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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现金通利货币A(004983)

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七月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一 、 基 金 份额 当事人的权 利 、 义 务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 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 人的 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 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 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 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 在 符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 关基 金 认购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 人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 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 能达 到 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 《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 人的 权利 包 括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但不限于: (1 ) 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证 券 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 证 券交易 资 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 人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 复 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 份 额的每 万 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 除 法 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 有约定 外 , 当出现 或 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应 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范 围 内 ,且对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无 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范 围 内 且对 现 有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金 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或修 改 不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 在 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以 及 不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权 益产生 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6 ) 在 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以 及 在不损 害 已 有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权 益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 托 管等业务规则; (7 ) 在 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以 及 在不损 害 已 有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权 益 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 按 照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规定 不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3 、 当 影 子定 价 确 定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与 摊 余成本 法 计 算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值 连 续 两 个交 易 日 超过 0.5% , 且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接 受 所 有 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 终止,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 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 若到会 者 在 权益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 少于本 基 金 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 直 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表决意 见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监管机 关 允 许的情 况 下 ,经会 议 通 知载明 , 本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 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 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在 会 议召 开 方 式上, 本 基 金亦可 采 用 其他非 现 场 方式或 者 以 现场方 式 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 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 按照下列第 (七 )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除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 ,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 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执 行 方 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 费 用 后的余 额 ; 基金已 实 现 收益指 基 金 利润减 去 公 允价值 变 动 损益后 的 余 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 每日 分配 、 按 日支付 ” 。 本基金 根 据 每日基 金 收 益情况 , 以 各类 基 金 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 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按 份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 、 本 基金每 日 进 行收益 计 算 并分配 , 若 投资人 在 每 日收益 支 付 时,其 累 计 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零, 则投资人的基 金份额不变;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全部基 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 中扣除; 5 、 当 日申购 的 基 金份额 自 下 一个工 作 日 起,享 有 基 金的收 益 分 配权益 ;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 支付(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例 行的收益支付不再另行公告。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与 基 金财 产 管 理 、运 用 有 关 费用 的 提 取 、支 付 方 式 与比 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 管 理 人 无需再 出 具 资金划 拨 指 令。若 遇 法 定节假 日 、 公休假 等 , 支付日 期 顺 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9%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09%÷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 管 理 人 无需再 出 具 资金划 拨 指 令。若 遇 法 定节假 日 、 公休日 等 , 支付日 期 顺 延 。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1% , 对于由 B 类基金份额降级 为 A 类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年销售 服务费率应 自其降级后 的下一个工 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 于由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 自其升 级后 的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 用 B 类基 金份额 的费 率。两 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 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服务 费 每 日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金 托 管 人根据 与 基 金管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财务 数 据 ,自动 在 月 初 5 个 工 作 日内 按 照 指定的 账 户 路径进 行 资 金 支 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 日 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 法规执 行。 五 、 基 金 财产 的 投 资 方向 和 投 资 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力求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与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追求稳定的当期收 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 1 、现金; 2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 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 调整, 本 基金将随之调整 。 (三)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资策 略 包 括流动 性 管 理策略 、 平 均剩余 期 限 和组合 期 限 结构策 略 、 资产配置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 适度的融资杠杆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 在结合现金需求安排和货币市场利率预测, 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 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1 、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 基 金 紧 密 关 注 申 购/ 赎 回 现 金 流 情 况 、 季 节 性 资 金 流 动 、 日 历 效 应 等 , 建 立组合流动性预警指标, 实现对基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 在满足基金投资人申购、 赎 回 的 资金需 求 前 提下, 通 过 基金资 产 安 排(包 括 现 金库存 、 资 产变现 、 剩 余 期限管理或 以其他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2 、平均剩余期限和组合期限结构策略 货币市场利率预测是进行货币市场投资的基础, 本基金将建立利率分析系统, 对货币市场利率走势进行预测, 动态跟踪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 央行货币政策及 公开市场操作、 市场资金面供需关系变化, 以此为根据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预测货币市场利率上升时, 适当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规避利率风险; 预测利 率 水 平 下降时 , 适 当延长 组 合 平均剩 余 期 限,获 取 利 率下降 带 来 的回报 。 同 时 , 本基金将结合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 确定合理的 组合期限结 构分布方式,合理确定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 3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依据各短期金融工具细分市场的规模、 流动性、 收益性及信用 风险环境等, 寻找相对投资价值更高的品种, 建立动态规划模型, 确定不同资产 配置比例和同类资产的基于不同利率期限结构的配置比例, 具体确定各类资产的 占比。 4 、个券选择策略 用自下而上的方法选择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 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相对位 置和形状, 结合票息、 税收、 可否回购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 从而发现 市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场中个券的价值相对低估状况。 5 、融资杠杆策略 通过分析回购品种之间的利差及其 变动, 结合对年末效应和长假效应的灵活 使用, 进行回购品种的比例配置。 本基金将流动性要求作为首务, 在资金面出现 波动时,应提前反应,缩减杠杆至安全水平。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 补 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蒙特 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 资决策。 (四)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 以 定期 存 款 利率为 基 准 利率的 浮 动 利率债 券 , 已进入 最 后 一个利 率 调 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2 ) 本 基金 与 由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 他 基金持 有 一 家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 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 本 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机 构 发行的 债 券 、非金 融 企 业债务 融 资 工具及 其 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 一 个 会 计年度 的 主 体信用 评 级 ,如果 对 发 行人同 时 有 两家以 上 境 内机构 评 级 的 ,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 定; (4 ) 本 基金 进 入 全国银 行 间 同业市 场 进 行债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6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 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 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 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 (7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 ) 本 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 级 别)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 本 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 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 用 评 级 , 且 其 信 用 评 级 应 不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AA 级 或 相 当 于 AAA 级的 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13) 本基 金投资于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本基 金投资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5)中国 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除上述 第(1 ) 、 (10)、 (12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或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性规定, 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 制规定时,本基金将相应修改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 、 基 金 资产 估值 (一) 估值方法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 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 了 避免 采 用 “摊余 成 本 法”计 算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与按 市 场 利率和 交 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 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 申购并在 5 个 交 易 日内 将 正 偏 离度 绝 对 值 调 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 金 或 者 固 有资 金 弥 补 潜在 资 产 损 失, 将 负 偏 离度 绝 对 值 控制 在 0.5% 以内。当负 偏 离 度 绝 对值 连 续 两 个交 易 日 超过 0.5%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采 用公 允 价 值 估值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 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 、 如 有 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二) 估值程序 1 、 每 万 份基 金 已 实现收 益 是 按照相 关 法 规计算 的 每 万份基 金 份 额的日 已 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 、 基 金 合同 解 除 和 终止 的 事 由 、程 序 以 及 基金 财 产 清 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自生 效 后 方可执 行 ,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八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 该 会 当 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则进 行 仲 裁,仲 裁 地 点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决是 终 局 性 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期间 , 基 金合同 各 方 当事人 应 恪 守各自 的 职 责,继 续 忠 实、勤 勉 、 尽 责 地 履行基 金 合 同和托 管 协 议规定 的 义 务,维 护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者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