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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B级(150060)

资源B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中 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于2011 年10月8 日证监 许可【2011 】1592 号文 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1 年12 月8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 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 投资者 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 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 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 元发售,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 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 指数化投资风险、投资替代风险、跟踪偏离风险、 杠杆机制风 险、折/ 溢价 交易风险、 份额配对转 换业 务及基 金份额折算 等业务办理 过程中的 特有风险等 ) 风险。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开 放 日银华 资 源 份 额 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资源A 级 份额 、 资源B 级 份额 和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的10% 时,投资者 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 投资者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合同, 了解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 投资者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 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 代销机构名单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6 月8 日, 有 关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31 日, 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17 年1 季度 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40 七、基金的募集 ............................................................................................................................. 43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九、资源 A 级份额与资源 B 级份额 的上市交易 ....................................................................... 45 十、银华资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7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59 十二、基金的投资 ......................................................................................................................... 61 十三、基金的业绩 ......................................................................................................................... 70 十四、基金的财产 ......................................................................................................................... 71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72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6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7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 80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9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二十一、风险揭示 ......................................................................................................................... 9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2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3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4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5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6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07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8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1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银 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银华中证 内地资源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 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 :指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 基金合同:指《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指《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地 方规章、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9.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5 日修订通过、2011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的机构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有关法 律法规可以 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 自 然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人 17.机构投资者: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或 经有权政府 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效存 续 并 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 资者(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禁止购买 者除外)、 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0.中国: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就本 基金合同而 言,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 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 , 发售 基金 份额,办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 直销机构 :指 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 业 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销售 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 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 投 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结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8.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 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注册登记系统: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 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通 过 场 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0.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场外:指不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而 通过自身的 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 办 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32.场内:指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和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 额 认 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33. 上市交易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资源 A 级 份额、资源 B 级份额的行 为 34. 《上市交 易公告书》 :指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银华金瑞 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5. 银华资源 份额: 本基金的基础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认/ 申购的 银华资源份额不进行基 金份额自动 分离/ 分拆; 投资者在场 内认购的银 华资源份额 将自动进行 基金份额分 离;投资 者在场内申购的银华资源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36. 资源 A 级份额:银华资源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 自动分离 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 基金份额 , 即指更名前的 “YH 资源A 份额” , 基 金管理人于 2015 年4 月23 日发布公告 将 原 YH 资源 A 份 额更名为资源 A 级份额 37. 资源 B 级份额:银华资源份额按基金合同约 定规则所自动分离 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 基金份额 , 即指更名前的 “YH 资源B 份额” , 基 金管理人于 2015 年4 月23 日发布公告 将 原 YH 资源 B 份 额更名为资源 B 级份额 38. 资源A 级 份额的本金: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 对于 资源 A 级份额 而言, 指 1.00 元 39. 自动分离 :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10 份银华 资源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4:6 比例 自 动转换为 4 份资源 A 级 份额和 6 份 资源 B 级份 额的行为 40. 配对转换 :指本基金的银华资源份额与 资源 A 级份额、资源 B 级份额之间按约定的 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41. 分拆: 根 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0 份银华 资源份额的场 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4 份 资源 A 级份 额与 6 份资源 B 级份额 的行为 42. 合并: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4 份资源 A 级份额与 6 份资源 B 级 份额申请转换成 10 份银 华资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43. 资源 A 级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资源 A 级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 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5% ” , 同 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1 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 准 收 益 率 为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3.5% ” 。每 份 资源 A 级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 诺或保证 资源 A 级份额 持有人的该等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 况下, 资源 A 级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 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金的风险 44. 资源A 级 份额约定累计应得收益: 资源 A 级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45.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 记机构为 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 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6. 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7. 深圳证券账户:指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投 资者开设的 深 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证券投资基金帐户 4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 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聘请法定机构验 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 书面确认之日 49.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 日 50.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中载 明,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 额 募 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51.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5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3.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工作日 54.T+n 日: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n 指自 然数 55.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工作日 56.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 《 业务规 则》: 指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5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 者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请购买 本 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9.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存 续期间,投 资者 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 规 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60. 赎回:指在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 说 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 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1.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 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同 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 份 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63. 系统内转托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 机 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64.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 结 算 系统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65.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资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66. 巨额赎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资源 A 级 份 额 、 资源 B 级 份 额 和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 的 10%时 的 情 形 67.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68.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70. 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71.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 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基 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 基 金 份额的价值 72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3. 标的指数 : 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74. 日/ 天: 指公历日 75. 月:指公 历月 76.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或其它媒体 77.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文 )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2 亿元人民 币, 公司的股权结构 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49% ) 、 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29% ) 、 东 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21% ) 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 ) 。 公 司 的 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 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 年8 月9 日起变更 为 “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 、 “风险控 制委员会” 、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审 计委员会” 四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 由4 位监事组 成,主要负 责检查公司 的财务以及 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 人 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 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投资管理 二部、 投资管理三部、 量化投资部、 境外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FOF 投资管理部、 研究部、 市场营销部、 机构业务部、 养老金业务部、 交易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国际合作与产品开 发 部、 运作保障部、 信息技术部、 互联网金融部、 战略发展部、 投资银行部、 监察稽核部、 人 力资源部、 公司办公室、 行政财务部、 深圳管理部等24个 职能部门, 并设有北京分公司、 青 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 此外,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同时下设“ 主动型A 股投 资决策、固 定收 益投资 决策、量化 和境外投资 决策、养老 金投资决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 五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 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 董事长, 经 济学博士。 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西南证券副总裁, 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 西南证券董事、 总裁; 还曾 先后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 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公司董事长, 兼任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 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中证机 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 : 董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 佛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 总裁 , 兼任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并 任中国证券 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 深圳市 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 :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 。