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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美丽中国(000120)

中银美丽中国: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七 月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3 年 4 月 7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监 许可 【2013】313 号文核 准 募 集 ,基 金合 同 于 2013 年 6 月 7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包括 : 市场 风险 、 管 理风 险 、 流 动性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 操作 或 技术风 险 、 合 规性 风险 和 其他风 险等 。 本 基金是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等预期 风险 和较 高预 期收 益品种 , 其预 期 风险 与 预期 收益 水平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 投 资 者应充 分考 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于认 购 (或 申购 ) 基金 的意愿 、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7 年 6 月 6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过审 计) 。 本 基 金托管 人 中 国民 生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已 复核了 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9 四、基 金托 管人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24 六、基 金的 募集 2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2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30 九、基 金的 投资 38 十、投 资组 合报 告 45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49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50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51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56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58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60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61 十八、 风险 揭示 66 十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68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70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84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95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97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98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99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中银 美丽中 国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中 银 美丽中 国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 指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 :指《 中银美 丽中国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及对 基金合 同 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中银美丽 中国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指《 中银美 丽中国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中银 美丽 中国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 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 基 金管 理人 以 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 基金销 售业 务 的 其他 机构 23、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导致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业务 规则》 : 指《中 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证券 投资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规 则》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37、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巨额赎 回:指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 4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51、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 生, 董 事长。 国籍: 中国。 上海交 通大 学工 商管 理专 业硕士 ,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 中国 银 行山西 省分 行综 合计 划处 处长及 办公 室主 任 , 中 国 银行宁 夏回 族自 治区分 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中 国银 行广 西壮 族自 治 区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 中国银 行四 川省 分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中 国银行 广东 省分 行行 长 、 党委书 记等 职 。 现 任中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李道滨(LI Daobi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 行总裁。2000 年10 月至2012 年4月任 职于嘉 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 任市场部 副总 监、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 公司副 总经 理。 王超 (W ANG Chao ) 先 生 , 董事 。 国 籍: 中国。 美 国Fordham 大学工商管理 硕 士。 现 任 中国银 行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副总经 理。 历任 中国 银行 总行人 力资 源部 经理 、高 级经理 、主 管 ,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董 事会办 公室 负责 人、 董事 会秘书 等职 。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 厦 门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经济师 。 历 任中国 银行 福建 省分 行资 金计划 处外 汇交 易科 科长 、 资金计 划处 副处 长 、 资 金业 务部负 责人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 资金业 务部 总经 理 , 中 国 银行总 行金 融市 场总 部助 理总经 理 , 中 国银 行总 行 投资银 行与 资产 管理部 助理 总经 理等 职。 现任中 国银 行投 资银 行与 资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事总 经理 , 负责 领导 亚 太区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 同 时担任 贝莱 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曾 先生于2015 年6月 加入贝 莱 德。此前 ,他曾担 任摩根 士丹利亚 洲首 席风 险管理 总监,以 及其 亚太区 执行 委员 会成 员 , 带领独 立的 风险 管理 团队 , 专 责管 理摩 根士 丹利 在 亚洲各 经营 范围 的市场 、 信贷 及营 运风 险 , 包 括机 构销 售及 交易 ( 股票及 固定 收益 ) 、 资 本市 场、 投资 银行 、 投资管 理及 财富 管理 业务 。 曾 先生 过去 亦曾 于美 林 的市场 风险 管理 团队 效力 九年 , 并 曾于 瑞 银的 利率衍生工 具交易\ 结构部 工作两年。曾 先生现为中 国清华大学及 北京大学的 风险管理 客座讲 师 。 他 拥有 美国 威 斯康辛 大学 麦迪 逊分 校工 商管理 学士 学位 , 以及 宾 夕法尼 亚大 学沃 顿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荆新 (JING Xin ) 先 生, 独立董 事 。 国 籍: 中国 。 现任中 国 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副院长 、 会 计学教 授 、 博 士生 导师 、 博士后 合作 导师 , 兼任 财 政部中 国会 计准 则委 员会 咨询专 家 、 中 国 会计学 会理 事 、 全 国会 计 专业学 位教 指委 副主 任委 员、 中国 青少 年发 展基 金 会监事 、 安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风 神轮 胎股 份有 限公 司 独立董 事 。 曾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会 计系 副主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审 计处 处长、 中国 人民 大学 商学 院党委 书记 等职 。 赵欣舸 (ZHAO Xinge ) 先 生,独 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美 国西 北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 在美国 威廉 与玛 丽学 院商 学院任 教, 并曾 为美 国投 资公司 协会 (美 国共 同基 金业行 业协 会 ) 等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现 任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金融 学与会 计学 教授、 副教 务长 和金融MBA 主任, 并在 中国 的数 家上 市公司 和金 融投 资公 司担 任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 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国 籍 : 英国 。 法 国INSEAD 工商 管 理硕士 。 曾任白 狐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目 前仍 担任 该公 司 的咨询 顾问 。 在此 之前 , 曾任英 国电 信集 团零售 部部 门经 理 , 贝 特 伯恩顾 问公 司董 事 、 北 京 代表处 首席 代表 、 总经 理 , 中 英商 会财 务 司库、 英中 贸易 协会 理事 会成员 。现 任银 硃合 伙人 有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 (DU Huifen )女 士 ,独立 董事 。国 籍: 中国 。山西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美 国 俄克拉 荷马 州梅 达斯 经济 学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 澳 大 利亚国 立大 学高 级访 问学 者, 中央 财经 大 学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兼任新 时代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曾任山 西财 经大 学计 统系 讲师、 山西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 院副教 授、 中央 财经 大学 独 立学院 (筹 ) 教授、 副院 长、 中央 财经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 2、监事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 乐妮(YUE Ni ) 女士 ,职 工监事 。国 籍: 中国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 分 别 就职于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 、山西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友邦华 泰基金管 理公司 。2006年7 月加 入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基 金运 营 部 总经 理 。 具 有16 年证 券从 业年 限 , 13 年基 金行 业 从业经 验 。 3、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Jason X. OUYANG ) 先生 ,督 察长 。国 籍 :加拿 大。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 (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 毕业证 书, 加拿 大 西 部大 学毅 伟 商学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 工商管 理硕 士 (MBA ) 和 经济学 硕士 。 曾在加 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加 拿 大 帝国 商业 银行 和 加拿大 伦敦 人寿 保险 公司 等海外 机构 从 事金融 工作 多年 , 也曾 任 蔚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现英大 证券 ) 研究 发展 中 心总经 理 、 融 通 基金管 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 监、监 察稽 核总 监和 上海 复旦大 学国 际金 融系 国际 金融教 研室 主 任、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国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 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银行 苏州 分 行太仓 支行 副行 长 、 苏 州 分行风 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 州分行 工业 园区 支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 。 陈军(CHEN Jun )先 生,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美 国伊利 诺伊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 2004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基 金 经理 、 权 益投 资 部总经 理、 助理 执行 总裁 。 杨军(YANG Jun )先 生,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统计 学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 总 行 金融市 场总 部主 管。2012 年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资深 投资 经理 。 4、基 金经 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严菲(YAN Fei ) 女士,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VP ) , 金融 学硕 士 。曾任 融 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经 理。2015 年加入 中银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2016 年1 月 至今任中 银美 丽中国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7 年5月 至今 任中 银新 蓝筹 基金基 金经 理 。 具 有15 年 证券从 业年 假。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王伟 (W ANG Wei ) 先生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助 理副总 裁 (A VP ) , 工 学硕 士。2010 年加入中 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曾 任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理 。2015 年2月至 今 任中银美 丽中 国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5 年3 月至今 任中 银中 小盘 基金 基金经 理 , 2015 年5月 至今 任中银 优选 基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 金基金 经理 , 2015 年6月 至 今任中 银智 能制 造基 金基 金经理 。 具有7 年证 券从 业 年限 。 具 备基 金从业 资格 。 曾任基 金经 理: 陈军(CHEN Jun ) 先生 ,2013年6月至2016 年1 月担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陈 军( 副 执行 总裁 ) 、杨军( 副执 行总裁 ) 、奚 鹏洲(固 定收 益投资 部总 经理) 、 李建( 权益 投资 部 总 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应履 行 以下职 责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足额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披 露 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活动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3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明示、暗 示他人 从事相 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勤勉的 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不泄漏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 证经 营运 作符 合公 司 的发展 规 划,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 环 境的基 础上 , 通过 建立 组 织机制 、 运用 管理 办法 、 实施操 作程 序与 控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形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确 保公 司对 外信 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 涵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4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 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合法 合规原则 。公司 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 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监管 机构的 规定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4)适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随着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调整和公 司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修 改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要 包括 : 控制 环境 、 风险评 估 、 控 制措 施 、 信 息沟通 、 内 部监控 。


