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招商丰泽A(001427)

招商丰泽: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 丰泽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 书 
(二零一七 年第 二 号) 
 
 
 
 
 
 
 
 
 
基金管理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零一七 年七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招商丰 泽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 【2015 】年 【5】 月 【27 】日 《关 于准予 招商 丰 泽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注册 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5 】1035号文) 注册 公 开募 集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15年6月11日正 式生效 。 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 或“管 理人” )保 证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 基金 募 集的注 册审 查 以要件 齐备 和内 容合 规为 基础, 以充 分的 信息 披露 和投资 者适 当性 为核 心, 以加强 投资 者 利 益保护 和防 范系 统性 风险 为目标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 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者保 证。 投资 者应 当认真 阅读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当投 资人 赎回 时,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 支 付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有 任何 疑问 ,应 寻求 独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价 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 量 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失败 的 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 购) 本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和基金 合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六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六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为2017 年6月11 日 ,有关 财务 和业绩 表现 数 据截止 日 为2017 年3 月31 日, 财务 和 业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 托 管 人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于2017 年6 月30 日 复 核 了 本 次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8 四、基 金托 管人..............................................................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8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 .............................................. 29 八、基 金的 投资.............................................................. 38 九、基 金的 业绩.............................................................. 48 十、基 金的 财产.............................................................. 49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0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4 十三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6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与解 冻 ........................ 58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60 十六、 基金 的 信 息披 露 ........................................................ 61 十七、 风险 揭示.............................................................. 66 十八、 基金 合并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 69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2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3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3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5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6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等相关 法律法 规和 《 招商 丰泽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 查 阅基 金合 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丰泽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 : 指《招 商 丰 泽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及 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托管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就 本 基 金 签订 之 《 招商丰 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管 协 议 》 及 对该 托 管 协议的 任 何 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招 商 丰 泽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招 商 丰 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法律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效 并 公 布 实施 的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政 规 章 以 及其 他 对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有约 束 力 的 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 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 15 日颁 布 、 同 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 8 日 颁布 、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及 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时 做 出 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 法 》 及颁 布 机 关对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 承担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 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 有 关 政 府部 门 批 准 设 立并 存 续 的企业 法 人 、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相关 法律 法 规 规 定可 以 投 资 于 在中 国 境 内依法 募 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 投资人 、投 资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或 销 售 机 构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金份 额 ,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 销售机 构 : 指 招商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以 及 符 合 《 销售 办 法 》和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件 , 取 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 资格 并 与 基金管 理 人 签 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登记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业 务 , 具体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的 建 立 和 管理 、 基 金 份 额登 记 、 基金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 放 红 利 、 建立 并 保 管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 登记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 登 记 机构 为 招 商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或接受招商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委 托代 为 办 理登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金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其 持有 的 、 基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人 通 过 该销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及 转 托 管 等 业务 而 引 起的基 金 份 额 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到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条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办 理 基金 备 案 手 续 完毕 , 并 获得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 合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 基金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基金募 集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发 售 之 日 起至 发 售 结 束 之日 止 的 期间, 最 长 不 得 超过 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 工作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及相 关 金 融期货 交 易 所 的 正常交 易日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规 定 时 间 受理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其他 业 务 申 请 的开放 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n 为 自然 数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业务 规则 》 : 指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业务 的相 应规 则 ; 认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期 内 , 投 资人 根 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根 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按 照 基金 合 同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请 将 其 持 有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 某一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基金份 额分 类: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 销售服 务费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 同 销 售机 构 之 间实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 本 基 金 根 据 销售 服 务 费 及赎 回 费 收 取 方式 的 不 同,将 基 金 份 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 两 类基金 份额 分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并 分别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 ; 指不从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 指从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 指 本 基 金 用 于持 续 销 售 和服 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费用 , 该 笔 费 用从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属 于基金 的营 运费 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 售 机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申购 日、扣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式 , 由 销 售机 构 于 每 期 约定 扣款日在投 资 人 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 巨额赎 回 :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 元 : 指人民 币元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 基金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得 红 利 、 股息 、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实 现 的 其 他合 法 收 入 及 因运 用 基 金财产 带 来 的 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本 息 、 基金应 收 款 项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确 定 基 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 指定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用 以进 行 信 息 披 露的 报 刊 、互联 网 网 站 及 其他媒介 ; 不可抗 力 :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观 事 件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李浩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公 司沿 革: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设立 ,是 中国第 一家 中 外合资 基金 管理公 司。 公 司由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 、 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 国华能 财务 有限 责 任公司 、 中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 本 金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RMB100 ,000 ,000 元) 增 加为人 民币 二亿 一千 万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10 %、10%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 上 述 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 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 意, 荷 兰投 资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 持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1.6% 股 权转让 给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1.7% 股权 转让 给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述股 权转 让 完成后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持有 全部 股 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 过多 年创 业发 展, 已成 为拥 有 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2009 年 1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 信、 理性 、专业 、协 作、 成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 更多 价 值 ” 为使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 产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 竞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 资产管 理 公 司 。 (二)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人 员介 绍: 李浩 , 男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常 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 美 国南加 州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 高 级会计 师。1997 年5 月加 入 招商银 行任 总行 行长 助理 ,2000 年4 月至 2002 年3 月 兼任 招商 银行 上 海分行 行长 ,2001 年12月 起担任 招商 银行 副行 长,2007 年3 月起 兼 任财务 负责 人,2007 年6 月 起担任 招商 银行 执行董 事 , 2013 年5 月起 担任招 商 银行常 务副 行 长,2016 年3 月起 兼任 深圳 市招银 前海 金融 资产交 易 中心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现任公 司董 事 长。 邓晓力 , 女 , 毕 业于 美国 纽约州 立大 学 , 获 经济 学 博士学 位 。2001 年 加入 招 商证券 , 并 于2004 年1月至2004 年12 月 被中国 证监 会借调 至南 方 证券行 政接 管组任 接管 组 成员。 在加 入 招商证 券前 ,邓女 士曾 任Citigroup ( 花旗 集团 )风 险管理 部高 级分析 师。 现 任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兼 首席 风险官 , 分管 风险 管理 、 公司财 务 、 结 算及 培训 工 作; 兼任 中国 证 券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 现任 公司副 董事 长。 金旭, 女, 北京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月 在中 国证监 会工 作 。2001 年 11 月至2004 年7月 在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任 副总 经 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宝 盈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 理。 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月 在梅 隆全球 投资 有限 公司 北京 代表处 任首 席 代表。 2007 年6 月至2014 年12月担 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2015 年1 月 加入招 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董 事 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吴冠雄 , 男 , 硕 士研 究生 ,22年法 律从 业经 历 。1994 年8月至1997 年9 月在 中国 北方工 业 公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1997 年10 月至1999 年1 月在 新加坡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国法 律 顾问。1999 年2月 至今 在北 京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工 作 ,先后 担任 专职 律师、 事 务所权 益合 伙 人、事 务所 管理 合伙人 、 事务所 执行 主任 和管理 委 员会成 员。2009 年9月 至今 兼任北 京市 华 远集团 有限 公司 外部董 事 ,2016 年4月 至今 兼任 北京 墨迹风 云科 技股 份有限 公 司独立 董事 , 2016 年12月 至今 兼 任 新世 纪医疗 控股 有限 公司 (香 港联交 所上 市公 司) 独立 董事,2016 年11 月至今 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重 组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现任 公 司 独立董 事。 王莉 , 女 , 高级 经济 师 。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解 放军 外国 语学院 ,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 放军昆 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 军区三 局战 士 、 助 理研 究员 ;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 局二 处干 部; 中信 公司 财务 部国 际金 融处干 部 、 银行部 资金 处副 处长; 中 信银行( 原中 信实 业银 行) 资本市 场部 总经 理、行 长 助理、 副行 长 等职。 现任 中国 证券 市场 研究设 计中 心( 联办) 常务 干事兼 基金 部总 经理 ; 联 办控股 有限 公 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何 玉 慧 , 女 ,加 拿 大 皇 后大 学 荣 誉 商 学士 ,26 年 会计 从 业 经 历 。曾 先 后 就 职于 加 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4 月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2015 年9 月 退休 前系 香港 毕马 威 会计师 事务 所金 融业 内部 审计、 风险 管理 和合 规服 务 主管合 伙人 。 2016 年8 月至 今任 泰康 保险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 事,同 时兼 任多 个香港 政 府机构 辖下 委 员会的 委员 和香 港会 计师 公会纪 律评 判小 组委 员。 现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孙谦, 男,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 士。1980 年至1991 年先后 就读 于北 京大 学、 复旦 大 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 得学 士、 工商 管理硕 士和 经 济学博 士学 位。 曾任 新加 坡南洋 理工 大学 商学 院副 教授、 厦门 大学 任财 务管 理与会 计研 究 院 院长及 特聘 教授 、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高 级访 问金 融专 家。 现 任复 旦大 学管 理学 院特聘 教授 和 财 务金融 系主 任。 兼任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中 国金 融期 货交易 所和 上海 期货 交易 所博士 后工 作 站 导师, 科技 部复 旦科 技园 中小型 科技 企业 创新 型融 资平台 项目 负责 人。 现任 公司独 立 董 事 。 丁安华,男,毕业 于华南 理工大学工商管理 学院, 获硕士学位。1984 年8 月至1986 年8 月 任 人 民 交 通出 版 社 编 辑;1989 年10月至1992 年10月 任 华 南 理 工大 学 工 商 管理 学 院 讲师; 1992 年10月至1994 年12月 任招商 局集 团研 究部 主任 研究员 ;1995 年1月至1998 年8月 , 任 美资 企业高 级管 理人 员;1998 年8月至2001 年2 月, 任职 于加拿 大皇 家银 行;2001 年3月至2009 年4 月, 历任 招商 局集 团业 务 开发部 总经 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 , 企 业规 划部 副总 经 理, 战略 研究 部 总经理 。2004 年12 月至2010 年4月 ,兼 任招商 轮船 董 事;2007 年6 月至2010 年6 月,兼 任招 商 银 行董 事; 2007 年8 月至2011 年4 月兼 任招 商证 券董 事 。2009 年5 月任 招商 证券 首 席经济 学家 , 2011 年10月 起任 招商 证券 副总裁 。现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周松 , 男 ,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2月 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2月至 2006 年6 月 历任 招 商 银 行总行 计 划 资 金 部经 理 、 总 经理 助 理 、 副 总经 理 ,2006 年6 月至2007 年7 月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7 月至2008 年7 月任 招商 银行 武汉分 行副 行长。