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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研究驱动C(002043)

天治研究驱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天 治 研究 驱 动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次 更 新) 
 
 
 
 
 
 
 
 
 
 
 
 
基金管理人 :天治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重要 提示 】 
本 基 金 由 天 治 稳 定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5 年 4 月 30 日证 监许 可 【2015 】 791 号文 变更 注册 , 并依 据 2015 年 6 月 9 日天治 稳定 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天 治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由
债券型 基金 转为 混合 型基 金、 调整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 、 基 金 费 用、 收益 分配 方
式、 估值 方法 以及 修订 基金 合同等 , 并更 名为 “ 天治 研 究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
自 2015 年 6 月 9 日 起, 《 天 治研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 原 《天
治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同 日起 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 天治研 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
会 变更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 会对本 基金 的变更 注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 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 基金 的 投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等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证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 资风险 。 投资 人 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 需充 分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投 资人 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 理风险 ,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 产生的 操作 风险 , 因 交 收 违约和 投资 债券 引发 的信 用风险 , 基金 投 资对象 与投 资策 略引 致的 特有风 险 等 。 本基金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小 企业 私募 债是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由非 上市 中小企 业 采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般情 况下 , 交易 不活 跃 , 潜 在较 大流 动 性风险 。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 质量恶 化时 , 受市 场流 动 性所限 ,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 卖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损 失。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较 高预 期风险 、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 品种 , 其 预 期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 债券 型基金 及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 及 《基 金 合同 》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 投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 投 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 自 主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 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 人 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 自行 负担 。 本 次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涉及 与 托 管 相 关 的 基 金 信 息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信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复核 ,除 特别 说明 外,本 次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7 年 6 月 9 日, 有关财 务数 据截 止日 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审 计) 。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36 七、基 金的 存续 ............................................................................................................................. 37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8 九、基 金的 投资 ............................................................................................................................. 46 十、基 金的 业绩 ............................................................................................................................. 55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6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57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1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2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4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5 十七、 风险 揭示 ............................................................................................................................. 70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3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5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8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0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2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4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5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其 他有 关规定 及 《 天治 研究 驱动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天治 研究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 费率等 与 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投资 人 在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 明 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由天 治稳 定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本基 金管理 人解 释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 明 书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 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 基金 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天 治 研究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本基 金由 天治稳 定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天治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 指 中信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指 《 天治研 究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天 治研 究驱 动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 天 治研 究驱 动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8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9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3、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5、个人 投 资人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6、机构 投 资人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7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 资人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人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 投资 人 18 、投资 人 :指 个人 投资 人 、机 构 投 资人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人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资 人 的合 称 1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0、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 、 转换、 转托 管 、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21、销 售机 构: 指天治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 条 件,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 协 议,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 的 机 构 22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 等 23、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天 治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天 治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4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 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5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投资 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申购 、 赎 回、转 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 起 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26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天治 研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原《天 治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自同一 日终 止 27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28 、存 续期 :指 《天 治稳 定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生 效至 《 天 治研究 驱动 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29 、基 金转 型: 指对 包括 天治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调 整基 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投 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基 金费 用、 收益 分配 方式、 估值 方法 、修 订基 金合同 并更 名为 ‘ 天 治研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等 一系 列事项 的统 称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30、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1、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3 、开 放日 :指 为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4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35 、 《 业务 规则》 : 指 《天 治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 理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 遵守 36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37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38、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39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0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1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 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 超过 上 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42 、元 :指 人民 币元 43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44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45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6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7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值的过 程 48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49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天治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莲 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复 兴西 路 15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吕 文龙 设立日 期: 2003 年 5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73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1.6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 续经 营 联系电 话:021-60371155 联系人 : 赵 正中 股权结 构: 吉林 省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出 资 9800 万 元 ,占注 册资 本 的 61.25% ; 中国吉 林森 林 工业集 团有 限责 任公 司出 资 6200 万 元, 占注 册资 本 的 38.75% 。 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层成 员 吕文龙 先生 : 董事 长 , 研 究生学 历 , 曾 任吉 林省 人 民银行 金融 管理 处办 事员 、 科 员、 副处 长, 吉林省 人民 银行 银行 处副 处长, 吉林 省人 民银 行外 汇管理 处副 处长 ,吉 林省 人民 银 行非 银行 处 副 处长, 中国 证监 会长 春特 派办机 构处 处长 、稽 查处 处长, 中国 证监 会吉 林监 管局期 货处 处长 , 吉 林省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兼任 吉林 省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委员、 副总 经理 。 