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春市副市长、 吉林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 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重庆市证券 监 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 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重庆上市 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融渝富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重庆仲裁委仲裁员。 王立新先生 : 董事, 总经 理 , 经济学博士。 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 中央党校研究生 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 长江商学院EMBA。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中国农 村 发展信托投资公司、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 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并历 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部总监。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银华财 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长。 此外, 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 香山论坛发起理事、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秘书长、 《中 国证券投资 基金年鉴》 副主编、北 京大学校友 会理事、北 京大学企业 家俱乐部 理事、北京 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后, 教授, 博 士生导师, 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 中心主任、 院长助理、 副院长。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 所长, 中国社科 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西南财经大 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 博士 生 导师、 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 获得者, 全国先进会计 (教育) 工作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非执业会员。 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 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 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 :独立董事 ,法律硕士 ,律师。曾 任职于司法 部中国法律 事务中心(后更名 为信利律师 事务所) ,并 历任北京市 共和律师事 务所合伙人 。现任北京 天达共和律 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会计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 会计咨询公司, 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 北京主管合伙人, 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 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 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29 届奥运会北 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 。2000 年至2004 年任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支 持部经理 ,2004年10 月起 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 首席律师、 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 合规总 监、 副总裁。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合规总监、 首席风险官 , 兼任第一创 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 董事。 李军 先生: 监事, 管理学博士。 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 高级客户经理、 总经理助理、 业务总监, 西南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 此外, 还曾先后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 价处( 企业监 管三处) 副处 长、 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 企业管理二处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处长, 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 营管 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 : 监事, 硕士学历。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 , 泰达 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 , 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 : 监事, 大专学历。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 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管、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 副总经理, 工学硕士。 曾任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 平安证券资产管 理事业部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筹) 总 经理、 广发基金机构 投资部总经 理等职,2011 年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任公司总经 理助理。现 任公司副总 经理, 兼 任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 行 量 化 分 析 部 副 总 裁 及 巴 克 莱 亚 太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等 职 , 曾 任 银 华 全 球 核 心 优 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银华沪 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及银华抗通胀主 题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 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监以 及境外投资 部总监、银 华国际资本 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并同时兼任 银华 深证1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 等权重 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 宇 翔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机 械 工 业 部 、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2001 年 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辉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银 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马君女士, 硕士学位;2008 年7 月至 2009 年3 月曾任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 担任助理金融工程师 职务。2009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理等 职务。 自 2012 年9 月4 日 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3 年 12 月16 日 至2015 年 7 月 16 日期间兼任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8 月 6 日至 2016 年8 月5 日兼任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8 月 13 日至 2016 年 8 月 5 日兼任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14 日起兼任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琦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11 年 12 月8 日至 2012 年 12 月3 日。 3. 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倪明、董岚枫 、肖侃宁 、周可彦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王华先生, 硕士学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0年10 月加盟银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筹) ,先后在研 究策划部、 基金经理部 工作 ,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富裕主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 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银 华优质增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公司 总经理助理 、投资管 理一部总监 及A 股基 金 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2001 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组合经理 等职。2005 年9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养老金 管理部投 资经理职务。 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保本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 基金投资总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 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王世伟先生, 硕士学位, 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 平安证券兴华营业部总 经理; 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 都邦保险股权投资部总经理; 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2013 年1 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曾担任 银华财富资 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倪明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在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信用 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员、 股票基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职务 。2011 年4 月加盟银华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 银华核心价 值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 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10 月加 盟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研究部副总监。 现任研究 部 总监。 肖侃宁先生, 硕士研究生, 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 (万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天 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 本基金及万 家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 太平养老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 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 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投资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2016 年8 月加入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周可彦先生, 硕士学位。 历任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高级分析师,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曾担任嘉实泰和价值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部总 经理,曾担 任天弘精选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职务 。2013 年8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和谐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之 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 权利 与 义 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 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 6. 在本合同 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 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选 择 适 当 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有 权 依 照 代 销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 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 基金对被投 资企业行使 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于 其 他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 事务所 、证 券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 外 部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申请 并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开放 式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 告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代表 基金签订的 重大合同及 其 他 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 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承 担 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 金 托 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 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本基金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 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 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将基金 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 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 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有 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从事证 券承销行为; (9 )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 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 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 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 ) 因 基 金 投 资 股 票 而 参 加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 与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其 他 持 有5% 以上投票 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 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4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6 )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 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 )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 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风险管理 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 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 的 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 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 制定风险管 理战略、目 标,设置相 应的组织机 构 ,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 )识别风 险。辨识组 织系统与业 务流程中存 在什么样的 风险,为什 么会存在以 及 如 何引起风险。 (3 )分析风 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 )度量风 险。评估风 险水平的高 低,既有定 性的度量手 段,也有定 量的度量手 段 。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 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 险。将风险 水平与既定 的标准相对 比,对于那 些级别较低 的风险,则 承 担 它, 但需加以监控。 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 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 重 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 检查。对已 有的风险管 理系统要监 视及评价其 管理绩效, 在必要时适 时 加 以改变。 (7 )报告与 咨 询。建立 风险管理的 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 会、公司高 级 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 制度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1 )内部控 制的原则 A. 全面性原 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 独立性原 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 权威性。 C. 相互制约 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 .有效性原 则。公司的 内部风险控 制工作 必须 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过 对工作流程 的 控 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 防火墙原 则。 公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 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 .适时性原 则。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 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 瞻性,并且 必须随着公 司 经 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 制的主要内容 A.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 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 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 度。 在特殊情况下,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 对公司业务进 行 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 建议。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组织指导 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 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 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 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 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 操 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 信息与沟 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E. 监督与内 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 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督察长、 董事会 及 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A. 本公司确 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 上述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C. 