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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军工(512560)

中证军工: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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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 一 七年七 月二 十五日 
 
 
 
 
 
 
 



2 目录 一、重 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 金概览 ............................................ 3 三、基 金的募集与上市交 易 ................................. 4 四、持 有人户数、持有人 结构及前十名持有 人 ................. 6 五、基 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7 六、基 金合同摘要 ....................................... 13 七、基 金财务状况 ....................................... 13 八、基 金投资组合 ....................................... 15 九、重 大事件揭示 ....................................... 18 十、基 金管理人承诺 ..................................... 18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 18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 见 ................................ 19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 19 附件: 基金合同摘要 ..................................... 20


3 一 、 重 要 声 明 与提 示 易方达 中证 军工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 ” ) 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以 下简 称 “ 本报 告”)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1 号 〈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和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的规 定编 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以下简 称 “ 基 金管理 人 ” ) 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 本基 金托 管人 招 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保证 本报 告中 基金财 务会 计资 料等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承 诺其 中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 和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对 本基金 上市 交易及 有关 事项 的意 见, 均不表 明对 本基 金的 任何 保证。 凡本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未涉 及的 有关 内容, 请详 细阅 读刊 登在2017 年6 月6 日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和 《中 国证券 报》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www.efunds.com.cn )上的 《 易方达中 证军工 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简 称 “ 《招 募说 明书 》 ”)。 二、基金概览 1、基 金二 级市 场交 易简 称 : 中证 军工 。 2、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码:512560 。 3、基 金申 购 、 赎回 简称 : 中证军 工 。 4、申 购 、 赎回 代码 :512561 。 5、2017 年7 月21 日 基 金 份额总 额:315,563,496.00 份。 6、2017 年7 月21 日 基 金 份额净 值:1.0005 元。 7、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315,563,496.00 份。 8、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9、上 市交 易日 期:2017 年7 月28 日。 10、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11、基 金托 管人 :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12、上 市推 荐人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13、 目前,本基金 的 申购 、赎 回代办券商( 以下简称 “ 一级交易商” )为 :广发 证券 、 国联证 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 若有新 增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 回代办 券商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另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 申购 赎回 代办 券商 ,并 及时公 告。