(1) 控制 环境 是构 成公 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括 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 公 司 治理结 构、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2)风险 评估是确 定可能 偏离内部 控制目标 的业务 领域以及 可能造成 的损失 ,其实 质 是确定 关键 控制 点;


(3) 控 制措 施是 指为 确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 手 段 ;


(4)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 确 保 获得真 实 、 及 时、 完整 的 经营信 息,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内部 监控是一 个动态 调整的过 程。公司 定期对 内部控制 的执行情 况和内 部控制 的 有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 续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序 组织 体系 , 有效 贯彻 内部控 制制 度 , 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5 (1)董事 会层面下 设风险 管理委员 会和稽核 委员会 ,对董事 会负责。 风险管 理委员 会 的职责 为根 据董 事会 的授 权, 协助 董事 会制 定和 调 整公司 风险 取向 及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 政 策 和指导 方针 , 并确 保其 得 到有效 执行 。 稽核 委员 会 的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 监控的 角度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合规 性进 行全面 、重 点的 跟踪 分析 并提出 改进 方案 。


(2)基金 管理人经 营管理 层设立风 险控制委 员会, 对执行总 裁负责, 协助执 行总裁 在 董事会 授权 范围 内确 定 、 调整业 务权 限 , 讨 论重 大 决策风 险以 及检 查风 险管 理状况 , 并就 公 司的风 险状 况向 董事 会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做 定期 和不 定期 (如 遇特 殊事 件) 的 汇报 ; 公 司经 营 管理层 还于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框 架下 针对 公募 基金、QDII 及特定 客户 资 产管理 分别 设 立专门 的投 资 委 员会 , 作 为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 资决 策机构 , 主要 负责 制定 或 审议基 本投 资策 略和原 则, 制定 或审 批重 要投资 项目 方案 ,审 批或 协调与 投资 管理 有关 的重 要事项 。


(3)基金 管理人设 立独立 的督察长 ,负责对 公司各 项业务( 含决策程 序和运 作流程 )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含 管理 制度 ) 的健全 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 稽核 , 保 证公 司 的各项 规章 制度 和业 务的 发展符 合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公 司相关 制度 和章 程,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 定 期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监 察稽 核报 告。 督察 长有 权参 加或 列 席有关 会议 , 调查 档案 资 料, 及 时 报告 违规 行为 或 事件 , 并 有权 根 据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 关细 则,提 请和 督促 公司 管理 层和相 关部 门纠 错防 弊、 堵塞漏 洞。


(4)基金 管理人设 立独立 的法律合 规部与稽 核部, 分别通过 事前防范 、事中 监督与 事 后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合 法性 、 合规 性 、 合 理性 、 完 备性 和有 效 性, 不断 完善 和 更新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 严格和 有效 地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健全内 部控 制的 作业流 程。


(5)基金 管理人设 立独立 的风险管 理部,通 过检查 、评价和 控制各项 业务运 作中的 风 险特别 是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 确 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 相关制 度得 到 有效贯 彻和 执行 。


(6)基金 管理人其 他各部 门在公司 基本管理 制度的 基础上, 根据具体 情况制 订本部 门 的部门 规章 制度 、操 作流 程或工 作办 法, 加强 对业 务风险 的控 制。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 根 据不 同业 务 将内部 控制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 中 线 业务控 制和 后线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研究 和投 资决 策业 务 控制 : 包 括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 投资授 权制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6 度、归 责原 则、 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等 ;


ⅱ) 交易 执行 控制 : 包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公 平 交易制 度 、 交 易绩 效评 价 体系 、 交 易 监测系 统 、 预 警系 统和 交 易反馈 系统 、 交易 记录 制 度、 特殊 交易 制度 、 关 联交 易审批 制度 等;


ⅲ) 投资 风险 管理 : 包 括 建立完 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 人 员安 排、 风险 度 量及申 报方 法、风 险限 额及 监控 复核 机制、 定期 检查 与报 告制 度等;


ⅳ) 市场 营销 业务 控制 : 包括建 立健 全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构 销售 管理 、 市 场 推广与 媒介 关系维 护、 投资 者服 务、 反洗钱 等制 度。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基 金/ 资产 管理 计划运 营业务 控制 :包括 建立 基 金/ 资产管 理计 划会 计与公 司会计 间 的隔离 制度 、 清算 交割 和 会计核 算流 程 、 产 品账 户 设立与 核算 、 估值 方法 与 估值程 序 、 与 托 管行的 互相 监督 等;


ⅱ) 法律 合规 控制 : 包 括 牵头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更新 修订 、 审 核各 项作 业的 合 规性 、 全 面 推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规定 法律合 规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等 ;


ⅲ)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 :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制 度、建 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灾 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等 ;