2008 年7 月至2010 年6 月 任 招 商 银行 总 行 计划 财务 部 副 总 经理 ( 主 持工 作 ) 。2010 年6 月至2012 年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总 经理 。2012 年9 月至2014 年6月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业务总 监兼 总行计 划财 务 部总经 理。2014 年6月至2014 年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 业务总 监兼 总 行资产 负债 管理 部总 经理 。 2014年12月 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同 业金 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资 产管 理 部总经 理。 2016 年1月 起任 招商银 行总 行投 行与 金融 市场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 。 现任公 司监 事。 罗琳 , 女 ,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1996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 先 后 担任项 目经 理 、 高 级经 理 、 业 务董 事 ;2002 年 起参 与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备 , 公 司成 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1 后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 级经理 、 产品 研发 部高 级 经理 、 副 总监 、 总监 、 产 品运营 官 , 现 任 首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 广部 总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 的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Oracle ERP 系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5月至2006 年12 月于 韬睿惠 悦 咨询有 限公 司任咨 询顾 问 ;2006 年12 月 至2011 年2月 于怡 安翰 威特 咨询有 限公 司任咨 询总 监 ;2011 年2月至2014 年3 月 任倍智 人才 管 理咨询 有限 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现 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 监、 公司监 事, 兼 任 招商 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李扬 , 男 ,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加 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基 金核 算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现任 产品 研发 一部 总监、 公司 监事 。 钟文岳 , 男 , 厦 门大 学货 币 银行学 硕士 。1992 年7月至1997年4月 于中 国农 村发 展 信托投 资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 司 国际业 务部 经理 ;1997 年4 月至2000 年1月 于申 银万 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 总经 理;2000 年1月至2001 年1 月任厦 门海 发投 资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 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 任 深圳二 十一 世纪风 险投 资 公司副 总经 理;2004 年1月至2008 年11 月 任新江 南投 资有限 公司 副 总经理 ;2008 年11 月至2015 年6月 任招 商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投资 管 理部总 经理 ;2015 年6 月加 入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常务 副总 经理兼 招 商财富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沙骎 , 男 , 中 国国 籍, 中欧 国际工 商学 院EMBA , 曾 任 职于南 京熊 猫电 子集 团 , 任设计 师; 1998 年3 月加 入原 君安 证券 南京营 业部 交易部 ,任 经 理助理 ;1999 年11 月加 入 中国平 安保 险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金运营 中心 基金 投资 部, 从事交 易及 证券 研究 工作 ;2000 年11 月加 入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投 资部 ,任 交 易主 管 ;2008 年2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量化投 资事 业部 , 任投 资 总监 、 部 门总 经理 ;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欧志明 , 男 , 华 中科 技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 投资经 济硕 士 ;2002 年 加 入广发 证券 深圳业 务总 部任 机构 客户 经理; 2003 年4月至2004 年7 月于广 发证 券总 部任 风险 控制岗 从事 风 险管理 工作 ;2004 年7 月加 入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 理、副 总监 、 总监 、 督 察长 ,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 董 事会 秘书 , 兼任招 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兼 招 商 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杨渺 , 男 , 硕士 ,2002 年 起 先后就 职于 南方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巨 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任金 融工 程研 究员 、 行 业研究 员 、 助 理基 金经 理 。2005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高级 数量 分析 师、 投资 经理、 投资 管理 二部(原 专 户资产 投资 部) 负责 人及 总 经理助 理,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潘西里,男,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2001 年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深圳监 管局 , 历任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 员、 副 处长 及处长 ;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2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介绍 : 邓栋, 男, 工学 硕士 。2008 年加 入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务 所, 从事 审计 工作 ,2010 年 1 月 加 入 招商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 曾任 固 定收 益 投资 部 研 究 员。 现 任固 定 收益 投 资 部 副总 监兼行 政负 责人 ,招 商瑞 丰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理 时间 :2015 年2 月12 日至 今) 、招 商 信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5 年4 月 1 日 至 今) 、招 商丰 泰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 间 :2015 年 4 月17 日 至 今) 、招 商丰 泽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5 年6 月 11 日 至今) 、招 商安 本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2015 年 7 月 23 日 至 今) 、 招商 丰融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5 年 11 月 17 日 至 今) 、 招商 丰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 8 月 20 日至 今) 、 招商 稳盛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1 月 10 日至 今) 、招 商丰 美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2016 年 11 月 18 日 至今) 、招 商招 益两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2016 年 12 月31 日 至 今) 、 招商 稳乾 定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管 理时间 :2017 年1 月12 日至 今) 、招 商 兴福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7 年 1 月 14 日 至今 ) 及 招商 稳 阳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 2017 年 2 月23 日至 今) ,兼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3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副 总经 理沙 骎、 副总 经理杨 渺 、 总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 负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 人裴晓 辉、 交 易 部总监 路明 、国 际业 务部 总监白 海峰 。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 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3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得 从事违 反 《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及规 章 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措 施 ,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 利用基 金财 产或者 职 务之 便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人牟 取利 益; (4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 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职 守 ,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 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4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五)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部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 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 责决定 公司 各项 重要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并检 查其 合法 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负 责 决 定公司 风险 管理 战略 和政 策并检 查其 执行 情况 , 审 查 公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 公 司 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5 内部审 计和 业务 稽查 情况 等。 (3 ) 督察长 :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 查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 ,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督察 长发现 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 风 险或隐 患, 或发 生督 察长 依 法认为 需要 报告 的其 他情 形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情形 时, 应当 及时 向公 司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下 设的负 责风 险管 理的 专 业 委 员会 ,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进 行风 险评 估并 作 出 决 策, 并 针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和 重 大 危机 情况 , 实 施 危 机处理 机制 。 (5 ) 监察稽 核部 门 : 监察 稽核 部 门 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 行 情 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 向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6 )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 在 权限范 围内 , 对 其负 责的 业 务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 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 、 内部控制 制度 概述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政 策 、 岗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隔 离 制度 、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限 管理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 和 有效性 、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 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 行日 常风 险控 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 、 内部控制 的五 个要 素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6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 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 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循 ,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业 务 环 节。 (2 )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 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 投 资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的 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a. 以 各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控 防线 : 各部门 内部 工作岗 位合 理 分工、 职 责明确 ,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 说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 对 不相容 的职 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 使 不同 的 岗位之 间形 成一 种相 互检 查、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b. 各 相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牵 制的 第 二道监 控防 线:公 司在 相 关部门 、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 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 续 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 c. 以 督察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全 面实 施 监督反 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 务、 岗位 和 空间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保 密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 风 险。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 计 核算与 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 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7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A.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 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 经 理 报告; B.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 公 司员工 、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稽 核部 门 报 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 总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 C.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 发现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向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 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 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 保 证制 度有 效地 实 施。 公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察 长 、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 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 电 话:95566 (二)基 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员 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 基 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中国 银行 已在 境内 、 外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 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券商 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 托计 划、 企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 股权 基金 、 私 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 类 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 业 务体系 。 在国 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7 年03 月 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57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541 只, QDII 基金 35 只 ,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 混 合型 、 货 币 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 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 的 原则 。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 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9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风 险控制 措施 设定 及制 度建 设、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 国际 主流 内控审 阅准 则 的无保 留意 见的审 阅报 告 。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续 获得了 基于 “ISAE3402 ” 和“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 控措 施严 密, 能 够有 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 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 关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0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网 交易 平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略 客户 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基 金机构 理财 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太 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销 交易 服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 :冯敏 2.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3. 代销机 构: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 任 巧超 4. 代销机 构:江 苏江 南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 :包 静 5. 代销机 构: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凌 6. 代销机 构:中 信证 券(山 东)有 限责任 公司 (原中 信万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7. 代销机 构: 申 万宏 源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2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8. 代销机 构:申 万宏 源西部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9. 代销机 构: 平 安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吴 琼 10. 代销机 构:上 海陆 金所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11. 代销机 构: 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989 号 中达 广 场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兴 春 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 王 淼晶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2. 代销机 构: 北 京钱 景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盛 海娟 网址:http://www.qianjing.com/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3 13. 代销机 构: 北 京新 浪仓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906 法定代 表人 :张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4. 代销机 构: 南 京苏 宁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 钱 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15. 代销机 构:深 圳众 禄金融 控股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16. 代销机 构:蚂 蚁( 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 韩 松志 17. 代销机 构:诺 亚正 行(上 海)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 娟 18. 代销机 构: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4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19. 代销机 构: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20. 代销机 构: 浙江同 花顺 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 宁 21. 代销机 构: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22. 代销机 构: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23. 代销机 构:珠 海盈 米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 文红 网址:www.yingmi.cn 24. 