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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嘉薪宝A(000686)

建信嘉薪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338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4年 6 月 17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
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债券基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
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年 6月 1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年 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5 第九部份、基金的投资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6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6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6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7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95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 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嘉薪宝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 3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4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 48、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54、基金份额分类:指根据销售服务费费率和申购金额限制等事项的不同, 5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 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55、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 9月 19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 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 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 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国建设银行 7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983年毕业于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 务与信用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 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 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06年 5月起 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2011年 3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 2015年 3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本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得 长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 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 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 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 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 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 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 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 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区域副总裁。1981年毕业于美 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拿大丰业银行资本市 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库,香 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8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 8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主持工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改革处处长、 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 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银保 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美国国 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加拿大)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 行政员等。1989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 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研 究生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行长 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2017年 3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 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 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 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 9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 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中 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 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2003年 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年 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 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 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 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 级经理。2006年 12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1995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理、 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执 行总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 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 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年 9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 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2013年 8月至 2015年 7月,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2015年 8月 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年 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10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年 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 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首席市 场官等职务。2015年 8月 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 7月至 1996年 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 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 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 3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 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 8月 6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年 12月 23日 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 7月至 1998年 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 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 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 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2016年 12月 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建良先生,双学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2005年 7月加入中国建 设银行厦门分行,任客户经理;2007年 6月调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 任债券交易员;2013年 9月加入我公司投资管理部,历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3年 12月 10日起任建信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1月 21日起任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6月 17日起任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 9月 17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3月 14日 起任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7月 26日起 任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9月 2日起任建信现金添益交 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9月 13日起任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0月 18日起任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11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于倩倩女士,硕士。2008年 6月加入国泰人寿保险公司,任固定收益研究 专员;2009年 9月加入金元惠理基金管理公司(原金元比联基金管理公司), 任债券研究员;2011年 6月加入我公司,历任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13年 8月 5日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1月 21日起任建信 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6月 17日起任建信嘉薪 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9月 17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12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13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14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15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 4月 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 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年 09月 08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 1987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 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 16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 壮大,于 2005年 8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年 12月,以中国中信集 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 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 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年 4月 27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 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 司(简称:中信国金)70.32%股权。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 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 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孙先生自 2016年 7月 20日起任 本行行长。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 2014年 5月至 2016年 7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14年 3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 2011年 12月至 2014年 5月任本行副行长,2011年 10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 2010年 1月至 2011年 10月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 行党委书记、行长;2005年 12月至 2009年 12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 书记、行长;1984年 5月至 2005年 11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 区支行、北京分行、数据中心(北京)等单位工作,期间,1995年 12月至 2005年 11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1999年 1月至 2004年 4月曾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总经理;1981年 4月至 1984年 5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孙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强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张先生自 2010年 3月起任本 行副行长。此前,张先生于 2006年 4月至 2010年 3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党委 委员,期间,2006年 4月至 2007年 3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张先 生 2000年 1月至 2006年 4月任本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和总 17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经理;1990年 9月至 2000年 1月先后在本行信贷部、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工 作,曾任总行信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分行副行长和行长。自 1990年 9月至 今,张先生一直为本行服务,在中国银行业拥有近三十年从业经历。张先生为 高级经济师,先后于中南财经大学(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辽宁大学获得经 济学学士学位、金融学硕士学位。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 师,教授级注册咨询师。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曾供 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1997年加入中信银 行,相继任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信贷部总经理、支行行长,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 理助理兼市场营销部总经理、贵宾理财部总经理、中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总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 8 月 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6年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119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 托管总规模达到 6.57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 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 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 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 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18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 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 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 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 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 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19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 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暂无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号富凯大厦 B 座 12层 20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21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38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4年 6月 13日至 2014年 6月 13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 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 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 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22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 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 不得低于 0.01元。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 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 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 果,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 5、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 息,其中利息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计算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元。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23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 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至2014年6月13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05,515,896.86元。 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0元。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282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计 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05,515,896.86份,已全部计 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嘉薪宝货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24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及《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60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 序后,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建信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此转换事项无须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合同终止。 25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6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 基准进行计算; 27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 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份基 金份额。 28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中列明。 4、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基金的净赎回及累计赎回设定上限,或对单一 账户的净赎回及累计赎回设定上限并及时披露。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 回费用。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 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关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1.00元,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 金份额净值 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29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制。 6、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特定市场条件下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7、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30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7、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 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31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2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33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34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九部份、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个券选择策略、利率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 变化等的综合判断,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估值水平特征, 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银行存款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流动性分析、信用风险 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3、利率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 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 35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 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 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 内市场失衡;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 的失衡。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 研究其中的规律,据此调整组合配置,改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 超额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 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36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 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 2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 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37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4、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 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38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 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A、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 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B、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前)。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 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 39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款利息的收益。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年 4月 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年 3月 31日,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075,987,954.84 9.63 其中:债券 1,075,987,954.84 9.63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38,149,487.22 4.8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9,490,903,599.69 84.97 4 其他资产 65,036,686.82 0.58 5 合计 11,170,077,728.57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72 40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00,000,000.00 0.9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 易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7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26.66


