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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全球医保(人民币)(000369)

广发全球医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7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 全球医 疗 保健指 数 证券投 资 基金 
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广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3 年9 月1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91 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 是指 数基金 ,其 特定风 险包 括标的 指数 回报与 股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离 的风 险、标 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等。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拟 认购( 或申 购)基 金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与 《基金 合同》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 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 认购( 或申购)基 金的意 愿、时 机、数 量等 投资 行为作 出独立 决策 。基 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6 月10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12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风 险揭 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11 第 六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28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35 第 八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6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37 第 十部 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 48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51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53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59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61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2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67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托管人 .................................................. 69 第 十八 部分


境外 托管人 .................................................. 73 第 十九 部分


相关 服务机 构 ................................................ 76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23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37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53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它应披 露事 项 ........................................... 155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56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 157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 《试行办法》 ” ) 、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 《通知》 ” ) 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本 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 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 指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 《广发全球医 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 律法 规:指 中国 现行有 效并 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通知》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7 年6 月18 日公布的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3 17、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18、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境 外托 管人: 指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条件 ,根据 基金 托管人 与其 签订的 合同 ,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20、境 外投 资顾问 :指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条 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与 其签订 的合 同,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 售机 构: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 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 32、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 : 指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5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 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第 三部 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医疗 保健市场,基金净值会 因为全球医疗保健市场 波动、证券市场波 动、汇率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本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 类,一是境外投资 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 险、汇率风险、政治风 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 风险,包括流动性 风险、管理风险、大额赎回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一) 境外投资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会因 为国 际政治 环境 、宏观 和微 观经济 因素 、国家 政策 、投资 人风 险收益 偏好和 市场流 动程 度等 各种因 素的变 化而 波动 ,将对 本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风 险,这 种风 险主 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 风 险是 指由于 市场 因素如 基础 利率、 汇率 、股票 价格 和商品 价格 的变化 或由 于这些 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 基金 投资于 海外 证券市 场, 因而会 受到 不同国 家或 地区特 有的 政治因 素、 法律制 度、经 济周期 等基 本因 素的影 响,导 致本 基金 的投资 绩效面 临较 大的 波动性 和存在 潜在 损失 的风险 。例如 美国 证券 交易市 场对每 日证 券交 易价格 并无涨 跌幅 上下 限的规 定,因 此在 美国 证券交易市场交易的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2、汇率风险 本基金 分别 以人民 币和 美元销 售, 经过换 汇后 主要投 资于 全球市 场以 外币计 价的 金融工 具, 因此人民币与外币之间汇率的变动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美元申 购赎回 价格 为按 照基金 份额净 值除 以中 国人民 银行最 新公 布的 人民币 对美元 汇率 中间 价计算 的美元 折算 净值 ,由于 存在汇 率波 动, 可能导 致以美 元计 算的 收益率 和以人 民币 计算 的收益 率有所 差异 。此 外,由 于汇率 取自 汇率 发布机 构,如 果汇 率发 布机构 出现汇 率发 布时 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政治风险 政治风 险是 指基金 投资 的某些 境外 国家或 地区 出现大 的政 治变化 ,例 如政府 更迭 、国内 动乱、 政策调 整、 对外 政治关 系发生 危机 等, 以及财 政、货 币、 产业 和地区 发展政 策等 宏观 政策发 生变化 等, 这些 事件甚 至可能 造成 市场 剧烈波 动,从 而带 来投 资风险 ,影响 基金 的投 资收益。


7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各 国的 法律法 规与 中国不 同的 原因, 可能 导致本 基金 的某些 投资 行为受 到限 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在特定 情况 下,各 国可 能会通 过该 国或该 地区 的财政 、货 币、产 业、 地区发 展等 方面的 政策进行管制,将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各 国对 上市公 司日 常经营 活动 的会计 处理 、财务 报表 披露等 会计 核算标 准的 规定存 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各 个国 家或地 区税 务法律 法规 的不同 ,本 基金可 能会 就股息 、利 息、资 本利 得等收 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包括预扣税, 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收益受到一定影响。 另外, 各国的 税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可 能变化 ,或 者加 以具有 追溯力 的修 订, 所以可 能须向 其缴 纳本 基金销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 开放式基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 基金 要随时 应对 投资者 的赎 回,如 果基 金资产 不能 迅速转 变成 现金, 或者 变现为 现金时 使资金 净值 产生 不利的 影响, 都会 影响 基金运 作和收 益水 平。 尤其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如 果基金 资产 变现 能力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动 性风险 ,从 而影 响基金 份额净 值。 由于 境外市 场的交 易日 、交 易时间 、结算 规则 等与 国内存 在一定 的差 异, 本基金 有关申 购、 赎回 的开放 与交易 确认 的安 排不同 于国内 一般 开放 式基金 。本基 金赎 回款 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 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8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 为开 放式基 金, 基金规 模将 随着投 资人 对基金 单位 的申购 赎回 而不断 变化 ,若是 由于投 资人的 连续 大量 赎回而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被迫以 低于目 标价 格抛 售证券 以应 付 基金 赎回 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 理人 在有时 会使 用金融 模型 来进行 资产 定价、 趋势 判断、 风险 评估等 辅助 其做出 投资决 策。但 在使 用金 融模型 时,可 能会 因为 模型使 用不恰 当、 模型 参数的 估计错 误、 数据 录入错误等导致模型使用失败,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引起投资损失的风险。 5、衍生品投资风险 由于金 融衍 生产品 具有 杠杆效 应, 价格波 动较 为剧烈 ,在 市场面 临突 发事件 时, 可能会 导致投 资亏损 高于 初始 投资金 额,从 而对 基金 收益带 来不利 影响 。此 外,衍 生品的 交易 可能 不够活 跃,在 市场 变化 时, 可 能因无 法及 时找 到交易 对手或 交易 对手 方压低 报价, 导致 基金 资产的 额外损 失。 本基 金投资 金融衍 生品 的目 的是为 了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理 ,并通 过严 格的 风险管理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6、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 贷、 正回购 /逆 回购的 主要 风险在 于交 易对手 风险 ,具体 讲, 对于证 券借 贷,作 为证券 借出方 ,如 果交 易对手 方(即 证券 借入 方)违 约,则 基金 可能 面临到 期无法 获得 证券 借贷收 入甚至 借出 证券 无法归 还的风 险, 从而 导致基 金资产 发生 损失 ;对于 正回购 ,交 易期 满时, 可能会 出现 交易 对手方 未如约 卖回 已买 入证券 未如约 支付 售出 证券产 生的所 有 股 息、 利息和 分红的 风险 ;对 于逆回 购,交 易期 满时 ,可能 会出现 交易 对手 方未如 约买回 已售 出证 券的风险。 7、信用风险 (1)交易结算风险 基金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2)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资 债券的 发行 人出现 违约 、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可能导 致基 金资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8、其它风险 (1)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9 (2) 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的风 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 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三)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跟踪标普全球1200 医疗保健指数的表现, 该指数反映全球上市交易的代表性的医 疗保健 企业的 市场 波动 。因此 ,国外 医疗 保健 行业市 场的表 现是 本基 金最大 的投资 风险 。本 基金的 投资绩 效将 受到 各国医 疗保健 市场 和各 国总体 经济趋 势的 影响 ,从而 带来投 资风 险的 增加。 2、标的指数的风险 标的指 数因 为编制 方法 的缺陷 有可 能导致 标的 指数的 表现 与总体 市场 表现的 差异 。因标 的指数 编制方 法的 不成 熟也可 能导致 指数 调整 较大, 增加基 金投 资成 本,并 有可能 因此 而增 加跟踪 误差, 影响 投资 收益。 如果标 的指 数被 停止编 制及发 布, 或编 制者或 所有者 停止 对本 基金的 指 数使 用授 权, 或标的 指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单纯更 名除 外), 或由于 指数编 制方 法等 重大变更而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导致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3、标的指数波动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的 价格 可能受 到政 治因素 、经 济因素 、上 市公司 经营 状况、 投资 者心理 和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波动 ,导 致指 数波动 ,从而 使跟 踪标 的指数 的本基 金收 益水 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跟踪偏离风险 基金在 跟踪 指数时 由于 各种原 因导 致基金 的净 值表现 与标 的指数 表现 之间产 生差 异的不 确定性,可能因素包括: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 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10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6)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7)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8)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5、 本基金开通了外币申购和赎回业务, 在方便投资者的同时, 也增加了相关业务处理的 复杂性,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支出和基金运作成本。







































































































































































