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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收益增强债券C(003204)

财通收益增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财 通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财 通 收 益 增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财 通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重 要提 示 财 通 保 本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 的 募 集 申 请 已 于 2012 年11 月9 日 获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2 】1481 号 文核 准。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于2012 年12 月20 日正式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于2015 年12 月25 日转 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于2017 年4 月14 日, 增设 收 取销 售服 务 费的C 类 份额 , 基金 合 同及 托 管协议名称及有关条款亦做相应变更。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 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 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 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估值风险、 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不保证本金安全, 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是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的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 容 截止日为2017 年6 月20 日,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 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7 年3 月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55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6 八、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和存 续 ......................................................................................................... 57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58 十、基 金的 投资 ............................................................................................................................. 68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78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80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81 十四、 基金 的 收 益与 分配 ............................................................................................................. 86 十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88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0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1 十八、 风险 揭示 ............................................................................................................................. 96 十九 、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100 二十、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102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27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44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47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50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51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 财通保本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现 《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基金或本基金:指 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现 《 财 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财通保 本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现 《 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财通保 本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现 《 财通收益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财 通保本 混合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 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财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 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7、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48、A 类基金 份额: 在投资者 认购/ 申购时 收取认购 费或申 购费, 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49、C 类基金份额: 在 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5、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 三 、基 金 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41 楼 设立日期:2011 年 6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刘未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联系人:王家俊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 江 瀚 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 浙 江 升 华 拜 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 )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刘未先生, 董事长, 浙江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部总经理, 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原财通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筹建部负责人, 财通基金管理有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 限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现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浙江财 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骆旭升先生, 董事, 技术经济及管理硕士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 历任杭州武 林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 杭州轻工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科技处副处长, 杭州市 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长, 副总经理, 现任杭州市实业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孙文秋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教师, 上海东方明珠股 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经理、证券事务部经理, 上海东方明珠投资有 限公司总经 理,上海东方明珠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 上 海 东 方 明 珠 ( 集 团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董事会 秘书。现任 浙 江 瀚 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兼 任 上 海 新 农 饲 料 股 份 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上海唯赛勃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先国先生, 独立董事,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历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常务副 院长,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浙江大学社会科学学部主任。 现任浙江省公 共政策研究院院长,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 浙江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 浙江省政府咨询委首席专家。 同时担任浙江卧龙电气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洪超先生,独立董事 ,法律硕士。现任上海 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仲裁员、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易居( 中国) 控股有限公 司、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朱颖女士, 独立董事, 高级会计师, 复旦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学历。 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 专家库专家, 财政部会计领军人才。 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及硕士生导师、 易居 (中国) 企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家俊先生, 董事, 总经理, 中山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东方证券遵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1 义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 汇添富基金南方大区经理及券商渠道负责人、 南方分公 司总经理、全国渠道销 售总监兼华东分公司总 经理,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2 、职工监事: 杨铁军先生, 职工监事, 监察稽核部总监、 法学硕士。 执业律师, 历任金元 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 总监,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 、经营管理层人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 汪海先生, 副总经理, 上海大学双学士, 新加坡管理大学财富管理硕士。 历 任建行上海市徐汇支行计划财务部科员、 经理助理、 个人金融 部客户经理; 建行 上海分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产品经理、 个人金融部产品经理、 副总经理、 财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督察长 黄惠女士, 工商管理硕士、EMBA 。 历任张家界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处主任,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 高级经理。 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工会委员会主席、 上海财通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5 、基金经理: 张亦博


