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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长乐定开债(001246)

兴银长乐定开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兴 银 基金管 理 有限责 任 公司 
 
 
 
 
兴银长乐 半年 定 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兴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内容截止日:2017 年 6 月 9 日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重 要提 示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2015年4月14日《关于准予 华福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5〕609号) 注册公开募集。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5年6月9日起正式生效 , 自该日起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
称 “基金管理人” )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华福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 以充
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 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为目标。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收益 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
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 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 应 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17 年6月9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17年第1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2017年3 月31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7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4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8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24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5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封 闭期 和开放 期 ............................ 26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28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投 资 .......................................... 36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 46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47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48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53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55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57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58 第 十八 部分


风险 揭示 .......................................... 64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67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内 容摘 要 .................................. 69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85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97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99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0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 101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指 《兴 银长 乐 半年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 金合 同:指 《 兴 银长乐 半年 定期开 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兴 银长 乐 半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兴银 长乐 半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兴银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或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 则》 :指 《 华福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登记机构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4、 封闭期: 本 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 个月对 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6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 本基 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 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 则该日为该年度对 月的最后一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5、 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 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 , 最短不少于 1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 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 即开放期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 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 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 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5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设立时间:2013 年 10 月 25 日 客服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3 亿元 联系人:陈婷 本公司经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289 号文批准, 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成 立。2016 年 9 月 23 日, 公司股东同比例增资, 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变更 为 14,300 万元。增资后 股东出资比例维持不变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比 例为 76%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为 24% 。2016 年 10 月 24 日,公司 法定名称由 “华福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变 更为 “兴银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陈文奇先生, 博士研究 生。 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私人银行 部副总经理,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零售信贷部副总 经理。 现任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兼任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张力先生, 本科学历、 硕士学位, 中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分行资金计划处科长,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 负责人、自营投资板块处长。现任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 总经理,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冯静女士, 本科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福建华福咨 询有限公司评估部副经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理、 国际业务部经理、 福建华福信息资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福建华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投行部总经理助理、投行部负责人。现任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马庆泉先生, 博士研究生。 历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总裁、 副董事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副理 事长、 秘书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中 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马光远先生, 博士研究生。 历任浙江省 嘉兴市乡镇企业局下属企业总经理助 理、 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战略部经理、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由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重组合并) 高级经理、 法律主管、 中央电视台财 经评论员。 现任北京中视旭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高级战略顾问、 兴银基 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叶少琴女士, 博士研究生。 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福建龙溪轴承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 福 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独立董事。 潘越女士,博士研究生。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讲师、硕士生导师、 副教授。 现任厦门大学经济 学院金融系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林煜先生, 硕士研究生。 历任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总经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华福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施世兴先生, 硕士研究生。 历任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人力资源部科员、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薪酬与绩效管理组群组经理。 现任兴银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职工监事 。 高宇先生, 博士研究生。 历任 华福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现任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职工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陈文奇先生, 博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私人银行 部副总经理,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零售信贷部副总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经理。 现任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兼任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张力先生, 本科学历、 硕士学位, 中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分行资金计划处科长,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 负责人、自营投资板块处长。现 任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 总经理,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刘建新先生, 本科学历。 历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华福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保障部负责人。 现任 兴银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林佳女士, 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历任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部 财务、 财务经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管理组经理、 总经理助 理, 华福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 兴银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四)基金经理 陈博亮先生, 硕士研究生, 拥有 9 年银行、 基金行业工作经验。 