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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500联接(001351)

诺安500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 重要提示


(一) 诺安中证 5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11 月28 日证监许可 【2013】1513 号文和 2015 年 5 月13 日机构部函 【2015】1334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6 月9 日正式生效 。 (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三) 投资有风险, 投 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 《基金合同 》 等, 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 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 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系统 性风险、 上 市公司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 险、 管理风险、 本基金 特有风险及 其他风险 等。 本基金为诺安中证500 ETF 的联接基金, 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同时,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 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较高风 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 品种。 本基金以一元初始面值募集基金份额, 在市场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初始面值。 (四)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2017 年6 月9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3 月 31 日(财务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 数据未经审计)。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9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1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33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 《诺安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 诺安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 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 投资策略、 风险以及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 , 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 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诺安 中证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指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 诺安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诺安中 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 协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 募说 明书: 指《 诺安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指《 诺安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法 律法 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TF 联接基 金 指 将 绝 大 多 数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跟 踪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 目标ETF, 与目标 ETF 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业 绩比较基准,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 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目标ETF: 另一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ETF”),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 踪的标的指数相同, 并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类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 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诺安中证 500ETF ” ) 为目 标ETF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 构投 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 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按照 《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 时修订)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 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基 金销 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 售机 构: 指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 金销 售网点 : 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注 册登 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登记 结算 机构 :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 或 接 受 诺安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 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 金交 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约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 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存 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 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开 放日 :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开 放时 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业务 规则》 :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 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 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 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标 的指 数: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 500 指数及 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组 合证 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基 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 转 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 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 金资 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 可抗 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设立日期:2003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王嘉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 证 券投资 基金 管理情 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9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五十二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 衡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优化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诺安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 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新兴产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 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 诺 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先进制造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景鑫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精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高端制造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主 要人员 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秦维舟先生, 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香港昌维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国新纪元有限 公司副总裁、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伊力扎提 ?艾合 买提江 先生, 副 董事长 ,历任 吉通网络 通信股 份有限 公司人 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中化国际石油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 、 中国 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总经 理。 赵忆波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南方航空公司规划发展部项目经理, 泰信基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翰伦投资咨询公司 (马丁可利基金) 投资经理, 纽银西 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现任 大恒科技副董事长 。 齐斌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中国国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中国中化 集团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 现担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清章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天津电视台总编室副主任, 天津广播电视台 宣传管理部副主任。 现任上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摩士达钟表进出口有限 公司董事长。 奥成文先 生, 董事, 硕士。 历任中国通用技术 (集团)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资 产经营部副经理,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诺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小青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处长, 中国农业银 行市场开发部副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司副 司长, 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监管部副主任, 内蒙古银监局、 山西银监局局长, 中 国银监会监管一部主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史其禄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处处长, 中 国工商银行伦敦代 表处首席代表, 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 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 赵玲华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新闻干事, 全国妇女联合会宣传部负责人, 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综合处副处长, 国家外汇管 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处长, 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社长兼主编,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 收支司巡视员。 2. 监事会成员 李京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中化集团总裁办公室部门经理, 中化集团香港立丰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化 汇富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中化 欧洲资本公司副总 经理兼世盈 (厦门) 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国对 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星明先生, 监事, 金融学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 管理处副处长、 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秘书长、 君安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 戴宏明先生, 监事。 