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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创新货币A(004967)

红土创新货币: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 
 
 
 
 
 
 
红土创新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 红 土创新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兴 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 月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6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2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4 十一、基金费用 ---------------------------------------------------- 3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0 十五、禁止行为 ---------------------------------------------------- 4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4 十七、违约责任 ---------------------------------------------------- 4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9 二十、其他事项 ---------------------------------------------------- 5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1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3~ 鉴于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 任公司 ,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具 备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资 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 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 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中国港中旅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 邵钢 成立时间:2014 年6 月1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证 监 许 可 字 [2014]56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 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5~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6~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 议的目 的是明 确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之间 在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7~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 的约定 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 据) 、 资产支持 证券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 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 得超过240 天; (2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构发 行的债 券、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及其作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8~ 为原始权 益人的 资产支 持证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期限 银行存 款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 )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金托 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银 行存款 、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 )本 基金投 资于现 金、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9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五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0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1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 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12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资产支持证券。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9~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16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除上述第 (1) 、 (8) 项与第 (13) 项外, 因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0~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按 照有关法 规规定 ,与基 金托管人 、存款 机构签 订相关 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 律、法 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 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并应与基金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 基金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1~ 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 来有关 监管部 门发布的 法律法 规对证 券投资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 托管人 有权监 督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基 金投资中 期票据 时的法 律法规 遵守情况 ,有关 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案 的完善 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 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2~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为履行上述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 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 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及其他 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5~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开 设资产 托管专户 ,保管 基金财 产的银 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 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托管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为产品开设辅助账户。 2、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银行账 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基 金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 助。结算 备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存款账户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6~ 基金财产 投资定 期存款 在存款机 构开立 的银行 账户,包 括实体 或虚拟 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 则, 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 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该协 议作为 划款指 令附件。 该协议 中必须 有如下明 确条款 : “存 款证实书不 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 取的所有 款项必 须划至 资产托管 专户( 明确户 名、开户 行、账 号等) ,不得划入 其他任何 账户” 。如定 期存款 协 议中未 体现前 述条款, 基金托 管人有 权拒绝定期 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 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 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 利息和提 前支取 时收到 的资金利 息差额 ) ,该 息差的处 理方法 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银行账 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支 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 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配合托管人提 供备案及 开户的 相关资 料,并申 请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拆 借市场 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7~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心 的代保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九)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资 金 划 拨 及 其 他 款 项 付 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授权文件 原件并 经电话 确认后, 授权文 件即生 效。如 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 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前述时间, 则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 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 授权文 件负有 保密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 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9~ 基金管理 人应于 划款当 日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投 资划款指 令并确 认, , 在发送 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每 个工作日的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完成 但不保证 当天能 够执行 。有效划 款指令 是指指 令要素( 包括付 款人、 付款账号、 收款人、 收款账 号、金 额(大、 小写) 、款项 事由、支 付时间 )准确 无误、预留 印鉴相符、 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 充足的划款指令。 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 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 应及时办理。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 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 出具 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 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 人发送 错误指 令的情形 包括指 令违反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改正 。如需 撤销指 令,基金 管理 人 应出具 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0~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 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若对基金财产、 投资人或基金管理人造成直接损失, 由 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 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前, 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 如果新 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 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 否则, 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1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选择代理 本基金 证券买 卖的证券 经营机 构,并 与其签 订证券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2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将本基 金证券 交易单 元号、佣 金费率 等基本 信息以 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3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配合完 成交易 单元的合 并清算 事宜, 基金管 理人在交易前应确认相关合并清算事宜已办结。 