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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尊利纯债(002464)

创金尊利纯债: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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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创金合信尊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基金合同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创金合信尊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创金合信尊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创
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现场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基金合同》的事项。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8月24日10:00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F
4、会议登记办理时间:2017年8月24日9:30至2017年8月24日9:50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创金合信尊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
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创金合信尊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三)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7月21日,于该日交易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
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
1、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3、大会主持人宣布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4、大会主持人确定和公布监票人、见证律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5、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6、享有表决权的到会者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监票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表决后立即对投票情况进行清点,公证员对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
8、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9、公证员宣读公证词;2
10、大会见证律师发表法律意见。
五、会议出席的对象
1、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2、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3、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4、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
5、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人员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
1、个人投资者出席会议需提供以下文件:
(1)个人投资者出席会议的,需提交本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
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和正反面复
印件。
(2)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
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二),并提供委托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
户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
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
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出席会议需提供以下文件:
(1)机构投资者出席会议的,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该机构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
金账户所使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并
提供代表单位出席会议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单位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非法定代表人的,
提供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
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
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委托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3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
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并提供代表受托
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单位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非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
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公章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七、会议召开的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八、计票
1、主持人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九、会议决议的生效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表决票上填写“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表决,其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作为有效票,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4
要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
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一、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深圳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二、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三。
2、本次会议将于2017年8月24日10:00召开,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公证机关人员将对到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登记,
请出席会议人员务必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携带必需的文件于2017年8月24日9:30之前到
达会议地点,以便验证入场。会议登记截止时间为当日9:50。登记截止后,不再对未登记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登记,未登记的持有人不得入场参加会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保持会议秩序,服从召集人的引导,除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会务人员、见证律师和公证机关人员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召集人
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召集人有权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4、特别提醒各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进行会议现场登记时,需要提供的是开立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相关证件及(或)其复印件,如若开立有多个账户且使用
的是不同的证件,需要分别提供各账户对应的相关证件及(或)其复印件。
5、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后,又亲自出席本次大会进行投票表决的,
以其本人亲自投票的表决意见为准。
十三、会务常设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召集人(基金管理人)或获取相应信息:
召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68-06665
公司网址:www.cjhxfund.com
会务常设联系人:李盼
联系电话:0755-23838923
传真:0755-82769149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4日
附件一:《关于创金合信尊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关于创金合信尊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附件一:
关于创金合信尊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创金合信尊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顺应市场环境变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创金合信尊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方
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三:《关于创金合信尊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特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
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
并根据《关于创金合信尊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相
关内容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4日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出席于2017年8月24日的以 现场方式召开的创金合信尊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 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创金合信尊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 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17年





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 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 使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 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创金合信尊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所有份额。 3、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1 附件三: 关于创金合信尊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创金合信尊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2月26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顺应市场环境变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创金 合信尊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创金合信 尊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 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未 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一)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创金合信尊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将会为投资者预留2个工作日,可供投资 者选择赎回。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第2个工作日为最后运作日,次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 3、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停止收 取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2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清算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 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 为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本基金清算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代为支付)、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未付累计收益结转后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约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同时,根据《基金合同》“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2、技术运作方面 为了保障本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工作的进行,基金管理人将成立专项小 组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投资 者等进行沟通。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本基金将按公告要求进入清算期,并依据《基金合同》3 的约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 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或议案被否决的风险 该风险是指参会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而导致持 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或者议案未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而导致议案被否决。 如果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月后、六个月内二次召开持有 人大会。如果议案被否决,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对终止《基 金合同》事项再予以审议。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公告召开本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 基金管理人也将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3、持有人大会费用、清算费用问题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持有人大会费用、清算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 基金的实际情况,为避免基金财产资不抵债,持有人大会费用、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因此,即使是在待分配财产为零的情形下,也不会出现基金财产不足以支付持有人 大会费用和清算费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