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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可转债A(003510)

长盛可转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7月)查看PDF公告

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长 盛可 转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基金 管理 人: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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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提示
本基金 2016 年 7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 1562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 管理 人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经 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 金投 资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证 券市 场波 动而波 动, 投资者 根
据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享受基 金收益 ,同 时承担 相应 的投资 风险 。投资 本基 金的
风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市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积极管 理风 险,由 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连续 大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和由于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80% , 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基 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属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较 低风 险品种 ,其 长期
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 金主 要投资 于可 转换债 券,在 债券 型基金 中属 于风险 水平 相对较 高的 投资
产品 。 投资 有风 险,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全面 认识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并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 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 证投资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 (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7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已对本 次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的投资 组合 报告和 业绩 表现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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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复核确认。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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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 提示 ........................................................................................................................ 1
第一 部分 、绪言 ............................................................................................................ 5
第二 部分 、释义 ............................................................................................................ 6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 .............................................................................. 10
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 .............................................................................. 19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1
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 .............................................................................. 52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53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54
第九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 65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业 绩 ................ .............................................................................. 77
第十 一部 分、基 金的 财产 .......................................................................................... 78
第十 二部 分、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 79
第十 三部 分、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85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87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90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 91
第十 七部 分、风 险揭 示 ................ .............................................................................. 97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00
第十 九部 分、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 102
第二 十部 分、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 1 8
第二 十一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28
第二 十二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29
第二 十三 部分、 招募 说明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130
第二 十四 部分、 备查 文件 ........................................................................................ 131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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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部分 、绪言
本招 募说 明书依 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长
盛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等编写。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编 写,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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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长盛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长盛可转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长盛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长盛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 规章 以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 信息披露办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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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约 束, 根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 投资 者: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17、机构 投资 者: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合 法 注册登记 并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现 行有 效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 人: 指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 销售 业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基 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 机构 :指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 机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登 记机 构为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 账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 交易 账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资 人开 立的、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售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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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办理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 转换及 转托管 业务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动 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 合同 生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到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金 合同 终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 现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 募集 期: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 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相 关金 融期货 交易 所
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 指 销售 机 构 在 规 定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申 购 、 赎 回 或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开放日
33、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 :指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照 本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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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基 金的 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过 有关 销售机 构提 出申请 ,约 定每期
扣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 收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 现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基金 资产 总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 资产 估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 媒介 :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网 网
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 抗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52、基 金份 额分类 :本 基金根 据认购 费用 、申购 费用 、销售 服务 费收取 方
式的 不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不 同的类 别, 各基金 份额 类别代 码不 同,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53、销 售服 务费: 指本 基金用 于持续 销售 和服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费用 ,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4、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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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经 中国 证 监 会证 监 基 金 字 [ 1999 ] 6 号 文 件批 准 , 于 1999 年 3
月成 立, 注册资 本为 人民 币 1890 0 万元 。截 至目前 ,本 公司 股东 及其出 资比 例
为:国元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 星展 银行有限公司 占注
册资本的 33% ;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13% ; 安徽省投资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 截至 2017 年 6 月 7 日, 基金管理人共管
理七十三只开放式基金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
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
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总
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长。
蔡咏先生, 董事, 学士, 高级经济师 。 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省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委副书记。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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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安元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甘 牛先 生,董 事, 硕士 。曾任 职多 个金融 机构 ,包 括所罗 门兄 弟公司 、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银 国际 控股有 限公 司、瑞 士信贷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瑞 信方 正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 元先 生,董 事, 硕士。 曾任 职多个 金融 机构, 包括 高盛 ( 亚洲) 有限 责
任公 司、 巴克莱 银行 。现任 星展银 行( 香港) 有限 公司董 事总 经理兼 北亚 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 先生 ,董事 ,博 士。 曾任 安徽 省政府 办公 厅综 合调研 室干 部、科 员、
副主 任科 员、秘 书一 室主任 科员、 副调 研员、 副主 任(副 处、 正处级 ); 安徽
省政 府金 融工作 办公 室综合 处处长 、副 主任、 党组 成员; 淮南 市政府 副市 长、
党组成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 董事, 博士。 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 、 副科长、 科长、
副主 任, 安徽省 政府 办公厅 综合调 研室 助理调 研员 、副主 任、 调研员 ,安 徽省
政府 办公 厅一处 处长 、助理 巡视员 兼秘 书一室 主任 、副主 任、 党组成 员, 安徽
省政 府副 秘书长 、安 徽省政 府办公 厅党 组成员 ,安 徽省委 统战 部副部 长、 安徽
省工 商联 党组书 记、 第一副 主席、 安徽 省委非 公有 制经济 和社 会组织 工作 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 富先 生,董 事,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曾 任安 徽省 信托投 资公 司国际 业
务部 科长 、副经 理、 投资银 行总部 副经 理、经 理, 国元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 2005 年 1 月 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曾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经理 ,长 盛创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现
任长 盛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兼任 长盛基 金( 香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长盛
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 强先 生,独 立董 事, 美国加 州大 学洛杉 矶分 校工 商管理 硕士 ,美国 宾
州州 立大 学政府 管理 硕士和 法国文 学硕 士。曾 任摩 根士丹 利纽 约、新 加坡 、香
港等 地投 资顾问 、副 总裁, 花旗环 球金 融亚洲 有限 公司高 级副 总裁, 香港 国际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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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张仁 良先 生,独 立董 事, 博士, 公共 政策讲 座教 授。 曾任香 港消 费者委 员
会有 关银 行界调 查的 项目协 调人 、太平 洋经 济合作 理事 会( PECC )属 下公 司管
制研 究小 组主席 、上 海交通 大学管 理学 院兼职 教授 、上海 复旦 大学顾 问教 授、
香港 城市 大学讲 座教 授、香 港浸会 大学 工商管 理学 院院长 。现 任香港 教育 大学
校长、 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 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 。 2007 年被
委任为太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 梓先 生,独 立董 事, 学士, 教授 。曾任 安徽 大学 经济学 院副 院长、 院
长。 现任 安徽大 学教 授、博 士生导 师、 安徽大 学经 济与社 会发 展高等 研究 院执
行院 长、 校学术 委员 会委员 ,安徽 省政 府决策 咨询 专家委 员会 委员, 全国 资本
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张良 庆先 生,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安徽省 政府 办公 厅秘书 室主 任、副 秘
书长 ,安 徽省农 信联 社理事 长,安 徽省 财政厅 研究 所所长 ,安 徽省第 十一 届、
