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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惠鑫(164302)

新华惠鑫: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 于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新 华 惠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公 告 
 
一、召开 会议 基 本 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的有 关 约定,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新华惠鑫” 或 “ 本
基金” ) 的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 方式:通讯方式 
2 、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 自 2017 年 8 月 14 日 起至 2017 年 8 月 23 日 17:00 止 (以
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 、会议计票 日:2017 年 8 月 24 日 
4 、会议通讯 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 T3 楼 11 层 1113 室 
公证员:王顺心、 刘晓村 
电话:(010 )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专用”。 
投资人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8866 咨询。 
 
二 、 会 议审议 事 项 
《关于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变 更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赎回费率等有
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 详见《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变更 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和赎回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说明书》(见附件四) 。


-2-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权 益 登 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8 月 11 日,即 2017 年 8 月 11 日 交易时间 结束后, 在 本 基 金 注 册 登记机 构 登 记 在 册 的 本 基 金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均 有 权 参 加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注: 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权益登记日当天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 四 、 表 决票的 填 写 和寄交 方 式 1 、本次会议 表决票详见 附件 二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从相关 报纸上剪裁 、复印、登 录 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 )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 个人投 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签字, 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 (2 )机构投 资者自行投 票的,需在 表决票上加 盖本单位公 章 (或基金 管理人认可 的 其 他印章,下 同) , 并提供 加盖公章的 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 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自行投票 的,需在表 决票上加盖 本机构公章 (如有)或 由 授 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 ,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 该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所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者 证 明 该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该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 )个人投 资者委托他 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 在表决票上 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个 人 投 资者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详见附件 三 ) 。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正反面 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印件等); (5 )机构投 资者委托他 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 在表决票上 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机 构 投 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以 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详见 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 个人,还需 提供代理人 的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 件;如代理 人为机构 ,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3- (6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委托他人 投票的,应 由代理人在 表决票上签 字或盖章, 并 提 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 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 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正反面 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 )以上各 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 自 2017 年 8 月 14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23 日 17:00 以前 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持有人 大会 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 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本次持有人大会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 T3 楼 11 层 1113 室 公证员:王顺心、 刘晓村 电话: (010 )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4 、投资人如 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8866 咨询。 五 、 计票 1 、本次通讯 会议的计票 方式为: 由 基金管理人 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 2 、本基金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 3 、表决票效 力的认定如下: (1 )表决票 填写完整清 晰,所提供 文件符合本 会议通知规 定,且在截 止时间之前 送 达 指定联系地址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计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 见未选、 多选、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 -4-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 )表决票 上的签字或 盖章部分填 写不完整、 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 有效证明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 的, 均为无效 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重 复提交表决 票的,如各 表决票表决 意见相同, 则视为同一 表 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 )送达时间 不是同一天 的,以最后 送达的填写 有效的表决 票为准,先 送达的表决 票 视 为被撤回; 2 ) 送达时间 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视为弃权表决票, 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3 )送达时间 按如下原则 确定:专人 送达的以实 际递交时间 为准,邮寄 的以基金管 理 人 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 、 决 议生效 条 件 1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 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 2 、 《 关于 新华 惠 鑫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 变 更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和 赎 回费 率 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 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 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3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 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 自决议通过 之 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 二 次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及 二 次 授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 有效 表决票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以上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 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 -5- 有人重新作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 次大会 相 关 机构 1 、召集人: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 、基金托管 人: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3 、公证机构 :北京市 方正公证处 4 、见证律师 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 、 重 要提示 1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 、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通知公告发布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24 日, 本基金 自 2017 年 7 月 24 日开市 起至当日上午 10:30 停牌 一小时。 3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为 2017 年 8 月 24 日, 为了保证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后续事项的顺利进行, 本基金自 2017 年 8 月 24 日开市起停牌至基金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公告日 10:30 复牌。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4 、上述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有关公 告可通过 新 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 网站查阅 , 投 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8866 咨 询。 5 、本通知的 有关内容由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解释。 附件一: 《 关于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变更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赎回 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 附件二: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变更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赎回费率 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说明书》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6- 附件一: 关 于 新 华 惠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变 更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略 和 赎回 费 率等 有 关事 项 的议 案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为更好地 匹配投资人需求,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新华惠 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 新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对 基金 合同进行适当 修改和调整, 包括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限制 、 业绩比较基准 及赎回费 率 等。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变更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和赎回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说明书 》。 为实施 对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赎回费率等有关 事项的调整 ,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要求 和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变更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赎回费率等 有 关 事 项 的议 案 说明书 》 的 有 关 内容 对 基 金 合同 、 《 新 华惠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及《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 进行 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24 日


