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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金宝A(000644)

招商招金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 招金宝货币 市场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 书 
( 二零 一 七 年 第二 号) 
 
 
 
 
 
 
 
 
 
 
基金管理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零一七 年七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 重要提示 招商招金宝 货币 市 场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经中 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2014 年5 月12 日 《 关于 核准 招商 招 金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 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4 〕471号文) 注册 公开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于2014 年6 月18 日正 式 生效。 本基 金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 或“管 理人” )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 并 不 表 明 其对 本 基金 的 价值 和 收 益 作出 实 质性 判 断或 保 证 , 也不 表 明投 资 于本 基 金 没 有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投资 者 购买货 币市 场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或 者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基金管 理人 不 保证投 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当 投资人 赎回 时, 所得 或会 高于或 低于 投 资人先 前所 支 付 的金 额。 如对本 招募 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 , 应寻 求独 立及 专业 的财务 意见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 人拟 认 购 ( 或申 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基金 是货 币市 场基 金, 属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 基金 的风 险和 预期收 益 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 混 合型 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 投 资人 应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并对 于 认购 (或 申购 )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金 管 理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投 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 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负 责。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 购) 本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和基金 合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六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六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为2017 年6月18 日 ,有关 财务 和业绩 表现 数 据截止 日 为2017 年3 月31 日, 财务 和 业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已于2017 年7 月6日复 核了 本次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书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8 四、基 金托 管人..............................................................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31 七、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3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34 九、基 金的 投资.............................................................. 42 十、基 金的 业绩.............................................................. 52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3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4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8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0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62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3 十七、 风险 揭示.............................................................. 6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1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3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1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0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2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3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等相关 法律法 规和 《招商 招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招金 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 ; 基金合 同: 指《招商 招金 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该基 金合同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招商 招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招商 招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托管协 议 指《招商 招金 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其 任何 有效修订 和 补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登记业 务: 指本基金 登记 、存管 、清 算和 交收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者 基金账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记 、清 算及基 金交 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等 和 办理 非交易过 户 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招商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或 接受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登记业务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 机构;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 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转托管 等业 务而引 起的 基金份额 变 动及结 余 情 况的 账户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有 关法律法 规可 以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 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可 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合 法 登记并存 续或 经有关 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 投资人 :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基 金合 同第八 部分 之规定召 集、 召开并 由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 表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自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束 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募 集达 到法律 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基金 管 理人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案手 续完 毕,并 获得 中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合 同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金 财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按照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规 定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说明 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基 金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告 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 定的条件 ,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 某 一 基金的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变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投资人 通过 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 请, 约定每 期申购 日、扣 款 金额及扣 款方 式,由 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人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 销售机 构: 指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及符合 《销 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条 件,取 得基 金销售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人签 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机构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 和互 联网网站 或 其它媒 体;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申 请 的开放 日 ;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基金投资 所得 债券利 息、 票据投资 收益 、 买卖 证券 价差、银 行 存款利息 以及 其他收 入, 因运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费用 的 节约计 入收 益; 摊余成 本法 : 指计价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议 利率并考 虑 其买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余存 续期 内按实 际 利 率法 摊销 , 每日计 提损 益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指最近七 个自 然日( 含节 假日)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折 算 出的年 收益 率;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持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以及 以 其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算 日基 金财产 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 金份额 总数 所得的单 位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财 产和 负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财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过 程; 销售服 务费 指本基金 用于 持续销 售和 服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费 用,该笔 费 用从基 金财 产中 扣除 ,属 于基金 的营 运费 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 基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分设 两类 基金 份额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 基 金份额 。 两 类基金份 额分 设不同 的基 金代码, 收取 不同的 销售 服务费并 分 别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A 类 基金 份额 :


