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现金宝:关于实施基金份额分类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 于万 家现金 宝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实 施基金 份额 分类并 修订 基金合 同
的 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现金管理需求, 进一步优化基金持有人结构 , 根据 《万
家 现金宝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原基金合同” ) 的有关约
定,万家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 称 “ 本 公司 ” ) 决 定自2017 年7 月24 日起对 万
家 现金宝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实施基金份额分类 。 调整
后 ,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自 动 成 为 分 类 后 本 基 金 的A 类 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000773, 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保持一致, 最低单笔申购金额0.01
元,A 类份额不设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销售服务费率为0.20% ) , 新增B
类基金份 额( 基金代 码 :004811,首 次申 购起 点金额300 万元 , 追加 最低单笔申
购金额0.01 元, B 类份额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300万份, 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 。 本基金的A 、B 基金份额采用统一的 收益结转方式, 即 “按日分配、 按
日支付” 。 同时 , 按照 证监会令 第120号 《货 币市场基 金监督 管理办 法》 、《关
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 对原基
金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公司对原基金合同中有
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改 后 基金 合 同 修改理由
前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称 “ 《 销 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合同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关 于 实施 < 货币市 场 基 金监 督 管理 办 法>
有 关 问 题的 规 定》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根据《运作办法》的名称
修改。
《 货 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
施行。
前言
投 资 人 购 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行 或 者存 款 类金 融机 构 , 基 金管 理 人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盈 利 ,也 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
根据《货币市场监督管理
办法》第 18 条增 加。
释义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 国人大常 委会 第 30 次
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五 次会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十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会 常 务委 员 会 第
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届 全 国 人民 代 表大 会 常务
委 员 会 第十 四 次会 议 《 全国人 民 代 表大 会 常务 委 员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及 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根据《基金法》修订的情
况进行修 改。
释义 《运作办 法》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11 日 《运作办 法》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根据《运作办法》修订的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情况进行 修改。
释义 摊余成本 法: 指估值 对象 以 买入成本 列示,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价, 在剩 余存续 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摊余成本 法: 指计价对象以 买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 票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的溢 价与折 价, 在 剩
余存续期 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 销,每日 计提损 益
根据 《关于 实施< 货币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有关
问题的规 定》完 善表述 。
释义 基金份额 净值 :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基金份额 净值: 本基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均 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实施分类后有多类
基金份额,根据实际情况
完善描述 。
释义 基金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 益率的过 程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 ,
以确定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的过程
本基金实施分类后有多类
基金份额,根据实际情况
完善描述 。
释义
基 金 份 额分 类: 指 本基 金 分设 两 类 基金 份 额:A 类基
金份额和 B 类 基金 份 额。 两类 基 金 份额 分 设不 同 的基
金 代 码 , 收取 不 同的 销 售服务 费 并 分别 公 布每 万 份基
金 已 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收益 率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指 按照 0.20% 年 费 率计 提 销售 服 务费
的 基 金 份额 类 别
B 类 基 金份 额 :指 按照 0.01% 年 费 率计 提 销售 服 务费
的 基 金 份额 类 别
本基金实施分类后有多类
基金份额,根据实际情况
完善信息 。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六、基金 份额面 值和认 购费 用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初始面 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 收取认 购费用 。
六、基金 份额面 值和认 购费 用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 的 初始 面值 均 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不 收取认 购费用 。
本基金实施分类后有多类
基金份额,根据实际情况
完善描述 。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九 、 基 金份 额 类别 设 置
1 、 基 金 份 额分 类
本 基 金 根据 投 资者 申 购本 基金 的 金 额 , 对 投 资者 持 有
根据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完
善描述。 的 基 金 份额 按 照不 同 的费 率计 提 销 售服 务 费用 , 因 此
形 成 不 同的 基 金份 额 类别 。 本 基 金 设 A 类基 金 份额 、
B 类 基 金份 额 , 两 类 基金 份额 单 独 设置 基 金代 码 , 并
分 别 公 布每 万 份基 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
2 、 基 金 份 额类 别 的限 制
投 资 者 可自 行 选择 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 类别 , 不 同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间 不 得互 相 转换 。 本 基 金 A 类和 B 类 基金 份
额 的 金 额限 制 具体 见 招募 说明 书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调
整 申 购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最 低金 额 限 制及 规 则 , 并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上
公告。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 在 不 违反法 律 法 规且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无 实 质不 利 影响 的前 提 下 , 增加 新 的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或 取消 某 基金 份 额类 别 , 或 对 基金 份 额分 类