赵玉彪 先生 : 董事 , 博 士 , 历任 吉林 省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证券 业务 部交 易部经 理、 吉林 省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洪山路 证券 营业 部经 理兼 驻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出 市代 表、上 海金 路达 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天 治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总 经理 、天治 北部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 长、天 治资 产北部 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柏广新 先生 : 董事 , 博士 ,高 级经 济 师 , 历任 吉林 省黄泥 河林 业局 副局 长 、 党委书 记 ,中 共 吉林省 延边 朝鲜 族自 治州 委员会 宣传 部常 务副 部长 ,延边 州人 民政 府副 秘书 长,延 边州 林业 管 理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局局长 兼吉 林延 边林 业集 团董事 长, 吉林 森工 集团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党 委书记 ,现任 全国人 大代表 。 常永涛 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学士, 历任 四川 省信 托投资 公司 上海 证券 总部 副总经 理 、 大 成 基金管 理公 司交 易员 、基 金经理 助理 、基 金经 理、 申万巴 黎基 金管 理公 司基 金经理 、投 资部 总 经 理,2009 年起 就职 于天 治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天治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武雷先 生: 独立 董事, 学 士, 历 任北 京市 政府对 外 服务办 公室 、 北 京市金 杜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 北京市 金杜 律师 事务 所上 海分所 合伙 人, 现任 君合 律师事 务所 上海 分所 合伙 人。 陶武平 先生: 独立 董事, 研究生、 硕士 学位, 历任 上海市 司法 学校 教务 科科 长、 上海 市 联 合 律师事 务所 专职 律师 、上 海市浦 东涉 外律 师事 务所 专职律 师、 上海 市申 达律 师事务 所法 定代 表 人 及首席 合伙 人 , 现任 观涛 中茂律 师事 务所 上海 办公 室主任 。 王明义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研究生 , 曾 任通 化市 矿务 局工程 处段 长、 吉林 省白 山市房 产局 技术 员、建 设银 行白 山市 支行 科长、 中国 银行 白山 市支 行副行 长、 中国 平安 保险 公司白 山支 公司 总 经 理、吉 林省 保险 行业 协 会 中介部 主任 。 现 已退 休。 侯 丹 宇女 士: 监 事会 主席( 职 工监 事 ) , 学士 ,历 任吉 林 省信 托有 限 责任 公司上 海 证券 业务 部营业 部经 理、 东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洪 山路 证券营 业部 总经 理、 天治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长、 副总 经理 ,现 任天 治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席 (职 工监 事) 。 牛葵女 士: 监事 ,本 科学 历,高 级经 济师 ,曾 在吉 林省信 托有 限公 司星 火项 目部、 证券 部 、 计划财 务部 、投 行部 、信 托资产 管理 部工 作, 现任 吉林省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察审 计部 副总 经 理 (主持 工作 ) 。 姚世家 先生: 监事, 硕士 , 高级会 计师, 曾任 吉林 省天桥 岭林 业局 太阳 林场 财务处 会 计 、处 长、吉 林省 天桥 岭林 业局 总会计 师、 副局 长、 局长 、吉林 省敦 化市 林业 局局 长、吉 林省 敦化 市 市 长,现 任中 国吉 林森 林工 业集团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许家涵 先生 : 职 工监 事, 经 济学 、 商务 英语 双学 士,2007 年 起就 职于 天治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天 治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权益 投资 部 总 监。 赵正中 先生 : 职 工监 事, 本科学 历, 1998 年起 就 职于中 国纺 织大 学,2000 年起就 职于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003 年加入 天治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信 息技 术部 副 总监 , 现 任公 司监 察 稽核部 副总 监。 刘伟先 生: 督察 长, 学 士 , 历任 吉林 省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星 火 项目 处项 目负 责人、 自营 基金 业务部 副经 理、 上海 全路 达创业 投资 公司 董事 长, 现任天 治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2 、现 任基 金经 理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王洋女 士 : 硕 士研 究生 ,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 证 券 从业经 验 9 年,2007 年9 月至今 就职 于天 治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交易 员、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201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5 年 3 月 16 日任 天治 天得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现任 公司投 资副 总监 及 固 定收 益部总 监,2014 年 9 月 4 日 起任 天治 可转 债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2016 年 12 月 7 日起 任天 治鑫 利半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 经 理、2015 年 2 月 17 日 起任 天治 稳 健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自2011 年12 月 28 日至 2015 年 2 月 17 日 ,秦 娟女 士 任基金 经理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为: 公司 总 经理 常永 涛 先生 ,权益 投 资部 总监 许 家涵 先生 , 研 究发 展部 总监尹 维国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总 监王 洋女 士。 4 、上 述人 员之 间无 亲属 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办理 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 基金 管理 人 将遵 守《 基金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 券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 定,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违 规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 未 公开 信息 、 利用 该信息 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 示他人 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则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益 ;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 利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 其 中内 控 大 纲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对 各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总揽 和指导 ,内 控大 纲 明 确了内 控目 标、 内控 原则 、内控 环境 、内 控措 施等 内容。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 会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档案 管理 制度 、信 息系 统管理 制度 、行 政管 理制 度、监 察稽 核制 度 和 危机处 理制 度。 部门 业务 规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 工 作要求 、业 务流 程等 的具 体说明。 1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 当覆 盖公 司 的各 项业务 、 各个 部门 或 机构 和各级 人 员, 并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 当科 学、 合 理、 有效, 公 司全 体职 员 必须 竭力维 护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任 何职 员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约束 的权力 。 (3) 独立 性原 则 : 公 司应 当在精 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充 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要 的机 构 、 部门和 岗位 ,各 机构 、部 门和岗 位职 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性 。监 察稽 核部 保持 高度的 独立 性和 权 威 性,协 助和 配合 督察 长负 责对公 司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管理工 作 进 行稽 核和 检查 。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内 部部 门 和岗 位的 设 置应 当权责 分 明、 相互 牵 制, 并通过 切 实可 行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5 )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基金 财 产、 固有 财 产和 其他财 产 的运 作应 当 分离 ,基金 投 资研 究、 决策、 执行 、清 算、 评估 等部门 和岗 位应 当在 物理 上和制 度上 适当 隔离 。 (6 )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运 用 科学 化的 经 营管 理方法 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 高经济 效 益, 力争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7 )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 具有 前瞻 性 ,公 司将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 规、 政策制 度 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和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环 境的 变化 及时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体系 进 行 相应的 修改 和完 善。 (8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则 : 在以 上原 则 的基 础上, 建 立定 量的 风 险控 制指标 体 系, 使风 险控制 更具 客观 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组 织体系 及职 能 公司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是 一个分 工明 确的 组织 结构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1 ) 董事 会合 规与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作 为 董事 会下设 的 专门 委员 会 ,其 主要职 能 是: 检查 公司经 理层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公司 章程 规定 的情 况;监 督、 控制 公司 在机 构设置 、管 理制 度 、 经营决 策程 序、 内控 体系 等方面 的合 规合 法性 ,发 现问题 及 时 向董 事会 汇报 ;研究 拟订 公司 的 风 险管理 战略 和政 策, 报董 事会批 准; 组织 制订 公司 风险控 制制 度; 检查 公司 风险控 制制 度的 完 善 性;检 查评 估公 司风 险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检查 公司部 门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完善 和执 行 ; 负责组 织对 公司 存在 的重 大风险 隐患 或出 现的 重大 风险事 故进 行内 部调 查, 并将调 查结 果和 处 理 意见报 告董 事会 ,由 董事 会决议 作出 处理 。 (2 ) 督察 长: 督察 长负 责公 司 的督 察稽 核 工作 ,对董 事 会负 责, 对 公司 的各项 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监察、 稽核 。 (3 ) 内部 控制 委员 会: 内部 控 制委 员会 是 公司 内部协 助 经营 管理 层 进行 风险控 制 与风 险管 理的非 常设 机构 ,负 责公 司内部 控制 层面 的风 险监 控。 (4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是 公司 的最高 投 资决 策机 构 ,在 内部控 制 组织 体系 中负责 基金 投资 决策 层面 的风险 管理 。 (5 )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 稽核 部 全面 负责 公 司的 监察稽 核 工作 ,对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 度和 风险 管理政 策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合规性 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管理层 和有 关机 构提 供独 立、客 观、 公正 的 意 见或建 议。 (6 ) 各业 务部 门: 风险 控制 是 每一 个业 务 部门 和员工 重 要的 责任 。 各部 门的主 管 在权 限范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围内, 对其 负责 的业 务进 行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各个员 工根 据国 家 法 律法 规、公 司规 章制 度 、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本 人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基 本制度 (1)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 公 司 根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 序递进 、 权责 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四层 监控 防线: 即一 线岗 位自 控与 互控为 基础 的第 一层 监控 防线; 部门 内各 子 部 门、 部 门和 部门 之间 的自 控和互 控为 基础 的第 二层 监控防 线; 内部 监察 稽核 部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各项业 务全 面实 施监 督反 馈的第 三层 监控 防线 ;以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为主 体的 第四层 监控 防线 , 实 施对公 司各 类业 务和 风险 的总体 控制 。 (2)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设立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部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的 职责 是 依据国 家的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序 和适 当的方 法对 监察 稽 核 对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 检查 和评价 。 (3) 投资 管理 制度 本 公 司制定 的基 金投 资管 理制 度和业 务操 作规 程包 括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管理 制度 以及 业务 手册 三个层 次。 ①本公 司制 定的 基金 投资 基本管 理制 度用 以规 范基 金投资 管理 方面 的相 关工 作, 包括 投 资 管 理的基 本原 则、 决策 程序 、组织 架构 ,以 及投 资管 理过程 中涉 及的 投资 、研 究、交 易、 投资 表 现 评估、 投资 风险 分析 和风 险控制 等工 作的 基本 规范 、程序 和 职 责等 。 ②投资 管理 相关 部门 权益 投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交 易部和 研究 发展 部等 分别 制定了 部门 管 理 制度, 用以 规范 每个 部门 的岗位 、职 责、 业务 和人 员等。 ③编制 投资 管理 业务 手册 ,包 括 《投 资手 册》 、 《 交 易手册 》 、 《研 究手 册 》等 ,作 为基 本管 理 制度和 部门 管理 制度 的重 要补充 ,用 以保 证投 资管 理相关 工作 规范 、有 序、 优质、 高效 地 进 行 。 (4)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 通过严 格执 行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 会 计政 策和 制度 , 做好 公司 各 项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会计 核算 和财务 管理 工作 ;并 做好 公司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的 会计核 算工 作, 以 如 实反映 和记 录基 金财 产运 作的情 况。 公 司确 保基 金 财产与 公司 固有 财产 完全 分开, 分别 设立 账户 进行管 理, 独立 核算 ,公 司股东 和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主张 权利 ,公 司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 计 核 算在业 务规 范人 员岗 位和 办公区 域上 进行 严格 区分 。