指按 照 0.25%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B 类 基金 份额 : 指按 照 0.01 %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 份 额类 别;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 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 银 行 定 期存 款 、大 额 存单 ; 剩 余期 限 在 三 百 九十 七 天以 内( 含三 百 九 十 七天) 的 债 券; 期限 在 一 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 中央银 行 票据;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 认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流动 性 的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人 民共 和国现 行有 效的法律 、行 政法 规 、司 法解释、 地 方法规、 地方 规章、 部门 规章及其 他规 范性文 件以 及对于该 等 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李浩 办公地 址 : 深 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公 司沿 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基 金字[2002]100 号文批 准设立 ,是 中国第 一家 中 外合资 基金 管理公 司。 公 司由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 、 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 国华能 财务 有限 责 任公司 、 中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 本 金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RMB100 ,000 ,000 元) 增 加为人 民币 二亿 一千 万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10 %、10%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 上 述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 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 同意,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1.6% 股权转 让给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11.7% 股 权转 让 给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述 股权 转 让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 构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持 有全 部 股 权的 55 % ,招 商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持 有全 部股 权 的 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 已 成 为拥有 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2009 年 1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 信、 理性 、专业 、协 作、 成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 更多价 值 ” 为使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 产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 竞争优 势、 一 流 品牌 ”的 资产管 理 公 司 。 (二)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人 员介 绍: 李浩 , 男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常 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 美 国南加 州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高 级会计 师。1997 年 5 月加 入招商 银行 任总 行行 长助 理,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 兼任招 商 银行上 海分 行行 长,2001 年 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 行长,2007 年 3 月起 兼任 财务 负责 人 ,2007 年 6 月 起担 任招 商 银行执 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担 任招 商 银行常 务副 行长 , 2016 年 3 月起 兼任 深圳 市招 银前 海金融 资产 交易 中心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现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 ,女 ,毕业 于美 国 纽约州 立大 学,获 经济 学 博士学 位。2001 年加 入招 商证券 , 并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 被中 国证 监会 借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 Citigroup (花旗集团)风险管理部高级分析师。现任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首席 风险 官 , 分 管风 险 管理 、 公 司财 务 、 结 算及 培训工 作 ; 兼 任 中国证 券业 协会 财务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现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 金旭 , 女 , 北 京大 学硕 士研 究生 。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工 作 。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 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 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 理、 董事 兼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 男 ,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 法律 从业 经历 。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 中 国北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 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国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 至今在 北京 市 天 元律 师事 务所工 作, 先后 担任 专职 律师、 事务 所 权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 合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 和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至今 兼 任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 司外部 董事 ,2016 年 4 月 至今兼 任北 京墨 迹风 云科 技股份 有限 公 司独立 董事 ,2016 年 12 月 至今兼 任新 世纪 医疗 控股 有限公 司 (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公司 ) 独 立 董事, 2016 年 11 月 至今 任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第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 专家咨 询委 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 会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王莉 , 女 , 高级 经济 师 。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 解 放军 外国 语学院 ,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 放军昆 明 军区三 局战 士 、 助 理研 究员 ;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 局二 处干 部; 中信 公司 财务 部国 际金 融处干 部 、 银 行部资 金处副处 长;中信 银行( 原中 信实业 银行) 资 本市场 部总经理 、行长助 理、副 行长 等职 。 现 任中 国证 券市 场 研究设 计中 心(联办) 常 务干 事兼基 金部 总经 理 ; 联 办 控股有 限公 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何玉慧 ,女 ,加拿 大皇 后 大学荣 誉商 学士,26 年会 计从业 经历 。曾先 后就 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 1995 年 4 月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 2015 年 9 月退休 前系 香港 毕马 威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业 内 部审计 、风 险管 理和合 规 服务主 管合 伙 人。2016 年 8 月至 今任 泰康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同时 兼任 多个 香港政 府机 构 辖下委 员会 的委 员和 香港 会计师 公会 纪律 评判 小组 委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孙谦, 男, 新 加坡 籍, 经济 学博士 。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 复 旦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 管理 硕士和 经济 学博 士学位 。 曾 任 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 与会 计研究 院院 长 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特聘 教授和 财务 金 融 系主任 。兼 任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 博士 后工作 站导 师 , 科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 小型 科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 平台 项目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丁安华 , 男 , 毕 业于 华南 理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 获硕士 学位 。1984 年 8 月至 1986 年 8 月任 人民 交通 出版 社编 辑;1989 年 10 月至 1992 年 10 月 任华 南理 工大 学工 商管理 学院 讲 师; 1992 年 10 月至 1994 年 12 月任 招商 局集 团研 究部主 任研 究员 ;1995 年 1 月至 1998 年 8 月 ,任 美资 企业 高级 管理人 员;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2 月, 任职 于加 拿 大皇家 银行 ; 2001 年 3 月至 2009 年 4 月, 历 任招 商局 集团 业务 开发部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企业 规划 部副总 经理 ,战 略研 究部 总经理 。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4 月 ,兼 任招 商轮 船董事 ;2007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 兼 任招商 银行 董事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 兼任 招 商证券 董事 。 2009 年 5 月任 招商 证券 首 席经济 学家 , 2011 年 10 月 起任招 商证 券副 总裁 。 现 任公司 监事 会 主席。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 任招 商银 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招商 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 2014 年 12 月起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1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 女, 厦门大 学经 济 学硕士 。1996 年 加入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 行部, 先 后担任 项目 经理、 高级 经 理、业 务董 事;2002 年起 参与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筹备 ,公 司 成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级 经理 、产 品研 发部 高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产品 运营 官 , 现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 广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 的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Oracle ERP 系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 惠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 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 怡 安翰威特 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总 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 限公 司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总 监、 公 司 监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 男, 中央财 经大 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钟文岳 , 男, 厦门 大学 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 托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 于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总 经理 ;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厦 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 圳二 十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 任 新江南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常 务副总 经理 兼招 商财 富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沙骎,男,中国国籍, 中 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 曾任职于南京熊猫电子 集 团,任设 计师; 1998 年 3 月加 入原 君安证 券南 京营 业部 交易 部, 任 经理 助理 ; 1999 年 11 月加 入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 团 ) 股 份有 限公司 资金 运营 中心 基金 投资部 , 从事 交易 及证 券 研究工 作 ;2000 年 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 , 任 交易主 管 ;2008 年 2 月 加 入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投 资事 业 部,任 投资 总监、 部门 总 经理;2015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欧志明 ,男 ,华中 科技 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双 学士 、 投资经 济硕 士;2002 年加 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 经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 总监 、 督察 长,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秘书 ,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渺, 男, 硕士,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 于南方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巨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历 任金 融工程 研究 员 、 行业 研究 员、助 理基 金 经理。2005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 任 高级 数量 分析 师 、 投 资经 理、 投资 管理 二 部( 原专 户资 产投 资部) 负责 人及总 经理 助 理,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2 潘西里 ,男 ,硕士 ,1998 年加入 大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法 律部 ,负责 法务 工 作;2001 年 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深圳监 管局 , 历任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 员、副 处长 及处长 ;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2、本基 金基 金经理 介绍 : 许强, 男, 学士 。2008 年 9 月加 入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务 所, 从事 审计 工作 ;2010 年 9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曾 任基 金核 算部 基金会 计,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研究 员, 现任 招商理 财 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6 年 2 月 6 日 至 今) 、 招 商保 证 金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2016 年 2 月 6 日 至 今) 、 招商 招金 宝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管理 时 间:2016 年 2 月 6 日 至今 ) 、 招 商招恒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管理 时 间:2016 年 6 月 8 日 至今 ) 、 招商 财富 宝 交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 间: 2016 年 6 月 30 日至今) 、 招 商招 裕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 2016 年 7 月 28 日 至今) 、招 商 招悦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 8 月 24 日 至 今) 、 招商 招元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理 时 间:2016 年 8 月 31 日 至 今) 、 招商 招庆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 间:2016 年 10 月 18 日 至今 ) 、 招商招 通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6 年 10 月 20 日 至今) 、 招商 招 盛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10 月 26 日至 今) 、 招商招 旺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1 月 2 日 至今) 、招 商招 怡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时 间:2016 年 11 月 8 日至今 ) 、 招商 招琪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12 月 7 日至 今) 、 招商 招丰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2 月 7 日 至今) 、招 商招顺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管 理时 间:2016 年 12 月 7 日 至今 ) 、 招商 招祥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 理时间 :2016 年 12 月 7 日 至今) 、 招商 招惠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 2016 年 12 月 7 日 至今) 、 招商招 旭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2016 年 12 月 15 日 至今 ) 、 招商 招 华纯债 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今) 、 招商 招弘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7 年 2 月 23 日至 今) 、 招商 招益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7 年 2 月 23 日 至今) 、 招商 招景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7 年 3 月 8 日 至今 ) 、 招 商招 信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时 间:2017 年 3 月 10 日 至今) 、招 商招 享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7 年 3 月 17 日至 今) 、 招商 招禧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 2017 年 3 月 29 日至 今 ) 及招 商招 利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 时间: 2017 年 4 月 17 日至 今)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向霈 女士 ,管 理时 间为 2014 年 6 月 18 日至 2016 年 2 月 6 日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3 3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副 总经 理沙 骎、 副总 经理杨 渺 、 总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 负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 人裴晓 辉、 交 易 部总监 路明 、国 际业 务部 总监白 海峰 。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得 从事违 反 《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 法律法 规 及 规章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 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 机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4 (1 ) 承销证 券 , 但是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2 ) 违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3 )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6 )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 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 督管 理 机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上述禁 止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 如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 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5 2 、内部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 责决定 公司 各项 重要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并检 查其 合法 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负 责 决 定公司 风险 管理 战略 和政 策并检 查其 执行 情况 , 审 查 公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 公 司 的 内部审 计和 业务 稽查 情况 等。 (3 ) 督察长 :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 查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 险 控 制情况 ,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督察 长发现 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 风 险或隐 患, 或发 生督 察长 依 法认为 需要 报告 的其 他情 形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情形 时, 应当 及时 向公 司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下 设的负 责风 险管 理的 专 业 委 员会,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进 行风 险评 估并 作 出 决 策, 并 针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 实 施 危 机处理 机制 。 (5 ) 监察稽 核部 门: 监察 稽核 部 门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 行 情 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6 )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 在 权限范 围内 , 对 其负 责的 业 务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 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 、 内部控制 制度 概述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政 策 、 岗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隔 离 制度 、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限 管理制 度 、 信 息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6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 和 有效性 、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 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 行日 常风 险控 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 、 内部控制 的五 个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 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 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循 ,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业 务 环 节。 (2 )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 原 则。 基 金 投 资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的 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a. 以 各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控 防线 : 各部门 内部 工作岗 位合 理 分工、 职 责明确 ,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 说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 对 不相容 的职 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 使 不同 的 岗位之 间形 成一 种相 互检 查、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b. 各 相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牵 制的 第 二道监 控防 线:公 司在 相 关部门 、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 重 要 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 续 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 c. 以 督察长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全 面实 施 监督反 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 务、 岗位 和 空间隔 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7 制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保 密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 计 核算与 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 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a.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 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 经 理 报告; b.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 公 司员工 、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稽 核部 门报 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 总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 c.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 发现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向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 )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 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 度,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 施。 公司监 事会 、 董事 会风 险 控制委 员会 、 督察 长、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 监 察 稽 核 部门 对 内部 控 制 制 度 持 续 地进 行 检验 , 检验 其 是 否 符合 规 定要 求 并加 以 充 实 和改 善,及 时反 映政 策法 规、 市场环 境、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趋 势, 保证 内控 制度 的有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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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基 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员 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 基 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中国 银行 已在 境内 、 外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券商 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 托计 划、 企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 股权 基金 、 私 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 品丰 富 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03 月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57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541 只, QDII 基金 35 只 ,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 管业务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 的 原则 。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 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9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风 险控制 措施 设定 及制 度建 设、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 得基 于“SAS70 ” 、 “AAF01/06 ” 、 “ISAE3402 ” 和“SSAE16 ”等 国际主 流 内控审 阅准 则 的无保 留意 见的审 阅报 告 。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续 获得了 基于 “ISAE3402 ” 和“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 控措 施严 密, 能 够有 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 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 关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向 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0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网 交易 平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略 客户 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基 金机构 理财 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销 交易 服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1 联系人 :冯 敏 2.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3. 代销机 构: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机 构: 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张伟 5. 代销机 构: 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 王 晓琳 6. 代销机 构: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 张 宏革 7. 代销机 构: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国 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2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8. 代销机 构: 包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 张 建鑫 9. 代销机 构: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 :王硕