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 部门主管 ,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中心 总监兼首席交易师(总助级) 。 梅律吾先生, 监事, 硕士。 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研究部副总 监、指数投资组副总监 ,现任指数组负责人 。 3. 经理层成员 奥成文先生, 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中国通用技术 (集团) 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副总经理。2002 年10 月开始参加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任公司 督察长,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文先生, 副总经理, 企业管理学博士。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金融 工程研究员、中融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经理。2003 年 8 月加入诺安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总监、发展战略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谷先生,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CFA 。1998 年至 2001 年任平安 证券公 司综合研究所研究员; 2001 年至2003 年任西北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 2003 年 10 月加入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基金经理、 诺安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 一部总监、权益事业部总经理、 诺安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勇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注册会计师。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固 定收益部业务董事、 资产管理部基金经理, 民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 2003 年10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总监、 合规与风险控制部 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事业部总经理 。 曹园先生, 副总经理, 本科。 曾任职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从事于 TA 交易 中心 交易员 、 销售部 北方 区副总 经理 、北京 公司 副总经 理的 工作。2010 年5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华北营销中心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营销事业部总经理 。 马宏先生, 督察长, 硕士。 曾任中国新兴 (集团) 总公司职员、 中化财务公 司证券部职员、 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 总监、 资产管理二部副总经理、 投资发展部总经理。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 现任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梅律吾, 男, 中国国籍 , 硕士, 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 曾任职于长城证券公司、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5 年3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研究部副总监、 指数投资组副总监 , 现任指数组负责 人 。 曾于 2007 年11 月至2009 年10 月担任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09 年3 月至 2010 年10 月担任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1 年1 月至2012 年7 月任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9 月 至2012 年11 月任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2 年7 月 起任诺 安中 证 1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及诺 安中 证创业 成长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2 月起任诺安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任诺安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固定收益类基金投 资决策委员会,具体如下: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奥成文先生担任, 委员包括: 杨谷先生, 副总经理、 投资 一部总监、 权益事业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韩冬燕女 士, 投资 二部执行总监 、 基金经理; 王创练先 生, 研究部总监 兼首席策略师 (总 助级) 、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奥成文先生担任, 委员 包括: 杨谷先生, 副总经理、 投资 一部总监、 权益事业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谢 志华先生, 固定收益事业部副总经理 、 基金经理 、 总裁助理; 王创练 先生, 研究 部总监 兼首席策略师(总助级)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5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 务包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6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7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8 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 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体 系和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是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 作风险,保证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 因素的基础上, 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机制、 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 实施严格的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 险 管 理 及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在 于 建 立 一 个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理高效、 持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 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 础上,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制度 (1)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 公司风险管理的总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9 体目标为 : 1)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努力实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 益最大化; 4)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 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建立高效运行、 控制严密、 科学合理、 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及 时查错防弊、堵塞漏洞,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6) 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 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 不断提升公司 国际化经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风险管理 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首要性原则: 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 略层面并作为首要任务; 2) 全面性原则: 风 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 审慎性原则: 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 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独立性原则: 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办公会、 督察长 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 有效性原则: 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同时, 随时对各 项制度 进行 适时 的更新 、补充 和调 整 ,使 其适 应基金 业的 发展趋 势和 最新法 律法规的要求; 7) 防火墙原则: 公司各业务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 达到风 险防 范的 目的。 对因业 务需 要知悉 内幕 信息的 人员 ,应制 定严 格的批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0 准程序。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1)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管理的体系 1 )依据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与原则,公司设立了以下风险管理机构 及 职能部门: a.董事会 下设 合规 审查 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负 责 对公司 经营 管理 和基金 投资管 理中 的合 法、 合 规性进 行全 面、 重点 的 检查分 析评 价, 对公司 经营和 基金 投资 管理 中 的风险 进行 合规 检查 和 风险控 制评 估。 并出具 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 b.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照 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和督察 长的职责进行工作。 c.公司设 风险 控制 办公 会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下 制 定公司 风险 管理 制度和 政策, 对 风 险控 制 部 提 交的风 险评 估报 告作 出 全面的 讨论 和决 定,从 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d.公司设 监察 稽核 部, 监 察稽核 部直 接对 总经 理 负责, 同时 协助 督察长 开展工 作。 监察 稽核 部 在各部 门自 我监 察的 基 础上依 照所 规定 的职责 权限、 工作 程序 进行 独 立的再 监督 工作 ,对 公 司经营 的法 律法 规风险 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e.公司设 风险 控制 部, 负 责根据 公司 各类 业务 的 特点和 需求 ,制 定各个 风险领 域( 投资 、运 作 、信用 等) 的风 险管 理 和绩效 评估 方法 ,并监 督其执行;定期向管理层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2)为 最大 限度 地实 现 风险管 理的 目标 ,公 司 以上述 机构 及职 能部 门为 依托,构建了科学严密,层次分明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a.第一层面为 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1 b.第二层 面为 总经 理、 督 察长、 风险 控制 办公 会 及 监察 稽核 部、 风险控 制部; c.第三层面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 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d.公 司 各 风 险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能 部 门 在 上 述 三 个 层 面 上 协 同 运 作, 建立了 严密的风险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 识别、 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 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型风险。 3) 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 司 针 对 投 资 过 程 中 的 事 前 风 险 、 事 中 风 险 和 事 后 风 险 建 立 了 一 整 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 资 前 的 风 险 控 制 主 要 是 通 过 严 谨 、 细 致 的 研 究 工 作 , 定 性 与 定 量 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研究员通过 实地调研对上市公司作出定性的判断, 同时公司还通过量化的指标体系, 如: 风险指标体系 (包括 标准差、 跟踪 误差、下方风险、组合 VaR 等) 、流动性指标体系等, 挑选价值相对被低 估的股票,运用数量化模型进行价值评估。 事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通 过 两 个 手 段 来 实 现 , 一 是 在 交 易 系 统 中 设 置 风 险 控制条目, 当基金经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 指令将不 能被执行, 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为的发生。 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 况报告, 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股票仓位、 集中度、 流动性多方面的状 况。 事 后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业 绩 评 价 和 业 绩 归 因 , 主 要 是 把 业 绩 逐 层 分 解 为 资产策略配置效应、 行业选择效应和个股选择效应, 同时为优化投资策略 提供参考。


