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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绝对收益(000414)

嘉实绝对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嘉 实 绝对 收 益策 略 定期 开 放混 合 型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金更新 招 募说 明 书 (2017 年 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嘉实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 放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根据2013 年10月22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 关于 核准 嘉实 绝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证监许可[2013]1334 号 )和2013年11 月1 日《 关于 嘉实绝对 收益 策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时间 安排的 确认 函》 ( 基金 部函[2013]936 号) 的 注册 公 开发 售,本 基金 基金合同 于2013 年12 月6日 正式生效 ,自 该日起 本基 金管理人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 嘉实 绝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的 定期 更新 , 原 招募 说明书 与本 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的 , 以 本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基金 管理 人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 中国 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申请 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 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 基金 以市 场中 性策略 为 主要投 资策 略, 通过 同时 构建多 头和 空头 的方 式实 现策略 , 因 此除面 临一 般混合 型 基金 风险外 还包 括本 基金 所特 有的风 险。 首先, 本基 金的 市场中 性策 略 是否能 实现 剥离 多头 股票 系统性 风险 具有 不确 定性 ; 其次, 本基 金的 主要 投资 工具股 指期 货嘉实基金管理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还可能 引发 的基 差风 险、 杠杆风 险、 对手 方风 险、 盯市结 算风 险等 ; 此 外, 在 本基 金的 封闭 运作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面 临不 能赎 回基 金份 额的风 险。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者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资者 认购 或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应 当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 等基 金 法律文 件, 了解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本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者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应 。 投资者应当通 过本基金管 理人或代销机 构购买和 赎 回基金。本基 金在募集 期 内按 1.00 元面值 发售 并不 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投 资者 按 1.00 元面 值购 买基 金份 额以后 ,有 可 能面临 基金 份额 净值 跌 破 1.00 元、从 而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6 月 6 日 ( 特别 事项 注明 除外) ,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未 经审 计) 。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基金份额的开放 期、 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 41 九、基金转换 ................................................................................................................................ 50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 54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冻结、解 冻与 其他业务 ................................................. 55 十二、基金的投资 ........................................................................................................................ 56 十三、基金的业绩 ........................................................................................................................ 62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 券和 转融通 ................................................................................................ 66 十五、基金的财产 ........................................................................................................................ 67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 68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 配 ................................................................................................................ 73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5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8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9 二十一、风险揭示 ........................................................................................................................ 8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资产的 清算................................................................. 88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 90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04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16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8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18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1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第5号<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与 格式>》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嘉 实绝对 收益 策略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 非文义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有 以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指 嘉 实 绝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发起 式基金 :指 按照《 运作办 法》及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条件募 集、且 募集 资金中 发起资 金不少 于规 定金 额且 发起 资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不 少于 三年 的开 放式 基金 3、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4、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5、 基金 合同 : 指《 嘉实绝 对收益 策略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起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嘉实 绝对收 益策 略定期 开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7、 招募 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 指《嘉 实绝对 收益 策略定 期开放 混合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8、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指《 嘉实 绝对收 益策略 定期 开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9、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 规、规 范性文 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10 、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 2012 年 12 月28 日经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修 订 13 、 《 运作 办法》 :指 2004 年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 监会 公布, 于 2004 年 7 月1 日 起实施 并于 2014 年7 月7 日修 订的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 16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 个 人 投 资者 : 指 依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可 以 投 资于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 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 市场的 中国 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 、 发起 资金 : 指 用于 认 购发起 式基 金且 来源 于基 金管理 人的 股东 资金 、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资 金、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或 基金 经理 等人 员的 资金 21 、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以发 起资金 认购 本基 金 且 承诺 以发起 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期限 不 少于3 年的 基金 管理 人的 股东、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或基 金经理 等人 员 22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4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5 、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6 、直 销机 构: 指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7 、 代 销机 构 :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8 、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29 、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本 基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和 交收 业务, 具体 内 容包括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交 易确 认、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等 30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受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31 、 基 金账 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2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购 、 申 购、赎 回、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务 导致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 33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4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5 、 基金 募集 期 :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6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7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8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9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 自然 数) 40 、 定期 开放 : 指 本基 金 采取的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与 封闭期 之间 定期开 放的 运作 方式 41 、封 闭期 :本 基金 的首 个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至第 一个 开放 期首 日(不 含该 日 ) 之间的 期间 , 之 后的 封闭 期为每 相邻 两个 开放 期之 间的期 间。