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安徽省人大财经工委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刘锦 峰女 士,监 事会 主席 ,工学 及经 济学双 学士 。曾 任国元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副总 经理、 国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总 部副总 经理 、业
务三 部总 经理兼 资本 市场部 总经理 、国 元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证 券事务 代表 。现
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
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
理。 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 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长盛
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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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 高级组合经理, 合 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硕士学位,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
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
限公司、 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 、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 新加坡) 。 2007 年 8 月
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
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
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2004 年 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宁先生,EMBA。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
理等职务。 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盛
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 基金经理、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
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 宾 先 生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硕 士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CFA 。 历 任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曾
任研 究员 、社保 组合 助理, 投资经 理, 长盛积 极配 置债券 基金 基金经 理, 长盛
同禧 信用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长盛 同鑫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长 盛同 鑫行业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同鑫 二号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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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长 盛中小 盘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等职 务。现 任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固 定收
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马文祥先生, 1977 年 7 月出生。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学硕士 。 历任
中国 农业 银行主 任科 员,工 银瑞信 企业 年金基 金经 理、工 银瑞 信信用 纯债 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现任 固定收 益部 副总 监,自 2014 年 9 月 10 日起 任长 盛全债 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 2014 年 9 月 10 日兼 任长 盛双月 红 1 年期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自 2016 年 1 月 20 日起 兼任 长盛积 极配 置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5 月 17 日起 兼任 长盛同 泰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9 月 1 2 日起 兼任 长盛盛 鑫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2 月 7 日长盛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同上。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刘旭明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国
信证券经济研究所首席分析师。 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研究部总监,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
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乔林建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新
华资产管理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资深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
理、 基金 经理。 2015 年 6 月加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权益投资部执行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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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 反 《 证券法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 反 《 基金法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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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 基金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 提高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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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 。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 “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
察长— 监察 稽核 部、风 险管 理部) 内部控 制组 织体系 。董 事会下 设的 风险控 制
管理 委员 会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听取督 察长 关于公 司风 险控制 方面 的报告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查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情 况, 组织指 导公 司监察 稽核 、风险 管理 部工
作, 对基 金运作 、内 部管理 的制度 执行 及遵规 守法 进行检 查监 督;公 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定期对 基金 资产运 作的风 险进 行评估 ,对 存在的 风险 隐患或 发现 的风
险问 题进 行研究 ;监 察稽核 部通过 日常 的的监 督检 查工作 ,督 促公司 各部 门持
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 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公 司制度 ,从法 规限 制、合 同限 制、公 司制 度限制 三个 层面
及时 和全 面揭示 各基 金风险 控制要 素, 明确风 险点 并标识 各风 险点所 采用 的控
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 意见 》等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按 照合法 合规 性、全 面性 、审慎 性、 适时
性原 则, 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由内 部控 制大纲 、基 本管
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 是公
司各 项基 本管理 制度 的纲要 和总揽 ,内 部控制 大纲 对内控 目标 、内控 原则 、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 核算制 度、 信息披 露制度 、信 息技术 管理 制度、 公司 财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人力 资源管 理制度 和危 机处理 制度 等。公 司基 本管理 制度 在报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 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 对公司及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责 任、 业务流 程和 操作守 则等 的具体 说明 。公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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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 部门 业务规 章由 公司相 关部门 依据 公司章 程和 基本管 理制 度,并 结合 部门
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和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实 际 适 时 修 订 完
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 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 须
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 有效性做出评价, 并根据检查、 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或修正
行为。 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 , 通过对各项制度
执行情况定期、 不定期的稽核, 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 发
现制度不合理的、 不适用的, 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 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
察长; 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 控制失效的 , 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 并出具监
察报告,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 。 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
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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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 资本 :人民 币贰 仟柒佰 玖拾壹 亿肆 仟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 1 0 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 上 的 员工具 有硕 士以上 学位或 高级 职称。 为给 客户提 供专 业化的 托管 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 国内 首批开 展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的商 业银 行,中 国银 行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 社保基 金 、 保险资 金 、 Q F I I 、 R Q F I I 、 Q D I I 、
境外 三类 机构、 券商 资产管 理计划 、信 托计划 、企 业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股
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 在国内,
中国 银行 首家开 展绩 效评估 、风险 分析 等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03 月 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576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 金 541 只 , Q D I I 基 金 35 只 , 覆 盖 了 股 票 型、 债 券 型 、 混 合 型 、 货 币 型 、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元 化的 投资理 财需 求,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同业前列。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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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 制理念 , 坚持 “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
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 S A S 70 ” 、 “A A F 01/ 06 ” “ I S A E 3402 ” 和 “S S A E 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 S A E 3402 ”和“S S A E 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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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82255982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府
电话: (010)66594855
传真: (010)66594942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010- 66108327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 w w . i c bc .c om .c n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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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姚磊
电话:021—61614467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 w w . s pdb.c om .c 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5)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电话: :0472- 5189051
传真:0472- 5189051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公司网站:w w w . bs b.c om .c n
(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 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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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 82825551
传真:0755- 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00- 1001
公司网址:w w w . e s s e nc e .c om .c n
(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 28451991
传真:022- 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 651- 5988
公司网址:w w w . bhz q.c om
(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 65799999
传真:027- 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 888- 999
公司网址:w w w . 95579.c om
(9)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 68761616
传真:021- 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8128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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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 w w . t e bon.c om .c n
(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 1 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1888
公司网址:w w w . f c s c .c om
(1 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 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 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400- 600- 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400- 600- 0686
公司网址:w w w . ne s c .c n
(1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 20333333
传真:021- 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 8888- 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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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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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 66555316
传真:010- 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 w w . dxz q.ne t
(1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 22100155
传真:0769- 221 1 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 961 1 30
公司网址:w w w . dg z q.c om .c n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 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 w w . e bs c n.c om
(16)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 层 、 20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 层 、 20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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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020- 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 961303
公司网址:w w w . g z s .c om .c n
(17)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 84183333
传真:010- 8418331 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1 1 8
公司网址:w w w . g uodu.c om
(1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 86690057 、028- 8 6690058
传真:028- 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 w w . g j z q.c om .c n