3.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实现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 公司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为 : 1) 使公司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2 3)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声誉; 4)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 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 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 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 查错防弊,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 行; 6) 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 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 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一方面,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另一方面, 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 度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内部 控制的 检查 、评 价部门 独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执行 部门 ,公司 基金 资产、 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 和业务控制。 1) 环境控制: 指与内部 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 务、 员工的影响力, 环 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公司致力于从治理 结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 业务控制: 包括投资 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 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 控制 、 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 涉及到 研究业务控制、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基金交 易业务控制和 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3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 研究 工作 应 保 持 独立、 客观 ,为 公司 基 金投资 运作 以及 公司业 务的全 局发 展提 供全 方 位的支 持; 建立 科学 的 研究工 作管 理流 程和投 资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建 立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 流制度 ;建 立研 究报告 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 守法 律法 规的 有 关规定 及基 金合 同所 规 定的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实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领 导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 决策 应当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 ,重 要投 资 要有详 细的 研究 报告 和 风险分 析支 持, 并保留 决策记 录; 建立 投资 风 险评估 与管 理制 度; 建 立科学 的投 资管 理业绩 评价体 系; 督察 长和 监 察稽核 部 对 投资 决策 和 投资执 行的 过程 进行合 规性监 督检 查; 相关 业 务人员 应遵 循良 好的 职 业道德 规范 ,严 禁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 资决策 和交 易执 行实 行 严格的 人员 和空 间分离 制度, 建立 交易 执行 的 权限控 制体 系和 交易 操 作规则 ;建 立完 善的交 易监测 、预 警和 反馈 系 统;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资 者的利 益能 够得 到公 平 对待;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 记录制 度, 及时 核对并 存档保 管每 日投 资组 合 列表等 文件 ;制 定相 应 的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规 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息披露控制: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完 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 及时。 按 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织、 审核和发布。 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 公 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 性、 可操作性原则, 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 件及软件的设计、 开发均符合 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 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 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门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4 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 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 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 会计系统控制: 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 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 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 律 、 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主要包 括以下方面: 明 确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分 工 ; 对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以 基 金 为 会 计 核 算 主 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 算; 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 建立凭证制度,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 , 明确经济责任; 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建立复核制度; 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计价程序, 公允反映基金 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计价时点的价值;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确保基 金资产的安全; 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后监督; 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 接制度, 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阅手续, 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自觉遵守国家财 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e. 监察稽核控制: 公司设立督察长, 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 聘任, 并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公司设立 监察稽 核部 , 对公司经营层负 责 ,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 监察稽核部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确保公司各 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f. 其他内部控制机制: 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 对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 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5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概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 真 :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 基 金托管 部门 及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 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 基 金 、 信 托 从 业 经 验 , 且 具 有 海 外 工 作 、 学 习 或 培 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 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 、 一 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QFII 、RQFII 、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 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 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 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截至 2017 年 0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57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 境内基金 541 只,QDII 基金 3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 型 、 指 数 型 等 多 种 类 型 的 基 金 , 满 足 了 不 同 客 户 多 元 化 的 投 资 理 财 需 求 , 基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6 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的 原 则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 与 评 估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设 定 及 制 度 建 设 、 内 外 部 检 查 及 审 计 等 措 施 强 化 托 管 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 起 , 中 国 银 行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审 阅 工 作 。 先 后 获 得 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 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得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7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 一) 、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销 中心 本公司在深圳、 北京、 上海 、 广州 、 成都 开设五个直销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 户 、申购和赎回业务: 1、深圳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或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祁冬灵 2、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 14 号诺安基金大厦8-9 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孟佳 3、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世纪中心大厦903 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王惠如 4、广州直销网点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2908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38928980 传真:020-38928980 联系人:黄怡珊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8 5、西部营销中心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399 号天府新谷9 栋1 单元1802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86050157 传真:028-86050160 联系人:裴兰 6、个 人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网上直 销交易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的开 户 、申购和赎回手续,具体交易细节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www.lionfund.com.cn ( 二) 基金代 销机 构(排 名不 分先后 )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9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兰奇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5)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 14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户服务电话:022-58316666 客服热线:400-888-8811、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钱庚旺 电话:021-63586189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0 传真:021-63586215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8)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萍 客服电话:028-962711、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9)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 区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刘卫平 联系电话:0773-38213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299(全国)或 96299(广西专线)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10)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11)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16-2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16-20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1 (1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 南开区宾水道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3)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路11 号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www.ewww.com.cn (1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www.nesc.cn (1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2 (1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中信建投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1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99918(全国) 021-32109999(上海) ;


