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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信用(165311)

建信信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 一七年七 月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 年 4 月 6 日证 监许可[2011]493 号
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 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 决策前, 请仔细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书 》 及 《 基金 合 同 》 ,了 解 本 基 金的 风 险 收 益特 征 , 并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15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 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 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募集 .................................................................................................................. 35 第七部分 基 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 40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2 第九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5 第十部分 基 金的投资 ..................................................................................................................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8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8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8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9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9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件 ................................................................................................ 10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04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5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2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一部分 前 言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 明 书 ” ) 依据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 金法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和其 他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以 及 《 建信 信 用 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 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建 信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接 受 , 并 按照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 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合同: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该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 招募说明书: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更新; 4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建 信 信 用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5、发售公告: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6 、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 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9 、 《 基 金 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立法机关对其 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 《运作办法》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11 、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13、元:指人民币元; 14、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基金管理人: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6、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18、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结算、 基金销售业 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9、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 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 其它组织; 2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 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4、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25、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 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26、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封闭期: 指根据基金合同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 本基金采取封闭 式运作的期间。 在此期间, 基金份额保持不变, 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 赎回本基金; 29、 开放期: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方式后的存续 期间;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32、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3 、 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含封闭期) ,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的行为; 34 、 赎回:指基金存续期内(不含封闭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 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35、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 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份额 (基金转出申请 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 36、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 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37、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38、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39、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40、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41、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42、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3、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44、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5、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日期; 46、T +n 日:指 T 日起(不包括 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股息、 债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 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缴存的保证 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53、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 因素, 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和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54、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 55、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建 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 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批准 设立。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 ; 美 国信安金 融服务公司,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 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 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 并向股东会汇报。 公司董事会 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行使 《公 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 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 由 6 名监事组成, 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 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 董事长, 高级经济师,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中国建设银行 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983 年毕业于辽宁财经学院基 建 财务与信用专业, 获学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 零售业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务部副总经理, 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营业部主要负责人、 总经理, 个人银行 业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06 年 5 月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 行长,2011 年 3 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 务总监,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 董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兼建信资本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 得长江商学院 EMBA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筹资部、 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曹 伟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 总经理、 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朝阳 支行行长、 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 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 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 商管理学硕士。 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 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 业务发展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 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西 亚) 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 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 宏利资产 管理公司 (台 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区域副总裁。1981 年毕业于 美国阿而比学院。 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 加拿大丰业银行资本 市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库, 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 获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电力财务 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 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 部副经理 (主 持 工 作 ) 、中 国 华 电 集团 公 司 改 制重 组 办 公 室副 处 长 、 体制 改 革 处 处长 、 政 策 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 独立董事, 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 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新 华 资 产 管 理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 独立董事, 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 行政员, 中银保 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 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 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 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 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 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 监事会主席。 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 获博士研 究生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 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 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 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 高级副经理; 行长 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 秘书、 高 级经理; 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理;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 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 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 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 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 监事, 高级会计师,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 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 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 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 副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 中国华电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 理。





严冰女士, 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 经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2003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 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 理, 英 国 特许 公 认 会 计师 公 会 (ACCA )资深会员。1997 年 毕 业 于中 国 人 民 大 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 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 高级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安晔先生, 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 银 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 理、 代处长,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信息技术 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 审计部科员、 副主任科员、 团委主任科员、 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行长 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 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 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 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 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 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 副总裁, 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 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 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 从 事 基 金 销售 管 理 工 作, 历 任 市 场营 销 部 副 总监 ( 主 持 工作 ) 、 总 监、 公 司 首 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 副总裁, 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 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 构部、 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 历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员、 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 担任董事会秘书, 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 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 副总裁, 硕士。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 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 副主任科员、 业务经理、 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 副总监、 总监、 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硕士。2002 年 7 月 进入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工作, 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任主任科员。2005 年 9 月进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债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 理、 资深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2007 年 11 月 1 日至 2012 年 2 月 17 日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09 年 6 月 2 日起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 16 日起任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 4 日起任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6 月 8 日起任建信安心保本 七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16 日起任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 25 日起任建信瑞福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峰先生,硕士。曾任清华紫光股份公司财务会计,2007 年 4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会计业务经理、风控高级经理,2012 年 9 月 至 2015 年 6 月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员、交易主管,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银华基金管理公司询价研究主管,2016 年 6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基金经理助理,2017 年 5 月 15 日起任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基金和建信稳定鑫 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 则 为 基 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 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 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 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 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 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 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 合法性、 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另外, 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 的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检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 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 制度。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 的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 一 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 通银行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6 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 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3 位, 较上年上升 4 位; 根据 2016 年美国 《财富》 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 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3 位,较上年上升 37 位。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7337.11 亿元。 2017 年一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 193.23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 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 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以及经济师、 会计 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 理, 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 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 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 长。牛先生 1983 年 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 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 学 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本 行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 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 执行董事、 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 行长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 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 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副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 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 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 硕 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88 只。 此外, 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 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 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部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 险的梳理、 评估、 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 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 控 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 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 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 构 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 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 管 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 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 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 运 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 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 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 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 目开发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部保密工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 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做到业务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 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 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 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 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行 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 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 近 一 年 内 交 通 银 行 及 其 负 责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 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 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定期 投资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 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 址:www.ccbfund.cn。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琦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4008888111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网址:www.newone.com.cn