本公司承 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 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 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 电话:95566 ( 二 ) 基金托 管 部 门及主 要 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员工具 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 信托 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 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 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 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 、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 内, 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 证券投 资 基 金托管 情 况 截至 2017 年03 月 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576 只 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541 只, QDII 基金 35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 托管业 务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 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 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 托管人 对 管 理人运 作 基 金进行 监 督 的方法 和 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 的,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银华基 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 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 到 本 公 司 官 方 网 站 或 各 大 移 动 应 用 市 场 下 载 “ 银 华 生 利 宝 ” 手 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具 体 交 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代销机构 (1 )场外代 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1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4)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网址 www.drcbank.com 1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1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 - 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20)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1)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滨北路101 号商 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 http://www.xmccb.com 2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23)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 宁 省 大连市 沙 河 口区会 展 路129 号大 连 国 际金融 中 心A 座-大连期货 大厦38、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24)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 桐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2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27)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大厦9 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2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 疆 乌 鲁木齐 市 高 新区( 新 市 区)北 京 南 路358 号 大 成 国际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0)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 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31)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3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33)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 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4)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3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36)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37)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3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3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40)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4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42)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4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7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45)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izqzq.com 4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4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A 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4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49)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5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5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201 、 501 、 502 、 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话 95336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5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5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54)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5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5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57)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5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5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11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6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62)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6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6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6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6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6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 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6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6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70)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7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7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 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73)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厦7 、8 层 法定代表人 林立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74)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5 、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客服电话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400-188-3888; 全 国 统 一 电 话 委 托 号 码: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7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7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77)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78)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 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7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80)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 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8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8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83)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 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84)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85)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 科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86)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 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87)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88)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宏 客服电话 400-911-2233 网址 www.xzsec.com 8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90)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 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9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9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9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 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9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9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9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97)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 大厦39层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法定代表人 宁敏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9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99)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10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 华西证券大厦 联系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101)


新时代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联系人 叶顺德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10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3)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3 号楼6 层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04)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0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10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 B 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0571-26888888-37494 网址 www.fund123.cn 10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0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 号元 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10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 中心 A 座23 层 联系人 李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1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1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12)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 号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113)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 -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14) 珠海盈米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15) 中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116) 北京汇成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 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2 )场内代 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 ( 二 ) 注册登 记 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66210988 ,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出具法 律 意 见书的 律 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及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马剑英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与净值计算规则 ( 一 ) 基金份 额 结 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银 华 中 证 内 地 资 源 主 题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 即 “银华资源份额” ) 、 银华 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即 “ 资 源 A 级份额” )与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 资 源 B 级份额 ” ) 。 其中, 资源 A 级份额 、 资源 B 级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4:6 的比例不 变。 (二)基金份 额 的 自动分离与 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 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 认购的全部银华资源份额 按照 4:6 的比例自动 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 即资源 A 级 份额和资源 B 级份额。 根据 资源 A 级份额和资源 B 级 份额 的基金份额比例, 资源 A 级份额 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 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40% , 资源 B 级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60% , 且两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 , 银华资源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 赎回, 但不上市交易。 资源 A 级份额 与 资源 B 级份额交易代码不同, 只可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银华资源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银华资源份额 按 4:6 的比 例 分拆成资源 A 级份额 和 资源 B 级 份额。 投资者可按 4:6 的 配比将其持有的 资源 A 级份额和资源 B 级份额 申请合并为 场内银华资源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银华资源份额。 场外申购的银华资源份额不进行分拆, 但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银华资源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 将其分拆成 资源 A 级份额 和资源 B 级 份额后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按 4:6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资 源 A 级份额 和资源 B 级 份额合并为银华资源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基金合同 “二 十三、 基金份额折算” ) , 其所产生的银华资源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 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 算产生的银华资源份额按 4:6 的比 例分拆为 资源 A 级份额 和 资源 B 级 份额。 (三)资源 A 级份额和资源 B 级 份 额的 净 值 计算 规则 根据 资源 A 级份额和资源 B 级 份额 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 金份额资源 A 级份额和资源 B 级份额 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 资源 A 级份额和 资源 B 级份额 分别进行净值计算, 资源A 级份额为低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 基 金份额,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资源 A 级份额的本 金 及资源 A 级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 资 源 B 级份额 为 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 资源 A 级 份额的本 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后,将剩余净资产 计为资源 B 级份 额的净资产 。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资源 A 级 份额 和资源 B 级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 资源A 级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5% ” , 同 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 月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5%”。 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 个工作日对 资源 A 级份 额和 资源 B 级份额进行净值计算。 在进行资源 A 级份 额和资源 B 级份额各自的净值计算时 ,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资源 A 级 份额的本金及资源 A 级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之 后的剩余净资产 计为资源 B 级 份额的净资产。 资源 A 级 份额累 计约定应得收益依据 资源A 级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 资源A 级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 每 10 份银 华资源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4 份资源 A 级 份额和 6 份 资源 B 级份额 的资产净值 之和; 4. 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会 计 年 度 内 , 若 未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则 资源 A 级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 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 资源 A 级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 的 天 数 应 按 照 最 近 一 次 该 会 计 年 度 内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的 次 日 至 净 值 计 算 日 的 实 际 天 数计算。 