4 三 、 基 金 的 募 集与 上 市 交 易 (一) 本基 金上 市前 基金 募集情 况 1 、 基金 募集 申 请 的核 准机 构和核 准文 号:2016 年12 月15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关于 准予 易方 达中 证军 工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 ( 证 监许可 [2016]3088 号) 。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交易 型 、开放 式。 3 、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 4 、发 售方 式: 投资 者可 选 择 网上 现金 认购 、网 下现 金认购 和网 下股 票认 购 3 种方式 。 5 、发 售日 期: 本基 金自2017 年6 月9 日至 2017 年7 月7 日进 行发 售 。 其中 ,网下 现 金认购 的日 期 为2017 年6 月9 日至 2017 年 7 月 7 日 ,网上 现金 认购 的日 期 为2017 年7 月 5 日至2017 年7 月7 日 , 网下股 票认 购的 日期 为 2017 年6 月9 日至 2017 年7 月 7 日。 6 、发 售价 格:1.00 元人 民币。 7 、发 售期 限: 网下 现金 认 购和 网 下股 票认购 发售 21 个工作 日, 网上 现金 认购 发售3 个工作 日。 8 、发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的 网下现 金认 购 和 网下 股票 认购。 (2) 非直 销销 售机构 本基金 网下 现金 认购 和网 下股票 认购 发售 代理 机构 为 : 广发 证券 、 安 信证 券 、 长 城证券 、 国联证 券、 国信 证券 、平 安证券 、银 河证 券、 中信 建投证 券 。 本基金 的 网 上现 金认购 发 售代理 机构 :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及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资 格的证 券公 司 。 9 、验 资机 构: 安永 华明 会 计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根据 2016 年 12 月15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关于 准予 易方 达中 证军工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注 册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2016]3088 号) 进行 募集, 自 2017 年6 月 9 日 起向 全社 会公 开募集 , 截至 2017 年 7 月13 日 , 募 集工 作已 经顺 利 结束 。 经 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 所(特 殊 普通合伙 ) 验资 , 本 次募 集的 有效 净认购 金额 为 315,562,956.00 元人民 币 ( 含所 募集 股票 市值) ,有 效净 认购 金额 产生的 利息 共计 540.00 元 人民币 。本次 募集所 有资 金已 于2017 年7 月13 日 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开立 的 基金托 管专 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3,519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额 面值 1.00 元人 民币 计算。 设 立募集 期间 募集 的有 效份 额为 315,562,956.00 份 基 金份额 ; 利息 结转 的基 金 份额 为 540.00 5 份基金 份额 。 上 述两 部分 合计折 算成 基金 份额 为 315,563,496.00 份 ,已 全部 计入投 资者 账 户,归 投资 者所 有。 在基 金募集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从业 人员 认购 基金 份额 0.00 份, 占基金 份额 总量 的0.0000% 。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投 资和 研究 部门 负责人 持有 本 基金份 额总 量的 数量 区间 为 0;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总量 的数 量区间 为 0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未 使用固 有资 金认 购 本 基金 。 本基金 于2017 年 7 月14 日得到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 根 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其 配套 法规 和 《 易 方达中 证军 工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的 有关 规定 , 本 基金 的募集 情况 已符合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基金 合同 于 2017 年7 月14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按 照有关 法律 规定 ,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的律 师费 、会 计师费 、信 息披 露费 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三) 基金 上市 交易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208 号 。 2 、上 市交 易日 期:2017 年7 月 28 日。 3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4 、基 金二 级市 场交 易简 称 : 中证 军工 。 5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码:512560 。 投资者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本基 金的 二级 市场 交易。 6 、基 金申 购 、 赎回 简称 : 中证军 工 。 7 、申 购 、 赎回 代码 :512561 。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 指定 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 基金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一 级交易 商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 目前, 本基 金的 一级 交易 商 为广 发证 券 、 国联 证券 、 中信 建投 证券 。 若 有新 增本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代办 券商 , 基 金管理 人 将 另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申购 赎回 代办 券商 ,并 及时公 告。 8 、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315,563,496.00 份。 9 、未 上市 交易 份额 的流 通 规定: 本基金 包括 场内 份额 与场 外份额 ,本 次上 市的 基金 份额全 部为 场内 份额 。 在本基 金开 始办 理场 外申 购赎回 业务 之后 , 本基 金除 场内份 额外 还将 增加 一类 场外份 额 。 条件许 可情 况下 , 本 基金 场外份 额既 可在 不同 场外 的销售 机构 之间 办理 系统 内转托 管, 也可 跨系统 转托 管为 场内 份额 , 但 除 非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场内 份额 不可 跨系 统转托 管为 场外 份额。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可直 接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场外份 额应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 申请办 理跨 系统 转托 管将 基金份 额转 为场 内份 额后 , 方可 进行 场内 赎回 和上 市交易 。 场 外申 6 赎及跨 系统 转 托 管的 具体 业务规 定和 规则 另行 公告 。 四 、 持 有 人 户 数、 持 有 人 结 构 及前 十 名 持 有 人 (一) 持有 人户 数 截至2017 年7 月 21 日,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户 数 为3,519 户, 平 均每 户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为89,674.20 份。 (二) 持有 人结 构 截至2017 年7 月 21 日,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结 构如 下: 机构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为 59,500,540.00 份 , 占基金 总份 额 的 18.86% ; 个人投 资 者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为256,062,956.00 份 ,占 基金 总 份额 的 81.14% 。 (三) 前十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情况 : 截至2017 年7 月 21 日, 前十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情况 如 下表 。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基 金份 额 (份) 占场内 总份 额比 例(% ) 1 金元顺安 基金- 南京银 行 -海通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 10,000,000.00 3.17 2 兴业国际 信托有 限公司 - 清水源 1 号 证券投资 集合资 金信托 计 划 10,000,000.00 3.17 3 东证融达 投资有 限公司 9,000,540.00 2.85 4 深圳清水 源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清 水 源 20 号证 券投资 基金 7,000,000.00 2.22 5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6,000,000.00 1.90 6 刘莲花 5,000,000.00 1.58 7 深圳清水 源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清 水 源 29 号基 金 5,000,000.00 1.58 8 钱国民 5,000,000.00 1.58 9 张招兴 5,000,000.00 1.58 10 上海新方 程股权 投资管 理 有限公司 - 新方程清 水源创 新私募 基 金 4,000,000.00 1.27 11 深圳清水 源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清 水 源 26 号基 金 4,000,000.00 1.27 注:以 上信 息依 据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提供 的持 有人 信息 编制。


