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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A(004708)

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红 塔 红土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红 塔 红 土 盛商 一年定 期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红 塔 红土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七 年


1 目








第一部 分


前言 ............................................................................................................................... 2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1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3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5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22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9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36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39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40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2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3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9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62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4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5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1 第二十 部分


违 约责 任 ................................................................................................................. 73 第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74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75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 76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76


2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 本基 金合同 的 目的是保 护投 资人合 法 权益,明 确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 金合同 的 原则是平 等自 愿、诚 实 信用、充 分保 护投资 人 合法 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 阅读基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 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 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公平对待全体投


3 资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红塔红土 盛商 一年 定 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基 金 合同:指 《红 塔红土 盛 商 一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 本基金签 订之 《红塔 红 土盛 商 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指 《 红塔红土 盛商 一年 定 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指《 红 塔红 土盛商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 式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红塔 红土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红塔红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6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红塔红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发起资金: 指基金 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 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7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A 类基金份额 :指 投资人认购/ 申购 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47、 C 类基金份额 : 指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购/ 申 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4、 封闭期: 指自本基 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包括该日) 或自 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一年后对应日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自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该日) 至一年后 对应日 的期间。 下 一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一年后 对应日 的期间, 以此类推。 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且不上市交易 55、 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开放一次。 本基金的


8 开放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56、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9 第 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红塔红土盛商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型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包括该日) 或 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一年后对应日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自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包 括该日) 至一年 后对应 日的期间。 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一年后 对应日的期 间,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 (包括 该日)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的期间, 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 时公告为准,且 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开 放期开 始前 2 日 进行公告 。 开放 期内, 本基金采 取开放 运作模 式,投资 人可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每个封闭 期结 束后, 因 不可抗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 使本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的, 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 个工作日起不 少 于 5 个 工作日且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 期间。 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暂停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恢复申购、 赎回的办理, 直至该开放期实际开放的天数达 到基金管理人已公告的开放期的工作日数。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积极的主动管理, 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


10 础上, 投资于精选的优质债券和具备投资价值的优质个股,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为 投资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净认购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持有期限 不少于 3 年。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具体 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 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并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11 第 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变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发起资金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 理等投资管理人员 净 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 于三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 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12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 单个投资 人 的 单笔最 低 认购金额 进行 限制, 具 体限 制 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3、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 募集期间 的单 个投资 人 的累计认 购金 额进行 限 制, 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13 第 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且 其中基金管理人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净认购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并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 ,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满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承担下 列 责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 集失败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销售 机构 不得请 求 报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 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14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5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 外。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后, 每年 开放一 次 。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 》 另有约定 外,自 首个封 闭期结束 之后第 一个工 作日起( 包括该 日) , 本基金进入 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 《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次 一个工 作日起 ,继续计 算该开 放期时 间,直到 满足开 放期的 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个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16 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 先 出”原则 ,即 按照投 资 人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 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 回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额登 记机 构确认 赎 回时 , 赎回生效。


17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 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 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申请及 申购份 额的确认 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 询并妥 善行使 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 管理 人可以 规 定投资人 首次 申购和 每 次申购的 最低 金额以 及 每次 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基金 管理 人可以 规 定投资人 每个 基金交 易 账户的最 低基 金份额 余 额, 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基金 管理 人可以 规 定单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 的基金份 额上 限,具 体 规定 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 计算日某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日 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 开放日的次 日,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


18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及 余额的处 理方 式:本 基 金申购份 额的 计算详 见 《招 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A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 费用 由赎回 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 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 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 方式由 基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确定, 并在招 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 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 不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 ,根 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19 3、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接 受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 可能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 到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 人接受 某 笔或者某 些申 购申请 有 可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4、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且开放期间可以 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0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全 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 付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 请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 支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有困 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应对当日 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当日按 比例 办理的赎 回份额不得 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 其余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 延 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 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在开 放期 内 发生 上 述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 的,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 立即 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 据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时 间,依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3、以上 暂停 及恢复 基 金申购与 赎回 的公告 规 定,不适 用于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21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22 第七 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A 座801 法定代表人: 饶雄 设立日期: 2012 年6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12]64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36855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 监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 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3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更换基 金 销售机构 ,对 基金销 售 机构的相 关行 为进行 监 督和 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 金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 记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制 订 和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 的


24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25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 集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 备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 批文及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 人民银行 证监 基字【1998 】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 及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 部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 如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 反《 基


26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 关市场 规 则,为基 金开 设证券 账 户、为基 金办 理证券 交 易资 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 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 开设基 金 财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 账户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27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28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对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 《基 金合同 》 终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9 第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 事由 1、 除法 律法 规、中 国 证监会另 有规 定或基 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 当 出 现或 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不包 括本基 金开放 期与封闭 期运作 方式的 转换) ; (3 )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 )决定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 且对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 内调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 调 低赎回费率 及销售服务费率 ;


