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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创新货币A(004967)

红土创新货币: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1 ~ 红土创新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 红 土创新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兴 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 月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2 ~ 重要提示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7 月 11 日证监许可[2017]1181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是 一种长 期投资工 具,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 一般 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 收益特 征和产 品特性, 并根据 自身的 投资目的 、投资 期限、 投资经验 、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 谨慎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 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3 ~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 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 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 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4 ~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2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8 第八部分 基金备案 ------------------------------------------------- 3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2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7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76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77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5 ~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其他有关规定及 《红土创新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红土创新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人取得依 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销售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红 土创新 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6 ~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红土 创新货 币市场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红土创 新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7 ~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红土创新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红土创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8 ~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红土创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开 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9 ~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48、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9、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 日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所 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 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2、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 升级: 指当投资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55、 降级: 指当投资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10 ~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1、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 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 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11 ~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6 层 设立日期:2014 年6 月18 日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 法定代表人:邵钢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联系人:叶序炮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设 14 个部门, 分别为综合管理部,监察稽核 部, 投资部, 专户投资 部, 新三板投资部, 固 定收益部, 研究部, 交 易部, 基金 事务部, 信息技 术部, 渠道销售 部,市 场部, 产品开发 部,客 户服务 部。此外, 公司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 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管理 3 只公募基金。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会成员 邵钢先生, 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计划开 发部科员,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高级投资经理, 香港深业投资公司总经理, 深圳 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兼投资决策委员会常任委员, 红土创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红土创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兵先生, 总经理, 本科学士, 曾任华泰证券电脑部业务经理, 深圳经济特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12 ~ 区证券公司交易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平 安大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金运 营部总 经理, 红土创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 理。 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守宇先生, 董事, 硕士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职称, 历任河南大学教师, 赛 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理, 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 深 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投资发展总部总经理、 风险 控制委员会秘书长、 项目管理总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曹泉伟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清华大学教授, 历任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 学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 副教授、 教授, 清 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 副院 长。现任红土 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晓东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学历, 律师, 历 任丹东纺织专科学校教师, 丹 东市涉外 律师事 务所律 师,信达 律师事 务所律 师,广东 经天律 师事务 所合伙人, 广东博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国浩律师 (深圳) 事务所合伙人。 曾任中国证监会 发审委专职委员。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杰生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学历, 高级会计师, 历任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审计员、 副主任会计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合伙人。 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公司监事: 乔旭东先 生,执 行监事 ,博 士, 副教授 ,历任 西安交通 大学讲 师、副 教授,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委秘书长助理、 研究中心总经理。 现任红土创 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刘晓东, 职工监事, 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副总监,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职工监事。 公司未设立监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兵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张洗尘先 生,督 察长, 本科学士 ,曾任 新疆奎 屯市外贸 公司总 经理、 书记,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13 ~ 兵团外经贸委处长, 新疆新天集团公司纪委书记、 监事会主席, 新疆大明矿业集 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代表处副主任。 现任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阮菲女士, 副总经理, 硕 士研究生, 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秘书、 经纪业务部基金部经理,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 深圳市启元 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决策委员会 成员、财富管理总监。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梁戈伟, 厦门大学金融学学士。 十年公 募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宝盈基金营销 策划经理、高级交易员。现拟担任 红土创新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杨兵先生:公司总经理; 徐雄晖先生:公司基金经理; 丁硕先生:公司基金经理; 侯世霞女士:公司基金经理 ; 梁戈伟先生:公司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 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 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14 ~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15 ~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16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 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 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17 ~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公司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涵 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各 个部门 或机构 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的设 置保持 相对独 立,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经营理念、 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 构、 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坚守诚信原则, 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 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 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18 ~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 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 确定公司董事会、 监 事和督察长的职责权限; 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专门设计了防范与股东方利益输送的机制和实施细则, 严 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 的合法权益。 公司依照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 部组织架构, 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建立了有 效的人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人员具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 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 做好事前、 事中和事 后的风 险管理,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3 )控制体系 1) 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依据 自身经 营特点 ,设立顺 序递进 、权责 统一、严 密有效 的内控 防线, 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 由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 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受托 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 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 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 由督察长和稽核监察部门等组成, 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 确保公 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受托资产之间 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重要岗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19 ~ 公司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衡。 