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42 、 开 放期 : 本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期间 。 本基 金自 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起 进入 开放 期, 期间 可以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本基金 每三 个月 开放 一次 ,每次 开放 期不 超过 5 个 工作日 ,每 个开 放期 所在 月份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所在 月份 在后 续每三 个日 历月 中最 后一 个日历 月 , 每 个开 放期 的首 日为当 月沪 深 300 股 指期 货交 割日 前五 个工作 日的 第一 个工 作日 。 开放期 的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且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开放 期开始 前 2 日进行 公告 。 如在 开放 期内 发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中止 计算 , 在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影响因 素消 除之 日次 日起 , 继 续计 算该 开 放期时 间, 直到 满足 开放 期的时 间要 求 43.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4 、开放 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5、《 业 务规则》: 指《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6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7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 的行为 48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9 、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50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销 售 机构的 操 作 51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申 购日 在投 资人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受理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2 、巨 额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超过 上一 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20% 53 、元 :指 人民 币元 54 、 基 金收 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5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6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7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8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过 程 59 、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60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的事 件和 因素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 自 由贸 易试 验 区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亚 洲 ) 有限 公 司 30% , 立 信投资 有限 责任 公 司 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 是 中国 第一 批基 金管理 公司 之一 , 是 中外 合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公司 注册地 上海 , 总 部设在 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 都 、 杭 州、 青 岛、 南 京、 福州 、 广州 分公 司。 公 司 获得首 批全 国社 保基金 、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格 和 特定 资 产管理 业务 资格 。 2 、 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 2017 年 7 月 5 日 ,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1 只 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131 只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具 体包 括 嘉 实元和 、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合 、 嘉 实增 长混合 、 嘉实 稳健混合 、 嘉实 债券、 嘉实 服 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 嘉 实优 质企 业混合 、 嘉 实货币 、 嘉 实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 、 嘉实超 短债 债券 、嘉 实主 题 混合 、 嘉实 策略 混 合 、 嘉实海 外中 国股 票混合 (QDII ) 、嘉 实研 究精选 混合 、 嘉实 多元 债券 、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 混合 、 嘉 实回 报混 合 、 嘉实 基本 面 50 指数 (LOF ) 、 嘉实 稳固 收益债 券、嘉 实价 值优 势混合 、 嘉实 H 股指 数(QDII ) 、 嘉实主 题新 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 力 混合 、嘉 实多 利分 级债 券、嘉 实领 先成 长混合 、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嘉实深 证基 本 面 120ETF 联接、 嘉实 黄 金 (QDII-FOF-LOF ) 、 嘉实信用 债、 嘉实 周期 优选 混合、 嘉实 安心 货币 、 嘉实 中 创 400ETF 、嘉实中 创 400ETF 联接、 嘉实沪 深 300ETF 、嘉实优 化红利 混合 、 嘉实全 球房 地产 (QDII ) 、 嘉实理 财 宝 7 天 债券 、 嘉 实增强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 嘉 实纯 债债 券 、嘉实 中证 中期企 业债 指数(LOF ) 、 嘉实中 证 500ETF 、嘉实 增强信 用定 期债券、 嘉实 中证 500ETF 联 接、 嘉实 中证中 期国 债 ETF 、 嘉实 中证金 边中 期国 债 ETF 联 接、 嘉 实丰 益 纯债定 期债 券、 嘉实 研究 阿尔法 股票 、嘉 实如 意宝 定期债 券、 嘉实 美国 成长 股票(QDII)、 嘉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债 券、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 券 、 嘉实新 兴市 场债 券、 嘉实 绝对收 益策 略 定 期 混合 、 嘉实 宝 A/B 、 嘉 实活期 宝货 币 、 嘉 实 1 个 月理财 债券 、 嘉实 活钱 包 货币 、 嘉 实泰 和 混合 、 嘉 实薪 金宝 货币 、 嘉实对 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 嘉实 中证 医药 卫生ETF 、 嘉实 中证 主 要消费ETF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产 ETF 、嘉 实 3 个 月 理财债 券 、 嘉实 医疗 保健 股票、 嘉实 新兴 产业股 票 、 嘉实 新收 益混 合 、 嘉 实沪 深300 指 数研 究增强 、 嘉 实逆 向策 略股 票、 嘉 实企 业变 革股票 、嘉 实新 消费 股票 、嘉实 全球 互联 网股 票、 嘉实先 进制 造股 票 、 嘉实 事件驱 动股 票 、 嘉实快 线货 币 、 嘉实 新机 遇混合 发起 式、 嘉实 低价 策略股 票、 嘉实 中证 金融 地产 ETF 联接、 嘉实新 起点 混合 、 嘉 实腾 讯 自选股 大数 据策 略股 票 、 嘉 实环保 低碳 股票 、 嘉 实环 保 低碳股 票、 嘉实创 新成 长混 合、 嘉实 智能汽 车股 票、 嘉实 新起 航混合 、 嘉 实新 财富 混合 、 嘉实 稳祥 纯债 债券、 嘉实 稳瑞 纯债 债券 、 嘉实 新常 态混 合、 嘉实 新优选 混合 、 嘉 实新 趋势 混合、 嘉实 新思 路混合 、 嘉 实稳 泰债 券、 嘉实稳 丰纯 债债 券、 嘉实 沪港深 精选 股票 、 嘉 实稳 盛债券 、 嘉 实稳 鑫纯债 债券 、嘉 实安 益混 合、嘉 实文 体娱 乐股 票、 嘉实稳 泽纯 债债 券、 嘉实 惠泽定 增混 合 、 嘉实成 长增 强混 合 、 嘉实 策略优 选混 合、 嘉实 主题 增强混 合、 嘉实 优势 成长 混合 、 嘉实 研究 增强混 合 、 嘉实 稳荣 债券 、 嘉实 农业 产业 股票 、 嘉 实价值 增 强 混合 、 嘉 实新 添瑞混 合、 嘉实 现金宝 货币 、 嘉 实增 益宝 货币、 嘉实 物流 产业 股票 、 嘉实 丰安 6 个 月定 期债 券 、 嘉 实新 添程 混合、 嘉实 稳元 纯债 债券 、 嘉实 新能 源新 材料 股票 、 嘉实 稳熙 纯债 债券 、 嘉 实丰和 混合 、 嘉 实新添华 定期 混合、 嘉实 定期宝 6 个月 理财 债券、 嘉实沪港 深回 报混合 、嘉 实现金添 利货 币、 嘉 实原 油 (QDII-LOF ) 、 嘉实 前沿 科技 沪港 深股 票、 嘉 实稳 宏债 券、 嘉实 中 关村 A 股 ETF 、 嘉实稳 康纯 债债 券 、 嘉实 稳华纯 债债 券、 嘉实6 个 月理财 债券 、 嘉 实稳 怡债 券 、 嘉 实富 时中 国A50ETF 联 接、 嘉实 富 时中国A50ETF 、嘉 实中 小 企业量 化活 力灵 活 配 置混 合 。其 中嘉 实 增 长混合、 嘉 实稳健 混合 和嘉实 债券 属于 嘉实 理财 通系列 基金 。 同时 , 管 理 多个全 国社 保基 金、企 业年 金 、 特定 客户 资产 投 资组 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邓红国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研究 生, 中共 党员 。 曾 任物资 部研 究室 、 政 策体 制法规 司副 处长; 中国 人民 银行 国际 司、 外 资金 融机 构管 理司 、 银行 监管 一司 、 银 行管 理司副 处长 、 处 长、 副 巡视 员; 中 国银 监会 银行监 管三 部副 主任 、 四 部主任 ; 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党委书 记、 法定 代表 人。2014 年12 月2 日起 任嘉 实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赵学军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经 济学 博士 , 中 共党 员。 曾 就职 于天 津通 信广 播公司 电视 设计所 、 外 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 京商 品交易 所、 天津 纺织 原材 料交易 所、 商鼎 期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北京 证券有 限公 司、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今 任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高峰先 生, 董事 , 美 国籍, 美国纽 约州 立大 学石 溪分 校博士 。 曾 任所 罗门 兄弟 公司利 息 衍生品 副总 裁, 美国 友邦 金融产 品集 团结 构产 品部 副总裁 。 自 1996 年加 入德 意志银 行以 来, 曾任德 意志 银行 ( 纽约 、 香 港、 新加 坡) 董事 、 全 球市 场部中 国区 主管 、 上海 分 行行长 , 2008 年至今 任德 意志 银行 (中 国)有 限公 司行 长、 德意 志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 经理 。 陈春艳 女士 , 董 事, 硕 士研 究生。 曾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资 金信 贷部 、 信 托开发 部、 信托事 务部、 信托 业务 一 部、 投资 管理 部信 托经 理 、 高级经 理。2010 年 11 月 至今任 中诚 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股权 管理 部部门 负责 人、 部门 经理 。2016 年 8 月至 今任 中诚 宝捷思 货币 经 纪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 , 董事 , 英国籍 , 南 安普 顿 大学学 士学 位。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 询顾 问,JP Morgan 固定 收 益 亚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益 亚太 区 CFO 、COO ,德 意志 银行 资产与 财富 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官 。2008 年 至今 任德 意志银 行资 产 管理全 球首 席运 营官 。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 至今 任北 京德 恒 有限责 任公 司 总经理 ;2001 年11 月至 今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行 顾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万 盟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 张维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海交 通大 学动力 机械 工程系教 师, 上海交 通大 学管理学 院副 教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 中 共党员 , 法 学博 士, 清华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 清 华大 学商法 研究 中心副 主任 、 《 清华 法学》 副主编 ,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 丛 书编 辑咨 询委员 会成 员。 曾兼 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一 、 二 届并 购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现兼 任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上市公 司协 会独 立董 事委 员会首 任主 任。