-7- 附件二: 新 华惠鑫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 号) 基金账户号/ 证券账户卡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变更投 资 范围、 投资策略和赎回费率 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代理人) 签 字或盖章 2017 年























日 说明: 1 、请 以打 “√ ” 方式 在 相 应 栏内 注明 表 决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必 须选 择 一种 且只能 选 择 一 种 表 决 意 见 。 表 决 意 见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填 基 金 账 户 号/ 证 券 账 户 卡 号 下 的 全 部 基金份额( 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 的表决意见。 2 、 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 签字/ 盖章部分填写 不完整、 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 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指定联系地址 的,视为无效表决。 3 、本 表决 票中 “ 证件 号码 ” ,仅 指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购 、申购或在 证券 交 易所 买卖 新 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 、本表决票 中 “ 基金账户号/ 证 券 账 户 卡 号 ” , 指持有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 账户卡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 证券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 户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行 使 表 决 权 的 , 应 当 填 写 基 金 账 户 号/ 证 券 账 户 卡 号 , 其 他 情 况 可 不 必 填写。 此处空白、 多填、 错填、 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本基金 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 复印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cfund.com.cn ) 下载并打印 , 在填写完整并签 字 盖章后均为有效。 ) -8- 附件三: 授 权委托书 (样本) 兹委托

















代 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7 年 8 月 23 日的 以 通讯方式召开的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 使对议案的表决权。 授权有效期自本委托书 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 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重新召 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 本授 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 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 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 号/ 证券账户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 (签字/ 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17 年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 、 本授权委 托书中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 申购或在证券交易所买卖 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 、 本表决票中 “基金账户号/ 证券账户卡号 ” , 指持有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账户卡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 基金账户/ 证券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 金份额分别 授权的, 应当填写基金账户 号/ 证券账户卡号,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 多填、 错填、 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本基金所有份 额。 -9- 附件四: 新 华惠鑫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变更投资 范围、投 资策略和 赎 回 费率等有 关事项的 议案说明 书 一、重 要提示 1 、 新 华惠 鑫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以下简称“新 华惠 鑫 ” ) 由新 华 惠 鑫 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3 年 10 月 18 日获 中国证监会 证监行政许 可【2013】1320 号文注册,《新华 惠鑫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生效。 根据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 约定, 三年封 闭期到期, 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转型 为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并于 2017 年 2 月 8 日开放 申购、赎回,2017 年 2 月 24 日上市 交易。 为更 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 等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 (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经与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关于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变 更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赎回费 率等有关事项 的议案》。 2 、本次新华 惠鑫 修改基 金合同 事宜 属 新华惠鑫 原注册事项 的实质性变更 ,经基金 管 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 、本次持有 人大会议案 需经参加本 次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 事项,本基 金管理人自 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 、中国证监 会对本次 新 华惠鑫 变更 注册 所作的 任何决定或 意见,均不 表明其对 新华惠 鑫的价值或 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 金合同 修 改 内容