曾任职于中 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 历任交易员、 投资经理、 高级投资经理。 现任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监, 自 2015 年 11 月起担任兴银鼎新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11 月起担任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11 月起担任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起担任兴银长禧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自 2016 年 11 月起担任兴银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2 月起担任兴银长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起担任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起担任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洪木妹女士,自 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3 月 20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五)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公司总经理张力、 总经理助理洪木妹、 固定收益总监陈博亮、 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助理许蔚、中央交易室副总经理陈晖。 (六)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 遵守《 基金 法》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说 明书 列明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及限制 进行基金 资产的投资。 2、基 金管 理人严 格按 照法律 、法 规、规 章的 规定, 基金 资产不 得用 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其他 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 概述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 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措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交易工作管理制度、 基 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保密管理制度、 危机处理 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 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 、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 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 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 性; 基金管理人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 公司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三)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 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 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董事会对公 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 对公司全体人员和业务监督控制。 2、监 事会 :监事 会依 照公司 法和 公司章 程对 公司经 营管 理活动 、董 事和公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 察长 :督 察 长对 董事会 直接 负责。 负责 公司的 监察 与稽核 工作 ,对公 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 规及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合规 及风险 管理 委员会 是为 加强公 司在 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 专门委员会之一 , 向公司总经理负责。 通过 召开会 议形式开展工作,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实施检查、 监督、 控制和指导, 主要职责是 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监 察稽 核部: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 况进 行合规 性监督检查,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 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6、各 业务 部门: 内部 控制是 每一 个业务 部门 和员工 最首 要和基 本的 职责。 各部门的 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 进行 自律。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基金 管理 人业务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制度。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 发 展概况 及财 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 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 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 优质、 高效的金融服务。 根据 2016 年年报,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0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70.60 亿元, 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538.50 亿元。 三、 托 管业务 部的 部门设 置及 员工情 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处、 运营管理处、 稽核 监察处、 科技支持处、 市场处、 委托资产管理处、 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 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业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 ,兴业银行已 托管开放式基金 173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5442.02 亿元。 五、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 风 险控 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 风险 管理部、 审计部、 法律与合规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作为本行内设专门委员会, 主要负责本行 内部控制重大事项的审议; 风险管理部作 为本行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定、 实施及 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对本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 督; 审计部作为本行内部审计的主管部门, 对本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进 行检查、 评价; 法律与合规部作为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所在部门, 对本行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行使相关管理职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 察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 施 。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规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符 合法 律、 行政法 规的 规定和 监管 部门的 监管要求; (2)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贯穿本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的全过 程和 各个操 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3) 重要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在全面 控制 的基础 上突 出重点 ,针 对重要 业务与事项、 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 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4) 独立 性原则 。内 部处室 和岗 位的设 置应 权责分 明、 相对独 立、 相互制 衡,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部门; (5) 有效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体系 应同所 处的 环境相 适应 ,以合 理的 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 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6) 审慎 性原则 。内 控与风 险管 理必须 以防 范风险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 , “ 内控优先” , “制度优先” ,审慎发展本行资产托管业务; (7) 责任 追究原 则。 各业务 环节 都应有 明确 的责任 人, 并按规 定对 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8) 制衡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在治理 结构 、机构 设置 及权责 分配 、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六、 内 部控制 制度 及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稽核监 察处 指导业 务处 室进行 风险 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 对独 立的业 务操 作空间 :业 务操作 区相 对独立 ,实 施门禁 管理 和音像 监控。 5、人 员管 理:进 行定 期的业 务与 职业道 德培 训,使 员工 树立风 险防 范 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 备的 《应急预案》 , 并 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 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一)直销机构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联系人:陈婷 联系电话:021-20296237 传真:021-68630069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6326 (二)其他销售机构 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21-20655179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400-88-96326 2、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传真:021-232191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客服电话:95553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19-031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唐湘怡 联系电话:021-54514600 传真:021-6438530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费超超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4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4008-773-772 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周雪晴 联系电话:010-60834772 传真:010-60836029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95548 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68722193 公司网站:www.citicssd.com 客服电话:95548 1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 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1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崴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客服电话:95521 12、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联系人:徐璐 联系电话:021-63898427 传真:021-68776977 公司网站:www.shhxzq.com 客服电话:4008205999 1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公司网站:www.cgws.com 客服电话:400-666-6888 (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4 楼 办公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联系人:高文军 联系电话:021-20296279 传真:021-68630068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杭州市西溪路 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 9 层 邮编:310007 执行事务合伙人 :胡少先