公司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设立 账户 , 分 账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 和基金 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5)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担保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 软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 份、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 理、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 定了完 善的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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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 实 施、 维持和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任 。 本 公 司 特别声 明以 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并承 诺将根 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业务 的发 展不 断 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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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3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银 行 ” ) 住所: 北京 市 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35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 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从 事 同 行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结汇 、 售 汇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办理 黄金 业务 ;黄 金进出 口; 开展 证 券 投资基 金、 企业 年金 基金 、保险 资金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托 管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 机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保险 兼业代 理业 务 (有 效期 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依 法 须经批 准的 项目 , 经相关 部门 批 准 后依 批准 的内容 开展 经营 活动 。 ) 中信银 行 (601998.SH 、0998.HK ) 成立 于1987 年, 原名中 信实 业银 行, 是中 国改革 开放 中最 早成立 的新 兴商 业银 行之 一,是 中国 最早 参与 国内 外金融 市场 融资 的商 业银 行,并 以屡 创中 国 现 代金融 史上 多个 第一 而蜚 声海内 外。 伴随 中国 经济 的快速 发展 ,中 信实 业银 行在中 国金 融市 场 改 革的大 潮中 逐渐 成长 壮大 ,于 2005 年 8 月 ,正 式更 名“中 信银 行” 。2006 年 12 月, 以中 国中 信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集团和 中信 国际 金融 控股 有限公 司为 股东 ,正 式成 立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同年 ,成 功引 进 战 略投资 者 , 与 欧洲 领先 的 西班牙 对外 银行 (BBVA ) 建立了 优势 互补 的战 略合 作关系 。2007 年4 月 27 日, 中信 银行 在上 海交 易所和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成 功同步 上市 。2009 年, 中 信银行 成功 收购 中信 国际金 融控 股有 限公 司( 简称: 中信 国金 )70.32% 股权。 经过 三十 年的 发展 ,中信 银行 已成 为 国 内资本 实力 最雄 厚的 商 业 银行之 一, 是一 家快 速增 长并具 有强 大综 合竞 争力 的全国 性 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2009 年, 中信 银行 通过了 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订 并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SAS70 审订 报告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信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 有 效 性 全 面 认 可。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孙德顺 先生 ,中 信银 行 执 行董事 、 行 长。 孙先 生 自2016 年7 月20 日起 任本 行行长 。孙 先生 同时担 任中 信银 行( 国际 )董事 长。 此前 ,孙 先生 于 2014 年5 月至 2016 年7 月任 本行 常务 副行 长;2014 年3 月起 任本 行 执行董 事 ;2011 年12 月至 2014 年5 月 任本 行副 行 长,2011 年 10 月起 任本行 党委 副书 记; 2010 年1 月至 2011 年10 月任 交通银 行北 京管 理部 副总 裁兼交 通银 行北 京 市 分行党 委书 记 、 行 长 ;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12 月 任交通 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党 委书记 、 行长 ;1984 年5 月至 2005 年11 月在 中国工 商银 行海 淀区 办事 处、 海 淀区 支行 、 北 京分 行、 数 据中 心 ( 北京 ) 等单位 工作 ,期 间,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 分行 行长助 理、 副行 长 , 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兼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数 据中心 (北 京) 总经 理;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5 月 就职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孙 先生 拥有 三十 多年 的中国 银行 业从 业经 验。 孙先生 毕业 于东 北 财 经大学 ,获 经济 学硕 士学 位。 张强先生 , 中信 银行 副行 长,分管 托 管业 务。 张先 生自 2010 年 3 月起 任本 行 副行长 。此 前, 张先生 于2006 年4 月至2010 年3 月 任本 行行 长助 理、 党 委委 员, 期 间,2006 年 4 月至2007 年3 月曾兼 任总 行公 司银 行部 总经理 。 张 先生2000 年1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 本行 总 行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常务副 总经 理和 总经 理;1990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 先后在 本行 信贷 部、 济南 分行和 青岛 分行 工 作, 曾 任总 行信 贷部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分 行副 行 长 和行 长。 自1990 年 9 月 至今, 张先 生一 直为 本行服 务, 在中 国银 行业 拥有近 三十 年从 业经 历。 张先生 为高 级经 济师 , 先 后于中 南财 经大 学 ( 现 中南财 经政 法大 学) 、辽 宁 大学获 得经 济学 学士 学位 、金融 学硕 士学 位。 杨洪先 生, 现任 中信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硕士 研究生 学历 ,高 级经 济师 ,教授 级注 册 咨 询师。 先后 毕业 于四 川大 学和北 京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曾 供职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四川 省分 行、 中 国 工商银 行四 川省 分行 。 1997 年加 入中 信银 行, 相继 任 中信银 行成 都分 行信 贷部 总经理 、 支 行行 长,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总行零 售银 行部 总经 理助 理兼市 场营 销部 总经 理、 贵宾理 财部 总经 理、 中 信 银行贵 阳分 行党 委 书 记、行 长, 总行 行政 管理 部总经 理。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 信银行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批 准, 取得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 。 中 信银 行本 着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 的原 则, 切实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 截至 2016 年末 , 中 信银 行 已托 管 119 只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及 证券 公司 资产管 理产 品、 信托产 品、 企业 年金 、股 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 管 资产, 托管 总规 模达 到 6.57 万亿 元人 民币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 内部 控制 目标。 强化 内 部管理 , 确 保有 关法 律法 规及规 章在 基金 托管 业务 中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彻 执行 ;建 立完 善的 规章制 度和 操作 规程 ,保 证基金 托管 业务 持续 、稳 健发展 ;加 强稽 核 监 察,建 立高 效的 风险 监控 体系, 及时 有效 地发 现、 分析、 控制 和避 免风 险, 确保基 金财 产安 全 ,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2 、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信银 行总 行建 立了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的 风险控 制和 风 险 防范工 作; 托管 部内 设内 控合规 岗, 专门 负责 托管 部内部 风险 控制 ,对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各个 工 作 环节和 业务 流程 进行 独立 、客观 、公 正的 稽核 监察 。 3 、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中 信银 行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以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以控 制和 防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 险为 主线, 制定 了《 中信 银行 基金托 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中信 银行 基金 托 管 业务内 部控 制管 理办 法》 和《中 信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检查 实施 细则 》等 一整 套规章 制度 ,涵 盖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各 个环节 ,保 证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合法 、合 规、 持续、 稳健 发展 。 4 、 内 部控 制措 施 。 建 立了 各项规 章制 度 、 操 作流 程 、 岗 位职 责、 行为 规范 等 , 从 制度 上、 人 员上保 证基 金托 管业 务稳 健发展 ;建 立了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的 物质 条件 ,对 业务运 行场 所实 行 封 闭管理 ,在 要害 部门 和岗 位设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安 装了录 像、 录音 监控 系统 ,保证 基 金 信息 的 安 全;建 立严 密的 内部 控制 防线和 业务 授权 管理 等制 度,确 保所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独立 运行 ;营 造 良 好的内 部控 制环 境, 开展 多种形 式的 持续 培训 ,加 强职业 道德 教育 。 三、托 管人 对管 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和有 关法 律 法规及 规章 的规 定, 对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的 基金 业 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有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关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行为 ,将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 行 为或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将 以书面 形式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 销 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直 销柜 台 名称: 天治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莲 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复 兴西 路 15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吕 文龙 电话:021-60374900 传真:021-60374934 联系人 : 洪 韦芸 客服电 话:400-098-4800 (免长 途通 话费 用) 、021-60374800 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2)网 上直 销 : 天治 基金 网 上交易 平台 “E 天网 ” 网址:https://etrade.chinanature.com.cn/etrading 2 、代 销机 构 (1)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郭伟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 www.bank.ecitic.com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 张 宏革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8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王 曦 客服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5)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电话:010-5709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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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9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杨 成茜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7)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 :熊 奎 客 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 www.95599.cn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倪 苏云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9)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 :汤 征程 客服电 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杭州 市庆 春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8756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客服电 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czbank/ (1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 : 庞 晓芸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安 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010-85130544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 :权 唐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 :林 爽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www.jjm. com.cn (1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 朱 雅崴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5)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二 期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东 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6)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联系人 : 黄莹 客服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7)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新华 路 特 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新华 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8)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张 建军