公司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了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公司建立了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4 )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 主要包 括投资 管理业务 控制、 运营管 理业务控 制、销 售业务 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要求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 的性质、 特点, 严格制定各项制度、 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 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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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 20 ~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 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 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 多年来 ,兴业 银行始终 坚持“ 真诚服 务,相伴 成长” 的经营 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 优质、 高效的金融服 务。 根据 2016 年年报 , 截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09 万亿元, 实现营业收入 1570.60 亿元, 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38.50 亿元。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21 ~ 三、 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处、 运营管理处、 稽核 监察处、 科技支持处、 市场处、 委托资产管理处、 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 工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173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5442.02 亿元。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 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 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风 险控制必 须覆盖 基金托 管部的所 有处室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 立性原 则:资 产托管部 设立独 立的稽 核监察处 ,该处 室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各处室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22 ~ (4 )定 性 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 火墙原 则:托 管部自身 财务与 基金财 务严格分 开;托 管业务 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体 系同所 处的环 境相适应 ,以合 理的成 本实现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 )审 慎性原 则:内 控与风险 管理 必 须以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托管 资产的安 全与完 整为出 发点;托 管业务 经营管 理必须按 照“内 控优先 ”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 任追究 原则: 各业务环 节都应 有明确 的责任人 ,并按 规定对 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 识别与 评估: 稽核监察 处指导 业务处 室进行风 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 独立的 业务操 作空间: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实施门 禁管理 和音像 监控。


5、人员 管理: 进行定 期的业务 与职业 道德培 训,使员 工树立 风险防 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23 ~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对象 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 值的计 算、收 益分配、 申购赎 回以及 其他有关 基金投 资和运 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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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 24 ~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邵钢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联系人:叶序炮 公司网址:www.htcxfund.com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邵钢 联系人:范大鹏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注册、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 135 号海珠中大科技综合楼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25 ~ 601 室 负责人:黄添顺 经办律师:欧阳兵 电话:020~84115022 传真:020~84113152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曹阳 电话:021~23235654 传真:021~2323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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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 26 ~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 分 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 , 对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 别。 本基金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 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两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划分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 等交易及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分类标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 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 ) <500 万份 ≥500 万份 年销售服务费率 0.25% 0.01% 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 1.00 元 500 万元 首次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 0.01 元 500 万元 追加认、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0.01 元 0.01 元 赎回单笔最低份额 不设下限 不设下限 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认、 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并在调整 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其他销售机构接 受认、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和业务规则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 达到B 类基金份额类别 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 为B 类基金份额。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27 ~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最低份 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四、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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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 28 ~ 第 七 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7 月 11 日证监许可 [2017]1181 号文注册 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运作方式、存续期限 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的 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 募集概况 (一) 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 集期, 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 最长不得超过 前述募集期限。 (三)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价格及计算 、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价格为1.00 元。 本基金不 收取认购费用。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29 ~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人 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认 购金额 +认购资 金在募 集期内 产生的利 息)/ 基金份 额发售 面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利息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 +100)/1.00=100,1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募集期结束时, 加上认购 资金在 募集期 内获得的 利息, 投资人 账 户登记 有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100.00 份。 (五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投资 者认购 本基金 需首先办 理开户 手续, 已经开立 基金账 户的客 户无需 重新开户。 2、 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 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3、 本基 金认购 采取金 额申报方 式,投 资者认 购本基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定 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4、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 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 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 请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交纳认 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基金合同成立; 自基 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查询。 (六) 认购限额 1、 在募集期内, 投资人首次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0.01 元;首次认购 B 类基 金份额的最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30 ~ 低单笔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 元。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对认 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八 )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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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 31 ~ 第 八 部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 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32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33 ~ 第 九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34 ~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除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按 “先进 先出”的原则进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3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 。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 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35 ~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前述 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 单个账户单日 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在特定 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本基 金不收 取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用 。