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2014年公司债券兑付公告暨摘牌公告查看PDF公告
股 票简称: 山西 证券
股 票代码: 002500
编号 : 临2017-041
山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2014 年公司债 券兑付 公告暨 摘牌公 告
特 别 提 示 :
债 券摘牌日 :2017 年 8 月 2 日
债 券兑付登 记日:2017 年 8 月 3 日
债 券到期日 :2017 年 8 月 4 日
兑 付兑息日 :2017 年 8 月 4 日
山 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于 2014 年 8 月 4 日 发行 的 “14 山证 01”
至 2017 年 8 月 4 日 将期 满 3 年 , 根据 本公司 “14 山证01” 《公 开发 行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 和 《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公 告 书 》 有 关 条 款 的 规 定 ,
本 期债券将 进行兑付 ,现将有 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 、 债 券 情 况 概 述
1 、 债 券名称 : 山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 2014 年 公司 债券 (第 一期 ) 。
2 、 债 券简称 及代码: 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公 司债 券 (第
一 期)简称 “14 山证 01” ,证 券代码“112218”。
3 、 发 行 规 模 : 本 期 发 行 的 公 司 债 券 面 值 总 额 为 人 民币10 亿 元 。
4 、票 面金 额及发行 价格:本 期债券面 值人民币 100 元, 平价发
行。
5 、债 券期 限:本期 发行的公 司债券期 限为 3 年 期,附第 2 年末
发 行人上调 票面利率 选择权及 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 。
6 、 债 券 利 率 :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5.60% ,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本公司及董 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前 2 年固定 不变; 在 本期债券 存续期的 第 2 年末, 如发行 人行使上 调
票 面利率选 择权, 未 被回售部 分的票面 年利率为 债券存续 期前 2 年票
面 年利率加 上调基点 ,在债券 存续期限 后 1 年固 定不变。
7 、 债 券 形 式 :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公 司 债 券 。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本 期 债 券
在 债券登记 机构开立 的托管账 户登记托 管。 本期 债券发行 结束后 ,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按 照 有 关 主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进 行 债 券 的 转 让 、 质 押 等 操 作 。
8 、 还 本付息 的期限和 方式: 本 期债券按 年付息、 到期一次 还本 。
利 息每年支 付一次, 最 后一期 利息随本 金一起支 付。 本期 债券本息 支
付 的具体事 项按照债 券登记机 构的相关 规定办理 。
9 、起 息日 :2014 年 8 月 4 日。
10、 付息日 :2015 年至 2017 年 间每年 的 8 月4 日 为上一 计息年
度 的付息日 ( 如遇法 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 则顺延 至其后的 第 1 个工 作
日 ) ; 如 投资 者行使回 售权, 则 其回售部 分债券的 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6 年每年的 8 月 4 日(如 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 息日,则 顺延至其 后
的第1 个工 作日 ) 。
11、兑付日 :2017 年 8 月 4 日 (如遇法 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 ,则
顺 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 工作日) ;如 投资 者行使回 售权,则 其回售部 分
债 券的兑付 日为 2016 年 8 月 4 日(如 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 息日,则 顺
延 至其后的 第 1 个工 作日 ) 。
12 、 担保人 及担保方 式: 山西 金融 投资 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为本 期
债 券本息偿 付提供无 条件的、 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 任保证担 保。
13 、 信用级 别及资信 评级机构: 经鹏元 资信评估 有限公司 综合 评
定, 发 行人 的主体长 期信用等 级为 AA+ , 本期债券 的信用等 级为 AA+ 。
鹏 元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将 在 本 期 债 券 有 效 存 续 期 间 对 发 行 人 进 行 定
期 跟踪评级 以及不定 期跟踪评 级。
14、 保 荐人 、 主 承销 商、 债券 受托管理 人: 中信 建投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15 、 募集资 金用途: 本 期债券 募集资金 拟全部用 于补充公 司营 运
资 金。
二 、 债 券 兑 付 情 况 安 排