7 五 、 基 金 主 要 当事 人 简 介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名 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 .法 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3 .总 裁: 刘晓 艳 4 .注 册资 本:12,000 万 元人民 币 5 .注 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 市横琴 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8 室 6 .设 立批 准文 号: 证监 基 金字[2001]4 号 7 .工 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 业执照 文号 :91440000727878666D 8 .经 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9 .股权 结构: 广东粤 财信 托有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25% ;广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持有 股份 25% ; 盈峰 投资 控股 集团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25%; 广东 省广 晟资 产经 营 有限公 司, 持 有股 份16.67% ;广 州市 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持有 股 份 8.33% 。 10 .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 自成立 以来 , 公 司不 断致 力于健 全公 司治 理结 构,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和要 求,建 立组织 机构 健全、 职责划 分清晰 、制 衡监督 有效、 激励约 束合 理的治 理结构 , 保持公 司规 范运 作,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公司下 设 38 个部 门: 公募 基金投 资部 、专 户投 资部 、投资 一部 、投 资二 部、 固定收 益 基金投 资部 、 固 定收 益专 户投资 部、 固定 收益 研究 部、 固 定收 益交 易部 、 现 金管理 部、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管理 总部、 研 究部、 国际投 资部、 多资 产投资 部、 集 中交 易室、 投资发 展部、 投 资风险 管理 部、 养老 金部 、 客户 服务 与销 售支 持部 、 渠道 营销 部、 互联 网金 融部、 北京 分公 司、 上海 分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大连 分公 司、 机构 客户 总部 、 全 球投 资客户 部、 系统研 发部、 技术运 营部 、核算 部、注 册登记 部、 宣传策 划部、 综合管 理部 、人力 资源部 、 监察部 、公 司法 律事 务部 、战略 规划 部、 数据 信息 支持部 。 1) 公募基 金投 资部 负责 公募 基金资 产的 日常 管理 和运 作。 2) 专户投 资部 负责 权益 类 社 保基金 及其 他受 托资 产的 投资管 理工 作。 3) 投资一 部以 团队 形式 负责 所辖资 产的 投资 管理 工作 。 4) 投资二 部以 团队 形式 负责 所辖资 产的 投资 管理 工作 。 5) 固定收 益基 金投 资部 负责 固定收 益类 公募 资产 的日 常管理 和运 作。