电话:020- 37865070


传真:020 -22373718-1013


联系人 :罗 创斌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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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3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0)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 潘锴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网址: www.nesc.cn


(21)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 三 环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


(22)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传真:0755-82400826 联系人 :郑 舒丽


客服电 话:95511 转8 网址:www.pingan.com.cn


(23)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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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4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客服电 话:96518 ( 安徽) 、4008096518 ( 全国 )


网 址:www.hazq.com (24) 中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5)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6)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博 爱大 厦20-2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博 爱大 厦 20-25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 :陈 敏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2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宋明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 :李 珊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29)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30)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 长清 (代 行) 联系人 :刘 晨 客服电 话: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1)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6 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32)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33)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 :张 腾 客服电 话: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4)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网址:www.gf.com.cn (35)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36)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号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37)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 路13 号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8)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九 号华 远企 业 号D 座三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818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陈 征 客服电 话: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0871-8898130 网址:www.tpyzq.com (39)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东岗 西路 63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东岗西 路 6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619 联系人 :曹 占强 客服电 话: 甘肃 省内 :0931-96668 , 全国 :4006898888 网址:http://www.hlzqgs.com (40) 中天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 区光荣 街 23 号甲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南五马 路 121 号 万 丽城 晶 座 4 楼 中 天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电话:024-23280842 传真:024-86268016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 :袁 劲松 客服电 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41)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陕西 信托 大 厦16-17 楼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刘 建武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联系人 :刘 莹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42)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电话:021-64316642 传真:021-54653529 联系人 :陈 敏


客服电 话:4001099918 ( 全国) 021 -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4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44)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5)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单 丙烨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46)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 镇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8 楼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方 成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联系人 :周 轶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48)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571-81168051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紫穹 客服电 话:4000 766 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9) 北京 万银 财富 投资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联系人 :毛 怀营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50)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人 :魏 争 客服电 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51)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宋 丽冉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2)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金田 路卓 越世 纪中 心一 号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金田 路卓 越世 纪中 心一号 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 :鄢 萌莎 客服电 话:4006-877-899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53)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54)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童 彩平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5)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 市 西湖区 翠柏 路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95105885 网址:http://www.10jqka.com.cn/ (56)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http:// www.lufunds.com/ (57)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峨山 路 505 号东 方纯 一大 厦 15 层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朱 真卿





话: 021-20324159 传


真: 021-20324199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58)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孙 成岩 电


话: 0571-88337717 传


真: 0571-88337666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二、 登记机 构 名


称 :天 治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莲振 路 298 号4 号楼 23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复 兴西 路 15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吕 文龙 电


话:021-60374960 传


真:021-60374974 联系人 : 黄 宇星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0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郭 杭翔 、蒋燕 华 联系人 : 蒋 燕华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六、基 金 的 历 史沿 革 天治研 究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天治 稳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通 过转 型 变 更而来 。


天治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 关于核 准天 治稳 定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 【2011 】1379 号文 ) 核 准募集 , 基 金管 理人 为天 治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为中 信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天治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自 2011 年10 月12 日至 2011 年12 月23 日公开 募集 ,募 集结束 后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备 案手 续。 经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12 月 28 日 生 效。