联系人:吴志辉 电话:0571-88216700 传真:0571-88216999 经办注册会计师: 谭炼、吴志辉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第六 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兴银长乐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经 2015 年 4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609 号文件准予注册。 一 、基 金类型 和存 续期间


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定期开放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募 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 609 号文批准,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于 2015 年 6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2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5,000,689,469.38 份 ,其中利息 结转基金份额共计 50,000.14 份,募集户数为 491 户。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第七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封 闭期 和开 放期 一 、基 金的封 闭 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 期首日的 6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基金 合同生效日的 6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 (包括该日) 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 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 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该年度对月的最后一日。 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 、基 金的开 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 ,最短 不少于 1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 即开放期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 除之日起次日, 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 、封 闭期与 开放 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9 日 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6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即 2015 年 6 月 8 日至 2015 年 12 月 8 日。第一个 开放期时间为 3 个工作 日,首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 日为 2015 年 12 月 12 日, 首个开放期为自 2015 年 12 月 8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 ;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 期首日的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6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即第二个封闭期为 2015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6 年 6 月 11 日 (该期间不代表真实情况, 具体将按 2016 年所发布的节假日时间表进行调整) , 以此类推。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第 九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 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 该日) ,本 基金 进入首 个开放 期, 开始 办理申 购和赎 回等 业务 。本基 金每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 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投资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 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 投资者 通过直销柜台办理申购业务, 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申购业务, 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 费) , 具体办 理要 求以 销售机 构的交 易细 则为 准,但 不得低 于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最低限额。 其他销售 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低于 100 份 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 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请投资者关注基金管理人公告。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申购费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0 万元 0.1% M≥500 万元 0% 2、赎回费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1)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赎回费率为 0.1% ;


(2)其他情况的赎回费率为 0%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50000/1.016=49,212.6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 49,212.60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1 万份,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 1.120=11,2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1 万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20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的封 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在本基金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支付 结算机 构或 登记机 构的 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 应顺延。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 受某 笔或某 些赎 回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 支付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办理,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回并延缓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 上暂 停及 恢 复基 金申购 与赎 回的公 告规 定,不 适用 于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开放期与封 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十二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金的 冻结 和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 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七、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第 十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地方政府 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 。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 也不参与一级 市场新股申购或股票增 发。 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 在每次开放期的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值的 5% 。 三 、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周期、 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 率曲线分析, 自上而下决定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 并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统, 深 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 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以获取较高的债 券组合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 期限结构配置、 类 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杠杆放大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来确定组 合的整体久期, 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 有效地控 制整体资产风险。 当预测利率上升时, 适当缩短投资组合 的目标久期, 预测利率 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 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 予方向性的判断; 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 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 投资者的期限偏好, 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 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 结构。 通过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 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 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 在确定组 合久期和期 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 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 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 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 中、 短期债券收 益率差异变化, 相同久期债券 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 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 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 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 形策略; 其次, 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 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5)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 利用买断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等方 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 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3、债券投资策略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1)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 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 本基金将在内部 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 积极投资信用债券, 获 取信用 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二 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 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 行业信用状况、 信用债券 市场流动性风险、 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 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 行业走势, 确定各期限、 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 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 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 未来信用利差 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 企业 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型分析, 并结合市场环 境情况等, 本基金在一、 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 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①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以及阶段性市场投资主题的变化, 综合考虑宏观调控目标、 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 精选成长前景明确或受益政策扶 持的行业内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布局。 另外, 由于宏观经 济所处的时 期和市场发展的阶段不同, 不同行业的可转换债券也将表现出不同的风险收益特 征。在经济复苏的初期,持有资源类行业的可转换债券将获得良好的投资收 益; 而在经济衰退时期, 持有防御类非周期行业的可转换债券, 将获得更加稳定的收 益。 ②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上,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③条款博弈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公司基本面, 包括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预测其未来发展 战略和融资需求, 结合流动性、 到期收益率、 纯债溢价率等因素, 充分发掘这些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条款给可转换债券带来的投资机会。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住 房抵 押 贷款 等作 为基础 资产) ,仍 处于 创新试 点阶段 。产 品投 资关键 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投资 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4、 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 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 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管理人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二)投资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 根据基金投资目标, 并综合考 虑政治、 经济及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 经理提出的资产、行业配置计划或重大投资决定。