办 法 及 规则 进 行调 整 并公 告, 且 无 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 与赎回 的数量 限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特 定 市场 条 件下暂 停 或 者拒 绝 接受 一 定金
额 以 上 的资 金 申购 。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 》 第 14 条增加 申
购数额限 制的情 形。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 份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方式
1 、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净值保 持为人民 币 1.00 元。
2 、本基 金不收 取申购 费用 和赎回费 用。
3 、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按招
募说明书 的规定 执行。
六、申购 份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方式
1 、 本基 金的各类基金份 额 净值 均 保持为 人民币 1.00
元。
2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本
基金不收 取申购 费用和 赎回 费用。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 》 第 17 条 增加 3 ,
据此完善 2 。 4 、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
份额计算 结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后 2
位以后的 部分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产。
5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 小数 点后 2 位 以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3 、 发 生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合 计 低于 5% 且 偏离 度 为
负 的 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对 当 日单 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申 请赎 回 基金 份 额超 过基 金 总 份额 1% 以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征收 1% 的强 制 赎回费 用 , 并将 上 述赎 回 费用
全 额 计 入基 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 上 述 做法 无 益于 基 金利 益最 大 化 的情 形 除外 。
4 、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按 招 募 说
明书的规 定执行 。
5 、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为 : 申 购 份 额
计算结果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 产。
6 、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为 :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 2 位 以后的 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金财 产。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11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一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11、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与 摊 余成 本 法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正偏 离度 绝 对 值达 到 0.5% 时。
12、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者 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 能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总 数 的 50% , 或者有 可 能 导致 投 资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 中 度的 情 形时 。
13、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11、13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申购 时, 基 金管理 人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 》 第 12 条及最 新
监管要求 补充完 善。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公告 。对于 上述 第 8 、9 、10 项拒绝 申购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将 于每一 开放日在 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公 布相关 申购上 限设 定。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不含利 息)
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 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理 。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对于上述 第 8 、9 、10 项拒 绝申购的 情形, 基金管 理
人 将 于 每 一 开 放 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布 相 关 申
购上限设 定。 如果 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 ( 不含利 息)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
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8 项情形之 一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或 者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赎 回 公
告。 若 出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 。 在
暂停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 并公告 。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8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超过 0.5% , 且基 金 管理人 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的;
9 、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9 项 情形之 一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或者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赎回公 告。 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 合 同的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 停赎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办理 并公告 。
为 公 平 对待 不 同类 别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 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 10%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采 取 延期
办 理 部 分赎 回 申请 或 者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 的措 施 。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 》 第 12 条、 第 17
条分别增 加。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十、 暂 停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和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十、 暂停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
公告
本基金实施分类后有多类
基金份额,根据实际情况赎回 2 、如发 生暂停 的时间为 1 日,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开放 日,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每万 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2 、如发 生暂停 的时间为 1 日,基金 管理人 应于重 新