2015 年6 月9 日, 天治 稳 定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 通讯 方 式召 开, 大会讨 论通 过了 天治 稳定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转型 议案 ,内 容包 括天 治稳定 收益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由债 券型 基金 转为混 合型 基金 、调 整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基金 费用 、 收 益分配 方式 、估 值方 法以 及修订 基金 合同 等, 并更 名为“ 天治 研究 驱动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 自2015 年6 月9 日 起, 《 天治研 究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 原 《 天 治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同 日起 失效。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 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将 进行 本基 金份 额的更 名以 及必 要信 息的 变更。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 以披 露; 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案 ,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或 者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相关 公告 中 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基 金 投 资人 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二、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申 购 、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申 购 开 始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赎 回 开 始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其 基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 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 开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登 记 机 构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 请, 投 资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 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申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询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量限制 1 、 投资 者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 上直销平 台或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其 他销售机 构申购 本基金份 额 时, 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 申 购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 元 , 追 加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柜台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时,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 追 加申 购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投资 者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为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申购 最低 金额 的 限 制。 2 、投资 者可多次 申购,对单 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 基金份 额不设上 限限制。 法律法 规、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3 、 其他 销 售机构 的 投资人欲 转入直销 柜台进行 交易要 受直销柜台 最低金 额的限 制。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4 、 投资 人 可将其 全部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本 基金按 照份额进 行赎回, 单笔赎 回份额不 得 低于 100 份。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构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在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赎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5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 投资人 每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限制 、 单个 投资 人 累 计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上 限 等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六、申 购与 赎回 费 用 1 、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销售 服务 费及 赎回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不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从 本类别 基金 资 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C 类 基金 份额 。 2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本基 金的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3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25% 应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4 、申 购费 率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A 类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A 类份额 采取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资 人可以 多次 申 购 本基金 ,申 购费 率按 每笔 申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表 如下 。 申购金 额(M,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1.00%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60%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20% M ≥500 万元 每笔收 取1000 元 C 类申购 费率 :本 基金 C 类份额 的申 购费 率与 A 类 份额申 购费 率相 同, 本基 金采取 前端 收费 模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资人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按 每笔 申购 申请单 独计 算。 本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表 如下 。 申购金 额(M,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M <50 万元 1.00%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60%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20% M ≥500 万元 每笔收 取1000 元 5 、赎 回费 率 A 类 赎回 费率 : 持有期 限(N) 赎回费 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 <6 个月 0.50% 6 个月 ≤N <1 年 0.13% 1 年≤N<2 年 0.07% N≥2 年 0 注:1 个月 按 30 日 计算,2 个月 按 60 日 计算 , 以 此 类推;1 年按 365 日 计算 ,2 年按 730 日计算 ,以 此类 推。 投资 人通过 日常 申购 所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自登 记机 构确认 登记 之日 起 计 算。本 基金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3 个 月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 月的 投资人 收取 的 赎回费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 续持有 期长 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100% 计 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计 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 用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C 类 赎回 费率 : 本基 金 C 类份 额赎 回费 率 最高不 超 过 0.5% , 随 申请 份额持 有时 间增 加而 递减 。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期 限(N) 赎回费 率 N<30 日 0.50% N≥30 日 0 对 C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 资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6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7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 销计划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 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 七、申 购份 额 、 赎回 金额 与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 对应 申购 费 率为 1.00%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01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00% )=99,009.90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009.90 =990.10 元


申购份 额=99,009.90/1.015 =97,546.70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三个月 ,对 应赎 回费 率为 0.5%,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1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100, 000 ×1.0 1 5 =101,5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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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3 赎回费 用= 101, 500. 00× 0 .50%=507.50 元