11 第 四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 采用 被动式 指数 化投资 策略 ,通过 严格 的投资 程序 约束和 数量 化风险 管理 手段, 力求实 现对标 的指 数的 有效跟 踪,追 求跟 踪误 差的最 小化。 本基 金力 争控制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 0.5%, 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 5%,实现对标普全球 1200 医疗保健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全球证券市场中的标普全球 1200 医疗保健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以标普全球 1200 医疗保健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 ETF) 、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 行或增 发)等 。本 基金 还可投 资全球 证券 市场 中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包括 已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 证 (可简称 “REITs” ) ;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 双 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与固定收益、 股权、 信用、 商品 指 数、 基金 等标的 物挂钩 的结 构性 投资产 品;远 期合 约、 互换及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境 外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权 证、期 权、 期货 等金融 衍生产 品; 银行 存款、 短期政 府债 券等 货币市 场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标普全球 1200 医疗保健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及以 标普全球 1200 医疗保健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 (包括 ETF) 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理 人在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并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可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比 例规定 ,不 需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以跟踪标普全球 1200 医疗保健指数为原则, 进行被动式指数化长期投资, 为投资 12 者提供 一个投 资全 球医 疗保健 相关公 司的 有效 投资工 具,谋 求分 享全 球医疗 保健相 关企 业在 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中长期稳健增长的成果。 四 、 投 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以实 现对标 的指 数的有 效跟 踪为宗 旨, 在降低 跟踪 误差和 控制 流动性 风险 的双重 约束下 构建指 数化 的投 资组合 。本基 金力 争控 制基金 净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偏离度小于 0.5%,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5%。 本基金对标普全球 1200 医疗保健指数成份股、备选成分股及以标普全球 1200 医疗保健 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 (包括 ETF) 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主要 采用完全复制法来跟踪标普全球 1200 医疗保健指数, 按照个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 2、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 主要 采用完 全复 制法, 即完 全按照 标的 指数的 成份 股组成 及其 权重构 建基 金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 成份 股发生 调整 和成份 股发 生配股 、增 发、分 红等 行为时 ,以 及因基 金的 申购和 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降低跟踪误差。 如有因 受股 票停牌 、股 票流动 性或 其他一 些影 响指数 复制 的市场 因素 的限制 ,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 依指 数权 重购 买成份 股,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 情况 ,结 合经验 判断, 对投 资组 合进行适当调整,以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3、股票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 股票 组合 根据 所 跟踪的 标普 全球 1200 医疗保 健指 数对 其成 份 股的调 整而 进行相 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3 1)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当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因增 发、送 配等 股权变 动而 需进行 成份 股权重 调整 时,本 基金 将根据 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申购赎回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其他调整


对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若因其 出现 停牌限 制、 存在严 重的 流动性 困难 、或者 财务 风险较 大、 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的司法诉讼、 或者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被市场操纵等情形时, 本基金 可以不 投资 该成 份股, 而用备 选股 、甚 至现金 来代替 ,也 可以 选择与 其行业 相近 、定 价特征类似或者收益率相关性较高的其它股票来代替。 4、目标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 基于 控制投 资组 合跟踪 误差 与流动 性管 理的需 要, 可投资 于与 本基金 有相 近的投 资目标、投资策略、且以标普全球 1200 医疗保健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 ETF)。 (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 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 构建本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组合。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 可投 资于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各种 金融 衍生产 品, 如与股 指期 货、期 权、 权证以 及其他 衍生工 具。 本基 金在金 融衍生 品的 投资 中主要 遵循有 效管 理投 资策略 ,对冲 某些 成份 股的特 殊突发 风险 和某 些特殊 情况下 的流 动性 风险, 以及利 用金 融衍 生产品 的杠杆 作用 ,达 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同时降低仓位频繁调整带来 的交易成本。 五 、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决策 程序 1、决策依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标的 指数的 相关 规定是 基金 管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的 决策依 据。 2、投资管理体制 基金管 理人 实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的 基金 经理负 责制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责 制定有 关指数 重大调 整的 应对 决策、 其他重 大组 合调 整决策 以及重 大的 单项 投资决 策;基 金经 理负 14 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


