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4 月 30 日证监许可 【2015 】801 号文注册 ,
进行募集。
基 金 管理 人保 证 《 华 宝兴 业 新机 遇 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等其他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 其长期平均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 高
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等信息
披露文件,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
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11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数据 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十、基金的投资 ............................................................................................................................. 43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4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6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57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6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八、风险揭示 ............................................................................................................................. 7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7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3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4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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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其他有
关规定及 《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编写。
本 招 募说 明书 阐 述了 华宝 兴 业新 机遇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的 投资目 标 、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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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 、基金管理 人:指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 指 《 华宝 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 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 :指 《 华宝 兴业 新机遇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9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 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 》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 法》 :指《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 、 《运作办 法》 :指《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 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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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机构投 资者:指依法可以投 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 、基金销 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 构:指 华宝兴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
赎回
25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 、登记业 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开放式基
金账户 和/ 或深圳证券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 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28 、登记结 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29 、证券登 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
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0 、开放式 基金 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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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1 、基金交 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买卖基金 等业务导致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深圳证 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即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系统
33 、基金合 同生效日:指 2015 年 6 月 11 日
34 、基金合 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 、基金募 集期:指 2015 年 6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5 日
36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40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开放时 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 《业务规 则》 :指 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
赎回实施细则 》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 (修订版) 》 及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3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5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上市交 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基金转 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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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8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
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9 、系统内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 、跨系统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 、 巨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3 、元:指 人民币元
54 、基金收 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 、基金资 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6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 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9 、固定收 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 分离交 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 、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 券 (含超短 期融资券) 、 资 产
支持证券等债券品种
60 、指定媒 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61 、不可抗 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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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金 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 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总经理: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
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构: 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的股 份,外方股东领先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持有 49% 的 股份。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 董事会成员
郑安国先生, 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发行部经理、 投资部经理、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南方证券公
司研究所总经理级副所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裁、董事长,华宝
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黄 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 TD Securities 公司 金融分
析师,Acthop 投资公司财 务总监。2003 年5 月加入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营运总
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
Lionel PAQUIN 先生,董 事,硕士。曾在法国财政部、法国兴业银行、领先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从事监察、风险管理和专户平台等业务,现任领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Alexandre Werno 先生, 董事,硕士。曾在法兴集团从事内审监察及国际业务战略风险管理
工作; 曾任法国兴业银行全球市场执行董 事、 中国业务发展负责人。2013 年5 月加 入华宝兴业基
金管理公司任总经理高级顾问 ,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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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中国
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
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团常务
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 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现任 上海谷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
伙人, 苏黎世 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区董事长。现任华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2 、监事会成 员
Anne MARION-BOUCHACOURT 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普华永道总监,杰米尼咨询金融机构业
务副总裁,索尔文国际副总裁,法兴集团人力资源高级执行副总裁兼执行委员会委员。现任法兴
集团中国区负责人,集团管理委员会委员。
欧江洪先生,监事,本科。曾任宝钢集团财务部主办、宝钢集团成本管理处主管、宝 钢集团
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 主管/ 高级秘书、 宝钢集团办公厅秘书室主任。 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贺桂先先生, 监事, 本科。 曾任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 现任华宝 兴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营运副总监。
3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郑安国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Alexandre Werno 先生, 常务副总经理, 简历同上。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部任职。2002 年加入华宝兴业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 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
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月华先生,督察长,硕士。曾在冶金工业部、国家冶金工业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单位工
作。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李栋梁先生,硕士,拥有 CFA 资格 。曾在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的研究和投资, 2010 年9 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债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6 月起 担任华宝兴业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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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0 月起兼 任华宝兴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0 月起兼 任华宝兴业新
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和华宝兴业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6 年4 月起兼任华 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5
月起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16 年 6 月起兼任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起兼任华 宝兴业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起兼 任
华宝兴业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起 兼任华宝兴业新动力一年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2 月兼任华宝 兴业新飞跃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兼任华宝 兴业新回报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