029-68918888(西安) 公司网站: www.cfsc.com.cn (1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 融大 厦 A 栋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10-64818301 客服电话:95335 、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3 (2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1)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p.com.cn (22)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网址: www.shhxzq.com (2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4 天相投顾网- 网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 网址:http://jijin.txsec.com (24)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5)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原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2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7)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网址: www.yixinfund.com (2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5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1003 单元;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2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 南路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30)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 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联系人: 周立枫 联系电话:0571-883377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005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31)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 宇 电 话: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6 (3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表人: 马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money.jrj.com.cn (33)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魏可妤 客服电话:400 -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34)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5)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联系人:周君


联系电话:010-53570568


客服电话:400-819-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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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网址:www.tdyhfund.com (36)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电话:0592-3128888 、0592-8060888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3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3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联系电话:020-89629012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39)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层 法人代表:燕斌 联系人:陈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40)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2-45 室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公司网站: www.jnlc.com (41)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1307 室 法人代表: 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42)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人代表: 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18601207732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 www.qiandaojr.com (43)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人代表: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联系电话:010-659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9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44)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原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永霞


联系电话:15201586214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45)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联系电话:18910449680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46) 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3 号楼8 层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 区西四环北路 69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联系人:周栋


联系电话:010-88499161-8006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7575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47) 凤凰金信 (银川)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原凤凰金信 (银川)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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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 来高科技产业园凤凰金融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48)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13818306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49)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 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 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 二 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联系电话:1861066474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站:www.gomefund.com (50)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36 层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36 层3603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黄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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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联系电话:010-56176115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公司网站:www.dianyingfund.com (51) 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5 号楼20 层2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 6 号安邦保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蒋洪 联系人:张楠 联系电话:010-852562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69 公司网站: www.hx-sales.com