代销机 构:奕 丰金 融服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 广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25. 代销机 构:北 京蛋 卷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 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戚 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26. 代销机 构:上 海万 得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延富 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 :徐 亚丹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27. 代销机 构:上 海华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 :陈 媛 网址:www.shhxzq.com 28. 代销机 构:北 京汇 成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29. 代销机 构:天 津国 美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6 30. 代销机 构:南 京途 牛金融 信息 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 :贺 杰 网址:http://jr.tuniu.com 31. 代销机 构:北 京晟 视天下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电话: 400-818-8866 联系人 :尚 瑾 网址:www.gscaifu.com 32. 代销机 构: 上 海基 煜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 上海 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 :吴 鸿飞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3. 代销机 构: 中 民财 富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 :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34. 代销机 构:北 京创 金启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 :魏 素清 网址:www.5irich.com 35. 代销机 构:上 海挖 财金融 信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7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 :樊 晴晴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 (二)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联系人 :刘 佳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 八层 法定代 表人 :邹俊 电话:0755 - 2547 1000 传真:0755 - 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程 海良 、 吴钟 鸣 联系人 :蔡 正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8 六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业务 规则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及 基金 合同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2015 年 5 月27 日证 监许 可[2015]1035 号 文核 准公 开募 集。 募集期 从 2015 年6 月 8 日 起到 2015 年 6 月9 日止 ,共 募集239,353,329.34 份基 金份 额 , 有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433 户。 (二)基 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5 年6 月 11 日 正式 生效 。 (三)基 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 情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 其他 基 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9 七 、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及转换 (一)申 购、赎回 及转换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 将通 过 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售 网点 进行 。 其中, 直销 机构 为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 销机构 为中国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 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等。 具体 代销机构 名 单以 份额 发售 公告为 准。 直销 及代 销机 构请参 见本 招 募 说明书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及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 根 据情 况 增 加或减 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业 场所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 (二)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日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 具 体办 理 时 间 为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 新 的 业务 发 展或 其 他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 人 将视 情 况 对 前述 开 放日 及 开放 时 间 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2、申 购 、 赎回 的开 始 日 及 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 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3、转 换业 务的 开始 时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条 件 成 熟的 情 况 下 提 供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服务 。转 换业 务开 通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转 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间 提 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 机 构 确认 接收 的 , 其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 或 转换 价 格为 下 一开 放 日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回 或转换 的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0 格。 (三)申 购与赎回 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6、 基金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交 付申 购 款项, 基金 投资 者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购 生 效; 7、基金 转换 只 适 用于 在同 一销售 机构 购买的 本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通了 转 换业务 的 各基金 品种 之间 ; 8、 本 基金 管理 人只 在转 出 和转入 的基 金均 有交 易的 当日, 方可 受理 投资 者的 转换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申 购、赎回 及转换的 有关 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 点和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申 购的最低 金额均为10 元; 通过 本基 金管理 人直 销中 心申 购, 首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50万 元人民 币 , 追 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10元 人民币 。 实 际 操 作中 , 各 销 售机构 在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前提下 , 可 根 据情况 调高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具体 以销售 机构 公布 的为 准, 投资人 需遵 循 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 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 份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点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 份 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实际 操作 中, 以各 代 销机构 的具 体 规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官 网交 易平台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 份。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 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 理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 照基金 合 同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转换 的,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不 得 低于 1 份。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1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官 网交 易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不 得低 于 1 份。 留存 份额不 足 1 份的, 只能 一次 性赎 回, 不能进 行转 换。 4、 投 资者 投资 招商 基金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 每 期扣款 金额 最低 不少 于人 民币 100 元。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购 金额 、 赎 回 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五)申 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 回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赎 回时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 回款项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回 或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 则 赎回 款顺 延至 下 一个工 作日 划 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银行 账户。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 基金 管理 人应以 交易 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T 日 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 在 T+ 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 则 申购款 项本金 退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申 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 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 (六)申 购、 赎回 及转换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2 本基金 申购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式,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200 万 1.0% 200 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 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 记 等各项 费用 。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 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基金 份额持 有期 限递 减, 费率 如下: 连续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7 日 1.5%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受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 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的投 资人 收 取 1.5% 的赎 回费,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且 不少 于 7 日 的 投资 人收 取 0.75% 的 赎回费 ,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3 个月 且不 少于 30 日的 投 资人收 取 0.5% 的 赎回 费, 并将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 个 月 但少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 取 0.5% 的赎 回费, 并将 赎 回费总 额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长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 ,应当 将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3 产。 如法 律 法规 对赎 回费 的强制 性规 定发 生变 动, 本基金 将依 新法 规进 行修 改, 不 需召 开 持 有人大 会。 3、 转 换费 用 (1 )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 ) 每笔 转换 申请 的转 出 基金端 ,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人 收 取 1.5% 的赎 回费 ,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且不少 于 7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 0.75%的赎 回费,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3 个月 且 不少 于 30 日的投资 人收取 0.5% 的 赎回 费, 并 将赎回 费总 额的 75% 计 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3 个 月但 少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 收取 0.5% 的 赎回 费, 并将 赎回 费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 产;对 持续 持 有期长 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应当 将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3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入 基金端 ,从 申购费 率( 费 用)低 向高 的基 金转换 时 ,收取 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差 额;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 费 用)档 次进 行补 差计 算。 从申购 费率 (费 用) 高向 低的基 金转 换时 ,不 收取 申购补 差 费 用 。 (4 )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4、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 易 ,详 细费 率标 准或 费率 标准的 调整 请查 阅官 网交 易平台 及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6、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本 基金的 销售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如 养老 金客 户等 ) 开展费 率优 惠活 动, 届时 将提前 公 告。 (七)申 购 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 算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除 申 购费用 后 除 以 申 请 当日 基 金份 额 净值 , 有 效 份额 单 位为 份 ,申 购 份 额 的计 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 数 点后 2 位,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1,500 元申购 本基 金, 且该 申购 申请被 全额 确认 , 对 应的 申购费 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4 为 1.5% ,假 定申 购当 日基 金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金 额=101,500 元 净申购 金额 =101,500/(1+1.5%) =100,000 元 申购费 用=101,500 -100,000 =1,5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1.200=83,333.33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1,500 元本金 申购 本基 金, 假定 申 购当日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可 得 到 83,333.33 份 基 金份额 。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总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请 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赎回 金额 为赎回 总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 额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且持 有时 间大于 30 日但 不满 1 年 ,赎 回费率 为 0.5% , 假设 赎回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8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 = 10,680.00 ×0.5% = 53.40 元 赎回金 额 =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且持 有时 间大于 30 日但 不满 1 年 ,假 设赎回 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06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626.6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日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八)申 购、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 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介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公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5 (九)暂 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 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 基金 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2 ) 、 (3 ) 、 (5) 、 (6 ) 、( 7)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停 或拒 绝 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2、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 付赎回 款 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赎回申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6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 项 所述情 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6 4、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 当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 1 天但 少 于 2 周 ,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介 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 新 开始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4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 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 在至少 一家 指 定 媒介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期 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照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赎 回总 份 额 的比例 , 确 定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除投 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 日办理 , 赎 回 价 格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 回优先 权, 并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7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 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基金的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8 八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将基 金资 产在 不同投 资资 产类 别之 间灵 活配置 , 在 控制 下行 风险 的 前提下 为 投资人 获取 稳健 回报 。 (二)投 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 A 股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 债券 ( 含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 地方政 府债 券等) 、资 产支 持证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票 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投 资于权 证的 比例为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3%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股 指期 货的投 资 比例遵 循国 家 相关法 律法 规。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不 需要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投 资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将 根据 宏观经 济形 势、 金融 要素 运行情 况、 中国 经济 发展 情况, 在 权 益类资 产、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和现 金三 大类 资产 类别 间进行 相对 灵活 的配 置, 并根据 风险 的 评 估和建 议适 度调 整资 产配 置比例 。 本基金 战略 性资 产类 别配 置的决 策将 从经 济运 行周 期和政 策取 向的 变动 , 判 断 市场利 率 水平 、 通 货膨 胀率 、 货币 供应量 、 盈利 变化 等因 素 对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 分 析 类别资 产的 预期 风险收 益特 征, 通过 战略 资产配 置决 策确 定基 金资 产在各 大类 资产 类别 间的 比例, 并参 照 定 期编制 的投 资组 合风 险评 估报告 及相 关数 量分 析模 型 , 适 度调 整资 产配 置比 例, 以 使基 金 在 保持总 体风 险水 平相 对稳 定的基 础上 ,优 化投 资组 合。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价 值投 资理 念为 导向 , 采 取 “自 上而 下” 的多主 题投 资和 “ 自下 而 上” 的个 股 精选方 法, 灵活 运用 多种 股票投 资策 略, 深度 挖掘 经济结 构转 型过 程中 具有 核心竞 争力 和 发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9 展潜力 的行 业和 公司 ,实 现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1 ) 多主 题投 资策 略