10. 代销机 构: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 任 巧超 11. 代销机 构:大 连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56594 联系人 :朱 珠 12. 代销机 构:东 莞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 :林 培珊 13. 代销机 构:江 苏江 南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 :包 静 14. 代销机 构:渤 海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电话:95541 传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 :陈 玮 15. 代销机 构:中 银国 际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电话: (021 )20328000 传真: (021 )50372474 联系人 : 王 炜哲 16. 代销机 构: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 童 彩平 17. 代销机 构: 平 安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吴琼 18. 代销机 构:诺 亚正 行(上 海)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4 19. 代销机 构: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20. 代销机 构: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21. 代销机 构: 浙江同 花顺 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 宁 22. 代销机 构:上 海陆 金所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23. 代销机 构:北 京唐 鼎耀华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鑫 电话:010-5357057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 :刘 美薇 24. 代销机 构: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5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25. 代销机 构:北 京乐 融多源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1 号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 婷婷 26. 代销机 构: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27. 代销机 构:深 圳富 济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 勇军 28. 代销机 构:嘉 实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 永健 网址:www.harvestwm.cn


29. 代销机 构:珠 海盈 米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 文红 网址:www.yingmi.cn


30. 代销机 构:上 海汇 付金融 服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31. 代销机 构: 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989 号 中达 广 场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兴春 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 :王 淼晶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2. 代销机 构: 北 京钱 景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盛 海娟 网址:http://www.qianjing.com/


33. 代销机 构: 北 京新 浪仓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906 法定代 表人 :张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http://www.xincai.com/


34. 代销机 构: 南 京苏 宁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 钱 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35. 代销机 构:奕 丰金 融服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 广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7 36. 代销机 构:北 京蛋 卷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戚 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37. 代销机 构:上 海万 得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延富 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 :徐 亚丹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38. 代销机 构:上 海华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 :陈 媛 网址:www.shhxzq.com 39. 代销机 构:北 京汇 成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40. 代销机 构:天 津国 美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41. 代销机 构:南 京途 牛金融 信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电话:400-799-999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8 联系人 :贺 杰 网址:http://jr.tuniu.com 42. 代销机 构:凤 凰金 信(银 川)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 :张旭


网址:www.fengfd.com 43. 代销机 构:上 海中 正达广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 : 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44. 代销机 构:北 京晟 视天下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煜 电话:400-818-8866 联系人 :尚 瑾 网址:www.gscaifu.com 45. 代销机 构: 上 海基 煜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 上海 泰 和经济 发 展





区)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 :吴 鸿飞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6. 代销机 构: 中 民财 富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7 层05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 :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47. 代销机 构:北 京创 金启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9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 : 魏 素清 网址:www.5irich.com 48. 代销机 构:联 储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东方 汇经中 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 :唐 露


网址:http://www.lczq.com/ 49. 代销机 构:上 海华 夏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一幢 二 楼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13911253562 联系人 : 吴 振宇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50. 代销机 构:上 海挖 财金融 信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 : 樊 晴晴 网址:www.wacaijijin.com 51. 代销机 构:北 京肯 特瑞财 富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1 号楼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 :徐 伯宇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 (二)注 册登记机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0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佳 联系人 :刘 佳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定代 表人 :邹俊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程 海良 、 吴钟 鸣 联系人 :蔡 正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1 六、 基金份额的 分 类 (一)基 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按 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因此 形 成不同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将 设A类和B类 两类 基金 份额 , 两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 基金代 码, 并 单 独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A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000644 ,B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代码 为000651 。 (二)基 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A类基 金份 额 B类基 金份 额 年销售 服务 费率 0.25%/ 年 0.01%/ 年 首次单 笔认 (申 )购 最低 金额 1.00元 (直销 柜台 为500,000元) 500万元 (直销 柜台 为500 万 元) 追加认 (申 )购 最低 金额 1.00元 500 万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1.00份 1.00份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下 , 调整 认 (申 ) 购各 类基金 份 额的最 低限 制及 互相 转换 规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至 少在开 始调 整之 日前2日 依 照《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三)基 金份额的 互相转换 1、 本 基金A 类、B 类基 金份 额不进 行自 动份 额类 别调 整。 当A类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余额 达到 或超 过500 万份时 ,须 自行 申请A类 基 金份额 至B 类基 金份 额之 间 的互相 转换 业务。 今后 开通 本基 金A 类、B类 基金 份额 自动 份额 类 别调整 业务 时, 本公 司将 另行公 告。 2、 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及 基 金份额 类别 转换 申请 确认 后,实 际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等级以 本 基金的 登记 机构 根据 上述 规则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为准。 (四)基 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 整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下: 1、根 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进行 调 整并公 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2 2、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在 履行 相关程 序后 ,调 整认 (申 )购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 限制 及 互相 转换 规则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开始 调整 之日 前2日 至少 在一 家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3、 根 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开通 本基 金A 类 、B类 基 金份额 自动 份额 级别 调整 业务并 公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3 七、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业务 规则 》 等 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及 《基 金合 同》 ,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 监 许可 〔2014 〕471 号文注册 公开募 集。 募集 期从 2014 年 6 月 3 日起到 2014 年 6 月 16 日止, 公开发 售, 共募 集 1,271,562,184.15 份基 金份 额, 有 效认购 户数 为 2,849 户。 (二)基 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4 年6 月18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本 基金管 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三 )基 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4 八 、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 (一)申 购、赎回 的场所 办理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及 转换的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销售代 理 人。 其中, 直销 机构 为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 销渠 道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等。 具 体 代销渠 道名 单以 份额 发售 公告为 准。 直销 及代 销机 构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机构 ”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酌情 增加 或 减少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 金。新 增加 的代 销机 构将 另行公 告。 销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 减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 业场所 。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销售 机构 指定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如 传真、 电 话 或网上 交易 等形 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 (二)申 购、赎回 的开放日期及 办理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的办 理申购 、 赎 回 的 其他时 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时除 外。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由 基金 管 理 人与代 销机 构约 定, 每交 易日交 易时 间 以 后提 交的 申请, 按下 一交 易日 的业 务申请 处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新 的业务 发 展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 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或者 赎 回或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5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 确 认接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三)申 购、赎回 的原则 1、 “确 定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 序赎回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全 部赎 回其持 有的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余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自 动 将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未 付收 益一 并结 算并与 赎回 款一 起支 付给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部 分 赎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时 , 未付 收益 为正 时, 未付 收 益不进 行支 付, 而是 按日 结转为 投资 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未 付收 益为负 时, 其剩 余的 基金 份额需 足以 弥补 其当 前未 付收益 为负 时 的 损益, 否则 将自 动按 比例 结转当 前未 付收 益, 再进 行赎回 款项 结算 。 5、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决 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本 基金 的最高 限额 和本 基金 的总 规模限 额 , 但应最 迟在 新的 限额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 购、赎回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申请 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投 资人 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或 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 照基金 合同 有 关条款 处理 。 如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其 它 非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 程, 则赎 回款 项的 支 付时间 相应 顺 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6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效 , 则 申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 人 , 期 间的 利 息 损失由 投资 人 承 担。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 时查询 。 本基金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 登 记的 办理 时间、 方式 等规 则进 行调 整。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五)申 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 金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 点和网 上交 易系 统每 次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最低金 额 为1.00 元 ,基 金投 资者 通 过直销 柜台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 低金 额为 500,000 元,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2、基 金投 资者 首次 申购 本 基金 B 类基 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为 500 万元 ,追 加申 购的最 低 金额 为500 万元 。 3、 本 基金A 类 、B 类 基 金 份额单 笔赎 回最 低份 数 都 为 1.00 份 。 4、 为了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依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以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 在 特定 市场 条件下 暂停 或者 拒绝 接受 一定金 额以 上的 资金 申购 , 具体 以基 金 管 理人的 公告 为准 。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 基金的 总规 模进 行限 制, 并在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6、基金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对基金 的净 赎回及 累计 赎 回设定 上限 ,或 对单一 账 户的净 赎 回及累 计赎 回设 定上 限并 及时披 露。 7、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 购 费用和赎回费用 1、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本 基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用 。 2、 在 满足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要 求的 前提 下, 发生 本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7 行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 计 低于5% 且偏 离度 为负 的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当 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回 基金 份 额超过 基金 总份 额1%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征收1%的 强制 赎回费 用,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 用全额 计入 基 金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上 述 做 法无益 于基 金利 益最 大化 的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如 养老 金客 户等 ) 开展费 率优 惠活 动, 届时 将提前 公 告。 (七)申 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1.00 元。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 式, 申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1.00 元 ,计 算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元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2位, 小 数点 后 第3位 开始 舍去 , 舍 去部 分 归基金 财 产。