(1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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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 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 w w . g t j a .c om
(2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 w w . g uos e n.c om .c n
(2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 5161821
传真:0551- 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 w w . ha z q.c om
(2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383600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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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 w w . hf z q.c om .c n
(2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 8888088
传真:0931- 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 95368
公司网址:w w w . hl z qg s .c om
(2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 58568235
传真:010- 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 585681 1 8
公司网址:w w w . hr s e c .c om .c n
(2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 01 、B 01 (b)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021- 54967552
电话:021- 64339000
传真:021- 54967032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9
客户服务电话:021- 32109999 ;029- 68918888 ; 400109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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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 21 1 9391
传真:0752- 21 1 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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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 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 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 20631 1 1 7
传真:0755- 82435367
客户服务电话:9551 1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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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 666- 1618 、95573
公司网址:w w w . i 618.c om .c n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0
(2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 53686888
传真:021- 53686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 96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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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新疆 乌鲁 木齐市 高新 区(新 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 地址 :新疆 乌鲁 木齐市 高新 区(新 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 5801913
传真:0991- 5801466
客户服务电话:400- 800- 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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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 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021- 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 96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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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1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电话:010- 88321882
传真:010- 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0871- 68885858- 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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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7- 49 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0755- 23902400
传真:0755- 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 4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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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 87406649
传真:029- 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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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2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 63786633
传真:023- 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 809-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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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府 中 路 198 号 新 南 城 商 务 中 心 A 栋 1 1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府 中 路 198 号 新 南 城 商 务 中 心 A 栋 1 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021- 68634510- 8620
传真:021- 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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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 63081000
传真:010- 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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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3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 82943666
传真:0755- 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 1 1 、 (0755)26951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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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 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李凌芳
电话:021- 64718888
传真:021- 64713795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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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 65051 1 66
传真:010- 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 910- 1 1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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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4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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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0755- 82943755
电话:0755- 82943755
传真:0755- 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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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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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 8888- 108
传真: (010)65182261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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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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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 60833754
传真:010- 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 990- 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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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 85023924
传真:0532- 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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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010- 8486481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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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 1 1 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 1 1 1 号 (国投尚科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李雪
联系电话:13426481033
传真:010- 87723200
客服电话:4001- 500- 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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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联系电话:025- 66996699- 887226
传真:025- 66008800- 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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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联系电话:021- 20538888
传真:021- 20538999
客服电话:400- 820-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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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 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 51327185
传真:021- 50710161
客服电话:400- 821-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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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联系电话:021- 38509636
传真:021- 38509777
客服电话:400- 821- 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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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深圳众禄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传真:0755- 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 788- 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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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 1 1 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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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 700- 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 6859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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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联系电话:010- 59601366
传真:010- 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 888- 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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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联系电话:010- 65980380
传真:010- 65980408
客服电话:400- 1818-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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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 766- 123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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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 O H 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 52413385
客服电话:400- 6099-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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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 58321 1 05
传真:010- 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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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 20835787
客服电话:400- 920- 0022
网站:ht t p: / / l i c a i ke .he x un.c om
(6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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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 8891 1 818-
传真:0571- 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 88920897 4008- 773- 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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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甲 19 号 S O H O 嘉 盛 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祖杰
电话:010- 59313555
传真:010- 59313586
客服电话:4007- 86 8- 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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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周悦
联系电话:010- 57418829
传真:010- 57569671
客服电话:400- 6 78- 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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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 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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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 5 9497361
客服电话:400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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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郑茵华
电话:021- 20691831
传真:021- 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0- 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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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 88312877
传真:010- 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 001- 1566
网址:w w w . y i l uc a i f u.c om
(67)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2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 51507071
传真:021- 62990063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2
客户服务电话:021- 51507071
网址:w w w . 66z i c ha n.c om
(68)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 33323999*8318
传真:021- 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 und.bundt r a de .c om
(69)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 65309516 转 814
传真:010- 65330699
