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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A(004708)

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红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7 年4 月13 日证监许可 【2017】 519 号文 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认 购(或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全面认 识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收 益特征 ,应 充分 考虑投 资者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 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 根据所 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 的主要 风险包 括政 策风 险、经 济周期 风险 、利 率风险 、信用 风险 、购 买力风 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再投资风险、 经营风险等市场风险, 此外, 还包括由 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低于股票型、 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收益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面临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主 要是由目前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所导致的发行人违约、 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 息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债券非公开发行和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照合理的 价格及时变现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 审慎参与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品种,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 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 可交 换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次级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含但不限于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定 期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投资股票、 权证等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其中,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 ; 开放 期内,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 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 9 第四部份


基 金托 管 人 ...............................................................................................................................21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25 第七部分


基 金的 封 闭期 和开 放 期 ...........................................................................................................30 第八部分


基 金备 案 与基 金合 同 的 生效 ...................................................................................................31 第九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33 第十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43 第 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53 第 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54 第 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60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62 第 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65 第 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66 第 十 七 部分


基金 的 风险 揭示 ...................................................................................................................72 第 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75 第 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77 第 二 十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 摘要 ...................................................................................................98 第 二 十 一部 分


对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服 务 ............................................................................................. 117 第 二 十 二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120 第 二 十 三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 及 查阅 方 式 .........................................................................................121


2 第 二 十 四部 分


备 查 文件 .........................................................................................................................122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及 《 红 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红塔红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的募集 对象 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不包括特定 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 “中国 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红塔 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 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红塔红土盛商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红塔红 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 买卖 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6 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 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 金管 理 人 固 有 资 金 、 基 金管 理 人 高 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 投资管理人员参与认 购 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不低 于 1,000 万元,且发 起 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 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7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A 类 基金 份 额 :指 投 资 人认 购/ 申购 基金 时 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用 , 在 赎回 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47、C 类基金份额 : 指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购/ 申购 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 媒介 54、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 对应日的 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 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 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 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 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 8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且不上市交易 55、 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开放一次。 本基金的开放 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 包括该日) 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 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个工作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A 座801 法定代表人: 饶雄 设立日期: 2012 年6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64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36855888 传