例一: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T 日 投资1,000 元申 购本 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 额计算 如下 : 申购 份额 =1,000/1.00 =1,000.00 份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 回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1.00 元。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公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1 ) 部分 赎回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如 其账 户中 的累 计未 付 收益为 正或 该笔 赎回 完成 后剩余 的 基金份 额按 照每 份1.00 元 为基准 计算 的价 值足 以弥 补其累 计至 该日 的未 付收 益负值 时, 赎 回 金额按 如下 公式 计算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1.00 元计 算,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数点 后第3位 开始 舍去 , 舍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例二: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的A 类基 金份 额10 万份 , 累计收 益为100 元,T 日该 投资者 赎 回A 类 基金 份额5 万份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50,000 ×1.00 =50,000.00 (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的A 类基金 份额5万 份,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5 万元 , 投资者 账户内 基金 份额 余额 为5 万 份,剩 余累 计收 益为100 元。


(2 ) 全部 赎回


投资者 全部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余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自 动 将投资 者账 户中 的累 计未 付收益 一 并结算 并与 赎回 款一 起支 付给投 资者 ,赎 回金 额按 如下公 式计 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8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该份 额对 应的 累计 未付 收 益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1.00 元计 算,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数点 后第3位 开始 舍去 , 舍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例三: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的A 类基 金份 额1万 份, 当前累 计收 益为43元,T 日 该投资 者 赎回A 类基 金份 额1万 份,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00 +43.00=10,043.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A 类 份额1 万份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10,043.00元。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暂 停 接受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本基 金出 现 当 日净 收益 或累计 未分 配净收 益小 于 零的情 形, 为保 护持有 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申购 。 7、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构 、登 记 机构等 因异 常情 况导致 无 法 办理 申 购业务 。 8、当 日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规 定的总 规模 限额 。 9、当影 子定 价法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正 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 0.5%时。 10、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2 、3 、5 、6、7、8、9 、10 项 暂停 申 购情形 时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申 购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 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本金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发 生上 述第 9 项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交易 日内 将正 偏离 度绝 对值调 整 到 0.5% 以内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9 (九)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本基 金出 现当 日净 收益 或累计 未分 配净收 益小 于 零的情 形, 为保 护持有 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赎回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 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为公平 对待 不同 类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 回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措施 。 (十)巨 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0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 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 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确定公 告增 加次 数, 并根 据《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刊登 公告 。 (十二)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1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 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2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在 兼 顾 基 金 资产 的 安 全 性和 高 流 动 性 的前 提 下 , 力争 实 现 超 越 业绩 比 较 基 准的 投 资回 报。 (二)投 资理念 基金将 遵循 安全 性和 流动 性优先 原则 , 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政策 环境 、 市 场状 况 和 资金 供 求的深 入分 析, 在严 格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主 动构 建及调 整投 资组 合, 力争 获取超 额 收 益 。 (三)投 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 现 金, 期限 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业 存单 ,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基 金的 , 且 允 许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其他 货币市 场 基金的 , 在 不改 变基 金投 资目标 、 不 改变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 征的 条件 下, 本基 金可参 与其 他 货 币市场 基金 的投 资, 不需 召开持 有人 大会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四)业 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 活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税后 ) 本基金 定位 为现 金管 理工 具, 注 重基 金资 产的 流动 性和安 全性 , 因 此采 用人 民币活 期 存 款基准 利率 ( 税后 )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 活 期存 款 利率由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 如 果活 期存 款 利率或 利息 税发 生调整 , 则新的 业绩 比较 基准将 从 调整当 日起 开始 生效。 如 果今后 法律 法 规发生 变化 , 或 者中 国人 民银行 调整 或停 止该 基 准 利率的 发布 , 或 者市 场中 出现其 他代 表 性 更强、 更科 学客 观的 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本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而无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五)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 基金 的预 期风 险和预 期 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3 益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 (六)投 资策略 本基金 以严 谨的 市场 价值 分析为 基础 , 采 用稳 健的 投资组 合策 略, 通过 对短 期金融 工 具 的组合 操作 ,在 保持 本金 的安全 性与 资产 流动 性的 同时, 追求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 根据宏 观经 济指 标、 货币 政策的 研究 ,确 定组 合平 均剩余 到期 期限 ; ? 根据各 期限 各品 种的 流动 性、收 益性 以及 信用 水平 来确定 组合 资产 配置 ; ? 根据市 场资 金供 给情 况对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以 及投 资品种 比例 进行 适当 调整 ; ? 在 保 证 组 合流 动 性 的前 提下 , 利 用 现代 金 融 分析 方法 和 工 具 ,寻 找 价 值被 低估 的 投资品 种和 无风 险套 利机 会。 ? 合理有 效分 配基 金的 现金 流,保 持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 1、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策略 的 制定将 依据 以下 投资 方法 和技术 (1 ) 收益 率曲 线研 究 短期资 金市 场同 债券 市场 紧密相 关, 连接 两个 市场 的分析 工具 是收 益率 曲线 。 本基 金 将 根据债 券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以及隐 含的 短期 收益 率和 远期利 率提 供的 价值 判断 基础, 为各 种 投 资策略 的制 定提 供决 策依 据。 (2 ) 短期 资金 市场 的资 金 供给与 需求 研究 短期利 率是 短期 资金 成本 的反映 。短 期货 币资 金供 应与需 求决 定了 短期 利率 水平。 (3 ) 企业 信用 分析 直接融 资的 发展 是一 个长 期趋势 , 企 业债 、 企 业短 期 融资券 因此 也将 成为 货币 市场基 金 重要的 投资 对象 。 为 了保 障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本基 金将按 照相 关法 规仅 投资 于具有 满足 信 用 等级要 求的 企业 债券 、短 期融资 券。 与此 同时 ,本 基金还 将深 入分 析发 行人 的财务 稳健 性 , 判断发 行人 违约 的可 能性 ,严格 控制 企业 债券 、短 期融资 券的 违约 风险 。 (4 ) 市场 结构 研究 银行间 市场 与交 易所 市场 在资金 供给 者和 需求 者结 构上均 存在 差异 , 利 率水 平 因此有 所 不同 。 不 同类 型市 场工 具 由于存 在税 负 、 流 动性 、 信用风 险上 的差 异 , 其 收 益率水 平也 略有 不同。 资金 供给 者、 需求 者结构 的变 化也 会引 起利 率水平 的变 化。 积极 利用 这些利 率差 异 、 利率变 化就 可能 在保 证流 动性、 安全 性的 基础 上为 基金资 产带 来更 高的 收益 率。 2、本 基金 具体 操作 策略 (1 ) 滚动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具 体投 资品 种的市 场特 性采 用持 续投 资的方 法, 既能 提高 基金 资 产变现 能 力的稳 定性 ,又 能保 证基 金资产 收益 率与 市场 利 率 的基本 一致 。 (2 ) 久期 控制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货币 市场 利率趋 势的 判断 来配 置基 金资产 的久 期。 在预 期利 率上升 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4 缩短基 金资 产的 久期 , 以 规避资 本损 失或 获得 较高 的再投 资收 益; 在预 期利 率下降 时, 延 长 基金资 产的 久期 ,以 获取 资本利 得或 锁定 较高 的收 益率。 (3 ) 套利 策略 套利策 略包 括跨 市场 套利 和跨品 种套 利。 跨市 场套 利 是利用 同一 金融 工具 在各 个子市 场 的不同 表现 进行 套利 。 跨 品种套 利是 利用 不同 金融 工具的 收益 率差 别, 在满 足基金 自身 流 动 性、安 全性 需要 的基 础上 寻求更 高的 收益 率。 (4 ) 时机 选择 策略 股票、 债券 发行 以及 年末 效应等 因素 可 能 会使 市场 资金供 求情 况发 生暂 时失 衡, 从 而 推 高市场 利率 。充 分利 用这 种失衡 就能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收益 率。 未来, 随着 证券 市场 投资 工具的 发展 和丰 富,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策 略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七)投 资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 市场政 策;