在本基金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和已发 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 则 资源 A 级份 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该会计 年度年初至净值计算日的实 际天数计算;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和未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 则 资源 A 级份额 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上一会 计年度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 资源 A 级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 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资源 A 级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 如在某一 会计年度内 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资源 A 级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 面临无 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 四 ) 本基金 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 资源 A 级 份额和资源 B 级份额的净 值计算 规则依据以下公式 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银 华资源份额、 资源 A 级 份额和资源 B 级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1. 银华资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 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总数为资源 A 级份额、 资源 B 级份额 和银 华资源份额 的份额数之和。 2. 资源A 级 份额和资源 B 级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N t R NAV ) 1 ( A ? ? 级份额 资源 6 . 0 4 . 0 A B 级份额 资源 银华资源份额 级份额 资源 NAV NAV NAV ? ? ? 其中: N 为当年实际 天数; t=min{ 自年 初至 T 日,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下一日至 T 日} ; 银华资源份额 NAV 为估值日每份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级份额 资源A NAV 为估值日每份资源 A 级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级份额 资源B NAV 为估值日每份资源 B 级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当年资源 A 级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资源份额、 资源 A 级 份额和 资源 B 级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七、基金的募集 ( 一 ) 基金募 集 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 定,经中国 证监会2011 年10月8 日证监许可【2011 】1592 号文核准 募 集。 募 集 期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共 计1,301,965,701.68 份 ,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 3,103 户。 ( 二 ) 基金类 型 股票 型基金 ( 三 ) 基金的 运 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上市交 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五 ) 基金存 续 期 间 不定期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12 月 8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续 期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 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九、资源A 级 份额与资源B 级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 ) 上市交 易 的 基金份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 资源 A 级份额与 资源 B 级份额上 市交易。 ( 二 ) 上市交 易 的 地点 本基金 资源 A 级份额与资源 B 级份额 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 ) 上市交 易 的 时间 本基金 资源 A 级份额与资源 B 级份额 已于 2011 年 12 月 21 日开 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 四 ) 上市交 易 的 规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银华资源 份额所分离的 资源 A 级份额与资源 B 级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2. 资源A 级 份额与资源 B 级份额实行 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 资源A 级 份额与资源 B 级份额买入 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4. 资源A 级 份额与资源 B 级份额申报 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 5. 资源 A 级 份额与资源 B 级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 定。 ( 五 ) 上市交 易 的 费用 资源 A 级份 额与 资源 B 级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六 ) 上市交 易 的 行情揭 示 资源 A 级份额与资源 B 级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七 ) 上市交 易 的 停复牌 、 暂 停上市 、 恢 复上市 和 终 止上市 资源 A 级份额与资源 B 级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 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八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定 内 容 进行调 整 的 ,基金 合 同 相应予 以 修 改,且 此 项 修改无 须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十、银华资源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 资源 A 级份额 、资源 B 级 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 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银华资源份额 进行申购与 赎回。 ( 一 ) 申购与 赎 回 场所 投 资 者 办 理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具 有 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资源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 资 者 办 理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场 外 代 销机构。 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 银华资 源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 银华资源份额 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银华资源份额 的申购和赎 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 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 二 ) 基金销 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 ( 三 ) 申购与 赎 回 的账户 投资者 办理银华资源份额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 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 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 四 ) 申购与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业 务办理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 银华资源份额 的申购、 赎回开放日。 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 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在基金 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与赎回 的 开始时间 本基金银华资源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已于 2011 年12 月 23 日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申购、 赎 回 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银华资源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五 )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 银华资源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银华资源 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赎回基 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 银华资源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份额登记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份额 登记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 投资者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资源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 基金管理 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 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请无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银华资源份额可用余额 ,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对基 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在 T+2 日 (含 T+2 日) 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公告。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款项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 作日 (包括该日) 的时 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处理。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 ( 七 ) 申购与 赎 回 的数额 限 制 1. 投资者通 过场外办理 银华资源份额 申购时, 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 元, 追加申购每 笔不得低于10 元人民币。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对场内或场外申购的最低金额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代理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代理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 银华资源份额 场外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银华资源份额 场内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 份基金 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 额 。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赎回 时 或赎回后 在 销售机构 ( 网点) 单个 交易账户 保 留的基金 份 额 余额不足10 份的,余 额 部分基金 份 额必须一 同 赎回。 3. 投资者将 场外申购的 银华资源份额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4. 本基金不 对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 银华资源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八 ) 申购费 用 和 赎回费 用 及 其用途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 最高为1.2% , 且随申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 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2% 50 万元≤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6%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4% M ≥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 笔 自2013 年1 月25日起,本 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的前端收费模式实施特定申 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特定申购费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0.36% 50 万元≤M <100 万元 0.24%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18%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12% M ≥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 笔 2. 赎回费率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 , 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的场内 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 , 不按 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 费率 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 Y ≥2 年 0 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0.5% ,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 赎回费率。 注: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 自2013 年1 月25日起,本 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对养老 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表所示: 特定赎回费率 持有期< 1 年 0.125% 1 年≤持有期< 2 年 0.05% 持有期 ≥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3.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 者 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 赎回费在 投 资者 赎回基 金 份 额时收取。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由提出申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 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本基金赎 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 赎回费总 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6.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 费率或计 算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 九 ) 申购份 额 与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方 式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1. 本基金银 华资源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 银华资源份额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 额申购费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 ,申购份额 的计算保留 至整数位, 小数点以后 的部分舍去 , 不足1 份额 对 应 的申购资金返还至 投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一: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银华资源份额 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6,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 银华资源份 额 ,其对应 的场内申购 费率为1.2%,假 设申购当日 银华资源份额净值为1.060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 (1 +1.2% )=5,928.85 元 申购费用=6,000 -5,928.85=71.15 元 申购份额=5,928.85/1.060 =5,593份( 截位保留至整数位) 即: 投资者 投资6,000 元从场内申购 银华资源份 额 ,假设申 购当日 银华 资源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 其可得到5,593 份银华资 源份 额。 例二: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银华资源份额 的计算 某投资者 投资6,000 元通 过场外申购 银华资源份额, 其对应的场外申购费率为1. 2%,假 设申购当日 银华资源份额净值为1.060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 (1 +1.2% )=5,928.85元 申购费用=6,000 -5,928.85=71.15 元 申购份额=5,928.85/1.060 =5,593.25 份 即: 投资者 投资6,000 元从场外 申购 银华资源份 额 ,假设申 购当日 银华 资源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 其可得到5,593.25份银华 资源份 额。 2. 本基金银 华资源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 银华资源份 额 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 回价格以T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 行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 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后的余额,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三: 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银华资源份额 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 从深交所场内赎回银华资源份额10,000份, 赎回费 率为0.5% , 假 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148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11,422.60 元 即: 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 银华资源份额10,000份, 假设赎 回当日 银华资源份额净值 为1.148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 元。 例四: 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银华资源份额 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 赎回银华资源份额10,000 份, 持有时间为 一年三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 =22.96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22.96 =11,457.04元 即: 某 投资者持有10,000份银华资源份额 一年三个月后从场外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 银华 资源份额 净值是1.148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7.04 元。 3.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 点后第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 ( 十 ) 申购与 赎 回 的注册 登 记 1. 经基金销 售机构同意, 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 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一 )拒绝 或 暂 停申购 、 暂 停赎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 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财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 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时; (6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 或注册登记 机构的技术 保障等异常 情 况 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发生上 述除(5 )以 外的暂停申 购申请且基 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 受 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以下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 )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除非发 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 暂停基金 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申购 或赎回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 回 时,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 登 暂 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一个月一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 十 二 )巨额 赎 回 的情形 及 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资源 A 级 份 额 、 资源 B 级 份 额 和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 的 10%时,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 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 兑付投资者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 正 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 付 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 包 括 资源 A 级 份 额 、资源 B 级 份 额 和 银 华 资 源 份 额)10% 的前 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 未受理 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 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 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当发生 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 或招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 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 )暂停接 受和延缓支付:银华资源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2 个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 注册登记机 构对于发生 巨额赎回时 的场内份额 的处理方式 另 有 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 十 三)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与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 ( 十 四) 基金 的登记与 转托 管 1. 