华宝兴业新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兼任华宝兴业
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昊先生, 本科。 2006 年5 月加入华宝 兴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渠道经理、 交易员、
高级交易员、 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2016 年3 月起担任华宝兴业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华宝兴业 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权益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自强先生,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高端制
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未
来主导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闫旭女士, 投资总监、 国内投资部总经理、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宝兴业智慧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戈游先生,助理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品质生
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豪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蔡目荣先生,国内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
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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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本基 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 《基金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 并 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不从事下 列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 牟 取 不 当 利 益 ;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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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 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 搭建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 标, 设置相 应的组织机构、 建 立
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 )识别风 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 ) 分析风 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
类。
(4 )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 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 量的度量手段。 定 性
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
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 处理风 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 在公司所定标准范
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
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
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 监视与 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 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 )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 会、 公司高 级管理 人
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风 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1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
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他资产分
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
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
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
员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
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或完善。
(2 )内部风 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
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 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 等。
(3 )督察长 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督
察长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
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
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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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
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报告。
(4 )监察稽 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
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
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
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
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 声明书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 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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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金 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
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10 月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939),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601939) 。
资产负债稳步增长。2016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0.96 万亿元 ,较上年增加 2.61 万亿 元,
增幅 14.25%,其中客户贷款总额 11.76 万亿元, 较上年增加 1.27 万亿元, 增幅 12.13%。负债总
额 19.37 万 亿元,较上年增加 2.47 万亿元,增幅 14.61% , 其中客户存款总额 15.40 万亿元,较
上年增加 1.73 万亿元,增 幅 12.69% 。
核 心 财 务 指 标 表 现 良 好 。 积 极 消 化 五 次 降 息 、 利 率 市 场 化 等 因 素 影 响 , 本 集 团 实 现 净 利 润
2,323.89 亿 元, 较上年增长 1.53% 。 手 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1,185.09 亿元, 在 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较
上年提升 0.83 个百分点。 平均资产回报率 1.18%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5.44%, 净利 息收益率
2.20% ,成本 收入比为 27.49%,资本充 足率 14.94%,均居同业领先水平。
2016 年, 本 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 重要奖项。 荣获 《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 《环球 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太 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 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 《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及中国
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 世界银行 1000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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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 ;在美国《 财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
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
处等 10 个职 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
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
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
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
和业 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
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
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
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 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
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 、企业年 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7 年一 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19 只 证券投资基
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
连续 11 年获 得《全球托管人》 、 《财 资》 、 《环球 金融》 “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中国 最佳次托管银
行” 、 “最佳 托管专家 ——QFII ” 等 奖项, 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
佳托管银行” 。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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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
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
格实行复核、 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
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 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
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
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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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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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
1 )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 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上交易直销e 网金系统办理本基金的 认/ 申购、
赎回、转换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www.fsfund.com。
(2 )场外代 销机构
1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客户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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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3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楼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4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电话: 400 6666 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5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6 )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 建国际中心 26 楼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68761616-8076
传真:021-68767880 客户 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7 )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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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8 )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联系人:朱先生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588876
客户电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址:jsdhzc.lhygcn.com
9 )东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电话:95330
公司网址:http://www.dwzq.com.cn
10 )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1 )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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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12 )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联系人:罗春蓉 、陈曦 、康楠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电话:400-910-1166
13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联系电话:400-888-6628