真:0755-33379033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6%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饶雄先生, 董事长。 工学博士, 中共党员;1992 年参加工作, 曾任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 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 投资总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 10 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施安平先生, 副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 管理学博士后, 中共党员;1985 年参加 工作, 曾任西北工业大学教师、 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长、 下属公司总经理、 西安市商业银行处长、西安信息港公司总经理等;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杜凤超先生,副董事长。工学硕士、MBA,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1983 年参 加工作, 曾任北方工业大学讲师,1997 年加入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 现任北京市华 远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北京华远西单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董 事长,北京华控技术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北京华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 京华远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华远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山釜餐厅有 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华远典当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地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 北京华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华远大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华远浩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刘辉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士、 管理学博士, 经济师, 中共党员;1995 年参加 工作,曾任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公室综合秘书、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分有 限公司财务部审计员、云南省烟 草公司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处项目主管、云南烟草兴 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红 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等; 现任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凌先生, 董事。 研究生, 中共党员;1987 年参加工作, 曾任云南省体改委主 任科员、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综合 处负责人、处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等; 现任红塔红土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督察长,深圳市红塔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夏先生, 董事。 工学硕士、 金融学博士, 中共党员;1990 年参加工作, 曾任 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项目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深圳国际高新技术 产权交易所总裁助理、长江商学院案例中心副主任等;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副秘书长,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11 陈乐波先生, 独立董事。 本科学历, 工学学士;1968 年参加工作, 曾任上海交 通大学教师、广联(南宁)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明申公司、特能公司等多 家企业董事、 上海新华 闻投资公司、 上海中泰信托投资公司任副总裁、 总经济师等; 现任上海世想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江西 3L 医用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傅曦林, 独立董事。 民商法学博士, 执业律师;1997 年参加工作, 曾任江苏三 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法律与监管部总 经理、汉唐证券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高级合伙人,深圳国际仲裁院(“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首批 仲裁员,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钟晖先生, 独立董事。 国际工商管理硕士;1993 年参加工作, 曾任中南工业大 学(现中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湖南先锋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管理总部副 总经理、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董事长秘书兼总裁办副主任、 资产管理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兼北京地区总 经理等;现任中国贫困地区文化促进会暨中国国际扶贫基金会理事会财务顾问,红 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其中一名为 职工监事。 徐骥女士, 监事。 管理学硕士, 经济师;2011 年参加工作, 曾任北京市华远集 团有限公司投资部项目经理,现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经理,北京华 远典当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审贷会成员,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靖女士, 职工监事。 本科学历, 会计师;1996 年参加工作, 曾任西南证券深 圳福强路营业部会计、深圳市汉鼎投资公司财务主管、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 部财务主管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饶雄先生, 董事长。 工学博士, 中共党员;1992 年参加工作, 曾任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 12 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 投资总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辉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士、 管理学博士, 经济师, 中共党员;1995 年参加 工作,曾任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公室综合秘书、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分有 限公司财务部审计员、云南省烟草公司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处项目主管、云南烟草兴 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 经理、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红 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等; 现任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园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 管理学学士, 经济师;1991 年参加工作, 曾任四川 省粮食局办公室秘书、四川省川粮开发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重庆国投深圳证券部 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西南证券深圳福强营业部副总经理、西北证券广州营业部总 经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红 塔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执行董事、 法定代表人。 李凌先生, 董事。 研究生, 中共党员;1987 年参加工作, 曾任云南省体改委主 任科员、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综合 处负责人、处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董事,深圳市红塔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赵耀, 香港中文大学金 融财务工商管理硕士, 厦门大学经济学学士,CFA (美 国 注册金融分析师) 。 近 10 年证券、 基金工作经历, 历任诺 安基金交易员、 中国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交易员,具有丰富的大资金运作交易经验。赵耀先生具有多年证券行 业交易、研究、投资领域工作实战经历,是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具有深厚的证 券研究功底,良好的专业能力以及丰富的行业经验,精通于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对大 类资产配置、通过行为金融学对市场投资者行为的分析以及通过价值分析对个股的 挖掘。


13 罗薇, 澳洲新南威尔士大学会计学硕士,北京大学理学学士。三年基金工作经 历,历任红塔红土基金研究员、交易员,具备基金运作交易经验。罗薇女士具有基 金行业交易、研究、投资领域工作实战经历,具有良好的证券研究能力以及丰富的 行业经验,擅长于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对大类资产配置、通过行为金融学对市场投资 者行为的分析以及通过价值分析对个股的挖掘。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刘辉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 赵耀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罗薇 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继 荣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合同 》 及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7、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 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14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 扰 乱 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 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 严格遵守法律、 行 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执行行业自 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 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 独立、 客观地履行 职责, 在作出投资建议 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 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 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 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 ) 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 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保障业务稳健运行, 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6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 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 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 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3、风险控制体系 (1 )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四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内部控制大纲;第二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次是各项业务规则。 (2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 ①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 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 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 17 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对 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 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 与绩效分析报告;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 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审议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 等的风险评估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 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 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 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调查基金及 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 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 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经营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 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 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 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 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18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 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 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 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 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19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 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 ) 建立内控结构,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 )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 经理、投 资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 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 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 快速度做出决策。 (5 ) 建立有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 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 如计算 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 使用数量化的风 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 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 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20 6、 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 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


21 第 四部 份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资 格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证 监 基 字 【1998 】3 号 联系人:洪渊 电话: 010-66105799


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 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产、 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6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87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 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 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 22 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外金融 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3、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0 人,平 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 术职称。 4、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 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 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 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2011 、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 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5 年中国工商 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原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 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 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 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23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A 座801 法定代表人:饶雄 联系 人:黄镜然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33 客服电话:4001666916 公司网站:www.htamc.com.cn


2、 其他基金发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其他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A 座801 法定代表人:饶雄 联系人: 许艺然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3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2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 (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吴翠容、乌爱莉 联系人:吴翠容