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
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完善描述 。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 ( 名义
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 人: 毕 玉国
…
联系电话 :021-38619810
一、基金 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 国( 上 海 ) 自 由贸易 试 验 区 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 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 人:方一天
…
联系电话 :021-38909626
更新基金 管理人 信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二)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8 )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
申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值 ,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
益率;
(二)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按 有关规 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本基金实施分类后有多类
基金份额,根据实际情况
完善描述 。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基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 范 一飞
…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47.04 亿元
基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金煜
…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 中 外 合 资、 上 市)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60.0445 亿元
更新基金 托管人 信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二)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本基金实施分类后有多类
基金份额,根据实际情况
完善描述 。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益。
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 法权益 。
本基金实施分类后有多类
基金份额,根据实际情况
完善描述 。
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
程序
二、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 金管理 人的更 换程 序
…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
的决议须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 生效后方 可执行 ;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后 2 工作 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 告;
二、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 金管理 人的更 换程 序
…
4 、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决
议须 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 、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公告;
根据 《基 金法 》 第 87 条的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 证监会 备案。
根据 《运 作办 法》 第 48 条
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即 生
效。
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
程序
二、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换 程序
(二)基 金托管 人的变更 程序
…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决议须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 生效后方 可执行 ;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二、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换 程序
(二)基 金托管 人的变更 程序
…
4 、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决
议须 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 、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公告;
根据 《基 金法 》 第 87 条的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 证监会 备案。
根据 《运 作办 法》 第 48 条
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即 生
效。 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
程序
(三)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同时 更换 的 条件
和程序
…
3 、公告: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决议获得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 联合 公 告。
(三)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同时 更换 的 条件和 程
序
…
3 、 公 告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联合 公告。
根据 《基 金法 》 第 87 条的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 证监会 备案。
与上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更换的公告时间统
一。
基金份额
的登记
四、基金 登记机 构的义 务
…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
购与赎回 等业务 记录 15 年 以上 ;
四、基金 登记机 构的义 务
…
3 、 保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相 关 的 认 购 、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记 录 持续至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20
年 ;
根据《基 金法》第 103 条
的表述进 行修改 。
基金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 资于法 律法规 允许 投资的金 融工具 , 具
体如下:
(1 )现 金;
(2 )通 知存款 ;
(3 )短 期融资 券(包 括超 短期融资 券) ;
(4 )1 年以内 (含 1 年 ) 的 银行定期 存款 、 大额
存单;
(5 )期 限在 1 年 以内(含 1 年)的债 券回购 ;
(6 )期 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中 央银行 票
据 (以下 简称“ 央行票 据” ) ;
(7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债
券;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 资于法 律法规 允许 投资的金 融工具 , 具体 如
下:
(1 )现 金;
(2 ) 期 限在 1 年 以 内( 含 1 年 ) 的 银行 存 款、 同 业
存单;
(3 )期 限在 1 年 以内(含 1 年)的债 券回购 ;
(4 )期 限在 1 年 以内(含 1 年)的中 央银行 票据;
(5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 以 内(含 397 天) 的债券 、
非 金 融 企业 债 务融 资 工具 ;
(6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7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它 具 有 良
根据《货币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第 4 条及 原基金 合
同约定从 严修改 。 (8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9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中
期票据;
(10) 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其 它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市场 工具。