(1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8)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1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6)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 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2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 -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2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5548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网址:www.citicssd.com


(3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32)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3)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5)兴业银行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邮编:350003 )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86-591-87839338





网址:http://www.cib.com.cn/cn/index.html


(36)天风证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电话:027-87107535


网址:http://www.tfzq.com


(37)广州证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38)深圳众禄金融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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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2)和讯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4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4)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4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46)上海汇付金融 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4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49)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50)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51)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5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3)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5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热线:4000-466-788


(5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56)上海常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5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5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59)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36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热线: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6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61)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62)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A 座 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63)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400-817-5666010-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 网站查询)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联系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 基 金 由 基金 管 理 人 依照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 《 销 售办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4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1]493 号文 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以后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 。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首次募集份额目标的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 30 亿份 (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 ) , 募集 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场所和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投资人可通过 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 称 “中国结算” ) 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以下简称 “场内系统” ) 持有 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中 国 结 算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TA 系统”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 但 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其中, 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 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 本基金自 2011 年 5 月 16 日至 2011 年 6 月 10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 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 (一) 条 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 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 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生效。 九、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1 年 5 月 16 日至 2011 年 6 月 10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数量限制


(1)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前, 需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 申 请不得撤销。


(4)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 超过 1,000 份的必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 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 99,999,000 份。


(5 )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 低 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 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6)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不受限制。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有。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 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十一、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份额或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募集期投资人可 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 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S ) 认购费率 S<100 万份 0.6% 100 万份≤S<500 万份 0.4% S ≥500 万份 1000 元/ 笔 2、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 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十二、认购金额或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6%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 ×10,000 ×(1+0.6% )=10,060 元 认购费用=1.00 ×10,000 ×0.6%=60 元 净认购金额=1.00 ×10,000=1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50 份 即:投资人认购 1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 10,060 元,若募集 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 5 份, 其余 0.50 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 10,005 份。 2、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10,000 元,认购费率为 0.6% ,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 5.50 元,如果其场外认购,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 元 认购净金额=10,000/ (1+0.6%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额=(10,000 -59.64+5.50)/1.00 =9,945.86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如 果 选 择 场 外 认 购 , 可 得 到 9,945.86 份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 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仅 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 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和认购的份额。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 人通常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有。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至 2011 年 6 月 10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760,987,511.71 元, 本 次 募 集 所 有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268,660.55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8,89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 值人民币 1.00 元 计 算 , 募 集 期 募 集 资 金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761,256,172.26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第七部分 基 金 备案 和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 本基金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募集期内, 本基金具备上述条 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 起 10 日 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 生 效; 2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 本 基金 合同已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生效。 3 、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 人 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有 证 券 投 资基 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 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 未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 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 认购款项, 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 果 本 基 金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依 据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 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 基 金 获 准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上 市 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 基 金 上 市 后 , 登 记 在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场 内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中国结算 TA 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照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等 有 关 规 定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 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 基 金 的 停 复 牌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 ;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上 市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 停 上 市 情 形 消 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出 恢 复 上 市 申 请 ,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核 准 后 , 可 恢 复 本 基 金 上 市 ,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一种或多种情形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 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 生 终 止 上 市 情 形 时 ,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其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终 止 本 基 金 的 上 市 ,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终 止上市公告。 十、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结 算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新 功 能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一、基金份额类别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各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二、申购与赎回的期间和开始时间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9 月 9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满 三 年 以 后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例: 假设本 基金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基金合同生效, 则 2011 年 3 月 31 日至 2014 年 3 月 30 日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 份 额 , 但 可 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转 让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可从 2014 年 3 月 31 日(如该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个工作日)开始进 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 资 人 可 以 使 用 基 金 账 户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柜 台 系 统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投 资 人 也 可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及其网上交易平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联系人:郭雅莉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联系电话:010-66228800 ,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 网站:www.ccbfund.cn 2、场外代销机构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及 相 关 业 务 的 场 外 代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场内代销机构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及 相 关 业 务 的 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的 , 投 资 人 可 以 以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交 易 等 形 式 进 行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详 见销售机构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后,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投 资 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外。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提 前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价格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的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交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4 、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处 理 时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 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 金 投 资 人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收 到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 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 购 时 ,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无 效 。 若 申 购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赎 回 时 , 当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指 示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有关规定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 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 通过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 民 币 , 代 销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每 个 基 金 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 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 数 金额。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以 上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 最 迟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和赎回价格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场内申购和 场外申购执行 统一收费标准。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 申 购 费 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3、赎回费率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标准如 下: 1)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N)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7 天 1.5% 7 天≤持有期<30 天 0.75% 30 天≤持有期<6 个月 0.5% 6 个月≤持有期<1 年 0.1% 1 年≤持有期<2 年 0.05% 持有期≥2 年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365 天。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并 按 照 持 有 期 限 的 不 同 将 赎 回 费 按 照 不 同 比 例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用 的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将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天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 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或 者 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场内赎回费率: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1% 。 (2) 本基金 C 类收费模式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标准如 下: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C 类赎回费率 N<30 天 0.5% N≥30 天 0 注: 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 年指365 天。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并 按 照 持 有 期 限 的 不 同 将 赎 回 费 按 照 不 同 比 例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用 的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将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或 者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4 、 本 基金的 A 类 基金 份 额 在申购 时 收 取申购 费 , 赎回时 根 据 持有 期 限 收 取 赎回费 ;C 类基 金 份 额从该 类 别 基金 资 产 中 计提销 售 服 务费, 不 收 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促 销 活 动 范 围 内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调 低 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采 用 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0.8%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 额 对 应 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 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47,241 份,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7,241 ×1.05=49,603.05 元 退款金额=50,000-49,603.05-396.83=0.12 元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47,241 份,退款 0.12 元。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3、赎回净额的计算 场 内 赎 回 和 场 外 赎 回 计 算 方 法 相 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本 基 金 时 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赎 回 净 额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1%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11.48=11468.52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T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T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小 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 +1 日为投资人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 +1 日为投资人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 额 赎 回 是 指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 本 基 金 中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 基 金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及 转 出 申 请 有 困 难 , 或 认 为 为 实 现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 转 出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及 转 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及 转 出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或 转 出 申 请 量 占 当 日 该 基 金 赎 回 及 转 出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单 个 账 户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或 转 出 份 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 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申 请 不 享 有 赎 回 和 转 出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等 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连续发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1 ) 、 (2 ) 、 (3 ) 、 (4 ) 项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 款 项;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公告。 已 经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付 , 应 当 按 单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其 余 部 分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于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基金管理人将为投资人 办 理 基 金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业 务 规 则 及 转 换 费 率 届 时 在 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 2 天至少在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是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在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可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服 务 , 具 体 实 施 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 , 包 括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以 及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认 可 的 其 它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合 格 的 个 人 投 资 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 ) “ 继 承 ”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承人继承。 (2 ) “ 捐 赠 ”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关 依 据 生 效 的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执 行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组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可 以 办 理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情 形 , 以 其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为 准。 2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 十六、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销 售 业 务 的 , 应 与 代 销 机 构 签 订 代 销 协 议 ,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之 间 在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销 售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基金份额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场 内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或 交 易 单 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场外 TA 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基 金 赎 回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管。