客服电话:400- 673- 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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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 68998820
客服电话:400- 600-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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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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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 1 65454
传真:010- 67000988- 6000
客服电话:400- 001- 88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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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程晨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 821- 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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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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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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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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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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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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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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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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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 618-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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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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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传真:0755- 83999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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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 1201-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 89629099
传真:020- 8962901 1
客户服务电话:020- 8962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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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 1 1 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 63333389
传真:021- 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 433- 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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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 88337717
传真:0571- 88337666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6
客户服务电话:400- 068-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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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联系人:刘晨
电话:010- 88499161
传真:010- 88460066
客户服务电话:400- 168- 7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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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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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周汶
电话:13810043063
传真:010- 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 057- 8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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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 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 座 1 1 1 5 室,1 1 1 6 室及 1307
室
法人: T A N Y I K K U A N
联系人: 陈广浩
电话: 0755 8946 0506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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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 684-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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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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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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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 6598 3333
客户服务电话:010- 6598 3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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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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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 1 - 39027828
传真:041 1 - 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 899-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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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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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 20324000
传真:021- 20324199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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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 928- 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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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 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联系电话:010- 59336519
传真:010- 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 909- 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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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法定代表人:何昆鹏
联系人:陈茹、张烨
联系电话:0755- 84034499
传真:0755- 84034477
客服电话:400- 950- 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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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13120131908
传真:010- 5817084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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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
(9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 56282140
传真:010- 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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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 1 02 、 1 1 0 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 1 02 、 1 1 0 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联系电话:021- 20219988
传真:021- 20219923
客服电话:021- 20219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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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联系电话:1391 1 468997
传真:010- 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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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
(9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东北 旺西 路中关 村软件 园二 期 ( 西扩 ) N - 1 、N - 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东北 旺西 路中关 村软件 园二 期 ( 西扩 ) N - 1 、N - 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联系电话:18910449680
传真:8610- 62675979
客服电话:010- 6267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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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 58160168
传真:010- 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 105- 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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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联系电话:010- 61840688
传真:010- 61840699
客服电话:400- 0618- 518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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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 1 2 号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层
负责人: 颜学海
电话: ( 021 ) 58773177
传真: ( 021 ) 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张兰、周淑贞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贺耀
联系人:贺耀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2
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7 月 12 日证监许可 〔2016〕 1562 号文注
册募集。
募集期为 2016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 日。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验 资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募 集
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与利息结转份额合计 305,290,910.63 份基金份额, 有效
认购户总数 1,026 户。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3
第七 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6 年 12 月 7 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 情 形的, 直接终 止《 基金合 同 》 ,且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4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将通过 销售机 构进 行。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书 或其 他相关 公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若基 金管 理人或 其指 定的代 销机构 开通 电话、 传真 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行 申购 与赎回 ,具 体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 开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若 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7 年 1 月 12 日。
赎回开始日:2017 年 1 月 12 日。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或者 赎回 或者转 换。 投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价格 为下 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
低申购金额另有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5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进 行前述 调整必 须提 前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 金暂 无单个 账户 基金份 额最低 持有 余额限 制, 根据市 场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单 个账 户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限制 ,基 金管理 人进 行前述 调整 必须
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 金对 单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份额 不设 上限限 制, 但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 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 模限 额,但 应最 迟在新 的限额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程 序, 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 者在 申购本 基金 时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投资 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6
投资 人申 购基金 份额 时,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款 项 。 投资 人交 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递交 赎回申 请,赎 回成 立;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遇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或交易 市场数 据传 输延迟 、通 讯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或 其它 非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赎回款 项顺 延至下 一个工 作日 划出。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或基 金合 同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 开放 日开 放 时间 结束 前 成立 的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以
该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 投资人可在 T + 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
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金 登记 机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对 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 机构 对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生 效,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购、赎 回申请 。申 购、赎 回申 请是否 生效 以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对 于申 购、赎 回申请 的确 认情况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利。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 金对 通过直 销机 构申购 的养老 金客 户与除 此之 外的其 他投 资人实 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费 率 的 申 购 除 外 ) ; 投 资 者 申 购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而
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7
费 用 种 类 A 类 基 金 份 额 C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5 0 万 元 以 下
0 . 8 %
0
5 0 万 元 ( 含 ) - 2 0 0 万 元 0 . 5 %
2 0 0 万 元 ( 含 ) - 5 0 0 万 元
0 . 3 %
5 0 0 万 元 以 上 ( 含 )
每 笔 1 0 0 0 元
养 老 金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5 0 万 元 以 下 0 . 2 4 %
0
5 0 万 元 ( 含 ) - 2 0 0 万 元 0 . 1 5 %
2 0 0 万 元 ( 含 ) - 5 0 0 万 元 0 . 0 9 %
5 0 0 万 元 以 上 ( 含 ) 每 笔 1 0 0 0 元
养老 金特 定认购 费率 适用 于通过 本公 司直销 柜台 认购 本基金 份额 的养老 金