本基金基金经理 澳 大 利 亚 莫 纳 什 大 学 风 险 管 理 学 硕 士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CFA) 。 历 任 德 邦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债券研究 员、债券投资经理助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2015 年8 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 谈洁颖女士,权益投资总监;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2 金梓才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陆玲玲女士,研究部副总监; 张亦博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3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4 ( 一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覆 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各级岗位,并 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 二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三 ) 独 立 性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四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互制衡。 ( 五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 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 基金管理人 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 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 意识, 建立风险控制优先、 风险控制人人有责、 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 化,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各 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基金管理人 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确保 基金管理 人 各项决策、 决议的执行中, “ 执行 —复核” 机 制贯穿全程。 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 的授权分工、 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 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 实现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基金管理人 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通过法律法 规培训、 制度教育、 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 确保 基金管理人人员了解 与从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 熟知 基金管理人 相关规章制度、 岗位职责与 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基金管理人 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风险、 人员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5 风险、 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 、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通 过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 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 的信息技术平台。 由风险管理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 险测评报告。 (3 )内控机制 基金管理人 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 防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 基金管理人 依据自身经营特点,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 成第一道内控防线, 以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 第二道内控防 线, 以监察稽核部、 风 险管理部、 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对 基金管理人 各机构、 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 并建立内部 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 同时, 按照分级管理、 规范操作、 有限授权、 业务跟 踪的原则,制定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 )信息与沟通 基金管理人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 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 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 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 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基金管理人 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工作覆盖到基金管理人所有业务环节,以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平 台, 从事前、 事中、 事 后三个层面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 事前风险管理主要通过 风险管理部门介入 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流程检查、 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议和进行访 谈的方式, 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事中风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6 险控制则是对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 以及实现业务人员风险控制、 业务操作 规范化、 精细化来进行; 事后风险管理则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分析与总结来开展。 基金管理人 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 基金管理人 投资风险、 业务风险、 操作风 险、 信息系统风险、 法律风险、 合规风险的系统评估, 对 基金管理人层面的风险 进行详细的梳理, 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 及时进行解决。 在投资风险环节, 针对 不同产品所具有的特定投资风险进行量化研究和分析, 超过阀值 由风险管理部门 及时提醒业务部门, 并根据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 报告相关责任人; 在业务风险 环节, 协助营销部门和产品研究部门前瞻性地对新产品的风险和结构进行规划和 分析,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了解, 切实解决实际业务中所遇 到的困难和问题; 在操作风险环节, 对 基金管理人 层面的制度、 流程、 系统和项 目等方面, 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发现和解决后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 评估 基金管理人 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开展, 在组 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日常的投资、 运营部门。 风 险报告由风 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能保证报告独立性与客观公 正。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 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 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 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变化及 基金管理 人 的发 展不断 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7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均 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至 2017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709 只 。 自 2003 年以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8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 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 地位 。 这些成 绩的 取得 ,是 与 资产托 管部 “ 一手 抓业 务拓展 ,一 手抓内 控建 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资 产托 管 部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 强 内部风 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 、2009、2010、2011、2012 、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 第 70 号) 审阅后, 2015 年、 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 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 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 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9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 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 审慎性 原则。 各项业务 经营活 动必须 防范风险 ,审慎 经营, 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部 门;直 接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 离,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工 行托管 业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 自控防线” 、 “ 互控 防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人为本 ”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 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 )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 开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 建立专 门的灾难 恢复中 心,制 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 随机演练 ” 。 从演练结 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 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1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 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融资、 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 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 为的 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 内进行整改, 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 应及时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2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刘未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2053 7999 联系人: 何亚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官方微信号:ctfund88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3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cn (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62528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汤征程 电话:021-68475888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4 (6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6336 (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53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 021-33388211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5 (9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许梦园 电话: 010-8515639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层至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层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李颖 电话: 0755-82130833-701266 传真 :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089 传真: (8621)62151789 客服电话:95525 、400-8888-78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6 (1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李英豪 联系电话:021-63325888-3498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 www.dfzq.com.cn (1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 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 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910 传真: 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4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号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7 (1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 夏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0591-38507538