-10-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添加: 六 、 本 基金 单一 投 资 者持有 基 金 份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 在 基 金 运 作 过程中 因 基 金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 过 50% 的除外。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的变更登记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生 效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 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 必要的信息变更, 并对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予以确认或重新登记。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模。 删除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 内开始办理,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删除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添加: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份额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数的 50% , 或 者 有 可 能 导致 投 资 者 变 相 规 避 前述 50% 比 例 要 求 的情形。 8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项暂 停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 (包含国债、 央票、 政策性 金 融 债 及 所 有 非 国 家 信 用 的 固 定 收 益类金融工具) 、 股票 ( 包含中小板、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货 币 市 场 工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是债 券型基金, 投 资于国债、 中 央银行票 据、 银行同业存款、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 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公 司 债 ( 含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票 据 、 资 产 支持证券、 回购等债券资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不低于 80% ; 其中 单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比例不高于 10% 。 本基金 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与 增 发 新 股 的 申购,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 及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权益类金融工具, 其中持有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因上 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 证等资产, 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 起 60 个交易 日内卖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主要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 票 ( 包 括 中小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证、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融债 、 企 业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地 方政 府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可 交 换 债 券、 中小 企 业 私募债 、 短 期融 资券等)、 债 券 回 购 、 同 业 存 单 、 资 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 货 币市场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的 80% , 权 证投 资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3%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大类资 产配置策略、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 略以及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首先,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用 战 略 性 与 战 术 性相结合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内 确 定 -12-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用 战 略 性 与 战 术 性相结合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内 确 定 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此基础之 上, 一方面综 合运用久期策略、 收益 率 曲 线 策 略 以 及 信 用 策 略 进 行 固 定 收益类资产投资组合的构建; 另一方 面 通 过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分 析 方 法,积极进行新股申购、定向增发、 可转债转股等投资操作, 在新股流通 后 择 机 卖 出 以 提 高 基 金 的 整 体 收 益 水平。 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此基础之 上,一方面综合运用久期 调整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 策略、 信用策略等进 行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 另一方面 采 用 自 下 而上的 个 股 精选策 略 , 精选 具 有 持 续 成长性 且 估 值相对 合 理 , 同 时 股 价 具 有 趋 势 向 上 的 股 票 构 建 权 益 类 资 产 投资组 合 , 以提 高基 金 的 整体 收 益 水 平。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 、久期策略 久期策略?? 2 、收益率曲 线策略 ?? 3 、信用策略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信 用 债 券 , 主 要 包 括: 金融债券 (不含政策性金融债) 、 企业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公司债券、 可 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 短期融资 券、 中期票据 、 资产支持证 券等除国 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 非国家信 用的固定收益类债券。 因 此, 信用策 略 是 本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投 资 策 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 基 金 的 信 用 策 略 主 要 包 含 信 用 利 差曲线配置、 个券精选策略、 信用调 整策略以及信用风险控制等方面。 (1 )信用利 差曲线策略 ?? 8 、资产支持 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包 括 资 产 抵 押 贷 款 支 持证券(ABS ) 、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券(MBS )等。可以从信用因素、 流动性因素、 利率因素、 税 收因素和 三、投资策略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包 括 : 久 期调 整策 略 、 收益 率曲 线 配 置 策 略 、 骑 乘策 略 、 信 用策 略 、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选择 策 略 等。 1 、久期调整 策略 久期调整策略?? 2 、收益率曲 线 配置策略 ?? 3 、信用策略 ?? 本 基 金 的 信 用 策 略 主 要 包 含 信 用 利 差曲线配置、 个券精选策略、 信用调 整策略以及信用风险控制等方面。 (1 )信用利 差曲线策略 ?? 8 、流动性管 理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 将 回 购 或 债 券 的 到 期 日 进 行 均 衡 等 量 配置, 以应对大量赎回产生的流动性 需求。 本基金 将通过发行量、 前一个 -13- 提前还款因素等五个方面进行考虑。 其 中 信 用 因 素 是 目 前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本 基 金 运 用 CreditMetrics 模型—— 信用矩阵来估计信用利差。 该模型的 方法主要是估计一定期限内, 债务及 其 它 信 用 类 产 品 构 成 的 组 合 价 值 变 化的远期分布。 这种估计是通过建立 信用评级转移矩阵来实现的。 其中先 对单个资产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 然 后 通 过 考 虑 资 产 之 间 的 相 关 性 和 风 险头寸, 把模型推广到多个债券或贷 款的组合。 9 、流动性管 理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 将 回 购 或 债 券 的 到 期 日 进 行 均 衡 等 量 配置, 以应对大量赎回产生的流动性 需求。 本基金 将通过发行量、 前一个 月 日 均 成 交 量 、 前 一 个 月 的 交 易 频 率、 买卖价差 、 剩余到期期 限等 指标 甄别个券的流动性。 月 日 均 成 交 量 、 前 一 个 月 的 交 易 频 率、 买卖价差 、 剩余到期期 限等指标 甄别个券的流动性。 (三)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包 括 资 产 抵 押 贷 款 支 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贷 款支持证 券(MBS ) 等 。 可 以 从 信 用 因 素 、 流 动性因素、 利 率因素、 税收 因素和提 前还款因素等五个方面进行考虑。 其 中 信 用 因 素 是 目 前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本 基金运用 CreditMetrics 模型—— 信用矩阵来估计信用利差。 该模型的 方法主要是估计一定期限内, 债务及 其 它 信 用 类 产 品 构 成 的 组 合 价 值 变 化的远期分布。 这种估计是通过建立 信用评级转移矩阵来实现的。 其中先 对单个资产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 然 后 通 过 考 虑 资 产 之 间 的 相 关 性 和 风 险头寸, 把模型推广到多个债券或贷 款的组合。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 、一级市场 策略 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 (新股申购 及增发) 的过 程中, 本基金 管理人将 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 运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平 台 和 股 票 估 值体系, 深入 发掘新股内在价值, 结 合市场估值水平、 一二级市场价差及 股市投资环境, 充分考虑 中签率、 锁 定期等因素,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 以获取较好投资收益。 2 、权证投资 策略 ?? 三、投资策略 (四)股 票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的 个 股 精 选 策 略 。 一 方面 , 本 基金 将从 公 司 盈 利 模 式 、 盈 利能 力 、 所属 行业 发 展 前 景 、 公司 行业 地 位、 竞争 优 势、 治理 结 构 等 方 面 对 公 司 进 行 深 入 分 析 和 研 究 , 筛选 出具 有 持 续成长 性 且 估值 相 对 合 理的个 股 进 行重点 关 注 。 另 一 方 面 , 本基 金也 将 积 极跟踪 公 司 股价 表 现 , 运用 趋势 跟 踪 及模式 识 别 模型 进 行 股 价跟踪 , 重 点关 注股 价 具 有向 上 趋 势 的个股 。 基 于以 上两 方 面 构建 股 票 投 资组合 , 以 提高 基金 的 整 体收 益水平。 ( 五 ) 权证投 资 策 略 ??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一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0.5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14- (13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 金 在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展期; (17) 本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金 托管 人 在 基金托 管 协 议中 明 确 基 金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的 比例 , 根 据 比 例进行 投 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制 定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范 流动 性 风 险、 法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等各 种 风 险;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新综 合指数(全价)。 中 债 新 综 合 指 数( 全价) 由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公司编制, 该指数旨在综合 反 映 债 券 全 市 场 整 体 价 格 和 投 资 回 报情况。 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 交易所市场, 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 持 债 和 部 分 在 交 易 所 发 行 上 市 的 债 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 具有广泛的 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 走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企业 债 总 全 价 指数 收 益 率 ×60%+中债国 债 总 全 价 指 数 收 益 率 ×30%+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10% 。 中 债 企 业 债 总 全 价 指 数 和 中 债 国 债 总 全 价 指 数 是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 以 下简称 中 债 公司 ) 编 制 并 发布 。 中 债 企 业债总 全 价 指数 综 合 反 映了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 柜台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流 通 交 易 的 所 有 中 央 企 业 债 和 地 方 企 业 债 的 整 体 价 格 走 势 和投资 回 报 情况 ; 中 债 国 债总 全 价 指 数 综 合 反 映 了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柜 台以 及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流 通交 易 的 记 账 式 国 债 的 整 体 价 格 走 势 和 投 资 回 报情况 。 沪深 300 指 数 是 由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的反映 A 股市 场整 体 走 势的 指 数 。 其 样 本 覆 盖 了 沪 深 市 场 60% 左 右 的 市值。 上 述 指 数具有 良 好 的市场 代 表 性, 能 够分别反映我 国 企 业债 、 国 债 以 及沪 深 股 票 市场的 总 体 走势 , 适 合 作 为业 绩 比 较 基准。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投资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融资、融券。 删除 第十五部分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15- 基金资产估值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 的 估 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 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4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配 股 权 ,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 的 估 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按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种当 日 的 估值净 价 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第三方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净 价 交 易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按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 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估 值 全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 格; 删除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 估值;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 认 定 的 其 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 认 定 的 其 它情形。 第十五部分