多主题 投资 策略 是基 于自 上而下 的投 资主 题分 析框 架, 通 过对 经济 发展 趋势 及 成长动 因 进行前 瞻性 的分 析, 挖掘 各种主 题投 资机 会, 并从 中发现 与投 资主 题相 符的 行业和 具有 核 心 竞争力 的上 市公 司, 力争 获 取市 场超 额收 益。


本基金 将从 经济 发展 动力 、 政 策导 向 、 体 制变 革、 技术进 步 、 区 域经 济发 展 、 产 业链 优 化、企 业外 延发 展等 多个 方面来 寻找 主题 投资 的机 会,并 根据 主题 的产 生原 因、发 展阶 段 、 市场容 量以 及估 值水 平及 外部冲 击等 因素 ,确 定每 个主题 的投 资比 例和 主题 退出时 机。 (2 ) 个股 精选 策略 1)公 司质 量评 估 基金管 理人 将深 入调 研上 市公司 , 基于 公司 治理 、 公司发 展战 略 、 基 本面 变 化、 竞争 优 势、 管理 水平 、 估值 比较 和行业 景气 度趋 势等 关健 因素 , 评 估中 长期 发展 前 景, 重点 关注 上 市公司 的成 长性 和核 心竞 争力。 2)价 值评 估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市 场 阶 段 特 点 及 行 业 特 点 , 选 取 相 关 的 相 对 估 值 指 标 ( 如 P/B 、P/E 、 EV/EBITDA 、PEG 、PS 等 ) 和绝 对估 值指 标 ( 如 DCF 、NAV 、FCFF 、DDM 、EV A 等) 对 上市公 司进 行估 值分 析, 精选具 有投 资价 值的 股票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主要 投资 策略 包括 : 久 期策略 、 期 限结 构策 略和 个券选 择 策 略等。 (1 ) 久期 策略 根据国 内外 的宏 观经 济形 势、 经济 周期 、 国家 的货 币政策 、 汇率 政策 等经 济 因素 , 对 未 来利率 走势 做出 准确 预测 ,并确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久期的 长短 。 (2 ) 期限 结构 策略 根据国 际国 内经 济形 势 、 国家的 货币 政策 、 汇率 政 策、 货币 市场 的供 需关 系 、 投 资者 对 未来利 率的 预期 等因 素, 对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动 趋势 及变动 幅度 做出 预测 , 收 益率曲 线的 变 动 趋势包 括 : 向 上平 行移 动、 向下平 行移 动 、 曲 线趋 缓 转折 、 曲 线陡 峭转 折、 曲线 正蝶式 移动 、 曲线反 蝶式 移动 , 并 根据 变动趋 势及 变动 幅度 预测 来决定 信用 投资 产品 组合 的期限 结构 , 然 后选择 采取 相应 期限 结构 策略: 子弹 策略 、杠 铃策 略或梯 式策 略。 (3 ) 个券 选择 策略 投资团 队分 析债 券收 益率 曲线变 动、 各期 限段 品种 收益率 及收 益率 基差 波动 等因素 , 预 测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动 趋势 , 并结 合流 动性 偏好 、 信 用 分析等 多种 市场 因素 进行 分 析, 综合 评 判个券 的投 资价 值。 在个 券选择 的基 础上 , 投 资团 队构建 模拟 组合 , 并 比较 不同模 拟组 合 之 间的收 益和 风险 匹配 情况 ,确定 风险 、收 益最 佳匹 配的组 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0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对 权 证资 产 的 投 资主 要 是 通 过 分析 影 响 权 证内 在 价 值 最 重要 的 两 种 因素 —— 标 的资产 价格 以及 市场 隐含 波动率 的变 化, 灵活 构建 避险策 略, 波动 率差 策略 以及套 利 策 略 。 5、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套期 保值 的方 式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交 易, 以 管理 市场 风险 和调 节 股票仓 位 为主要 目的 。 6、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具有 票面 利率较 高、 信用 风险 较大 、 二级 市 场流 动性 较差 等特 点。 因 此 本基金 审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针对市 场系 统性 信用 风险 ,本基 金主 要通 过调 整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类 属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 谋求避 险增 收。 针对非 系统 性信 用风 险,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发债 主体 的信用 水平 及个 债增 信措 施, 量 化 比 较判断 估值 ,精 选个 债, 谋求避 险增 收。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买入 持有 到期策 略 ; 当 预期发 债企 业 的基本 面情 况出 现恶 化时 , 采取 “尽 早出售 ”策 略, 控制 投资 风险。 另外, 部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内嵌 转股 选择 权, 本基 金将通 过深 入的 基本 面分 析及定 性 定 量研究 ,自 下而 上地 精选 个债,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 求内 嵌转 股权 潜在 的增强 收益 。 (四)投 资 决策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团队 式投 资管 理模式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 期就投 资 管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 基 金经 理 、 研 究员 、 交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责任明 确 、 密 切合作 , 在 各自 职责 内按 照 业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 地相互 制衡 。 具 体的 投资 管 理程序 如下 :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例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分析 与支持 ; (3 )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 操 作风险 等 投 资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整 个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 资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供给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 策参考 。 (五)投 资限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1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 –95% ;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4) 如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 和 ,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95%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 式回购 )等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 20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 同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如 不投 资股 指期货 ,则 不受 股指 期货 相关条 款限 制;