客户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4 )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16 楼至 26 楼
联系人:李颖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5 )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联系人:李楠
联系电话:021 -23219000
客户电话:95553 、400 -8888 -001 或 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6 )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联系人:陆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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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7 )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879
传真:021-20835788
客户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licaike.com
18 )华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联系电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电话:95318 、400-809-6518 (全 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19 )华宝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 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联系电话:021-20515583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电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公司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20 )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25-83389999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电话:95597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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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江海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联系人:周俊
联系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22 )深圳市 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厦 A 座7 层
联系人: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010
传真:010-83363099
客户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23 )北京肯 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联系人:赵德赛
联系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电话:4000988511
公司网址:http://kenterui.jd.com
24 )上海联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联系人:兰敏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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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25 )上海陆 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联系人:程晨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50783597
客户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26 )诺亚正 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9777
客户电话:400 -821 -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27 )平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联系人:周一涵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8 )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联系人:黄莹
联系电话:021-33388211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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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29 )申万宏 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30 )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联系人:杨蕾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1 )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联系人:董一锋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32 )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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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电话:400-800-8899 、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3 )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联系人:夏中苏
联系电话:0591-38281963
客户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4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电话:95551 、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5 )中航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电话:95335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36 )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联系人:陶涛
联系电话:400-600-0030
010-68292745
传真:010-68292941
客户电话:010-68292745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37 )中国中 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第04 层、18-21 层
联系人:张鹏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6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电话: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38 )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联系人:许梦园
联系电话:010-85156398 客户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39 )中信期 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40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侯艳红
联系电话:010-6083 6029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41 )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 东座 5 层
联系人:孙秋月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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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客户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42 )深圳众 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43 )珠海盈 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李孟军
联系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电话:020-89629099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44 )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5 )财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95336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2 、A 类基金 份额的 场内销售机构
本 基 金 场 内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
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8
3 、 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机构
(1 )直销柜 台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 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 业天地 2 号 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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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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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
六 、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801 号核 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15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5 日止, 共募集 1,438,056,502.93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4,064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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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七、 基金 合 同的 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11 日 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 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 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并终止基金
合同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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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八、 基金 份 额的 上 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62414 ) 具备上市条
件,于 2015 年 7 月1 日 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 本基金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 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
书 。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
整的, 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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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九、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以及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 场外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者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 开始日及业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自 2015 年6 月23 日起开始办 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赎回 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4
5 、 场内申购 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定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
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者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的确认及办理的时间和程序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量限制
1 、申购 金额 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e 网金、其他 场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
民币 (含申购费) 。 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
人民币 (含申购费) ,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每笔 1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购买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投资者,不受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5
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进行交易, 要受直销 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
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10 份的,在 赎回时 必须一次全部赎回。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
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100 份 的,在赎回时 必须一次全部赎回。
3 、投资者可 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
投资者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等。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 对 于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及 持 有 场 内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 申购费与赎回费
1 、申购费
(1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场外申购费率表如
下 ,场内申购费率由场内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0 万(含) 以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于 200 万,小于 500 万 0.5%