30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 金合同 》 的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 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1 6、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 人负 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 由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 理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 点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 方式以及法律法规、 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 明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32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 开会 。通讯 开 会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 以书 面 形式 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 同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基金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33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34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 决 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35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 即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 果有 怀 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36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新任基金 管理 人产生 之 前,由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临时 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 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由 大会召集人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决议生效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6、交接 :基 金管理 人 职责终止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管 理 业务 资


37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 金管理 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 法律法规 规定 聘请会 计 师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 名称 变更: 基 金管理人 更换 后,如 果 原任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 要求 ,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新任基金 托管 人产生 之 前,由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临时 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 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由大会召集人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6、交接 :基 金托管 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 保管基金 财产 和基金 托 管业 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 金托管 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 法律法规 规定 聘请会 计 师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 :如 果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时 更换,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38 人; 2、 决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决 议; 3、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和 临时基金 托管 人:新 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基 金 托管 人 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更换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 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新 任基金 管 理人和新 任基 金托管 人 应在更换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 理基金管 理业务 的移交 手续,新 基金管 理人或 者临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接收。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 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 名 称 变更: 基 金管理人 更换 后,本 基 金应替换 或删 除基金 名 称中 与 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39 第十 部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 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 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0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 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 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 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范围内, 对登 记业务 的 办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 依照 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条件办理 本基 金份额 的 登记 业 务; 3、 妥善 保存 登记数 据 ,并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称、身 份信 息 及 基 金 份额 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基金账 户信 息负有 保 密义务, 因违 反该保 密 义务 对


41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金 合同》 及 招募说明 书规 定为投 资 者办理非 交易 过户业 务 、提 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积极的主动管理, 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 础上, 投资于精选的优质债券和具备投资价值的优质个股,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为投资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品种,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交易的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 政府债、 中 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可 交换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 次级债、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包含 但不限于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定 期存款) 、货币 市场工 具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 投资股票、权证等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 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 限 制 。 三、投资策略( 区分开放期和封闭期) (一 )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投资比例上以固定收益产品为主,债券类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同时通过投资不超过 20% 的股票和定期开放减少对债券资 产流动性需求的方式来增强基金的收益。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43 本基金在经济指标分析、 经济周期分析、 经济政策分析的基础上完成大 类资 产配置。 其中: 经济指 标分析主要包括PMI 指 标分析、工 业增加值分析、发 电量 等指标来分析经济运行 趋势; 通过投资增速、 房 地产销售、 社会零售 增速、进 出 口增速 、 通货 膨胀率等指标来分析经济 的周期 性波动; 通过存款准备金率、 再贴 现率和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分析以及政府投资水平、 政府转移支付水平和税 率变动情况以 及房地产政策 等财政政策分析来分析 经济政策。 通过对 宏观分析来 确定 大类资产的 比重以及品类 。 本基金在通过战略资产配置确定各类别资产权重后,根据对投资组合中各 类资产短期收益率变化的预测,确定资产类别定价差异,实现从相对较高估值 资产到相对较低估值资产的再配置,即战术资产配置,以获得更高的投资收 益。 2、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1 )久期管理策略


作为债券基金最基本的投资策略,久期管理策略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 通过灵活的久期策略对管理利率风险的策略。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 理人密切关注货币信贷、利率、汇率、PMI 指 数等宏观经济运行关键指标,运 用数量化工具对宏观经济运行及货币财政政策变化跟踪与分析,对未来市场利 率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


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方面的分析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分析货币信贷、采购经理人指数等宏观经 济先行性经济指标,拉动经济增长的三大引擎进出口、消费以及投资等指标, 判断当前经济运行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阶段,预期中央政府的货币与财政政策 取向。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在宏观经济环境分析的基础上,密切关注月度 CPI 、PPI 等物价指数 ,货币信贷、汇率等金融运行数据,预测未来利率的变动 趋势。


3)目标久期分析。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分析与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分析,结合


44 当期债券收益率估值水平,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原则上,在利率上行通 道中,通过缩短目标久期规避利率风险;在利率下行通道中,通过延长目标久 期分享债券价格上涨的收益。 4)动态调整目标久期。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货币 政策以及国内债券市场运行跟踪分析,评估未来利率水平变化趋势,结合债券 市场收益率变动与基金投资目标,动态调整组合目标久期。


(2 )债券的类别配置策略


对不 同类别债券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 行分析,综合评估相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 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通过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调整后收益比较,确定组 合的类别资产配置。


(3 )杠杆策略


本基金 将根据对 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判断 ,在遵从目标久期管理相关 策 略的前提下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 投资于信用债券等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 率)的套利价值。