(15) 本基 金资 产持 有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2 (16)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7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 基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 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但需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六)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为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金 融 机构人 民币 一年期 存款 基 准利率+3% (单利 年化 ) 本基金 采用 中国人 民银 行 公布金 融机 构人民 币一 年 期存款 基准 利率+3% ( 单利 年化) 为 比较基 准主 要是 基于 本基 金为绝 对收 益基 金, 选取 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金融 机构 人民币 一年 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3 存款基 准利 率+3% ( 单利 年 化)为 业绩 基准 比较 适宜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以 在与 本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同 意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标的指 数和 业 绩比较 基准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变 更前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介 上公 告。 (七)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在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 预期 风险收 益水 平中 等的 投资 品种, 预 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八)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 4、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九)基 金的融资融券业务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业 务。 (十)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 商 丰 泽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管理人 -招商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的 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 , 并 对其 内 容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来源于 《 招 商丰 泽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告》。 1. 报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43,694,004.69 13.41 其中: 股票


143,694,004.69 13.4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901,379,726.50 84.09 其中: 债券


901,379,726.50 84.0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4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8,027,476.86 1.68 8 其他资 产


8,825,102.56 0.82 9 合计





1,071,926,310.61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9,715,820.29 8.54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 供应业 28,014,488.97 3.00 E 建筑业 25,001.46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141,288.00 0.3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31,314.89 0.0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32,602,436.00 3.49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6,930.16 0.00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理 业 46,724.92 0.01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3,694,004.69 15.39


2.2.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沪 港通投 资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投资 股票 。 3.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651 格力电 器 599,914 19,017,273.80 2.04 2 601288 农业银 行 5,560,000 18,570,400.00 1.99 3 000333 美的集 团 549,920 18,312,336.00 1.96 4 600900 长江电 力 1,180,000 15,658,600.00 1.68 5 000858 五 粮 液 300,000 12,900,000.00 1.38 6 600276 恒瑞医 药 112,560 6,115,384.80 0.6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5 7 600104 上汽集 团 228,000 5,786,640.00 0.62 8 600886 国投电 力 749,941 5,647,055.73 0.60 9 601398 工商银 行 1,130,000 5,469,200.00 0.59 10 601939 建设银 行 900,000 5,346,000.00 0.57


4. 报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券 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12,641,487.30 12.0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3,890,000.00 10.0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3,890,000.00 10.06 4 企业债 券 57,948,000.00 6.2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9,973,000.00 3.21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8,431,239.20 0.90 8 同业存 单 598,496,000.00 64.11 9 其他 - - 10 合计 901,379,726.50 96.56


5.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11615366 16 民生 CD366 1,000,000 95,950,000.00 10.28 2 160303 16 进出 03 1,000,000 93,890,000.00 10.06 3 111617321 16 光大 CD321 800,000 78,240,000.00 8.38 4 136728 16 忠旺 03 600,000 57,948,000.00 6.21 5 111680856 16 广 州农 村商 业银 行 CD154 600,000 57,576,000.00 6.17