客服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7)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 尚蓓 电话:010-59355497 传真:010—56437032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8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2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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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9 (2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联系电话: 021-38676161 客服电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www.gtja.com (2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袁峻 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40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2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0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王成 联系电话:021-50182571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dshbgs@ghzq.com.cn (2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公司网站:www.ijijin.cn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1 (27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2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周轶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 :http://www.licaike.com/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2 (3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颜玲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天天基金网址:www.1234567.com.cn (3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32)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3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3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电话:13520236631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34)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峥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官网: www.jincheng-fund.com (3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www.jrj.com.cn/ (3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唐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4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7) 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传真: (010)88312877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38) 中经北证(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1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传真:010-68292941 联系人:陈莹莹


电话:010-68998820-8306 客服电话:400-600-003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39)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3/4 楼 办公地址: 广州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3/4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40)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传真:010-67000988-6000 联系人:李皓


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41)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010-56409010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42) 华融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华融大厦 A 座 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华融大厦 A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6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43) 上海联泰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44)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4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7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6)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12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47)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178000 (4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8 网址:www.yingmi.cn (49)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 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5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810307 传真:010-56810630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51) 嘉实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于永健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39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52)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高嘉琦 电话:021-80234888*6816 传真:021-80234898 客服电话:400-998-7172 网址: http://f.998fund.com/ (5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067-6266 (5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联系人 :石静武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 电话:95511 转 8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0 公司网址: stock.pingan.com (5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5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联系人:葛晓亮 电话:0521-69868519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4008289188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57) 中证金牛(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联系人:赵源 电话:010-59336542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58) 奕丰金融服务 (深 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59)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联系人: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60)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6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2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025-83389999 公司网址: http://www.htsc.com.cn/ (62)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iniufund.com (63)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综合楼 712 室 联系人:李婷婷 电话:010-66154828-801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64) 北京唐鼎耀华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中心 38 层 联系人:刘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3 传真:010-8593288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65)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 1103 单元 联系人:裘爱萍 电话:021-20219988-39069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 https://8.gw.com.cn/ (66)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联系人:杨惠宁 电话:15981106039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67) 上海攀赢金融信息 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单元 联系人:田为奇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4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68)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联系人:周雯 电话:13810043063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https://www.kstreasure.com/ (6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70)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 62675979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5 (71)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84034477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72)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七栋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七栋 23 层 1 号 4 号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7006003-8026 传真:027-87006010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73)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联系人: 宋欣晔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74)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6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18-23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徐璐 电话:8621-63898427 传真:8621-68776977-8427 客服电话: 021-63898888 公司网址: http://www.shhxzq.com (7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齐冬 尼 联系电话:86-10-59355807 客服电话:0731-95571 公司网址: www.foundersc.com (7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7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7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联系人:翟相彬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danjuanapp.com (78)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 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F 联系人:胡璇 电话:0571-85267500 传真:0571-85300110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址:www.codifund.com (79)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3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80)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联系人: 姜吉灵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8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81)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销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联系电话:029-81887060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公司网址: http://www.kysec.cn/ (82)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 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联系人:朱翔宇 电话:15921710500 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手机 APP :懒猫金服 (83)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 陈超 电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公司官网:http://fund.j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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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 明书 49 (84) 