8 6) 固定收 益专 户投 资部 负责 固定收 益类 专户 、年 金及 其他受 托资 产的 投资 管理 工 作 。 7) 固定收 益研 究部 负责 固定 收益类 投资 品种 的研 究。 8) 固定收 益交 易部 负责 固定 收益类 投资 品种 的交 易。 9) 现金管 理部 负责 货币 类以 及短期 理财 类基 金的 投资 管理工 作。 10) 指数与 量化 投资 管理 总部 下设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 量化基 金组 合部 , 分 别负 责指数 基金以 及量 化策 略基 金的 投资管 理及 相关 工作 。 11) 研究部 负责 对宏 观经 济、 行业、 上市 公司 以及 可转 债、基 金等 投资 品种 的研 究。 12) 国际投 资部 负责 管理 和发 展公 司 QDII 、RQDII 以及 其他境 外证 券市 场投 资业 务, 参 与相关 产品 设计 , 配 合客 户服务 工作 , 同 时担 当易 方达公 司境 内和 境外 投资 研究体 系互动 和交 流的 桥梁 。 13) 多资产 投资 部负 责大 类资 产配置 的研 究及 投资 工作 , 同时为 客户 提供 投资 建议 和解 决方案 。 14) 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基金 经理和投资经理下达的投 资指令及特殊投资业务的 具 体 操作, 保存 交易 记录 ,备 份交易 数据 。 15) 投资发 展部 负责 公司 新业 务的规 划管 理及 新金 融产 品的设 计、 开发; 为市 场营 销工 作提供 专业 支持 。 16) 投资风 险管 理部 负责 投资 风险管 理、 投资 绩效 评估, 投资与 市场 的相 关数 据支 持服 务工作 。 17) 养老金 部负 责养 老金 业务 规划、 市场 开发 与营 销、 客户服 务等 职能 。 18) 渠道营 销部 负责 各类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合作 开发 及总 部层面 的维 护工 作 , 营 销策 划方 案的制 订、 推动 ,营 销效 果及客 群的 数据 挖掘 、分 析。 19) 客户服 务与 销售 支持 部负 责公司 销售 支持 工作 , 为 渠道 、 机 构客 户、 电子 商 务业务 的客户 和大 客户 提供 服务 支持。 20) 互联网 金融 部负 责研 发基 于互联 网的 交易 模式 和服 务模式 , 建设 相应 系统 并持 续改 进用户 体验 , 开展互 联网 金融业 务的 营销 策划 、 方 案制作 、 方案 实施及 对外 的合 作 洽谈, 负责 公司 网站 及 App 建设 、维 护, 为互 联网 上的客 户提 供服 务等 工作 。 21) 北京分 公司 负责 以北 京为 中心的 华北 地区 的渠 道销 售和服 务工 作。 22) 上海分 公司 负责 以上 海为 中心的 华东 地区 的渠 道销 售和服 务工 作。 23) 广州分 公司 负责 以广 州为 中心的 华南 地区 的渠 道销 售和服 务工 作。 24) 成都分 公司 负责 以成 都为 中心的 西南 西北 地区 的渠 道销售 和服 务工 作。