3、投资程序 研究支 持、 投资决 策、 组合构 建、 交易执 行、 绩效评 估、 组合维 护等 流程的 有机 配合共 同构成 了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程 序。严 格的 投资 管理程 序可以 保证 投资 理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支持: 国际 业务部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 部研究 力量的 研究 成果 ,开展 指数跟 踪、 成份 股公司 行为等 相关 信息 的搜集 与分析 、流 动性 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策: 投资 决策委员会依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 召开投 资决策 会议 ,决 定相关 事 项。 基金 经理 根据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进行基 金投 资管 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建: 根据 标的指数, 结合研究报 告, 基金经理以复制标 的指数成份股的方法 构建组 合。在 追求 跟踪 误差和 偏离度 最小 化的 前提下 ,基金 经理 将采 取适当 的方法 ,降 低买 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投资绩效评估: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 告。绩 效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是 否实现 了投 资预 期、跟 踪误差 的来 源及 投资策 略成功 与否 ,基 金经理可以据此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 维护: 基金 经理将 跟踪 标的指 数变 动,结 合成 份股基 本面 情况、 流动 性状况、 申购和 赎回的 现金 流量 情况以 及组合 投资 绩效 评估的 结果,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监控和 调整 ,紧 密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 理人 在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有权 根据 环境变 化和 实际需 要对 上述投 资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 、 禁 止行为 与 投 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5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 交 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的 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并 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其 中持有 任一 国家或 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16 (4)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可以不 受前述限制; (5)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 20% ; (6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品 应当 仅限于 投资 组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不得用 于投 机或放 大交 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 (3) 借方 应当在 交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金 支付 已借出 证券 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17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 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5、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 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 购证 券总市 值均 不得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的 50%。 前项 比例限 制 计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 行为和 投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修 改或取 消,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7、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18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对于因 基金 份额拆 分、 大比例 分红 等集中 持续 营销活 动或 其他原 因引 起的基 金净 资产规 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 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 日延长到 3 个月。 七 、标 的指数 及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标普全球1200 医疗保 健指数 (S&P Global 1200 Health Care Sector Index)。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计价的标普全球 1200 医疗保健指数收益率。 标普全球1200 医疗保健指数是由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编制, 是全球最具有代表性的跟踪 医疗保 健领域 股票 的指 数之一 由全球 医疗 保健 领域的 代表性 上市 公司 组成, 这些公 司包 括制 药企业、 生命科技企业、 医疗设备制造企业及医疗服务提供企业等。 标普全球 1200 医疗保健 指数的 编制和 调整 服从 标普道 琼斯指 数公 司的 标准准 则,规 则透 明 公 开,指 数定期 再平 衡, 成份股的选取主要考虑了覆盖面、市值、流动性和所在交易所。 如果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变更或停止标普全球 1200 医疗保健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 或标普全球 1200 医疗保健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标普全球 1200 医疗保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 表性更 强、更 适合 投资 的指数 推出时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变更 本基金 的标的 指数 、业 绩比较 基准和 基金 名称 。其中 ,若变 更标 的指 数对基 金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无实质 性影 响( 包括但 不限于 指数 编制 单位变 更、指 数更 名等 事项)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八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基 金, 风险和 收益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债 券型基 金和 混合型 基金 ,具有 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19 九 、基 金的融 资、 融券政 策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未 来条件 许可 情况下 的基 金模式 转换 本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条 件成熟 时另 行安排 在证 券交易 所场 内接受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和 上市交易, 使本基金转型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其场内申购赎回、 上市交易、 注册登 记、收 益分 配等 场内业 务规则 遵循 本基 金上市 交易的 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届 时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但 须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备案 并提前公告。 若将来 本基 金管理 人推 出同一 标的 指数的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金 (ETF ) , 则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 《 基金合同》 , 届时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 一、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所投 资证 券产生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 二、 代理投 票 1、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 将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并行使股票的代理投票权。 2、 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按照增加股东利益、 提高股东发言权的原 则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3、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 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 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4、 通常情况, 在不损 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不参与有锁定期要求和支付较高 费用的 投票事 项。 此外 ,某些 中国以 外的 法域 要求投 票的股 东就 不同 的基金 披露当 前的 持股 情况, 如果存 在此 类披 露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一般情 况下将 不行 使委 托投票 权,以 保护 基金 持有信息。


20 十三 、 证券交 易 1、 基金管理人将主要根据交易执行能力、 研究实力和研究支持服务等评价指标选择交易 券商: (1) 交易执行能力。 主要指券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行了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 量的成交结果。 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 是否完成交易、 成交的及时性、 成交价格、 交易差错率、对市场的影响等; (2) 研究实力。 主要是 指券商能否所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 行业研究及市场走向、 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3) 研究支持服务。 主 要是指券商能否根据本基金的业务需要, 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 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 举办推介会、 及时沟通市场情况、 协助交易评价等较为全面的服务; (4)其它指 标。主要包括券商的财务实力、市场和销售服务和后台操作便利性。 2、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交易券商交易量的分配。 3、 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益 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十 四 、 境外投 资顾 问 本基金 目前 不设境 外投 资顾问 。在 未来,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选 择境外 投资 顾问, 则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从维 护基金 持有人 利益 角度 出发, 选择合 适的 境外 投资顾 问,此 事项 无须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 十 五 、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 的财务 指标 、净 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21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7 年1 月 1 日起至3 月31 日止。 ( 一)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137,943,701.54 92.01 其中: 普通 股 137,943,701.54 92.01 存托凭 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 信托 - - 2 基金投 资 3,869,280.88 2.58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455,116.24 1.64 8 其他各 项资 产 5,654,433.40 3.77 9 合计 149,922,532.06 100.00


22 ( 二) 报 告期 末在各 个国 家(地 区) 证券市 场的 股票及 存托 凭证投 资分 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美国 93,883,150.10 62.94 瑞士 13,868,194.24 9.30 英国 8,151,344.38 5.46 日本 6,765,072.48 4.54 德国 5,536,324.95 3.71 法国 4,308,860.35 2.89 丹麦 2,809,802.81 1.88 澳大利 亚 2,189,335.68 1.47 比利时 323,223.31 0.22 加拿大 108,393.24 0.07 合计 137,943,701.54 92.48 1、国 家( 地区 )类 别根 据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所在 的证 券交易 所确 定。 ( 三)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能源 - - 材料 - - 工业 - - 非必须 消费 品 - - 必须消 费品 - - 保健 137,943,701.54 92.48 金融 - - 信息技 术 - - 电信服 务 - - 公共事 业 - - 合计 137,943,701.54 92.48 以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 类标准 (GICS)。 ( 四)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及存托 凭证 投资明 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 公司名 称(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元 )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23 区) (%) 1 JOHNSON & JOHNSON 强生 JNJ US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13,085.00 11,244,042.76 7.54 2 PFIZER INC 辉瑞制 药 PFE US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28,733.00 6,781,707.85 4.55 3 NOVARTIS AG-REG 诺华 NOVN VX 瑞士证 券交易 所 瑞士 12,689.00 6,501,185.51 4.36 4 ROCHE HOLDING AG-GENUSSCHEIN 罗氏 ROG VX 瑞士证 券交易 所 瑞士 3,394.00 5,982,690.92 4.01 5 MERCK & CO. INC. 默克 MRK US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13,275.00 5,819,514.70 3.90 6 UNITEDHEALTH GROUP INC 联合健 康 UNH US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4,648.00 5,259,463.89 3.53 7 AMGEN INC 安进 AMGN US 纳斯达 克证券 交易所 美国 3,570.00 4,041,126.30 2.71 8 MEDTRONIC PLC 美敦力 MDT US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6,594.00 3,664,995.37 2.46 9 SANOFI 赛诺菲 安万特 公司 SAN FP 巴黎证 券交易 所 法国 5,619.00 3,505,284.49 2.35 10 ABBVIE INC 艾伯维 有限公 司 ABBV US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7,657.00 3,442,268.58 2.31 ( 五)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信 用等级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六)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七)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2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八)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金融 衍生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 九)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基金 投资明 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 金 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ISHARES GLOBAL HEALTHCARE ET ETF 契约型 开 放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3,869,280.88 2.59 ( 十)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 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291,204.16 3 应收股 利 227,446.65 4 应收利 息 289.92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135,492.67 8 其他 - 9 合计 5,654,433.40