赎回金 额=101,500.00 -507.50 =100,992.50 元 3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 3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或发 生其 他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 、5 、6 项暂 停 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 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支付 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基金 单 个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净 赎回 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转入 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的 余额)超 过 前一 开放 日 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 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 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 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投资 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 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 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 暂 停赎 回: 连续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4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公 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 布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3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也 可 以 根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 布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 式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过户 登记 。基 金 管 理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 规 则办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 易 过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 基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 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 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九 、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通过持 续、 系统 、 深 入、 全 面的基 本面 研究 , 挖 掘具 有长期 发展 潜力 和估 值优 势的上 市公 司,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创 业 板、中 小板 以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包 括但 不限 于 国 债、金 融债 、央 行票 据、 地方政 府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可交换 债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短 期公 司债 券、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资 产 支持证 券、 次级 债、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 场工具 )、 股指 期货 与权 证等金 融衍 生工 具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优 先考 虑股 票类 资产的 配置 ,通 过精 选策 略构造 股票 组合 ,剩 余资 产将配 置于 固 定 收益类 和现 金类 等大 类资 产上。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股票组 合的 构建 完全 采用 “自下 而上 ”的 精选 策略 ,基金 管理 人依 托公 司研 究平台 ,组 建 由 基金经 理组 成的 基金 管理 小组, 基于 对企 业基 本面 的研究 独立 决策 、长 期投 资。 投资模 式的 特点 归结 为: 1 ) 研 究驱 动。 通过 系统 、细致 、前 瞻性 的上 市公 司基本 面研 究, 发掘 具备 成长性 、能 够 创 造价值 的上 市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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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7 2 ) 长 期持 有。 在上 述研 究基础 上, 主要 采取 买入 并长期 持有 的策 略, 降低 换手率 ,以 提 高 长期回 报; 基于企 业内 在价 值进 行长 期 投资 ,是 国际 资产 管理 领域内 较为 成熟 的做 法。 过去几 年中 , 证 券市场 逐渐 成熟 ,公 司基 本面与 股价 的关 系得 到了 加强。 实践 证明 通过 基本 面研究 ,不 仅能 发 现 一批高 质量 的上 市公 司, 而且能 坚定 持有 信心 ,获 取长期 投资 所带 来的 超额 收益。 随着中 国经 济进 一步 发展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不 断完 善,中 国经 济还 将涌 现一 大批可 供投 资 的 优质上 市公 司。 基于 企业 内在价 值的 长期 投资 模式 成为可 能。 在上述 目标 下, 我们 将坚 持“自 下而 上” 的精 选策 略,采 用定 量分 析与 定性 分析相 结合 的 方 法,精 选个 股, 构建 投资 组合。 1 )定 性分 析的 要点 第一、 具有 准确 、清 晰的 公司战 略, 并在 此基 础上 形成了 一套 可持 续发 展的 、良好 的商 业 模 式;第 二、 具有 独特 、可 鉴别的 企业 核心 竞争 力, 体现在 管理 、技 术、 品牌 、营销 、资 源、 渠 道 网络等 一个 或多 个方 面; 第三、 从公 司股 权结 构、 激励制 度、 组织 框架 、董 事会与 管理 层的 独 立 性、信 息透 明度 等方 面分 析具有 良好 的公 司治 理结 构。 2 )定 量分 析的 要点 第一、 财务 分析 :从 EPS 、EVA 等指 标未 来的 增长 情况分 析企 业未 来的 成长 性,并 配合 盈 利 能力、 运营 效率 、偿 债能 力等方 面的 系统 分析 ,比 较企业 在行 业中 的相 对地 位,甄 别其 真实 性 , 选择盈 利能 力强 、主 营业 务成长 快、 财务 结构 稳健 的上市 公司 ;第 二、 选择 具备成 长性 、能 够 创 造价值 的上 市公 司 。 通 过 计算与 比较 包 括ROC 、 企 业加权 平均 资本 成本 (WACC ) 、 企 业成 长(G) 等 核心指 标, 选择 具备 成长 性、能 够创 造价 值的 上市 公司; 第三 、估 值水 平合 理。选 择价 格低 于 价 值的上 市公 司, 或者 比较 企业动 态市 盈率 、PEG 等 指标, 选择 目前 估值 水平 明显较 低、 或相 对 合 理的上 市公 司进 行重 点投 资。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的 主要目 的是 风险 防御 及现 金替代 性管 理, 一般 不做 积极主 动性 资 产 配置。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投 资将坚 持安 全性 、流 动性 和收益 性作 为资 产配 置原 则,采 取久 期调 整 策 略、类 属配 置策 略、 收益 率曲线 配置 策略 ,以 兼顾 投资组 合的 安全 性、 收益 性与流 动性 。 3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利用自 下而 上的 公司 、行 业层面 定性 分析 ,结 合 Z-Score 、KMV 等 数量 分析 模 型,测 算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的违 约风 险。 考虑海 外市 场高 收益 债违 约事件 在不 同行 业间 的明 显差异 ,根 据自 上 而 下的宏 观经 济及 行业 特性 分析, 从行 业层 面对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违约 风险 进行 多维度 的分 析。 个 券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的选择 基于 风险 溢价 与通 过公司 内部 模型 测算 所得 违约风 险之 间的 差异 , 结 合流动 性、 信息 披露 、 偿债保 障等 方面 的考 虑。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对权 证标的 证券 基 本 面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根 据权 证的 高杠 杆性 、有限 损失 性、 灵 活 性等特 性, 通过 限量 投资 、趋势 投资 、优 化组 合、 获利等 投资 策略 进行 权证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 将 充分考 虑权 证资 产的 收益 性、流 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品 种与 类属选 择, 谨慎 进 行 投资, 追求 较稳 定的 当期 收益。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 持证 券, 定价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包 括市 场利 率、发 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成 及质 量 、 提前偿 还率 、违 约率 等。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上 述基 本面因 素, 并辅 助采 用蒙 特卡洛 方法 等数 量 化 定价模 型, 评估 其内 在价 值。 6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 本着谨 慎原 则, 参与股 指期 货投 资。 本基 金将根 据对 现货 和期 货市 场的分 析, 发挥 股指 期货 杠杆效 应和 流动 性 好 的特点 ,采 用股 指期 货在 短期内 取代 部分 现货 ,获 取市场 敞口 ,投 资策 略包 括多头 套期 保值 和 空 头套期 保值 。多 头套 期保 值指当 基金 需要 买入 现货 时,为 避免 市场 冲击 ,提 前建立 股指 期货 多 头 头寸, 然后 逐步 买入 现货 并解除 股指 期货 多头 ,当 完成现 货建 仓后 将股 指期 货平仓 ;空 头套 期 保 值指当 基金 需要 卖出 现货 时, 先 建立 股指 期货 空头 头寸, 然后 逐步 卖出 现货 并解除 股指 期货 空头 , 当现货 全部 清仓 后将 股指 期货平 仓。 本基 金在 股指 期货套 期保 值过 程中 ,将 定期测 算投 资组 合 与 股指期 货的 相关 性、 投资 组合 beta 的稳 定性 ,精 细 化确定 投资 方案 。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持有 的 股票 投 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 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 期; ; (15)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不 得超过 净资 产 的140% ;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投资 后, 应遵 守下 述比 例限制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其 中,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 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 值,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17)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本 基金持 有单 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8) 法律 法 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 基金 管理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 当 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 立健 全 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 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 率(税 后)+ 1% 。上 述“ 一年期 银行 定 期 存款利 率 ( 税后) ” 是指 当 年 1 月1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 公布并 执行 的一 年期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存款 基 准利率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所 在年 度以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并 执行 的一 年 期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存 款基 准利率 ”为 准。 本基金 采用 “一 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1% ”作 为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理 由是: 本基 金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追求长 期稳 定投 资回 报, 上述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够较 好地体 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并 易于 被投资人 理解和 接受 。 若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此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或有更 加适 合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金 管 理 人有权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 及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略 ,调 整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业 绩 比 较基准 的变 更须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而无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较 高预 期风险 、较 高预 期收 益的 品种, 其预 期 风 险收益 水平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及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七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净 值 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7年3月31日 。所 列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295,923.00 27.71 其中: 股票