25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7 年4 月 13 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519 号文(《关于准予红塔红土盛商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注册募集。


(二) 基金的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发起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对应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 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对应日的期间。第二个 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对应日的期间,以此 类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包括 该日)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 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本基金暂停开放申购或赎回的,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 个工作日 起恢复申购、赎回的办理,直至该开放期实际开放的天数达到基金管理人 已公告的开放期的工作日数。


26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六) 发起资金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等投资管理人员 净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变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7 年 7 月26 日至 2017 年8 月 25 日进行发售。


2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九) 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 币,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净认购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 (十)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不包 括特定 的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一)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 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 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 认购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份额收取认购费,C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 基金 的 A 类 份 额 认购 费率 表 认 购金 额(M ) 认 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 元≤M <500 万元 0.40% M ≥500 万元 按笔收 取 ,1000 元/ 笔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28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计算举例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 金的利息 为3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 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 (1+0.60%)=298,210.74 元 认购费用=300,000 -298,210.74=1,789.26 元 认购份额=(298,210.74+30)/1.00=298,240.7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30 万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则其可得到 298,240.74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55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 -1000=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 )/1.00=5,499,5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 元,则其可得到 5,499,550.00 份A 类基金份额。 5、 在设立募集期内, 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确认完 成后, 投资 人不得撤销。 6、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基金认购申请的受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十二)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29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 )认购最低限额:个人投资者 在基金管理人直销(含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 系统 以及 代销机构认购,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100 元 (含认购费) 。 机构投资者 在基 金 管理人 直销柜台以及代销机构 认购, 每个 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100 元 (含认购费) 。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4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认购 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30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封闭期 和开 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 对应日 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一 年后对应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一年后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 一日止。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开放 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 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本基金暂停开放申购或赎回的,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 个工作日起恢复申购、赎回的办理,直至该开放期实际开放的天数达到基金管理人 已公告的开放期的工作日数。 本基金的开 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31 第 八部 分


基 金备 案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基金管理人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 净认购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 并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 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 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32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33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 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开放一次。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 本基 金进入首个开 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 括该日) 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 应在每个开放期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34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 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成立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35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则申 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 申购费) ; 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 2、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 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 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 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 计算日某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 该类基 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36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 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A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6、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 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采用 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表: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A 类 基 金份额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60%


37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率为 零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本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结构 持有期间(Y ) A 类 基 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在同一 开放 期内 申购 后又 赎回的 份额 0.5% 持有一 个或 一个 以上 封闭 期 0 持有期间(Y ) C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 在同一 开放 期内 申购 后又 赎回的 份额 0.5% 持有一 个或 一个 以上 封闭 期 0


本基金所收取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A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适用比例费率时,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 )适用固定费用时,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38 C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 : 假定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 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4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60% ,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 (1+0.60% )=397,614.31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7,614.31 =2,385.69元 申购份额=397,614.31/1.0560=376,528.7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40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 假定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60元,可得到376,528.70份A 类基金份额。 例2 : 假定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 某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 -1,000=5,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0=5,680,871.21 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 万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假定申购当 日A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5,680,871.21份A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本 基金 A 类份额 , 持有一个封闭期,对应的赎回费 39 率为 0%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 投资 人赎回 1 万份本基金 A 类份额, 持有 一个封闭期,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例 2: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持有一个封闭期,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 1 万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一个封闭期,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起 (含该日) 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40 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赎回的 期间相应延长。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1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 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 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 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支付的期限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在开放期内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3、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 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 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四)基金转换


4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43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积极的主动管理,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 上,投资于精选的优质债券和具备投资价值的优质个股,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为投资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债券回购、 银 行存款 (包含但不限于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 、 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投资股票、权证等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开放期内,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该比例的限制。 (三) 投资策略 (一 )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投资比例上以固定收益产品为主,债券类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同时通 过投资不超过 20% 的股票和定期开放减少对债券资产流动性 需求的方式来增强基金的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经济指标分析、经济周期分析、经济政策分析的基础上完成大类资产 44 配置。 其中: 经济指标分析主要包括 PMI 指 标分析、 工业增加值分析、 发电量等指 标来分析经济运行趋势; 通过投资增速、 房地产销售、 社会零售增速、 进出口增速、 通货膨胀率等指标来分析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通过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和公开 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分析以及政府投资水平、政府转移支付水平和税率变动情况以 及房地产政策等财政政策分析来分析经济政策。通过对宏观分析来确定大类资产的 比重以及品类。 本基金在通过战略资产配置确定各类别资产权重后,根据对投资组合中各类资 产短期收益率变化的预测,确定资产类别定价差异,实现从相对较高估值资产到相 对较低估值资产的再配置,即战术 资产配置,以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 2、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1 )久期管理策略