9 25) 大连分 公司 负责 以大 连为 中心的 东北 及山 东地 区的 的渠道 销 售 和服 务工 作。 26) 机构客户 总部 负责公 司机 构客户的 销售 和服务 工作, 下设银行 客户 部、非 银行 客户 部两个 二级 部门 ,分 别负 责所属 客户 群体 的销 售和 服务工 作。 27) 全球投 资客 户部 负责 执行 公司在 国际 市场 的战 略目 标和定 位 , 将 易方 达打 造成 为具 有国际 声誉 、 值得信 赖的 投资管 理人 品牌 ; 开 拓国 际市场 客户 , 促进公 司产 品的 境 外销售 , 管理 和维护 客户 关系 ; 甄 选公 司的国 际合 作投资 顾问 , 对其服 务和 产品 进 行管理 。 28) 系统研 发部 负责 公司 信息 系统的 需求 管理 、 规 划设 计、 项 目管 理、 开发 测试、 以及 上线运 营后 的应 用支 持工 作。 29) 技术运 营部 负责 公 司 IT 基 础设施 的规 划与 建设 , 公司 日常运 营的 技术 支持 与服 务, 保障公 司信 息系 统安 全可 靠高效 运行 。 30) 核算部 负责 公司 管理 资产 的会计 核算 、 估值 、 信 息 披露工 作 , 负 责开放 式基 金募集 期、开 放期 销售 款项 的集 中结算 工作 ,以 及各 银行 账户的 管理 工作 。 31) 注册登 记部 负责 进行 开放 式基金 、 特定 多个 客户 资产 管理计 划及 养老 金产 品的 注册 登记业 务。 32) 宣传策 划部 负责 制作 宣传 材料, 传播 公司 信息 ,管 理媒体 关系 ,管 理广 告投 放 等 。 33) 综合管 理部 负责 公司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联 络及 日常工 作 , 负 责公 司财 务会 计、 行政保 卫和 文书 档案 等工 作。 34) 人力资源 部负 责拟订 公司 人力资源 战略 并付诸 实施 ,具体 负 责公 司的招 聘、 培训、 薪酬福 利、 绩效 考核 、人 事管理 等工 作。 35) 监察部 负责 独立 地对 公司 各业务 环节 合法 合规 运作 的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协助 并督 促各部 门履 行内 控职 责, 确保公 司各 项经 营活 动稳 健合规 ,实 现公 司经 营目 标。 36) 公司法 律事 务部 负责 处理 与公司 运营 相关 的法 律文 件审核 、 法 务咨 询等 事务 ( 含母 子公司 等集 团法 律事 务) , 有效防 范法 律风 险, 保障 公司合 法合 规经 营。 37) 战略规 划部 负责 董事 会下 设的战 略委 员会 的日 常工 作, 对公 司战 略进 行研 究和 规 划 。 38) 数据信 息支 持部 负责 参与 公司数 据中 心的 建设 与应 用, 负责 产品 运作 中跨 部门 数据 的制作 或统 稿报 送 、 产 品 生 命周期 中特 殊事 项的 支持 以及部 分基 金信 息披 露材 料的 牵头制 作等 工作 。 11 .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本公司 有正 式员 工 612 人 ,其中 391 人 具有 硕士 学 历,23 人 10 具有博 士学 历。94% 的公 司 员工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12 .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张 南 电话:020-85102688 13 .基 金管 理业 务介 绍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4 号 文批 准,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简 称 “ 易方达 ” ) 成立 于2001 年4 月17 日 , 旗下 设有 北京 、 广 州、 上海、 成都 、 大 连等 分公 司和易 方达 国际 控股有 限公 司、 易方 达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等 子公 司。 易 方达秉 承 “ 取信 于市 场, 取 信于社 会” 的宗旨 ,坚持 在“诚 信规 范”的 前提下 ,通过 “专 业化运 作和团 队合作 实现 持续稳 健增长 ” 的经营 理念 , 以严 格的 管 理、 规范 的运 作和 良好 的 投资业 绩 , 赢 得市 场认 可。 2004 年10 月, 易方达 取得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投 资管 理人 资格 。2005 年 8 月 ,易 方达 获得 企 业年金 基金 投 资管理 人资 格 。2007 年 12 月, 易方 达获 得合 格境 内机构 投资 者(QDII )资 格。2008 年 2 月, 易 方达 获得 从事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业 务资 格。2012 年10 月, 易 方达 获得 管理保 险委 托 资产业 务资 格。2016 年 12 月, 易 方达 获得 基本 养老 保险基 金证 券投 资管 理机 构资格 。 截至 2017 年6 月30 日, 易 方达 的总资 产管 理规 模达 到 11000 亿 元, 其 中公 募基 金管 理规 模 4842 亿元 。 1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余海燕 女士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汇丰 银行 Consumer Credit Risk 信 用风 险分 析师,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分析师 、 基金 经理助 理 、 基金经 理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发展部 产品 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 达沪 深 300 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3 年9 月 23 日起 任 职 ) 、 易方 达沪深300 非 银 行金融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2014 年6 月 26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 沪深 300 非 银行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1 月 22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上 证 50 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国 企改 革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5 年 6 月 15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 军工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7 月8 日 起任 职) 、 易方达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 自2015 年7 月8 日起 任职 ) 、 易 方达 沪深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 起式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自2016 年4 月16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自2016 年4 月16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中证 海 外中国 互联 网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 1 月 4 日 起任 职) 、 易方达 中证 军 工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7 月14 日 起任 职) 。