基金的登 记 (1 )本基金 的份额采用 分系统登记 的原则。场 外认购或申 购的银华资 源份额登记 在 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的银华资源份额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资源 A 级份额、 资源 B 级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 下。 (2 )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的 银华资源份 额可以直接 申请场内赎 回但不在深 圳 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资源 A 级 份额和资源 B 级份额在深 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 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4:6 比例 申请合并为银华资源份额后再申 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华资源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4:6 比例分离 为 资源A 级份 额和 资源B 级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基金的转 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1 )系统内 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 售 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 办理银华资 源份额赎回 业 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银华资源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变更办理银 华资源份额 场 内 赎回或资源 A 级份额和资源 B 级份额 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 转托管 1 )跨系统转 托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银华资源份 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 券 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 )银华资源 份额跨系统 转托管的 具 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基金 的 非 交易过 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 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办理非 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申请人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 (十六 )基金 的 冻 结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无法律明确规定或有权机关的明 确指示,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十七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 十 八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人将 制 定 和实施 相 应 的业务 规 则 。 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 上述 ( 十 五) 、 (十六 ) 和(十八 )项规则等可相应进行调整 。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十一、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资源 A 级份额、 资源 B 级份额 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一 ) 份额配 对 转 换是指 本 基 金的银 华 资 源份额 与 资源 A 级 份额、 资源 B 级 份额 之 间 的 配 对 转换, 包 括 以下两 种 方 式的配 对 转 换 : 1. 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0 份银华 资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4 份资 源 A 级份额 与 6 份资源B 级份额的行 为。 2. 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4 份资源A 级份额与6 份资源B 级 份额申请转换成 10 份银华资 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 二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机构 投资者可 登 陆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 网站(www.chinaclear.cn )查询份额 配 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 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 三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时间 本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已于 2011 年 12 月 21 日开始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 四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原 则 1. 份额配对 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分拆 为 资源 A 级 份额和 资源 B 级份额的银 华资源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 5 的倍 数。 3. 申请合并 为银华资源份额的 资源 A 级份额与资源 B 级份额 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金 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 符合 4:6 的 配比要求 。 4. 银华资源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 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银华资源份额的场内 份额后方可进行。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5. 份额配对 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 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五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程 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 六 ) 暂停份 额 配 对转换 的 情 形 1.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 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 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 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十二、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力争对 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 进行有效跟踪, 并 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控制在 0.35% 以 内,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 成份股、新 股(含首次 公开发行和 增发) 、债券 、债券回购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标的指 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 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 。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外) , 或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等 重 大 变 更 导 致 标 的 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标 的 指 数 , 或 证 券 市 场 上 有 代 表 性 更 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 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 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 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 建股票投资 组合,以拟 合、跟踪 中 证内地资源 主题指数 的 收益表现, 并 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 回对本基金跟踪 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 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 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 情况, 采取合理措施, 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 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按 照 中 证 内 地 资 源 主 题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并根据指 数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变 动而进行相 应调整。本 基金投资于 股票的资产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5% , 投资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股票投资 组合构建 (1 )组合构 建原则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以拟合 、 跟踪 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 的收 益表现。 (2 )组合构 建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以拟合、 跟踪 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 的收 益表现。 (3 )组合调 整 本 基 金 所 构 建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原 则 上 根 据 中 证 内 地 资 源 主 题 指 数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 购赎回变动情况、 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 以保证基金净值增 长率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 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 的股票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合同的约定。 ① 定期调整 根据 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 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 整。 ② 临时调整 A. 当上市公 司发生增发、 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金将根据各成 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 根据本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 中证内地资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源主题指数 ; C.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成份股在 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 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③ 其他调整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 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所申购的非 成份股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4 )投资绩 效评估 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本 基金力争实 现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 编制规则调 整 或 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跟踪误差进一步 扩大。 ( 五) 业 绩 比 较基 准 95% ×中证内 地资源主题指数 收益率 + 5% ×商业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 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 , 且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 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中 证内地 资源主题指数 收益率 + 5% ×商业银 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六) 风 险 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 金份额来看, 资源 A 级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资源 B 级份额具有 高风险、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 七) 投资 禁止 行 为 与限制 1. 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 或 者债券;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行政法 规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由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禁 止 的 其他活动。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所 申报的金额 不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 的 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 , 投资于中 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股票 资产的90%;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 )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 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3. 若将来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 八 ) 投资组 合 比 例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 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九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股东 权 利 和债权 人 权 利的处 理 原 则及方 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 十)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 一 )投资 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的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和 基 金 业 绩 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24,779,079.47 93.42 其中:股票 124,779,079.47 93.4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320,623.05 5.48 8 其他资产 1,465,199.22 1.10 9 合计 133,564,901.74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2.1 报 告 期 末 指数 投 资 按 行业 分 类 的 境内 股 票 投 资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73,607,813.01 55.49 C 制造业 49,290,892.34 37.16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1,092,336.62 0.82 合计 123,991,041.97 93.48 2.2 报 告 期 末 积极 投 资 按 行业 分 类 的 境内 股 票 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788,037.50 0.59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88,037.50 0.59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2.3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沪 港 通 投 资股 票 投 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3.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 资明 细 3.1 报 告 期 末 指数 投 资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比 例 大 小 排序 的 前 十 名股 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028 中国石化 1,722,286 9,885,921.64 7.45 2 601088 中国神华 324,276 6,277,983.36 4.73 3 601857 中国石油 796,081 6,265,157.47 4.72 4 601899 紫金矿业 1,812,727 6,127,017.26 4.62 5 601600 中国铝业 1,077,628 5,010,970.20 3.78 6 600547 山东黄金 121,790 4,357,646.20 3.29 7 600111 北方稀土 357,192 4,325,595.12 3.26 8 002466 天齐锂业 97,822 4,225,910.40 3.19 9 002460 赣锋锂业 86,400 3,570,912.00 2.69 10 600489 中金黄金 282,774 3,314,111.28 2.50 3.2 报 告 期 末 积极 投 资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比 例 大 小 排序 的 前 五 名股 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693 ST 华泽 63,043 788,037.50 0.59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仅持有以上积极投资股票。 4.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贵 金 属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权 证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1.1 本 基 金 投 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 的 发 行 主体 本 期 不 存在 被 监 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报 告 编 制日 前 一 年 内受 到 公 开 谴责 、 处 罚 的情 形 。 11.2 本 基 金 投 资的 前 十 名 股票 没 有 超 出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备 选 股票 库 之 外 的情 形。 11.3 其 他 资 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043.9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76,844.3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38.36 5 应收申购款 69,372.5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65,199.22 11.4 报 告 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存 在 流 通 受限 情 况 的 说明 11.5.1 报 告 期 末 指 数 投资 前 十 名 股票 中 存 在 流通 受 限 情 况的 说 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2 报 告 期 末 积 极投 资 前 五 名股 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 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000693 ST 华泽 788,037.50 0.59 重大事项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11.6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的 其他 文 字 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十 三 、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1.12.8-2011.12.31 0.70% 0.14% -10.65% 1.68% 11.35% -1.54% 2012.1.1-2012.12.31 -5.97% 1.48% 3.91% 1.66% -9.88% -0.18% 2013.1.1 —2013.12.31 -38.13% 1.41% -38.78% 1.47% 0.65% -0.06% 2014.1.1 —2014.12.31 29.36% 1.33% 29.11% 1.34% 0.25% -0.01% 2015.1.1 —2015.12.31 -7.79% 2.87% -9.31% 2.68% 1.52% 0.19% 2016.1.1—2016.12.31 -5.89% 1.79% -3.39% 1.79% -2.50% 0.00% 2017.1.1-2017.3.31 5.15% 0.79% 5.76% 0.80% -0.61% -0.0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2011.12.8 至 2017. 