(4 )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


2、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团队 制, 强 调团 队合 作, 充分 发 挥集体 智慧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投 资 和研 究 职能 整合 , 设立 了 投资研 究部 , 策略 分析 师 、 固 定收 益分 析师 、 数量 分析师 和基 金经 理, 充分 发挥 主观 能动 性 , 渗 透到 投资 研究 的关 键 环节 , 群 策群 力 ,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 中长期 稳定 的较 高投 资回 报。


3、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 基金 具体的 投资 决策 机制 与流 程为:


(1 )宏 观分 析师 根据 宏观 经济形 势、 物价形 势、 货 币政策 等判 断市 场利率 的 走向, 提 交策略 报告 。


(2 )债 券策 略分 析师 提交 关于债 券市 场基本 面、 债 券市场 供求 、收 益率曲 线 预测的 分 析报告 。


(3 )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 ) 数量 分析 师对 衍 生 产 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 )在 分析 研究 报告 的基 础上, 基金 经理提 出月 度 投资计 划并 提交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审 议。


(6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7 )如 审议 通过 ,基 金经 理在考 虑资 产配置 的情 况 下,挑 选合 适的 债券品 种 ,灵活 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5 取各种 策略 ,构 建投 资组 合。


(8 ) 集中 交易 室执 行交 易 指令。 (八)投 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不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1 ) 股票 ;


(2 )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


(3 ) 信用 等级 在 AA+ 级 以下的 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 工 具;


(4 ) 以定 期存 款为 基准 利 率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 入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 除外;


(5 )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6 )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变 更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的 上述 限制相 应变 更或 取消 。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都不得 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 240 天;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不 得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3 ) 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但投 资 于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具 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同 一商 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 单占基 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 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5% ;


(5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 续 5 个交 易日累 计 赎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20%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机 构发行 的债 券、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 除外 ; (7 )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 计不得 低 于 5% ; (8 )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9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行 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投 资占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6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3)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 级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本 基金 应在评 级报 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4)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 期 ; (1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投 资禁 止 行 为 和 投资 组 合 比 例限 制 进行 变更的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但 须提 前公 告,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除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 情形以 及上 述第 (7) 、 (13 )项外 ,由 于证 券市场 波 动、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2 、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九)投 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 平均剩余存续 期计算方 法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7 1、 计 算公 式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的计 算公 式为 :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 期限 的计 算公 式为: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 期限 在一 年 以内 (含 一年 ) 银行 存款 、 同业存 单、 逆回购 、中 央银 行票 据、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 金 融企业 债务 融 资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 断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 券、 或 中国 证监 会及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市 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正 回购 、 买 断式 回 购产生 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 附息债 券成 本包 括债 券的 面值和 折溢 价; 贴现 式债 券成本 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1 ) 银行 活期 存款 、 清 算 备付金 、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 为 0 天; 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2 )银 行定 期存 款、 同业 存单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 算 ; 有 存款 期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剩余 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银行 通知 存款 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3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 是指 计 算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 剩余的 天 数, 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许 投 资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一 个利 率 调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允 许投 资的 可变 利率 或 浮动利 率债 券的 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 至债券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4 )回 购(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5 )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 算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6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 的剩余 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8 限; (7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8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平均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 点后 四舍 五入 。 如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计 算方 法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 定。 (十)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3、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 、 融券 。 (十二)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 商 招 金 宝 货币 市 场 基 金 管理人-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的 董 事会 及 董 事 保证 本 报告 所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 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承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 来源于 《 招 商招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2017 年第1 季 度报 告》。 1. 报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567,807,370.51 20.87 其中: 债券 1,567,807,370.51 20.8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107,281,480.93 28.06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802,312,643.54 50.62 4 其他资 产 33,568,046.04 0.45 5 合计 7,510,969,541.02 100.00


2. 报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9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5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 占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债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 3. 基金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3.1.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6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8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19


报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限 超过 120 天 情况说 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 过120 天 ” ,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未超 过 120 天。 3.2. 报告期 末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限 分布比 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1 30 天 以内 29.58