2、 研究部门根据宏观经济、 债券市场运行态势、 信用债券发行人调研、 数 量化支持等研究成果对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支持。


3、 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资产类别配置比 例 (范围) 、 组合剩余期限 (范围) 和组合的信用风险结构 (范围) , 以及内外部 的研究支持,在自身的职权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价位、策略等, 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并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 基金经理根据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方案, 结合市场的运行特点, 根据权限 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 并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委托。 交易员在执 行交易前应检查核对基金经理交易指令是否符合投资限制、 是否合法、 合规、 是 否有效等。 交易员根据投资限制和市场情况, 按交易委托确定的种类、 价格、 数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量、 时间等要素, 执行交易指令, 最终实现投资计划。 如 果市场和交易出现异常 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5、 投资部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收益归因分析、 按风险调整的收益 率等进行分析计算、 将基金实际投资业绩与投资基准, 以及与同行业可类比基金 的业绩分别进行比较, 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有效评价基金运作情况, 为下一阶段 投资工作提供参考。


6、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 议 , 对投资的执行过程进行合规监控。 基金经理依据市场变化、 申购赎回等情况,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五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 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 期的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值的 5%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 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6)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 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该指数 旨在综合反 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 交易所市场, 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 的其他所有债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适合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 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长期预期风险 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债权 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 通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九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7 年 第 1 季度报告, 所载数 据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4,865,489,370.00 96.09 其中: 债券


4,839,702,000.00 95.58 资产支 持证 券


25,787,370.00 0.51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0,000,000.00 0.7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8,156,077.47 0.56 8 其他资 产


130,052,778.87 2.57 9 合计





5,063,698,226.3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63,614,000.00 9.1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49,230,000.00 6.90 4 企业债 券 3,477,446,200.00 68.7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336,983,800.00 6.66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459,688,000.00 9.08 9 其他 101,970,000.00 2.01 10 合计 4,839,702,000.00 95.62 注: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中其 他项 为私募 债。


5、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70209 07 国开 09 3,500,000 349,230,000.00 6.90 2 11161717 1 16 光大 CD171 2,500,000 244,550,000.00 4.83 3 11161716 8 16 光大 CD168 2,200,000 215,138,000.00 4.25 4 1480194 14 郴 州债 1,700,000 179,843,000.00 3.55 5 1480214 14 宜 兴经 开债 1,600,000 169,888,000.00 3.36 6、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589068 15 兴银 2B 437,000 25,787,370.00 0.51 7、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 期内, 未发 现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本 期出 现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2) 本基 金未进 行股 票投资 ,不 存在前 十名 股票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库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1,111.1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0,021,667.7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0,052,778.8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 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 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5 年 6 月 9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5.80% 0.13% 2.74% 0.07% 3.06% 0.06%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04% 0.09% -1.63% 0.09% 4.67% 0.00%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0.69% 0.07% -1.24% 0.07% 1.93% 0.00% 2015 年 6 月 9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9.77% 0.10% -0.19% 0.09% 9.96% 0.01% 注:1 、本 基金 成立 于 2015 年 6 月 9 日; 2、比 较基 准为 :中 债综 合 全价( 总值 )指 数(0571.cs) 。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挂牌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和私 募债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1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 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按 成本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包括第 3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 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等相关规定以 及《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或 不可抗 力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收益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 分配的现金收益, 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 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为 0.4%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相关 法律 法规关 于信 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 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情况。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第十 八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适合 具有中等风险承受能力, 并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的投资 者。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 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市场风险主 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的变 化对 债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 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 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 债券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 若 收益 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方发生 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3、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4、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本基 金为债 券型 基金, 在具 体投资 管理 中,本 基金 可能因 投资 债券类 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也可能因投资信用债券而面临较高的信用风 险。 在任一开放期到期日日终,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 量少 于 200 人;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届时投 资者 将面临 基金 资产变 现及 其清算等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2)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封闭期后开放 1-20 个工作日的申购 赎回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 在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6、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 会 计 部门欺诈。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 、声 明