25 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6 第 五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一)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 1、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2、按照GIPS 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3、如果 GIPS 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并说明 其差异; 4、对外披露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 GIPS 要求的。 (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基金 本报 告期单 位基 金资产 净值 增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12.10-2 013.12.31 0.90% 0.09% 0.96% 0.65% -0.06% -0.56% 2014.1.1-201 4.12.31 15.36% 0.66% 19.02% 0.74% -3.66% -0.08% 2015.1.1-201 5.12.31 11.77% 0.94% 9.30% 0.96% 2.47% -0.02% 2016.1.1-201 6.12.31 -1.03% 0.82% -1.32% 0.86% 0.29% -0.04%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至 今 28.76% 0.80% 29.61% 0.85% -0.85% -0.05% (2) 本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以来单 位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变动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比 较图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12 月10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27 注:本 基金 建仓 期为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六 个月 ,建 仓期 结 束时 各项 资产 配置 比例 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 。





28 第 六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 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深 圳市前 海香 江金 融控股 集团有 限公 司、 康美药 业股份 有限 公司 和广州 科技金 融创新 投 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分别 持 有本 基金 管理 人 51.135 %、15.763%、15.763%、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 上海证券 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 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 广东省预算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 任、 总经理助理, 中共 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 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 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 副董事长 , 学士, 现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 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9 孙晓燕女士: 董事, 硕 士, 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 总监, 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副总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 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戈俊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会计师, 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兼任南京烽 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 董事, 硕 士, 现任深圳香江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 总经理,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 全国妇联常委, 中国女 企业家协会副会长, 广 东省妇联副主席, 广东 省工商联副主席, 广东省 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 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 南粤银行董事, 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 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 董事, 硕士, 副主任药师, 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常务副总 经理, 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 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 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全 国制 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现任中华联合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 兼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 曾任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 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 总经理、 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 助理总经理、 副总 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中华联 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茂云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高级经济师, 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学术委员会主任, 兼任绍兴银行独立董事, 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复旦大学教授、 法律系 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30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教授、博士生 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 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 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 常务理事、 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 东北制药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沈阳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 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经济师。 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 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 监事, 硕 士, 高级涉外秘书, 现 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 主席、 副总经理。 曾任 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 广州屈 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 州 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 广 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董事会秘 书。 吴晓辉先生: 监事, 硕 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兼任广发基金 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 监事, 学 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 曾任广州新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工程师。 刘敏女士: 监事, 硕士 ,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产品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 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 总经理, 学士, 兼任广发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上 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 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 31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易阳方先生: 副总经理 , 硕士。 兼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广发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国 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 理、 总经理助理, 广发 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 督察长, 博士。 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 副总经理 , 博士, 瑞元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原 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 产品设计 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 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先生: 副总经理 , 硕士, 高级工程师 。 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员 会委员。 曾在水利部、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 副总经理 , 硕士, 兼任广发国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中 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 察局科员, 基金监管部 副处长及处长, 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4、基金经理 李耀柱,男,中国籍,理学硕士,7 年基金业从业经历,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 书,2010 年 8 月至 2014 年 7 月在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任股票交易员,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 12 月在国际业务部先后任 QDII 基金的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12 月 17 日起任广发纳指 100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8 月 23 日起任广发全球农业指数(QDII)、广 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QDII)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QDII)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QDII)、广 发全球医疗保健(QDII)和广发生物科技指数(QDII)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9 日起任广 32 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10 日起任广发道琼斯石油指数 (QDII-LOF ) 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邱炜,任职时间为 2013 年11 月 28 日至2016 年8 月22 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副总经理易 阳方先生; 成员: 权益 投资一部总经理李巍先生, 研究发展部总经 理孙迪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基金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 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 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33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 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 环境、 内部控制措施等 。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 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 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 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 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 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 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 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 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 督的责任。


34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 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 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及风险 管理委员会及督察长为 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 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 第四道监控防线。





35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1191 号文核准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13 年11 月 4 日至2013 年12 月3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36 第 八部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 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3 年12 月10 日生效。 自 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美 元折算为人民币)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7 第 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或其 它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代 销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等 交易 方式 ,投资 人可通 过上 述方 式进行 申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告 。基金 投资 人应 当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九部分。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和本基 金投 资的主 要境 外市场 同时 开放交 易的 工作日 为本基 金的开 放日 ,投 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和 赎回 ,具 体办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后 不超过 三个 月开始 办理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由 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 的赎 回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后 不超过 三个 月开始 办理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由 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8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人民币 、 美元的多币种销售, 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购币种, 赎回 币种与 其对应 份额 的认 购/申 购币种 相同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的情 况下 , 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2、 “ 未知 价”原 则, 即 人民币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人民 币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美元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受理申 请当日 收市 后美 元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3、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同 时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款 项, 申购成 立, 注册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国家外 汇管理 相关规 定有 变更 或本基 金所投 资市 场的 交易清 算规则 有变 更时 ,赎回 款支付 时间 将相 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申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由 于美 元资金 的划款 时间 较长 ,投资 者美元 申购 时, 其申购 申请的 提交 日和 39 申购申请受理日可能有所不同。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制 1 、通过代销机构每个 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 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人民币份额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最低美元现汇份额申 购金额为 10 美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 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人民币份额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 美元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0 美元 (含申购费) ; 已在直 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 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 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 1 份,投资 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 注册登记机构 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 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人民币申购费率 : 投 资 人 以 人 民 币 申 购 本 基 金 需 缴 纳 申 购 费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 金 额 的 1.30% 。 本基金 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额 递减 ,即申 购金 额越大 ,所 适用的 申购 费率越 低。 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 人民币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30% 50 万元 ≤M<100 万元 0.70%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3、美元申购费率