作为债券基金最基本的投资策略,久期管理策略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通过 灵活的久期策略对管理利率风险的策略。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密切 关注货币信贷、 利率、汇率、PMI 指数等宏观 经济运行关键指标, 运用数量化工具 对宏观经济运行及货币财政政策变化跟踪与分析,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预 测,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


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方面的分析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1) 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通过跟踪分析货币信贷、 采购经理人指数等宏观经济先 行性经济指标,拉动经济增长的三大引擎进出口、消费以及投资等指标,判断当前 经济运行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阶段,预期中央政府的货币与财政政策取向。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在宏观经济环境分析的基础上,密切关注月度 CPI 、 PPI 等物价指数,货币 信贷、汇率等金融运行数据,预测未来利率的变动趋势。


3) 目标久期分析。 根据 宏观经济环境分析与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分析, 结合当期 债券收益率估值水平,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原则上,在利率上行通道中,通 过缩短目标久 期规避利率风险;在利率下行通道中,通过延长目标久期分享债券价 格上涨的收益。


45 4) 动态调整目标久期 。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 济数据、 金融市场运行 、 货币政 策 以及国内债券市场运行跟踪分析,评估未来利率水平变化趋势,结合债券市场收益 率变动与基金投资目标,动态调整组合目标久期。


(2 )债券的类别配置策略


对不同类别债券的信用风险、 税赋水平、 市场流动性、 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 析, 综合评估相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 和变化趋势, 通过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调整后收益比较, 确定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 。


(3 )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判断,在遵从目标久期管理相关策略的 前提下,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 用债券等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 值。


(4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考外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同时结合内部信用评级制度,研究企业 债券信用。研究员将根据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分析企业的市场地位、管理水 平、发展趋势和财务状况等情况,最后综合评价出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评价债券 的信用级别,作为信用产品投资的 研究支持基础。 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1)信用债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走访发行主体、咨询发行中介等各种形式, “自上而下” 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行业 (或产业) 经济前景, “自下而上” 地 分析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通过红塔红土基金的信用 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 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2)信用债券投资


46 本基金构建和管理信用债券投资组合时主要考虑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券的估 值与利差水平,以及同一信用等级不同标的债 券之间的信用利差变化。策略上购买 信用利差扩大后存在收窄趋势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利差缩小后存在放宽趋势的信 用债券。 (5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 进行分析与研究。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将主要从三个方面的分析:数量为主的价 值分析、债股性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通过以上分析,力求选择债券价值有一定 支撑、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并且发行人成长性良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6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在中小企业私募债选择时,本基金将采用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系统对 信用评 级进行持续跟踪,防范信用风险。在此基础上,本基金重点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的 发行要素、担保机构等发行信息对债项进行增信。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 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采用数量化的定价模型来跟踪债券的价格走 势,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主要通过精选优质成长股来取超额收益,着重关注企业 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潜质以及估值的合理性。 (1 )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潜质 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是决定企业长期价值的主要因素,盈利的增长是支持股票 价格长期上涨的动力,而盈利增长是众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行业因素是影 响企业增长性的主要外部因素;公司的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等则是影响企业增长性 的主要内部因素。本基金将主要通过行业分析和企业研究来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和 47 成长潜质。 ①