但在 满足相 关流动性 风险管 理要求 的前提下 ,当本 基金持 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低于 5% 且偏离 度为 负时,为 确保基 金平稳 运 作,避免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36 ~ 诱发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 (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 征收1% 的强制赎回 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 3、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例:假定投资人 在 T 日 投资 10,000 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其可得 A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10,000/1.00 =10,000.0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其可得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人T 日持有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T 日该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50,000 份, 假定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为1.5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 ×1.00+1.50=50,001.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5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001.50 元。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37 ~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投资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暂停时间不超过5 个工作日。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 管 理 人 所 设 定 的 上 限 。 10、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11、12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对 于上述第 8、9、10 项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的上限。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38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 暂停时间不超过 5 个工作 日 。 6、为公 平对待 不同类 别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7、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负 偏离度绝 对值连 续两个 交易日超 过 0.5%时, 基金管理 人 可采 取暂停 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7、8 项情形之一 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 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39 ~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 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 介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告;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40 ~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 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41 ~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 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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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 42 ~ 第 十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一)现金; (二)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三)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 、资产支持证券; (四)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利率 预测、 相对价值评估、 收益率利差策略、 套利交易策略等积 极的投资策略相结合, 对各类可投资资产进行合理的配置和选择。 投资策略考虑 各类资产的风险性、 流动性及收益性特征, 把风险控制在预算之内, 在不增加风 险的基础上保持高流动性,最终追求稳定的收益。具体策略如下: 1.利率预测 准确预测 未来利 率走势 能为债券 投资带 来超额 收益。市 场利率 因景气 循环、 季节因素或货币政策变动而产生波动, 本基金全面分析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与财 政政策、 债券市场政策趋势、 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 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 期,从而做出各类资产配置的决策。 2、相对价值评估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43 ~ 运用该种策略的目的在于识别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 并采取适当的交易以 期获利。 一方面通过利率期限结构, 评估处于同一风险层次的多只债券中, 究竟 哪些更具投资价值, 另一方面, 通过综合考察债券等级、 息票率、 所属行业、 可 赎回条款等因素对率差的影响,评估风险溢价。 3、收益率利差策略 在预测和 分析同 一市场 不同板块 之间( 如国债 与金融债 ) 、不 同市场 的同一 品种、 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略 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 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 稳定的。 但是在某种 情况下, 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 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 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 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流动性管理 由于货币 市场基 金要保 持高流动 性的特 性,本 基金会紧 密关注 申购/ 赎回现 金流情况、 季节性资金流动、 日历效应等, 建立组合流动性预警指标, 实现对基 金资产的 结构化 管理, 并结合持 续性投 资的方 法,将回 购/债 券到期 日进行均衡 等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44 ~ 得超过240 天; (2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构发 行的债 券、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权 益人的 资产支 持证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期限 银行存 款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 )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金托 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银 行存款 、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 )本 基金投 资于现 金、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9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五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0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1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12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45 ~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16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除上述第 (1) 、 (8) 项与第 (13) 项外, 因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46 ~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 债×剩余 期限 + 债券正 回购×剩 余期限 )/(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产 —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 剩余存 续期限 +债券正 回购× 剩余存 续期限 )/(投 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 行活期 存款、 清算备付 金、交 易保证 金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为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 )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回 购)的 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银 行定期 存款、 同 业存单 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续 期限以 计算日 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 算 ; (4 )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 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47 ~ (5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是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 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 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风 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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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 48 ~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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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 49 ~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 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 估值采 用“摊 余成本法 ” ,即 计价对 象以买入 成本列 示,按 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 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定 价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 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 负偏离 度绝对 值达到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使用 风险准 备金或者固 有资金弥 补潜在 资产损 失,将负 偏离度 绝对值 控制在 0.5% 以内。 当 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 两个交 易日超 过 0.5%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采 用公允 价值估 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 同进行财产清 算等措施。当上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50 ~ 4、其他 资产按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有 关规定 进行估值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 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每 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小数点后4 位以内 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51 ~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52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 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估值 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53 ~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记公司 及存款 银行发 送的数 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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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 54 ~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55 ~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 务费率为 0.01% ,基 金 份额升级 与降级 的具体 的计算方 法在招 募说明 书中列示。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 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56 ~ 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调 高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57 ~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进 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 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 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正 收益;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小于零 时,为 投资人 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投资 人在当日 收益支 付时, 若当日净 收益为 正值, 则为投资 人增加 相应的 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为 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为零, 则保持投资 人基金份额不变;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58 ~ 三、 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 日例行 对当天 实现的收 益进行 收益结 转 (如遇 节假日 顺延 ) ,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本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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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 59 ~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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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 60 ~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61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人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 年化收益率;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当日 该类基 金份额 的已实现 收益/ 当日该 类基金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62 ~ 份额总额×10000 7 日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