本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募 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 投资价值、 收益 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对是否 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 、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以及 本基金的其他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风 险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均低于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在进行 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等 信息披露文 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资 人自 愿投资 于本 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 销售 机构销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 销售机构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 销售 机构担保 收益, 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生 效后方 可执 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和登 记机 构的相 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账 户、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 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单独 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不 包括 本基金 开放 期与封 闭期 运作方 式的 转换,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和(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程 序(法 律法 规 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在不 对份 额持有 人权 益产生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7) 基金 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 不与 法律法 规冲 突的前 提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生 效后方 可执 行, 自 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上海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职 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陈文奇 成立日期:2013-10-25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28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银复〔1988 〕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 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地方政府 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 。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 也不参与一级 市场新股申购或股票增 发。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 在每次开放期的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值的 5%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因封闭期和开放期转换导致需调节投资限制比例监督 要求时, 提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相应的变更事项。 基金托管人据此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进行投资监督指标的调整。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 期的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值的 5% ; (2) 本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6)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章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 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 工 作日 内 进行回 函确 认已 知名单 的变 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 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与存款 银行 建立定 期对 账机制 ,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照有关 法规 规定, 与基 金托管 人、 存款机 构签 订相关 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 金管 理人在 投资 中期票 据前 ,应当 对投 资中期 票据 业务进 行研 究,认 真评估 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 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 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下简称 “ 《制度 》 ” ), 以规范 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 未来 有关监 管部 门发布 的法 律法规 对证 券投资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 金托 管人有 权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在相 关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时 的法 律法规 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 金托 管人按 照上 述投资 限制 对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行为进 行监 控。基 金托管人如认真履行 了上述监督责任, 则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期票据所导致的 风险不承担责任。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 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 等有 关 规定后 ,基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 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基金托 管 专 户 , 也 称 为 资 金账户, 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 该 基金 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 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 托管专户进 行。 2.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 以办 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 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 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 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 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复核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 基 金 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均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 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3.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 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 上海市, 按照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 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 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 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 基金份额。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 则为准。 三、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投资人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 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公司客服电话及网站进行查询。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 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 一季度或一年内所有申购、 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 金额、 数量、 价格以及当前 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 (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 )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四 、投 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 呼叫中心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其他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 其他销售 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五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热线: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8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hffunds.cn 电子信箱:services@hffunds.cn 六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 式 联 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保 投资 前,您/ 贵机构已 经全 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1、近 三年 基金管 理人 及其高 级管 理人员 没有 受到过 中国 证监会 及工 商、财 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披露方 式 披露日 期 1.


华福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开 放申购 、赎回 业务 公告 证券日报 、公司 网站 2016 年 12 月 16 日 2.


华福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证券日报 、公司 网站 2017 年 1 月 20 日 3.


华福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 新)(2017 年第 1 号) 公司网站 2017 年 1 月 23 日 4.


华福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2017 年 第 1 号) 证券日报 2017 年 1 月 23 日 5.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直销 账户名称 变更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 证 券时报 、 公 司网 站 2017 年 2 月 8 日 6.


华福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第 1 次分红公告 上海证券 报 、 公司 网站 2017 年 2 月 11 日 7.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高级 管理人员 变更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 证 券时报 、 公 司网 站 2017 年 2 月 14 日 8.


华福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变更公 告 证券日报 、公司 网站 2017 年 3 月 20 日 9.


华福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 公司网站 2017 年 3 月 29 日 10.


华福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摘 要 证券日报 2017 年 3 月 29 日 11.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更名 事宜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 证 券时报 、 公 司网 站 2017 年 3 月 30 日 12.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证券日报 、公司 网站 2017 年 4 月 21 日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 文件 一 、 中国证监会准予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 文件 二、 《兴银 长乐 半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三、 《兴银 长乐 半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 四、 法律意 见书 五、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中国证 监会 要求的其 他文 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兴银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2017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