3.31 ) -30.85% 1.82% -32.00% 1.81% 1.15% 0.01%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十四、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及处 分 1. 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 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工作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工作。 ( 二) 估值 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 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且 处 于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的 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2. 固定收益 证券的估值办法 (1 ) 证券交 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券交 易所市场未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券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 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的情况下 , 按 成本估值。 (4 )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5 )交易所 以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 权证估值 : (1 )配股权 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出 日或行权日 止,上市交 易的认沽/ 认 购权证按估 值日的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 易的认沽/ 认 购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回 购 以 成 本 列 示 , 按 合 同 利 率 在 回 购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应 收 或 应 付 利 息。 5. 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 ( 三) 估值 对象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 五 )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计 算 银华资源份额、 资源 A 级 份额和 资源 B 级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六章“ (四)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部分。 ( 六) 估值 错误 的 处 理 1. 当基金财 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含 第 3 位) 内 发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 银华资源份额、 资源 A 级份额 与 资源 B 级 份额任 一类别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 错误达到或超过 银华资源份额、 资源 A 级份额 与 资源 B 级 份额任一类别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4.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 七) 暂停 估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八) 基金 净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 九) 特殊 情况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十 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 收益的 构 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基金本期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 ( 二 ) 收益分 配 原 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 括银华资源份额、 资源 A 级份额、 资源 B 级份额 ) 不进行收益 分配。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十 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标的指数 使用费 ; 4.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7. 基金资产 的资金汇划费用; 8.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9. 基金上市 初费和上市月费; 10. 因基金的 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 11. 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 时 从 其规定 。 ( 三) 基金 费用 计 提 方法、 计 提 标准和 支 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的 1.0% 年 费 率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的 0.2% 年 费 率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H=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分为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固定费和许可使用基点费。 许可使用固定费用的收取标准为每季度 计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2.5 万元 ) , 许可使 用固 定费用需在 指 数 使 用 协 议 生 效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当 季 许 可 使 用 固 定 费 用 , 不 足 一 个 季 度 的,应按一个季度收取。此后应于每季度开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许可使用固定费用 。 收取期间为指数使用协议生效日至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止。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基点费的收 取标准为本 基金的资产 净值的 0.02%/ 年,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基点费的 收取下 限 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 即不足 5 万 元部分按照 5 万元收取) 。


在通常情况下,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 与 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两者孰高的原则进行计提。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5 万/ 季度*4 季度/ 年÷当年天数(365 天或 366 天) ≈550 元/ 天


H =Max (E ×0.02%/ 当年 天数,550 )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 日前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中 证指数有限 公司上一季 度的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4. 本章第 ( 一) 款 第 4 至第 11 项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 四) 不列 入基 金 费 用的项 目 本章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 五)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可协商 酌 情 调低基 金 管 理费和 基 金 托管费 , 无 须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基金 管 理 人 按照 法 律 法规规 定 在 指定媒 体 上 刊登公 告 。 ( 六)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 一) 定期 份额 折 算 在资源 A 级份额、银华资源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 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 基金份额折 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 准日登记在册的 资源 A 级份额、银华资源份额。 3. 基金份额折 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 基金份额折 算方式 资源 A 级份额 和资源 B 级份额按照本基金合同“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进行净值计算,对 资源 A 级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10 份 银华资源份额将按 4 份资源A 级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资源A 级份额和资源B 级份额 的份额配比保持4:6 的 比例。 对于 资源 A 级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 资源A 级份额每个 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份 额 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银华 资源份额分配给资源 A 级份 额持有人。 银华资源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10 份银华资源份额将按 4 份资源 A 级份额获得新增银华资源份额的分 配。 持有场外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 获得新增场外银华资源份额 的分配; 持有场内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银华资源 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资源 A 级份额和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 整。 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 日,本基金将 对资源 A 级份额和银华资源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 期份额折算 ,其中资源 A 级份额期末份额净值指 上一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资源 A 级份额净 值。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资源A 级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资源 A 级份额 的份额数 = 定期 份额折算前 资源 A 级份 额 的份额数 ? ? 前 银华资源份额 前 银华资源份额 后 银华资源份额 级份额期末份额净值 资源 资产净值 折算前银华资源份额的 NUM NUM NAV ? ? ? 10 4 1.000 - A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资源 A 级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银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





? ? 后 银华资源份额 前 级份额 资源 级份额期末份额净值 资源 NAV NUM 000 . 1 - A A ? 【资源 A 级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资源份额的折算比例= ? ? 后 银华资源份额 级份额期末份额净值 资源 NAV 000 . 1 - A 】 其中: 后 银华资源份额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 银华资源份额 净值 前 银华资源份额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 银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前 级份额 资源A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 资源 A 级份额的份额数 (2 )资源B 级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资源 B 级 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 )银华资 源份额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银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 银华资 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 ? 前 银华资源份额 前 银华资源份额 后 银华资源份额 级份额期末份额净值 资源 资产净值 折算前银华资源份额的 NUM NUM NAV ? ? ? 10 4 1.000 - A -


银华资源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资源份额= 10 4 ) 000 . 1 - A ( ? ? 后 银华资源份额 前 银华资源份额 级份额期末份额净值 资源 NAV NUM 【银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资源份额的折算比例 = 10 4 ) 000 . 1 - A ( ? 后 银华资源份额 级份额期末份额净值 资源 NAV 】 其中: 后 银华资源份额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资源份额净值 前 银华资源份额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银华资源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银华资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 ,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 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资源 A 级份额 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例一、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 3 个会计 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资源 A 级份额、 资源 B 级份额 、 银华资源 场外份额及银华资源场内份额的规模 依次为 4 亿份、6 亿 份、10 亿份 和 10 亿份, 资源 A 级 份额期末份额净值为 1.070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资源 份额净值为 0.993 元,则, 折算后: 资源 A 级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1.070-1 ) /0.993=0.070493454 , 银华 资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资源份额的折算比例=(1.070-1) ×4/(10 ×0.993)=0.028197381 。 本基金折算后, 资源 A 级份额 4 亿 份, 同时, 新增的场内银华资源份额数=400,000, 000 ×0.070493454=28197381 份; 资源 B 级份额 6 亿份; 银华 资源场外份额数=1,000,000,000+1,000,000,000 ×0.028197381=1,028,197,381.00 份 ; 银华资源场内份额数=1,000,000,000+1,000,000,000 ×0.028197381 =1,028,197,381 份。 5. 基金份额折 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资源 A 级 份额与资源 B 级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银华资源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 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特殊情形的 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 一个工作日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 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 二 ) 不定期 份 额 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 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当银华资源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500 元及以上;当 资源 B 级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0.250 元 及以下。 1. 当银华资 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500 元及以上, 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 额折算。 (1 )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达到 2.500 元后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 准日。 (2 )基金份 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资源 A 级份额 、 资源 B 级 份额和银华资源份额。 (3 )基金份 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 额折算方式 当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500 元 后, 本基金将分别对 资源 A 级份额、 资源 B 级份额和银 华资源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资源 A 级份额和资源 B 级 份额的比例为 4:6 , 份额 折算 后资源 A 级份额、 资源 B 级份额 和银华资源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 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银华资源份额 的份额净值达到 2.500 元后, 资源 A 级份额 、 资源 B 级 份额、 银华资源 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 资源 A 级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资源 A 级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 资源 A 级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份额折算前资源 A 级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资源 A 级份额的资 产净值及新增场 内银华资源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资源 A 级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 超出 1 元以 上的净值部分 全部 折算为场内银华资源份额, 份额折算前 资源 A 级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资源 A 级份额与新增场内银华 资源份额。 前 级份额 资源 后 级份额 资源 A A NUM NUM ? 资源 A 级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 ? 000 . 1 000 . 1 - A A 前 级份额 资源 前 级份额 资源 NAV NUM ? 【资源 A 级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资源份额的折算比例= ? ? 000 . 1 000 . 1 - A 前 级份额 资源 NAV 】 其中: 前 级份额 资源A NUM :份额折算前资源 A 级份额的份额数 后 级份额 资源A NUM :份额折算后资源 A 级 份额 的份额数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前 级份额 资源A NAV :份额折算前资源 A 级 份额 净值 2 )资源B 级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 后 资源 A 级 份额 与 资源 B 级份额的份 额数保持 4:6 配比; ② 份额折算 前 资源 B 级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资源 B 级份额 的资产净值及新增 场内银华资源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资源 B 级 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 超出 1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 部折算为场内 银华资源份额, 份额折算前 资源 B 级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资源 B 级份额与新增场内银华 资源份额。 前 级份额 资源 后 级份额 资源 B B NUM NUM ? 资源 B 级份 额 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银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 ? 000 . 1 1.000 - B B 前 级份额 资源 前 级份额 资源 NAV NUM ? 【资源 B 级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资源份额的折算比例= ? ? 000 . 1 000 . 1 - B 前 级份额 资源 NAV 】 其中:


后 级份额 资源B NUM :份额折算后资源 B 级 份额 的份额数 后 级份额 资源A NUM :份额折算后资源 A 级份额的份额数 前 级份额 资源B NUM :份额折算前资源 B 级 份额 的份额数 前 级份额 资源B NAV :份额折算前资源 B 级 份额 净值 3 )银华资源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 银华资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 外银华资源份额, 场内 银华资源份额持 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 银华资源份额 。 ? ? 000 . 1 000 . 1 - 前 银华资源份额 前 银华资源份额 新增份额 银华资源份额 NAV NUM NUM ? ? 【银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资源份额的折算比例 = ? ? 000 . 1 000 . 1 - 前 银华资源份额 NAV 】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其中: 新增份额 银华资源份额 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资源份额 的新增份额数 前 银华资源份额 NAV :份额折算前银华资源份额 净值 前 银华资源份额 NUM :份额折算前银华资源份额 的份额数 银华资源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 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银华资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 ,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 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资源 A 级份额 净值、资源 B 级份额净 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例二、 某三位投资人分别持有 银华资源份额 、资源A 级份额 、 资源B 级份 额各10,000 份, 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日,三 类 份额的折算比例如下表所示,折算 后,银华资源份额、 资源A 级份额 、 资源B 级份额 三类基金份额 净值均调整为1.000 元。 新增份额折算比例 折算前 基金份 额数 折算后 基金份 额 数 银华资源份额 1.55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银华资源份额+15,500 份新增 银华资源份额 资源A 级份额 0.03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资源 A 级份额+300 份 新增银华资源份额 资源B 级份额 2.563333333 10,000 份 10,000 份资源 B 级份额+25, 633 份新增 银华资源份额 (5 )基金份 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资源A 级份额与资源B 级份额的上市交易和 银华资源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 额折算 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当 资源B 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及以下, 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 额折算。 (1 )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资源 B 级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 ,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 日。 (2 )基金份 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资源 A 级份额 、 资源 B 级 份额、银华资源份额。 (3 )基金份 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 额折算方式 当资源 B 级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 后, 本基金将分别对 资源 A 级份额、 资源 B 级份额和银 华资源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 ,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资源 A 级份额和资源 B 级 份额的比例为 4:6 , 份额 折算 后银华资源份额、 资源 A 级份 额和 资源 B 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资源 B 级 份额净值达到 0.250 元 后, 资源 A 级份额、 资源 B 级份额 、 银华资源份额三 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资源B 级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 资源 B 级份 额 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资源 B 级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000 . 1 B B B 前 级份额 资源 前 级份额 资 后 级份额 资源 NAV NUM NUM ? ? 【资源 B 级 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 资源 B 级份额的 折算比例= 000 . 1 B 前 级份额 资源 NAV 】 其中: 后 级份额 资源B NUM :份额折算后资源 B 级 份额 的份额数 前 级份额 资源B NUM :份额折算前资源 B 级 份额 的份额数 前 级份额 资源B NAV :份额折算前资源 B 级 份额 净值 2 )资源A 级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 资源 A 级份额 与 资源 B 级份额 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4:6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 资源A 级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资源A 级份额 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 内银华资源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 资源A 级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资源A 级份额 与新增场内银华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资源份额 。 6 : 4 B A : ? 后 级份额 资源 后 级份额 资源 NUM NUM 后 级份额 资源 后 级份额 资源 B 6 4 A NUM NUM ? ? 000 . 1 000 . 1 - A A A ? ? ? 后 级份额 资源 前 级份额 资源 前 级份额 资源 场内新增份额 银华资源份额 NUM NAV NUM NUM 【资源 A 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资源 A 级份额的折算比例= 000 . 1 B 前 级份额 资源 NAV 】 【资源 A 级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资源份额的折算比例= ? ? 000 . 1 - B A 前 级份额 资源 前 级份额 资源 NAV NAV 】 其中: 后 级份额 资源A NUM :份额折算后资源 A 级份额的份额数 后 级份额 资源B NUM :份额折算后资源 B 级 份额 的份额数 前 级份额 资源B NAV :份额折算前资源 B 级 份额 净值 场内新增份额 银华资源份额 NUM : 份额折算前 资源 A 级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 银华 资源份额 的份额数 前 级份额 资源A NUM :份额折算前资源 A 级份额的份额数 前 资源A级份额 NAV :份额折算前资源 A 级份额净值 3 )银华资源 份额 :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 银华资源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银华资源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000 . 1 前 银华资源份额 前 银华资源份额 后 银华资源份额 NAV NUM NUM ? ? 【银华资源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银华资源份额的折算比例 = 000 . 1 前 银华资源份额 NAV 】 其中: 后 银华资源份额 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资源份额 的份额数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前 银华资源份额 NUM :份额折算前银华资源份额 的份额数 前 银华资源份额 NAV :份额折算前银华资源份额 净值 银华资源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银华资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 ,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 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资源 A 级份额 净值、资源 B 级份额净 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例三、 某三位投资人分别持有 银华资源份额 、资源A 级份额 、 资源B 级份 额各10,000 份, 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日,三 类 份额的折算比例如下表所示,折算 后,银华资源份额、 资源A 级份额 、 资源B 级份额 三类基金份额 净值均调整为1.000 元。 折算比例 折算前 基 金份额 折算后 基金份 额 银华资源份额 0.561200000 10,000 份 5612 份银华资源份额 资源A 级份额 持有资源A 级 份额的折算比例:0.234000000 新增银华资源份额的折算比例0.818000000 10,000 份 2340 份资源A 级份额+8180 份银华资源份额 资源B 级份额 0.234000000 10,000 份 2340 份资源B 级份额 (5 )基金份 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资源A 级份额与资源B 级份额的上市交易和 银华资源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 额折 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十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 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审 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3.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 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一 ) 基金招 募 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三 ) 基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 易 公 告书 本基金 资源 A 级份额和资源 B 级份额 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 日前将 上市交易公告书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财 产 净 值、基 金 份 额净值 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 定期报 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 1.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 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 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 ) 临时报 告 与 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 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 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27. 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2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应 当依法报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29.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 ) 公开澄 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 信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一、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 也可能亏损。 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 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同时适度参 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 。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 一 ) 市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价格因受政治、 经济、 投资心理以及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从而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潜在的损失。 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几种: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如货币政 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股权分置改 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 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相 应发生变化。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并会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 场的走势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基金所持有证券的收益水平。 4. 购买力风 险 基金投 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5.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 人员素质等 多种因素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就有可能下跌, 或者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将会减少, 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 6. 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 本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 得比之前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长。 7. 国际竞争 风险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 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来自国际市场上具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有同类技术、 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 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由于这种竞争而导致业 绩下滑,造成其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8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 生的证券交割 风险。 ( 二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 决策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完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 ( 三 ) 流动性 风 险 1. 在某些情 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交易量不足, 将会导致证 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例如该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或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 本基金的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 投资者 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而不断波动。 若由于基金 出现巨额 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被迫在不 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 四 ) 合规性 风 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而带来的风 险。 ( 五 ) 操作和 技 术 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 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 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六 ) 本基金 的 特 定风险 1. 指数投资 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投资标的为 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 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 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 )系统性 风险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重点投资于 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在具 体 投 资 管 理 中 , 本 基 金 可 能 面 临 中证 内 地 资 源 主 题 指 数 成 份 股 以 及 备 选 股 所 具 有 的 特 有 风 险,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 被动跟踪标的指数。 当指数下跌时, 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 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 不利影响。 (2 )投资替 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 (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 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 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 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 (如买入非成份股等) 进行适当的替 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 (3 )标的指 数变更风险 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 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 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 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 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 本。 (4 )跟踪偏 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 各种费用及税收, 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 这将导致基金收 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 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 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 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 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投资者 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 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 导致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 手段、 买入卖 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 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 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 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 )标的指 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 完 全 代 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 标 的 指 数 的 回 报 率 与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的 平 均 回 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基金运作 的特有风险 (1 )上市交 易风险 资源A 级与资源B 级份额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 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资源A 级 份额与资源B 级份额, 产生风险; 同时, 可 能 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 资源A 级 份额与资源B 级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 )杠杆机 制风险 本基金为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 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资源A 级份额 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资源B 级 份额具有 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 资源B 级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资源B 级 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 银华资源份 额和资源A 级 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即 资源B 级份额 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 (3 )折/ 溢 价交易风险 资源 A 级份额 与资源 B 级份额 上市交易后, 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 交易价格与 基金份额净 值可能出现 偏离并出现 折/ 溢价风险 。尽管份额 配对转换套 利机制的 设计已将 资源 A 级份额和资源 B 级 份额的折/ 溢 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 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 )风险收 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 额折算的设 计,在 银华 资源份额净值 达到 2.500 元后 ,本基金将进行 份 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原 资源B 级份额 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银华资源份额 ,因此原资源B 级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 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 资源B 级份额净值达到0.250 元 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 不 定期份额折算。原 资源A 级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 银华资源份额 ,因此,原资源A 级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对资源 A 级 基金份额在会计年度 初 , 把 约 定 收 益 折 算 为 场 内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的设 计,使原 资源A 级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 银华资源份额,因此,原 资源A 级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5 )份额折 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 投资者带来损失。 场 外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时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 小 数点以后的 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 因此,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 投资者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 资源A 级份额或 资源B 级份额的一部 分投资者 可能面临的风险。 