朱蕾女 士, 监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主任 科员 ,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发展战 略 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10 月 至今 任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业 务部 总 经理。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 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 于首 钢集 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国浩 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所 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 7 月至 今, 就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法 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任 法律 部总 监。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 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7 月 于中国 银行 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处 长。 1998 年7 月至 1999 年3 月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至 今任 职 于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邵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研究 生。 历任 国泰 证券 行业研 究员 , 国 泰君 安证 券行业 研究 部副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 李松林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国元 证券深 圳证 券部 信息 总监 , 南方 证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 金通证 券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运 作部 副总 监,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刘斌先生 ,11 年基 金从业 经历,曾 任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金融 工程研 究员 、高级 金 融工程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 金融 工程 与量 化投 资部 总监等 职务 。2013 年12 月 加入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从事 投资 、研 究工 作。 博士,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2014 年 5 月 15 日 至2016 年7 月27 日 任嘉实 研究 阿尔 法股 票基 金经理 , 2015 年12 月 7 日 至今任 嘉实 腾 讯自选 股大 数据 策略 股票 基金经 理 ,2016 年7 月 22 日任 嘉实 对冲 套利 定期 混合基 金经 理 , 2014 年5 月15 日至 今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2013 年12 月6 日至2016 年7 月22 日, 张琦 女士 担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3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成 员包 括: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股票 投资业 务联 席CIO 邵 健先 生 , 公司 总经 理赵 学军 先生, 股票投 资业 务联 席CIO 兼 研 究总监 陈少 平女士, 助理CIO 兼 股票投 资部总监 邵秋 涛先生 ,人 工智能投 资部 负责人 张自 力先生, 资深 基金经 理邹 唯先 生、 胡涛 先生。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 基 金资 产 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 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 基 金资 产 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或者 职 位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 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 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当时 有效 的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禁 止从事 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 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况 , 公 司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部 分组 成。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对 公 司 章 程规 定 的 内 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展 开 , 是 各 项基 本 管 理 制度 的 纲 要 和总 揽。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信息 技术管 理、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 绩评估 考核、 监察 稽核、 风 险控 制、 紧 急应 变等制 度。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股 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公司总 经理 、公司 副总 经理、总 监及 资深基 金经 理组成 , 负责指 导权 益类 基金 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 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 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部 门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 稽 核工 作。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公司 确立 “制 度上 控 制风险 、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积 极吸 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险 控 制技术 和手 段, 进行 内部 控制和 风险 管理 。(1) 公 司逐步 健全 法人 治理 结构 ,充分 发挥 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 不正 当关联 交易 、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的 发生 , 保 护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 线: ①各岗位 职责 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 位人 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状 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 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5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 按 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查 , 确 保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 务符 合有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 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析 , 并 由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 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 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 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6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 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03 月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57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541 只, QDII 基金 35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 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7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万豪 中 心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路 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8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 楼长 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9)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154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江宁 路 168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卞晸煜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 话 95561 (10)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95 (11)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0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12)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 话 95580 (13)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 话 95594 (14)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 95501 (15)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 厦 15-20、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16)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17) 徽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62667635 传真 (0551 )6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18)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1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19)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江苏 银 行总部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95319 (20) 乌鲁木 齐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96518 (21)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22)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 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 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23) 天津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 话 4006-960296 (24) 河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25) 重庆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洋 河东 路 10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洋 河东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建忠 联系人 范亮 电话 023-67637962 传真 023-67637709 网址 www.cqrcb.com 客服电 话 966866 (26)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常州市 和平 中 路 413 号 注册地 址 常州市 和平 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 话 96005 (27) 江苏昆 山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昆山 市前 进东 路 8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昆山 市前 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www.ksrcb.