客户 ,包 括基本 养老 基金与 依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 集的资 金及 其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 的补 充养老 基金 等,具 体包括 :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业 年金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计 划; 企业年 金理 事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 来出 现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本公 司在法 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用应 在投资 人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投资 人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 费用 由投资 人承 担,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率
投资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 ,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本 基 金 对 持 有 C 类 基 金 份 额 期 限 少 于 30 日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费 率
1 年 以 内 0 . 1 %
1 年 ( 含 ) - 2 年 0 . 0 5 %
2 年 ( 含 ) 以 上 0
C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费 率
3 0 日 以 内 0 . 1 %
3 0 日 ( 含 ) 以 上 0
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按以上标准对C 类基金份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8
额持有人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对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基
金赎回费的25% 归基金资产所有。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如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实 施日 前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定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 费用 后,以 申请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各计 算结 果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 500 万元( 含) 以 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 , 即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投 资 者 ) 投 资 10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1.016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 0.8% )=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 100,000- 99,206.35 = 793.65 元
申购份额 99,206.35/ 1.016 0 = 97,644.05 份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 的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 投 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 基 金的 C 类 基金 份 额 ,假 设 申 购当 日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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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 0,000/ 1.0 150= 9 8,522.1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 可得到 98,522.17 份
C 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金额, 净赎回 金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赎 回费 用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1)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10,000 份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的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持有期为 3 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 回份额 1 0,000 份
基 金份额净值( N A V ) 1 .056 0 元
赎 回金额 1 0,000 × 1.0560= 10,560.00 元
赎 回费用 1 0,560.00 ×0.1% =10.56元
净 赎回金额 1 0,560.00 –10.56=10,549.44元
(2)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 的计算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的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50 元,持有期为 20 天,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 回份额 1 0,000 份
基 金份额净值( N A V ) 1 .05 50 元
赎 回金额 1 0,000 × 1.0550= 10,550.00 元
赎 回费用 1 0,550.00 ×0.1% =10.55元
净 赎回金额 1 0,550.00 –10.55=10,539.45元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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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 金各 类份额 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由 基 金 财 产 承担 , 产 生 的收 益 归 基 金 财产 所 有 。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 +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某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 T 日该 类基 金资产 净值 总额 / 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总
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第 1 、 2 、 3 、 5 、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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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 下列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 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额 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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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部分 顺延 赎回不 受单 笔赎回 最低份
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延期 赎回 并延期 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发 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 则基 金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需要增 加 公告 次数 , 但 基
金管理人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或 根据 实 际 情况 在暂停 公告 中明确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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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是 指基金 登记机 构受 理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行 等情
形而产 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或者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或国 家有权 机关 要求的 方式 进行处 理的 行为 。无 论在 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办 理已持 有基金 份额 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为投 资人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 布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中 确定 。投 资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质押及转让
基金 登记 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关 依法 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冻 ,以
及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收益 分配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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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 律法 规允许 且条 件具备 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交易 场所或 者协 议转让 的交 易方式 进行 份额转 让的 申请
并由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过户 登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则 办理 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不 违反相 关法 律法规 、不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产
生不 利影 响的前 提下 ,根据 具体情 况对 上述申 购和 赎回的 安排 进行补 充和 调整
并提前公告。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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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 理控 制信用 风险 、保持 适当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以可转 债为 主要投 资标
的,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主 要为依 法发行 的固 定收益 类品 种,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交易 的国 债、金 融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地方 政府 债、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超 短期 融资券 、同业 存单 、资产 支持 证券、 次级 债、可 转换 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国债 期货 等。本 基金 同时投 资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 含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投 资 于可转 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
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变 更投资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 金综 合运用 定性 和定量 的分析 手段 ,在对 宏观 经济因 素进 行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判断 宏观 经济周 期所处 阶段 。基金 将依 据经济 周期 理论, 结合 对证
券 市 场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以 及 未 来 一 段 时 期 内 各 大 类 资 产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的 评
估,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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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主 要投资 于可 转换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在有效 控制 风险的 基础
上,以可转换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力求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1)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 金可 投资可 转债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或含赎 回或 回售权 的债 券等, 这类
债券 赋予 债权人 或债 务人某 种期权 ,比 普通的 债券 更为灵 活。 本基金 将采 用专
业的 分析 和计算 方法 ,综合 考虑可 转债 的久期 、票 面利率 、风 险等债 券因 素以
及期权价格,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获得超额收益。
1)传统可转债投资策略
传统 可转 债即指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是指 在规定 的期 限内持 有人 有权但 没有
义务按约定的价格转换成公司股票的一种公司债券, 兼具债权和股权双重属性。
债权 属性 是指投 资者 可以选 择持有 可转 债到期 ,得 到本金 与利 息收益 ;股 权属
性即 股票 期权属 性, 是指投 资者可 以在 转股期 间以 约定的 转股 价格把 可转 债转
换成股票。因此,可转债的价格由债权价格和期权价格两部分组成。
a . 个券选择策略。 一方面, 本基金将对所有可转债对应的标的股票进行深
入研 究, 采用定 性分 析(行 业地位 、竞 争优势 、治 理结构 、市 场开拓 、创 新能
力等) 与 定量 分析 ( P / B 、 P / E 、 P E G 、 D C F 、 D D M 、 N A V 等) 相结合 的方式挑
选成 长性 好且估 值合 理的正 股;另 一方 面,本 基金 将深入 研究 分析可 转债 自身
的信 用评 估。综 上所 述,本 基金将 结合 可转债 自身 的信用 评估 和其正 股的 价值
分析,做为选取个券的重要依据。
b. 条款价值发现策略。 可转债一般均设有一些特殊条款, 包括修正转股价
条款 、回 售条款 、赎 回条款 等,这 些条 款在特 定环 境下对 可转 债价值 有着 较大
的影 响。 修正转 股价 条款给 予发行 人向 下修正 转股 价格的 权利 ,有利 于提 升可
转债 的期 权价值 ;回 售条款 给予投 资者 将可转 债按 照约定 价格 回售给 发行 人的
权利 ,为 可转债 投资 提供了 一种安 全边 际;赎 回条 款给予 发行 人从投 资者 处赎
回可 转债 的权利 ,若 发行人 放弃赎 回权 则会提 高可 转债的 期权 价值。 本基 金将
通过有效分析相关信息力争把握各项条款给可转债带来的可能的投资机会。
c . 套利策略。 可转债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转换为股票, 因此在日常交易运
作过 程中 会出现 可转 债与标 的股票 之间 的套利 机会 。当处 于转 股期内 的可 转债
市价 低于 转股价 值, 即可转 债的转 换溢 价率为 负时 ,买入 可转 债的同 时卖 出标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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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 票可 以获得 套利 价差; 反之, 买入 标的股 票的 同时卖 出可 转债也 可以 获取
反向 套利 价差。 在日 常交易 运作中 ,本 基金将 密切 关注可 转债 与标的 股票 之间
价格之间的对比关系,择机实施套利策略,以增强本基金的收益。
2)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与传 统可转 债的不 同点 主要体 现在 分离交 易可 转债在 上市
后分 离为 债券部 分跟 权证部 分分别 独自 进行交 易。 本基金 在对 这类债 券基 本情
况进 行研 究的同 时, 将重点 分析附 权部 分对债 券估 值的影 响。 对于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债 券部分 将按 照债券 投资策 略进 行管理 ,权 证部分 将在 可交易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卖出。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将主要采取久期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本基 金将 通过自 上而 下的组 合久期 管理 策略, 以实 现对组 合利 率风险 的有
效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对宏观 经济 周期所 处阶 段及其 他相 关因素 的研 判调
整组 合久 期。如 果预 期利率 下降, 本基 金将增 加组 合的久 期, 以较多 地获 得债
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反之, 如果预期利率上升, 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
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2)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 金在 确定久 期的 基础上 ,通过 对宏 观经济 、市 场利率 、债 券供求 等的
分析 ,预 测各类 属资 产预期 风险及 收益 情况, 并结 合分析 债券 品种期 限和 不同
债券 市场 流动性 及收 益性现 状,制 定普 通债券 品种 期限配 置策 略,确 定普 通债
券组合资产在政府债券、企业主体债券、货币资产之间的分配比例。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 率曲 线的形 状变 化是判 断市场 整体 走向的 依据 之一, 本基 金将据 此调
整 组 合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的 搭 配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预 测 , 适
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骑乘策略
本基 金将 采用骑 乘策 略增强 组合的 持有 期收益 。这 一策略 即通 过对收 益率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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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线 的分 析,在 可选 的目标 久期区 间买 入期限 位于 收益率 曲线 较陡峭 处右 侧的
债券 。在 收益率 曲线 不变动 的情况 下, 随着其 剩余 期限的 衰减 ,债券 收益 率将
沿着 陡峭 的收益 率曲 线有较 大幅的 下滑 ,从而 获得 较高的 资本 收益; 即使 收益
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5)息差策略
本基 金将 利用回 购利 率低于 债券收 益率 的情形 ,通 过正回 购将 所获得 的资
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6)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 单个 债券到 期收 益率相 对于市 场收 益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结合信 用等
级、 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 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
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 金将 在严格 控制 信用风 险的基 础上 ,通过 严密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投资
授权 审批 机制、 集中 交易制 度等保 障审 慎投资 于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并通 过组
合管 理、 分散化 投资 、合理 谨慎地 评估 、预测 和控 制相关 风险 ,实现 投资 收益
的最 大化 。本基 金依 靠内部 信用评 级系 统持续 跟踪 研究发 债主 体的经 营状 况、
财务 指标 等情况 ,对 其信用 风险进 行评 估并作 出及 时反应 。内 部信用 评级 以深
入的 企业 基本面 分析 为基础 ,结合 定性 和定量 方法 ,注重 对企 业未来 偿债 能力