ⅳ) 危机 处理 控制 : 包 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 和程序 、 界 定相关 部门 与岗 位职 责、 贯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等 ;


ⅴ) 信息 披露 控制 : 包 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制 定信 息披 露岗 位职 责 、 严 禁披 露 或利用 内幕 信息 等;


ⅵ) 操作 风险 控制 : 包 括 设置完 善关 键风 险指 标 、 运作风 险识 别及 评估 及风 险事件 报告 制度等 。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内部 稽核 控制 : 包 括 制定稽 核政 策 、 强 化内 部 检查制 度 、 配 备专 业人 员 和明确 流程 控制等 。


ⅱ)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 包 括建立 公司 财务 、 基金 财 务互相 独立 、 凭证 制度 、 用 印制度 、 会计控 制措 施 、 账 务组 织 和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核 制 度、 成本 控制 和业 绩考 核 制度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 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 交 接制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 度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等;


ⅲ) 人力 资源 管理 和培 训 控制 : 包 括制 定招 聘及 培 训政策 、 入职 和持 续培 训 、 绩 效评 估 体系等 。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7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8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罗 菲菲 中国民 生银 行是 我国 首家 主要由 非公 有制 企业 入股 的全国 性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 同时又 是 严格按 照 《公 司法 》 和 《 商业银 行法 》 建立 的规 范 的股份 制金 融企 业 。 多 种 经济成 份在 中国 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 规范 的现代企业制度,使 中国 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 银行 和其他商业银 行, 而为 国内 外经 济界 、 金融界 所关 注 。 中 国民 生 银行成 立二 十年 来 , 业 务 不断拓 展 , 规 模 不断扩 大, 效益 逐年 递增 ,并保 持了 快速 健康 的发 展势头 。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 国民 生银行 A 股股 票 (600016 )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 中国 民生 银 行 40 亿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在 上交所 正式 挂牌 交易 。2004 年 11 月 8 日,中 国民 生银 行通 过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功发 行了 58 亿元 人民 币次 级债 券, 成为中 国第 一 家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功私 募发 行次 级债 券的 商业银 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 生 银 行成功 完成 股权 分置 改革 , 成 为国 内首 家完 成股 权 分置改 革的 商业 银行 , 为 中国资 本市 场股 权分置 改革 提供 了成 功范 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 ,中国 民生 银行 在香 港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 中国民 生银 行自 上市 以来 , 按 照 “ 团结 奋进 , 开 拓 创新 , 培 育人 才; 严格 管 理, 规范 行 为, 敬业 守法 ; 讲 究质 量 , 提 高效 益, 健康 发展 ” 的经营 发展 方针 , 在改 革 发展与 管理 等方 面进行 了有 益探 索, 先后 推出了 “大 集中” 科技 平 台、 “两 率” 考 核机 制、 “ 三卡 ” 工程、 独 立评审 制度 、 八大 基础 管 理系统 、 集中 处理 商业 模 式及事 业部 改革 等制 度创 新, 实现 了低 风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9 险、快 增长 、高 效益 的战 略目标 ,树 立了 充满 生机 与活力 的崭 新的 商业 银行 形象。 2010 年 2 月 3 日, 在 “ 卓 越 2009 年 度金 融理 财排 行 榜” 评 选活 动中, 中国 民 生银行 一 流的电 子银 行产 品和 服务 获得了 专业 评测 公司 、网 友和专 家的 一致 好评 ,荣 获卓越 2009 年 度金融 理财 排行 榜“ 十佳 电子银 行” 奖。 2010 年 10 月, 在经 济观 察 报主办 的 “2009 年 度中 国 最佳银 行评 选 ” 中 , 民 生 银行获 得 评委会奖 ——“中 国银行 业十年改 革创新奖 ” 。这一 奖项是评 委会为表 彰在公 司治理、 激 励 机制 、 风 险管 理、 产品 创 新、 管理 架构 、 商 业模 式 六个方 面创 新表 现卓 著的 银行而 特别 设立 的。 2011 年 12 月 ,在 由中 国 金融认 证中 心(CFCA ) 联 合近 40 家 成员 行共 同举 办 的 2011 中国电 子银 行年 会上 , 民 生银行 荣获 “2011 年中 国 网上银 行最 佳网 银安 全奖 ” 。 这 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 获“中国 网 上银行最 佳网银安 全奖” 后,民生 银行第三 次获此 殊荣,是 第三 方权威 安全 认证 机构 对民 生银行 网上 银行 安全 性的 高度肯 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在国 际 经济高 峰论 坛上, 民 生银 行 贸易金 融业 务以 其 2011-2012 年度 的出色 业 绩和产品 创新最 终荣获“2012 年中国卓 越 贸易金融 银行”奖 项。这 也是民生 银行 继 2010 年 荣获 英国 《金 融 时报》 “中 国银 行业 成就 奖 —最佳 贸易 金融 银行 奖 ” 之后第 三次 获 此殊荣 。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 生 银行在 《The Asset 》杂 志 举办 的 2012 年度 AAA 国 家奖项 评 选中获 得“ 中国 最佳 银行- 新秀奖 ” 。 2013 年度, 民生 银行 荣获 中 国投资 协会 股权 和创 业投 资专业 委员 会年 度中 国优 秀股权 和 创业投 资中 介机 构“ 最佳 资金托 管银 行” 及由 21 世 纪传媒 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 佳金 融 服务托 管银 行奖 。 2013 年荣 获中 国内 部审 计 协会民 营企 业内 部审 计优 秀企业 。 在第八 届 “21 世 纪亚 洲金 融年会 ” 上, 民生 银行 荣 获 “2013 ?亚 洲最 佳投 资金 融服务 银 行”大 奖。 在“2013 第 五届 卓越 竞争 力金融 机构 评选 ”中 ,民 生银行 荣获 “2013 卓 越竞 争力品 牌 建设银 行” 奖。 在中国社科 院发布 的《中 国企业社会 责任蓝 皮书(2013 ) 》中, 民生银 行荣获 “中国企 业上市 公司 社会 责任 指数 第一名 ” 、 “中 国民 营企 业 社会责 任指 数第 一名 ” 、 “ 中国银 行业 社会 责任指 数第 一名 ” 。 在 2013 年 第十 届中 国最 佳 企业公 民评 选中 , 民生 银 行荣获 “2013 年度 中国 最 佳企业 公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 民大 奖 ” 。