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79 (28) 成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 中路 88 号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 中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网址 http://www.cdrcb.com/ 客服电 话 95392 (29)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钟 园 路 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东 吴北 路 14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0512-96067 (30) 福建海 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国 货西 路 188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六 一北 路 15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运濂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www.fjhx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939999 (31) 广东南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佛山 市南 海区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佛山 市南 海区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宜心 联系人 廖雪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3 电话 0757-86329832 传真 0757-86266631 网址 http://www.nanhaibank.com/ 客服电 话 96138 (32)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王 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312 (33) 锦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 68 号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696178 (34) 浙江乐 清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乐清 市城 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乐清 市城 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www.yq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35) 贵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贵州省 贵阳 市中 华北 路 77 号 注册地 址 贵州省 贵阳 市中 华北 路 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宗权 联系人 黎荣荣 电话 18092299120 传真 0851-86851953 网址 www.gyccb.cn 客服电 话 4001196033 (36)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象山 区中 山南 路 76 号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象山 区中 山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37)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www.licaike.c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4 (38) 诺亚正 行(上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昆 明 路 508 号北美 广 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39)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 8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 25 层 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40)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95021 (41)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42)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43)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翠 柏 路 7 号 杭州电 子商 务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44)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华 严北 里 2 号民建 大 厦 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顺义 区后 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www.m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45)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浦 东新 区峨 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宝山 区蕴 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921-7755 (46)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47)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白 纸坊 东 街 2 号经 济日 报社 A 座综 合 楼 712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 话 400-6262-818 (48)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北京)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49) 众升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59-8888 (50)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卓 越世 纪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6 室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卓 越世 纪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51)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236060 (52) 中经北 证(北京)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北 礼士 路 甲 129 号 3 号 楼创 新工 场一 层 109-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北 礼士 路 甲 129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www.bzfunds.com 客服电 话 010-68292745 (53)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暂无 客服电 话 400-820-2819 (54)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昆 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崇明 县长 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展 区) 法定代 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05-369 (55)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 话 400-6767-523 (56)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 盈科 中 心 B 座 裙楼 2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 盈科 中 心 B 座 裙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浩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57)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58)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505 号东 方纯 一大 厦 15 楼中心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928-2266 (59)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60) 中证金 牛(北京) 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宣武 门外 大街 甲一 号新华 社第 三工 作 区 A 座 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丰台 区东 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 表人 彭运年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www.jnlc.com/ 客服电 话 010-59336512 (61)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泰 大 厦 B 座 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东 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817-5666 (62)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6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64)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65)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66)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4817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67)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邓颜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68)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9 (69)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 话 021-962505 (70)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 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7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深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72)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崂 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 话 95548 (73)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74)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0 (75)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76)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77)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长春市 生态 大 街 6666 号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生态 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95360 (78)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 话 96518 、4008096518 (79)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80)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文 艺路 233 号 宏源 大 厦 8 楼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258 号大 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88085258 传真 0991-2301802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81)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1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82)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83)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明建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 话 400 910 1166 (84)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三、 四楼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2-2119700 传真 0752-2119660 网址 www.lxsec.com 客服电 话 95564 (85)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联系人 杨洪飞 电话 0755-83007323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86)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 2 段 18 号 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 2 段 18 号 川信 大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87) 东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8 楼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25、27、2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www.qh168.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2 (8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89)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www.ewww.com.cn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90)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95321 (91)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92)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518048) 法定代 表人 詹露阳 联系人 石静武 电话 021-38631117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93)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李 昐昐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5377 (94)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3 (95)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96)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97)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98)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 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10 (99)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100 )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8 号中 国人 寿保 险大 厦 十二层 、 十五 层、 十六层 、十 七层 、十 八层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98-4999 (101 )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 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四 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 话 4008005000 (102 )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广 安门 外大 街 28 号富 卓大 厦 A 座 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8.jrj.com.cn 客服电 话 400-118-1166 (103 ) 蚂蚁(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104 )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 定代 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www.fundzone.cn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105 )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西 北旺 东 路 10 号 院西 区 8 号楼 新浪 总 部大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东 北旺 西路 中关村 软件 园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 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 付文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5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 话 010-62675369 (106 )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33 号建工 大 厦 8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客服电 话 400-821-0203 (107 ) 凤凰金 信(银川)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紫 月 路 18 号院 朝 来高 科技 产业 园 18 号楼 注册地 址 宁夏回 族自 治区 银川 市金 凤区阅 海湾 中央 商务 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 用房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 话 400-810-55919 (108 )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fund.jd.com 客服电话 400-088-8816 (109 )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 SOHO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 SOHO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6 法定代 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 话 4000-618-518 (二)基金登记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 办 律 师 吕红、 黎明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 滨路202 号企业 天地2 号楼 普华 永 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峰、 张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7 六、基 金的募集安排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2013 年10 月22 日 《关 于核准 嘉 实绝 对收 益策略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可[2013]1334号) 注册 募 集。 ( 二)基金运作方式 和类 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 本 基金 以 定期开 放方 式运 作 , 即 采 取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 作 、 封闭期 与封 闭期之 间定 期开 放的 运作 方式。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 ( 四)基金份额的募 集期 限、募集方式及场所 、募 集对象 、募集目标 1、募集 期 限:2013 年11 月7日到2013 年12 月3日


2、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 、 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和 中国 银行 以及 其他 代销机 构 进行募 集。 具体销 售城 市名 单、 销售 机构联 系方 式以 及发 售方 案以份 额发 售公 告为 准, 请投资 者 就 募集和 认购 的具 体事 宜仔 细阅读 《 嘉实 绝对 收益 策略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 3、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 资 人 。 4、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四) 基金的认购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8 1、本基金按照认购 金额递 减,即认购金额越 大,所 适用的认购费率越 低。投 资者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 笔认 购,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具体 认购 费率 如下 : 投资者 在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前端 认购 费, 费率 按认购 金额 递减 ,具 体如 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 100万元 ≤M <200 万元 0.6% 200万元 ≤M <500 万元 0.3% M≥ 500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2、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募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时归 入投 资者 认购金 额中 , 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 归 投 资者所 有。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数额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3、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均为1.00 元。 当投资 者选 择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认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①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认 购份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 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 1.00 元 ②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其中: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例一 : 某 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 如果其 认购 资金 的利 息为10 元 , 则 其可得 到的 基金 份数 计算 如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1+1% )= 9,900.99 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9 认购费 用=10,000 – 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 额=(9900.99 + 10)/1.00= 9,910.99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 可得 到9,910.99 份基 金份 额。 4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0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12 月 6 日正 式生 效, 自 该日 起本基 金管 理人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2000 万 元的 , 或者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3 年内, 每个 开 放期期 满时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2000 万 元的, 或者 基 金合同 生效 满 3 年后 , 每 个开放 期期 满时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有权终 止本 基金 合同 。 