添加:


-16- 基金资产估值 八 、 特 殊情形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法的第 6 项 进 行 估值时 , 所 造 成的 误 差 不 作为基 金 资 产估值 错 误 处理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结 算 公 司发送 的 数 据错 误 等 原 因,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未 能 发现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 资 产 估值错 误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 积 极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影响。 第十六部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与 基 金 相 关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与 基 金 相 关 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仲 裁费 和诉讼 费; 8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账户开户 费 用 、 账户维 护 费 ; 第十九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 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 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添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20%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季度 报 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中披 露 该 投资者 的 类 别、 报 告 期 末 持有份 额 及 占比 、 报 告 期 内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第十九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九)投 资于 资 产 支持证 券 的 信息 本 基 金 投资资 产 支 持证券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产支 持 证 券总额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有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明 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总 额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17- 大 小 排 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 持 证 券明 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部分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可执 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的下一工作日起生效。 三、赎回费率的调整 1 、新华惠鑫 的赎回费率调整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 赎回费率 T<30 日 0.1% T ≥30 日 0 上述 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新华惠 鑫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 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持有期限为 20 日,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10% ,假定 T 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 1.210 元=12,100.00 元 赎回费用=12,100.00× 0.1%=12.10 元 赎回金额=12,100.00-12.10=12,087.9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00 份, 假设持有期限为 20 日 , 赎回当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1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12,087.90 元。


-18- 3 、自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生效日 (T 日)起,上述赎回费率适用于申购 新华惠鑫基金份 额的新持有人,对 T 日 前(不含 T 日)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不收取赎回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