(5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3)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国投尚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王芳芳 联系电话: 18519215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54)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2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55)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或400 098 8511 (个人业务) 400 088 8816 (企业业务) 网址:http://fund.jd.com (56)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电话:010-561778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57) 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9 楼 法定代表人:兰奇 联系人: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8206 客户服务电话: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3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 机 构代 理销 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和经 办律师 名称:北京颐合 中鸿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7 号光华长安大厦2 座1908-1911 室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虞荣方 、侯金刚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E2 座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 85085000 传真:010 85185111 联系人:左艳霞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张品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4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11 月 28 日证监 许可【2013】1513 号、2015 年5 月13 日机构部函【2015】1334 号文 批准。 本基金为契约性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至 2015 年 6 月 4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募 集工作已于2015 年 6 月4 日结束。 本基金募集的有效认购总户数为4,366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共454,158,368.39 份。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5 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一、 根据 有关规 定,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基金合 同于 2015 年 6 月9 日正 式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6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 赎回 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 信息详见本公告 第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 构” 。 投资者 也可 以通 过本基 金管理 人的 基金 网上 交 易系 统进行申购赎回。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申购赎 回。 二、 申 购与 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 业务办理 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9 日生效,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开始 办理日 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 ” 原 则, 即申购 、赎 回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 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 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限制 1、通 过本 公司直 销中 心、其 他销 售机构 每个 基金账 户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1,000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含申购 费) 。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目 前仅 对个 人投资 者开通 )每 个基 金账户 首次 申购的 最低金 额为100 元人民 币(含 申购 费)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100 元 (含申购费) , 详情请参看本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发布的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8 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单笔申购、定投申请最低金额及赎回申请最低份额的公 告》的公告。 2、通 过本 公司直 销中 心、其 他销 售机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本基 金的最 低份额 为100份 基金 份 额。通 过本公 司网 上直 销平台 赎回上 述基 金, 单笔赎 回申 请的最 低份额 不作 限制 ,详情 请参看 本公 司于2016年8 月30日 发布 的 《诺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单笔申购、 定投申请最低金额及赎回申请最低份 额的 公告》 的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 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 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各 代销 机构对 上述 最低申 购限 额、交 易级 差、最 低赎 回份额 有其 他规定 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本基金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限制。 5、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 的申购金额 、 赎回份额 及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调 整实施 2 日内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与 赎回的 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其中25%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 其余部分可用于 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递减, 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 的0.5%。具体费率如下: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9 持有年限(T) 赎回费率 T<1 年 0.5%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 七、 申 购和 赎回金 额的 数额和 价格 (一)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申购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 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 元。 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0 元、400 万元和 10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申购1 申购 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4,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0% 0.6% 每笔1000 元 净申购金额(c=a/(1+b)) 990.10 3,976,143.14 9,999,000.00 申购费(d=a-c) 9.9 23,856.86 1,000.00 基金份额净值(e) 1.450 1.450 1.450 申购份额(=c/e) 682.83 2,742,167.68 6,895,862.07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0 (三)赎回金额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 例三: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10,0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为六个月, 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350=13,500.00 元 赎回费用=13,500.00×0.5 %=67.50 元 净赎回金额=13,500.00-67.50=13,432.50 元 例四: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10,0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一年, 该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4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450=14,500.00 元 赎回费用=14,500.00×0.25%=36.25 元 净赎回金额=14,500.00-36.25=14,463.75 元 例五: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10,0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两年, 该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625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625=16,250.00 元 (四)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 申 购和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 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 增加 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 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1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予以公告。 九、 巨 额赎 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2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因特 殊原因 (包 括但不 限于 相关证 券交 易所依 法决 定临时 停市 或在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4) 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且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5) 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或注 册登 记机构 因技 术故障 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8)可能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 (第6 项除外)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因特 殊原因 (包 括但不 限于 相关证 券交 易所依 法决 定临时 停市 或在交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3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且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或注 册登 记机构 因技 术故障 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3、暂 停期 间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按规 定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人 当日 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 不再另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4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一、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 诺安平 衡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320001 ) 、诺安 货币 市场基 金(A 级基 金份 额代码 :320002 ,B 级 基金份 额代 码:320019 ) 、诺 安先 锋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代码:320003 ) 、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320004)、 诺安价 值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320005) 、诺 安灵活 配置混 合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320006 ) 、 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07 ) 、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级基金份额代码:320008 ,B 级基金 份额代码:320009) 、 诺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320010 ) 、 诺 安中小 盘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320011) 、诺 安主题 精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代 码:320012 ) 、 诺安上 证新兴 产业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 金代码 :320014 ) 、诺 安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320015) 、 诺安 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320016 ) 、 诺 安新动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320018 ) 、诺安 汇鑫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代码 :320020 ) 、诺 安双利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代码:320021 )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320022)、 诺安鸿 鑫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000066) 、诺 安天天 宝货 币 市场 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559,E 类基金代码:000560)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538 ;C; 基金代码:002053 ) 、 诺安新 经济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代 码:000971 ) 、诺 安低 碳经济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001208 ) 、 诺安 创新驱 动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A 类 基金代 码:001411 ;C ;基金 代码 :002051 ) 、诺安 聚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A 级基金 份额 代码 :000736 ,C 级基 金份 额代 码 :000737)、 诺 安稳 健 回报混 合 型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5 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 金代码:000714 ;C 类基金代码:002052)诺安聚鑫宝货 币市场 基金 (A 级 基金 份额代 码:000771 ) 、 诺安先 进制 造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代码:001528 ) 、 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2137)、 诺安景 鑫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002145) 、诺 安益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代 码:002292 ) 、 诺安安 鑫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002291) 、 诺安 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2560 ) 、 诺安 积极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001706 ) 、诺安 优选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001743 ) 、 诺安 进取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744)等之间的转换业务。 (一) 、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 其中赎回费 的百分之二十五计入基金资产。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注: 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将收取申 购费补 差,即 “申 购费 补差费 率=转 入基 金的 适用申 购费率 -转 出基 金的适 用 申 购 费 率 ” ; 当 转 入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等 于 或 低 于 转 出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时, 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二) 、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B×C×(1-D)/(1+G)+F]/E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 基金的 基金份 额净 值;D 为转 出基金 的对 应赎 回费率 ;G 为 申购 费补 差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 比例结 转的账 户当 前累 计未付 收益( 仅限 转出 基金为 货币市 场基 金) 。