6.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9.1.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货 持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6 9.2. 本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 采取 套期 保值 的方 式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交 易,以 管理 投资 组合 的系 统性风 险 , 改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10.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10.1. 本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2.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持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10.3. 本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1. 投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除 16 民生 CD366 ( 证券代 码 111615366 ) 外其 他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未有 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 不 存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 情 形。 2016 年8 月11 日, 北京 证 监局向 公司 下发 《关 于对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的监 管 关注函 》, 要求 公司 完善 公司治 理结 构, 尽快 落实 独立董 事的 选举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向 公司 下发《 关于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股东增 持事 项的 监管 工作 函》 , 要求 公司 督促 股东 披 露增持 公司 股份 有关 事项 , 公司 及时 对 上述事 项进 行了 落实 ,并 公告了 股东 增持 的有 关事 项。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向 公司 下发《 关于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加强规 范运 作的 监管 工作 , 对公 司加 强规 范运 作事 项提出 监管 要求 。 公 司已 按照监 管要 求 积 极整改 。





2016 年10 月 10 日 , 中国人 民银 行营 业管 理部 发布行 政处 罚公 示, 公司 因违反 《征 信 业管理 条例 》相 关规 定被 罚款 40 万 元。 对该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程序 的说明 : 本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该公 司自 身经 营良 好, 且股东 地 位 高,外 部支 持强 。经 过内 部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将该存 单纳 入实 际投 资组 合。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本 基金 管理 人 从制度 和 流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 库再买 入。 11.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9,991.4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7 4 应收利 息 8,765,111.0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825,102.56


11.4. 报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0035 白云转 债


1,082,030.60


0.12 2 113010 江南转 债





732,421.20


0.08 3 128013 洪涛转 债





363,230.00


0.04 11.5. 报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8 九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投资 者 购买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类 金融 机构 , 本 基金 管 理人 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 投 资 者在做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招商丰 泽混 合 A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06.11-2015.12.31 3.20% 0.26% 2.67% 0.01% 0.53% 0.25% 2016.01.01-2016.12.31 4.84% 0.17% 4.50% 0.01% 0.34% 0.16% 2017.01.01-2017.03.31 1.76% 0.12% 1.11% 0.01% 0.65% 0.11% 自基金 成立 起 至2017.03.31 10.10% 0.20% 8.28% 0.01% 1.82% 0.19%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5 年 6 月 11 日 。 招商丰 泽混 合 C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06.11-2015.12.31 4.30% 0.34% 2.67% 0.01% 1.63% 0.33% 2016.01.01-2016.12.31 4.03% 0.18% 4.50% 0.01% -0.47% 0.17% 2017.01.01-2017.03.31 1.57% 0.12% 1.11% 0.01% 0.46% 0.11% 自基金 成立 起 至2017.03.31 10.20% 0.24% 8.28% 0.01% 1.92% 0.23%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5 年 6 月 11 日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9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 基金 应收 款 项 以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 总 和。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 期 货 账 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0 十 一、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定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 价 值 。 (四)估 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对于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估 值 日收盘 价 估值;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场 但收盘 价未 能代 表估 值日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使用 调整后 的收 盘 价 估值;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 下,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对 于存 在 活跃市 场的 情况 下,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减去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对 于存 在活 跃市 场但 收 盘价未 能代 表 估值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使用调 整后 的收 盘价 减去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估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1 2、处 于未 上 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等 衍生品 种合 约,一 般以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7、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8、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就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 予 以公 布。 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五)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 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2 (六)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 偿 , 承担赔 偿 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 取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3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 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 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 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九)特 殊情况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 第 8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期货 公司及 登记 结算公 司等 第 三方 机 构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4 十 二、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基 金 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 益分配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20%,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3、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A 类 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 之间 由于 A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而 C 类 基金 份 额收取 销 售服务 费将 导致 在可 供分 配利润 上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5、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正 的情况 下, 方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6、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红 利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小数 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资产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 告与实施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5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 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 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 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六)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业务 规则 》 的 相关规 定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6 十 三、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 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0.6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 次月首 日 起 2-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 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计算 方 法 如 下: H=E ×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7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 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基金 年 度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 ×0.50%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2-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等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费 率、 基 金销售 服务 费等 费率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和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五)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8 十 四、基金份额 的 登记、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冻结 与 解冻 (一)基 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 指 本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基 金 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明确 基金 管 理 人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 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登记机 构享 有如 下权 利:


1、取 得登 记费 ; 2、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登记 业务的 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依照有 关 规定于 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权 利 。 登记机 构承 担如 下义 务: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 妥善 保存 登记 数据 ,并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称 、 身份信 息及 基金 份额明 细 等数据 备 份至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机 构。其 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户 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保 密义 务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对 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他情 形除 外; 5、 按 基金 合同 及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为投 资者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业务 、 提 供其 他必 要的服 务 ; 6、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义 务 。


(二)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9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三)基 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登 记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 售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 制或其 它 合 理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托 管申 请。 (四)基 金 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关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法 律法 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五)基 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 本基 金可以 以除 申购 、 赎 回以 外的其 他 交 易方式 进行 转让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0 十 五、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 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 的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证 券从业 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金 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1 十 六、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公 开披露采用的语言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2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将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说 明 书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收 到 中国 证 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 次 日在 指 定 媒介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 4、 基 金份 额开 始申 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基金 份额 申购开 始日 、 赎 回开 始日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介及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 上公告 。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 6、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3 7、定 期报 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由 基 金 管 理人 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 颁 布 的 有关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 报告。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2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3 )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该披 露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等 投资管 理 人 员以及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持 有基金 的份 额、 期限 及期 间的变 动情 况。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8、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4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财 产、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 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 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11 、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 数量 、 期限 、 收益率 等信 息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本 基 金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2、投 资股 指期 货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值 占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5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及 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支 持证 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6 十 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基金”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 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巨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 单个交 易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超 过 上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十 时,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 说, 基 金的收 益预 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 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基 金法 律 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如: 招商 基 金客户 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 招 商基金 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或者 通过 其他 代销机 构, 对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 详 细 的了解 。 在对 自己 的资 金 状况 、 投 资期 限 、 收 益预 期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做 出是 否投 资的 决定 。 投资者 应确 保在 投资 本基 金后, 即使 出 现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 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 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一)证 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 政策、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通 政策等 国家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会对 证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7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本 基金 的投资 品 种 可能发 生价 格波 动,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其股 票 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或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而 影 响 基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二)流 动性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由 于 我国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大, 在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 果在这 时出 现 较 大数额 赎回 申请 ,则 基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三)信 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 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 (四)管 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五)本 基金 特定风险 1、 本基 金作 为混合 型基 金 ,在投 资管 理中股 票投 资 比例 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具有 对股票 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不能 完全 规避 市场 下跌 的风险 , 在 市场 大幅 上涨 时也不 能保 证 基 金净值 能够 完全 跟随 或超 越市场 上涨 幅度 。


2、 股 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品 投资风 险 金融衍 生品 是一 种金 融合 约, 其 价值 取决 于一 种或 多种基 础资 产或 指数 , 其 评价主 要 源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8 自于对 挂钩 资产 的价 格与 价格波 动的 预期 。 投 资于 衍生品 需承 受市 场风 险、 信用风 险、 流 动 性风险 、 操 作风 险和 法律 风险等 。 由 于衍 生品 通常 具有杠 杆效 应, 价格 波动 比标的 工具 更 为 剧烈, 有时 候比 投资 标的 资产要 承担 更高 的风 险。 并且由 于衍 生品 定价 相当 复杂, 不适 当 的 估值有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面 临损失 风险 。 股指期 货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由于 保证 金交 易具 有杠杆 性, 当出 现不 利行 情时, 股 价 指数微 小的 变动 就可 能会 使投资 者权 益遭 受较 大损 失。股 指期 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结 算制 度 , 如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保 证金 ,按 规定 将被 强制平 仓, 可能 给投 资带 来重大 损失 。 3、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风险 基金所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量 降低 导致 价格 下降 , 可能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 此外 , 受市 场 规模及 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可 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 买入或 卖出 ,存 在一 定的 流动性 风险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造 成影 响。 (六)其 他风险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 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 交 易、会 计部 门欺 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 产 的损失 。 4、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9 十 八、基金合并 、 基金合同的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 清算 (一)基 金合并 1、基 金合 并概 述 本基金 如发 生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可以 决定本 基 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合 并:





(1 )连 续3 个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持续 超 过200 人 且不 满300 人 的;





(2 )连 续3 个月 基金 资产净 值持 续高 于 5000 万 元且低 于 2 亿元 的; 基金合 并的 方式 包括 但不 限于本 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合 并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的基 金等 方式 。 本 基金 吸收合 并其 他基 金时 , 其 他基金 终止 , 本 基金存 续 ; 本 基金 被其 他 基金吸 收合 并时 , 其他 基 金存续 , 本基 金终 止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的 基金 时,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均 终止 。 2、基 金合 并的 实施 方案 (1 ) 基金 合并 公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就本 基金 合并事 宜, 依照相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进行 公告, 向 投资人 披 露合并 后基 金的 法律 文件 , 明确 实施 安排 , 说 明对 现 有持有 人的 影响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或更新 基金 申请 材料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 并实 施前至 少提 前二十 个工 作 日就基 金合 并相 关事宜 进 行提示 性 公告。 3)为了 保障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合并 实施 前的合 理 时间内 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业务 。 (2 ) 基金 合并 业务 的规 则 1)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有 关基 金合并 的公 告中, 说明 对 现有基 金份 额的 处理 方 式 及基金 合 并操作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并提示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基 金合 并前 的指 定期 限内 ( 该期 限 不 少于二 十个 工作 日, 具体 期限在 公告 中列 明, 以下 简称指 定期 限) 可行 使选 择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指 定 期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 括: a.赎回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 b.将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可接 受转 换转 入的 其他 基金 份 额 ; c.继续 持有 合并 后的 基金 份额; d.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的 其他选 择权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 就 其持 有 的本 基 金全 部或 部 分基 金 份额 选 择行 使上 述 任意 一 项 选择权。 4)除以 下 5 )所 述情 形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指 定 期限内 因行 使选 择权而 赎 回或转 换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0 转出本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管 理人免 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或 转换 时应 支付 的赎 回费或 转换 费 (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下 同) 等交 易费 用。 5)在 指定期 限内 ,本 基金 可以开 放申 购及/ 或转 换转 入业务 ,但 对该 等申购 及/ 或转换 转入的 份额 , 如 其在 指定 期限内 再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不予 免除相 应的 赎 回 费或转 换费 等交 易费 用。 6)指定 期限 届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没 有作出 选择 的 ,视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选 择继续 持 有基金 合并 后的 的基 金份 额。 3、基 金合 并导 致本 基金 终 止并清 算 时 ,由 此产 生的 清算费 用由 本基 金财 产承 担。 4、基 金合 并后 的投 资管 理 本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的,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将 按本基 金合 同约 定保 持不 变。 本 基 金 被 其 他基 金 吸 收 合并 的 , 本 基 金的 投 资 管 理将 按 照 其 他 基金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执 行。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基金 的,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一致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策略、 投资 范围 、投 资限 制、投 资管 理程 序等 执行 。 5、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就 基金 合并事 宜协 商 一致, 并按 照本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具 体实施 ,且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批 准。 (二)基 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并自表 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起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三)基 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基金 财产的清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1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五)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六)基 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七)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2 十九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3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4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账 户及 投 资所需 其他 账户 、为基 金 办理证 券 交易资 金清 算;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 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5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6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立设日 常机 构。 2、 除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外,当 出现 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7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3、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及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条 件下 , 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或 调整基 金份 额 类 别设置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基 金管 理人 、登 记机 构、基 金销 售机构 在法 律 法规 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许 可的范 围 内、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条件下 , 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基 金交 易、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7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 的其他 情 形。 4、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 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书 面答 复,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 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8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或 在 规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书 面答 复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5、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介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 也 可 以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授 权他 人表 决。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6、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9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以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 票授权 委 托 书符 合法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 形式或 会 议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或 会议 通知 等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 形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 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为基 金 管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 意见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4)上述 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 表决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并且 委托 人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前 提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网 络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召 开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 表决 , 具 体方 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4 )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0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 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8、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第 (2 )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 表决权 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1 2/3 以上(含 2/3 ) 通过 方 可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 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表决 意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9、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 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疑 ,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0、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2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11 、 本部 分关 于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条 件等内 容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定的 部分 , 如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规 定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 消 或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直接对 该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或调 整, 无 需 召开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三)基 金的收益分配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3、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2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投 资者 可选择 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 是 现金分 红;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之间 由于 A 类 基金份 额不 收取 而 C 类基 金份额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将 导致 在可 供分配 利润 上有 所不 同;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为 正的情 况下 ,方 可进 行收 益分配 ; (6 )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和 红利再 投资 形成 的基 金份 额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小 数 点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分 归基 金资 产; (7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3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5、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业务 规则 》 的 相关规 定。 (四)基 金费用与税收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 基金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费用 ; (8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6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 于 次月首 日 起 2-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4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0.15% 的年 费 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H =E× 0.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基金 年 度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 0.5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 - (10 ) 项 费用 ”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等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费 率、 基 金销售 服务 费等 费率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5 基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和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5、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的投资 1、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将基 金资 产在 不同投 资资 产类 别之 间灵 活配置 , 在 控制 下行 风险 的 前提下 为 投资人 获取 稳健 回报 。