若基金管理人在合并清算办结前 交易,则相关的交收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 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关于 托管资 产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达 成的符 合中国结 算公司 多边净 额结算 要求的证券交易业务: (1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理人 应共同 遵守双 方签订的 《托管 银行证 券资金 结算协议》 。 (2 )基 金托管 人遵照 中登公 司 上海分 公司和 中登公司 深圳分 公司备 付金、 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确定和调整该委托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 证金限额, 基金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 得低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 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 的限额。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 向 委 托 财 产 支 付 利 息 。 (3 )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委托财产 T 日进行了中 登公司 深圳分公司 T+1DVP 卖 出交易,基金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 头寸, 即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 该笔资金 在T+2 日才能划拨至托 管专户。 (4 )根 据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规定,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内的最 低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 因此, 基金合 同终止时, 本基金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 付的利息等款项。 对上述款项, 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 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 基金合同终止后, 中 登公司根据结算规则, 调增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2~ 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 (5 )基 金管理 人签署 本协议, 即视为 同意基 金管理人 在构成 资金交 收违约 且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 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 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 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 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2、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0 非担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 ) 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 (如深圳公 司债大宗 交易、 资产支 持证券等 ,根据 中登公 司业务规 则适时 调整) ,基金管理 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14:00 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交易应付资 金划款指令(对于 中登业务规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 若基金管理人希望基金托管人进行勾单处 理,则需 在指令 上备注 需要托管 人勾单 ) ,同 时将相关 交易证 明文件 传真至基金 托管人, 并与基 金托管 人进行电 话确认 ,以保 证当日交 易资金 交收的 顺利进行。 对于基金管理人在 14 :00 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基金托管人进行 “勾 单 ”确认 的交易 ,基金 托管人本 着勤勉 尽责的 原则积极 处理, 但不保 证支付/勾 单成功。 (2 )基 金管理 人一旦 出现交易 后无法 履约的 情况,应 在第一 时间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对于中国结算公司允许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 基金管理 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另, 鉴于中登公司对取消交收 (指定 不履约) 申报时间有限, 基金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后, 先行完成取 消交收操作, 基金管理人承诺日终前补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对于中国结算 公司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 (但并非 确保) 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 主动将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 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 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 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3 )若 基金管 理人未 及时出具 交易应 付资金 划款指令 ,或基 金管理 人在托 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 基金托管人有权在中登公司取消交 收截止时点前半小时内主动对该笔交易进行取消交收申报, 所有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若对应的交易中登公司不支持取消交收, 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但并非确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3~ 保) 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 主动将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 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 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 人应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4 )因 基金管 理人所 托管的产 品资金 不足, 导致其自 身产品 交收失 败,则 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交易失 败职责, 基金托管人无义务进行垫款; 因基金管理人 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效划款指令, 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及 时完成支付结算操作而使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的, 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交易失 败的风险 ;如资 金不足 ,但占用 托管行 最低备 付金交收 成功, 造成托 管行损失, 则应承担有关责任。 并且基金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基 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因上述原因且有证据证明其直接造成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产品交收失败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 (5 )基 金管理 人已充 分了解托 管行结 算模式 下可能存 在的交 收风险 。如 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资金不足或过错, 进而导致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产品交收 失败的,则基金托管人会配合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等 信 息 向 其 他 客 户 追 偿 。 (6 ) 对于托管产品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 (RTGS) 方式完成实时 交收的收 款业务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需 要在交 易交收后 且不晚 于交收 当日 14: 00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交易应收 资金收 款指令 ,同时将 相关交 易证明 文件传真至 基金托管人, 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 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 3、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N 非担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 动完成托管产品资金清算交收。 若基金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 并且 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 基金管理 人应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并与基金托管 人进行电话确认。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之前, 必须保证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4~ 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 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 申购、 赎回、 转 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T 日 ,投资 者进行 基金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申请,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并进行核对; 基金 管理人将双方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 决定采用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公告的 形式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介。 2、T+1 日, 登记机 构 根据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申 购份额 、赎回 金额及 转换份额,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 并将确认的申购、 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传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 理。 3、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算账户 ”间, 代销申购资金实行 T+2 日清算, 代销赎回资金、赎回费实行 T+1 日清算,代销转出款、转入款及转换费实行 T +3 日清算, 直销申购和赎回资金实行 T+1 日清算。 4、基金 托管账 户与 “ 基金清算 账户 ” 间的资 金清算遵 循 “全 额清算 、净额 交收 ”的原则, 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与托管账户应付额的差额来确定托 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T 日 15: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 ”划到 基金托管 账户, 基金托 管人在资 金到账 后应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进行 账务处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 额在 T 日 12:00 前划 到 “基金清算账户”,基金 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五)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5~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六)银行间交易资金结算安排 1、基金 管理人 负责对 交易对手 的资信 控制, 按银行间 债券市 场的交 易规则 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 管理人 应在交 易结束后 将银行 间同业 市场债券 交易成 交单加 盖预留 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 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 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 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3、基金 管理人 发送有 效指令( 包括原 指令被 撤销、变 更后再 次发送 的新指 令)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交易 结算指令需提前2 个工作小时发送, 并进行电话确认。 