行业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行业发展阶段分析、行业竞争结构分析和行业发展趋势分析,评 价行业增长潜力: A .行业发展阶段分析,主要包括: (A )行业当前所处的行业成长周期分析 (B )行业增长率、产 品集中度、企业地域分布分析; (C )发达国家行业发展状况及行业梯度转移趋势分析; (D )政府政策导向分析等。 B .行业竞争结构分析 ,主要包括: (A )行业价值链分析及行业内主导竞争作用力分析; (B )行业内主要竞争 者财务状况及其竞争策略分析; (C )行业需求供给分析 (D )行业对上下游的议价能力等。 C .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分析,主要包括: (A )行业未来需求趋势及行业演变规律分析; (B )行业内购并整合 的可能性分析等。 ② 企业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企业利润增长水平的定量分析和企业创新能力、管理水 平的定性 分析,评价企业的增长潜力: A .利润增长水平分析,主要包括: (A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分析;


48 (B )企业净利润增长 率分析; (C )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分析; (D )企业资产负债水平分析 (E )企业当前的毛利率及净利率水平 (F )企业当前的创新 是否能提高企业的增长速度或盈利能力等。 B .企业创新能力分析 ,主要包括: (A )企业主营产品或新开发的产品是否符合产业升级趋势,是否顺应大众消 费潮流; (B )企业是否采取了 不易被模仿和不易受到竞争对手反击的创新,确保企业 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独享创新带来的超额利润,并扩大市场占有率; (C )企业是否具有品牌优势、资源独占等核心竞争优势 (D )企业是否拥有核心技术或能力使得企业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获得超额利 润并保证盈利能力不受竞争者影响 (E )企业创新的商业模式是否能解决当前的商业伦理、社会、经济问题 (F )企业创新的商业 模式是否有可预见的变现或盈利能力等。 C .企业管理水平分析,主要包括: (A )企业是否具有明确的发展战略; (B )企业是否具有较 高的资源配置效率; (C )企业管理团队是否重视股东权益、是否存在代理人问题、管理层是否团 结稳定等。 (2 )估值分析 通过对企业估值的分析可以降低投资的风险,本基金通过相对价值法和贴现现 金流法的综合运用,在横向和纵向比较的基础上,客观评价企业的估值水平,选择 49 价值被市场低估或者处于合理估值区间的股票,作为控制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主 要考察指标包括: ① 资产重置价格 ② 市盈率(P/E ) ③ 市净率(P/B ) ④ 贴现现金流(DCF ) ⑤ 经济价值/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DA )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状况、收益实现情况合理分 配收益层面和风险层面的权 重,做到可攻可守、进退有度,以期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财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 基金风险控制。 主要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 标的股票价格、 行权价格、 行权时间、 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根 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 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 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限制 1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投 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投资 于 股票 、 权证 等 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 开放期内, 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 50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8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9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开放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封闭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51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计算方式如下:


52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财富)*90%+沪深300 指数*10% 中国债券总指数(财富 )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 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等) 和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等) ,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国债券总指数( 财富) 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在综合考虑 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本基 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总指数( 财富)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 成份股指数。沪深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 代表性。沪深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 的指数。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本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停止发布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 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 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 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收益的产品。 53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4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权证、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且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除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 债券外的固定收益品种,以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 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55 (1 ) 送股、 转增股 、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 付利息。 7、 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 56 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 某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57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 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58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 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59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0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 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1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2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 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 63 法如下: H=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 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64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或销售服务费 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65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 方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6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67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8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69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或者 与其他基金合并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进入开放期 ;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0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定期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71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2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风险 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 损。本基金投资的主要风险如下所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经济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 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 生变化。 3、 利率风险: 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 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 同时也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变化,进而 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 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 者不 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 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 现金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 策出现偏差。 7、 再投资风险: 该风 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 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 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经营风险: 指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发行主体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 73 变动,从而影响基金净值表现的风险。上市公司由于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 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要素发生变化导致企业的盈利降低或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的风险;债券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 不确定性直接关系到经营风险的大小,从而影响到债券的信用风险调整。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 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 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 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 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 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四)操作风险 指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由于公司内部制度流程不完善、人员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信息系统故障或不可预见的外部事件可能给基金持有人带来损失的风险。 (五)特有风险 本基金每一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 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 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该类 债券的特 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 险。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 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 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 险。