2013 年还 获得 年度 品牌 金 博奖“ 品牌 贡献 奖” 。 2014 年 获 评中 国银 行业 协 会 “ 最 佳民 生金 融奖 ” 、“ 年 度公益 慈善 优秀 项目 奖 ” 。 2014 年 荣 获 《 亚洲 企业 管 治》 “ 第四 届最 佳投 资者 关 系公司 ” 大 奖和 “ 2014 亚洲 企业管 治 典范奖 ” 。 2014 年 被 英国 《金 融时 报 》 、 《博 鳌观 察》 联合 授予 “ 亚洲贸 易金 融创 新服 务 ” 称号 。 2014 年还 荣 获《 亚洲 银行 家》 “ 中国 最佳 中小 企业 贸 易金融 银行 奖 ” ,获 得《21 世纪经 济报道 》颁 发的 “ 最 佳资 产 管理私 人银 行 ” 奖, 获评 《 经济观 察》 报 “ 年度 卓越 私 人银行 ”等。 2015 年度, 民生 银行 在 《金 融理财 》 举 办的 2015 年度 金融理 财金 貔貅 奖评 选中 荣获 “ 金 牌创新 力托 管银 行奖 ” 。 2015 年度 ,民 生银 行荣 获 《EUROMONEY 》2015 年 度“中 国最 佳实 物黄 金投 资银行 ” 称号。 2015 年 度,民生 银行连 续 第四次获评 《企业 社会责 任蓝皮书(2015) 》 “中国 银行业社 会责任 发展 指数 第一 名” 。 2015 年 度, 民生 银行 在《 经济观 察报 》主 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 卓越 金融 奖评选 中 荣获“ 年度 卓越 创新 战略 创新银 行” 和“ 年度 卓越 直销银 行” 两项 大奖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春萍 : 女, 北京 大学 本科 、 硕 士。 资产 托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投资 银 行总行 , 意大利 联合 信贷 银行 北京 代表处 , 中国 民生 银行 金 融市场 部和 资产 托管 部 。 历任中 国投 资银 行总行 业务 经理 , 意大 利 联合信 贷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 中 国民 生银 行金 融 市场部 处长 、 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等职 务 。 具 有近 三 十年的 金融 从业 经历 , 丰 富的外 资银 行工 作经验 ,具 有广 阔的 视野 和前瞻 性的 战略 眼光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 得 基金托 管资 格, 成为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颁布 后首家 获批 从事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银行 。 为了 更好 地发 挥后发 优势 , 大力发 展托 管业 务,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部 从成 立伊 始就 本着 充分保 护基 金 持有人 的利 益 、 为 客户 提 供高品 质托 管服 务的 原则 , 高 起点 地建 立系 统、 完 善制度 、 组织 人 员。资 产托 管部 目前 共有 员工 68 人 ,平 均年 龄 36 岁,100% 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上 学历 , 80% 以 上员 工具 有硕 士以 上文凭 。基 金业 务人 员 100% 都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1 中 国 民生 银行 坚持 以客 户需 求 为导 向, 秉承 “诚 信、 严 谨、 高效 、务 实” 的经 营 理念 , 依托丰 富的 资产 托管 经验 、 专 业的 托管 业务 服务 和 先进的 托管 业务 平台 , 为 境内外 客户 提供 安 全、 准确 、及 时、 高效 的专业 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中国 民 生银行 已托 管 164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 托管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总净 值达 到 5007.92 亿元 。 中国 民生 银行 于 2007 年推出 “ 托付 民生 · 安 享 财富 ” 托 管业 务品 牌, 塑 造产品 创新 、 服务 专业 、 效益优 异 、 流 程 先进 、 践 行社 会责 任的 托 管行形 象 , 赢 得了 业界 的 高度认 可和 客户 的广 泛好 评, 深化 了与 客 户的战 略合 作。 自 2010 年 至今, 中国 民生 银行 荣获 《金融 理财 》杂 志颁 发的 “最具 潜力 托 管银行” 、 “ 最佳创 新托管 银行”和 “金牌创 新力托 管银行” 奖,荣获 《21 世 纪经济报 道》 颁发的 “最 佳金 融 服 务托 管银行 ”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 保 障国 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贯彻 执行 , 保证 自 觉合规 依法 经营 , 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系 , 保障 业 务正常 运行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审 计部 、 资产 托 管部内 设风 险监 督中 心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 务中 心共 同组成 。 总行 审 计部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指导 、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独立 、 专 职的风 险监 督中 心, 负责 拟定 托管 业务 风 险控制 工作 总体 思路 与计 划, 组织 、 指导 、 协 调 、 监 督各业 务中 心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实施 。各 业务中 心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全 面 性原 则: 风险 控制必 须 覆盖 资产 托管 部的 所有 中 心和 岗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险 控制 责 任应落 实 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位 员工 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2) 独 立 性原 则: 资产 托管部 设 立独 立的 风险 监督 中心 , 该中 心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 和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 相 互 制约 原则 :各 中心在 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上要 形 成一 种相 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 定 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则: 建 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 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 性和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2 操作性 。 (5) 防火墙 原则 : 托 管部 自 身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 管业 务日 常操 作部 门与行 政、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4.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和 措施 (1) 制 度 建设 :建 立了 明确的 岗 位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 操作 手册 、严 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 建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 险 识别 与评 估: 风险监 督 中心 指导 业务 中心 进行 风 险识 别、 评估 ,制 定并 实 施风 险控制 措施 。 (4) 相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 员 管理 :进 行定 期的业 务 与职 业道 德培 训, 使员 工 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 应 急 预案 :制 定完 备的《 应 急预 案》 ,并 组织 员工 定 期演 练; 建立 异地 灾备 中 心,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5.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从控 制环 境 、 风 险评 估 、 控 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 监 控等五 个 方面构 建了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体 系。 (1) 坚 持 风险 管理 与业 务发展 同 等重 要的 理念 。托 管业 务 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 务,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 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问 题新 情况 不断 出 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2) 实 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完善 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 下每 个员 工的 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 施才会 全面 、 有效 。 中 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风 险控 制 责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 中心 和业务 岗位 , 每位 员工 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3) 建 立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制 的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托 管 部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 横向 多中心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中心 、不 同岗 位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4) 以 制 度建 设作 为风 险管理 的 核心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十 分 重视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建设 ,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业 务管 理 办法 、 内 部控 制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3 制度 、 员 工行 为规 范、 岗 位职责 及涵 括所 有后 台运 作环节 的操 作手 册 。 以 上 制度随 着外 部环 境和业 务的 发展 还会 不断 增加和 完善 。 (5) 制 度 的执 行和 监督 是风险 控 制的 关键 。制 度执 行比 编 写制 度更 重要 ,制 度落 实 检查 是风险 控制 管理 的有 力保 证。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风 险监 督 中心 ,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 定 期对 业务 的运 行进 行 稽核检 查 。 总 行审 计部 也 不定期 对资 产托 管部进 行稽 核检 查。 (6) 将 先 进的 技术 手段 运用于 风 险控 制中 。在 风险 管理 中 ,技 术控 制风 险比 制度 控 制风 险更加 可靠 , 可将 人为 不 确定因 素降 至最 低 。 托 管 业务系 统需 求不 仅从 业务 方面而 且从 风险 控制方 面都 要经 过多 方论 证,托 管业 务技 术系 统具 有较强 的自 动风 险控 制功 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 对 基金 的 投资对 象、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 基 金申 购 资金的 到 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4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志 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








