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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紫金天天金货币ETF(004749)

华泰天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1 
《 华 泰紫 金 天天 金 交易 型 货币 市 场基 金 基金 合 同 》 
内 容 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 应对委托的 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 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2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3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6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 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1 份 A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投票权;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本基金合同第十部分及基金合同其他条款中 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 召集权、 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 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占总份 额比例时,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均与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代表同 等权利。 2.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提高销售服务费计提标准;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8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 A 类基金份 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 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 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 的收取; 3)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或者 登记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发生 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 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9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 下 简称 “ 召 集 人 ” ) 负 责选择 确 定 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形式 ;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10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和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包 括现场 开会、通 讯方式 开会及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 式开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委 托书委 派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 方式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召 集人确 定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 以召集人确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一是现场开会方式 11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 示,全部 有效 凭证所 对 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若到会者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 ,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到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身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代 理人身 份 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二是通讯 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 监督 人和公 证 机关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 通知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和 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 和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 决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 若本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5) 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 表他人出 具表 决意见 的 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12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 内容为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事 由所涉 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大会召 集人应当 按照以 下原则 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知 后,如 果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13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 含 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 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 在公证 机关及 监督人的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所持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具有一 票表 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三 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终 止基金合 同(本 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的除 外) 、 与其他基金 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予14 以公告。 (4 )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在 上述规 则的前 提下,具 体规则 以召集 人发布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通知 为准。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15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 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本基金根据每日 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 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 现收益 大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每日分配、利随本清”的原则。根据每日 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 分配, 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 收益账户高于 100 元以上的整百元收益于每个工16 作日转为基金份额支付到投资人的证券账户。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 余额进行再次 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投资人赎回A 类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未付收益将立即结清, 以现 金支付给投资人; 若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投资人卖出部分A 类基金份额时, 不支付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但投资人全部卖 出A 类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未付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5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采用“每日分配、每日支付”的原则。根据每日 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 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 处理(因 去尾形 成的余 额进行再 次分配 ,直到 分完为止 ) ;投 资人可 通过赎回 B 类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当日净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 投资人赎回部分 B 类基金份额时, 不支付对应的未结转份额, 且剩余的基金 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结转份额为负值时的损益; 但投资人赎回全部场外基金 份额时,则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6 )当日申购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及其对应的收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 益; (7 ) 投资人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收益分配的公告和实施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 A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 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17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A 类 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 假日最后一日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四、 与 基金 财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提 取、 支付方 式与 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仅 A 类基金份额承担) ; (9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18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9%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 ) 基金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费 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 商 解决。 (4 )除 管理费 、托管 费、销售 服务费 之外的 基金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19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相关费用; (4 )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4.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 金销售服务 费率等相关费率。 其中,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 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1.投资目标 在保持本金的安全性和基金财产的流动性的前提下, 追求高于比较基准的稳 定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 )现金; (2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4 )中 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银 行认可 的其他 具有良好 流动性 的货币 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策略 20 本基金将资产配置和精选个券相结合, 在动态调整现金类资产与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投资比例的基础上, 精选优质个券 构建投资组合,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 上,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 综合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 资策略, 对固定收益类证券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 自上而下部分主要是根据宏观 经济发展状况、 货币政策等的分析对市场利率进行动态预测, 以此为基础对债券 的类属和期限等进行配置; 自下而上部分主要从到期收益率、 流动性、 信用风险、 久期、凸性等因素对债券的价值进行分析,对优质债券进行重点配置。 (1 )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预期策略旨在对市场利率进行动态预测, 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债券类属配 置并调整债券组合久期 。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 供需状况等来预测利率走势, 主要考虑:GDP 增长率、 通货膨胀率、 固定资产投 资增长率、出口状况、居民消费、货币供应增长率、新债发行量等因素。 (2 )债券选择策略 对单个债券将分别从流动性、债券条款、久期、凸性等因素进行价值分析。 根据对债券组合久期的安排, 结合单只债券流动性与信用风险特征, 对单只债券 的久期进行选择。 其它特征相似时, 选取凸性较大的债券, 这是因为其它因素相 同时,凸性较大的债券在利率上升时贬值较少,而在利率下降时增值较大。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住房 抵押贷 款等作 为基础资 产) , 仍处于 创新试点 阶段。 产品投 资关键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 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 券,已进 入最 后 一个利 率调整21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限不 得超过240 天; 2)投资 于同一 机构发 行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资 工具及 其作为 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4)本基 金投资 于具有 基金托管 人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5)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7)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9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展期; 22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 10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AAA 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 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 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 应 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并 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除上述第 1)、 5)、 11)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3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4 )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 (1 )计算公式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投 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资 产包括 现金类 资产(含 银行存 款、清 算备付 金、交易 保证金 、证券 清算款、 买断式 回购履 约金)、 一年以 内(含一 年)的银行 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4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 活期存 款、清 算备付金 、交 易 保证金 的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 数计算; 2)回购 (包括 正回购 和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 定期存 款、同 业存单的 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 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行存款,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 银行票 据、资 产支持证 券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 中债券 的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是 指计算日 至债券 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6.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25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7.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风险和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8.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证券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使 证券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关 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式 1.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 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按 市场利 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 行重新 评估, 即“影子 定价” 。当“ 影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固有资 金弥补 潜在资 产损失, 将负偏 离度绝 对值控制 在 0.5%以 内 。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 连续两 个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采用 公允价 值估值方法26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4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 份或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估值程序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每百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指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 每百份 基金份额的日净收 益,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 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七个 自然日( 含节假 日)收 益 所折算的 年收益 率,精 确到 0.001%, 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 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 率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27 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它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4.基金净值的确认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与面值保持一 致。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予以公 布。 七、 基 金合 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 清算 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 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 效方可 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组 28 1)基金合同终止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10)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29 每1 份 A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B 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分配权。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 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 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 订立 、内容、履行和解 释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 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 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 自的 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 式六 份,除中国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各持 一份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 办公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