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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004920)

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富国泓利纯债 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 :富 国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国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2 
 
富国泓利 纯债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 示 
1、 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 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获得 中国 证监会 准予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 】607 号)。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 金的基 金类型 是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运 作方式 是 契约 型、开
放式。 
3、 本基金通过 直销机构销售。 其中直销机构是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 本公 司 ” ) ,包 括 直销 中心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选
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 本基金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通过 直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 
5、 本基 金发售 对象为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可 投资于证 券投资 基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 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 发起资金提供方 是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 
6、 客户 欲 认购 本基金 ,需开立 本公司 基金账 户。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一
个客户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3 
 
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 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 可凭富国基金账号到非原开
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 
7、 基金管理人规定,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 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 。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 认 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单 笔 50,0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认购费) 。已在直销
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 
8、 销售 机构( 指直销 机构)对 认购申 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 ( 本基金的 登记机构由本公司担任) 的确认登记为准。 客户可以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 
9、本公 告仅对 “富国 泓利纯债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 发售的 有关事
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客户欲了解 “富国泓利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的
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7 年 7 月 19 日 《中国证券报》 上的 《富国泓利
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 ) 和同时
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上 的 《 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10、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以及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网站 。 
客户亦可通过本公司网址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1 、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机构客户,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95105686 、4008880688 咨询购买事宜。 
12、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 
13、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4 
 
14、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在通常情况 下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属于较低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
的投资品种。 
15、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认购 ( 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
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对 认 (申) 购基 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
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
及时赎回份额或获得赎回款的风险。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 在基金募集时, 发 起资金提供方将认购本基金 的
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且持有期限将不少于 3 年。发起资金提供 方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 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届
时, 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
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
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投资者将
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自基
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5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价
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 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6、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6 
 
一、本 次募集基本情况 
 
1、 基金 名称 
富国 泓利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 简称和 代码 
基金简称: 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基金代码:004920 
3、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4、 基金 的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5、 基金 存续期 限 
不定期 
6、 基金 份额面 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7、 发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 销售 机构与 销售 地点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 直销中心 
上述销售机构或网点的联系方式见本公告 第九部分 “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
机构 ” 。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上述基金 销售机 构 , 或 选择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9、 募集 时间安 排与 基金 合同 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本基金募集期 为 2017 年 7 月 24 日, 期间面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7 
 
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发起资金提供方 同时发售。 募集期满, 若本基金符合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备案手续
办理完毕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但基金 管理人亦可视
情况适当延后此期限 。 若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则本基金将在 3
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 3 个月的募集期满, 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
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者 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10、 基金 的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和募集 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
日起不少 于 3 年 。期 间份额不 能赎回 。认购 份额 的高 级管理 人员或 基金经理等
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8 
 
二、募 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 本次 基金的 募集, 在募集期 内面向 个人投 资者、机 构投资 者 、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和发起资金提供方 同期发售。 
2、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3、 投资 者认购 基金份 额采用全 额缴款 的认购 方式。投 资者认 购前, 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4、 投资 者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已经正 式受理 的认购 申请不
得撤销。 
5、认购的限额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
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 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认 购费)。已
在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
整。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比 例 确 认 等 方 式 对 该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进 行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 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调整限制, 具体限制
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 
 
7、发起资金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 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不少
于 3 年。 期间份额不能赎回。 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公告。 
8、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提供 前端 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该费用按认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A、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前端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上述认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
其他投资者。 
B、特定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前端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18%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12%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上述特定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
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10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9、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基 金认购 采用金 额认购的 方式。 基金的 认购金额 包括认 购费用 和净认 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 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则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100,000/(1+0.6%)=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55.00)/1.00 =99,458.58 份


即: 该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假定 募集期产11 生的利息为55.00 元,可得到99,458.58 份基金份额。 例二: 某投资者 (养老金客户) 投资 2,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则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0.12%,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 元, 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2,000,000/(1+0.12% )=1,997,602.88 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97,602.88 =2,397.12 元