11 (二) 基金 托管 人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基金 字[2002]83 号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联系电 话:0755 —83199084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李建红 先生 ,招 商银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董 事、董 事 长。 英 国东 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硕 士、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专 业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兼 任招 商局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招商 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 国国 际海 运集 装箱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招商 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和招 商局 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 曾 任中 国远洋 运输 (集 团) 总公 司总裁 助理 、 总 经济师 、副 总裁 ,招 商局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招 商银 行行 长、执 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担 任招 商银 行行 长、 招商银 行 执行董 事。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学公 共管 理硕 士学 位, 高级经 济师 。曾 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5 月 历任 上海 银行 副行 长、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副 行长 、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 银行零 售业 务总 监兼 北京 市分行 行长 。 丁伟先 生, 招商 银行 副行 长。大 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1996 年 12 月加 入 招商银 行, 历任杭 州分 行办 公室 主任 兼营业 部总 经理 , 杭 州分 行行长 助理 、 副 行长 , 南 昌支行 行长 , 南 昌分行 行长 ,总 行人 力资 源部总 经理 ,总 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副 行长 。 兼任招 银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姜然女 士,招商银行 资 产托管部 总经理,大学 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 人高级管理 人 员任职 资格 。 先后 供职 于中 国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 华商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深 圳市分 行, 12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开发 者之 一,具 有 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7 年3 月 31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 285 只开 放式 基金 。 (三) 上市 推荐 人 广发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 、41 、42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四) 一级 交易 商 1. 广发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街2号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 、41 、42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 国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国 联 金融大 厦7-9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国 联 金融大 厦7-9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 昊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13 3.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联系电 话:010-656082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或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五) 基金 验资 机构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 安永大 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Mao 毛鞍宁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赵 雅、 李明明 联系人 :赵 雅 六 、 基 金 合 同 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 七 、 基 金 财 务 状况 (一) 基金 募集 期间 费用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信 息披 露费 、 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以 及其他 费用 , 不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二) 基金 上市 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三) 基金 资产 负债 表 本基金 截 至2017 年7 月21 日的 资产 负债 表如 下:


14 资产 本报告 期末 (2017 年 7 月21 日 ;单 位: 人 民 币元) 资


产 :


银行存款 315,412,554.00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交易性金 融资产 144,779.00 其中:股 票投资 144,779.00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 证券投 资 基金投资 衍生金融 资产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应收证券 清算款 应收利息 128,093.70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 款 其他资产 78,695.56 资产合计: 315,764,122.26 负债和所 有者权 益: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 融负债 衍生金融 负债 卖出回购 金融资 产款 应付证券 清算款 应付赎回 款 应付管理 人报酬 30,269.26 应付托管 费 6,053.84 应付销售 服务费 应付交易 费用


15 应付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其他负债 10,517.92 负债合计 46,841.02 所有者权 益:


实收基金 315,563,496.00 未分配利 润 153,785.24 所有者权 益合计 315,717,281.24 负债与持 有人权 益总计 : 315,764,122.26 八 、 基 金 投 资 组合 截至2017 年7 月21 日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情 况如 下: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144,779.00 0.05 其中: 股票 144,779.00 0.0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15,412,554.00 99.89


16 7 其他资 产 206,789.26 0.07 8 合计 315,764,122.26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4,779.00 0.05 D 电力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 理和 其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17 合计 144,779.00 0.05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901 航天科 技 1,900 54,435.00 0.02 2 000768 中航飞 机 2,200 39,424.00 0.01 3 600316 洪都航 空 2,000 31,840.00 0.01 4 600855 航天长 峰 1,000 19,080.00 0.01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于2017 年7月21 日 未 持有债 券。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 于2017 年7月21 日 未 持有债 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于2017 年7月21 日 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于2017 年7月21 日 未 持有权 证。 (八)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8,093.7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78,695.56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6,789.26


1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于2017 年7 月 21 日未持 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债 券。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于2017 年7 月 21 日股票 投资 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九 、 重 大 事 件 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 效至 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 影响 的重大事 件。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之后 履行 管理 人职 责做 出以下 承诺 : (一) 严格遵 守 《基 金法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以诚 实信 用 、 勤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二) 真实 、 准 确、 完 整和 及时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息 披露 文件 , 披 露所 有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 (三 ) 在 知悉 可能 对基 金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人 承 诺 基金托 管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后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做出 承诺: 严格遵守 《基 金法》 及其 他证券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的规定 ,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管部 ,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 他证 券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基金 资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管 人报 酬 的 计提和 支付 等行 为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行 为违 反 《基金 法 》 及其他 证券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将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并在限 期内, 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19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将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二 、 基 金 上 市推 荐 人 意 见 本基金 上市 推荐 人为 广发 证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 上 市推 荐人就 基金 上市 交易 事宜 出具如 下 意见: 1 、本基 金上市 符合《 基金 法》、《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 上市规 则》 规定的 相 关条件 ; 2 、基金 上市文 件真实 、准 确、完整 ,符 合相关 规定 要求,文 件内 所载的 资料 均经过 核 实。 十 三 、 备 查 文 件目 录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 易 方达中 证军 工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文件 ; (二) 《易 方达 中证 军工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易 方达 中证 军工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四) 《易 方达 中证 军工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风险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 敬请 投资 者注意 投资 风险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一 七年 七 月 二十 五 日