大于等于 100 万,小于 200 万 1.0%
大于等于 50 万,小于 100 万 1.2%
50 万以下 1.5%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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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费等各
项费用。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
2 、赎回费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费 率为 0.5%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场外赎回费率表如
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于 7 日,小于 30 日 0.75%
大于等于 30 日,小于 1 年 0.50%
大于等于 1 年,小于 2 年 0.25%
大于等于2 年 0
注:此处一年按 365 天 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投资者的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收
取的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 30 日但少 于 3 个月的 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75%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其余 用 于 支 付登 记 结 算 费和 其 他 必 要的 手 续 费 。对 于 收 取 的持 续 持 有期长于
等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 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此处 1 个月按 30 天 计算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30 日 0.5%
大于等于 30 日 1%
对 C 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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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5 、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场外、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 固 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场内 申购份额的计算先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 按截尾法 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 对应的 剩余金额由场内销售机构 返还投资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 假定 T 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 元, 某 投资者当日投资 10 万元 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对
应的 申购费率为 1.5%,该 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86=90,720.23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通 过场外 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 元, 可得
到 90,720.23 份基金份额 。
例: 假定 T 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 元, 某 投资者当日投资 10 万元 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对
应的 申购费率为 1.5%,该 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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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86=90,720 份
返还给投资者的剩余金额=0.25 元
即: 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通 过场外 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 元, 可得
到 90,720 份 基金份额 ,剩余 0.25 元 返还投资者。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场外、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 。赎回金额为赎回总 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 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 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 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者 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 额,持有时间为 一 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2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2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 000×1.152=11,520 元
赎回费用=11,52 0×0.25%=28.80 元
赎回金额=11,520-28.80=11,491.20 元
即:投资者 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 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152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91.20 元。
例: 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 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 000×1.150=11,500 元
赎回费用=11,50 0×0.5%=57.50 元
赎回金额=11,500-57.50=11,442.50 元
即:投资者 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42.50 元。
3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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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
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 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登记机构可以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
调整 实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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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
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1 )巨额赎 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者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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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2 )巨额赎 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办理。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 , 同时在 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发生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 理
人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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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系统内转 托管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基金份 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或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 托管
(1 ) 跨系统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跨系统 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办理。
(3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4 )处于募 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者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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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金 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通过 大类资产间的灵活配置和多样的投资策略, 追求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固定收益品种和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大额
存单等) 、 股指期货、 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 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宏观策略研究,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国家财政政
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因素,对相关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
踪,决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股票选择策略,将“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股票精
选策略相结合,根据对宏观经济和市场风 险特征变化的判断,进行投资组合的动态优化,实现基
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1 )行业配 置
各个行业由于所处的商业周期不同,面临的上下游市场环境也各不相同,因此不同行业表现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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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并非完全同步。本基金将综合考虑经济周期、国家政策、社会经济结构、行业特性以及市场短
期事件等方面因素,在不同行业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2 )个股选 择
本基金将主要以“自下而上”的精选策略,精选个股,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进行个股投资
时,主要通过深入分析企业的基本面和发展前景,并以定量的指标为参考,精选优质公司。优质
公司需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公司 所处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产品具有竞争优势、公司
治理健全规范、 公司具有较强的营销能力、 公司具有垄断优势或资源的稀缺性、 有正面事件驱动。
本基金的定量分析方法主要包括分析相关的财务指标和市场指标, 选择 财务健康、 成 长性好、
估值合理的股票。具体分析的指标为:
1 )成长指标 :预测未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复合增长率等;
2 )盈利指标 :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3 )价值指标 :PE、PB、PEG 、PS 等。
3 、固定收益 类投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率投资工具, 以有效利用基
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首先,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率变
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
其次, 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与调整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 需综合评价个券收益率、 波动性、
到期期限、 票息、 赋税条件、 流动性、 信用等级以及债券持有人结构等决定债券价值的影响因素。
同时,本基金将运用系统化的定量分析技术和严格的投资管理制度等方法管理风险,通过久期、
平均信用等级、个券集中度等指标,将组合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积
极投资策 略的实施,追求组合较高的回报。主要运用的策略有:
(1 )利率预 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结合基金未来现金流的分
析,确定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相反,如果预测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赚取利率下降
带来的超额回报。
(2 )估值策 略
通过比较债券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而做出投资决策。当内在价值高于市场价格时,买入债
券;当内在价值低于市场价格时,卖出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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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利差策 略
基于不同债券市场板块间利差而在组合中分配资产的方法。收益率利差包括信用利差、可提
前赎回和不可提前赎回证券之间的利差等表现形式。信用利差存在于不同债券市场,如国债和企
业债利差、国债与金融债利差、金融债和企业债利差等;可提前赎回和不可提前赎回证券之间的
利差形成的原因是基于利率预期的变动。
(4 )互换策 略
为加强对投资组合的管理,在卖出组合中部分债券的同时买入相似债券。该策略可以用来达
到提高当期收益率或到期收益率、提高组合质量、减少税收等目的。
(5 )信用分 析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债券发行人 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
务状况、 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
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
4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主动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 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力争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5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依据法律法规并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市场
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主要的投资策略有:
(1 )Alpha 套利
利用多因子模型和事件驱动模型等, 精选预期未来相对股指期货标的指数有超额收益的个股,
结合行业配置模型,构建投资组合,利用股指期货完全对冲,获取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2 )期现套 利
股指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的基差会随着市场环境变化而波动,当基差上升到一定程度以
后,可以做空股指期货,做多现货,待基差收窄后平仓。
(3 )跨期套 利