基金合 同生 效 满 3 年 之日 ( 指 自然 日) , 若基 金规 模 低于 2 亿元 的 , 基金 合同 自动终 止, 同时不 得通 过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延 续基 金合 同期限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1 八、基 金份额的 开放期 、 封闭期、 申购与赎回 (一 )基金份额的开 放期 和封闭期 本基金 每三 个月 开放 一次 , 每次 开放 期不 超过 5 个 工作日 , 每 个开 放期 所在 月份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所在 月份 在后 续每三 个日 历月 中最 后一 个日历 月 , 每 个开 放期 的首 日为当 月沪 深 300 股 指期 货交 割日 前五 个工作 日的 第一 个工 作日 。. 本基金 的首 个封 闭期 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至 第一 个开放 期的 首日 (不 含该 日) 之 间 的 期间, 之后 的封 闭期 为每 相邻两 个开 放期 之间 的期 间。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举例: 假设 本基 金成 立日 为 2013 年 3 月 1 日, 那么 第一个 开放 期 所 在月 份 为 6 月, 2013 年 6 月 份的 沪 深 300 股指 期货交 割日 为 6 月 21 日 , 因此本 基金 第一 个开 放期 的首日 为 2013 年 6 月 14 日, 以此 类推 。 开放期的 具体 时间以 基金 管理人届 时公 告为准 ,且 基金管理 人最 迟应于 开放 期开始前2 日进行 公告 。 如在 开放 期内 发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中止 计算 , 在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影响因 素消 除之 日次 日起 , 继 续计 算该 开 放期时 间, 直到 满足 开放 期的时 间要 求。 ( 二)申购、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销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其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话 、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式 , 投资 人 可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另 行 公 告 。 ( 三)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开放 日为开 放期 内的 每个 工作 日。 具 体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2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开放 期 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开放 期的 开始 与结 束时 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 。 开放 期以 及开 放期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具 体事宜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 告。 ( 四)申购、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五)申购、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记 机构在T+1 日 内对该 交易的 有效性 进行确 认。T 日提交 的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3 效申请 ,投资 人 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 及时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 金销售 机构 对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六)申购、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 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 机构首次 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 币5,000元 ,投资者通 过直 销中心 柜 台 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20,000 元 , 但 已持有 本基 金份额 的 投资 者可 以适用 首次 单 笔最低限 额人 民币1,000 元 ; 投资者 通过 嘉实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网 上直销 首次 申购单笔 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10 元, 投 资者 通 过 代 销 机构 和 直 销 中心 柜 台 追 加 申购 单 笔 最 低限 额 为 人 民币 1,000元 ,通 过 嘉实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网 上直销 首次 申购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10元。 但若 有代销 机构 特别 约定 首次 申购单 笔及 追加 单笔 最低 限额并 已经 发布 临时 公告 , 则以该 等公 告 为准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1,000 份 (如该 帐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余额 不足1,000 份, 则 必 须 一 次 性 赎 回基 金 全 部 份额 ) ; 若 某 笔赎 回 将 导 致投 资 者 在 销 售机 构 托 管 的基 金 余 额 不足 1,000份 时,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将投资 者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的剩 余基 金份额 一次 性全部赎 回 ;


投资者 通过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直 销单 笔赎 回不 得 少于10份 ( 如该 帐户 在该销 售机 构 托管的 基金余 额不足10份 ,则必 须一次 性赎回 基金 全部份 额), 若 某笔 赎回将 导致投 资者在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余额 不足10 份时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剩余 基 金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但若有 代销 机构 特别 约定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并 已经 发布临 时公 告 , 则以该 等公 告为 准。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前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4 ( 七)申购、赎回的 费率 1、本基金申购 费率 按照申 购金额递减,即申 购金额 越大,所适用的申 购费率 越低。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前端 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 额递 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 , 所 适用 的申购 费 率 越低。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 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 单 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基 金业 务实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 其 申购费率 不按 申购金 额分 档,统一 优惠 为申购 金额 的0.6% ,但中 国银 行长城 借记卡、 中国 农业银 行借 记卡 持卡 人,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优 惠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费 率执行 ; 机 构投 资者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 其 申购 费率 不按 申购 金额分 档, 统一 优惠为申 购金 额的0.6 %。 优惠后费 率如 果低于0.6% ,则按0.6 %执 行。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 相关公 告规 定的 相应 申购 费率低 于0.6% 时 , 按 实际 费率收 取申 购费 。 个 人投 资者于 本公 司网 上直销 系统 通过 汇款 方式 申购本 基金 的, 前端 申购 费率按 照相 关公 告规 定的 优惠费 率 执 行 。 2、本基金对基金份 额收取 赎回费,在投资者 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基 金份额 的赎回费 率按照 持有 时间 递减 ,即 相关基 金份 额持 有时 间越 长,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越 低。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 担 。对 持续 持有期少 于7日 的投资 人收 取1.5% 的 赎 回 费, 对 持续 持 有期 大于 等 于7天 少于30 日的 投 资人 收 取0.75% 的赎 回费 ,并 将 上述 赎 回 费 全 额计 入 基金 财 产; 对持 续 持有 期 大于 等 于30 天少于90天 的 投资 人 收取0.5% 的 赎 回费 , 并将赎回费 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大于等于90 天少于180 天的投资人收 取 0.5% 的 赎回 费, 并将 赎回 费总额 的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180 天少 于365 天的投 资人 收取0.5% 的赎 回费, 将赎 回费 总额 的25% 计入基 金财 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大 于等 于 365 天少于730 天 的投资人 收取0.25% 的赎回 费,将赎 回费总额的25% 计入基 金 财产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具体 如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5 持有期限(H ) 赎回费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 <365 天 0.50% 365 天≤T <730 天 0.25% T≥730 天 0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范围 内调整申 购费 率和赎 回费 率。费 率 如发生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 登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基 金赎 回费 率。 ( 八)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 方法 如下 : ①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②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5 元, 则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1.5%)=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 =46915.31 份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6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 则其可 得 到 46915.31 份 基 金份额 。 (2)基 金份数 的计算 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 分舍去 ,舍 去部分 所 代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份 额 赎回 ” 方 式 , 赎 回价 格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1 ) 当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2)赎回金额 保留至小数 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 以下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 产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 二: 假定 三笔 赎回申 请的 赎回 基金 份额 均为10,000 份, 但持 有时 间长短 不同 ,其 中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假设 数, 那么各 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和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0 1.200 1.300 持有时 间H 180 天 400 天 800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5% 0.2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 (e=c ×d ) 55 30 0 赎回金 额(f=d-e) 10,945.00 11,970.00 13,000.00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 发行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保 留在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享 有或承 担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7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 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 九)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工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工作 日 、 与 下一 工作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若下 一个 工作 日进 入封 闭期, 则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在 开 放期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全部 受理 , 赎回 价格为 该开 放期 内最 后一 个工作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8 1 、除非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封 闭期或 发 生下 列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 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3 ) 、 (5)、( 6)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开放期 内因 发生 不可 抗力 等原因 而发 生暂 停申 购情 形的 , 开 放期 将按 因不 可抗 力而暂 停 申购的 时间 相应 延长 。 