20 附 件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由于场 内份 额与 场外 份额 申购、 赎回 方式 上的 差异, 本基金 投资 者依 据基 金份 额净值 所 支付、 取得 的场 外份 额申 购、 赎 回现 金对 价, 与场 内份额 申购 、 赎 回所 支付 、 取得 的对 价方 式不同 。投 资者 可自 行判 断并选 择适 合自 身的 申购 赎回场 所、 方式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缴 纳基金 认购款 项或 认购股票 、应 付申购 对价 、现金差 额及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21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结算机构 办理 基金登 记结 算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下 , 为基 金的利 益依 法进行 融资 、 融券及 转融 通证券 出 借 业务;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22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 依 法募 集资 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办理 基 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结 算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对 价, 编制 申购 赎回 清单;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对价 ; (15)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23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 和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募集 期间 网下 股票 认购 所冻结 的股 票 应予以 解冻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24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 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对价 ;


25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 (包 括场 内份 额和场 外份 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暂 不设日 常机 构。 (二)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26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 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调 整本 基金 全部或 部分 份额 类别 的申 购费率 、 调低 全部 或部 分份 额类别 的赎 回 费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上海证券 交易 所或者 登记 结算机构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发生变 动 而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改 ;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 金管理 人在法 律法 规、基金 合同 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许 可的 范围内 且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调 整有 关认 购、 申 购、 赎回、 交易 、 非 交易过 户、 转 托管、 质押 等业 务规 则 ( 包括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调整 、 场内 及场 外开 放时 间的 调整等 ) , 或证 券交易 所和 登记 结算 机构 调整上 述业 务规 则; (6)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且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的情 况下 ,调整 基 金的申 购赎 回方 式; (7)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 情况下调 整申 购对价 、赎 回对价组 成, 调整申 购赎 回清单 的 内容, 调整 申购 赎回 清单 计算和 公告 时间 或频 率, 调整申 购冲 击成 本率 或赎 回冲击 成本率 ; (8)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会 许可 的范围 内且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金 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9)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及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募集并 管 理以本 基金 为目 标ETF 的 一只或 多只 联接 基金 、 增 设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减 少基金 份额 类别 或者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在其 他证 券交易 所上 市、 调整 场外 申购赎 回方 式、 开通 跨系 统 转托管 业务 或暂 停、 停止 场外申 购赎 回业 务; (10 ) 按 照指 数编制 机构 的要求 , 根据 指数使 用许 可协议 的约 定 , 变更 标的 指数许 可 使 用费费 率、 计算 方法 或支 付方式 等;


27 (11)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且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调整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三)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 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8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的有关证 明文 件、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示 的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及 有关 证明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 核对, 到会者 在权 益登记日 代表 的有效 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29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 明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记 录相 符; 3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3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七)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 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 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3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十)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32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本 基金 场内 及场 外份 额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均采 用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评 价日核 定的 基金累计 报酬 率超过 标的 指数同期 累计 报酬率 达到 1%以上, 基金管 理人 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4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比 例根 据以下原 则确 定:使 收益 分配后基 金累 计报酬 率尽 可能贴 近 标的指 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 基于 本基 金的 性质 和特 点,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无需 以弥补 亏损 为前 提,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有 可能 低于 面值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证 券交易所 或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对 场 内份额 收益 分配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 对 上述 原则 进行修 改 或调整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数额 的确定 原则 1 、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