(3) 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场内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的会员单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 体 办 理 方 法 参 照 《 业 务 规 则 》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场 内系统和中国结算 TA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 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 保 持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和 严 格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获 得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票据、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转换 债券、 分 离 型 可 转 换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定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股票) 、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但 可以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 在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 资产的 80% ,投资 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在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 资产的 80% ,投资 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金融债 (不含政策性金融债) 、 企业债券、 公 司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分 离 型 可 转 换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除 国 债 和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之 外 的 、 非 国 家 信 用 担 保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三、投资理念 在 专 业 分 工 的 基 础 上 , 综 合 发 挥 团 队 投 资 研 究 优 势 , 基 于 利 率 和 信 用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的 专 业 化 分 析 , 充 分 挖 掘 信 用 市 场 的 投 资 机 会 , 优 化 组 合 管 理 , 创 造 超 额 收益。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强 调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 为 此 , 本 基 金 选 取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收 益 率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推出的债券指数,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 理 业 绩 评 估 的 有 效 工 具 。 该 指 数 为 掌 握 我 国 债 券 市 场 价 格 总 水 平 、 波 动 幅 度 和 变 动 趋 势 , 测 算 债 券 投 资 回 报 率 水 平 , 判 断 债 券 供 求 动 向 提 供 了 很 好 的依据。因此,本基金选择中国债券总指数 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 如 果 今 后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 取 自 上 而 下 的 方 法 确 定 投 资 组 合 久 期 , 结 合 自 下 而 上 的 个 券 选 择 方 法 构 建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 同 时 , 在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所 提 供 的 稳 健 收益基 础 上 , 适 当 参 与 新 股 发 行 申 购 及 增 发 新 股 申 购 ,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增 加 收 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 通过 “自上而下” 的 定 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 形 成 对 不 同 大 类 资 产 市 场 的 预 测 和 判 断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确 定 债 券 类 资 产 、 权 益 类 资 产 和 现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 并 随 着 各 类 证 券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相 对 变 化 , 动 态 调 整 大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 以 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二)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 基 金 在 综 合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等因素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久 期 管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理 、 期 限 管 理 、 类 属 管 理 和 风 险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具体来说, 在债 券 组 合 的 构 造 和 调 整 上 ,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理 、 期 限 配 置 策 略 、 信用 债配置管理、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 图 1