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券 监 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 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 投资者 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 如果 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 资源 A 级份额或 资源 B 级份额 , 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 则折算新增的 银华资源份额并不能被赎回。 此风险需 要引起投资者 注意,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 资源 A 级份额或资源 B 级份额 卖出, 或 者 将 新 增 的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通 过 转 托 管 业 务 转 入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后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6 )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银华资源份额 、 资源 A 级 份额和资源 B 级份额 的存 续期内 ,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银华资源份额 与资源 A 级 份额、 资源 B 级份额之间份额配对 转换。 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 资源 A 级份额 和资源 B 级份额的市场供求 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 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 (7 )基金的 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 括 银华资源份额 、 资源 A 级份额和资源 B 级份额 ) 将不进行收 益分配。 在每个会计年度年 (除成立当年外) 的第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本基金 银华资源份额和资源 A 级 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 增份额的情形, 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 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者不仅 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 七 ) 其他风 险 1. 战争、 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金融市场 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 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3.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4. 公司主要 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理) 的离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 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二、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 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 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 合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 理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 、 (3 )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二十四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资料寄 送 1. 基金投资 者 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 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 语音电话、 手机网 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 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 向该 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 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 包括彩信、 电子邮件等电子方 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 其他相关 的 信息资料 (二)咨询、 查 询 服务 1. 信息查询 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账号 后, 及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 查询密码, 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 , 新密码应为6-18 位数字加 字母组合。


2. 信息咨询 、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 三 ) 在线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已 的 线 上 平 台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投 资 资 讯 及 基 金 经 理 (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 四 ) 电子交 易 与 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 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 告。 ( 五 ) 如 本招 募 说 明书存 在 任 何您/ 贵 机 构 无法理 解 的 内容, 请 通 过上述 方 式 联系基 金 管 理 人 。请确 保 投 资前, 您/ 贵 机 构已 经 全 面理解 了 本 招募说 明 书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六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正本为准。 投资者 还 可 以直接登 录 基金管理 人 的网站(www.yhfund.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 明 书。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八、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银华中 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银华中 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 募集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附件 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修改 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 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同 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 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选 择 适 当 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有 权 依 照 代 销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 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9.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 基金对被投 资企业行使 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于 其 他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 事务所 、证 券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 外 部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机构并确定有关 费率; 16.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申请 并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开放 式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 告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代表 基金签订的 重大合同及 其 他 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 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承 担 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 金 托 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 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半 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的 相关内容出 具意见,说 明 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12.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 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应 承担赔偿责 任,其责任 不因其退任 而 免 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为 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 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资源 A 级份额 、 资源 B 级 份额 、 银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 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遵守基金 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资源 A 级 份额、 资源 B 级份额、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仅 在 其 份 额 类 别 内 拥 有 同 等 的 权益。 ( 二) 召开事 由 1. 有以下情 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 酬 标 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 类别; (6)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 更 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2. 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收费 方式或调低 赎 回 费率;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3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在不 提高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适用的费 率 的 前提下,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 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5) 标的指数 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6)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 基金管理 人、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0) 除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 ( 三) 召集人 和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单独或合 计持有银华 资源份额、 资源 A 级份 额、 资源 B 级份额各自 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资源份额、 资源 A 级份额、 资源 B 级份额 各自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4. 单独或合 计持有银华 资源份额、 资源 A 级份 额、 资源 B 级份额各自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资源份额、 资源 A 级份额、 资源 B 级份额 各自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 四)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 理 投 票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记 日; 6. 如采用通 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 ( 五) 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 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银华资源 份额、 资源 A 级份额、 资源 B 级份额 各自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银 华资源份额、 资源 A 级份 额、 资源 B 级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各自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4.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 六) 议事内 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 容限为本章 前述第(二 )款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范围 内 的 事项。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银华资源份额、 资源 A 级 份额、资源 B 级份额各自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 对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 大 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 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4 )单独或 合计持有银华 资源 份额、资源 A 级份额、资源 B 级份额各自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 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6 定的除外。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 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 ( 七) 决议形 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银华资源 份额、 资源 A 级份额、 资源 B 级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 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银华资源份额、 资源 A 级份额、 资源 B 级 份额 的各自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 (2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资源份额、 资源 A 级份额、 资源 B 级 份额 的各自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上述(1) 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为召集人授 权出席大会 的代表,如 大会由基金 管 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7 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两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 如 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 指定) 共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大 会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 行重新清点 ; 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担 任召集人的 情形下,如 果在计票过 程中基金管 理 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若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监督人为托管人; 若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监督人为基金管理人) 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 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 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 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8 4.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 十)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 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 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 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二) 本基金 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 (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 合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 理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9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 、 (3 )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0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 的处 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 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 、 基金 的信 息 披 露 基金合同 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1 附件 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 托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时间: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2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 许 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 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 成份股、新 股(含首次 公开发行和 增发) 、债券 、债券回购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 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比例限制为: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所 申报的金额 不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 的 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 , 投资于中 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股票 资产的90%;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 法律法规 规定 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3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为对基金 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银 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 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 基金如投 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 约定 ,应及 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4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及本协 议 的 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本 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依 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一)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 正当理由未 执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泄 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四 、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5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合 法合规指令 或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 行 验 资 ,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银行账户中。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6 1.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代 表 本 基 金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4.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的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7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证券 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保 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七 、 争 议解决 方 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并 按 其 时 有 效 的 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 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 八 、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 同》终止; 2.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8 4. 发生《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