的分 析评 估对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进 行分 类,以 便准 确地评 估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信用风险程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4)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 支持证券 ( A B S )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 证券 (M B S ) 等在
内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定价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包括 市场利 率、 发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质 量、 提前偿 还率等 。本 基金将 深入 分析上 述基 本面因 素, 并辅
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 金在 进行国 债期 货投资 时,将 根据 风险管 理原 则,以 套期 保值为 主要
目的 ,采 用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通过 对债券 交易 市场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结 合国债 期货的 定价 模型寻 求其 合理的 估值 水平, 与现 货资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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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进 行匹 配,通 过多 头或空 头套期 保值 等策略 进行 套期保 值操 作。基 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国债 期货 的收益 性、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运 用国 债期货 对冲 系统
风险 、对 冲特殊 情况 下的流 动性风 险, 如大额 申购 赎回等 ;利 用金融 衍生 品的
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 金股 票投资 以精 选个股 为主, 发挥 基金管 理人 专业研 究团 队的研 究能
力,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考察上市公司的增值潜力。
定量 方面 综合考 虑盈 利能力 、成长 性、 估值水 平等 多种因 素, 包括净 资产
与市值 比 率 ( B / P ) 、 每股盈 利 / 每股 市 价 ( E / P ) 、 年现金 流 / 市值 ( c a s hf l ow - t o- pr i c e )
以及销售收入/ 市值 (S / P )等价值 指标, 以及净资产收益率(R O E ) 、 每股收益
增长率以及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成长指标。
定性 方面 考察上 市公 司所属 行业发 展前 景、行 业地 位、竞 争优 势等多 种因
素,精选流动性好、成长性高、估值水平低的股票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 投 资 于 可 转 换 债
券 (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
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本基金投资可转债部分不受此条款限制;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 B B 以上(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 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 ;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市 值和买 入、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债券投 资比例 的有 关规定 ;在 任何交 易日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2)本 基金 持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6)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17)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比 例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 (9)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1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在 上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 法律 法规对 上述 投资比 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但 须提前 公告 ,不需 要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 本基金 增加 投资
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止 性规 定,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行 。相 关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2
中证 可转 换债券 指数 收益率 × 60%+ 中证 综合债 券指 数收益 率 ×30 %+ 沪
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
中证 可转 换债券 指数 的样本 由在沪 深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可 转换 债券组 成,
以反 映国 内市场 可转 换债券 的总体 表现 。中证 综合 债券指 数由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编 制, 是综合 反映 银行间 和交易 所市 场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央 票及 短融
整体 走势 的跨市 场债 券指数 ,其选 样是 在中证 全债 指数样 本的 基础上 ,增 加了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以及 一年期 以下 的国债 、金 融债和 企业 债,以 更全 面地
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 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上海证 券交 易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授权, 由中 证指数 有限 公
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 它 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 覆盖了大部分
流通市值, 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 流动性高的股票, 能够反
映 A 股 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该业 绩比 较基准 目前 能够较 真实地 反映 本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化, 或者有 更权威 的、 更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者 是市场 上出 现更加 适合用 于本 基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本 基金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可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不需 经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果 本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所 参照 的指
数在 未来 不再发 布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据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经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并按 监管部 门要 求履行 适当 程序后 ,选 取相似 的或 可替
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不需经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属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较 低风 险品种 ,其 长期平 均预
期风 险和 预期收 益率 低于股 票型基 金和 混合型 基金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在债券型基金中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投资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3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 金的 托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内 容,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 -
其 中 : 股 票 - -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3 1 , 0 4 1 , 8 4 0 . 0 0 4 3 . 9 4
其 中 : 债 券 3 1 , 0 4 1 , 8 4 0 . 0 0 4 3 . 9 4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3 3 , 6 0 0 , 0 0 0 . 0 0 4 7 . 5 7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4 , 8 4 1 , 9 7 1 . 1 6 6 . 8 5
8 其 他 资 产 1 , 1 5 5 , 1 0 8 . 1 5 1 . 6 4
9 合 计 7 0 , 6 3 8 , 9 1 9 . 3 1 1 0 0 . 0 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4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4 9 9 , 7 0 0 . 0 0 0 . 7 1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2 9 , 9 7 6 , 0 0 0 . 0 0 4 2 . 7 9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2 9 , 9 7 6 , 0 0 0 . 0 0 4 2 . 7 9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 期 票 据 - -
7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5 6 6 , 1 4 0 . 0 0 0 . 8 1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3 1 , 0 4 1 , 8 4 0 . 0 0 4 4 . 3 2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2 0 2 2 3 1 2 国 开 2 3 3 0 0 , 0 0 0 2 9 , 9 7 6 , 0 0 0 . 0 0 4 2 . 7 9
2 0 1 9 5 3 9 1 6 国 债 1 1 5 , 0 0 0 4 9 9 , 7 0 0 . 0 0 0 . 7 1
3 1 1 0 0 3 5 白 云 转 债 2 , 0 0 0 2 5 7 , 3 2 0 . 0 0 0 . 3 7
4 1 1 0 0 3 3 国 贸 转 债 2 , 0 0 0 2 2 9 , 8 2 0 . 0 0 0 . 3 3
5 1 1 3 0 1 2 骆 驼 转 债 7 9 0 7 9 , 0 0 0 . 0 0 0 . 1 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5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 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 期内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无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无 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票投资。
(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1 6 7 . 6 9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5 0 7 , 1 2 9 . 3 1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6 4 6 , 9 1 1 . 1 5
5 应 收 申 购 款 9 0 0 . 0 0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1 , 1 5 5 , 1 0 8 . 1 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1 0 0 3 5 白 云 转 债 2 5 7 , 3 2 0 . 0 0 0 . 3 7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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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1 0 0 3 3 国 贸 转 债 2 2 9 , 8 2 0 . 0 0 0 . 3 3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7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业 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长盛可转债 A
项 目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超 额
收 益 率
2 0 1 6 年 1 2 月 7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0 . 2 1 % - 2 . 3 0 % 2 . 5 1 %
2 0 1 7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7 年 3 月 3 1 日 0 . 5 0 % 0 . 4 5 % 0 . 0 5 %
2 0 1 6 年 1 2 月 7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 0 1 7 年 3 月 3 1 日
0 . 7 1 % - 1 . 8 6 % 2 . 5 7 %
长盛可转债 C
项 目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超 额
收 益 率
2 0 1 6 年 1 2 月 7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0 . 1 9 % - 2 . 3 0 % 2 . 4 9 %
2 0 1 7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7 年 3 月 3 1 日 0 . 3 7 % 0 . 4 5 % - 0 . 0 8 %
2 0 1 6 年 1 2 月 7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 0 1 7
年 3 月 3 1 日
0 . 5 6 % - 1 . 8 6 % 2 . 4 2 %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不 代表 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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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一 部 分、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是 指 基金 拥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 户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资 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的 财产 和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其 债权 人不
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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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二部 分、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日 为本 基金相 关的证 券期 货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国债 期货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上 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对 于活 跃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以 确定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不存 在市场 活动 或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 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计 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 0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 下, 应以活 跃市 场上未 经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价 未能 代表计 量日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 本应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值。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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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该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该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 内 ( 含 第 4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构 、或
销售 机构 、或投 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估 值错误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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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 估值 错误的 主要 类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用 由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 误责任 方仍 应对估 值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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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由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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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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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三部 分、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收 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已 实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利 润指 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为 12 次, 当本基金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
润超过 0.01 元时, 至少进行收益 分配 1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 50% ,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 《 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权 日经除 权后 的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为 该类 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 的任 一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每 单位 该类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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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中 应载明 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由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准 日( 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 分配时 所发 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担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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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四部 分、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与 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 律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费