1 +Ri/10000 ] 365/7 7 i =1 —1}×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其中,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 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 未结转份额。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 按类似规 则计算。 2、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通 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前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交易日 (自然 日) , 公告节假 日期间 的各类 基金份额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63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披露 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 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64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或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65 ~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 7 日 年化收益 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66 ~ 第十七部分 风 险揭 示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将承受各种风险, 因此在作出投资于本基金的决定之 前,应慎重考虑以下所示风险因素。 (一)证券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 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 的投资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 求关系,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 响本基金的收益。 4、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 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 如果市场交易量不足, 则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 方面来自于投资人的集中巨额赎回, 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 产变现能力变弱 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巨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 可能会发生巨 额赎回的情形, 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可能影响 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变现风险: 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 当持有的 部分 证券 品种的交投不活跃、 成交量不足时, 资 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 同时, 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 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 可能影响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67 ~ 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 作失误 或违反操 作规程 而引致 的风险, 如越权 交易、 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导致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 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此外, 基金还面临会计风险, 其主要包括: 基金数据维护风险、 基金数据接 收风险、基金估值风险等。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申购赎回风险 (1 )本 基金基 金管理 人 可以规 定单个 投资人 累计持有 的基金 份额上 限 ,可 以 可 以 设 置 单 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单 个 账 户 单 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净申购金 额上限 、单日 累计赎回 金额/ 净赎回 金额上限 、单个 账户单 日累计赎回 金额/净赎回金额上限、 单笔申购赎回上限 。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申请接受后 将使当日申购/赎回 相关控制指标超过上限, 则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可能确认 失败。 (2 )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收益 为负、 交易所 假期休市 等情况 ,基金 可能暂 停申购,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本基金的风险。 (3 )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收益 为负、 交易所 假期休市 等情况 ,基金 可能暂 停赎回,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4 )本 基金可 能出现 节假日集 中赎回 量较大 ,而本基 金在短 时间内 无法及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68 ~ 时变现基金资产,导致本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2、 收益分配风险 (1 )基 金管理 人将采 取必要措 施尽量 避免基 金净收益 小于零 ,若当 日基金 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2 ) 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 元, 若投资人申购份 额较少, 由于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可能出现当日基 金收益无法显示的情况。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 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 产,导致 赎回款 交收资 金不足的 风险; 或者为 应付赎回 款,变 现冲击 成本较高, 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 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 也存在部分 企业债、 资产证券化、 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 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4、机会成本风险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高效率使本基金对流动性要求更高, 本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过多而 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本基 金长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5、技术 风险 本基金每日进行清算和收益分配, 系统实现要求更高, 可能出现系统故障导 致基金无法正常估值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风险。 6、清算风险 当本基金 负偏 离度绝 对 值连续两 个交 易日超 过 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采 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 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7、 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本基 金不收 取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用 。但在 满足相 关流动性 风险管 理要求 的前提下 ,当本 基金持 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低于 5% 且偏离 度为 负时,为 确保基 金平稳 运作,避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69 ~ 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 (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 征收1% 的强制赎回 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70 ~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后,并在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71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72 ~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 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一: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73 ~ 第 二十部分 托 管协 议 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二:托管协议 内容摘要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74 ~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 并将根 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 配备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 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递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后, 相关基 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后 ,可通 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对账单:通常情况,基金管理人自年度结束之日起 30 个交 易日内, 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递送年度对账单。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另有需求, 可致电客 户服务中心调整对账单的递送频率。


4、其他 资料: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投资 者的需 求,不定 期递送 基金管 理人介 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递 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需纸质资料, 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对于纸质资料的递送, 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 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 泄露而导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 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个交易日 9:00~11:30 , 13:00~17:00 人工热线咨询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 (400-060-3333) 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75 ~ 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递送、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 客户服务 中心工作人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htcxfund.com ) , 或 拨打客 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或 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账户余额、 基金信息、 产品净值、 交易确 认、 公司活动、 理财刊物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 调整定制信息 的条件、方 式和内容。