具体 份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 50000 份转换为诺安中证 500ETF 联接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 5 万份诺安优化收益债券, 至 T 日其持有 期未满31 个自然日,现拟在 T 日全部转换为诺安中证 500ETF 联接。 T 日,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为 1.1000 ,赎回费率为0.5%,适用申购费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6 率为0;诺安中证500ETF 联接的净值为1.2000 ,T 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 率为1.0%。则计算如下: 1.0%>0,收取申购费补差,申购费补差费率=1.0%-0=1.0% 转入诺安中证500ETF 联接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基金份额 ×T 日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赎回费率)÷(1+ 申购费补差费率)÷ T 日诺安中证500ETF 联接的净值=50000×1.1000 ×(1- 0.5% )÷(1+1.0% )÷1.2000=45152.64 份 例2:诺安中证 500ETF 联接50000 份转换为诺安货币 未满一年,现拟在 T 日全部转换为诺安货币。 T 日,诺安中证 500ETF 联接的净未满一年,现拟在 T 日全部转换为诺安货 币。 T 日,诺安中证 500ETF 联接的净值为1.2000 ,赎回费率为0.5% ,T 日该代 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 1.0%。则计算如下: 因诺安货币的申购费率为 0, 低于1.0%, 故本次转换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即 申购费补差费率为0 ) ;而诺安货币的面值(即净值)为 1.0000。 转入诺安货币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中证 500ETF 联接的基金份额×T 日诺 安中证500ETF 联接的净值× (1-诺安中证 500ETF 联接的赎回费率) ÷ (1+申 购费补差费率)÷T 日诺安货币的净值=50000 ×1.20×(1-0.5%)÷(1+0) ÷1=59700.00 份 十 二、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三、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与转托 管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7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四、 基 金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8 第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 、投 资理念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力求以较低的成本获得与目标 ETF 所跟踪的标的指数 相近的平均收益率,满足基金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三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以目 标 ETF 基 金份额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及备 选成 份股 为主 要 投资 对 象。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持有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此外, 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发 行的股 票) 、 一级 市场 新股或 增发的 股票 、衍 生工具 (权 证、股 指期货 等) 、债 券资产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央 行票据 、中 期票 据、短 期融资 券等 )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现金资产、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 指数。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 或停止 中证 500 指 数 的编制 、发 布或 授权 , 或中 证 5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 理人认为中证5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其中, 若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9 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 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体公 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 数编制 单位变 更、 指数 更名等 事项) ,则 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 、目标ETF 的 投资 本基金的目标ETF 为诺安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目标ETF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目标ETF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等内容以目标 ETF 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为 准。 六 、投 资策略 1、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 基准的紧密跟踪, 本基金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 踪偏离度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进一步扩 大。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 风险、 效率、 成本等因素的 基础上, 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 的方式进行目标 ETF 的买卖。 本基金还将适度参与目标 ETF 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购、 赎回的组合套利, 以增强基金收益。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通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0 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 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的目的。 2、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 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 项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 调整决策以及 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3)投资程序 研究支持、 投资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执行、 绩效评估、 组合维护等流程的 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 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 风险的发生。 研究支持: 指数化投资团队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 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开展目标 ETF 申购赎回清单分析、 流动性分 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 标的指数成分股分析等工作, 撰写研究报告, 作为基金 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指数化投资团队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或遇 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定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 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组合构建: 根据标的指数, 基金经理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 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 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交易执行:交易中心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1 投资绩效评估: 投资绩效评估: 指数化投资团队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 资绩效评估, 以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 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视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组合维护: 基金经理将跟踪目标 ETF 申购赎回清单特征、 二级市场交易特征、 标的指数变动情况的变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密切跟 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 、投 资组合 管理 1、构建投资组合 在基金建仓期, 为避免有可能在二级市场造成的价格冲击, 基金经理将主要 采取一级市场申购的方式建立联接基金的初始投资组合。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方案。 (2) 基金 经理每 日根 据本基 金申 购赎回 情况 及已有 现金 滞留, 在综 合考虑 合规、 风险、 效率、 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 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 赎的方式或证券 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 ETF 的买卖。 (3) 通常情况下, 联接基金的投资组合主要体现为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 对于目 标 ETF 暂停申 购、停 牌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金 投资 组合中 出现 的现金 ,基 金经理将根据市场情况按照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3、投资绩效评估 (1)定期对基金的绩效评估进行,主要是对跟踪偏离度进行评估; (2)指数化投资团队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 基金 经理根 据量 化评估 报告 ,重点 分析 本基金 的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产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2 生原因、现金的控制情况、目标 ETF 的操作 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 年跟踪 误差不 超过 4% 。如因 指数编 制规 则调 整或其 他因素 导致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 一步扩大。 八 、投 资管理 程序 1、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 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 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 2、投资流程 研究、 决策、 组合构建 、 交 易、 评估、 组合维 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 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 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 :基金 经理 、研究 人员 依托公 司整 体研究 平台 ,整合 外部 信息以 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 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 搜集与分析、 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 撰写研究报告, 作为基金 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 决策: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依据研 究报 告,定 期召 开或遇 重大 事项时 召开投资决策 委员会 会议, 决策相关事项。 基金 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 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 构建: 根据 标的指 数, 结合研 究报 告,基 金经 理以完 全复 制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方法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 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交易执行: 交易中心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 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投资 绩效评 估: 风控经 理定 期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投资绩 效评 估,并 提供相关报告。 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误差的来源及 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3 (6) 组合 监控与 调整 :基金 经理 将跟踪 标的 指数变 动, 结合成 份股 基本面 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 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 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九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4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目 标 ETF、债 券(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时, 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 值比例不受上述限制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和目标 ETF 总市值的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 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 ETF 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5 2、目标ETF 发生相 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 ETF 出现 下述 情 形之一 的, 本基 金将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由投 资 于目 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 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相应地,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中 将去掉 关于 目标 ETF 的表 述部分 ,或将 变更 标的指 数, 届时将 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 终止上市; (3)目标ETF 基金合同终止; (4) 目标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基 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 若目标 ETF 变 更标 的 指数, 本基 金将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相应 变更 标 的指 数 且继续 投资 于该 目标 ETF 。但 目标 ETF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变更 目标 ETF 标的 指数 事项 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出 席目 标 ETF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进 行表决 ,目 标 ETF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变 更标 的指数 事项 的, 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 的 联接基金。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或者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6 相关限制。 十 、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ETF 联接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 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 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十一 、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和 转融 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和转 融通业务。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融 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 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 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二、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 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三、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7 ( 一) 报告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09,718.00 0.07 其中: 股票