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8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至 每个 月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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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至 每个 月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等 ,支
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 为 0.3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基金年 度报告 中对 该项费 用的 列支情 况作 专项说 明。 销售
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每日 计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日 起 2-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登 记机构 ,由 登记机 构代 付给销 售机 构。若 遇法 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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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税收
本基 金运 作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纳 税义 务按 国家税 收法 律、法 规
执行。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 0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 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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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等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按照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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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的 规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就基 金份额 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收 到中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的 次日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指定
报刊 休刊 ,则顺 延至 法定节 假日后 首个 出报日 。下 同)在 指定 媒介上 登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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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 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的 计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 定期 报告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 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事 件, 是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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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 1 、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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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应当 依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 金应 当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于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本基 金应 当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 健全 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编制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 指定 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媒 介披 露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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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见 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 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 现下 述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金 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情况;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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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七部 分、风 险揭 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 金主 要投资 于证 券市场 ,而各 种证 券的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者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基 金收 益的不 确定 性。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 财政政策 、 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基 金投
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 如管理能力、
财务 状况 、市场 前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等 ,这 些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上 市公司 经营 不善, 其 证券价格 可能 下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润 减少 ,使基 金投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 金管 理运作 过程 中基金 管理人 的知 识、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其 对信息 的占 有和对 经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的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 管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 金属 于开放 式基 金,在 基金的 所有 开放日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务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和 赎回 。如果 基金资 产不 能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变现 为现 金时
使资 金净 值产生 不利 的影响 ,都会 影响 基金运 作和 收益水 平。 尤其是 在发 生巨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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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赎 回时 ,如果 基金 资产变 现能力 差, 可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导致
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 在交 易过程 发生 交收违 约,或 者基 金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 、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因此, 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
的利 率风 险以及 如企 业债、 公司债 等信 用品种 的发 债主体 信用 恶化造 成的 信用
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2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基金 所投 资的资 产支 持证券 之债务 人出 现违约 ,或 在交易 过程 中发生 交收
违约 ,或 由于资 产支 持证券 信用质 量降 低导致 证券 价格下 降,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此外 ,受资 产支 持证券 市场规 模及 交易活 跃程 度的影 响, 资产支 持证 券可
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 、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 金可 参与国 债期 货的投 资,可 能面 临市场 风险 、基差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等 。市 场风险 是因 期货市 场价格 波动 使所持 有的 期货合 约价 值发生 变化 的风
险。 基差 风险是 期货 市场的 特有风 险之 一,是 指由 于期货 与现 货间的 价差 的波
动, 影响 套期保 值或 套利效 果,使 之发 生意外 损益 的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可 分为
两类 :一 类为流 通量 风险, 是指期 货合 约无法 及时 以所希 望的 价格建 立或 了结
头寸 的风 险,此 类风 险往往 是由市 场缺 乏广度 或深 度导致 的; 另一类 为资 金量
风险 ,是 指资金 量无 法满足 保证金 要求 ,使得 所持 有的头 寸面 临被强 制平 仓的
风险。
六、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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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 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 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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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八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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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方 案,将 基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用 、交 纳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本基 金被其 他基 金吸收 合并或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为新 基金引 起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本基 金财产 应清 理、估 价, 但可根 据届 时有效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 财产不 予变 现和分 配,并 直接 过户至 合并 后的基 金。 本基金 的债 权债
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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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九部 分、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
申请;
(12)依 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融
券及转融通业务;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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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 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证 券经 纪商、 期货 经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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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 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 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并
且保 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 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三 方处 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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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行 为,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证 其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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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季 度、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 1 ) 建立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对 账机 制, 定期 核对 资金 头寸 、证 券账 目、 资
金净值等数据,并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 加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8)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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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 者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即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基金 投资者 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以 在《 基金合 同》 上书面 签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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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组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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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以 下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
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 的费 率的前 提下 ,设立 新的基 金份 额类别 ,增 加新的 收费 方式或 者调 整基
金份额分类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申购 、赎回 、转 换、基 金交 易、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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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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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可通过 现场开 会方 式、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 2 (含 1/ 2 )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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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 2 (含 1/ 2 ) ;
(4)上 述第 ( 3)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同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网 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采 用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授 权他人 代为 出席
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第 1
项(2 )或 第 2 项( 3)规 定比 例的, 召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应当有代表 1/ 3 以上 ( 含 1/ 3 )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 内容 为关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重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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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出 召集 会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其出 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则 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 人应当 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 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