基金收益 评价 日本基 金相 对标的指 数的 超额收 益率 =基金累 计报 酬率 - 标的 指数同 期 累计报 酬率 基金累计 报酬 率=收益 评价 日基金份 额净 值(如 上市 后基金份 额发 生折算 ,则 采用剔 除 上市后 折算 因素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 基金 上市 前一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100% 剔除上 市后 折算 因素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 ? i i 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比 例 上 市 后 第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注: i ? 为连乘 符号 。 当 基金 份 额折算 比例 为 N 时, 表示 每 一份基 金份 额折 算 为 N 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 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 数收盘 值/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 交易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值-100%


33 当上述 超额 收益 率超 过 1%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根据 前述收 益分配 原则 计算截至 基金 收益评 价日 本基金的 份额 可分配 收益 ,并确 定 收益分 配比 例。 3 、 每基 金份 额的 应分 配收 益为份 额可 分配 收益 乘以 收益分 配比 例 , 保 留小 数点 后 3 位, 第4 位 舍去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时间 、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 分 配方式 等内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五) 场外 份额 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场外份 额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银 行汇 划或 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者 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 不足 部分 由基金 管理 人垫 付。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0 、基 金上 市初 费及 年费 ; 11 、场 内份 额收 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 12 、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 因 基 金运作 而发 生的 ,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34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 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0.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前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前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 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 金管 理人与指数编制机构 签署 的指数使 用许可 协议 的约 定从 基金 财产中 向指 数编 制机 构支 付。 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费 率、 具 体计 算方 法及支 付方 式等 见招 募说 明书。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指 数编 制机构 对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算 方法 、 费率 或支 付方 式等另 有 约定的 , 本基 金从其 最新 约定 。 此 项变 更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在指 定媒 介予 以公 告并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2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35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 股、 除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份 股 以外的 其他 股票 ( 包括 创 业板 、 中 小板 以及 其他 依 法发行 、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债券 回购 、 资产支 持证 券、 银 行存 款 、 同业 存单、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股 指期货 、 股 票期权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不 改变 本基 金既有 投资 目标 、 策 略和 风险收 益特 征并在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 参 与融资 及转 融通 证券 出借 业务 , 以 提高 投 资效率 及进 行风 险管 理。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基 金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其 投资原 则及 投资 比例 按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相关 规定执 行。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0% 。 (三)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份股 及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不低 于非 现金资 产的 80%且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36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12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0 % ,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 式回购) 等;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 卖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13 ) 本 基金 参与股 票期 权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下列 要求 : 基 金因 未平仓 的期 权合约 支 付 和收取 的权 利金 总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开仓卖 出认 购期 权的 , 应 持有足 额标 的 证券; 开仓 卖出 认沽 期权 的, 应 持有 合约 行权 所需 的全额 现金 或交 易所 规则 认可的 可冲 抵期 权保证 金的 现金 等价 物; 未平仓 的期 权合 约面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其中 , 合 约 面值按 照行 权价 乘以 合约 乘数计 算; (14)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37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参 与转 融通 证券 出借交 易的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50% , 证 券出 借的 平均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0 天, 平均剩 余期 限按 照市 值加 权平均 计 算 。 (16 ) 基 金参 与融资 业务 后,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 持有的 融资 买入 股票 与其 他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95%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及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调整或 成 份 股市场 价格 变化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 述期 间,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3 、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范 利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4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组 合限 制、禁 止行 为规定或 关联 交易规 定, 本基金 可 不受相 关限 制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对 上述 组合 限制 、 禁止行 为或 关联 交易 规定 进行变 更的 , 本基金 可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规定 直接 对基 金合 同进行 变更 ,该 变更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38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公 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39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 华 40 南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 其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深 圳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除非 仲裁裁 决另 有 决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基 金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双 方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 签字或 盖章 并在 募集 结束 后经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 书面确 认后 生效 。 2 、《基 金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 告之日 止。 3 、《基 金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基 金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除 上报 有关监 管机 构一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 金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投 资者 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