周虹 2)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








张磊 2、其他 销 售机 构


(1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联系人 :


宋亚平 网址:





www.boc.cn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5 (2 )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洪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联系人 :











姚 建英 公司网 站:








www.cmbc.com.cn (3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联系人 :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4)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邮 政 编码:350003 法定代 表人 :


高建 平 联系人 :








李博 联系电 话:





95561 公司网 址:





www.cib.com.cn/ (5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 五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服电 话:


95562 联系人 : 黄英


公司网 址: www.xyzq.com.cn


(6 )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6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联系人 :








黄莹 客服电 话:





95523 公司网 站:





www.swhysc.com (7 )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


宁敏 联系人 :


李澎 联系电 话:





61195566 公司网 站:








www.bocichina.com (8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德红 联系人 :


李明霞 客服电 话:








95521 公司网 站:








www.gtja.com (9 )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胡 学勤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联系人 :











宁 博宇 网址:




















www.lufunds.com (1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东 方 财富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东 方 财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户服 务电 话:95021/4001818188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7 联系人 :王超 网址:http ://fund.eastmoney.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基金 , 并 及时 公 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太平 桥大 街17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孙睿 联系人 :


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会 计师 :汤 骏 、 许培 菁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8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经 2013 年 4 月 7 日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许可 【2013】313 号文 件核准 募集 。 本 基金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存 续期间 为不 定期 。本 基金 自 2013 年 5 月 13 日 起开 始发 售, 每份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面 值 为 1.00 元人民 币 。 截 至 2013 年 6 月 5 日 募集 结 束,共 募集 基金 份 额 1,258,334,107.17 份,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1,133 户。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9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于 2013 年 6 月 7 日正式 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 ,连续 二十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二百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五千 万元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定 期报 告 中予以 披露 ; 连续 六十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作 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0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本招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 并予以 公告 。 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 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3 年 7 月 22 日起 开始 办理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日常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 详情参 见基 金管 理 人 2013 年 7 月 19 日刊 登的 《 中银 美丽中 国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 放日 常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1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 有 关条 款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 时查询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网上直销 平台 或基 金管理 人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 申 购本基 金 份额时 ,单笔 申 购最 低金 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 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柜台 申 购本 基金 份 额,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人民 币 10000 元 。 投资 者 当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为 基金份 额时 , 不 受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投 资者可 多次 申购 , 对单 个投 资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2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与销 售机 构约定 , 对投 资人 委托 销 售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的, 销售机 构可 以按 照委 托协 议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不必 遵守以 上限 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单笔申 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200 万 1.2% 200 万≤M <500 万 0.6% M≥500万 每笔1000元 2、赎 回费 用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 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入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 <1 年 0.5% 1 年≤T <2 年 0.25% T≥2 年 0 注:1 、 上 表中 ,1年按365 天计算 ,2 年按730 天 计算 ,以此 类推 。 2、 投资 人通 过日 常申 购所 得基金 份额 , 持有 期限 自 登记机 构确 认登 记之 日起 计算 。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于 新的费 率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3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等 ) 进 行基 金 交易的 投资 人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 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 元,则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 投 资者 投 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 , 则其 可 得到 46,915.31 份基 金份 额 。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6,0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5 元,则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申购费 用=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6,000,000 元-1000 元=5,999,000 元 申购份 额=5,999,000/1.05=5,713,333.33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6,0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 假 设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 元, 则其 可得 到 5,713,333.33 份基 金份额 。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4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 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 有时 间为两 年六 个月 ,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是1.25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为两年 六个 月,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是1.25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12,500 元。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之一 的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5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 收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 期 支付 。 若出 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6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上 述时间 内通 过公 告说 明有 关情况 , 视为 通知 送达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提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7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 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8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美 丽中 国主题 相关 的上 市公 司股票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 提下 , 力 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中长 期稳 定增值 。 (二)投资理念 我国当 前正 处于 经济 结构 转型和 全面 建设 小康 社会 的重要 战略 机遇 期, 大力 推 进生态 文 明建设 、 努力 建设 美丽 中 国在十 八大 报告 中被 放在 了前所 未有 的高 度 , 美 丽 中国已 经坚 定起 航, 节能 环保 不再 只是 一 个热点 , 而是 成为 我国 经 济全面 协调 可持 续发 展的 重要产 业 , 与 美 丽中国 、 生态 文明 建设 相 关的产 业和 企业 面临 更好 的发展 机遇 , 蕴含 着极 大 的投资 空间 和投 资机会 。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含 中 小板、创 业板及其 它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债券、权 证、货币 市场工 具以及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 ,基 金投资组合 中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产 的 60%-95% ,其 中投资于 本基金定义 的美丽中国主题相关的股 票不低于 基金非现金资产 的 80% ,权 证投资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3%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 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 基 金资产 的 5%-40% , 其 中 , 基金保 留的 现金 或者 投资 于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 四)投资策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的 方法 分析 宏观 经济 和证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 评 估 市场的 系 统性风 险和 各类 资产 的预 期收益 与风 险 , 据 此合 理制 定和调 整股 票 、 债 券等 各类 资产的 比例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9 在保持 总体 风险 水平 相对 稳定的 基础 上 , 力 争投 资 组合的 稳定 增值 。 此外 , 本基金 将持 续地 进行定 期与 不定 期的 资产 配置风 险监 控, 适时 地做 出相应 的调 整。 在大类资 产配置中 ,本基 金主要考 虑(1)宏 观经济 指标,包 括国际经 济和国 内经济 的 GDP 增 长率、工业 增加值 、PPI 、CPI 、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贸易 数据等, 以判断阶段 性 的最优 资产 ; (2) 微观 经 济指标 , 包括 市场 资金 供 求状况 、 不同 类资 产的 盈 利变化 情况 及盈 利预期 等; (3 ) 市场 方面 指标 , 包 括市 场成 交量 、 估值水 平 、 股 票及 债券 市 场的涨 跌及 预期 收益率 以及 反映 投资 者情 绪的技 术指 标等 ; (4) 政 策因素 , 包括 宏观 政策 、 资本市 场相 关政 策和美 丽中 国主 题相 关政 策等的 出台 对市 场的 影响 等。 2、股 票投 资策 略 (1) 美丽 中国 主题 类股 票 的界定 本基金 对美 丽中 国主 题范 畴的投 资范 围界 定为 : 在 十 八大报 告提 出生 态文 明建 设作为 社 会主义 现代 化建 设五 位一 体总体 布局 的长 期政 策利 好下, 以环 境保 护、 环境 治 理、 园 林绿 化、 园林装 饰 、 生 态建 设、 生 态修复 、 污染 防治 等为 主 营业务 , 提供 相关 设备 、 技术 、 产 品、 服 务等与 美丽 中国 之美 丽家 园(地 绿、 天蓝 、水 净) 相关的 环保 行业 和企 业; 和地产 、建 筑 、 医药、 电子、 传媒、 旅游 、 食品 饮料、 水、 电 力、 可选消 费、 金融、 文体、 文化等 与美 丽 中 国之美 好生 活相 关的 基础 行业和 企业 ; 以及 节约 能 源和资 源 、 新 能源 、 新材 料、 新技 术 、 新 模式等 为美 丽中 国提 供持 续推动 力的 新 能 源和 新服 务相关 行业 和企 业 。