认购份额=(1,997,602.88+1,100.00 )/1.00=1,998,702.88 份


即 : 该 投 资 者 投 资 2,0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1,100.00 元,可得到 1,998,702.88 份基金份额。 10、 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 T +2 日到 网点查 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 12 三、个 人客户的开户与认 购程序 ( 一) 直销网点 1、个人客户认购金额在 50,000 元 (含 50,000 元) 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司 直销中心办理。 2、已在 直销中 心开立 基金账户 的个人 投资者 ,可直接 办理认 购。未 在直销 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 投 资 者 ,应先办理开户后,方可办理认购。个人客户在直 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的表单,可登录富国基金官网 (www.fullgoal.com.cn )→客户服务→下载中心→个人客户。 3、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00-15:00(周六、周日 、节假日不受 理 )。 4、 个人客户办理开户 申请时,应亲赴直销网点,并 提供下列资料 : (1 )客户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中国护照等) 原件及复印件; (2 )指定银行账户的 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填 妥的 《 个人投 资者风险 承受能 力评估 问卷》和 《富国 基金账 户业务 申请表 (个人版) 》。 注:“指定银行账户 ” 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 账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账户 , 账 户 名 称 必 须 与 客 户 名 称 严 格 一 致 。 账 户 证 明 是 指 银 行 存 折 、 借记卡等。 5、认购 基金汇款账户信息 : 富国直销 汇款账户信息 一、中 国工商 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投 资理财中 心 账 号 1001 2029 1902 5735 568 开 户 行 中国工商 银行上 海市分 行 营业部 支付系统行号 102290020294 二、中 国建设 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投 资理财中 心 账号 3100 1550 4000 5001 0860 13 开户行 中国建设 银行上 海市分 行 营业部 支付系统行号 105290036005 三、交 通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投 资理财中 心 账号 3100 6672 6018 1500 1132 5 开户行 交通银行 上海分 行第一 支 行 支付系统行号 301290050037 四、招 商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投 资理财中 心 账号 2160 8921 4310 006 开户行 招商银行 上海市 分行营 业 部 支付系统行号 308290003020 五、中 国农业 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账号 0341 6900 0400 4007 8 开户行 中国农业 银行上 海水清 南 路支行 支付系统行号 103290003270 6、个人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 ) 填妥的 《个人投资 者产品风险确认单》 和 《富国基金交易业务 申请表》。 ( 二) 其他销售 机构 个人客户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14 四、机 构客户的开户与认 购程序 ( 一) 直销网点 1、如果机构客户认购金额在 50,000 元 (含 50,000 元) 以上,可以选择到本 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2、未在 直销中 心开立 基金账户 的机构 投资者 ,应先办 理开户 ,开户 流程详 见富国基金官网 ww w .f ull g oa l.com. c n→ 客 户 服 务 → 下 载 中 心 → 机 构 客 户 → 富 国 基金机构业务办理指南。 3、已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 投资者,可直接办理认购。 4 、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的 业 务 表 单 , 可 登 录 富 国 基 金 官 网 ww w .f ull g oa l. c om.cn→ 客户服务→下载中心→机构客户→机构业务表单下载。 5、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00-15:00(周六、周日 、节假日不受 理 )。 6、认购 基金汇 款账户 信息,同 个人投 资,请 见“三、 个人客 户的开 户与认 购程序/5、认购基金汇款账户信息”。 7、机构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填妥的 《富国基金交易业务 申请表》, 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 二) 其他销售 机构 机构客户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15 五、清 算与交割 1、 本基 金合同 生效前 ,全部认 购资金 将被冻 结在本公 司的本 基金的 募集专 户中,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 记 录 为 准 。 利 息 折 成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不 收 取 认 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 2、 本基 金权益 登记由 登记机构 (富国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在 募集期 结束后 完成 。 16 六、退 款 1、个人 及机构 客户认 购失败( 指客户 的认购 申请未得 到 登记 机构 的 确认) 时,其认 购资金 将于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 内向客 户指定 银行账户划 出。 2、在募 集期结 束后, 如果本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本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17 七、基 金的验资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募集 期截止 后,由 银行出具 各基金 募集专 户存款证 明,由 基金管 理人委 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 2、销售 机构根 据登记 机构确认 数据将 该基金 的有效认 购资金 和认购 资金在 认购期所生利息扣除认购费用后一并划入该基金存款账户。由该基金存款账户 开户行出具基金存款证明后,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基 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 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3、基金管理人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8 八、基 金合同生效前的费 用处理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从认购费 中列支,不在 基金资产中列支 。 19 九、本 次募集当事人或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赵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直销 网点:直销 中心 直销 中心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20 传真:021-80126257 、80126253 联系人: 孙迪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 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 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中 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 徐慧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21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 、石静筠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