指令、 成交单传 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 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下 达指令 时,应 确保计划 资产托 管账户 有足够 的资金余 额,对 基金管 理人在没 有充足 资金的 情况下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 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 资金备足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 间交易 结算方 式采用券 款对付 的,托 管账户与 该产品 在登记 结算机 构开立的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 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 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账户的之外, 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账户的 头寸不足或者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及复核 1、基金 资产净 值、各 类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及 七日年 化收益 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 A 类和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 额净值是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已实现收益 及 七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本 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成 本法 ” ,即计 价对象以 买入成 本列示 ,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 续期内按实际利率 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 了避免 采用 “ 摊余成本 法 ”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按 市场利 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7~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申 购并在 5 个 交易日内 将正偏 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 当负 偏离度 绝对值达 到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使用 风 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 金弥补 潜在资 产损失, 将负偏 离度绝 对值控制 在 0.5%以 内 。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 连续两 个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采用 公允价 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当上述情形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公 司及存 款银行 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8~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基金已实 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 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9~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估值 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可以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30~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 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进行更新,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 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 在收到报告之日 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 内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31~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32~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分 配、按 日支付 ”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金 收益情 况,以 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 日进行支 付。投 资人当 日收益分 配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收益情况 ,将当 日收益 全部分配 ,若当 日已实 现收益 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 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 基金每 日进行 收益计算 并分配 时,每 日收益支 付方式 只采用 红利再 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投 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为零, 则保持投资 人基金份额不变; (6 )当 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自下 一个工 作日起 ,享有基 金的收 益分配 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的 约定以 及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33~ 最后 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 日例行 对当天 实现的收 益进行 收益结 转 (如遇 节假日 顺延 ) ,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34~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信息 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 如下情 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为 遵守和 服从法 院判决或 裁定、 仲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临 时报告 、澄清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 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本条第 (二) 款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复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 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互相监督, 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35~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 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因 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2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公告。 发生基 金合同中 规定需 要披露 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36~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D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 0.01%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前一 日该类 基金份 额的基金 资产净 值 ×该 类基金份 额的年 销售服 务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 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37~ (四)证 券账户 开户费 用、证券 交易费 用、基 金财产划 拨支付 的银行 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 调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 关费率。 调低基金销售费率的,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 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3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低于法定期限。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3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 托管人 应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 管理人 签署重 大合同文 本后, 应及时 将合同文 本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2、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将与本基 金账务 处理、 资金划拨 等有关 的合同 、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 变更, 未变更 的一方有 义务协 助变更 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定期限,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 金管理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 基金管 理人的决 议须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换后 ,由基 金托管 人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妥 善保管 基金管 理业务 资料,及 时向临 时基金 管理人或 新任基 金 管理 人办理基 金管理 业务的 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 ) 基金名称变更: 基 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1~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3 )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决 议须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5 )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在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 名:如 果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时更换, 由单独 或合计 持有基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2~ 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 告:新 任基金 管理人和 新任基 金 托管 人应在更 换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联 合 公 告 。 (四)新 任或 临时基 金管理人 接收 基金管 理 业务或新 任或 临时基 金 托管人 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3~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资金的划拨指 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 金托管 人私自 动用或处 分基金 财产,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 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 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从 事承担无 限责 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 但是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活 动;法 律、行 政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5~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6~ 十七、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在履行 各自职 责的过程 中,违 反《基 金法》 或 者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约定 ,给基 金财产 或者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害 的,应 当承担连 带赔偿 责任。 对损失的 赔偿, 仅限于 直接损失, 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三) 一方当事人违约,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等监管 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投资 或不投 资造成 的损失 等; 4、基金 托管人 对存放 或存管在 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构的 基金资 产及其 收益, 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 金 资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 5、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 故障、 电力故障 、计算 机病毒 攻击及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意外事故。 (四)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 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7~ 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 ,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 管协议 自基金 合同成立 之日起 成立,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六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50~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5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并注 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52~ 本页无正文,为《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管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