74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场交易 量不足而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 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信用风险,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严 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 证券纳入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信用评级和投资授信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开展 全程合规监控,通过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等方式确保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的合法合规。 (六)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基金投资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差错而影响交易正常进行而导致 投资人利益受损。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环境控制、 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上市公司治 理结构问题、 内幕交易 、 不公正 披 露等欺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75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76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7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78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79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80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1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82 基金投资 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83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 类别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3 )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 )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且对持有人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下, 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4 (5 )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4、 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85 5、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 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86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 开。 通讯 开会。通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 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 开。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87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 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9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88 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9、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89 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 收益分配的原 则 (1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90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 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5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 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91 H =E ×0.6%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 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92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 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 “1 、基金 费用的 种 类中第 (4)- (10 )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 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或销售服务 费率。 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和限制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积极的主动管理,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 上,投资于精选的优质债券和 具备投资价值的优质个股,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为投资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 93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债券回购、 银 行存款 (包含但不限于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 、 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投资 股票、权证等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权证 等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该比例的限制。 3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投 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投资 于 股票 、 权证 等 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 开放期内, 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8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 94 期后不展期; (9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开放期内, 本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封闭期内, 本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95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六)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 有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收 申 购 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2、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3、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基 金 封 闭 期内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至少 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96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97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 金 合 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为本 合 同之 目的 , 在 此 不包 括 香港 、澳 门 特 别 98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99 1、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雄 成立时间:2012 年6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2] 643 号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36855888 传真: 0755-33379033 联系人: 陈国婧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 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 】3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0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 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 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 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 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 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 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债券回购、 银 行存款 (包含但不限于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 、 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投资股票、权证等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01 (1 )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开放期内,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该比例的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 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a、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b、 开放期内, 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c、 本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 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 过 该权证的 10%; g、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 h、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i、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j、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2 k、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l、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m、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n、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o、 开放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封闭期 内, 本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 易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103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 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 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 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104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与交 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基金管理人推荐交易对 手库中成员,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 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 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 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基金 管理人 推荐的存款银行库中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 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 105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 证券 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106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 视情况暂缓或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 其他投资所 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107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 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理的 疑义进行解释。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 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108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当 予 以必要的协助,但 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 额、发起资金提供方、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有效。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备案的条件 ,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3、基金的 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 管理暂行 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9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 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 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110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 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111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除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 券外的固定收益品种,以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 值。具体估值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③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112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 付利息。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 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113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 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 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 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 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 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114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 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 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得 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115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 为20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深圳,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 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116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17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进行公 告。 5、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系列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118 (一)对账单寄送服务 1、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1 个月内, 由基金管理人向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寄出认购确认单。每季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定制纸质 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 者 寄出季度对账单,若 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基金注册登记人不邮寄该季 度对账单,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 对所有定制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寄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根据个人需要, 通过基 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网 站、 电子 邮 件等方式取消或恢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3、 为保障对账单邮寄服务的及时准确, 请务必预留准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并及时更新。 4、由于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基金份额持有人除邮寄对账单方式外, 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子邮件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等方式查询相关账 户信息。 5、基金管理人将随对账单定期或者不定期寄送相关基金资讯。 6、 对账单以邮政平信方式寄出, 基金管理人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 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手机短信息和电子邮件的信息定制服务。 1、手机短信息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净值、重要公告 信息等。 2、电子邮件信息定制内容包括月度 电子对账单、基金重要公告 等。 3、 手机短信息发送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 电子邮件发送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 传送,基金管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定期发送相关信息,并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 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或以邮件形式提交信息定 制申请或修改、取消该项服务。 (三)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 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 119 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客服热线:4001666916 (免长途电话费) (四)网上交易和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持有指定银行卡,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在线开户和 交易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的“账户查询”平台完成基金 账户的查询业务。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htamc.com.cn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 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进行投诉。对于投资人的投诉处理,基金管理人将 秉承及时处理,及时回复的原则,对于无法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也承诺将 在3 个工作日内给予信息反馈。 客服邮箱:htservice@htamc.com.cn


120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暂无。


121 第 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 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122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 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之 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