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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增益宝(001038)

天弘增益宝: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 通讯方式召开天弘增益宝 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人 ” ) 已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http://www.thfund.com.cn )发 布 了《天 弘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天 弘 增 益 宝 货币市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 第 一次提 示性 公 告》 。为 了使本 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顺利召 开,现发布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天 弘 增 益 宝 货币市场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第 二 次提
示性公告。 
一 、召 开会议 基本 情况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 号 文 准予募集 注
册 的天弘 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5 年 3 月 6 日成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 《天弘 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
金 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关于终止 天弘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 自 2017 年 7 月 27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20 日
17 :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 公证员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 T3 楼1113 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客服电话:400 —710—9999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关于 终止天弘 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记 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为2017 年7 月26 日, 即在2017 年7 月26 日下午证
券 交易所 交易结束后, 在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 、表 决票的 填写 和寄交 方式 
1、本次 会议表 决票见 附件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从相 关报纸 上剪裁 、复印
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thfund.com.cn) 下载并打印表决
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签字, 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
面复印件; 
(2) 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
公章 (以下合称 “公章” )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
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 等)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自 行投票 的,需在 表决票 上加盖 本单位公章
(如有) 或由授 权代表 在表决票 上签字 (如无 公章) , 并提供 该授权 代表的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
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的复印件; 
(3)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参照附件三) 。
如代理人 为个人 ,还需 提供代理 人的身 份证件 正反面复 印件; 如代理 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4)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
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 加盖公 章的有 权部门的 批文、 开户证 明或登记 证书复 印件等 ) ,以及填
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
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
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 印件等 )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委托 他人投票 的,应 由代理 人在表决票
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 业登记证或者其他
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5)以 上(2) 、 (3 ) 、 (4)项 中的公章 、业 务章、批 文、开户 证明 及登记证
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人 需将填 妥的表 决票和所 需的相 关文件 于会议 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 (自2017 年7 月27 日起, 至 2017 年8 月20 日 17: 00 止) 通过 专人送交、 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大会公证机构, 并请在信封 表面注明: “天弘 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送达时间以公证员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即: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 准; 快递送达的, 以公证员签收时间为准; 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 以挂号信 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次大会公证机构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 T3 楼 1113 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五 、计 票 1、本次 通讯会 议的计 票方式为 :由基 金管理 人授权的 两名监 督员在 基金托 管人 (恒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 ( 即2017 年8 月20 日) 后两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表 决票填 写完整 清晰,所 提供文 件符合 本会议通 知规定 ,且在 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 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 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2 )如 表决票 上的表 决意见未 填、多 填、字 迹模糊不 清、无 法辨认 或意愿 无法判断或相互矛 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 效表决票 并按 “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如 表决票 上的签 字或盖章 部分填 写不完 整、不清 晰的 , 或未能 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 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重复提交 表决票 的,如 各表决票 表决意 见相同 ,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 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 、会 议召开 的条 件和表 决票 数 要求 1. 本次会 议召 开的条 件为:有 效表 决票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占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 2. 本次会 议表 决的票 数要求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 享有一 票表决权 。本次 议案按 特别 决议 处理, 《关于 终止天弘 增益宝 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须经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 本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本基金 管理 人自通 过 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二 次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基金法》 及 《天 弘增益宝 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次持有 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 开, , 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表决意 见 。 重 新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时,除 非授权文 件另有 载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授权期 间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出的 各类授权 依然有 效, 但 如果授权 方式发 生变化 或者基金 份额持 有人重 新作出授 权, 则以最新 方式或 最新授 权为准, 详细说 明见届 时发布的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本 次大会 相关 机构 1、召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坤 联系电话:010-83571987 官方网址:www.thfund.com.cn 2、基金托管人:恒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 :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 、重 要提示 1、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提交表 决票时 ,充分 考虑邮寄 在途时 间,提 前寄出 表决票。 2、 基金 管理人 可按照 《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转 换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有 关公告 可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查阅, 投资者 如有任 何疑问 ,可 致电 基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710-9999( 免长 途话 费) 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 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关于 终止天弘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 附件二: 《天弘增益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附 件一: 《关 于终 止天弘 增益 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合 同有关 事项 的议案 》 天 弘增 益宝 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根据市场 环境变化,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和 《 天弘增益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 的有 关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与基金托管人 (恒丰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 终止《基金合同》 。