2、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A 股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 债券 ( 含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 地方政 府债 券等) 、 资 产支 持证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 资于权 证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比例遵 循国 家 相关法 律法 规。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不 需要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3、投 资限 制 与 禁止 行为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7)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6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4) 如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 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式 回 购)等 ;在 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本基 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如 不投 资股 指期 货,则 不受 股指 期货 相关 条款限 制; 15) 本 基金 资产 持有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6)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 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但 需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 ) 禁止 行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7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六)基 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式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 对于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情况 下, 按估值 日 收盘价 估 值; 对 于存 在活 跃市 场但 收盘价 未能 代表 估值 日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使 用调 整后的 收盘 价 估 值;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对于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估 值 日收盘 价 减去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但 收盘 价未能 代表 估 值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使 用调整 后的 收盘 价减 去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8 估值;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 下,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 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按照 上述 公允 价值确 定原 则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 据 。 (5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等衍生 品种 合约, 一般 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 估值。 (7 )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8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就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9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 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七)基 金合并、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 金合 并 (1 ) 基金 合并 概述 本基金 如发 生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可以 决定本 基 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合 并: 1)连 续 3 个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持 续不 满 100 人 的; 2)连 续 3 个月 基金 资产 净 值持续 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金合 并的 方式 包括 但不 限于本 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合 并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的基 金等 方式 。 本 基金 吸收合 并其 他基 金时 , 其 他基金 终止 , 本 基金存 续 ; 本 基金 被其 他 基金吸 收合 并时 , 其他 基 金存续 , 本基 金终 止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的 基金 时,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均 终止 。 (2 ) 基金 合并 的实 施方 案 1)基 金合 并公 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就本 基金 合并事 宜, 依照相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进行 公告, 向 投资人 披 露合并 后基 金的 法律 文件 , 明确 实施 安排 , 说 明对 现 有持有 人的 影响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或更新 基金 申请 材料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 并实 施前至 少提 前二十 个工 作 日就基 金合 并相 关事 宜 进 行提示 性 公告。 3〉为了 保障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合并 实施 前的合 理 时间内 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业务 。 2)基 金合 并业 务的 规则 1〉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有 关基 金合并 的公 告中, 说明 对 现有基 金份 额的 处理方 式 及基金 合 并操作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并提示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基 金合 并前 的指 定期 限内 ( 该期 限 不 少于二 十个 工作 日, 具体 期限在 公告 中列 明, 以下 简称指 定期 限) 可行 使选 择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指 定 期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 括: a. 赎回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 ; b.将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可接 受转 换转 入的 其他 基金 份 额 ; c. 继续 持有 合并 后的 基金 份 额; d.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的 其他选 择权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就其 持有的 本基 金全部 或部 分 基金份 额选 择行 使上述 任 意一项 选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0 择权。 4〉除以 下 5 〉所 述情 形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指 定 期限内 因行 使选 择权而 赎 回或转 换 转出本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管 理人免 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或 转换 时应 支付 的赎 回费或 转换 费 (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下 同) 等交 易费 用。 5 〉 在 指定 期限 内 ,本 基金可 以 开放 申 购及/ 或 转换 转入 业 务, 但对 该 等申 购及/ 或转换 转入的 份额 , 如 其在 指 定 期限内 再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不予 免除相 应的 赎 回 费或转 换费 等交 易费 用。 6〉指定 期限 届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没 有作出 选择 的 ,视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选 择继续 持 有基金 合并 后的 的基 金份 额。 (3 ) 基金 合并 导致 本基 金 终止并 清算 时, 由此 产生 的清算 费用 由本 基金 财产 承担。 (4 ) 基金 合并 后的 投资 管 理 本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的,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将 按本基 金合 同约 定保 持不 变。 本 基 金 被 其 他基 金 吸 收 合并 的 , 本 基 金的 投 资 管 理将 按 照 其 他 基金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执 行。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基金 的,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一致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策略、 投资 范围 、投 资限 制、投 资管 理程 序等 执行 。 (5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就基 金合并 事宜 协 商一致 ,并 按照 本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具体实 施, 且无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批准 。 2、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须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并自 表 决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 起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3、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4、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 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1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 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5、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6、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7、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8、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和 律师 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2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九)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3 二十 、基金托管 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 管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 托管 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汇 存 款; 外汇 贷款 ; 外汇汇 款; 外汇 兑换 ; 国 际结算 ;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 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 信用卡 的发 行和 代理 国外 信用卡 的发 行 及付款 ;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 外分 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4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 对基 金 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 A 股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 债券 ( 含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 地方政 府债 券等) 、资 产支 持证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票 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投 资于权 证的 比例为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3%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股 指期 货的投 资 比例遵 循国 家 相关法 律法 规。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不 需要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 (2 )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1)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5)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9)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5 10)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1) 如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式 回 购)等 ;在 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如 不投 资股 指期 货,则 不受 股指 期货 相关 条款限 制; 12) 本 基金 资产 持有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3)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4)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 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但需 提 前公告 ,不 需要 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3 )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行 为进行 监督 : 1)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6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股 关 系 的 股 东或 与 本 机 构有 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 议的规 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并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 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依 照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 和核查 ,包 括但 不限于 :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 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 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 理、无 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7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安全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未 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 合 法合 规 指 令或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账 户 。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 的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 账户 ,与基金 托管人的 其 他业务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外,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 管理人宣布停 止募集时 , 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 本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 划 入在基金托管 人处为本 基 金开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 金 的名义开设本 基金的银 行 账户。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 印鉴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 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8 基金管 理人 以本 基金 名义 在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的 指定 营业 网点 开立 存款账 户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该账 户银 行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在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息 变更 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5、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应当代 表 本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 和 本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 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 法 人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 算 备付金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 )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5 )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保 管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对 于 无法取 得两 份以 上正 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 复印件 , 未 经 双 方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及 会计 核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9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 金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 的 价 值。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指 计算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除 以 计算 日 该基 金 份 额 总数 后 的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 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2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财产 估值。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结 束 后 计算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3)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 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 方 法不能客观反 映基金财 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 值 。 (4)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 法、程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 方应 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金 份 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三 位内 (含 第三 位) 发 生 差错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当 计价 错误达 到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同时 并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定 的 , 按其规 定处 理。 (6)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 外 公布的任何基 金净值数 据 错误,导致该 基金财产 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 应 承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的 责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不 当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不 当 得 利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 偿金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行 分配 。 (7)由于证券 交易所 、 期 货公司 及登记 结算公司 发 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 其 他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 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8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理 人的 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且双 方 经协商 未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0 能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于 会计 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 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两 个月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密 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 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 若双 方无 法达 成一致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1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适 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产 生的 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可 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 何 一 方 有权 将 争议 提 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仲 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和律 师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基金 托管协议的 效力 1、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金 份额 时 提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草 案 ,应经 托 管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的 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签 字人 签字 并加盖 公章 , 协 议当 事人 双 方根据 中国 证 监会 的 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注 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2、本协 议自 双方 签署 之日 起成立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生效 。本 协议的 有 效期自 其 生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之日 止。 3、 本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 双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束 力。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2 4、 本协 议正 本一 式陆 份, 协议双 方各 执贰份 ,上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监 会 各壹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3 二十 一、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一)网 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 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 料的寄送服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情 况, 提 供纸质 、电 子邮 件或短 信 方式对 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务费 用由 本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承 担费 用。 2、由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 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 能因邮 件服 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常 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 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 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三)信 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信 息。 可 定制的 信息 包 括: 基 金净 值、 投研 观点 、公司 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基金公 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实 际需 要 , 适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 司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手机 号 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发 送基 金分 红 、 节日问 候 、 产 品推 广等 信 息。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希望 接收 到该 类信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四) 网 络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4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基金账号/ 开户证件 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站,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 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 时的 自动 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 时 的人工 咨 询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 投诉 建议 、 信 息定 制 、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免 长途费 ) (六)客 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 于不能 及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 处 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5 二十 二、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上 海挖 财为代 销机 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4/28 2、招 商丰 泽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7/4/21 3、招 商丰 泽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 年 度报 告 2017/3/31 4、招 商丰 泽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 年 度报告 摘 要 2017/3/31 5、关于 招商 丰泽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商安益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增 加平安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3/20 6、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创 金启 富为代 销机 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3/17 7、关于 招商 丰泽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结 果 暨决议 生 效的公 告 2017/1/25 8 、招商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2017/1/23 9、 招 商丰 泽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 二零 一七 年第一 号) 2017/1/23 10、招 商丰 泽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2017/1/20 11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参加 蛋卷 基金 基金 申( 认) 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7/1/12 12、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 监 事、 高 级管理 人员 以及 其他 从业 人员在 子 公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 公 告 2017/1/7 13、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招商 丰泽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第二 次提示 性公 告 2016/12/22 14、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招商 丰泽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第一 次提示 性公 告 2016/12/21 15、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招商 丰泽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公 告 2016/12/2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6 二十 三、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份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 并 刊登在 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二)招 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7 二十 四、备查文 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查 阅 以下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 招 商丰泽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 (二) 《 招 商丰 泽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招 商丰 泽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