1 、 兑 付债 权登记日 :2017 年 8 月 3 日
2 、 兑 付兑 息日:2017 年 8 月 4 日
3 、兑 付对 象
本 次兑付对 象为截至 债权登记日 2017 年 8 月 3 日深圳证 券交 易
所 收市后, 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 (以 下简 称 :
中 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 )登记在 册的全体 “14 山证 01” 持有 人。
4 、 兑 付兑 息方案
本 期债券票 面利率为 5.60% 。 每张面值 100 元的 本期债券 本次 兑
付 兑息金额 为人民币 105.60 元 (含税 ) , 其中 包含本金 100 元 , 利息
5.60 元 。 每 手面 值 1,000 元的 本期债券 本次兑付 兑息金额 为人民 币
1,056.00 元 (含税) , 其 中包 含本 金 1,000 元 , 利息 56.00 元 。 扣 税
后 个人、 证 券投资基 金债券投 资者每手 实际取得 的兑付兑 息额为人 民
币 1,044.80 元;扣 税后非居 民企业( 包含 QFII、RQFII )债券投 资
者 每手实际 取得的兑 付兑息金 额为人民 币 1,050.40 元。
5 、 兑 付兑 息方法
公 司将委托 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 司进行本 次兑付工 作。 在本 次兑 付
日 2 个交易 日前, 公 司会将本 期债券本 次兑付本 金及利息 足额划付 至
中 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 指定的银 行账户。 中 国结算 深圳分公 司收到款 项
后, 通过资 金结算系 统将本期 债券本次 兑付本金 及利息划 付给相应 的
兑 付网点 (由 债券持 有人指定 的证券公 司营业部 或中国结 算深圳分 公
司 认可的其 他机构) 。 本公司 与中国结 算深圳分 公司的相 关协议规 定 ,
如 本 公 司 未 按 时 足 额 将 债 券 兑 付 本 金 及 利 息 资 金 划 入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 户, 则后 续兑付工 作由本公 司自行负 责办理 , 相
关 实施事宜 以本公司 的相关公 告为准。 6 、关 于本 次兑付兑 息对象缴 纳公司债 券利息所 得税的说 明
(1 ) 个人 缴纳公司 债券利息 所得税的 说明
根 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 得税法》 以 及其他 相关税收 法规 和
文 件的规定 , 本期债 券个人 ( 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 ) 债券持 有者应缴 纳
企 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 得税 , 征 税税率为 利息额的 20% 。 根 据 《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加 强 企 业 债 券 利 息 个 人 所 得 税 代 扣 代 缴 工 作 的 通 知 》 ( 国
税函[2003]612 号) 规定, 本 期债券利 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 由各付息 网
点 在向债券 持有人支 付利息时 负责代扣 代缴,就 地入库。
(2 ) 非居 民企业缴 纳公司债 券利息所 得税的说 明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 《 非 居 民
企 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 管理暂行 办法 》 (国 税发 [2009]3 号) 等 规定 ,
本 期债券非 居民企业 (包 含 QFII 、RQFII ) 债券 持有者取 得的本期 债
券 利息应缴 纳 10% 企 业所得税 ,由本公 司负责代 扣代缴。
(3 ) 其他 债券持有 者缴纳企 业债券利 息所得税 的说明
其 他债券持 有者的债 券利息所 得税需自 行缴纳。
三 、 摘 牌 安 排
本 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8 月 2 日摘牌。 根据《深 圳证券交 易所 公
司 债券上市 规则(2015 年修 订) 》 ,本 期债券将 于 到期 前 2 个 交易 日
摘 牌, 即于2017 年8 月2 日 起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终止交 易。
四 、 备 查 文 件
1 、中 国结 算深圳分 公司确认 有关兑付 时间安排 的相关文 件。
2 、深 交所 要求的其 他文件。
五 、 相 关 机 构
1 、 发 行人 :山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 所:太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 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 塔楼
联 系人:梁 颖新
电 话:0351-8686668 传 真:0351-8686667
2 、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住 所:北京 市朝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联 系人:艾 华
电 话:021-68801573
传 真:021-68801551
3 、 托 管机 构: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 司
地 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 道 2012 号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广
场 28 楼
联 系人:赖 兴文
电 话:0755-25899321
传 真:0755-25987133
邮 政编码:518038
特 此公告
山 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