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启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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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 于 以 通讯 方 式 召 开
南 方 启 元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第 一 次 提示 性 公告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 基金 管理 人 ” )已 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及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发 布了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 于 以通 讯 方 式 召 开南 方 启 元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公告 》 。 为了 使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顺 利召 开, 现 发布 关于 召开 本次 会议的 第一 次提
示性公 告。
一、召 开会 议基 本情 况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基 金管 理人 ” 或 “ 本公 司” ) 依据 中国 证 监会证监
许可[2014]146 号文 核准 募集的 南方 启元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于 2014
年7 月 25 日成 立。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和 《 南方 启 元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的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议 的具 体安
排如下 :
1 、会 议召 开方 式: 通讯 方 式。
2 、 会 议投 票表 决起 止时 间 : 自 2017 年 7 月 27 日起 至2017 年8 月28 日 17 :00 止 (投
票表决 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收到 表决 票时间 为准 ) 。
3、会 议通 讯表 决票 的送达 地点 :
公证机 关: 北京 市方 正公 证处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西直 门外大 街 1 号西 环广 场 塔3 办公 楼 11 层1113 室
邮政编 码:100044
联系人 :王 顺心
联系电 话:010-58073628
请在信 封表 面注 明 : “ 南 方启元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专用 ” 。
二、会 议审 议事 项
《 关于南 方启 元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调 整管理 费率 和 托管费 率有 关事项 的议 案 》 (见 附
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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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益 登记 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2017 年7 月 26 日, 权 益登 记日当 天 下 午交 易时 间结 束后, 在
登 记 机 构 登 记在 册 的 本 基金 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均有 权 参 加 本 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并投
票表决 。 (注: 权益 登记日 当天申 请申购 的基金 份额 不享有 本次会 议表决 权, 权益登 记日当
天申请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享 有本次 会议 表决 权) 。
四、表 决票 的填 写和 寄交 方式
1 、本次 会议表 决票见 附件 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从 相关报纸 上剪 裁、复 印表 决票或 登
陆基金 管理 人网 站(http://www.nffund.com) 下 载并 打印表 决票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 内容, 其中 :
(1)个 人投资 者自行 投票 的,需在 表决 票上签 字, 并提供本 人有 效身份 证件 正反面 复
印件;
(2)机 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 的,需在 表决 票上加 盖本 单位公章 或经 授权的 业务 公章( 以
下合称 “公 章” ) , 并 提供 加盖公 章的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事 业单 位、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盖 公章的 有权部 门的 批文、 开户证 明或登 记证 书复印 件 等) ;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的 , 需 在表 决票 上加 盖本机 构公 章 ( 如有) 或由 授权代 表在 表决 票上 签字 (如无 公章) ,
并提供 该授 权代 表的 有效 身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 件或 者护照 或其 他身 份证 明文 件的复 印件 , 该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所 签署 的 授 权 委 托书 或 者 证 明该 授 权 代 表 有权 代 表 该 合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者签 署表 决票 的其 他证 明文件 , 以 及该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的营 业执 照、 商业登 记证 或者
其他有 效注 册登 记证 明复 印件和 取得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资格 的证 明文 件的 复印件 ;
(3)个 人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的, 应由 代理人 在表 决票上签 字或 盖章, 并提 供个人 投
资者有 效身份 证件正 反面 复印件 ,以及 填妥的 授权 委托书 原件( 参照附 件三) 。如代 理人为
个人 , 还 需提 供代理 人的 有效身 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 件; 如代 理人 为机构 , 还 需提供 代理 人的
加盖公 章的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事 业单 位、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权 部门 的
批文、 开户 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印 件等 ) ;
(4)机 构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的, 应由 代理人 在表 决票上签 字或 盖章, 并提 供机构 投
资者加 盖公 章的 营业 执照 复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的 有权 部
门的批 文、 开户 证明 或登 记证书 复印 件等 ) , 以 及填 妥的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参 照附件 三) 。 如
代理人 为 个 人 , 还需 提供 代理人 的有 效身 份证 件正 反面复 印件 ; 如代理 人为 机构 , 还 需提 供
代理人 的加 盖公 章的 营业 执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公 章的 有
权部门 的批文 、开户 证明 或登记 证书复 印件等 )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委 托他 人投票 的,应
由代理 人在 表决 票上 签字 或盖章 , 并 提供 该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的 营业 执照 、 商业 登记 证或
者其他 有效注 册登记 证明 复印件 ,以及 取得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资格的 证明 文件的 复印件 ,
以及填 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如 代理 人为 个人, 还需 提供代 理人 的有 效身 份证 件正反 面复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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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如 代理 人为 机构 , 还 需提供 代理 人的 加盖 公章 的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开 户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5) 以上 各项 中的 公章 、 批文、 开户 证明 及登 记证 书等,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认 可为准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在 自 2017 年 7 月
27 日 起至2017 年8 月 28 日17:00 止 的期 间内 通过 专人送 交、 快递 或邮 寄挂 号信的 方式 送
达至基 金管理 人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的办公 地址, 并请 在信封 表面注 明: “ 南方启 元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专 用” 。
送达时 间以 公证 机关 收到 表决票 时间 为准 , 即 : 专 人送达 的以 实际 递交 时间 为准 ; 快 递
送达的 , 以 公 证机关 签收 时间为 准 ; 以 邮寄挂 号信 方式送 达的 , 以挂号 信回 执上注 明的 收 件
日期为 送达 日期 。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为 北 京市 方正 公证 处 , 办公地 址及 联系 方法 如下 :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西直 门外大 街 1 号西 环广 场 塔3 办公 楼 11 层1113 室
邮政编 码:100044
联系人 :王 顺心
联系电 话:010-58073628
五、计 票
1 、本次 通讯会 议的计 票方 式为:由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的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中 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于 本次 通讯 会议的 表 决 截止 日( 即 2017 年 8 月 28
日)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3 、表 决票 效力 的认 定如 下 :
(1)表 决票填 写完整 清晰 ,所提供 文件 符合本 会议 通知规定 ,且 在规定 截止 时间之 内
送达 公 证机 关 的 , 为 有效 表决票 ; 有效 表决票 按表 决意见 计入 相应 的表 决结 果, 其所 代表 的
基金份 额计 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2)如 表决票 上的表 决意 见未填、 多填 、字迹 模糊 不清、无 法辨 认或意 愿无 法判断 或
相互矛 盾 , 但 其他 各项 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 , 视 为 弃权表 决 , 计 入有 效表 决 票; 并按 “ 弃权 ”
计入对 应的 表决 结果 , 其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计入 参加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的 基金 份