好流动性 的货币 市场工 具。
基金的投
资
三、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 投资组 合的管 理中 , 将通 过市场 利率预
期策略 、 久 期管理 策略 、 类 属资产配 置策略 、 个
券选择策 略 、 同业 存 款投 资 策略、 回购 策略 、 套
利策略和 现金流 管理策 略构 建投资组 合, 谋求在
满 足流动 性要求、 控制风 险 的前提下, 实现基 金
收益的最 大化。
……
(5 )同 业存 款 投资策 略
本基金管 理人将 通过全 面研 究 GDP 、 物价 、 就业
以及国际 收支等 主要经 济变 量, 分 析宏观 经济运
行的可能 情景, 并 预测财 政 政策、 货币 政策等 宏
观经济政 策取向 , 分 析金融 市场资金 供求状 况变
化趋势及 结构。 在 此基础 上 , 预测金融 市场利 率
水平变动 趋势 , 以及 金融市 场收益率 曲线斜 度变
化趋势 , 通过 投资同 业存 款 为投资者 带来高 于活
期存款利 率的稳 定收益 。
三、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 投资组 合的管 理中 , 将通过 市场利 率预期 策
略、 久 期管理 策略 、 类属 资 产配置策 略、 个券选 择策
略、 同 业存 单 投资 策略、 回 购策略 、 套利 策略和 现金
流管理策 略构建 投资组 合, 谋求在满 足流动 性要求 、
控制风险 的前提 下,实 现基 金收益的 最大化 。
……
(5 )同 业存 单 投资 策略
本基金管 理人将 通过全 面研 究 GDP 、 物价、 就业以 及
国际收支 等主要 经济变 量, 分析宏观 经济运 行的可 能
情景, 并预测 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策等 宏观经 济政策 取
向, 分 析金融 市场 资金供 求 状况变化 趋势及 结构 。 在
此基础上 , 预 测金 融市场 利 率水平变 动趋势 , 以及金
融市场收 益率曲 线斜度 变化 趋势, 通过 投资同 业存 单
为投资者 带来高 于活期 存款 利率的稳 定收益 。
修改表述 。
基金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1 )本 基金不 得投资 于以 下金融工 具: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1 )本 基金不 得投资 于以 下金融工 具:
根据《货币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第 5 条修改 。 1 )股票 、权证 及股指 期货 ;
2 )可转 换债券 ;
3 ) 剩余期 限 (或回 售期限 ) 超过 397 天 的债券 ;
4 )信用 等级在 AAA 级以 下 的企业债 券;
5 ) 以定期 存款利 率为基 准 利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 ,
但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
交易的资 产支持 证券;
7 )流通 受限证 券;
8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制后 , 履 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上 述规 定的限制 。
1 )股票 、权证 及股指 期货 ;
2 )可转 换债券 、 可 交 换 债券 ;
3 ) 信 用 等 级 在 AAA 以 下 的 企 业 债 券 及信用等级在
AA+ 以 下 的 除 企 业债 券 外的其 他 债 券与 非 金融 企 业债
务 融 资 工具 ;
4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已
进 入 最 后一 个 利率 调 整期 的除 外 ;
5 ) 非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6 )流通 受限证 券;
7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制后 ,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本基 金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基金的投
资
(2 )本 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遵循以下 比例限 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
日都不得 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 )基金 总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
及短期融 资券的 比例 , 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因市 场波动、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2 )本 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遵循以下 比例限 制:
1 ) 本 基 金投 资 组合 的 平均 剩余 期 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
平 均 剩 余存 续 期不 得 超过 240 天;
2 ) 本 基 金 投 资 同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10% , 国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 券除 外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不 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根据《货币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修 改。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十个 交易日内 调整完 毕;
6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人资 格、 证券投 资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或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业银 行;
7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 有 存款 期限、 但根 据协议 可
提前支取 且没有 利息损 失的 银行存款 除外;
8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 款,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30%;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9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
10) 本基金 持有的 剩余期 限 不超过 397 天但剩 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券的 摊余成 本总
计不得超 过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1) 本 基金买 断式回 购融入 基础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不得超过 397 天;
12)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券 , 其 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投资 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5% ;
5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合 计 不得 低 于 10% ;
6 )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超 过 30% ;
7 ) 除 发 生 巨 额赎 回 、 连续 3 个 交 易日 累 计赎 回 20%
以 上 或 者连 续 5 个 交易 日累 计 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回 购 的资 金 余额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 例不
得超过 20%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0% , 但 有 存 款期 限 、 根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取 的 银行 存 款除 外;
9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存 款 、 同业 存 单占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合计
不得超过 20% ; 投资 于 不具有 基 金 托管 人 资格 的 同一
商 业 银 行的 银 行存 款 、 同业存 单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合 计 不得 超 过 5% ;
10) 本 基 金在 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 场 的债 券 回购 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 展 期;
11) 本 基 金 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 持 有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 券 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信评级 机构进 行持续 信用 评级, 且其信 用评级
应 不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AA 级 或 相