名 (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 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公 证 机 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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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 2/ 3 以上 (含 2/ 3 ) 通过方可做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票 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知 中规 定的确 认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 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虽 然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 可以 在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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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 讯开 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若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 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 部分关 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凡 是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改 导致 相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的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提 前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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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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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方 案,将 基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用 、交 纳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 当事 人同意 ,因 《基金 合同》 而产 生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和律
师费 由败 诉方承 担。 除争议 所涉内 容之 外,本 基金 合同的 其他 部分应 当由 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 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住所 。投资 者可 登录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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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部 分、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基金 管理人 为长 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 债券 库等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范 围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对 各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下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主 要为依 法发行 的固 定收益 类品 种,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交易 的国 债、金 融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地方 政府 债、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超 短期 融资券 、同业 存单 、资产 支持 证券、 次级 债、可 转换 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国债 期货 等。本 基金 同时投 资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 含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投 资 于可转 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
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变 更投资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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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 投 资 于 可 转 换 债
券 (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
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本基金投资可转债部分不受此条款限制;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 B B 以上(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入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在任何交易日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0)本 基金 持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 1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3)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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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的 0.5%;
(14)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 (7)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在 上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 法律 法规对 上述 投资比 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但 须提前 公告 ,不需 要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 本基金 增加 投资
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二 )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 金托管 人在上 述第 (一 ) 、 (二 )款 的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在 限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应 当拒绝 执行,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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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在 本协议 的有 效期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 相关法 律法 规及其 行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议 的情 况进行 必要的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无正 当理 由未执 行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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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具 有从 事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基金
进行 验资 ,并出 具验 资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 取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 管理 人以基 金名 义在符 合条件 的存 款银行 的指 定营业 网点 开立存 款账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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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该账户 银行预 留印 鉴的保 管和 使用。 在上 述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 息变更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开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出 借或转 让本 基金的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 金账 户,用 于办 理基金 托管人 所托 管的包 括本 基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涉及 的资金 结算 业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 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使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在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商 议后开 立, 基金管 理人 提供协 助。 新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办
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和银行 间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账 户,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的
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负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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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保 管由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关 凭证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件 。重 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 无法 取得两 份以 上的正 本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加 盖公
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日 该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外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估 值日 结束后 计算得 出当 日的该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对净值 计算 结果进 行复 核,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核 结果 传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 价值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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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份额 净值估 值错 误。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此承 担责任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对 该损 失不承 担责 任;若 基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行 复核 义务的 责任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成 了基 金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得利 ,且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自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如果 返还金 额不足 以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 且双方
经协 商未 能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按照其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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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 每半 年度最 后一 个交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对 于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以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相关 的名册 生成 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应妥 善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善 保存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代 为履 行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议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式 解决 的,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并 按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当事 人应恪 守各自 的职 责,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除 争议所 涉的 内容之 外,本 协议 的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其 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 议双 方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新协 议,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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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本
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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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一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对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主要由 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以 下一系 列的 服务。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 服务 ,客户 可以 通过电 话查询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信 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 30- 17: 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 : (010) 62350088 400- 888- 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 线客 服。投 资者可 点击 基金管 理人网 站 “在线 客服 ” ,进 行咨 询或留
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 w w . c s f u n d s . c o m . c 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 e r v i c e s @ c s f u n d s . c o m . c 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对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各项 服务 有疑问 ,可 通过语 音留
言、 传真 、 E m a i l 、 网站信箱、 手 机短信等方式 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 也可直
接与 客户 服务人 员联 系,基 金管理 人将 采用限 期处 理、分 级管 理的原 则, 及时
处理 客户 的投诉 ;同 时,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理建 议是基 金管 理人发 展的 动力
与方向。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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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二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3 长盛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6/12/8
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高管变更情况的公告 2016/12/16
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12/22
6
长盛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转换及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7/1/9
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2/23
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宜信普泽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7/3/17
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蛋卷基金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3/21
1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肯特瑞财富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
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3/24
1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2017/3/28
1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7/3/28
1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7/3/28
1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
电子银行基金申购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4/1
15 长盛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7/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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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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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
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的风险
提示公告
2017/4/27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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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三 部分、 招募 说明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在 本基金 管理人 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者 可在办 公时 间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ht t p: / / w w w . c s f unds .c om .c n ) 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长盛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第二 十 四 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 国证监 会关 于准予 长盛可 转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的批 复文
件
(二) 《长盛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长盛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 第( 六)项 备查 文件存 放在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 其他 文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办 公场 所。基 金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内 可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