额总数 。
(3)如 表决票 上的签 字或 盖章部分 填写 不完整 、不 清晰的, 或未 能提供 有效 证明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 或代 理人 经有效 授权 的证 明文 件的 , 或未能 在规 定截 止时 间之 内送达 公证 机
关 的, 均为 无效 表决 票; 无 效表决 票不 计入 参加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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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重 复 提交表决 票的 ,如各 表决 票表决意 见相 同,则 视为 同一表 决
票;如 各表 决票 表决 意见 不相同 ,则 按如 下原 则处 理:
①送达 时间 不是 同一 天的 , 以最 后送 达日 所填 写的 有效的 表决 票为 准, 先送 达的表 决票
视为被 撤回 ;
②送达 时间 为同 一天 的, 视为在 同一 表决 票上 做出 了不同 表决 意见 ,计 入弃 权表决票 ;
③送达 时间 确定 原则 见“ 四、表 决票 的填 写和 寄交 方式” 中相 关说 明。
六、决 议生 效条 件
1 、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2、《 关于 南 方启 元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调 整管 理费 率和托管 费 率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 应当
由提交 有效表 决票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
通过;
3 、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 委 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本 公告 的规 定, 并与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4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本基 金管理 人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七、二 次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需要 本人 直接出 具表
决 意 见 和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 表 的基 金 份 额 达到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含 二分 之一) 方可 举行 。 如果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不 符合 前
述要求 而不 能成 功召 开, 根据 《 基金法 》 及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规定 时间
内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 权益 登记 日仍 为2017 年 7 月 26 日。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时 , 除 非授 权文 件另 有载明 ,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授
权期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做 出的各 类授 权依 然有 效 , 但 如果授 权方 式发 生变 化或 者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重 新做 出授 权, 则以 最新方 式或 最新 授权 为准 , 详细 说明 见届 时发 布的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
八、本 次大 会相 关机 构
1 、召 集人 : 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务 大 厦 31-3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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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 张 海波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2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月31日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3 、公 证机 构: 北京 市方 正 公证处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西直 门外大 街 1 号西 环广 场 塔3 办公 楼 11 层1113 室
邮政编 码:100044
联系人 :王 顺心
联系电 话:010-58073628
4 、见 证律 师事 务所 : 上 海 市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人 :丁媛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九、重 要提 示
1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 交表决 票时 ,充 分考 虑邮 寄在途 时间 ,提 前寄 出表 决票。
2 、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有关 公告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查阅 ,
投资者如 有任何 疑 问 ,可 致电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9-8899 (均 免 长途话费 )咨
询。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7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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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
关于 南 方启元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调 整管 理费率 和托 管费率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南方启 元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
根据 市场 环境 变化, 为更 好地满 足投 资者 需求 ,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根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 南 方启 元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的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
托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协 商一 致, 提议 调整 南方启 元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的 管理 费率 和 托管费率 , 将本 基金 管理 费年费 率 由 0.7% 调整 至 0.3% ,将 本基
金托管 费年 费率 由 0.2% 调 整至 0.1% 。
针对上 述变 更, 本 基金 管 理人拟 相应 修改 《 基金 合 同》 的 “ 十五、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 章
节中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中 的 相 关条 款, 原表 述为: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现变更 为: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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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托管 协议等 文件 将根 据上 述修 改进行 相应 调整 。
本议案 审议 通过 的上 述事 项,将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实施 。
以上议 案, 请予 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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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南 方启 元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表 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审议事项 关于 南 方启元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调 整管 理费率 和托 管
费 率有 关事项 的议 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 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请以打“√”方式选择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3、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4、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
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按 “ 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 结果, 其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对应类型的基金份额
总数 。
5、 本表决票可从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
按此格式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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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
南 方启 元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
授权人名称
授权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
授权人证件号码
授权人联系电话
授权事项
兹委托
先生/女士/机构 (证件号
码:
) 代 表 本 人 ( 或 本 机 构 )
参加以投票截止日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的以通讯 会议方式召
开的南方启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
代为全权行使本人/ 本 机 构 于 权 益 登 记 日 所 持 有 的 南方启元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全部基金份额对
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
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两次重新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为 限 , 本 授 权 继 续 有 效 。 本授权不得转
授权。
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 如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则其授权无效 ;
3、此授 权委托 书剪报 、复印或 按以上 格式自 制在填写 完整并 签字盖 章后均为有
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