当于 AAA 级 的信用 级别。
本基金持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 信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卖 出 。
13) 除 发生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外, 本基 金债 券正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20% ; 因发 生巨额 赎回导致 本基金 债券
正回购的 资金余 额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20%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在 5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
14) 本 基金投 资的短 期融资 券的信用 评级应 不低
于以下标 准:
①国内信 用评级 机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 信用级 别;
②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其 发行人 最近三 年的信 用评级和 跟踪评 级应
具备下列 条件之 一:
(I )国内 信用评 级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 长期信 用级别 ;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
级一个级 别的信 用级别 ( 例 如, 若中国 主权评 级
10%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 各 类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计 规 模的 10% ;
12) 本 基 金投 资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须 具有 评 级资 质 的资
信 评 级 机构 进 行持 续 信用 评级 , 且 其 信用 评 级应 不 低
于 国 内 信用 评 级机 构 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的 信 用 级别 。
本 基 金 持有 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信 用 等 级下 降 、 不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全 部 卖出 ;
13 ) 本 基 金投 资 的短 期 融资券 的 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 于以
下标准:
① 国 内 信用 评 级机 构 评定 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
短 期 信 用级 别 ;
② 根 据 有关 规 定予 以 豁免 信用 评 级 的短 期 融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 用 评 级 和 跟 踪 评 级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I ) 国 内 信用 评 级机 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的 长 期信 用 级别 ;
(II )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信 用 级别 ( 例如 ,若 中 国 主权 评 级为 A-级,
则 低 于 中国 主 权评 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内 信 用级 别 为准 。
本 基 金 持有 的 短期 融 资券 信用 等 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20为 A- 级 , 则 低于中 国主权 评 级一个级 别的为 BBB+
级) 。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级的, 以国内 信用级 别为 准。
本基金持 有的短 期融资 券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20 个 交易日 内对其 予 以全部减 持。
15) 中 国证监 会、 中 国人民 银行规定 的其他 比例
限制。
除上述 12)、 13)、 14 )项 外,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标准 。 法 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制后 ,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 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个 交 易 日内 对 其予 以 全部 减持 。
14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国 人 民银行 规 定 的其 他 比例 限 制。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债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信 用 评级 , 信 用评级 主 要 参照 最 近一 个 会计
年 度 的 主体 信 用评 级 , 如果对 发 行 人同 时 有两 家 以上
境 内 机 构评 级 的, 应采 用 孰低 原 则 确定 其 评级 , 并 结
合 基 金 管理 人 内部 信 用评 级进 行 独 立判 断 与认 定 ;
除上述 1)、 4)、 12)、 13 ) 项 外 ,因市 场 波动 、证券
发 行 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整 , 以 达 到标 准 。
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开 始 。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后 , 如 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 则 本基 金 投资 不
再 受 相 关限 制 。
基金的投
资
七、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 计算方法
1 、平均 剩余期 限 (天 ) 的 计算公式 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剩 余 期 限+ 债券正
七、 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 和 平 均 剩余 存 续期 限 计算
方法
1 、平均 剩余期 限(天 )的 计算公式 如下:
根据《关于实施<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 规定》 修改。 回购×剩 余期限) / (投资于 金融工具 产生的 资产
- 投资 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负 债+ 债 券正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产 包括 现金 类资产 (含
银行存款 、 清算备 付金 、 交 易保证金 、 证券清 算
款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单、 债 券、 逆回 购、 中 央 银行票据 、 买断 式回
购产生的 待回购 债券 、 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固定 收益类 金融工 具。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负债 包括正回 购、 买断式
回购产生 的待返 售债券 等。
采用 “ 摊余 成 本 法 ” 计 算的 附 息 债券 成 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和 折溢价 ; 贴 现式债 券成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和内 在应收 利息。
2 、各类 资产和 负债剩 余期 限的确定
(1 )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的 剩
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款 的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交收日 的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买断式 回购履
约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余天数 计算;
(2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协 议到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数计 算; 银行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存 款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算;
(3 )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期日为 止所剩 余的天 数, 以下情况 除外: 允 许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平 均 剩 余存 续 期限 的 计算 公式 如 下 :
其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 期 限 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 逆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同 业存 单 ,剩 余 期限在 397 天 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 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 , 买断 式 回 购产 生 的待 回 购债