(4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 参考外部 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同 时结合内部信用评级制度,研究 企业债券信用。研究员将根据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分析企业的市场地 位、管理水平、发展趋势和财务状况等情况,最后综合评价出债券发行人信用 风险、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作为信用产品投资的研究支持基础。 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1)信用债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走访发行主体、咨询发行中介等各种形 式, “自上而下”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行业(或产业)经济前景, “自下 而上”地分析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通过红 塔红


45 土基金 的信用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 级的基础上,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2)信用债券投资


本基金构建和管理信用债券投资组合时主要考虑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券 的 估值与 利差水平,以及同一信用等级不同标的债券之间的信用利差变化。策 略 上购买信用利差扩大后存在收窄趋势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利差缩小后存在 放宽趋势的信用债券。 (5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 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将主要从三个方面的分析:数量 为主的价 值分析、债股性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通过以上分析,力求选择债 券价值有一定支撑、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并且发行人成长性良好的品种进行 投资。


(6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在中小企业私募债选择时,本基金将采用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系统对信 用评级进行持续跟踪,防范信用风险。在此基础上,本基金重点关注中小企业 私募债的发行要素、担保机构等发行信息对债项进行增信。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 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采用数量化的定价模型来跟踪债 券 的价格走势,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 益。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主 要通过精选 优质成长股 来取超额收益, 着 重关注企 业的盈利 能力和成长潜质 以及估值的合理性 。 (1 )企业的盈利 能力和成长潜质


46 企业 的长期盈利能力是决定企业长期价值的主要因素 , 盈利的增长是支持股 票价格长期上涨的动力, 而盈利增长是众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其中行业因素 是影响企业增长性的主要外部因素; 公司 的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 等则是影响企业 增长性的主要内部因素。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行业分析和企业研究来 判断 企业的盈 利 能力和 成长潜质。 ① 行业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行业发展 阶段分析、行业竞争结 构分析和行业发展趋势 分析, 评价行业增长潜力: A.行业发展阶段分析,主要包括: (A )行业当前所处的行业成长周期分析 (B )行业增长率、产品集中度、企业地域分布分析; (C )发达国家行业发展状况及行业梯度转移趋势分析; (D )政府政策导向分析等。 B.行业竞争结构分析,主要包括: (A )行业价值链分析及行业内主导竞争作用力分析; (B )行业内主要竞争者财务状况及其竞争策略分析; (C )行业需求供给 分析 (D )行业对上下游 的议价能力 等。 C. 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分析,主要包括: (A )行业未来需求趋势及行业演变规律分析; (B )行业内购并整合的可能性分析等。 ② 企业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企业利润增长水平的定量分析和企业创新能力、 管理水平的定 性分析,评价企业的增长潜力:


47 A.利润增长水平分析,主要包括: (A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分析; (B )企业净利润增长率分析; (C )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分析; (D )企业资产负债水平分析 (E )企业当前的毛利率 及净利率水平 (F )企业当前的创新是否能提高企业的增长速度或 盈利能力等。 B.企业创新能力分析,主要包括: (A ) 企业主营产品或 新开发的产品 是否符合产业升级趋势, 是否顺应大众消 费潮流; (B ) 企业是否采取了不易被模仿和不易受到竞争对手反击的创新, 确保企业 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独享创新带来的超额利润,并扩大市场占有率; (C )企业是否具有品牌优势、资源独占等核心竞争优势 (D )企业是否拥有 核 心 技 术 或 能 力 使 得 企 业 能 在 未来一 段 时 间 内 获 得 超额 利润并保证盈利能力不受竞争者影响 (E )企业创新的商业模式是否能解决 当前的 商业伦理、社会、经 济问题 (F )企业创新的 商业模式是否有可预见的变现或盈利能力 等。 C.企业管理水平分析,主要包括: (A )企业是否具有明确的发展战略; (B )企业是否具有较高的资源配置效率; (C ) 企业管理团队是否重视股东权益、 是 否存在代理人问题、 管理 层是否团 结 稳定等。 (2 )估值分析


48 通过 对企业估值的分析 可以降低投资的风险 , 本基金通过相对价值法和贴现 现金流法 的综合 运用, 在横向和 纵向比 较的基 础上,客 观评价 企业的 估值水平, 选择价值被市场低估或者处于合理估值区间的股票, 作为控制投资风险的重要手 段,主要考察指标包括: ① 资产重置价格 ② 市盈率(P/E ) ③ 市净率(P/B ) ④ 贴现现金流(DCF) ⑤ 经济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DA )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状况、收益实现情况合理分配收益层面和风险层面 的权重,做到可攻可守、进退有度,以期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 财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 加强基金风险控制。主要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 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 证合理价值。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及权 证合 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 有或沽出权证。 (二) 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 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 种。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是否考虑 加入封闭期投资比例可豁免)