40 投资人以美元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30% 。 本基金 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额 递减 ,即申 购金 额越大 ,所 适用的 申购 费率越 低。 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 美元申购金额 (M) (美 元现 汇) 申购费率 M<10 万美元 1.30% 10 万美元 ≤M<20 万美元 0.70% 20 万美元 ≤M<100 万美元 0.30% M≥100 万美元 200 美元/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承 担, 主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率 按照 持有时 间递 减,即 相关 基金份 额持 有时间 越长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0.50% 1 年≤N<2 年 0.30% N≥2 年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赎 回费用 在扣 除手续 费后 余额不 得低 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本基金于2014-05-09 开通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C 类收费业务模式 (1)C 类收费模式是指不收取申购费率, 按照持有时间分类收取赎回费, 并收取销售服 务费的一种收费模式。具体费率如下: (2)本公司开通的 C 类收费模式中,赎回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1、从基金确认日算起 持有时间超过 30 日以 上的,不收取赎回费率;2、持有时间不足 30 日(含 30 日)收取一 定 的赎回费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对持续持有时间少于 30 日(含 30 日)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持有时间超过 30 日以上不收 取赎回费率,但旗下指数 基金不受持有时间限制,不收取任何赎回费用。 基金简称 代码 销售服 务费 申购费 C 类赎回费 广发全球医疗保 健指数(QDII ) 000369 0.4%/年 0 0


41 (3) 销售服务费不是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而是由本公司注册登记系统针对每个客户的 C 类资产 逐日计 提并 记录 在每个 客户帐 户, 在客 户赎回 或转换 时从 客户 的 赎回 或转换 款项 中扣 除。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经代 销机 构同意 后,针 对投 资者 定期和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对 投资者 适当调 整基 金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 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各计 算结果 均保 留至 小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本基金人民币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人民币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美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美元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申购当 日基 金份额 的美 元折算 净值=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申 购当 日中国 人民 银行最新 公布的 人民币 对美 元汇 率中间 价,计 算结 果按 照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点 后四位 ,由 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申请当日指申购申请当日。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人民币,则可得到的人民币申购份额为:


42 净申购金额=10,000/(1+1.30%)=9,871.67 元人民币 申购费用=10,000-9,871.67=128.33 元人民币 申购份额=9,871.67/1.050=9,401.59 份 例 2 :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 美元 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 额美元 折算 净值为 0.1655 美元,则可得到的美元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30%)=9,871.67 美元 申购费用=10,000-9,871.67=128.33 美元 申购份额=9,871.67/0.1655=59,647.55 份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 金额, 净赎 回金 额为赎 回金额 扣除 相应 的费用 的金额 ,各 计算 结果均 保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人民币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美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当日指赎回申请当日。 例3 :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人民币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10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0.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213 =121,300.00 元人民币 赎回费用 =121,300.00 ×0.50%=606.50 元人民币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人民币 例4 :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美元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100 天, 对 应赎回费率为0.50% , 假设赎回当日美元折算净值是 0.1912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0.1912 =19,120.00 美元


43 赎回费用 =19,120.00×0.50%=95.60 美元 净赎回金额 =19,120.00 -95.60=19,024.40 美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美元折 算净 值为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除以中 国人 民银行 最新 公布的 人民 币对美 元汇 率中间 价。美 元折算 净值 保留 到小数 点后四 位, 小数 点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暂 停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 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 44 值时。 (5)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8)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9)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7) 、 (9)- (10) 项暂停 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 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 值时。 (5)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 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5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若出 现上 述第 (7) 项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赎回 的认 定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可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46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 一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公司于2014 年5 月9 日开通网上交易平台C 类收费业务模式,C 类收费模式下的基金 份额与 前端收 费基 金份 额之间 可以相 互转 换, 转换规 则适用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直 销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关于 C 类收费的基金份额详细转换规则请参考 2014 年 5 月 9 日发布 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增加 C 类收费模式的公告》 。


47 十 三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48 第 十部 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若本基金上市交易) ;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因基金的开户、证券交易、证券清算交收、证券登记存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2、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 管费 (含 境外 托 管人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4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基 金, 需根据 与指 数所有 人标 普道琼 斯指 数公司 签署 的指数 使用 许可协 议的约定向其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通常情 况下 ,基金 每日 应支付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在次 日按 每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年 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1)当E≤1 亿美元时: H=E ×0.04%÷当年天数 (2)当E>1 亿美元时: H=[1 亿美元×0.04%+(E-1 亿美元)×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当计提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 E 为每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 2.5 万美元 (最低年费) 。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及其后的 1 年为第 一个指 数使 用费 的支付 周期, 依此 类推 。首个 支付周 期的 最低 年费应 在基金 生效 日之 前支付 ,若根 据上 述公 式计提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超过 最低年 费, 超出 部分的 费用要 在当 个支 付周期结束后的 30 天内支付给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 如果指 数许 可使用 费的 计算方 法和 费率等 发生 调整, 本基 金将采 用调 整后的 方法 或费率 计算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按照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的规定 在指定 媒体 进行 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此项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13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50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 金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和 境外 市场的 规定执 行。除 因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疏忽 、故意 行为导 致的 基金 在税收 方面造 成的 损失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1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境外托 管人根 据基 金财 产所在 地法律 法规 、证 券交易 所规则 、市 场惯 例以及 其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主次托 管协 议为 本基金 在境外 开立 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托 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及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 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境外托 管人 根据基 金财 产所在 地法 律法规 、证 券交易 所规 则、市 场惯 例及其 与基 金托管 签订的 主次托 管协 议持 有并保 管基金 财产 。除 非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 人存 在过失 、疏忽 、欺 诈或 故意不 当行为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对 境外托 管人依 据当 地法 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在符合 本合 同和托 管协 议有关 资产 保管的 要求 下,对 境外 托管人 的破 产而产 生的 损失, 52 基金托 管人应 采取 措施 进行追 偿,基 金管 理人 配合基 金托管 人进 行追 偿。基 金托管 人存 在故 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并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本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 管人 及其委 托的 境外托 管人 应妥善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财 产汇 入、汇 出、 兑换、 收汇、 现金往 来及 证券 交易的 记录、 凭证 等相 关资料 ,并按 规定 的期 限保管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前提下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的境 外托管 人持 有的 与境外 托管人 账户 相关 的资料的保管可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53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的开 放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开 放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票 、存 托凭证 、权 证、ETF 基 金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交易所 上市未 实 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按成本估 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3) 对于非上市债券, 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若债 券价格 无法通 过公 开信 息取得 ,参照 最近 一个 交易日 可取得 的主 要做 市商或 其他权 威价 格提 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4 (2) 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若 衍生 品价 格无法 通过公 开信 息取 得,参 照最近 一个 交易 日可取 得的主 要做 市商 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开放式基金估值方法 开放式 基金 的估值 以其 在估值 日公 布的净 值进 行估值 ,开 放式基 金未 公布估 值日 的净值 的,以 估值日 前最 新的 净值进 行估值 ;若 基金 价格无 法通过 公开 信息 取得, 参照最 近一 个交 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或流 通受限 、或 暂停交 易的 证券, 应参 照上述 估值 原则进 行估 值。如 果上述 估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映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7、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 算中 涉及美 元、 港币、 日元 、欧元 、英 镑等五 种主 要货币 对人 民币汇 率的 ,采用 当日中 国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机 构公布 的人 民币 汇率中 间价; 涉及 其他 货币对 人民币 的汇 率, 采用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8、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 照中 国法律 法规 和基金 投资 所在地 的法 律法规 规定 应交纳 的各 项税金 ,本 基金将 按权责 发生制 原则 进行 估值; 对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际 交纳税 金与 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 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 代扣 代缴的 税收, 基金 管理 人应聘 请税 收顾问 对相 关投资 市场 的税收 情况 给予意 见和建 议。托 管人 及其 代理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示 具体协 调基 金在 海外税 务的申 报、 缴纳 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9、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 1-8 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55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美元折 算净 值为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除以中 国人 民银行 最新 公布的 人民 币对美 元汇 率中间 价。美 元折算 净值 保留 到小数 点后四 位, 小数 点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2、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 估值 日的下 一工作 日内 计算 估值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份 额净 值予 以公布。 3、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 方机构 进行基 金资 产估 值,但 不改变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各自 承担 的责 任。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三 位以 内( 含第三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56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错 、下 达指 令差错 等;对 于因 技术 原因引 起的差 错, 若系 同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 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基 金资产 的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但该 第三方 是由 托管 人委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估值错误责任方追偿。