券 , 以及 中 国证 监 会、 中国人 民 银 行认 可 的其 他 具有
良 好 流 动性 的 货币 市 场工 具。
投 资 于 金融 工 具产 生 的负 债包 括 期 限在 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 正 回购 、 买断 式 回购产 生 的 待返 售 债券 等 。
采 用 “摊 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附 息 债 券成 本 包括 债 券的
面 值 和 折溢 价 ; 贴现 式 债券成 本 包 括债 券 投资 成 本和
内 在 应 收利 息 。
2 、 各 类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确
定
(1 )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和剩 余 存续 期 限为 0 天 ; 证 券清 算 款的 剩 余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 算;
(2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个利率 调整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计算 ; 允 许投资
的 含 回 售 条 款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售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算 ;
(4 ) 回 购 (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5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行票据 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计算 ;
(6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为该基础 债券的 剩余期 限;
(7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8 )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短 期 融
资券到期 日所剩 余的天 数计 算。
(9 ) 对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审
慎原则, 根 据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或
参照行业 公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期限 。
平均剩余 期限的 计算结 果保 留至整数 位, 小数点
后四舍五 入。 如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对剩 余期
限计算方 法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续 期 限 以计 算 日至 协 议到 期日 的 实 际剩 余 天数 计 算 ;
有 存 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 可提前 支 取 且没 有 利息 损 失的
银 行 存 款 , 剩 余 期限 和 剩余存 续 期 限以 计 算日 至 协议
到 期 日 的实 际 剩余 天 数计 算; 银 行 通 知存 款 的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存 续 期限 以 存款 协议 中 约 定的 通 知期 计 算 ;
(3 )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资 的 可变 利 率或浮 动 利 率债 券 的剩 余 期限
以 计 算 日至 下 一个 利 率调 整日 的 实 际剩 余 天数 计 算 ;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存 续期
限 以 计 算日 至 债券 到 期日 的实 际 剩 余天 数 计算 ;
(4 ) 回 购 (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5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央 银 行票 据 到期 日的 实 际 剩余 天 数计 算 ;
(6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限 为 该基 础 债券 的剩 余 期 限;
(7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8 ) 对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审 慎 原
则 , 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定 、 或 参 照行 业
公 认 的 方法 计 算其 剩 余期 限和 剩 余 存续 期 限。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后 四 舍五 入。 如 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对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的投
资
八、基金 的融资 、融券 和转 融通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的规定 进行融 资融券 和转 融通业务 。 待 基金参
与融资融 券和转 融通业 务的 相关规定 颁布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 变 本 基 金 既 有 投 资 策 略 和
风险收益 特征并 在控制 风险 的前提下 , 参 与融资
融 券 业 务 以 及 通 过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办 理 转 融 通 业
务, 以提高 投资效 率及进 行 风险管理。 届时基 金
参与融资 融券、 转融通 等业 务的风险 控制原 则、
具体参与 比例限 制 、 费用 收 支、 信 息披 露、 估值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及
其他相关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执 行, 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根据《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
引》 , 货币 基金无 法参与 融
资、融券 与转融 通。
基金资产
估值
二、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 益及 7 日年
化收益率 的非交 易日。
二、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及 7 日
年化收益 率的非 交易日 。
完善表述 。
基金资产
估值
四、估值 方法
1 、 本 基金估 值采用 “摊 余 成本法 ” ,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入成 本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或协 议 利率 并考
虑其买入 时的溢 价与折 价, 在 其 剩余 存续期 内 平
均摊销, 每 日计提 损益。 本 基金不采 用市场 利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四、估值 方法
1 、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 余 成本法 ” ,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列 示,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议利 率并考 虑其买 入
时的溢价 与折价 , 在 剩余存 续期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进行
摊销 , 每日计提 损益。 本基 金不采用 市场利 率和上 市
交易的债 券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 。
根据《货币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第 12 条修 改。 净值。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发 生重大 偏离 , 从而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产生 稀释和 不公平 的结 果, 基 金管理 人于每
一估值日, 采用估 值技术, 对基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当 “ 摊 余 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与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偏离达 到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风 险控制 的需 要调整组 合 ,其 中,
对于偏离 程度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
人应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参考成 交价、 市
场利率等 信息对 投资组 合进 行价值重 估, 使基金
资产净值 更能公 允地反 映基 金资产价 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应 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因 , 双方协 商
解决。
基金管理 人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值 、 每 万份基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重大偏 离, 从 而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产生稀 释