债券投 资组合策略 (1)久期管理 本 基 金 建 立 了 债 券 分 析 框 架 和 量 化 模 型 , 预 测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 确 定 投 资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 基 金 将 债 券 市 场 视 为 金 融 市 场 整 体 的 一 个 有 机 部 分 , 通 过 “ 自上而 下 ”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财 政 与 货 币 政 策 以 及 债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主 动 判 断 利 率 和 收 益 率 曲 线 可 能 移 动 的 方 向 和 方 式 , 并 据 此 确 定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组 合 的 平 均 久 期 。 当 预 测 利 率 和 收 益 率 水 平 上 升 时 , 建 立 较 短 平 均 久 期 或 缩 短 现 有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组 合 的 平 均 久 期 ; 当 预 测 利 率 和 收 益 率 水 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 久期或增加现有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本 基 金 建 立 的 分 析 框 架 包 括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和 货 币 金 融 指 标 , 分 析 金 融 市场中各种关联因素的变化, 从而判断债券市场趋势。 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CPI/PPI 、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 应量 M1/2 、 新增贷款、 新增存款、 超额准备金率。 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 融指标将决定央行货币政策, 央行货币政策通过调整利率、 存款准备金率、 公 开 市 场 操 作 、 窗 口 指 导 等 方 式 , 引 导 市 场 利 率 变 动 ; 同 时 , 央 行 货 币 政 策 对 金 融 机 构 的 资 金 流 也 将 带 来 明 显 影 响 , 从 而 引 起 债 券 需 求 变 动 。 本 基 期限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套利策略 债券投资组合 久期管理 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市场资金供求 ?? 市场环境分析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金在对 市 场 利 率 变 动 和 债 券 需 求 变 动 进 行 充 分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选 择 建 立 和 调整最优久期固定收益资产组合。 (2)期限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 组合中的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主 要 根 据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变 化 进 行 合 理 配 置 。 本 基 金 在 确 定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组 合 平 均 久 期 的 基 础 上 , 将 结 合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预 测 , 适 时 采 用 跟 踪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骑 乘 策 略 或 者 基 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 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信用债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 产 在 不同类属债券资产 间 的 配 置 策 略 主要依靠 信 用 利 差 管 理 和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来 实 现 。 在 信 用 利 差 管 理 策 略 方 面 , 本 基 金 一 方 面 分 析 经 济 周 期 和 相 关 市 场 变 化 对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影 响 , 另 一 方 面 分 析 信 用 债 市 场 容 量 、 结 构 、 流 动 性 等 变 化 趋 势 对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影 响 , 最 后 综 合 各 种 因 素 , 分 析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整 体 及 各 类 型 信 用 债 信 用 利 差 走 势 , 确 定 各 类 债 券 的投资比例。 同 时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 分 析 公 司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等 信 用 债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行 业 景 气 度 、 市 场 地 位 , 并 结 合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 债 务 水 平 、 管 理 能 力 等 因 素 , 评 价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 债 券 的信用级别,对各类信用债券的 信用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4)套利策略 在 市 场 低 效 或 无 效 状 况 下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市 场 实 际 情 况 , 积 极 运 用 各 类 套 利 方 法 对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管 理 与 调 整 , 捕 捉 交 易 机 会 , 以 获取超额收益。 A. 回购套利 本 基 金 将 适 时 运 用 多 种 回 购 交 易 套 利 策 略 以 增 强 静 态 组 合 的 收 益 率 , 比 如 运 用 回 购 与 现 券 的 套 利 、 不 同 回 购 期 限 之 间 的 套 利 进 行 相 对 低 风 险 套 利操作等,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B. 跨市场套利 跨 市 场 套 利 是 指 利 用 同 一 只 债 券 类 投 资 工 具 在 不 同 市 场 ( 主 要 是 银 行 间 市 场 与 交 易 所 市 场 ) 的 交 易 价 格 差 进 行 套 利 , 从 而 提 高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组 合的投资收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三)个券选择策略 在 个 券 选 择 上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运 用 利 率 预 期 、 收 益 率 曲 线 估 值 、 信 用 风险分析、 隐含期权价值评估、 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2、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债券; 3、 资信状况良好、 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的 债券; 4、在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高债息的债券; 5、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运用收益率曲线 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6、 公司基本面良好, 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 转股溢价率和 投资 溢价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7、 在合理估值模型下, 预期能获得较高风险-收益补偿且流动性较好 的资产支持证券。 (四)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理 论 价 值 应 当 等 于 作 为 普 通 债 券 的 基 础 价 值 加 上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内 含 期 权 价 值 , 是 一 种 既 具 有 债 性 , 又 具 有 股 性 的 混 合 债 券 产 品,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全 方 位 考 察 该 类 债 券 股 性 、 债 性 、 摊 薄 率 、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 选 择 公 司 基 本 素 质 优 良 、 对 应 的 基 础 证 券 具有 较 高 上 涨 潜 力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并 采 用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等 数 量 化 估 值 工 具 评 定 其 投 资 价 值 , 以合 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同 时 , 由 于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可 以 按 照 协 议 价 格 转 换 为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因 此 在 日 常 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出 现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市 场 与 股 票 市 场 之 间 的 套 利 机 会 。 