57 (6) 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规 定,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 决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出 现估值 错误 的当 事人进 行追索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8) 由于证券交易所、 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 指数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 误,券 商或交 易对 家的 成交回 报错误 或延 误, 或不可 抗力原 因等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 由于时差、 通讯 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 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时 间点前 无法 确认 的交易 ,导致 的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影 响, 不作 为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10 ) 对于 因税收 规定 调整或 其他 原因导 致基 金实际 交纳 税金与 基金 按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1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 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58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 基金资产的紧急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59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对于外 币认 购、 申购的 份额, 由于 汇率 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 配后外币折算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收 益分 配币种 与其 对应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币种相 同。 美元收 益分 配金额 按除 权前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相应的美元金额;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60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 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1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2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 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应采 用 中文 文本 。 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 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63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最后 1 个估值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64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65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案 ,并 予以公 66 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67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生 效后 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 金合同 的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68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69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托管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设立日期:1988 年7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29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文 及文 号: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银监会 《关 于核准 广东 发展银 行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363 号 联系人: 周小磊 联系电话: (010)65169562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1988 年 , 是 国 务 院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 立 的 我 国 首 批 股 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总 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 注册资本154亿元。 二 十多年来, 广发银行栉风 沐雨, 艰苦创 业, 以自 己不断 壮大的 发展 历程 ,见证 了中国 经济 腾飞 和金融 体制改 革的 每一 个脚印。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复 同 意 ( 银 监 复2016[232] 号 文 ) , 广 发 银 行 主 要 股 东 中 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8月29日完成与CITIGROUP INC. (花旗集团) 及IBM CREDIT LLC (IBM信贷) 的股份转让交易。 目前, 中国人寿持有广发银行约67.29亿股, 持股比例43.686% , 为广发银行单一最大股东。 截至2016 年12月31日 , 广 发 银 行 总 资 产20475.92 亿 元 、 总 负 债19416.18 亿 元 、 实 现 营 业 收入553.18 亿元 、拨 备 前利润364.43 亿 元。 据 英国《 银行 家》 杂志2016 年全 球银 行排 名,本 70 行按一级资本列第86位。 二 、基 金托管 部门 及主要 人员 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 内设客户营 销处、 保险与期货业务处、 增值与外包业务处、 业务运 行处、 内控与综合管理处, 部门全体人 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部门负责人蒋柯先生, 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 师,从事托管工作十七 年,托管经验丰富。 曾担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处长、 全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 全球 资产托管处副处长 (主持工作) 等职务。 曾被 中国证券业协会聘任为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工作小 组组长。2015 年1 月,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 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现主持部门 工作。 三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情 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5 月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截至 2016 年 12 月末,托管 资产规模 20,429.55 亿元。建立了一只优秀、专业的托管业务团队,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 行业的 领先地 位。 建立 了完善 的产品 线, 产品 涵盖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公司 客户特 定资 产管 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金托管、 股权投资基金、 产业基金、 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QDII 托管、 交易资金托管、 专项资金托管、 中介资金托管等, 能为托管产品 提供全面的托管服务。 四 、托 管业务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托管 业务的 法律 、法规 、规 章、行 政性 规定、 行业 准则和 行内 有关管 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行下 设资 产托管 部, 是全行 资产 托管业 务的 管理和 运营 部门, 专设监控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71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业 务操 作流 程,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资 格;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实 行集 中控 制,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 像监控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防 止泄密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作 ,防 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 、托 管人对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 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 赎 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运作。 利用资产 托管业务基金监督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 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 中 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 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 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 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 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72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73 第 十八 部分