未来随 着经 济增 长方 式转 变和产 业结 构升 级, 从事 或 受益于 上述 投资 主题 的外 延将会 逐 渐扩大 ,本 基金 将视 实际 情况调 整上 述对 美丽 中国 主题类 股票 的识 别及 认定 。 (2) 美丽 中国 主题 配置 策 略 本基金 将对 经济 转型 过程 中直接 从事 生态 文明 建设 的行业 , 以 及投 资或 受益 于 美丽中 国 发展的 行业 进行 跟踪 分析 ,不断 发掘 投资 机会 。 本基金 将分 别从 以下 三个 方面对 美丽 中国 的各 个子 行业进 行分 析: 1)政策影 响分析: 根据国 家产业政 策、财政 税收政 策、货币 政策等变 化,分 析各项 政 策对美 丽中 国主 题各 子行 业的影 响, 超配 受益 于国 家政策 较大 的子 行业 。 2)技术优 势分析: 对公司 在新材料 开发、原 材料消 耗、材料 回收和再 利用、 废物管 理 等方面 的核 心技 术或 专利 进行分 析 。 技 术进 步情 况 影响投 资主 体的 投资 周期 长度 。 本 基金 将 密切跟 踪各 细分 主题 上市 公司技 术水 平变 化及 其发 展趋势 , 重 点关 注整 体技 术 水平提 高较 快 且发展 趋势 良好 的投 资标 的。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0 3)市场需 求变化: 美丽中 国主题各 细分主题 面对的 客户不同 ,市场需 求的特 点也有 明 显差异 。 不同 子行 业在 竞 争格局 、 定价 策略 等方 面 的差异 , 最终 影响 到盈 利 水平 。 本 基金 将 重点投 资市 场需 求稳 定或 保持较 高增 长的 细分 子行 业。 (3) 个股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行 业配 置的 基础 上, 通过 定性 分析 和定 量 分析相 结合 的办 法 , 挑 选 出受惠 于美 丽中国 发展 的优 质上 市公 司。 1)定 性分 析 本基金 对上 市公 司的 竞争 优势进 行定 性评 估。 上市 公 司在行 业中 的相 对竞 争力 是决定 投 资价值 的重 要依 据, 主要 包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A 、 公司 的竞 争优 势: 重点 考察公 司的 市场 优势 , 包 括市场 地位 和市 场份 额 , 在细分 市 场是否 占据 领先 位置 , 是 否具有 品牌 号召 力或 较高 的行业 知名 度 , 在 营销 渠 道及营 销网 络方 面的优 势和 发展 潜力 等 ; 资源优 势 , 包 括是 否拥 有 独特优 势的 物资 或非 物质 资源 , 比 如市 场 资源 、 专 利技 术等 ; 产品 优势 , 包 括是 否拥 有 独 特 的、 难以 模仿 的产 品 , 对 产品的 定价 能力 等以及 其他 优势 ,例 如是 否受到 中央 或地 方政 府政 策的扶 持等 因素 ;