本 基 金 在 日 常 交 易 过 程 中 , 将 密 切 关 注 可 转 换 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地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五)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 等 在 内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定 价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包 括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等 。 本 基 金 将 深 入 分 析 上 述 基 本 面因素,并 辅 助 采 用 数 量 化 定 价 模 型 , 评 估 其 内 在 价 值 , 以 合 理 价 格 买 入 并持有。 (六)新股申购策略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分 析 新 股 ( 首 次 发 行 股 票 及 增 发 新 股 ) 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因 素 , 根 据 股 票 市 场 整 体 定 价 水 平 , 估 计 新 股 上 市 交 易 的 合 理 价 格 , 同 时 参 考 一 级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 制 定 相 应 的 新 股 申 购 策 略 。 本 基 金 对 于 通 过 参 与 新 股 认 购 所 获 得 的 股 票 , 将 根 据 其 市 场 价 格 相 对 于 其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七)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权 证 投 资 以 权 证 的 市 场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配 以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以 主 动 式 的 科 学 投 资 管 理 为 手 段 , 充 分 考 虑 权 证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以 选 择 权 证 的 卖 出 时 机 , 追 求 稳 定 的 当 期收益。 六、投资管理体制及流程 1、投资管理体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管 理 部 、 研 究 部 、 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基金合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确 定 公 司 所 管 理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权 限 设 置 和 投 资 原 则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风 险 控 制 , 审 批 重 大 投 资 事 项 ; 监 督 并 考 核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及 基 金 经 理 根 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构建投资组合、 并负责组 织实施、 追踪和调整, 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 并 负 责 构 建 和 维 护 股 票 池 。 交 易 部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交 易 指 令 , 进 行 基 金 资 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投资流程 (1)投资分析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和 投 资 部 门 广 泛 地 参 考 和 利 用 外 部 的 研 究 成 果 ,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货 币 和 财 政 政 策 , 对 资 金 利 率 走 势 及 信 用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险 进 行 监 测 , 并 建 立 相 关 研 究 模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部 门 撰 写 宏 观 策 略 报告、利率监测报告及债券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和 投 资 部 门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举 行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 讨 论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利 率 走 势 、 债 发 行 人 信 用 级 别 变 化 等 相 关 问 题 , 作 为 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确 定 基 金 的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范 围 , 审 批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对 象 、 投 资 结 构 、 持 仓 比 例 范 围 等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并 结 合 研 究 人 员 提 供 的 投 资 建 议 、 自 己 的 研 究 与 分 析 判 断 以 及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情 况 和 市 场 整 体 情 况 , 构 建 并 优 化 投 资 组 合 。 对 于 超 出 权 限 范 围 的 投 资 , 按 照 公 司 权 限 审 批 流 程 , 提 交 主 管 投 资 领 导或投 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投资执行 交 易 部 接 受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 交 易 部 接 到 指 令 后 , 首 先 应 对 指 令 予 以 审 核 , 然 后 再 具 体 执 行 。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不 明 确 、 不 规 范 或 者 不 合 规 的 , 交 易 部 可 以 暂 不 执 行 指 令 , 并 即 时 通 知 基 金 经 理 或 相 关 人员。 交 易 部 应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随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通 报 交 易 指 令 的 执 行 情 况 及 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绩 效 评 估 小 组 定 期 对 基 金 绩 效 进 行 评 估 。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回 顾 前 期 投 资 运 作 情 况 , 并 提 出 下 期 的 操 作 思 路 , 作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决策的参考。 七、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中 等 风 险 基 金 产 品 。 其 预期风 险 和 收 益 水 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由 于 主 要 投 资 于 除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以 外 的 信 用 类 金 融 工 具 , 因 此 本 基 金 投 资 蕴 含 一 定 的 信 用 风 险 , 预 期 风 险 和 收 益 水 平 高 于 一 般 的 不 涉 及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的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在开放期,本基 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 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6)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债 券; (9)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资产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将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 及相关规定执行;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 除 上 述 第 (3 ) 项 外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修 改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定的,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述约定比例的,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止,本报告中财务资 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51,043,164.28 97.13 其中:债券