-


其中: 剩余 存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2.53 - 其中: 剩余 存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47.50 - 其中: 剩余 存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6.13 - 其中: 剩余 存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3.91 - 其中: 剩余 存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99.64 - 4. 报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情况 说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0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未超 过 240 天。 5. 报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券 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10,854,516.84 6.8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10,854,516.84 6.81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9,973,316.92 0.93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986,979,536.75 13.15 8 其他 - - 9 合计 1,567,807,370.51 20.89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6. 报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债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714115 17 江 苏银 行 CD115 3,000,000 293,566,614.03 3.91 2 111610658 16 兴业 CD658 2,000,000 197,854,274.76 2.64 3 111617319 16 光大 CD319 2,000,000 197,777,151.00 2.64 4 160308 16 进出 08 1,300,000 129,625,233.43 1.73 5 140438 14 农发 38 1,200,000 120,510,259.83 1.61 6 140440 14 农发 40 1,100,000 110,600,886.75 1.47 7 111610331 16 兴业 CD331 1,000,000 99,950,613.17 1.33 8 111682668 16 广 州农 村商 业银 行CD179 1,000,000 98,908,959.65 1.32 9 160414 16 农发 14 700,000 70,010,745.94 0.93 10 011698438 16 光明 SCP008 700,000 69,973,316.92 0.93


7. “ 影子 定价 ” 与“ 摊余成 本法 ”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144%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06%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061%


报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到 0.25% 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 负偏离 度的 绝对 值未 发生 过达 到 0.25% 的 情况 。 报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到 0.5% 情 况说 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 报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 正偏 离 度的 绝对 值未 发生 过达 到0.5% 的 情况 。 8.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 投资组 合报告 附注 9.1.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 实际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 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 在 其剩 余 存续期 内摊 销 , 每 日计 提 损益 。 本 基金 通过 每日 分 红使基 金 份额净 值维 持 在1.0000 元。 本报告 期内 , 本 基金 不存 在 持有剩 余期 限小 于397 天 但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 率债券 的摊 余成 本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的 情况。 9.2.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不存 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9.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31,833,971.19 4 应收申 购款 1,734,074.85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3,568,046.0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2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投资 者 购买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类 金融 机构 , 本 基金 管 理人 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 投 资 者在做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招商招 金宝 货币 A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06.18-2014.12.31 2.1705% 0.0033% 0.1915% 0.0000% 1.9790% 0.0033% 2015.01.01-2015.12.31 3.2584% 0.0034% 0.3549% 0.0000% 2.9035% 0.0034% 2016.01.01-2016.12.31 2.5625% 0.0020% 0.3558% 0.0000% 2.2067% 0.0020% 2017.01.01-2017.03.31 0.9149% 0.0012% 0.0875% 0.0000% 0.8274% 0.0012% 自基金 成立 起至2017.03.31 9.1930% 0.0032% 0.9897% 0.0000% 8.2033% 0.0032% 招商招 金宝 货币 B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06.18-2014.12.31 2.3027% 0.0033% 0.1915% 0.0000% 2.1112% 0.0033% 2015.01.01-2015.12.31 3.5077% 0.0034% 0.3549% 0.0000% 3.1528% 0.0034% 2016.01.01-2016.12.31 2.8084% 0.0020% 0.3558% 0.0000% 2.4526% 0.0020% 2017.01.01-2017.03.31 0.9742% 0.0012% 0.0875% 0.0000% 0.8867% 0.0012% 自基金 成立 起至2017.03.31 9.9255% 0.0032% 0.9897% 0.0000% 8.9358% 0.0032%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14 年6 月18 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3 十 一、基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 有 价证 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款 项 以及 其他资产 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4 十 二、基金资产 的 估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 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法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 成本法 ” ,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 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2、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 内 ,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 交易 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 以 内 。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 负 偏离度 绝对 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或 者采 取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3、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5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估 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是按照 相关 法规计 算的 每 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舍 去。7 日 年化收 益率 是以 最近 7 个 自然日( 含节 假 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精确到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3 位,百 分 号 内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估值 结 果发 送 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数 点 后 4 位或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 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 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6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 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 率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 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7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并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部分 第 (三) 条有 关估 值方 法规 定的 第 3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 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8 十 三、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基 金 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收 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 每日分 配、 按月 支付 ” 。本 基金 根据每 日基 金 收益情 况, 以每万 份基 金 已实现 收 益为基 准, 为投 资人 每日 计算当 日收 益并 分配 , 每 月 集中 支付 。 投 资人 当日 收益分 配的 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再 次分 配 , 直到分 完为 止; 4.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将 当日 收益 全部 分配 ,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大 于零 时, 为 投 资人记 正收 益; 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投 资人记 负收 益; 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等 于 零 时,当 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 5.本基 金每 日进行 收益 计 算并分 配时 ,每月 累计 收 益支付 方式 只采用 红利 再 投资( 即红 利转基 金份 额)方 式, 投资 人可通 过赎 回基 金份额 获 得现金 收益 ;若 投资人 在 每月累 计收 益 支付时 , 其累 计收 益为 正 值, 则为 投资 人增 加 相 应 的基金 份额 , 其累 计收 益 为负值 , 则缩 减 投资人 基金 份额 。 若投 资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其 对 应收益 将立 即结 清 ; 若 收 益为负 值 , 则 从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款中 扣除 ; 6.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 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 份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不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7.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及 不违 反现行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基金管 理 人、登 记机 构可 对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四)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9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 个开 放日 公告 前 一个开 放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假 日期 间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7 日年 化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 个开放 日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本基金 每月 例行 对上 月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 遇节假 日顺 延), 每月 例行 的收益 结 转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 本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0 十四 、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3%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33%÷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 于 次月首 日 起 2-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3.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1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25% , 对 于由B 类通 过互 相转 换 为A 类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年销 售服 务 费率应 自其 互相 转换 后的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适 用A 类 基金份 额的 费 率。B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 售服务 费率 为 0.01% , 对 于由 A 类通 过互 相转 换 为B 类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其 转换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享 受 B 类 基金 份额 的费率 。 两 类 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算 公式 相同 ,具 体如 下: H=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核 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 托管人 于 次 月首 日 起 2-5 个工作 日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 登记 机构 , 由 登 记机构 代付 给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顺 延至 最 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中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 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 管费率 、 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 高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率 或基 金 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 费率或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 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五)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2 十五 、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审计 1、本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 互独立 的 、 具有 证券从 业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 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3 十六 、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 披露方式、 登载媒体、 报 备方式等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 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4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万 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1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前,基 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7 日 年 化 收 益率 指 以 最 近七 个 自 然 日 的每 万 份 基 金已 实 现 收 益 按每 日 复 利 折算 出 的年 收益率 。计 算公 式为 :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 舍去 尾数 的方 法 保 留至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7 日年 化 收益率 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百 分号 内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其中 , 当日该 类基 金份 额总 额包 括截至 上一 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5 作日( 包 括节 假日) 未结 转份 额。 (2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 日,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 益率。 (3 )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5、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 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6、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6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 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 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 摊 余成本 法 ” 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或正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的 情形 ;当 “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 2 个交 易日 出现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超 过 0.5% 的 情形 ; (27) 本基 金遇 到极 端风 险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股东 使用 固有 资金 从本 基金购 买 相 关金融 工具 ; (28) 本基 金变 更份 额类 别设置 ; (2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 信息。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7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 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8 十 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基金”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 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 说, 基 金的收 益预 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基 金法 律 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本基金 属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 较低风 险品 种。 本基 金适 合具有 较低 风险承 受能 力、 并能 正确 认识和 对待 本基 金可 能出 现的投 资风 险的 投资 者。 (一)证 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 政策、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通 政策等 国家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会对 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本 基金 的投资 品 种 可能发 生价 格波 动,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引起 基金 收益 水平的 变化 。 特 别是 短期 利率变 化以 及货 币市 场投 资工具 市场 价 格 的相关 波动 ,会 影响 基金 组合投 资业 绩。 4、 通 货膨 胀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采取 现金 形式分 配, 如果 发生 通货 膨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 获得的 收 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基 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益 率 。