B 、 公 司的 盈利 模式 : 对 企 业盈利 模式 的考 察重 点关 注企业 盈利 模式 的属 性以 及成熟 程 度,考 察核 心竞 争力 的不 可复制 性、 可持 续性 、稳 定性; C 、 公 司治 理方 面: 考 察上 市公司 是否 有清 晰、 合 理 、 可执行 的发 展战 略; 是 否具有 合 理的治 理结 构, 管理 团队 是否团 结高 效、 经验 丰富 ,是否 具有 进取 精神 等。 2)定 量分 析 本基金 将对 反映 上市 公司 质量和 增长 潜力 的成 长性 指标、 财务 指标 和估 值指 标 等进行 定 量分析 ,以 挑选 具有 成长 优势、 财务 优势 和估 值优 势 的个 股。 A 、 成长 性指 标: 收入 增 长率、 营业 利润 增长 率和 净利润 增长 率等 ; B 、 财务 指标 : 毛利 率、 营 业利润 率 、 净 利率 、 净资 产收益 率 、 经 营活 动净 收 益/ 利润 总 额等; C 、 估 值指 标: 市盈 率 (PE ) 、 市盈 率相 对盈 利增 长 比率 (PEG ) 、 市销 率 (PS ) 和总 市 值。 3、债 券投 资策 略 依据资 产配 置结 果, 本基 金将在 部分 阶段 以改 善组 合风险 构成 为出 发点 配置 债券资 产 。 首先根 据宏 观经 济分 析 、 资金面 动向 分析 和投 资人 行为分 析判 断未 来利 率期 限结构 变化 , 并 充分考 虑组 合的 流动 性管 理的实 际情 况 , 配 置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和期 限结 构配 置; 其次 , 结 合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1 信用分 析 、 流 动性 分析 、 税收分 析等 综合 因素 确定 债券组 合的 类属 配置 ; 再 次, 在上 述基 础 上利用 债券 定价 技术 ,进 行个券 选择 ,选 择被 低估 的债券 进行 投资 。 (1) 久期 管理 债券久 期是 债券 组合 管理 的核心 环节 , 是提 高收 益 、 控 制风 险的 有效 手段 。 衡量利 率变 化对债 券组 合资 产价 值影 响的一 个重 要指 标即 为债 券组合 的久 期。 本基 金将 在 对国内 宏观 经 济要素 变化 趋势 进行 分析 和判断 的基 础上 , 通过 有 效控制 风险 , 基于 对利 率 水平的 预测 和股 票基金 中债 券投 资相 对被 动的特 点 , 进 行以 “ 目 标久 期 ” 为 中心 的资 产配 置 , 以 收益性 和安 全 性为导 向配 置债 券组 合。 (2) 期限 结构 配置 在组合 久期 既定 的情 况下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期 限配 置是债 券资 产配 置的 一个 重要环 节 。 由于期 限不 同 , 债 券对 市场 利率的 敏感 程度 也不 同 , 本 基金将 结合 对收 益率 曲线 变化的 预测 , 采取下 面的 几种 策略 进行 期限结 构配 置 : 首 先采 取 主动型 策略 , 直接 进行 期 限结构 配置 , 通 过分析 和情 景测 试 , 确 定 长、 中 、 短 期三 种债 券的 投资比 例 。 然 后与 数量 化 方法相 结合 , 结 合对利 率走 势 、 收 益率 曲 线的变 化情 况的 判断 , 适 时采用 不同 投资 组合 中债 券的期 限结 构配 置。 (3) 确定 类属 配置 收益率 利差 策略 是债 券资 产在类 属间 的主 要配 置策 略。 按照 市场 的划 分 , 可 以 将债券 分 为银行 间债 券与 交易 所债 券, 按照 发行 主体 划分 , 又 可以将 债券 分为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可转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 本 基金 考察 债券 品种 的 相对价 值是 以其 收益 为基 础, 以其 历史 价 格关系 的数 量分 析为 依据 , 同 时兼 顾相 关类 属的 基 本面分 析 。 本 基金 在充 分 考虑不 同类 型债 券流动 性、 税收 、以 及信 用风险 等因 素基 础上 ,进 行类属 的配 置, 优化 组合 收益。 (4) 个债 选择 本基金 在综 合考 虑上 述配 置原则 基础 上 , 通 过对 个 体券种 的价 值分 析 , 重 点 考察各 券种 的收益 率 、 流 动性 、 信 用等 级, 选择 相应 的最 优投 资 对象 。 本 基金 还将 采取 积 极主动 的策 略, 针对市 场定 价失 误和 回购 套利机 会等 ,在 确定 存在 超额收 益的 情况 下, 积极 把握市 场机 会 。 本基金 在已 有组 合基 础上 , 根 据对 未来 市场 预期 的 变化 , 持 续运 用上 述策 略 对债券 组合 进行 动态调 整。 4、现 金管 理 在现金 管理 上 , 本 基金 通 过对未 来现 金流 的预 测进 行现金 预算 管理 , 及时 满 足本基 金运 作中的 流动 性需 求。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2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在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证 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 并 结合 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平 , 根据 权证 的高 杠 杆性 、 有 限损 失 性、灵 活性 等特 性, 通过 限量投 资、 趋势 投资 、优 化组合 、获 利等 投资 策略 进行权 证投 资 。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通 过资 产 配置 、 品 种与 类 属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 追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 五)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 60%-95% , 其中 投 资于 本基金 定义的美丽中国主题的股 票不低于 基金非现金资产 的 80% ,债 券、货币市场 工 具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 的 5%-4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3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80% +中 债综 合指 数收 益率×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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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44 沪深 300 指数是 上海证 券 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共同推出的 沪深两 个市场 第一个统 一指数 ; 该指 数编 制合 理 、 透 明 , 有 一定 市场 覆盖 率, 不易 被操 纵 , 并 且有 较高的 知名 度和 市场影 响力 。 中债 综合 指 数由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编制 , 样本 债 券涵盖 的范 围全 面,具有 广泛的市 场代表 性,涵盖 主要交易 市场( 银行间市 场、交易 所市场 等) 、不同 发 行 主体(政 府、企业 等)和 期限(长 期、中期 、短期 等) ,能够 很好地 反映中国 债券市场 总 体 价格水 平和 变动 趋势 。 如果今 后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 或 者指 数 编制单 位停 止编 制该 指数 , 或 者更 科 学客观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适 用于本 基金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依 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 的原则 , 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履 行适当 的程 序并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行 相应 调 整,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混合 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中等 预期风 险和 较高 预期 收益 品种 , 其 预 期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水 平 高 于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5 十 、投 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中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7 年 7 月 7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过审计 。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37,366,492.00 75.50 其中: 股票 37,366,492.00 75.5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928,514.22 24.10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99,904.03 0.40 8 合计 49,494,910.25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878,292.00 1.78 B 采矿业 3,494,500.00 7.10 C 制造业 16,320,950.00 33.1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008,000.00 2.05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6 E 建筑业 9,128,500.00 18.5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56,750.00 0.7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5,631,500.00 11.44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548,000.00 1.1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7,366,492.00 75.88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沪港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投资 股票 。 (三)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 台 7,500 2,897,700.00 5.88 2 601166 兴业银 行 150,000 2,431,500.00 4.94 3 600028 中国石 化 400,000 2,296,000.00 4.66 4 002456 欧菲光 50,000 1,893,000.00 3.84 5 600068 葛洲坝 140,000 1,647,800.00 3.35 6 300197 铁汉生 态 110,000 1,474,000.00 2.99 7 600919 江苏银 行 140,000 1,400,000.00 2.84 8 000878 云南铜 业 90,000 1,260,900.00 2.56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7 9 002431 棕榈股 份 125,000 1,251,250.00 2.54 10 600759 洲际油 气 150,000 1,198,500.00 2.43 (四)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股 指期货 投资 。 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股 指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 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 (十一)投资组合报 告附 注 1、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本期 没有出 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8 3、期 末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0,669.7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762.54 5 应收申 购款 156,471.7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9,904.03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9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3 年 6 月 7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 较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 年 6 月 7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50% 1.04% -7.07% 1.14% 8.57% -0.10%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1.47% 1.21% 41.73% 0.97% -30.26% 0.24%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8.48% 2.84% 6.61% 1.99% 31.87% 0.85%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9.01% 1.61% -9.08% 1.12% -9.93% 0.49%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2.53% 0.65% 3.27% 0.41% -0.74% 0.2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30.10% 1.84% 31.84% 1.35% -1.74% 0.49%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0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2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以 内( 含 第三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3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 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估值 错误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原 因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向责 任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如果 责任方未 按规定 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 据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 受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责 任方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直 接损失 。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4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5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6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其中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 每份 基 金份额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 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20%,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将 对上述基 金收益 分配政 策进 行调 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7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8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9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8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0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1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本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 指 定报 刊 ” ) 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 媒 介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 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2 (2)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 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 上 ; 基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 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将 《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4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 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5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 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6 十 八、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观 经济政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 策、地 区发展 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证 券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2、经济周 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证 券市场也 呈现出周 期性变 化,从 而 引起债 券价 格波 动, 导致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3、利率风 险: 当金 融市场 利率水平 变化时, 将会引 起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变 化,进 而 影响基 金的 净值 表现 。 4、信用风 险:基金 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如果 不能或 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 ,或者 不能履 行 合约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或 者其信 用等 级降 低 , 将 会 导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 进 而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5、购买力 风险:基 金投资 于债券所 获得的收 益将主 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 能受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 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 或 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7、再投资 风险:该 风险与 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当市 场利率下 降时,基 金所持 有的债 券 价格会 上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 于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得 较低 的 收益率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 大; 反之 ,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价格会 下降 , 利 率风险 加大 ,但 是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8 、经营风 险: 它与基金 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 人的经营活动 所引起的 收入现金流的不 确定 性有关 。 债券 发行 人期 间 运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 经 营 风险就 越大 ; 反之 , 运营 收入越 稳定 , 经 营风险 就越 小。 (二)管理风险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7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 一是 在某 种情 况下 因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 某些 投 资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可能 导致 证券 不 能迅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 金, 进 而影 响到 基金 投资 收 益的实 现; 二是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投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将 会导致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或 迫 使 基金以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证 券, 使基 金的 净值 增长率 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信用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由 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 五)特定风险 本基金 为主 题型 基金 , 主 要投资 于美 丽中 国主 题股 票。 本基 金在 享受 经济 结 构转型 和生 态文明 建设 所带 来收 益的 同时 , 也 须承 受宏 观经 济 周期 、 政 策变 化等 导致 美 丽中国 主题 相关 行业和 个股 阶段 性表 现低 于预期 的行 业风 险。 ( 六)其他风险


