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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半年定开(000632)

中银聚利半年定开: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聚利 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 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 告送 出日期 :2017 年 7 月21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 称 中银聚利 半年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简 称 中银聚利 半年 定 期开 放债 券 
基金主 代码 000632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定 期 开 放式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7 年 7 月 21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告依 据 
《 中 银 聚利 半年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中 银 聚利半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 有关约 定 
申购起 始日 2017 年 7 月 21 日 
赎回起 始日 2017 年 7 月 21 日 
2.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时间 
根据 《中 银聚利 半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 、
《中银 聚利 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的 有关 规定, 中银 聚利半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包 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 或 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 ( 包含该 日) 进入 开放 期, 期间可 以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本基 金每 个开放 期不 少于5 个 工作 日,且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本基金
首个开放 期 的具 体时 间 为7 月 21 日 —8 月17 日。 如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本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的 , 开 放期 时间 中止 计算, 在不 可抗力 或 本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他 情 形 影 响 因素 消 除 之 日起 的 下 一 个 工作 日 继 续 计算 该 开 放 期时
间,直 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求 。在 此情 形下 ,开 放期以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 如有) 为准 。 
自 2017 年7 月21 日 起, 本基金 进入 首个 开放 期,2017 年7 月21 日为 本基 金 首个开 放
期 的第 一个 开放 日, 基金 管理人 自该 日起 开始 办理 本基金 的申 购 、 赎回 业务 , 具 体办 理时 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业务 。 在
开放期 内,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该开 放期 内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若
投资人 在开 放期 最后 一日 业务办 理时 间结 束后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视 为无 效申请 。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销 平台 、 直销 中心 柜台 或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其他 销售机 构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时,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含申 购费 ,下 同) , 追加申 购最 低
金额为 人民 币100 元 。 投 资者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为基 金份 额时 , 不 受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 者可 多次申 购 , 对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 但 本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50% (在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 基金份 额赎 回
等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金 额的数 量限
制,并 在实 施前 依照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 
100 万 ≤M <200 万 0.5% 200 万 ≤M <500 万 0.3% 
M≥50 0 万 1000 元每 笔 
注:1 、申 购金 额中 已包 含 投资者 应支 付的 申购 费。 
2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 项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 一定 的优惠 。 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平 台的 费率 折扣 以 《 中银聚 利半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通 电子 直销 申购 、赎 回并实 施交 易费 率优 惠公 告》为 准。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 。如遇 巨额 赎回等情 况发 生而导 致延 期赎回时 ,
赎回办 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巨 额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条款处 理。 
4.2 赎回费率 
1、设 Y 为持 有期 限。 当 Y <30 天 时, 赎回 费率 为 0.75%;当 Y≥30 天时 , 赎 回费 率为 0 。 
2 、投资 人通过 日常申 购所 得基金份 额, 持有期 限自 登记机构 确认 基金份 额登 记之日 起
计算 。 投 资人 持有转 型而 来的基 金份 额的 , 该 部分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期限 自 《 中银聚 利半 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算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 项 
1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25%应归 基 金财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额时 ,除 基金合 同另 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 人按 “先进 先 出 ”的 原则 , 对 该持 有人 账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即注 册登记 确认 日期 在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注册登 记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 以 确定 被赎回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期限 和所 适用 的赎 回费率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述 业务办理 规则 、程序 、数 量限制等 进行调 整, 并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4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1.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柜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中银 基金 ”并选 择关 注)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中 银基 金” 下载 安装 )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











陈洪 源 2)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联系人 :











邓炯 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3)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联系人 :











黄莹 客服电 话:








95523 公司网 站:








www.swhysc.com 4)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











宁 博宇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公司网 站:








www.lufunds.com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 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 排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其网 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 媒介上 。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开 放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有关 事项 予以 说明 ; 2 .投资 者欲了 解本基 金的 详细情况 ,请 详细阅 读《 中银 聚利 半年 定期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中 银 聚利 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等 法律 文 件。投 资者 亦可 拨打 本公 司的客 户服 务电 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 或登陆 本公 司 网站www.bocim.com 了解 相关情 况。 3 .风 险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 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者 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进 行运作 , 在非 开放期 间投 资者不 能进 行申 购、 赎回 。 投 资者 投 资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最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法律 文件 , 了 解拟 投资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并根 据自 身投 资目 的、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者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相匹 配。 特此公 告。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