境外 托管人 一 、境 外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Citibank N.A) (简称“花旗银行” ) 注册地址:3900 Paradise Road, Suite 127, Las Vegas, Nevada 89109, USA 成立时间:1812 年6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最 近 一 个会 计 年度 所 有者 权 益 (Total Shareholder ’s Equity): 2,043 亿 美 元(2013 年) ,1,890 亿美元(2012 年) ,1,778 亿美元(2011 年) 。 托管资产规模: 14.3 兆美元(2013 年末), 13.2 兆美元(2012 年末), 12.5 兆美元(2011 年末) 。 花旗银 行是 花旗集 团的 全资子 公司, 是其 主要 的营业 子公 司。花 旗银 行 的前 身为 纽约市 银行 (City Bank of New York) ,成立于 1812 年,并且从 1822 年开始经营资产托管业务。 花旗集团是在 1998 年由花旗企业 (Citicorp ) 与旅行者集团 (Travelers) 合并后而成立的。 花旗集 团为纽 约证 交所 的上市 公司, 是世 界最 大的金 融服务 集团 之一 ,是世 界上业 务范 围最 广泛的国际银行,在 100 多个国家设立了分行和子公司。业务包括企业、投资和消费金融业 务以及交易活动,遍布经合组织国家和所有发展中国家。 证券及 基金 服务部 是企 业及机 构客 户业务 部的 一个主 要组 成部分 。花 旗集团 为全 球 投资 者、中 介机构 以及 发行 人提供 跨境交 易, 托管 及受托 管理服 务。 行业 调查显 示,花 旗集 团在 多个市 场上的 托管 、清 算、证 券融资 、全 球代 理与信 托以及 存托 凭证 等业务 一直雄 踞榜 首。 投资经 理人、 经纪 商以 及托管 机构都 依赖 花旗 集团提 供权威 的市 场信 息、高 水平的 业务 流程 以及周到及时的客户服务。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截止2013 年12 月31 日, 花旗香港证券及基金服务部总共有约 300 位员工为客户提供高 效率的托管业务,并弹性地配合客户的特殊需求。其中托管中心后台操作人员为 190 位。目 前保管资产规模达 5710 亿美元,并在不断的增长中。 花旗 香港全球托管中心已有近 40 年的全球托管操作经验, 无论在人力专才, 托管操作系 统发展 ,客户 服务 及处 理问题 的熟练 深度 和专 业程度 都处于 行业 前列 ,从而 保障了 高效 率、 74 高质量的服务。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花旗集团自 1822 年起 开始经营证券托管银行业务,至今已成为资本金最雄厚,信用 评级最稳健, 全球自有专属托管网络最大, 跨国界托管资产规模领先的专业全球托管 银行。 也是唯一能够以全球为基础, 提供全球托管、 直接托管及清算服务的证券服务 提供商和最有能力为客户提供整体性解决方案的银行。 花旗集团所能 够提供的证券服 务的广度和深度全球第一。 四 、信 用等级 花 旗 集 团 信 用 评 级 長 期 Standard & Poors M oo dy’ s Fitch 2014 年3 月26 日 A- Baa2 A 2012 年12 月31 日 A- Baa2 A 2011 年12 月31 日 A- A3 A 2010 年12 月31 日 A A3 A+ 2009 年12 月31 日 A A3 A+ 花 旗集 团信用 评级 短 期 Standard & Poors M oo dy’ s Fitch 2014 年3 月26 日 A-2 P-2 F1 2012 年12 月31 日 A-2 P-2 F1 2011 年12 月31 日 A-2 P-2 F1 2010 年12 月31 日 A-1 P-1 F1+ 2009 年12 月31 日 A-1 P-1 F1+ 花 旗银 行 信用 评级 長 期 Standard & Poors M oo dy’ s Fitch 2014 年3 月26 日 A A2 A 2012 年12 月31 日 A A3 A 2011 年12 月31 日 A A1





A 2010 年12 月31 日 A+ A1 A+ 2009 年12 月31 日 A+ A1 A+





75 花 旗银 行 信用 评级 短 期 Standard & Poors M oo dy’ s Fitch 2014 年3 月26 日 A-1 P-1 F1 2012 年12 月31 日 A-1 P-2 F1 2011 年12 月31 日 A-1 P-1 F1 2010 年12 月31 日 A-1 P-1 F1+ 2009 年12 月31 日 A-1 P-1 F1+ 五 、境 外托管 人的 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 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 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 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76 第 十九 部分


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 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 、43 、44 楼


77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4)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5)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78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38322222、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 (8)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9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0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2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 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80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13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14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15 )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81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6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17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 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8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82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19 )公司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20 )名称: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电话:0631-5222293 业务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热线:省内96636,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21 )公司名称: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刘慧贤 联系电话:0633-8081290 业务传真:0633-8081276


83 客服热线: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22 )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称)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夏 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4008896533 公司网址:www.fudian-bank.com (23 )名称:泉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24 )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2 号嘉信大厦 1-2 楼部分和5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王放 联系电话:020-38173635 业务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热线:400-830-8001 公司网址:www.ghbank.com.cn


84 (25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联系电话: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26 )名称: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热线: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27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28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85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9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m (30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1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86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32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33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34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87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5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 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6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37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88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38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39 )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40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41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89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2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43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44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90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45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6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 (47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48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1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9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50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51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92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52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53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54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93 (55 )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56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57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58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94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59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60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61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95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62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3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64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65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96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66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67 )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68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97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69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0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71 )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9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72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73 )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74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75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9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76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77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78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100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79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80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81 )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101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82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83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84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102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85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86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87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88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1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89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90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91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104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92 )公司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93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9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105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95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96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97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106 (98 )公司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99 )公司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100 )公司名称: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101 )公司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1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业务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102 )公司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103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联系人:戴莉丽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公司网址:www.ajzq.com (104 )公司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108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05 )公司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106 )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07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109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08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109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 街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新华 1949 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10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李智磊


110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业务传真:0592-8060771 客服热线:0592-3122731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11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112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3 )名称: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111 客服热线:4006-525-676 公司网址:www.haofunds.com (114 )公司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115 )公司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6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112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17 )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118 )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19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20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1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栗先生 电话:010-68857763 传真:010-68858859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21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22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123) 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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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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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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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124)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125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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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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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115 客服电话:400-066-9355 公司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127)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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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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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129)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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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130)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31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32) 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 :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业务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133 )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1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134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35 )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136 )名称: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王方震


118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40084-96588 公司网址:www.dzbchina.com (137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服电话:4008365365-9 公司网址:www.Fund.licai.com (138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39 )名称: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119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40 )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141 )名称: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42 )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 A 区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43 )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120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6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44 )名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公司网址:www.ftol.com.cn (145 )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146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121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147 )名称: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众辉 联系人:马科 电话: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话:4006-365-058 公司网址:http://www.dayouf.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名称: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 289 号南方传媒大厦 B 座18 楼


122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66857289


经办律师: 刘智 联系人: 陈琛 四、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 卢伯卿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江丽雅、洪锐明


123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 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24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前提下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管 理费 率、托 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6)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7)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25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126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127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 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 基金的 资金 汇出、 汇入 、兑换 、收 汇、付 汇、 资金往 来、 委托及 成交 记录等 相关资料, 其保存的时间 应当不少于 20 年; 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 不少于 15 年;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8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 对基 金的境 外财 产,基 金托 管人可 授权 境外资 产托 管人代 为履 行其承 担的 受托人 职责。 境外托 管人 在履 行职责 过程 中 ,因 本身 过错、 疏忽等 原因 而导 致基金 财产受 损的 ,基 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3 )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按照规 定对 基金日 常投 资行为 和资 金汇出 入情 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 安全 保护基 金财 产,准 时将 公司行 为信 息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确 保基金 及时 收取应 得收入; (25 ) 每月结束后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 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129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13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 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131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132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项、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133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134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三 、基 金合同 变更 、终止 和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 135 金合同 的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 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136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 深圳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137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 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1.2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成立时间:1988 年7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贴 现;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行 、代 理兑 付、承 销政府 债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等有价 证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从事 银行 卡服 务;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外汇 存、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算; 结汇 、售 138 汇;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据 的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外 汇担 保; 买卖和 代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发 行和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 自营 和代客 外汇买 卖; 代理 国外信 用卡的 发行 与付 款业务 ;离岸 金融 业务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全球证券市场中的标普全球 1200 医疗保健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以标普全球 1200 医疗保健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 ETF) 、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 行或增 发)等 。本 基金 还可投 资全球 证券 市场 中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包括 已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 证 (可简称 “REITs” ) ;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 双 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与固定收益、 股权、 信用、 商品 指 数、 基金 等标的 物挂钩 的结 构性 投资产 品;远 期合 约、 互换及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境 外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权 证、期 权、 期货 等金融 衍生产 品; 银行 存款、 短期政 府债 券等 货币市 场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标普全球 1200 医疗保健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及以 标普全球 1200 医疗保健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 (包括 ETF) 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理 人在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并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可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比 例规定 ,不 需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组合限制