0.9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23.1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0.09 - 3 60天(含)-90天 38.2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11.2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1.0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0.34 0.9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天情况说明 41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天。 4、报告期末债券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09,604,523.80 0.9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00,203,449.03 4.5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0,203,449.03 4.5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30,037,300.98 0.27 7 同业存单 436,142,681.03 3.94 8 其他 - - 9 合计 1,075,987,954.84 9.72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 9,967,616.64 0.09 (2)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20406 12农发06 3,000,000 300,102,696.59 2.71 2 120408 12农发08 1,300,000 130,157,269.17 1.18 3 020164 17贴债08 1,100,000 109,604,523.80 0.99 4 111794045 17成都银行CD033 1,000,000 99,052,585.16 0.90 5 111793985 17天津银行CD027 1,000,000 99,052,191.13 0.90 6 111615384 16民生CD384 1,000,000 98,952,365.26 0.89 7 120223 12国开23 500,000 49,975,052.84 0.45 8 111707066 17招商银行CD066 500,000 49,695,368.10 0.45 9 111709066 17浦发银行CD066 500,000 49,683,356.84 0.45 10 1282100 12杭城投MTN1 300,000 30,037,300.98 0.27 5、“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08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41% 42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035%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 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0000元。 (2)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50,493,467.76 4 应收申购款 14,543,219.06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65,036,686.82 43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年 3月 31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嘉薪宝 A: 阶 段 份额净值 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年6月 17日— 2014年12月 31日 2.2887% 0.0015% 0.7323% 0.0000% 1.5564% 0.0015% 2015年1月 1日—2015年 12月31 日 4.1445% 0.0104% 1.3500% 0.0000% 2.7945% 0.0104% 2016年1月 1日—2016年 12月31 日 2.5300% 0.0019% 1.3537% 0.0000% 1.1763% 0.0019% 2017年1月 1日--- 2017年3月 31日 0.9623% 0.0011% 0.3329% 0.0000% 0.6294% 0.0011% 自基金合同生 效至2017年 3月31日 10.2743% 0.0067% 3.7689% 0.0000% 6.5054% 0.0067% 2、嘉薪宝 B: 阶 段 份额净 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5月9日— 2016年12月31日 1.4246% 0.0031% 0.8766% 0.0000% 0.5480% 0.0031% 2017年1月1日--- 2017年3月31日 1.0216% 0.0011% 0.3329% 0.0000% 0.6887% 0.0011% 自基金合同生效至 2017年3月31日 2.4608% 0.0036% 1.2095% 0.0000% 1.2513% 0.0036% 44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5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 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 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46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位(含第 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位(含第 3 位)以内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 47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一方当 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 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 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 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48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49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0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 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 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 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51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 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 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 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52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53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两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相同,具体如 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54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55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6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57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 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58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日年化收益率={ -1}×100%;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9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60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 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 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61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62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短期金融工具,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 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对本基金产品而言,主要是指信 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 63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而波动,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调整可能使资产 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 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以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 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而造 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五、特有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60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后,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建信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此转换事项无须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合同终止。 六、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 64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65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66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67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68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69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 体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 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天,每天 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的人工电话咨询 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账户确认书寄送服务 对于准确完整的预留了地址及邮编的投资者,本公司将于投资者开户确认 后,在 15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 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 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基金净收 益、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 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70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基金净收 益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 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 纸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基金净收益、期间交易 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向预留了准 确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四、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公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者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者还可通 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的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者的疑问、建议及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 机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 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六、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71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 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 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 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 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72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6年 12月 30日至 2017年 6月 16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新增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7-01-17 2 关于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 效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7-01-14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73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 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74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75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年 9月 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76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77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78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年 4月 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7.87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9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0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81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82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 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销 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83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并终止。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84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85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86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87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88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89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按去尾原则 处理;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 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 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 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90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规定。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91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两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相同,具体如 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92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240天。 93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 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 2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 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94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4、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 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 95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 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A、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 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B、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6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97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 限于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 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 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 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98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99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注册时间:1987年4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89.4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 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00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101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102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1)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103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 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 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 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 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 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 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104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 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 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2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 105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 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 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 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 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106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7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在 其他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 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 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108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 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109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 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 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 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 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 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 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110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 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 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 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 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111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差错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112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一方当 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 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 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 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差错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113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进行更新,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114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15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 116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117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页无正文,为《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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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