109,718.00 0.07 2 基金投 资 152,563,600.00 91.52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4,003,895.16 8.40 8 其他资 产


24,199.11 0.01 9 合计





166,701,412.27





100.00 ( 二)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2,528.00 0.01 C 制造业 61,106.00 0.0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8,904.00 0.0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5,076.00 0.0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8,040.00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064.00 0.00 S 综合 - - 合计 109,718.00 0.07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8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005 重庆钢 铁 8,500 21,420.00 0.01 2 601168 西部矿 业 1,600 12,528.00 0.01 3 600673 东阳光 科 1,500 10,935.00 0.01 4 600143 金发科 技 1,300 10,062.00 0.01 5 600859 王府井 600 9,768.00 0.01 6 600655 豫园商 城 800 9,136.00 0.01 7 600645 中源协 和 300 8,040.00 0.00 8 600161 天坛生 物 200 7,934.00 0.00 9 600151 航天机 电 700 7,679.00 0.00 10 600736 苏州高 新 600 5,076.00 0.00 ( 四) 报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六)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 资 明细 序 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9 例(%) 1 诺安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股票型 交易型 开放 式(ETF ) 诺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152,563,600.00 91.84 ( 十)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 股指期货。 (十 一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 二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本 基金 本报告 期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报 告期没 有出 现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 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 的情形。 2、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票 中, 没有投 资于 超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819.7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069.63 5 应收申 购款 15,309.7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0 8 其他 - 9 合计 24,199.11 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1005 重庆钢 铁 21,420.00 0.01 临时停 牌 2 601168 西部矿 业 12,528.00 0.01 临时停 牌 3 600673 东阳光 科 10,935.00 0.01 临时停 牌 4 600143 金发科 技 10,062.00 0.01 临时停 牌 5 600859 王府井 9,768.00 0.01 临时停 牌 6 600655 豫园商 城 9,136.00 0.01 临时停 牌 7 600645 中源协 和 8,040.00 0.00 临时停 牌 8 600151 航天机 电 7,679.00 0.00 临时停 牌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1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业 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一、 诺安 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报告期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6.9 ~2015.12.31 1.29% 2.05% -30.94% 3.32% 32.23% -1.27% 2016.1.1 ~2016.12.31 -15.04% 1.66% -17.78% 1.90% 2.74% -0.24% 2017.1.1 ~2017.3.31 1.49% 0.66% 2.20% 0.75% -0.71% -0.09% 2015.6.9 ~2017.3.31 -12.66% 1.70% -41.97% 2.36% 29.31% -0.66%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500 指数。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 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为 3 个月, 建 仓期 结束 时本 基金 投资于 目 标ETF 的比 例略 低于基 金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2 资产 的90% ,基 金管 理人 已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除 此以 外, 建仓 期结 束时本 基金 其 他各项 资产 配置 比例 符合 合同规 定。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3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 财 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4 第 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目标ETF 、股票 、权 证、 债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 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方法 1、目标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ETF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5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6 6、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8、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7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 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8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8 条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9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 分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0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 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1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 金的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与 基金运 作有 关的费 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 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扣 除基 金财 产中目 标ETF 份 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后 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5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 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1%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2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扣 除基 金财 产中目 标ETF 份 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后 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 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与 基金 销售 有 关的费 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用于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年限的增加 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T) 赎回费率 T<1 年 0.5%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3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其中25%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 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3、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相关规则与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上 述与 销售有 关的 费率。 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调整 实施2 日内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告 。调 整后 的上述 费率 还将在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通过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四 、其 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五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4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六 、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日 前 2 日 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七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 义务。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5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 2、基 金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1 月1 日至12月31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2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6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7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8 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 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9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 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 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0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1 第十七 部分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 、市 场系统 性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而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政 治 、 经 济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证券市场中这种不能通过分散化投资而消除的风险, 称为市 场系统性风险。 二、 上 市公司 风险 市 场 中 可 能 存 在 公 司 质 量 迅 速 恶 化 的 上 市 公 司 , 针 对 可 能 投 资 此 类 股 票 而 产生的风险, 本基金首先在构建股票备选库时剔除此类股票, 其次采取分散化投 资策略,降低少数 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 对基金资产的影响。 三 、利 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股票,因 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本基金将应用久期、 VAR 等指标规避利率风险。 四 、流 动性风 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 能会产生 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 、信 用风险 基 金 所 投 资 企 业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如 出 现 违 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企 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本基金的 主要部分债券投资于国债和金融债, 其信用风险极低。 基金投资的企 业债都限定 是AAA 级以上的债券,控制一定的信用风险。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2 六 、管 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七、 本 基金 特 有风 险 1、目标ETF 的风险 本基金为ETF 联接基金, 主要投资对象是目标 ETF, 因此目标ETF 面临的风 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 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1) 本基金 90% 以上的净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 目标ETF 回报与标的指数回 报的偏离会造成本基金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 (2)本 基金有投资成本、 各种费用及税收, 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 , 这将导致本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 (3) 受市 场流动 性风 险的影 响, 本基金 在实 际管理 过程 中,由 于投 资者申 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 ETF 份额和成份股、 或在面临投资者 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目标 ETF 份额和成份股及时地转化为现金, 使得本基金 在跟踪标的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4) 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标的指数的水平、 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证券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本基 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相对于对标的指数的偏离程 度。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3 5、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但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目标 ETF 的 表现完全一致,产生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本基 金赎 回采用 现金方 式, 为支 付现金 赎回款 ,相 比目 标 ETF ,本基 金需要保留更多的现金资产; (2)本基金申购采用现金方式,在利用到账的申购资金投资目标 ETF 过程 中,市场波动等原因会造成本基金与目标 ETF 表现的差异; (3) 本基 金为应 对现 金申购 赎回 而进行 的证 券交易 需支 付一定 的手 续费, 此等费用将影响本基金相对于目标 ETF 的表现。 八、 其 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 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4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自 完成备 案手 续后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5 (2)对基金财产和 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6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及义 务 ( 一)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 利 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7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所 管 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8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9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0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1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2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13)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取;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3 (2)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的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4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5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6 参加,方可召开。