139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 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其 中持有 任一 国家或 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 受前述限制; (5)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 20% ; (6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品 应当 仅限于 投资 组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不得用 于投 机或放 大交 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 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140 机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 (3) 借方 应当在 交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金 支付 已借出 证券 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 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5、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 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 购证 券总市 值均 不得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的 50%。 前项 比例限 制 计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 141 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 行为和 投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修 改或取 消,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7、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对于因 基金 份额拆 分、 大比例 分红 等集中 持续 营销活 动或 其他原 因引 起的基 金净 资产规 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 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 日延长到 3 个月。 (三)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其回 购交 易及监 督所 需的其 他投 资品种 的交 易对手 库,交 易对手 库由 信用 等级符 合《通 知》 要求 的交易 对手组 成。 基金 托管人 只对进 行金 融衍 生品、 证券借 贷、 回购 交易之 交易对 手作 出监 督。监 督范围 并不 包括 一般证 券买卖 之券 商。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的变化 ,及 时对 交易对 手库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理 人进 行金 融衍生 品、证 券借 贷、 回购交 易时, 交易 对手 应符合 交易对 手库 的范 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五) 基金 如投资 银行 存款, 基 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事 先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六)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应及 时以 电 话 提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142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应 在下一 工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143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基 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 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8. 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第 三方机 构履行 ,但 不改 变基金 托管人 就基 金财 产保管 和办理 与基 金财 产过户 有关的 手续 应承 担的责任; 9. 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10.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按 照有 关市 场的适 用法律 、法 规和 市场惯 例,支 付现 金、办 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144 11. 基金 托管 人在 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清 盘或破 产等原 因进 行终止 清算时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清算 财产 。基 金托管 人应自 身, 并尽 商业上 的合理 努力 确保 其境外 托管人 建立 安全 的数据 管理机 制, 安全 完整地 保存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财产相 关的 业务 数据和信息。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应存 于基金 管理 人开立 的“ 基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名义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定 时间内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开 立的 基金 托管专 户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致。 3. 若基金募集期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办理退款等事 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 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 按照该交易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以及各 自委 托代 理人均 不得出 借或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145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使 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 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投资市 场所 在国家 或地 区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投资市 场所 在国家 或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关 规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可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管 人的 保管库 或其 他机构 。 实物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外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除 本托管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年度 审计 合同、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基 金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重 大合同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后 及时将 重大 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 时间及程序


146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估 值日 基金份 额总 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在每个 估值 日的下 一工 作日内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在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允许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各自 委托 第三方 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存托 凭证、 权证 、ETF 基 金 等) , 以其 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按 成本估值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 同 一 147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3) 对于非上市债券, 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若债券 价格无 法通过 公开 信息 取得, 参照最 近一 个交 易日可 取得的 主要 做市 商或其 他权威 价格 提供 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 市流 通衍生 工具 按估值 日当 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若衍 生品 价 格 无法通 过公开 信息 取得 ,参照 最近一 个交 易日 可取得 的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权威机构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开放式基金估值方法 开放式 基金 的估值 以其 在估值 日公 布的净 值进 行估值 ,开 放式基 金未 公布估 值日 的净值 的,以 估值日 前最 新的 净值进 行估值 ;若 基金 价格无 法通过 公开 信息 取得, 参照最 近一 个交 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或流 通受限 、或 暂停交 易的 证券, 应参 照上述 估值 原则进 行估 值。如 果上述 估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映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7)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 算中 涉及美 元、 港币、 日元 、欧元 、英 镑等五 种主 要货币 对人 民币汇 率的 ,采用 当日中 国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机 构公布 的人 民币 汇率中 间价; 涉及 其他 货币对 人民币 的汇 率, 采用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8)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 照中 国法律 法规 和基金 投资 所在地 的法 律法规 规定 应交纳 的 各 项税金 ,本 基金将 按权责 发生制 原则 进行 估值; 对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际 交纳税 金与 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 代扣 代缴的 税收, 基金 管理 人应聘 请税 收顾问 对相 关投资 市场 的税收 情况 给予意 148 见和建 议。基 金托 管人 及其代 理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示具 体协 调基 金在海 外税务 的申 报、 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 1-8 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果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有权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0% 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公告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处 理, 由此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损失的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 计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损 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赔 偿金 ,就 实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149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 成一 致时 ,为 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信息 错误(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进而导 致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 更、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 述内 容如法 律法 规或者 监管 部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果 行业另 有通 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任 何情 况,会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无法评 估基金资产的紧急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 ,分 别独立 地设 置、记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对相 关各 方各自 的账 册定期 进 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150 存在分 歧,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财务 报表后 ,进 行独立 的复 核。核 对不 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完成 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 的复核 ;在 收到报 告之 日起 20 日 内完成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的复核 ;在 收到报 告之 日起 30 日内 完成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双 方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 管人 因编制 基金 定期报 告等 合理原 因要 求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相关 资料时 ,基 金管理 151 人应将 有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不 得无 故拒 绝或延 误提供 ,并 保证 其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当 事 人 经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152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53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3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在T+3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15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 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55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它应披 露事 项 1、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7 年3 月30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 自2017 年3 月30日 起通 过方 正证券 代理销 售以 下基 金:广 发理财7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集 利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亚 太中高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人 民币 份额 ) 、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集鑫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主题 领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新动 力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信息 技术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养老 产业指 数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纳斯达 克生物 科技 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原 材料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百 发大数 据策 略成 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百 发大 数据策 略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 消 费 品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7 年3 月31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3 月31日起通过大有期货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A类、 广发聚 鑫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C类 、广 发 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 发 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广发 全球 医疗 保健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新动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E 类、 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 改 革先锋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百 发大数 据策略 成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A类 、广发 百发 大数 据策略 成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E类 、广发 百发大 数据 策略 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类、 广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 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56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57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广 发全 球医疗 保健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件 ( 二) 《 广发 全球医 疗保 健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全球医 疗保 健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