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 《 关于终止天弘增益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 七月二十日 《 关于 终止天 弘增 益宝货 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有关 事 项议案 的说 明》 天弘 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成立 于 2015 年 3 月 6 日,基金托管人为 恒丰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市场环境变化, 为更好地 满足投资者需求,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和 《天弘 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提议 终止《 基金合同》 ,具体方案如下: 一 、方 案要点 1、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 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 《关于天弘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 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 的 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 管理人可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 ,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转换 转入 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 基金财产清算 (1 )通过 《关于 终止 天弘增益 宝货币 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 事项 的议案 》 的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 管理人将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 )自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公告日 的下一 工作日 起,基金 管理人 将不再 接受持 有人提出的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 ,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投资者 在 暂停之前已经提交的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 本基金将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 行正常的清算交收。 (3 )自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公告日 的下一 工作日 起,本基 金即进 入清算 程序, 本 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 和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4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6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券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 公告;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7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 受到限 制而 不能 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该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8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9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0 )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有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3 、基金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果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以公 告 后 , 基 金 合 同终止。 二 、终止 《基金 合 同》 的 可行 性 1、 法律层面 《天弘 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十九部分第二款约定,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天弘 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八 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章节约 定 ,本次 持有人 大会审议 的事项 须经过 特别决 议通过, 在同时 符合以 下条件时, 决议即可生效 : (1 )本人 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2 )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受托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受托人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3 )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受 托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 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方可做出。 因此 ,终止《基金 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 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 天弘增益宝 货币市场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 基金 管理人成立 了专门的工作小组, 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 并与 律师事务所、 公证机构、 机构投 资者和部分个人客户进行了沟通, 制定了客户通过通讯方式参与持有人 大会的方 式方法,从而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 本基金 进 入清算 程序后 ,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中有关基 金财产 清算的 规定,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 。 基金 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本 基金 的管理人、 托管人已就 财产清算的 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 技术可行。 清算 报告 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告。 三 、终 止《基金 合 同》 的 主要 风险及 预备 措施 1、 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 基金合同终止的主要风险是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方案之前, 基金 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 认真听取了 持有人意见, 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 。 议案公告后, 基金 管理人还将 再次征询意见。 如有 必要,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 对及基金 合同终止方 案进行适当的修订, 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 预留出足够的时 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 本终止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 向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 2、 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 《 关于 终止天弘 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告后, 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 前, 持有人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 需按照 《 基 金 合同》 约定的方式进行 。 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 赎回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或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 同时 , 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 , 对资产 进行变 现 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 所有清算费用将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 避免 了基金 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 附 件二 :天弘 增益 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讯 表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天 弘 增 益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金 合 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7 年





日 说明: 1、 请就审 议 事项表 示“同 意” 、 “ 反对” 或“弃 权 ” ,并在 相应栏 内画“ √” ,同 一议案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2、 未填 、多填 、字迹 模糊不清 、无法 辨认、 意愿无法 判断或 相互矛 盾 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 “弃权” 。 3、本表 决票可 从天弘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官方 网站下载 、从报 纸上剪 裁、复印或 按此格式打印。 附 件三 :授权 委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 人 (或本机构) 参加投 票截止日为 2017 年8 月20 日的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天 弘增益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天弘增益宝 货币市场 基金 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受托人(代理人) (签字/盖章) :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委托日期:








日 附注: 此授权委托书剪报、 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