在正向市场(Contango )里,远期升水,可以买入近月合约,卖出远月合约;在反向市场
(Backwardation ) 里, 远期贴水, 可以卖出近月合约, 买入远月合约。 另外股指期货不同合约 之
间的价差因市场环境、 投资者预期、 成分股分红等的影响而波动, 当价差扩大到不合理的区间时,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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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开仓买入低估的合约、卖出高估的合约,待价差收窄后平仓,获取价差收窄部分收益。
6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7 、其他金融 工具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监管机构的规
定及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制定与本基金相适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
(四) 投资管理
1 、决策依据
本基金主要依据下列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 )国内外 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2 )国家货 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3 )市场资 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
(4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
2 、投资决策 流程
(1 )投资决 策机制
公司的投资决策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由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
员会的授权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工作。投资总监负责监督管理基金日常投资活动。公司投资决策机
制为分级授权机制,即:
第一级,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组合配置提案和重点投资;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频率每月不少于一
次)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
第二级,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确定投资组合配置提案。
研究部、投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会议频率双周一次或更多)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研究、交流投资信息,探讨、解决投资业务的有关问题。双周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就研究部提交
的全市场模拟组合与配置、宏观及行业策略,以及研究员提交的各行业模拟组合、三级股票池、
重点投资品种等进行充分讨论。 基金 经理根据联席会议的成果及自身判断确定投资组合配置提案。
第三级,基金经理。在各自的权限内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
(2 )投资流 程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 和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就基金重大战略 、资产配置 做出决策。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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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部负 责投资研究和分析
宏观研究人员通过研究其他 证券公司 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报告,通过走访政府决策部门和研究
部门,研究经济形势、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区域政策、产业政策等)、重大 技术服
务创新 等,撰写宏观研究报告,就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比例提出建议。
行业研究人员考察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竞争力、经营能力和公司治理结构等,预测上市公司
未来 2 -3 年 的经营情况, 选择 重点上市公司进行调研, 撰写行业和子行业研究报告及上市公司调
研报告,对个股买卖提出具体建议。
3 )基金经理 小组负责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 ,提出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建议, 同时结合股票
排序和 研究员的报告,形成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并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具体
实施投资计划。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总经理审核的投资组合方案后, 基金经 理向交易 部下达具体的投资指令,
交易员根据投资决定书执行指令。
4 )绩效评估
主要包括四项核心功能:风格检验、风险评估、投资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由 绩效评
估 人员利用相关工具评估。
5 )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内控制度的制定,并检
查执行情况。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1 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 1 年期人民币定期存
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以实现绝对收益作为投资目标,力争在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的投资限定之下,追求资
产长期稳定增值。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定息产品,而 1 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
后)+3% 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追求的预期收益水平相符。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
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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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是混合型基金, 其 长期平均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 高于债券 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七)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本基金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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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4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本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
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基金 ,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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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和债权人权利 ,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九) 经基金管理人公告有关规则及事项, 本基金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 融券。
( 十) 基金的 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24,238,528.35 16.48
其中:股票
124,238,528.35 16.4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87,660,758.10 77.97
其中:债券
587,660,758.10 77.9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4,109,787.22 4.53
8 其他资产
7,652,311.13 1.02
9 合计
753,661,384.80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1
(1 )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7,313,155.08 2.57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13,322,655.36 1.97
E 建筑业 25,029.52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74,088.00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31,314.89 0.0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73,463,695.50 10.89
K 房地产业 5,540,000.00 0.8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368,590.00 2.1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4,238,528.35 18.41
(2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001 平安银行 2,650,000 24,300,500.00 3.60
2 601398 工商银行 4,490,000 21,731,600.00 3.22
3 000858 五粮液 386,000 16,598,000.00 2.46
4 601288 农业银行 4,895,000 16,349,300.00 2.42
5 000069 华侨城 A 1,968,300 14,368,590.00 2.13
6 600900 长江电力 1,003,968 13,322,655.36 1.97
7 601988 中国银行 2,995,215 11,082,295.50 1.64
8 000402 金融街 500,000 5,540,000.00 0.82
9 603833 欧派集团 2,329 223,560.71 0.03
10 601228 广州港 32,911 131,314.89 0.02
4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2
1 国家债券 3,497,000.00 0.5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9,735,000.00 7.3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0,042,000.00 5.93
4 企业债券 33,015,758.10 4.8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09,522,000.00 45.87
6 中期票据 119,125,000.00 17.66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078,000.00 0.60
8 同业存单 68,688,000.00 10.18
9 其他 - -
10 合计 587,660,758.10 87.10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11698387
16 锡产业
SCP005
500,000 50,035,000.00 7.42
2 011698404
16 佛公用
SCP008
500,000 50,015,000.00 7.41
3 011698927
16 中航机电
SCP004
500,000 49,895,000.00 7.39
4 041656027
16 大宁资产
CP001
500,000 49,815,000.00 7.38
5 041653066
16 首机场股
CP001
500,000 49,750,000.00 7.37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3
(1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 ) 基金管 理人没有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无证券投资决策程序需特别说明。
(2 )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6,803.0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79,943.1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445,465.07
5 应收申购款 99.8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652,311.13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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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
十 一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31 日 ,所列数据未经审计。
1 、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华宝新机遇混合 A :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06/11-2015/12/31 2.89% 0.14% 2.67% 0.01% 0.22% 0.13%
2016/01/01-2016/12/31 3.99% 0.00% 4.39% 0.01% -0.40% -0.01%
2017/01/01-2017/03/31 1.51% 0.07% 1.11% 0.01% 0.40% 0.06%
2015/06/11-2017/03/31 8.62% 0.10% 8.29% 0.01% 0.33% 0.09%
华宝新机遇混合 C :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8/04-2016/12/31 1.09% 0.06% 1.85% 0.01% -0.76% 0.05%
2017/01/01-2017/03/31 1.49% 0.07% 1.11% 0.01% 0.38% 0.06%
2016/08/04-2017/03/31 2.59% 0.07% 2.96% 0.01% -0.37% 0.06%
2 、 自基金合 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 :
(2015 年 6 月 1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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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
注:1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截至 2015 年12 月11 日, 本基 金已达到合同规定的资产配置比例。
2 、华宝兴业 新机遇 C 成 立于 2016 年8 月4 日,上 图累计净值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历史走势对比图的数据的计算起始日期为 2016 年8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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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
十二 、基 金 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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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
十三 、基 金 资产 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合约、 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的除资产支持证券外的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3 ) 交易所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固定收益品种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4 、 股指期货 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8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5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四位以内( 含第四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