南京苏宁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85)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86)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联系人:吴鹏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87)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 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联系人: 郭宝亮 传真:010-59287825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0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88) 深圳前海财厚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 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 1088 号南园枫叶大厦 15 层 15K 室 联系人:李军 传真:0755-86575665 客服电话:400-699-0071 公司网址:www.caiho.com (89)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 (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联系人:高雪超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90) 河南和信证券投资 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农业东路西 1 号楼美盛中心 2405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农业东路西 1 号楼美盛中心 2405 联系人:付俊峰 传真:0371-61777560 客服电话:0371-61777552 公司网址:http://www.hexinsec.com (9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联系人:马怡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92) 凤凰金信(银川)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联系人:张旭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93)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 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 楼 A 座 联系人:廖苑兰 客服电话:4008048688 www.foreseakenynes.com (94)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联系人:郭兆英 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95) 贵州华阳众惠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 C 栋标准厂 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9 号君派大厦 16 楼 联系人:陈敏 电话:0851-86909950 传真:0851-86909950 客服电话:400-839-1818 公司网址:www.hyzhfund.com (96)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 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联系人:樊晴晴 电话:021-50810687/ 手机:158218128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400-025-6569 公司网址:wacaijijin.com (97)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联系人:陈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90795 客服电话:0791-96266 公司网址:www.jx-bank.com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3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刘未 电话:021-2053 7888 联系人:薛程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公司电话:(021 )2228 8888 公司传真:(021 )2228 0000 签章会计师:蒋燕华 、骆文慧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4 业务联系人:蒋燕华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5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1 月9日证监许可 [2012]1481 号文核准募 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募集期间按发售面值发售。 (四)募集期及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2 年11 月19 日至2012 年12 月14 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 基金募集期共募集346,471,828.76 份基 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70,097.87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3,469 户。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认购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资金),认购金额人民币 10,000,000.00 元 (含认购费用) , 折合基金份额9,999,200.00 份 (含利息折份额) , 共占基金份额总量的2.89% , 且该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 持有期限不少于3 年。截至报告日,发起资金的持有期限已满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6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 关规定 ,本基 金 满足基 金合同 生效条 件 ,基金 合同已 于 2012 年 12 月 20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3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三年后 的对应 日,本 基金资产 规模不 低于2 亿元, 满足继续存续条件, 并于2015 年12 月25 日转型为 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7 八、 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和存 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转型 而来。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1 月 9 日 出具的 《 关 于 核 准 财 通 保 本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2012]1481 号文 ) 核准 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2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2 年 12 月 14 日进行 公开募 集, 募集结束 后基金 管理人 向中国证 监会办 理备案 手续。经中 国证监会 书面确 认,《 财通保本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于 2012 年 12 月 20 日生效。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到 期, 根据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及基金管理人 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 发布的《关于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 期届满转型的公告》,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自 2015 年 12 月 25 日转型为 “ 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二、基金的存续 本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8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 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3 月 19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于 2013 年 3 月 19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9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对 该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 该 销售 机 构托 管 的 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办理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 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已有认购本 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 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0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0 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 份 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 5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5 份。基 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5 份时, 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 3、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 申购费用 (1)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 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8% ,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1 100 万元以下 0.80%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到 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用。 5、 赎回费用 (1)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5% , 随申请赎回份额的持有时 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赎回费率 30 日以内 0.5% 30 日(含 30 日)到 1 年 0.3% 1 年(含 1 年)到 2 年 0.15% 2 年以上(含 2 年) 0 其中 1 年为 365 日,2 年为 730 日。 (2) 本基金 C 类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1% , 随申请赎回份额 的持有时 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30 天以内 0.1% 30 天以上(含 30 天) 0 C 类份额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C 类份额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7、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2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 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 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申购 金额-申购 费用 申购 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对应费率为 0.80% , 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份额净值为 1.05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A 类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80%)=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 元 申购份数=4960.32/1.058=4688.39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份额 净值为 1.058 元,则可得到 4688.39 份本基金 A 类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3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A 类份额 10,000 份基金份额超过 30 日( 未 满 1 年) 决定赎回,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30%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份额 净值是 1.12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28=11,280 元 赎回费用=11,280× 0.30%=33.84 元 净赎回金额=11,280-33.84=11,246.16 元 即: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超过 30 日( 未满 1 年) 赎回,假设赎回当 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8 元,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11,246.16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4 发生上述第 1、2 、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5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净值。 