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 知载 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7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第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8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 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的联系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9 有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目标 ETF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并参 与表 决。计 算参 会 份额 和计 票时, 其持 有的享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数 和表 决票数 为: 在目标 ETF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权益 登记 日本基 金所 持有的 目标 ETF 份额 的总数 乘以 该持有 人所 持有的 本基 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 标 ETF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身份 行使 表决权 ,但 可接受 本基 金的特 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委 托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的 身份出 席目 标 ETF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提 议召开 或召 集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 标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 分配次 数最 多为 6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0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 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1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 于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 收取管 理费 。 在 通常 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目 标 ETF 份额所 对应资 产净 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 则取 0)的 0.5%年 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扣 除基 金财 产中 目 标 ETF 份 额所 对应 资 产净 值 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 于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 收取托 管费 。在 通常 情 况下 , 基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目 标 ETF 份额所 对应资 产净 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 则取 0)的 0.1%年 费率计提 。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扣 除基 金财 产中 目 标 ETF 份 额所 对应 资 产净 值 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2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以目 标 ETF 基 金份额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及备 选成 份股 为主 要 投资 对 象。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持有现 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此外, 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 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 衍生工具 (权证、 股指期 货等) 、债 券资 产(国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央行票 据、中 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等 ) 、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现金资产、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3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或者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4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目 标 ETF、债 券(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时, 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 值比例不受上述限制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 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 ETF 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5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自 完成备 案手 续后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6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7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 和注册 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8 第 二十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秦维舟 成立时间:2003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9 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 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将拟 投资 的股票 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 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为 对基 金禁止 从事 的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其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0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 金如 投资银 行存 款,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在 不违 反公平 、合 理原则 以及 不妨碍 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1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 反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及 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 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合 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 议另有 规定 ,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 依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 金募 集期满 或基 金管理 人宣 布停止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2 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 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设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 本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代 表本基 金,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托 管人以 自身 法人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 本托 管协 议 生效 日之后 ,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3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 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 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4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 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5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6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 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7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 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8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公 开信 息披露 服务 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 对 账服 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 查 询服 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 的客户服务账户及初始密码。 为了持有人方便起见, 客户服务账户将和客户基金 账户唯一对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 户服务账户、 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 了解账户信息, 包括本人的 基本资料、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 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 如联 系地址、 电话等等。 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由服务人员提 供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 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 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包括基金管 理人新闻、 市场行情、 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客户发送信息, 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 如果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9 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 以直接在线修改和调整。 四、 基 金投 资的服 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 定期定额计划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以及 宁波银行、 桂 林银行 、 紫 金 农 商 行 、 昆 仑 银 行 、 首 创 证 券 、 华 信 证 券 、 利 得 基 金 、 天 天 基 金 、 浙 江 金 观 城 、 诺 亚 正 行 、 唐 鼎 耀 华 、 凯 石 财 富 、 泰 诚 财 富 、 长 量 基 金 、 厦 门 鑫 鼎 盛 、 汇 成 基 金 、 钱 景 财 富 、 联 泰 资 产 、 中 证 金 牛 、 奕 丰 金 融 、 陆 金 所 、 乾 道 金 融 、 格 上 富 信 、 广 源 达 信 、 新 浪 仓 石 、 泰 信 财 富 、 凤 凰 金 信 、 万 得 投 顾 、 国 美 基 金 、 电 盈 基 金 、 好买 基 金 、 和 谐 保 险 、 懒 猫 金 融 、 肯 特 瑞 等 代 销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具 体 开 放 时 间 和 规 则 请 查 阅 本 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 五、 投 诉管 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设定投诉管理人具体处理 投诉, 营销服务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0 第二十 二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懒 猫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12-14 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上 海 华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通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12-19 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通 过部分 代销 机构 办理 认 ( 申) 购 、 定 投业 务起 点金 额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12-27 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苏 州 银 行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12-30 5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7-1-3 6


诺安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2016 年第4 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7-1-19 7


诺安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6 年第 2 期- 摘要 《中国 证券 报》 2017-1-23 8


诺安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6 年第 2 期- 正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7-1-23 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懒 猫 金 融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及 调 整 申 购 业 务 起 点 金 额 的 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2-10 1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首 创 证 券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2-14 1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通 过部分 代销 机构 办理 申购 、 定投 业务 起点 金额 、 最 低赎回 (保 有) 份额 及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3-8 1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东 北 证券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3-13 1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3-29 1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定投 、转 换业 务及 开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3-29 15


诺安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2016 年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7-3-30 16


诺安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中国 证券 报》 2017-3-30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1 基金2016 年年 度报 告摘 要 17


诺安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2017 年第1 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7-4-24 1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所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4-29 1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联 储 证 券 有 限 责 任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定 投、 转换 业务及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6-8 2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通 华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转换业 务及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6-9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2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 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对投资者按上 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致。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3 第二十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 诺安中证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三、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