和不公平 的结果 , 基金管 理 人于每一 估值日 , 采用估
值技术, 对 基金持 有的估 值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价 ” 。 当 “ 影 子 定 价” 确定 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负偏 离 度绝 对 值达
到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 交易 日 内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值 调 整到 0.25% 以 内 。 当正 偏 离度 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暂 停 接受 申 购并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5% 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或 者 固有 资 金弥 补潜 在 资 产损 失 , 将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 在 0.5% 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估 值方 法 对持 有 投资 组合 的 账 面价 值 进行 调 整 ,
或 者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财 产 清算 等 措施 。
3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与 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规定 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
者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时, 应 立即通 知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 益率,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就 与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资产 净值、 每 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及 7 日年 化收益率 的计算 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对方,共 同查明 原因, 双方 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 人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并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 , 就 与本基 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 如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致 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对 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
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 及 7 日年化收 益率的 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基金资产
估值
五、估值 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 年 化收益率 , 并按 规定
公告。
五、估值 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各类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 并 按规定 公告 。
完善表述 。
基金资产
估值
六、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确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 基 金 份 额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数点 后 4 位或 7 日 年化收 益率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估值错 误。
六、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 采取必要 、 适 当 、 合理 的
措施确保 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 。 当基金 份
额 的 计 价 导 致 任一类基金份额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小数点 后 4 位或 7 日 年化 收益率百 分号内 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发 生差错 时,视 为 估值错误 。
完善表述 。
基金资产
估值
八、基金 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并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予以 公布。
八、基金 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负 责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并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复核确 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予以公 布。
完善表述 。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二、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 式
3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的 年销售 服务费 率 为 0.20% ,销 售服务 费
计提的计 算公式 具体如 下:
H =E ×年销售 服务费 率÷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基金 份额应 计提的 基金销售 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二、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 式
3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的 年销 售 服 务费 率 为 0.20% ,B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年销 售 服务 费率 为 0.01% 。
A 、B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 式相
同 , 具 体如 下 :
H =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 销 售服务费 率÷ 当 年 天数
H 为 每 日 该 类基 金 份额 应 计提 的 基 金销 售 服务 费
E 为 前 一 日 该 类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增加 B 类基金份 额的销 售
服务费率 设置表 述。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二、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1 、本基 金 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
……
3 、 “ 每 日 分 配 、 按 日 支 付 ”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收益情 况,以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 益为基 准,
为投资人 每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配 , 且每 日进行
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 益分配 的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 第 3 位按 去尾原则 处理 (因去
尾形成的 余额进 行再次 分配 ,直到分 完为止 ) ;
二、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1 、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 权;
……
3 、 “ 每 日 分 配 、 按 日 支 付 ”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情况, 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为
基准, 为投资 人每 日计算 当 日收益并 分配 , 且 每日进
行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 益分 配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 点后第 3 位 按去 尾原则处 理(因 去尾形 成
的余额进 行再次 分配, 直到 分完为止 ) ;
完善表述 。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四、收益 分配的 时间和 程序
本基金每 个工作 日进行 收益 分配。 每个开 放 日公
告前一个 开放日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 应于节假 日结束 后