251,043,164.28 97.1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2,845,024.09 1.10 8 其他资产


4,582,601.13 1.77 9 合计





258,470,789.5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 券 品 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996,000.00 4.3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996,000.00 4.31 4 企业债券 96,941,130.00 41.8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 中期票据 39,338,000.00 16.98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04,768,034.28 45.2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51,043,164.28 108.3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1280366 12 鄂西圈投 债 200,000 21,132,000.00 9.12 2 122789 11 象屿债 200,000 20,468,000.00 8.84 3 101653022 16 国电 集 MTN001 200,000 19,814,000.00 8.55 4 101652024 16 铁道 MTN002 200,000 19,524,000.00 8.43 5 136827 16 国网 02 200,000 19,120,000.00 8.2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227.3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570,373.76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82,601.1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113009 广汽转债 18,165,000.00 7.84 2 113008 电气转债 16,618,668.90 7.17 3 128009 歌尔转债 12,934,000.00 5.58 4 132004 15 国盛 EB 7,748,800.00 3.34 5 127003 海印转债 7,282,062.00 3.14 6 110032 三一转债 6,663,600.00 2.88 7 128012 辉丰转债 5,186,000.00 2.24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8 110035 白云转债 5,146,400.00 2.22 9 110034 九州转债 4,601,020.30 1.99 10 128013 洪涛转债 4,333,852.80 1.87 11 132003 15 清控 EB 3,761,212.80 1.62 12 110033 国贸转债 2,298,200.00 0.99 13 123001 蓝标转债 2,067,600.00 0.89 14 132002 15 天集 EB 545,128.80 0.24 15 128011 汽模转债 447,116.60 0.19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1、建信信用增强债券 A 2、建信信用增强债券 C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 年6 月16 日 —2011 年12 月 31 日 3.40% 0.09% 4.82% 0.13% -1.42% -0.04% 2012 年 1 月 1 日 —2012 年12 月 31 日 9.66% 0.11% 2.51% 0.07% 7.15% 0.04%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12 月 31 日 2.12% 0.12% -2.10% 0.11% 4.22% 0.01%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12 月 31 日 17.93% 0.31% 11.23% 0.15% 6.70% 0.16%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12 月 31 日 13.09% 0.48% 8.03% 0.11% 5.06% 0.37% 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0.22% 0.10% 1.30% 0.12% -1.52% -0.02%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 0.00% 0.11% -0.52% 0.11% 0.52% 0.00% 2011 年6 月16 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 54.08% 0.25% 27.38% 0.12% 26.70% 0.13%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2014 年6 月16 日 —2014 年12 月 31 日 12.92% 0.42% 5.00% 0.17% 7.92% 0.25%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12 月 31 日 12.71% 0.48% 8.03% 0.11% 4.68% 0.37% 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0.53% 0.10% 1.30% 0.12% -1.83% -0.02%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 -0.08% 0.11% -0.52% 0.11% 0.44% 0.00% 2014 年6 月16 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 26.51% 0.35% 14.30% 0.13% 12.21% 0.22%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计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托 管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系 统 中 开 立 二 级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上 述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依 据 新 规 定 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 相 抵 消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消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十三部分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 并 为 基 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 估值。 3)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 按估值日 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进行估值。 4)非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价估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 净 价 )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日收盘价(净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 确 定 其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则 按 收 盘 价 和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进 行 估 值 , 若 收 盘 价 低 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 标 准 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各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发 现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以 约 定 的 方 法 、 程 序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公布,托管人对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四、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和 其 他 投 资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电 子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的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发 送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 后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或 者 以 电 子 签 名 确 认 的 方 式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 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估 值 或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报 告中国证监会;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 基金托管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抗力。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责 任 , 有 权 向 责 任 人 追 偿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的 原 则 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担;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由 此 造 成 或 扩 大 的 损 失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和 未 更 正 方 依 法 分 别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当事人,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计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进行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运 作 方 式 的 变 更 及 相 关 事 项 一、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限为三年。 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本基金在封闭 期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交易


在 三 年 封 闭 期 满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后 , 登 记 在 场 内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仍 将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事 宜 并 不 因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登记在场外 TA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跨 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一、收益的构成 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项 下 , 基 金 收 益 即 基 金 利 润 是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收 益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也计入收益。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 至少 1 次;


(5) 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九十。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的,收益可不 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 配利润的 60% ;


(2 )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单 位 净 值 自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动转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登记在场 外 TA 系统 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资 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自 动 转为基金 份 额进行再 投 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同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资 金 将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该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成 相 应 的 同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份 额 免 收 申 购 费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 记 在 场 内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只 能 采 取 现 金 红 利 的 分 配 方 式 , 投 资 人 不 能 选 择 其 他 的 分 红 方 式 , 具 体 收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5)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的上市交易费;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 管理费率÷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 务 费 年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0.35% , 销 售 服 务 费 具 体 费 率 参 见 本 基 金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临 时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对 C 类 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计算方法如下: H =E×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前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等 不 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履 行 必 备 的 程 序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税义务。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报 刊 和 网 站 披 露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在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的 过 程 中 不 得 有 下 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面说 明。 三、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上 市 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在 中 国 证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 净值 登 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5、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20、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2、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3、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天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人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第十九部分 风 险揭 示 基 金 业 绩 受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的 影 响 , 投 资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可 能 盈 利 , 也 可 能 亏 损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同 时 适 度 参 与股票及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 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 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 期 性 变 化 , 从 而 引 起 债 券 价 格 波 动 并 影 响 股 票 和 权 证 的 投 资 收 益 , 基 金 的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 利率风险。 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 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 益 率 变 化 , 同 时 也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造 成 股 票 和 权 证 市 场 走 势 变 化 ,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净 值 表 现 。 例 如 当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时 , 基 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 者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规 定 的 其 它 义 务 , 或 者 其 信 用 等 级 降 低 , 将 会 导 致 债 券 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受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以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益下降。