1.随着符 合本基金 投资理 念的新投 资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如 果投资于 这些工 具,基 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3.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环境 控制、 人员素质 等方面不 完善而 产生的 风 险; 4.因人为 因素而产 生的风 险 、如上 市公司治 理结构 问题 、内 幕交易、 不公正 披露等 欺 诈行为 、上 市停 止交 易等 产生的 风险 ;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8 十九 、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 意见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 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9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0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 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1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2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 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3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4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5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6 13)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7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 会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8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4)上述 第 3)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和 监管 机 关允许的 情况下,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 非 书面方 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在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 本 基 金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程 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 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 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 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当 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0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 、 公 证员 姓名 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金 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 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 规定 或 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 异议 意见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2 (3)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3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4 二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成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基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成立日 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结汇 、 售汇业 务 ; 从 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 项; 保险 兼业 代理 业务 ( 有效期 至 2014 年 02 月 18 日) ; 提供 保管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5 箱服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 合同 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股票 ( 含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它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权证 、 货币 市场 工具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 ,基 金投资组合 中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产 的 60%-95% ,其 中投资于 本基金定义 的美丽中国主题相关的股 票不低于 基金非现金资产 的 80% ,权 证投资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3%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 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 基 金资产 的 5%-40% , 其 中 , 基金保 留的 现金 或者 投资 于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若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变更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对上述 资产 配置 比例 进行 调整。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 资、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 基金 为混合 型 基金,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其中投 资 于本基金定 义的美丽中国主题的股票 不低于 基金非现金资产 的 80%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的 5%-40% ;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6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 展期; 15)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 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7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 成交的 关联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事 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 只 能进行 事后 结算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名 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 行结算 。 如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 应及时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因基 金托 管 人原因 造成 基 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除外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责任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担 , 然后 再 向相关 交易 对手 追偿 。 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 经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 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证 券 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 行股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8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 布重大 消息 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不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银 行 间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负 责登记 和存 管 , 并 可在 证 券交易 所或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 成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 责任与 损失 , 及因 流通 受 限证券 存管 直接 影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 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应 制订 流动 性风 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 批 准。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及 有关 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应防 范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险 ,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 基 金管 理 人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 保基金 的支 付 结算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任何责 任 。 如 因 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 合同 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 基金 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3) 本 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投资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有关 书 面资 料,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 并 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有 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 上 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行 数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 等发行 资料 。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9 (4)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 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 体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量 、 总 成 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 与完 善情况 。 3) 有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况 。 4) 信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6、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 收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 或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 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9、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 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0 10、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 不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合 法程 序作 出的 合法 合 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1 (5)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 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募 集期 间应 开立 “ 基 金募集 专户 ” , 用 于存 放募 集的资 金。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 立。


(2) 基 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止 募 集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未 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 金 托管 人在 其营 业机构 开 立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应至 少 包含 基金 名称 ,并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3) 基 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 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5) 在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 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本 基 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本基 金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2 (2) 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书 面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算备 付金 、 证券 结算 保 证金 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 银行 间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 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开 立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并 管理 。 (2)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 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但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保 管凭 证。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3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 复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以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以约 定的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提交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对 外公 布。 3.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4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 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京 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5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 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 金投 资者 账单 :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 起,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定 制的 服务 形式 提供 基金对 账 单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在电 子对 账单 、 短信 对 账单以 及纸 质对 账单 三种 形式的 对账 单中 选择一 种,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选 择发送 。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 按月度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 短信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选 择按 月度 、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 纸 质 对账单 每半 年结 束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寄 出, 数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按半 年度 发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 1 ) 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 助修 改或 转人 工服 务) 定制 ;2 ) 登录 基金 管 理人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基金 账号查 询 ” 按钮 , 进 入 “ 账 户信息 修改 ” 栏 目进 行自 助 定制 ;3 ) 发 送电 子邮 件至 基金管 理人 客 户服务 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邮 件中 注明开 户证 件号 码 、 姓 名 、 持 有基 金名 称及持 有金 额或 份额 、 E-mail 地址、 手 机号 码、 定 制 对账单 形式 (电 子对 账单、 短信对 账单 、 纸质对 账单 )、 寄送 周期 (月度 、季 度、 半年 度、 年度)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 站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交 易 及进行 信息 查询 。 投资 者 也可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网 上直 销平 台 ( 网址 :www.bocim.com ) 办理开 户、 认购 、 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 投 资者在 选用 网上 交易 服务 之前, 请向 相关 机构 咨询 。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6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 子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 真 等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每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 每笔 交易 确认 、 每月账 户信 息 、 公 司旗 下 基金定 期刊 物 。 业 务开 通 时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 供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 户交易 情 况、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7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相关基金公告 1.2016 年 12 月 28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兴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直销 账户 的公 告 》 2.2017 年 1 月 1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加中国 银行 网上 银行 、 手 机 银行基 金申 购业 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3.2017 年 1 月 2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美 丽中 国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4.2017 年 2 月 1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美 丽中 国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 5.2017 年 2 月 1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美 丽中 国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摘要 (2017 年第 1 号) 》 6.2017 年 3 月 3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新 增上 海陆 金所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7.2017 年 3 月 3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美 丽中 国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报告 》 8.2017 年 3 月 3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美 丽中 国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报告 (摘 要) 》 9.2017 年 4 月 2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美 丽中 国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10.2017 年 5 月 12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上海 天天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11.2017 年 5 月 1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上海 天天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及转换 的公 告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8 二十 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存 放 于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供 公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 人 也可在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网站上 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中银 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9 二十 五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中银 美 丽中国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文 件;


2、《 中银 美丽 中国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中银 美丽 中国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关 于申 请募 集 中 银美 丽 中国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法律 意见 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 基 金托 管 人所在 地 , 供 公众 查阅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7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