(五)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呼叫 中心语 音留言、 呼叫中 心人工 电话、 书信、 电子邮件 (service@htcxfund.com ) 等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 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 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76 ~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 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77 ~ 第二十三 部分 备查 文 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红土创新 货币市场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红土创新红土创新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 《红土创新红土创新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四 ) 《红土创新 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五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78 ~ 附 件 一 : 基 金 合同 内 容 摘 要 第( 一) 部分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表人:邵钢 设立日期:2014 年6 月1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证 监 许 可 字 [2014]56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 ~3301186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79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4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的业务规则;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80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81 ~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8 月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82 ~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83 ~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84 ~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85 ~ 第( 二) 部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和提高 销售服 务费, 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86 ~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的 约定以 及对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 减少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的 约定以 及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的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 销售机 构、登记 机构调 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87 ~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88 ~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 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1/2 ) 。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3 (含1/3)。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89 ~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1/2 ) ; 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2 , ; 召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授权 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90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含1/2)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1/2 以上 (含 1/2)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9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92 ~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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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 93 ~ 第( 三) 部分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后,并在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94 ~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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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 95 ~ 第( 四) 部分 争 议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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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 96 ~ 第( 五) 部分 基 金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资 者 取 得 合 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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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 97 ~ 附件二 : 托 管 协议 内容摘要 第( 一) 部分 托 管协 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中国港中旅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邵钢 成立时间:2014 年6 月1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证 监 许 可 字 [2014]56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 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98 ~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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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 99 ~ 第( 二) 部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 的约定 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 据) 、 资产支持 证券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100 ~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 得超过240 天; (2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构发 行的债 券、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权 益人的 资产支 持证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 定期限 银行存 款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 )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金托 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银 行存款 、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 )本 基金投 资于现 金、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9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五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0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1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12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管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101 ~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16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除上述第 (1) 、 (8) 项与第 (13) 项外, 因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102 ~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 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按 照有关法 规规定 ,与基 金托管人 、存款 机构签 订相关 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103 ~ 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 律、法 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 并应与基金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 基金 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 来有关 监管部 门发布的 法律法 规对证 券投资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 托管人 有权监 督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基 金投资中 期票据 时的法 律法规 遵守情况 ,有关 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案 的完善 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 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104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为履行上述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 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二、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 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105 ~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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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 106 ~ 第( 三) 部分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及其他 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107 ~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开 设资产 托管专户 ,保管 基金财 产的银 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 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托管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为产品开设辅助账户。 2、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银行账 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基 金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 助。结算 备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108 ~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 投资定 期存款 在存款机 构开立 的银 行 账户,包 括实体 或虚拟 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 则, 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 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该协 议作为 划款指 令附件。 该协议 中必须 有如下明 确条款 : “存 款证实书不 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 取的所有 款项必 须划至 资产托管 专户( 明确户 名、开户 行、账 号等) ,不得划入 其他任何 账户” 。如定 期存款协 议中未 体现前 述条款, 基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定期 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 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 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 利息和提 前支取 时收到 的资金利 息差额 ) ,该 息差的处 理方法 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银行账 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支 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六)债券 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 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配合托管人提 供备案及 开户的 相关资 料,并申 请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拆 借市场 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 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109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心 的代保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 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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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 110 ~ 第( 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复 核 1、基金 资产净 值、各 类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及 七日年 化收益 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 A 类和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 额净值是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已实现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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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 111 ~ 第( 五) 部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低于法定期限。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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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 112 ~ 第( 六) 部分 争 议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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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 113 ~ 第( 七) 部分 托 管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