6、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 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 再投资风险。 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格 会 上 涨 , 而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将 获 得 较 低 的 收 益 率 , 再 投 资 的 风 险 加 大 ; 反 之 , 当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时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格 会 下 降 , 利 率 风 险 加 大 , 但 是 利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经营风险。 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 现 金 流 的 不 确 定 性 有 关 。 债 券 发 行 人 期 间 运 营 收 入 变 化 越 大 , 经 营 风 险 就 越 大 ; 反 之 , 运 营 收 入 越 稳 定 , 经 营 风 险 就 越 小 。 此 外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新 股 申 购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可 能 导 致 其 新 股 上 市 价 格涨幅收窄甚至股价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参与股票投资的收益水平。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造 成 管 理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表 现 在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在 某 种 情 况 下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某 些 投 资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不 佳 , 可 能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 进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实 现 ; 二 是 在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期 内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将 会 导 致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或 迫 使 基 金 以 不 适 当 的 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在封闭期,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 80% , 本基金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而言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


2、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为封闭期, 在此期间持有人只能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变 现 。 在 证 券 市 场 持 续 下 跌 、 基 金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不 活 跃 等 情 形 下 , 有 可 能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低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即 基 金 折 价 交 易 , 从 而 影 响 持 有 人 收 益 或 产 生 损失。


五、其他风险


主 要 是 由 其 他 不 可 预 见 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导 致 的 风 险 , 如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等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第 二 十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 式的除外; (4)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调整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该 决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秉 承 “ 持 有 人 利 益 重 于 泰 山 ” 的 经 营 宗 旨 , 不 断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 公 司 承 诺 为 客 户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并 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 需 求 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 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 :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1、场外投资者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传 真 、 信 件 等 方 式 订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 本 公 司 在 准 确 获 得 投 资 者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及 电 子 邮 箱 的 前 提 下 , 将 为 已 订 制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和 纸 质 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 子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交 易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 内 向 每 位 预 留 了 有 效 电 子 邮 箱 并 成 功 订 制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发 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 信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电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 (3)纸质对账单 纸 质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平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账 单 形 式 。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 预 留 了 准 确 邮 寄 地 址 并 成 功 订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2、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1 个 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 和 打 印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寄 送 场 内 投 资 者 的 对 账 单 , 投 资 者 可随时到交 易 网 点 打 印 或 通 过 交 易 网 点 提 供 的 自 助 、 电 话 、 网 上 服 务 手 段 查询。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查询: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 “账户查询”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 询 内 容 包 括 份 额 查 询 、 交 易 查 询 、 分 红 查 询 、 分 红 方 式 查 询 等 ; 同 时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 账 户 查 询 修 改 ” 、 “ 查 询 密 码 修 改 ” 自 助 修 改 基 本 信 息 及 查 询 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 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 帮助客户更好的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 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 可将投资者的疑问、 建议及 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 可获得免费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 子邮箱地址, 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客 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 公 司 通 过 官 方 微 信 、 易 信 等 即 时 通 讯 服 务 平 台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理 财 资 讯 及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等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在 微 信 、 易 信 中 搜 索 “ 建 信 基 金 ” 或 者“ccbfund ”添加关注。 投 资 者 通 过 公 司 官 方 微 信 、 易 信 可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分 红 信 息 、 理 财 资 讯 等 内 容 。 已 开 立 建 信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将 微 信 、 易 信 账 号 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 务 为 保 证 投 资 者 账 户 信 息 安 全 , 当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客 户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传 真 等 多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 客 服 中 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件 自 2016 年 12 月 16 日至 2017 年 6 月 15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认 购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公司网站 2017-06-12 2 关 于 凤 凰 金 信 增 加 代 销 建 信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公 告 (A) 指 定 报 刊 和/ 或公司网站 2017-06-05 3 关 于 建 信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公司网站 2017-05-18 4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A) 指 定 报 刊 和/ 或公司网站 2017-04-24 5 关 于 新 增 华 融 证 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公司网站 2017-04-20 6 关 于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A) 指 定 报 刊 和/ 或公司网站 2017-03-31 7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公司网站 2017-02-23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8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加 凤 凰 金 信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C) 指 定 报 刊 和/ 或公司网站 2017-02-21 7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公司网站 2017-01-17 关 于 北 京 植 信 基 金 新 增 代 销 我 司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并 参 加 申 购 费率优惠的公告(C) 指 定 报 刊 和/ 或公司网站 2016-12-28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大 泰 金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认 购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公司网站 2016-12-22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基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A) 指 定 报 刊 和/ 或公司网站 2016-12-22 投资者可通过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 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第 二十四部分 备查 文 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据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合同 取 得 本 基 金 的的基 金 份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 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 金募 集 、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 收 益 分 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 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 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 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代 表 基 金 对 被 投 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代 表 基 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17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制 订 的 其 它 法 律 文 件 所 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 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以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配基金收益; (14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申 请 , 及 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发 出 ;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件; (21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22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公 平 对 待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和 受 托 资 产 , 防 止 在 不 同 基 金 和 受 托资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的 , 不 予 执 行 并 向 中 国 证 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 如认为基金管 理 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它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以 及 采 取 其 它 必 要 措 施 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资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和 受 托 资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 受 托 资 产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以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8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 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及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 按 规 定 保 存 有 关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由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共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同 组成。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一票表决权。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 的除外; 3、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类别; 9、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 10 、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 但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的除外; 11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它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 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它情形。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 金份额计 算 , 下 同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和表决效力。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表 决。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决 定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人、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和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事 宜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A.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 ; B.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D.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他 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 身 份 证 明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条 件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 及的内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前 30 天公布。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包 括 临 时 提 案 )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或 增 加 新 的 提 案 , 应 当 最 迟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 (含 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过方 为 有 效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管人、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事 项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方 式 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效 , 除 须 以特 别 决 议 通过 事 项 以 外的 其 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 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 新 清 点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的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 至少 1 次;