者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 担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9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0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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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
十四 、基 金 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 场 外份额的 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仅能为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场外份额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场外份额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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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
十五 、基 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 费 ;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基金的 上市 及年费;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 于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
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3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或 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 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基金
资产净值的 0.10% 年 费率 计提。
上述“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 -11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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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
十六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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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 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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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 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 基金合同》 生 效公告。
4 、上市交易 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
工作日,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6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7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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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 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 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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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 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基金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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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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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风 险 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 、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
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 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影响。
2 、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不断变化的申购和赎
回,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趋势,本基金也要进行股
票买卖。然而,市场的流动性是变化的,不同时间段、不同的股票,其流动性都各不相同。一般
来说,股市上涨期,市场流动性较高;股市下跌 期,市场流动性低;大盘蓝筹股流动性高,小盘
垃圾股流动性较低。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股票,或者必须付出
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股票,这样,就在两个方 面产生了风险:
当发生巨额申购时, 本基 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股票, 使得本基 金的持仓比例被动地发生变化,
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本基金的最终投资业绩;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回,必须以较高的代
价卖出股票,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3 、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
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
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 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 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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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杠杆风 险: 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 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
波动。
(2 ) 基差风 险: 在利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系统风险时, 基金资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
的指数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操作时,基
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3 ) 股指期 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头寸需要进行展期操作, 平仓持
有的股指期货合约,换成其它月份股指期货合约,当股指期货市场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时,
将会导致展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交易成本增加,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4 ) 期货盯 市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 保证金账户实
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资金管理要求高。当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如
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 能给基金资产带来超出预期的损失。
(5 ) 到期日风险: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 本基金的账户如仍持有未平仓合约, 交易所将按照
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6 )对手方 风险:资产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
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7 ) 连带风险: 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
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 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
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8 ) 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的变化、 中金所交 易规则的
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资产必须承
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4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
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
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信用等级的
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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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6 、操作或技 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 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7 、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 、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2 、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其他销售 机构销售, 但是, 基金并
不是销 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 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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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在决议生效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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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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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 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 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 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
易过 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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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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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 还基
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8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 以上;
12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
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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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 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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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 上(含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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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
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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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 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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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面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上述第3 ) 项 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 亦
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
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
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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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 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5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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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