3、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一 天但少 于两周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6 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各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 4、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两 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4 月 8 日开通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7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8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综合利用多种投资策略, 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含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 债券、 可转换债券、 分 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债 券回购等) 、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有如下限制: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战略性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 同时, 在不 同的市场条件下,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 观环境、 公司基本面、 市场估值水平以及 投资者情绪, 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债券、 股票和现金各自的投资比例作战术性资产 配置调整,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2、债券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 投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动态品种优化策略。 (1 )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69 1)目标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以及国家财政货币政策动向 等因素, 定期对各个关键期限利率的变化做出合理判断。 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将 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 整方案, 以降低可能的利率变化给组 合带来的损失。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组合久期不变的条件下, 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 构, 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 哑铃型或阶梯型等策略, 进一步优化组 合的期限结构,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增强基金的收益。 (2 )动态品种优化策略 本基金依据对类属资产和个券的相对投资价值评估, 构建并动态调整安全资 产组合中的类属资产配置和具体投资品种构成,以不断提高组合收益率。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比 例。 主 要决策依据包括对未来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的研究和预测、 利差变动情况、 市场容量、 信用等级情况和流动性情况等。 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 判断各个债券 类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进行配置。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 收益率情况, 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 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 构建 具体的个券组合。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同时具备了普通股票所不具备的债性特征和普通债券不具备的 股性特征: 当其正股下跌时,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可以受到债券价值的支撑;当其 正股上涨时, 可转换债券的内含看涨期权可使其分享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 本基 金将首先选择那些转股溢价率和纯债溢价率呈现 “ 双低” 特征的可转换 债券品种, 较低的转股溢价率保证了可转换债券在其正股上涨时的涨幅同步性较强, 而较低 的纯债溢价率则使其正股下跌时的最大损失率也较低。 对这些具备 “双低 ” 特征的 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将进一步对其正股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分析, 选择那些正股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0 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提前偿 还率、 资产 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 本基金 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合信 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为基本投资理念, 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结果, 以价 值选股、 组合投资为原则, 选择具 备估值吸引力、 增长潜力显著的公司股票构建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 并通过分散投资降低 组合的个股集中度风险, 以保证在股票市场系统风险增加时, 可实现股票组合的 快速变现,并及时转入安全资产组合,规避市场系统风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包括: 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 等。 作为辅助性投资工具, 本基金将结合自身资产状况进行审慎投资, 力图获得 最佳风险调整收益。 5、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 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 下, 通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 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 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1 (1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以上( 含 AA-)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2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转型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样本具 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 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等) 和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等) , 是中国目前最权威, 应用也最广的指数。中债综合指数反映了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 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 时,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3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 年4月18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3 月31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1,352,200.00 2.90 其中:股票 1,352,200.00 2.9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2,856,637.00 92.02 其中:债券 42,856,637.00 92.0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14,898.98 3.04 8 其他资产 948,660.61 2.04 9 合计 46,572,396.5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26,100.00 2.4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326,100.00 0.7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52,200.00 3.25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5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机制投资的港股。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273 水晶光电 20,000 454,000.00 1.09 2 000858 五 粮 液 10,000 430,000.00 1.03 3 600240 华业资本 30,000 326,100.00 0.78 4 000921 海信科龙 10,000 142,100.00 0.3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3,288,026.00 7.9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610,000.00 11.0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610,000.00 11.08 4 企业债券 32,564,100.00 78.2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394,511.00 5.7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2,856,637.00 103.0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60213 16国开13 50,000 4,610,000.00 11.08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6 2 112093 11亚迪01 40,000 4,004,400.00 9.63 3 136416 16南山03 40,000 3,998,000.00 9.61 4 136101 15合景01 40,000 3,989,600.00 9.59 5 112321 16龙基01 40,000 3,973,200.00 9.5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7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6,400.8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31,167.76 5 应收申购款 1,091.9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48,660.61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8009 歌尔转债 1,164,060.00 2.80 2 110030 格力转债 666,376.00 1.60 3 110031 航信转债 564,075.00 1.36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 尾差。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8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 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1、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5年12月25日至 2015年12月31日 -0.08% 0.09% 0.10% 0.02% -0.18% 0.07% 2016 年1月1日至2016 年12月31日 -0.72% 0.18% -1.63% 0.09% 0.91% 0.09% 2017年01月01日至 2017年03月31日 -0.48% 0.13% -1.24% 0.07% 0.76% 0.06% 2015年12月25日至 2017年03月31日 -1.28% 0.17% -2.76% 0.09% 1.48% 0.08% 注: (1) 上述 基金业 绩指标 不包括持 有人认 购或交 易 基金的各 项费用 , 计入 费 用后实际 收 益水平要 低于所 列数字 ; (2) 本基金 业绩比 较基准 为:中债 综合指 数收益 率 。 (3) 本 基金自2015年12 月25 日转型, 基金净 值表现 数据只列 示基金 转型后 数 据。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79 (二) 自基金转型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财通收益 增强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 增长率 与业绩 比 较基准收 益率历 史走势 对 比图 (2015年12 月25 日-2017年3 月31日) 财通收益增强债券 基金基准 2015-12-25 2016-03-04 2016-05-09 2016-07-12 2016-09-12 2016-11-22 2017-01-23 2017-03-31 2.5% 2% 1.5% 1% 0.5% 0% -0.5% -1% -1.5% -2% -2.5% 注: (1) 本基金 合同生 效日 为2012年12 月20 日, 根据 合同规定, 第一个 保本周 期到期日 为 2015 年12 月21日 ,本基 金 于2015年12 月25 日转型 为 非保本的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2) 本 基金转 型为非 保本 的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后 ,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 占 基金资产 : ≤ 20 % ; 债券等 固定收 益 类资产占 基金资 产: ≥ 80 % ;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 ≥ 5 % , 权证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 3% 。 本基金 的建 仓期为2015 年12月25 日至2016 年6月25 日,截至 建仓期 末及报 告期末, 基金的 资产配 置 符合基金 契 约的相关 要求。