49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权证 等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开 放期 内, 本 基金 持有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投资 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9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开放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封闭期


50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 场波 动、 证 券 发行人 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财 产 不得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 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 政法 规或监 管 部门取 消 或变 更上述 禁 止性规定 ,如 适用于 本 基金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51 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计算方式如下: 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财富)*90%+ 沪深 300 指数*10% 中国债券总指数(财富)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 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 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 、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 期、短期等)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中国债 券总指数(财富)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 分析市场。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总指数(财富)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 成的成份股指数。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 好的市场代表性。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 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本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停止发布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 基金托管人 同意 ,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 调整前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收益的产品。


52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 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3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权证、 其它投 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或挂牌转 让 的 除资产 支 持证券、 中小 企业私 募 债、 可 转换 债券 外的固定收益品种, 以 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 应的估 值 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 易所 市场 上 市 交易的 可 转换 债券按 估 值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54 (1 )送 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 所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 明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 持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债 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 估 值。 6、本基 金持 有的回 购 以成本列 示, 按合同 利 率在回购 期间 内逐日 计 提应 收 或应付利息。 7、如有 确凿 证据 表 明 按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其他 资产按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按照每 个工 作日闭 市 后, 该类 基金 资产净 值 除以 当


55 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56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 还 不当 得 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 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则估 值 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 金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差错 给基 金和基 金 份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 需 要进 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 任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与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 问题 , 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57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由于 各自技 术 系统设置 而产 生的净 值 计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计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 据错误或 由于 其他不 可 抗力 原 因,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


58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59 第 十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与基金相 关的 会 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 费 和诉 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60 H =E ×0.2%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 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销售服务 费主 要用于 本 基金持续 销售 以及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服 务等各 项 费用 。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 支出 或


61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列 入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 整 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 或 销售服务费率。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62 第 十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 金利润 减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供分配利润 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式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 红利再投 资, 投资者 可 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 分配 后 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 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的任一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该类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 ; 4、在符 合有 关基金 分 红条件的 前提 下,本 基 金每年收 益分 配次数 最 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 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3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相 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4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 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 行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5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66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应 当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 基金投资 者决 策的全 部 事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 定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 基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 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7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 等信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披露 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不包括 本基 金开放 期 与封闭期 运作 方式的 转 换) 或 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


68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 长、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 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业务、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 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69 人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 所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名 称、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十二)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在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定期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 情况。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70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工 作 底稿,并 将相 关档案 至 少保存到 《基 金合同 》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 情形致使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1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 金合同 》 变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应当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接管基 金财 产之前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 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72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3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 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如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按 照当 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 的规 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 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74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 人同 意,因 本 基金合同 而产 生的或 与 本基金合 同 有 关的一 切 争议 ,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深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为本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


75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 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76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第 二十 四 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 监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 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更换基 金 销售机构 ,对 基金销 售 机构的相 关行 为进行 监 督和 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 金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 记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77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制 订 和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 用、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78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 集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 备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79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 及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 部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 如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 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 关市场 规 则,为基 金开 设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券 交 易资 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 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80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 开设基 金 财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 账户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 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81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对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 机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 《基 金合同 》 终止 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2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 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 规、中 国 证监会另 有规 定或基 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 当 出 现或 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 (2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不包 括本基 金开放 期与封闭 期运作 方式的 转换) ; (3 )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 )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且对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83 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 金合同 》 的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 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84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 由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以及法律法规、 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 明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85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 方可召开。 2、通讯 开会 。通讯 开 会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 以书 面 形式 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 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 规定 比例 的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86 参加,方可召开。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87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 决 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88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 果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 程应由 公 证机关予 以公 证 , 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9 2、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式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 红利再投 资, 投资者 可 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 分配后 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 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的任一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该类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 ; 4、在符 合有 关基金 分 红条件的 前提 下,本 基 金每年收 益分 配次数 最 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 费和诉 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90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91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 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销售服务 费主 要用于 本 基金持续 销售 以及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服 务等各 项 费用 。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列 入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金 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严 格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积 极 的 主 动 管 理 , 在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基础上, 投资于精选 的优质债券和具备投资价值的优质个股, 力求 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投资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92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含但不限于协议存款、通知 存款、定期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投资股票、权证等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 限制。 (三)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权证 等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开 放期 内,本基金 持有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投资 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 资


93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9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封闭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6 )法 律法 规及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投 资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94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财 产 不得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 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 政法 规或监 管 部门取 消 或变 更上述 禁 止性规定 ,如 适用于 本 基金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六 、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95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金 合同的解除和 终止的事由、程序及 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接管基 金财 产之前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 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96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在进 行基金 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有 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律


97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本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本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深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为本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 九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 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页为《红塔红土盛商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