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 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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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方可执行 ,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在决议生效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2 、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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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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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 球金融中心58 楼上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成立时间 :2003年3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3]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 (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 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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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
进行监督。 《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固定收益品种和货币市 场工具 (包括国债、 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银行存款、 大额存 单
等) 、股指期 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 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 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5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6 )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7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8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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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10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4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3 )本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4 ) 本基金 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 托管人、 期货 公司三方一同就股指期货开 户、
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协商。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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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3 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
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
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
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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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
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 并确 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 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金管 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
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
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
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
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 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 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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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6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 善情况。
3 )有关比例 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 情况。
(6 )相关法 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 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10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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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托 管人按 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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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专户”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
支付。
4 、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金托管人从本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若因基金银 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基金托
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证券账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因本基金银行存款余额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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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
用。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
关账户。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 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
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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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
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交 易 日 闭
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 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
出 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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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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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者 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华宝兴业基金账户的销售 机构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 、邮编和电子邮箱地址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月度结束后的3 个 工作日内, 向 已经定制了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我公
司客服电话400-700-5588 (免长途话费) 、021-38924558 ,按 “0 ”转人工 服务,提供姓名、开户
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3 、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以说明或电子形式向投资人寄送基金其他信息资料。
(二) 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场外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 场外份额的 红利再投资于本
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 除息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
费用。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 、定义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投资者在办理本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
2 、办理时间
本业务申请受理时间为开放式基金法定开放日9 :30 -15:00。
3 、办理场所
目前, 本公司直销e 网金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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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数
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投顾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新浪仓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已开通本基金的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公司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时,将另行公告。
4 、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就申请开办本业务约定每月固定扣款(申购)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应遵
循代销机构的规定。投资人在本公司直销 e 网 金申请办理本业务的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
币 100 元( 含申购费) 。
(四)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五) 在线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利 用 基 金管理 人 的 网站 (www.fsfund.com ) 为基金投资者 提供 网 上 查询、 网 上 资
讯服务。
(六)资讯服务
1 、 投资者 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份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5588,021-38924558 ,该 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直销柜台 电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50988055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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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 、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 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
该销 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请
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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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其 他应 披 露事 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指定媒介刊登的公告如下: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2017/06/09
关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增财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5/15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 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金额、 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赎回后最低保有份额及基
金转换份额限制的公告
2017/04/24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1 季度 报告
2017/03/28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度报告(摘要)
2017/03/17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7/02/23 关于开通华宝兴业网上交易赎回转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7/02/15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恢复 大额申购(含定投)业务
及 C 类基金 份额恢复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7/01/19 关于开通华宝兴业网上直销赎回 T+0 转申购业务 的公告
2017/01/19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016/12/22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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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 招 募说 明 书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
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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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 备 查文 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 投资者查阅。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 华 宝 兴 业 新 机 遇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募集注册的文
件
(二) 《 华宝 兴业新机遇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三) 《 华宝 兴业新机遇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 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者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
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