第二个自 然日 , 披露 节假日 期间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 和节假 日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 可
四、收益 分配的 时间和 程序
本基金每 个工作 日进行 收益 分配。 每 个开放 日公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若遇 法 定节假日 , 应 于节假 日结
束后第二 个自然 日, 披 露节 假日期间 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节 假日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 化
收益率, 以及节 假日后 首个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 经中国 证监
完善表述 。 以适当延 迟计算 或公告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五、 本基 金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及 7 日年化 收
益率的计 算见本 基金合 同 “ 基金的信 息披露” 章
节。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 或公告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率 的计算 见本 基金合同 “基金 的信息 披
露”章节 。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的 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人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销售 网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日 的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 年 化收益率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于节 假日结 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 公告节
假日期间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 节假 日最后
一日的 7 日 年化收 益率, 以 及节假日 后首个 工作
日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经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 ( 或自然 日) 基金 资产净值 、 每万份 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 益率。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上述 市场交 易日 (或 自 然日) 的次 日, 将基
(四) 基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的公告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将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 基
金资产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的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2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过网站 、 基 金份 额销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 介, 披 露开 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 年 化收益率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于 节假日 结束后第 2 个 自然日 , 公告 节假日 期间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 节 假日最 后
一日的 7 日 年化收 益率, 以 及节假日 后首个 工作日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经中 国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 或公告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日 (或 自 然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的 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上 述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日 ) 的次 日, 将基金
完善表述 。 金资产净 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登 载在指 定 媒介上。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信息 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和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
制的基金 资产净 值、每 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基 金份额 申 购赎回价 格、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关基金 信息进 行复核、 审 查, 并向基 金管理 人
出具书面 文件或 者盖章 确认 。
六、信息 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管 理人编 制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信息进 行复核 、 审查 , 并 向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 章确认 。
完善表述 。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根据以上 内容修 订。 二、重 要提示
1 、 在增 设万 家现 金宝 B 类 基金份 额后 ,投 资者 可通 过万家 基金 直销 渠道 办理 万家现 金
宝 B 类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本公 司可 根据 情况 增加 万 家现 金宝 B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
2 、 在增 设万 家现 金 宝 B 类 基金份 额后 , 目前 暂不 支 持万家 现金 宝 A 类与 B 类 份额的 自
动升降 级和 相互 转换 。
3 、 公 司将于 公告 当日, 将 修改后 的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登载于 公司网 站,并 在下 期更新 的
《 万家 现金 宝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中, 对上 述相 关内容 进行 相应修 改 。 投 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信 息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及相 关法 律文 件。
4 、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及 希 望了解 本基金 其他有 关信 息的投 资者, 可以登 录本 基金管 理
人网 站 http://www.wjasset.com 或拨 打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888-0800 (免 长途 话费) 或 95538 转 6
咨询相 关事 宜。
三、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及 7 日年化收益 率 的计算与公告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每日 分别 计算 A 、B 类基 金份 额 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
益率 , 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本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售网 点披 露各类 基金 份 额
开放日 的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B 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将自 2017 年 7 月 25 日 起计 算, 并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开 始对外 公布 。
四、风 险提示
本公司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的 保证 。 本
公司提 醒投 资 者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 由 投资
者 自行 负担 。 投资 者投 资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 明书等 文 件 。
本次修订不影响我公 司及 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已 签 署 的 全部 法律 文 件 的
效力及 其履 行。
特此公 告。
万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7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