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0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1 十 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2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 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3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 金 管理 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 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 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4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5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 度固定 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 (以下简称 “ 估值处理标准 ” ) 的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 人、 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 自 2015 年 3 月 27 日起, 基金管理人对旗下证券投 资基金持有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 益品种 (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 采用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6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7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8 十 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89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其中,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0.4%÷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 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 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0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1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 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2 1、《基 金合同 》是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3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4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5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6 十 八、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 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 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7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品研 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 ) 在基金管理运作 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管理 手段和 管理技术 等因素 的变化 也会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3、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确保基金资产净 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而不断波动。 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 望的价格变现, 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 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 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 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5、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 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 略将资产配置于高风险资产与低风险资产。 本基金投资策略在理论上可以降低本 金损失的风险、 锁定投资收益, 但在实际投 资中, 可能由于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 影响导致本策略不能有效发挥功效,并产生一定的本金或已获取收益损失的风 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固定收益类产品和上市公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8 司基本面等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本金损失风险。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到期、 但未在到期期间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现或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6、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 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 )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 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 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99 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 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 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 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0 十 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1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2 二十 、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3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4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5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6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7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 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8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收费 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09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10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方式召开, 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11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 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重新确定的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 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重新确定的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12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13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14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15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16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1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基 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其中,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0.4%÷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 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18 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含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 债券、 可转换债券、 分 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债 券回购等) 、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有如下限制: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19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以上( 含 AA-)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转型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20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21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22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 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23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24 (2 )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 、《 基金合 同》 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及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25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26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金合 同》 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 基金合 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27 二十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刘未 设立日期:2011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84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28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 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含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 债券、 可转换债券、 分 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债 券回购等) 、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 的投资 资产配 置比例 为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29 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投资 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限制:


a. 债券 等固定收 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b.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f.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g.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h.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i.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 以上( 含 AA-)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j.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 过基金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30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l.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法规 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基 金 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联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31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 )基 金托管 人 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 托管人 按以下 方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32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 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 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33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 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基金 托管人 应按照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 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34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35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与 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 于因基 金认( 申)购、 基金投 资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财 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开设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停止基金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36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由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 金管理 暂行条例》 、 《人民币 利率管理规定》 、 《利 率管理暂行规定》 、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以本基金 的名义 申请并 取得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37 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一起 负责为 基金对外 签订全 国银行 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38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新规定估值。