(5) 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九十。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的,收益可不 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 则: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 配利润的 60% ;


(2 )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单 位 净 值 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场 外 TA 系统 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资 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自动转 为 基 金份额 进 行 再投资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同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资 金 将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该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成 相 应 的 同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份 额 免 收 申 购 费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 记 在 场 内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只 能 采 取 现 金 红 利 的 分 配 方 式 , 投 资 人 不 能 选 择 其 他 的 分 红 方 式 , 具 体 收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5)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方式时, 不能把销售服务费与下列其他费用同列, 参 见后文修改意见。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上市交易费;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 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 务 费 年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0.35% , 销 售 服 务 费 具 体 费 率 参 见 本 基 金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临 时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对 C 类 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计算方法如下: H =E×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支 付 给 各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 ) 本 条 第 ( 一 ) 款 第 (4 ) 至 第 (10 ) 项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前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等 不 得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履 行 必 备 的 程 序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 保 持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和 严 格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获 得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票据、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转换 债券、 分 离 型 可 转 换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定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股票) 、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但 可 以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 在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 资产的 80% ,投资 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在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 资产的 80% ,投资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金融债 (不含政策性金融债) 、 企业债券、 公 司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分 离 型 可 转 换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除 国 债 和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之 外 的 、 非 国 家 信 用 担 保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三)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在开放期,本基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 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6)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债 券; (9)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资产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将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投 资 遵 照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 及相关规定执行;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除上述第 3)项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性规 定的,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性规定。 (四)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 首 次 发 行 的 股 票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 值。 C.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方 式 发 行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D.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 净 价 )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日收盘价(净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 确 定 其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则 按 收 盘 价 和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进 行 估 值 , 若 收 盘 价 低 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1)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 标 准 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各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发 现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以 约 定 的 方 法 、 程 序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公布,托管人对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每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累 计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述 规 定 的 市 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 载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 式的除外; (4)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 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该 决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基金财产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 争 议 可 首 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 调 解 解 决 。 自 一 方 书 面 要 求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如 果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或 调 解 方 式 解 决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将争 议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败诉方承担。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机构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路彩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 (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 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5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业 务 ; 提 供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经 营 结 汇 、 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562.59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票据、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转换 债券、 分 离 型 可 转 换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定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股票) 、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但 可 以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 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 在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 资产的 80% ,投资 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在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 资产的 80% ,投资 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金融债 (不含政策性金融债) 、 企业债券、 公 司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分 离 型 可 转 换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除 国 债 和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之 外 的 、 非 国 家 信 用 担 保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有 超 出 以 上 范 围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二)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 、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 80% ,投 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在开放期,本基金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 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6、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债券;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资产支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将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投 资 遵 照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 改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规 定 时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并 相 应 修 改 其 投 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及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有 超 出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的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限 制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三)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 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以 上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的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 函 确 认 , 新 名 单 自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当 日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险,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 损失,基金 管理人应当 负责向相关 责任 人 追偿。 (五)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 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职 责 , 以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七)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认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及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是 否 及 时 、 准 确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否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如 遇 到 问 题 是 否 及 时 反 馈 , 是 否 按 照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进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 用基 金 资 产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应及时 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 管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5、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资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 起 10 日内,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并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计 息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制 作 、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存 款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 通银行网银” ) 办 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 币 银 行 账 户 结 算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6、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 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证 券 交 收 账 户 、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进 行 证 券 的 超 卖 或超买。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的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 , 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 司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人 民 银 行 进 行 报 备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申 请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应 与 非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实 物 证 券 分 开 保 管 ; 也 可 存 入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本 基 金 资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相 关 业 务 程 序 另 有 限 制 除 外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尽 可 能 保 证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持 有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 同 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电 子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的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发 送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 后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或 者 以 电 子 签 名 确 认 的 方 式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对同时进行。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 首 次 发 行 的 股 票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 值。 C.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方 式 发 行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D.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 净 价 )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日收盘价(净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 确 定 其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无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则 按 收 盘 价 和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进 行 估 值 , 若 收 盘 价 低 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 标 准 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各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发 现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以 约 定 的 方 法 、 程 序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公布,托管人对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者 基 金 先 行 支 付赔偿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中估值方法的 第(1 )-(5 ) 进 行 处 理 时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净 值 计 算 出 错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没 有 发 现 ,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由 双 方 共 同 承 担 赔 偿责任,其中基金托管人承担 30% ;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 于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 对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证 监 会 有 新 的 规 定 , 则 按 新 的 规 定 执 行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且 不 损 害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重 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委 托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登 记 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负 责 编 制 和 保 管 , 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和准确性负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要 求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商 议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注 册 登 记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 者 调 解 解 决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或 者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上 海 分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 海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 协 议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 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建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二 〇 一 七年 七 月 二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