1,295,923.00 27.7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59,699.78 5.55 其中: 债券


259,699.78 5.5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00,000.00 21.38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2,120,136.22 45.33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金合计


8 其他资 产


1,764.93 0.04 9 合计





4,677,523.93





100.00





2 、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68,917.00 19.05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1,450.00 1.1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 务业


- J 金融业 504,456.00 14.36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 理业 81,100.00 2.31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95,923.00 36.90





3 、基 金投 资前 十名 股 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988 中国银 行 35,000 129,500.00 3.69 2 601328 交通银 行 20,000 124,600.00 3.55 3 601398 工商银 行 25,000 121,000.00 3.45 4 000651 格力电 器 3,000 95,100.00 2.71 5 300070 碧水源 5,000 81,100.00 2.31 6 002415 海康威 视 2,500 79,750.00 2.27 7 600104 上汽集 团 3,000 76,140.00 2.17 8 000568 泸州老 窖 1,700 71,723.00 2.04 9 000333 美的集 团 2,000 66,600.00 1.90 10 000895 双汇发 展 2,800 63,140.00 1.80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4 、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债 券 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259,699.78 7.39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59,699.78 7.39 5 、期 末基 金投 资前 五名 债 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2001 14宝钢EB 800 86,096.00 2.45 2 113010 江南转 债 700 76,636.00 2.18 3 120001 16以岭EB 600 66,864.00 1.90 4 113011 光大转 债 270 27,000.00 0.77 5 113012 骆驼转 债 30 3,000.00 0.09 6 、期 末基 金投 资前 五名 权 证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7 、期 末基 金投 资前 十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的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95.50 5 应收申 购款 569.4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64.93 (4 ) 期末 本基 金持 有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3010 江南转 债 76,636.00 2.18 2 128013 洪涛转 债 103.78 0.00 (5 )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流通受 限股 票。 (6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可能 存在 尾差。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的业 绩数 据截 止 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较 表: 天治研究驱动 A 份额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6 月9 日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83% 0.31% 3.08% 0.01% -2.25% 0.30% 2016 年1 月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75% 0.25% 2.50% 0.01% 0.25% 0.24% 天治研究驱动 C 份额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11 月 13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18% 0.10% 0.44% 0.01% -0.26% 0.09% 2016 年1 月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5.5% 0.57% 2.5% 0.01% -8.00% 0.56%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十 一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期 货账 户 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 基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 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 抵 销 。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股指 期货合 约 、 权证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 资 产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 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 本 估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 值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 价值。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股 指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 6 、 基 金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按照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7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8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 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布。 四、估 值程 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 基 金份 额 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 管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 到更正 。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估值 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 错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误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益 , 决 定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7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处 理。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 交 易场 所及 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十 三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每次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20%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人 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人 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 当 投 资人 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期货 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 、基 金的 上市 费用 ; 11、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8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8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2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 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可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服务 等各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支配 使用。 本基 金销 售服 务 费 按前一 日 C 类 基金 份 额资产 净值 的 0.20% 年费 率计提 ,销 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售 服 务费 E 为 C 类份 额前 一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费 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 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 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 投 资人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 投 资人 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申购 和赎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回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 产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 人在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动 中 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 、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 三)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 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 信 息资料 。 ( 四)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在地中 国 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 五)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 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十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0、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23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六)澄 清 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介 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 八)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1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季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 包 括 投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况 、 风险 指 标 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投 资目 标等 。 2 、 本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 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及 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 例 和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3 、 基 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披露 所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的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 益率等 信息 。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文 件 中 披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 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 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 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 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十 七 、风险揭示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风险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发 生 变 化,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基金 投 资 于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接影 响着 国 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和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 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二)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接 受 投 资人 的 申购 和赎 回。 不断 变化的 申购 和 赎 回,尤 其是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赎回 时, 即使 市场 行情 没有发 生显 著变 化的 趋势 ,本基 金也 要进 行 股 票买卖 。然 而, 市场 的流 动性是 变化 的, 不同 时间 段、不 同 的 股票 ,其 流动 性都各 不相 同。 一 般 来说, 股市 上涨 期, 市场 流动性 较高 ;股 市下 跌 期 ,市场 流动 性低 ;大 盘蓝 筹股流 动性 高, 小 盘 垃圾股 流动 性较 低。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导 致本 基金无 法顺 利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或者 必须 付 出 较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这样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生 了风 险: 当发生 巨额 申购 时, 本基 金由于 不能 顺利 买进 股票 , 使得 本基 金的 持仓 比例 被动地 发生 变化 , 可能导 致行 情上 涨时 不能 实现预 期的 投资 收益 目标 ,影响 本基 金的 最终 投资 业绩;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本 基金 为了兑 现持 有人 的赎 回, 必须以 较高 的 代 价卖出 股票 ,从 而 影 响本 基金的 投资 业绩 。 (三)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 、股 指期 货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股指 期货 作为 一种 金融 衍生品 ,具 备一 些特 有的 风险点 。投 资 股 指期货 所面 临的 风险 主要 是市场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基差 风险 、保 证金 风险 等。具 体为 :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1) 市场 风险 是指 由于 股 指期货 价格 变动 而给 投资 者带来 的风 险。 市场 风险 是股指 期货 投资 中最主 要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由 于 市场流 动性 差或 合约 交易 活跃性 差 , 交 易参 与者 少, 买卖意 愿不 高, 期货交 易难 以迅 速、 及时 、方便 的成 交所 产生 的风 险。 (3) 基差 风险 是指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格 和指 数价 格之 间 的价 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 的风险 , 以 及不 同股指 期货 合约 价格 之间 价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 的期 现价差 风险 。 (4) 保 证金 风险 是指 由于 保证金 交易 的杠 杆性 , 当 出现不 利行 情时 , 股 价指 数微小 的变 动就 可能会 使投 资者 权益 遭受 较大损 失。 而且 股指 期货 采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如果 没有 在规 定 的 时间内 补足 保证 金, 按规 定将被 强制 平仓 ,可 能给 投资带 来重 大损 失。 2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由非 上市 中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由 于 不 能公开 交易 ,一 般情 况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在 较大 流动性 风险 。当 发债 主体 信用质 量恶 化时,受 市场流 动性 所限 ,本 基金 可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更 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 会 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五)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般 认为 : 国债的 信用 风险 可以 视为 零,而 其它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 机构 的信 用评 级确定 ,信 用等 级 的 变化或 市场 对某 一信 用 等 级水平 下债 券率 的变 化都 会迅速 的改 变债 券的 价格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 资 产。 (六)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 投 资人 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 、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七)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八) 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竞 争 、 代理 商违 约、 基金 托管 人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声明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人 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销售 , 但是 , 基 金并 不是销 售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也 没有 经销售 机 构担 保或者 背书 ,销售 机 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 本 金安全 。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 基 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通 过之 日起5日 内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决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效 。前 述决 议 自 决议 生效 后2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 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 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人 的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 期货 经纪 机构 或其他 为基 金 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 基金 申购 、赎 回、 转换 和 非交 易 过 户等业 务规 则;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 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 资人 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 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 基金 托 管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 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 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 投 资人 的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交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 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 册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 期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照 《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 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人 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 书 面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本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4)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 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5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且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重 大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并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10日 内决 定 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30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书面 表 决意 见 寄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交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允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 人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 之 一 ( 含二分 之一 ) 。 若到 会者 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不少 于本 基金 在 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2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 性 公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 面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含二分 之一 ) 。 若本 人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 之 一,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3 个月 以后 、6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 的 代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在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 本 基金 可采 用其 他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 场方 式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会 议程 序比照 现场 开会 和 通 讯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以采 用网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 采 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非 书面 方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 一)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 等 事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 作 日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 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 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人 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 的 投资人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 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 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自表 决 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自 生 效 之日 起2日 内 在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如 果 采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基 金管 理 人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基 金合 同解除 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通 过之 日起5日 内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决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效 。前 述决 议 自 决议 生效 后2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议 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 友好 协 商 未能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 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该会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 的地点 在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 性 的, 对双 方均 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 履行基 金合 同 和 托管 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人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二十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天治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莲 振路298 号4 号楼231 室 法定代 表人 : 吕 文龙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3]73 号 注册资 本: 1.6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其他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021-60371155 传真:021-60374934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7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 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3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创 业 板、 中小 板以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于 国债 、 金融债 、央 行票 据、 地方 政府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可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可 交 换债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短 期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资产 支 持 证券、 次级 债、 债 券回 购 、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 具) 、 股 指期 货与 权证 等金 融衍生 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 此 外, 如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 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禁 止投 资的投 资工 具。