5、收 益率 曲线 形 变 风险 久期等 指标 对利 率风 险的 衡量是 建立 在收 益率 曲线 只发生 平行 位移 的前 提下 。 但收益 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9 曲线可 能会 发生 扭曲 或蝶 形等非 平行 变化 , 并 导致 久 期等指 标无 法全 面反 映利 率风险 的真 实 水平。 (二)流 动性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由 于 我国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大, 在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 果在这 时出 现 较 大数额 赎回 申请,则 基金 资产 有 可能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变 现为 现金 时使资 金净 值 产 生不利 的影 响, 都会 影响 基金运 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 其是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基 金资 产 变 现能 力 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 的困 难, 导致 流动性 风险 ,可 能影 响基 金份额 净值 。


(三)信 用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短 期融 资券 等信用 证券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恶 化 , 到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 行兑 付的风 险, 另外 , 信 用风 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 券交割 风险 。 (四)本 基金 特定风险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货币 市场 工具, 可能 面临较 高货 币 市场利 率波 动的 系统性 风 险以及 流 动性风 险。 货币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影 响基 金的 再投 资收益 , 并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公允 价值 的 变 动。 同 时为 应对 赎回 进行 资产变 现时 , 可 能会 由于 货币市 场工 具流 动性 不足 而面临 流动 性 风 险。


2、基 金收 益为 负的 风险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始终 保持 为 1.00 元 ,每 日分 配收 益 。但投 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基金 每 日分配 的收 益 将根据 市场 情况 上下 波动 ,在极 端情 况下 可能 为负 值,存 在亏 损的 可能 。 (五)管 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市场 走势 的正确 判断 实现 较高 的绝 对回报 , 但 并不 保证 基金 投 资收益 为 正。 管 理人 可 能 因信 息不 全等原 因导 致判 断失 误, 使得基 金投 资目 标无 法完 成, 甚 至造 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 (六)其 他风险 1、 操 作风 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0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 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 交 易、会 计部 门欺 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 产 的损失 。 4、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1 十八 、基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两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基 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 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2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基 金合并方案 本基金 可与 其它 同类 基金 合并,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但此 合并 必须 合 法合规 、 不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且 需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监 管机构 的要 求履 行适 当程 序和必 要手 续 后方可 执行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3 十九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 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3)以基 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5)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 赎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 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4 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 露; (13 )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 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17 )确 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 现 和分配 ; (19 )面 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0 )因 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5 时,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1 )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当 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 务的行 为承 担责 任; (23 )以 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 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管人 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 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 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 之间在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6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 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 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 款项; (15 )依 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18 )面 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监管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9 )因 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按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7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服务 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或 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 同》 终 止的 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A.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事 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组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授 权代 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 权。 2、 召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 除 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或 《基 金合 同》 另 有 约定的 除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8 外)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 的除外 )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或 《 基金 合同 》 另有 约 定的除 外)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或 《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 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调低 基金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变 更收 费方式 、 或在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设 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 调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 内,在不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 、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 7) 当 “影 子定 价” 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负 偏 离度绝 对值 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采取 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申 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时; 8)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内 ,出 现以下 情形 之 一的, 本基 金可 与其他 同类 基金 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9 并或终 止基 金合 同,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200 人。 2)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60 个工作 日低 于5000 万元 。 3 ) 本 基 金 前 十 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份 额 数 之 和 在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数 中 所 占 比 例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到百 分之 九 十以上 。 3、 会议召 集人 及 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4、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0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 人、书 面 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 管理人或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 2)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 分之 一)。 若到 会 者在权 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2 ) 通 讯开 会 。 通 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1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 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 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 分之 一); 若本 人 直接出 具 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 在 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 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 4) 上述 第3)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非 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 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 持 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 方式进 行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4 )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授 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议 并 表决的,授 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具体方式在会议 通 知中列 明。 (5)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 例的,召集人可以在 原 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 重 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 上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 6、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 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 终止 《 基金 合同》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2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 的 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 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8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 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 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 基 金托管人授 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 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 一 以上(含二 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 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 名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 称)和 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 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 决议。 7、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 ,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以 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本合同另有约 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 方 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 止 《基 金 合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3 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会议通 知 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 表决。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 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 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 的,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 怀 疑 , 可以在 宣 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重新 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 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 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 表 决结 果。 9、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完 成备 案手 续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4 人均有 约束 力。 10、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B.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变 动损 益后 的余 额。 2、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内 的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2) 本基 金收 益 分 配方 式 为红利 再投 资, 免收 再投 资的费 用; (3) “ 每日 分配 、 按 月支 付” 。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益情 况, 以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为基 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 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 支付。投资人当日收 益 分配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第 3 位 按去尾 原则 处理 。因 去尾 形成的 余 额进行 再次 分配 ,直 到分 完为止 ;


(4)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收益 情况, 将当 日收 益全 部分 配, 若 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大 于零 时,为投资 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 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 人记负收益;若当日 已 实现收 益等 于零 时, 当日 投资人 不记 收益 ; (5 ) 本 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计算 并 分配 时 , 每 月累 计 收益支 付方 式只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 即红 利转 基金 份额) 方式 , 投资 人可 通过 赎回 基金 份额获 得现 金收 益; 若投 资人在 每 月累计收益 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 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 的基金份额,其累计 收 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 结 清;若 收益 为负 值, 则从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款中 扣除 ; (6) 当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享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 当 日赎 回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不 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权益 ;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及不违反现行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 登 记机 构可 对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进 行调 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3、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4、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5 本基金每 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 放日每万份基金已 实 现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应于 节假日 结束 后第 二个 自然 日,披 露 节假日 期间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节 假 日后首 个开 放日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 化收益 率。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本基金 每月 例行 对上 月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 遇节假 日顺 延) , 每 月例 行 的收益 结 转不再 另行 公告 。 5、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见基 金合同 第 十八部 分。 C.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基金 的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 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 用。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33%÷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 管人核 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 等,支 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 支 付日支 付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6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 管人核 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25% 。B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 服 务费 率为 0.01% 。两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式 相同 ,具 体如 下: H =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 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 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登 记机 构,由 登 记机构代付 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支付日 期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上述 “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4) -(10)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 4、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费 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 托管费率、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 或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 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调低基金管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7 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或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 登公告 。 D. 基金的 投 资 1、 投资目 标 在兼顾基 金资产 的安 全性 和高流动 性的 前提下 ,力 争实现超 越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报 。 2、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 工具,包括:现金,期限 在1 年以内 (含1 年) 的 银行 存 款、 债 券回 购、 中 央银 行 票据、 同业 存单, 剩余 期 限在397 天 以内( 含397天) 的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 、资产 支持证 券,及中国 证监 会、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它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场 工具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投资 其他 基金的 ,且 允许货币 市场 基金投 资其 他货 币市场 基金 的 , 在 不改 变 基金投 资目 标 、 不 改变 基 金风险 收益 特 征 的条 件下 , 本 基金 可参与 其他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投资 ,不 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如果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许 货币 市场基 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3、 投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不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 可 交换 债 券 ;


3) 信 用等 级在AA+ 级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4) 以 定期 存款 为基 准利 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 最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 外;


5) 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 6)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变 更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的 上述 限制相 应变 更或 取消 。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都 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 期 不得超 过 240 天;


2)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8 3)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投资 于 有存款 期限 ,根 据 协 议可 提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具有 基金 托管人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 行的银 行存 款、 同业存 单 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5% ; 5)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 续 5 个交 易日累 计赎 回 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机构 发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 债务融 资工 具及 其作为 原 始权益 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 券除 外; 7)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 不得低 于 5% ;