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39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 估值差错处理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40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负 责 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数 据 错 误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 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4、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41 人的账册为准。 5、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42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43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44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敦促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 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账 户 资 料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T+2 日 后 ),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 基金成立后的30个工作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个工作日 后(T+2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基金成 立后的30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的对账单。 3 、基金交易对账单的寄送频率为经济寄送,即有交易发生就寄送该季 度 的 对 账 单 。 且 不 论 是 否 发 生 交 易 , 每 年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寄 送 一 次 对 账 单 (要求不予寄送的除外)。季度对账单于每季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送达,记 录基金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 赎回、 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 金 额 、 数 量 、 价 格 以 及 当 前 账 户 余 额 等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所 有份额持有人送达账户状况对账单。 为保护环境, 基金管理人积极推行 “ 订阅电子对账单 ” 活动, 鼓励基金持有人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45 订阅 “ 更环保、 更快捷、 更私密 ” 的电子账单代替传统的纸质账单。 基金持有人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www.ctfund.com 或客户热线电话 400-820-9888 订阅电 子账单。 在时机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以电子账单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 仅 为坚持订阅纸质账单的客户继续提供纸质账单服务, 引导基金持有人共同为保护 地球绿色资源贡献一份力量。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 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20-9888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 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 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 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tfund.com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的 有 关 规 则 详 见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公告。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46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 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 的信息包括:每周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投资者服务刊物、分红公告、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信函及电子 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是主要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 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 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ctfund.com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47 二十 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 (www.ctfund.com ) 进行公开披露, 并已报送相关监 管部门备案。 1、2016年10月12 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代销 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016年10月12 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 2016年10月13 日披露了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4、2016年10月24 日披露了《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3 季度报告》; 5、 2016年11月9日披露了 《关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开 源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6、2016年11月10 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北京 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2016年11月10 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北京 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8、2016年11月10 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2016年11月11 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 更的公告》; 10、 2016年11月18 日披露了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1、 2016年11月23 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申购 旗下基金的公告》; 12、 2016年11月24 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3、 2016年11月29 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 2016年11月29 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 2016年11月29 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代销 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2016年12月7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48 交通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2016年12月9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8、 2016年12月21 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9、2016年12月28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20、 2016年12月28 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苏州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 2016年12月28 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 2016年12月28 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代销 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3、 2016年12月29 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代销 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4、 2016年12月30 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6 年年 度资产净值的公告》; 25、2017年01月10日披露了 《北京首旅酒店(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 26、 2017年01月17 日披露了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27、 2017年01月17 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8、 2017年01月18 日披露了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29、 2017年01月21 日披露了2017年01月21日披露了 《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4季度报告》; 30、 2017年01月26 日披露了 《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6 年第2号)》及其摘要; 31、 2017年01月26 日披露了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32、 2017年02月14 日披露了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33、 2017年02月22 日披露了 《关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代销机构的公告》; 34、 2017年02月23 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49 交通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5、 2017年03月04 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的公告》; 36、 2017年03月04 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在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的公告》; 37、 2017年03月10 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8、2017年03月17日披露了 《关于财通基金网站、 网上交易、 账户查询、 专 户查询及微信相关业务暂停服务的公告》; 39、 2017年03月27 日披露了 《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年度 报告》及其摘要; 40、 2017年03月31 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中国工商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1、 2017年4月1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 42、2017年4月11 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3、 2017年4月14 日披露了 《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44、 2017年4月14 日披露了 《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5、2017年4月14 日披露了《关于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 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46、2017年4月21 日披露了《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1 季度报告》; 47、2017年4月21 日披露了《关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48、2017年4月22 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9、2017年4月26 日披露了《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50、2017年6月24 日披 露了 《关于执行 《证券 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51、 2017年7月1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2、 2017年7月1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3、 2017年7月3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7 年半年 度资产净值的公告》。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50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 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t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财通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151 二十 五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核准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现 《财通 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现 《财通 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 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