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95%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 证金后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1 )本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95%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8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模的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 出;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金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40% ,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 长期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净 资产 的140% ; 16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后 ,应 遵守 下述 比例 限制: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95%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券 、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 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20%;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基 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规定 ; 17 )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募 债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本基 金 持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8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10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6个 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3 、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 禁止 行 为 进行 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 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 限制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他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 管 人的同 意, 并按 相关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5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 (1)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 场 交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名 单后2个 工 作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 不 定期对 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名 单中 增加 或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时须 向基 金托 管 人 提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 人于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 收到后 , 对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 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时 提 醒 基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并 造成 基金 资 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担相应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 定的该 交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进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有 利 于 信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 方式 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与 交易对 手重 新确 定 交 易方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相应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 不 承担责 任,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3)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国 建设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调整 核心 交 易 对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在与 核心 交易 对手 以外的 交易 对手 进 行 交易时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 行 赔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中 严格 遵循 了上 述监 督流程 ,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 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在基金 管理 人与 核心 交易 对手, 以约 定适 用的 交 易 方式进 行交 易的 情 况 下,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起 的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不承 担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权要 求相 关 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对于 相关 责任人 未足 额赔 偿导 致的 相关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6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等 涉 及 到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 险。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建 设 银 行、中 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等 ,本 基金 投资 除核 心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 行存 款出现 由于 存款 银 行 信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偿,之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对 于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不 承 担 赔偿责 任。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核心 存款 银行 名 单 进行调 整。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8%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上 述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度 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2 个工 作 日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 至基 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上述 资料 后2 个工 作 日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 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资 料。 (3)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有 关必 要书面 信息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将上 述 信 息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4)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 督,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上述 资 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就该 风险的 消除 或防 范 措 施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 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8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中期 票据 业务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应 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 理 人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原因 和解决 措施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所通 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因 市场 变化,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的 中期票 据超 过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10 个交 易 日内将 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比 例要 求。 9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业 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应符 合证 监会 《关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金 管理 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 预 案、信 用风 险处 置预 案等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 以 书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3) 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流动性 风险 负责 ,确 保对 相关风 险采 取 积 极有效 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动 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赎 回或 市场 发 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 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支 付 结 算。 (4)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制定 的风 险控 制制度 对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 债 券的额 度和 比例 进行 监督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对 相应 风险控 制制 度进 行修 改的 ,应及 时修 订后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比 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如 发现 异 常 情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和 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6) 如 因市 场变 化,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在10 个 交 易日内 将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 要求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三)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 在 下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书 面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 管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因 其违 反基 金合 同而 致使 投 资人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 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书面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 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 证 券 账户、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 据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 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确认 后未 能在 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偿 基金 因此 所 遭 受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同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正当 合理 理由可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进行 核查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 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 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与 独立 。 5 、 对 于 因 基金 申 购 、基 金 投资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应收 财 产, 应 由 基金 管 理 人负 责 与有 关 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 通知并 有义 务配 合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配 合基金 管理 人进 行追 偿, 但对此 不承 担 责 任 。 6 、 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二)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 应严 格管 理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账 户、 及时 核查账 户余 额。 2 、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人 刻制 、保 管和 使用。 3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活动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三)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2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托 管人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用 于所 托管 产品 的证 券资金 清算 。结 算备 付金 、结算 互保 基金 、 交 收价差 资金 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4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不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书面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5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四)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 市 场 的交易 资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 金 的清算 。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议 , 正 本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投 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协 助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 管 人的保 管库 ;其 中实 物证 券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保管 ,相 关业 务程 序另 有限制 的除 外。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 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合同 签署 后5 个 工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 达、 挂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 将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自文 件保 管部 门15 年以上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章 的合 同 传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 得转 移。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 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资产份 额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后以 双 方 认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基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基 金净 值 予 以公布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管 理人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双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增 事项 ,按 国 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 计 问题,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登记 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保管 方式 可以 采用电 子或 文档 的 形 式。保 管期 限 为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 每年6 月 30 日、 每年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每 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合同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 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 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 有关 法 规 规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应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双方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 履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 的 托管 协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如 下: (一) 持有 人注 册与 过户 登记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注册 登记 中心, 配备 安全 、完 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 确、及 时地 为 投 资者办 理基 金帐 户的 开立 、变更 、注 销等 业务 ;为 投资者 登记 存管 认购 、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所 发 生的基 金份 额; 为投 资者 提供基 金账 户和 基金 交易 的资料 查询 。 (二) 资料 寄送 服务 (1) 账户 确认 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个性化 寄送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确认 书 , 如无 需求 一律 默认为 不 寄 送 。 (2) 对账 单 对账单 的寄 送方 式默 认为 电子邮 件方 式。 如投 资者 需 要对账 单个 性化 寄送 或者 查询交 易明 细, 请致电 本公 司客 服中 心或 登陆公 司网 站。 (3)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三) 网络 在线 服务 与网 上交易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投资者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投诉 、建 议 和 寻求各 种帮 助。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告 、投 资资 讯、 理财 刊物、 基金 常识 等各 种信 息,投 资者 可 以 根据各 自的 使用 习惯 非常 方便的 自行 查询 或信 息定 制。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为投 资者 提供基 金账 户开 户、 网上 交易、 帐户 查询 、电 子对 帐单申 请、 修 改 密码等 多种 服务 。 公司网 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信 箱:marketing@chinanature.com.cn (四) 信息 定制 服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还可 为基 金投 资者 提供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 心 提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 E-MAIL 定 期为 客户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内容 包括 : 每笔交 易确 认查 询 、 公司 最新公 告等 。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 查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8:30-17 :00 为投 资 者提供 服务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该 热线 获得 业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诉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客服电 话:400-098-4800 (免长 途通 话费 用) 、021-60374800 传真:021-60374934 (六) 投诉 受理 投资者 可以 拨打 天治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或以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对 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提所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基 金 管理人 承诺 在2 个工 作日 之内对 投资 者的 投诉 做出 回复。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诉 ,基 金管 理 人 将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 日进 行回复 。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二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自 2016 年12 月10 日至 2017 年6 月9 日 期间 , 与本基 金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有关的 公告 如下 : 1、 2016 年 12 月 14 日 ,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了 《天 治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旗下基 金所 持 长信科 技、 万家 文化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 2、 2016 年 12 月 22 日 ,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了 《天 治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开放 式基金 参加 交 通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3、 2016 年 12 月 29 日 ,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了 《天 治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参 加中国 工商 银行 “2017 倾 心回馈 ”基 金定 投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4、 2016 年 12 月 29 日 ,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了 《天 治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参 加中国 农业 银行 基金 申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5、 2016 年 12 月 30 日 ,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了 《天 治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增 加深 圳 前海微 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参加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6、 2017 年1 月3 日 , 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了 《天 治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12 月 31 日基 金净 值公告 》。 7、 2017 年1 月17 日 , 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了 《天 治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整旗 下基金 所持 中 鼎股份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8、 2017 年1 月20 日 , 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了 《 天 治研 究 驱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4 季度 报告 》。 9、 2017 年1 月21 日 , 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了 《天 治研 究 驱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2017 年第1 次) 》。 10 、 2017 年 2 月 23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了 《天 治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开放 式基金 参 加 交 通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11 、 2017 年 3 月 10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了 《天 治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开 放 式 基 金参加 宜信 普泽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12 、 2017 年 3 月 30 日 , 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了 《 天 治研 究驱 动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年度 报告 摘要 》。 13 、 2017 年 4 月 17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了 《天 治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公司 法定代 表 人 变 更的公 告》 。 14 、 2017 年 4 月 21 日 , 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了 《 天 治研 究驱 动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1 季度 报告 》。 15 、 2017 年 4 月 24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了 《天 治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开放 式基金 参 加 交 通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16 、 2017 年 5 月 2 日, 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了 《天 治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变更 公告 》 。 17 、 2017 年 5 月 19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了 《天 治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 参 加 中泰证 券网 上交 易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18 、 2017 年 6 月 8 日 , 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了 《天 治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整旗 下基金 所持 欧 菲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 三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 四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 处 备投 资人 查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天 治研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 注册 的文件 (二) 《 天 治研 究驱 动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 天 治研 究驱 动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 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及 基金 的 各 种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天治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