8)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 及五个 交易 日内 到期的 其 他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10% ; 9)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银 行定 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投 资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3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2)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3)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本 基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低 于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本基 金应 在评级 报告 发 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14)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及 监 管 政 策等 对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投 资禁 止 行 为 和 投资 组 合 比 例限 制 进行 变更的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但 须提 前公 告,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9 除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 情形以 及上 述第 (7) 、 (13 )项外 ,由 于证 券市场 波 动、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E.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方式 1、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 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2、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3、 基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 已实 现收 益和7 日 年化 收 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 、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2)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 基 金份 额销 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 披 露 开放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 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 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 产净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 易 日(或 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 率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F. 基金合 同的变 更和 终止 1、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0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完成 备案 手续 后方 可执行 , 并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两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 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 在6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G. 争议的 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用 、 律 师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H. 基金合 同的存 放和 获得方 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 和注册 登 记 机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但 内 容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1 二十 、基金托管 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 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人 民币 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提 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险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汇 兑换 ;国 际结 算;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汇 票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担 保;结 汇、 售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卖 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 汇信用 卡 的 发行 和代 理国外 信 用卡 的发 行及付 款; 资信 调查 、咨 询、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国 际贵 金属买 卖 ;海 外分 支机构 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一 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区 的分 行依 据当 地法令 可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2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 现 金, 期限 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业 存单 ,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基 金的 , 且 允 许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其他 货币市 场 基金的 , 在 不改 变基 金投 资目标 、 不 改变 基金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条件 下, 本基 金可参 与其 他 货 币市场 基金 的投 资, 不需 召开持 有人 大会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债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 围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都 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 期 不得超 过240 天;


2)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投资 于 有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4)本基 金投 资于 具有 基金 托管人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 行的银 行存 款、 同业存 单 占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 合 计 不得 超过 20% ,投 资 于 不具 有 基金 托 管 人 资格 的 同 一商 业银 行 的 银 行存 款、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5% ; 5)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5 个 交易 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6)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机构 发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 债务融 资工 具及 其 作为 原 始权益 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国债 、 中 央银行 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除外 ; 7)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 不得低 于 5% ;


8)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 及五个 交易 日内 到期的 其 他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10%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3 9)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银 行定 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投 资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3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2)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10%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13)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本 基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低 于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 于AAA 级 。 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 准, 本基 金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及 监 管 政 策等 对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投 资禁 止 行 为 和 投资 组 合 比 例限 制 进行 变更的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 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但 须提 前公 告,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除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 情形以 及上 述第 (7) 、 (13 )项外 ,由 于证 券市场 波 动、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 定 。 (3 )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行 为进行 监督 :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不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1) 股 票;


2)可转 换 债券 、 可 交换 债 券 ;


3) 信 用等 级在AA+ 级 以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4) 以 定期 存款 为基 准利 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 最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 外 ;


5) 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6)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变更 或 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限制 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资 产净值 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4 算、 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3、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 议的规 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 者 违 反《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并 依照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及时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 和核查 ,包 括但 不限于 :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1、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 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 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 等行 为。 2、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 理、无 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5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除依 据法 律 法规规 定、 基金 合同和 本 托管协 议 约定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外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外,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金 的银 行 账户。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5、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 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6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的,涉 及 相关 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和资金 的清 算。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保 管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对于 无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合 同 复印件 , 并在 复印 件上 加盖 公章 ,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 合同 原件 不 得转 移 。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本基 金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价, 通过每 日计 算收 益并 分配 的方式 ,使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始 终保 持在 人民 币1.00 元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对基 金财 产估值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 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 放 日结束 后计 算得 出当 日的 该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7 并在盖 章后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净值 计算 结果进 行复 核 , 并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年中 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 法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财 产 公允价 值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 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 基金合 同》 订明 的估值 方 法、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 方应 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导 致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小数点 后 四 位以 内(含 第 四位) 或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点 后 三 位以 内 (含 第 三位 ) 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估值错 误 。 当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 及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处理 。 (6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数 据错误 , 导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理 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基 金托 管 人 计算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数 据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该 损失不 承担 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 托 管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 如 果 上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不当 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负 责 向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 如 果返 还金 额 不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理 人的 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且双 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 册定 期进 行 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8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于 会计 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 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 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 若双 方无 法达 成一致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9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适 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产 生的 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可 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 仲 裁 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和律 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基 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1、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金 份额 时 提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草 案 ,应经 托 管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的 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签 字人 签字 并加盖 公章 , 协 议当 事人 双 方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的 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经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2、本协 议自 双方 签署 之 日 起成立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生效 。本 协议的 有 效期自 其 生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之日 止。 3、本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 双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束 力。 4、本协 议正 本一 式陆 份, 协议双 方各 执贰份 ,上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监 会 各壹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0 二十 一、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一)网 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 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 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 管理 人将按 照份 额持有人 的定制 情况, 提 供纸质、 电子邮 件或短 信 方式对 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务费 用由 本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承 担费 用。 2、由于交 易对 账单记 录信 息属于个 人隐私 ,如果 客 户选择邮 寄方式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 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 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 电子邮 件对 账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能因 邮件服 务 器解析等 问题无 法正常 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 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 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三)信 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服 务 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 金 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讯 或E-MAIL 方式 发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 的信息 包括 : 基金净 值 、 投 研观 点 、 公 司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 基 金 公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 实际需 要 , 适 时 调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 司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手机 号 码及EMAIL 地 址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发送 基金分 红、 节 日问候 、产 品推广 等信 息 。如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不希 望接 收到 该类 信息,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取 消该 项服 务。 (四)网 络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1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基金账号/ 开户证件 号码及 登录 密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客 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进 行 基金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等信息 的查 询。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每 天不 少于7 小时 的人工 咨 询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通过该 热线 享受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 投 诉建 议、 信息定 制 、 资 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六)客 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 客户服 务 热线 、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点 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 于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 处 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2 二十 二、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关 于招 商招 金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增加 平安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7/5/11 2、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华 夏财 富等机 构为 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转 换 业务并 参 与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7/5/3 3、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上 海挖 财为代 销机 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4/28 4、招 商招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7/4/21 5、招 商招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6 年 年度 报告 2017/3/31 6、招 商招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6 年 年度 报告 摘要 2017/3/31 7、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联 储证 券为代 销机 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3/22 8、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创 金启 富为代 销机 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3/17 9、关于 恢复 招商 招金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大额申 购( 含 定期定 额投 资) 和转换 转 入业务 的 公告 2017/3/2 10、招 商招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二 零一 七年 第一 号)2017/1/24 11 、 招商 招金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一 七年 第一 号)2017/1/24 12、招 商招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016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2017/1/20 13、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蛋卷 基金 基金 申( 认) 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7/1/12 14、 关 于调 整招 商招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大 额申 购 ( 含定期 定额 投资 ) 和 转换 转入业 务 限 额的公 告 2017/1/12 15、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 监 事、 高 级管理 人员 以及 其他 从业 人员在 子 公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 公 告 2017/1/7 16、 关 于暂 停招 商招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大 额申 购 ( 含定期 定额 投资 ) 和 转换 转入业 务 的 公告 2017/1/6 17、 关 于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招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增加 中银国 际 证 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 告 2016/12/27 18、 招 商基 金 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中 正达 广等 机构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并 参 与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6/12/2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3 二十三 、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份额发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的住 所,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招 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4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申 请查 阅以 下文件 :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招商 招 金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 2、 《招商 招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合 同》 ; 3、 《招商 招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 管协 议》 ; 4、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5、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关 于募 集招 商 招 金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的法 律意 见书 ;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