2 、在开 放期间 发生下 列情 形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开放 期内 连续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4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9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开放期 内因 发生 不可 抗力 等原因 而发 生暂 停赎 回情 形的 , 开 放期 将按 因不 可抗 力而暂 停 赎回的 时间 相应 延长 。 3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情 况的 ,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若暂 停时 间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信息披 露办 法》 自行 确定 公告增 加 次数。 以上暂 停及 恢复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的公 告规 定 , 不 适用 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开 放期 与封闭 期 基金运 作方 式转 换引 起的 暂停或 恢复 申购 与赎 回的 情形 。 开 放期 与封 闭期 基金 运作方 式转 换 的有关 信息 披露 按照 本招 募说明 书第 八章 第( 三) 条的约 定执 行 。 注:2013 年4 月9 日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 关于 网上直 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并实 施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自2013 年4 月12 日起 ,在 本 公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 统开 通旗下 部分 基 金产品 的 后 端收 费模 式( 包括申 购、 定期 定额 投资 、基金 转换 等业 务) 、并 对 通过本 公司 基 金网上 直销 系统 交易 的后 端收费 进行 费率 优惠 。 本公 司直销 中心 柜台 和代 销机 构暂不 开通 后 端收费 模式 。具 体请 参见 嘉实基 金网 站刊 载的 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0 九、基 金转换 2017 年 6 月 7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发布 了《 关于 嘉实 绝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基 金 第 十四 个开 放期 开放 申购 、 赎回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开放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 本 基金第 十四 个开 放期 (2017 年 6 月 9 日( 含该 日) 至 2017 年 6 月 15 日( 含 该日) )开 通 的转换 业务 安排 如下 : 1、 开 通转 换业 务基 金明 细 本基金 在代 销机 构与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渠 道上开 放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与 本 基 金开通 转换 业务 的本 基金 管理人 旗下 的基 金包 括: 嘉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 嘉实主 题混 合 、 嘉实泰 和混 合、 嘉实 周期 优选混 合、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 嘉实 医疗 保健 股票 、 嘉实 研究 阿尔 法股票 、嘉 实中 证500ETF 联接、 嘉实 信用 债券A/C 、 嘉实货 币A/B 、 嘉实 快线A/B/C 。 2、 基 金转 换费 用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1) 通过 代销 机构 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 前端 转前 端”的 模式 )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从 低申 购 费用 基金 向高 申购 费用基 金 转换时,每 次收 取申 购补 差 费用 ; 从 高申 购费 用基 金向 低申购 费用 基金 转换 时, 不 收取申 购补 差费用 。申 购补 差费 用按 照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 出基 金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差额进 行 补 差 。 (2) 通 过直 销 (直 销柜 台 及网上 直销 ) 办 理基 金转 换业务 ( “前 端转 前端” 的模式 )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 从0 申购 费用 基金 向非0 申 购费用 基 金转换 时, 每次 按照 非 0 申 购费用 基金 申购 费用 收取 申购补 差费 ; 非0 申购 费用 基金互 转时 , 不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通过网 上直 销办 理转 换业 务的 , 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率比 照该 基金 网 上 直销 相应优 惠 费率执 行。 (3) 通过 网上 直销 系统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 后端 转后端 ”模 式) 1)若 转出 基金 有赎 回费 , 则仅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 2)若 转出 基金 无赎 回费 , 则不收 取转 换费 用。 (4)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计 算公 式如 下: 转出基 金金 额= 转出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1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出 基 金金额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转 出 基金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1+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 (转 出 基金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1+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用 =MAX (0 ,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 转出 基 金申购 费用 )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申 购补 差费 用 净转入 金额=转 出基 金金 额-转换 费用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收 取的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例 不得 低于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比例 下限 以及 该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基金 转换费 率 ,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 及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 背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等 ) 或 在特 定时 间段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 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低基 金转 换费率 。 注: 嘉 实信 用债 券、 嘉实 周期优 选混 合、 嘉实 快线 货币 A 有 单日 单个 基金 账 户的累 计申 购限制 ,具 体请 参见 嘉实 基金网 站刊 载的 相关 公告 。定期 开放 类基 金在 封闭 期内无 法 转 换 。 3、 其 他与 转换 相关 的事 项 (1 ) 基金 转换 的时 间: 投 资者需 在转 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均 有交 易的 当日 ,方 可办理 基 金 转换 业务 。 (2 )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①采用 份额 转换 原则 ,即 基金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②当日 的转 换申 请可 以在 当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 撤销 ,在当 日的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 销; ③基金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④投资 者可 在任 一同 时销 售拟转 出基 金及 转入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处办 理基 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 须都 是该销 售机 构代 理的 同一 基金管 理人 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2 理的、 在同 一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处注 册的 基金 ; ⑤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应 在 新的原 则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3 )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①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投资者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时,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可 用的转 出基 金份 额余 额。 ②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在规 定的 基金业 务办 理时 间段 内收 到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金 转 换的申 请日 (T 日) , 并 在T+1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 投 资者 可在T+2 日 及之后 查询 成交情 况。 (4 )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 基金转 换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时, 最低 转出 份 额 为 1000 份 基金 份额 。 但 若有 代销机 构特 别约 定 最 低转 出份额 并已 经发 布临 时公 告, 则 以该 等公 告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有 关限 制并 及时 公告 。 (5 )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 +1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 的权益 登记 手续 。一 般情 况下, 投资 者自T +2 日 起 有权赎 回转 入 部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于 开 始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6 )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本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 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 决定 全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 且对 于本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但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况 下, 对未 确认 的转 换申请 将不 予顺 延。 (7 )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①除非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封 闭期或 发生 下列 情况 ,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3 的转入 申请 : (a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b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c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d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e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 (f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②在开 放期 间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投资 人转 出申 请或 者延 缓支付 转 出款项 : (a )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转 出款项 ; (b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 的 转出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转出 款项; (c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d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e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③如发 生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明 书》 或本 公告 中未 予载明 的事 项, 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正 当 理由认 为需 要暂 停接 受基 金转换 申请 的 , 应 当报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投资者 到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办理 本基 金转 换业务 时, 其相 关具 体办 理 规定以 各 代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4 十、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确 定 。 投 资 人在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5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冻结 、 解冻与其他业务 (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基 金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其中 :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办 理 ,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规定 的 标准收 费。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 网点 ) 时, 应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 金份 额转 托管 可分 一步或 两步 完成 , 具 体按 各销售 机构 要求 办理。 对于 有效 的基 金转 托管申 请, 基金 份额 将在 转托管 业务 确认 成功 后转 入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 ( 三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额 的冻 结 与 解 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益 一并 冻结 。 (四)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制 定和实 施相 应的业 务规 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6 十二、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灵活应 用 多 种绝 对收 益策 略 对冲 本基 金的 系统 性风 险, 寻求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 稳健增 值 。 (二) 基金投资理念 基于深 入的基本面研究,精选出 具备超额收益的个股,同 时在股指期货市场上利用 杠 杆效应 卖出 适合 数量 的期 货合约 , 以 对冲 系统 性风险 ,力争 实 现稳 定的 绝对 回报。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或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等金 融工 具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具体包 括: 股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股 指期 货、权 证,债 券( 国 债、金 融债 、企业 (公司 )债、 次级 债、可 转换债 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央行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票 据 等)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 款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以及 现金 ,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金 权益 类空 头头 寸的 价值占 本基 金权 益类 多头 头寸的 价 值的比 例范 围 在 80 % —120 %之 间。 其 中: 权 益类 空 头头寸 的价 值是 指融 券卖 出的股 票市 值、 卖出股 指期 货的 合约 价值 及卖出 其他 权益 类衍 生工 具的合 约价 值的 合计 值 ; 权 益类多 头头 寸 的价值 是指 买入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 买入 股指 期货 的合 约价值 及买 入其 他权 益类 衍生工 具的 合 约价值 的合 计值 。 开放期 内的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和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封闭 期内的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和有价 证券 市 值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开放期 内,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 本基金 不受 证监 会 《 证券 投资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指引 》 第 五条 第 ( 一) 项 、 第 ( 三) 项、第 (五 )项 及第 (七 )项的 限制 。 待基金 参与 融资 融券 和转 融通业 务的 相关 规定 颁布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改 变本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7 既有投 资策 略和 风险 收益 特征并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 参 与融 资融券 业务 以及 通过 证券 金融公 司办 理转 融通 业务 ,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及 进行 风险管 理。 届时 基金参 与融 资融 券、 转融 通等业 务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 具体 参与 比例 限制 、 费 用收支 、 信 息披 露、 估 值方 法及 其他 相关 事项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执 行,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以市 场中 性投 资策略 为主 的多 种绝 对收 益策略 , 剥 离系 统性 风险, 力争实 现 稳定的 绝对 回报 。 1 、市 场中 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持续 、 系 统 、 深入的 基本 面研 究构 建多 头股票 组合 , 结合多 种市 场中性 策略 匹配合 适的 空头 工具 ,剥 离系统 性风 险。 (1) 多头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系统 地分 析中 国证券 市场 的特 点和 运作 规律, 以深 入的 基本 面研 究为基 础 , 采取自 下而 上的 方法 , 精 选具备 基本 面健 康、 核心 竞争力 强、 成长 潜力 大的 投资标 的, 构建 本基金 的多 头 组 合。 深入的 基本 面研 究和 分析 是挖掘 优质 股票 的核 心 , 本 基金通 过定 量和 定性 相结 合的方 法 精选个 股。 主要 需要 考虑 的方面 包括 上市 公司 治理 结构、 核心 竞争 优势 、 议 价能力 、 市 场占 有率、 成长性 、 盈利 能力 、 运营 效率、 财务结 构、 现金流 情况 以及 公司 基本 面变化 等, 并 对 上市公 司的 投资 价值 进行 综合评 价, 精选 具有 较高 投资价 值的 上市 公司 构建 多头组 合。 (2) 空头 工具 投资 策略 现阶段 本基 金将 利用 股指 期货剥 离多 头股 票部 分的 系统性 风险 。 基金 经理 根据 市场的 变 化、 现货 市场 与期货 市场 的相关 性等 因素 , 计 算需 要用到 的期 货合 约数 量, 对这个 数量 进 行 动态跟 踪与 测算 , 并 进行 适 时灵活 调整 。 同 时, 综 合考 虑各个 月份 期货 合约 之间 的定价 关系 、 套利机 会 、 流 动性以 及保 证金要 求等 因素 , 在 各个 月份期 货合 约之 间进 行动 态配置 , 通过 空 头部分 的优 化创 造额 外收 益。 随着 监管 的放 开及 其他 工具流 动性 增强 , 我们 会优 选空头 工具 , 采用最 优的 多头 系统 性风 险剥离 方式 。 2 、其 他绝 对收 益策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8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股指 期货 套利的 对冲 策略 寻找 和发 现市场 中资 产定 价的 偏差 , 捕捉绝 对 收益机 会。 同时 , 本 基金 根据市 场情 况的 变化 , 灵 活运用 其他 绝对 收益 策略 (如统 计套 利策 略、 定 向增 发套 利策 略、 大宗交 易套 利、 并购 套利 策略等 ) 策 略提 高资 本 的 利用率 , 从 而提 高绝对 收益 ,达 到投 资策 略的多 元化 以进 一步 降低 本基金 收益 的波 动。 (1) 股指 期货 套利 策略 股指期 货套 利策 略是 指积 极发现 市场 上如 期货 与现 货之间 、 期货 不同 合约 之间 等的价 差 关系, 进行 套利 ,以 获取 绝对收 益。 股指 期货 套利 包括以 下两 种方 式: ① 期 现套 利 期现套 利过 程中 , 由 于股 指期货 合约 价格 与标 的指 数价格 之间 的价 差不 断变 动, 套 利交 易可以 通过 捕捉 该价 差进 而获利 。 ② 跨 期套 利 跨期套 利过 程中 , 不 同期 货合约 之间 的价 差不 断变 动, 套 利交 易通 过捕 捉合 约间价 差进 而获利 。 (2) 其他 绝对 收益 策略 基金经 理会 实时 关注 市场 的发展 ,前 瞻性 地运 用其 他 绝对 收益 策略 。 3 、其 他投 资策 略 (1)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方 面, 通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数 据、 货 币政 策和 利率 变化 趋势以 及不 同类属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以久期 控制 和结 构分 布策 略为主 , 以收 益 率曲线 策略 、利 差策 略等 为辅, 构造 能够 提供 稳定 收益的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组合 。 (2) 衍生 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衍 生品 投资 将严 格遵守 证监 会及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约束 , 合 理利 用股 指期货 、 权 证等衍 生工 具 , 利用 数量 方法发 掘可 能的 套利 机会 。 投 资原 则为 有利于 基金 资产增 值 , 控 制 下跌风 险, 实现 保值 和锁 定 收益 。 ( 五)投资决策依据 和决 策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 同。 本基 金的 投资将 严格 遵守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的有 关规定 。


(2) 宏观 经济 和上 市公 司的基 本面 数据 。


(3 ) 投 资对 象的 预期 收益 和预期 风险 的匹 配关 系 。 本 基金将 在承 受适 度风 险的 范围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9 选择预 期收 益大 于预 期风 险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2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公司 研究 部通 过内 部独立 研究 , 并 借鉴 其他 研究机 构的 研究 成果 , 形 成宏观 、 政 策、投 资策 略、 行业 和上 市公司 等分 析报 告, 为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提供决 策 依 据 。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和不 定期 召开 会议 , 根 据本基金 投 资目 标和 对市 场的判 断决 定本计 划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审核 并批 准基金 经 理提 出的资 产配 置方 案或 重大 投资决 定。


(3) 在 既定 的投资 目标 与原则 下 , 根 据分析 师基 本面研 究成 果以 及定 量投 资模型 , 由 基金 经 理选 择符 合投 资策 略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4) 独 立的 交易执 行 : 本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严 格的 交易制 度和 实时 的一 线监 控功能 , 保 证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指 令在 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地 执行 。


(5) 动 态的 组合管 理 : 基金 经 理将 跟踪 证券 市场 和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变 化, 结合本 基金 的 现金 流量 情况 , 以 及组 合风险 和流 动性 的评 估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动态 的调整 , 使之 不 断得到 优化 。


(6)风 险管理 部根据 市场 变化对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险评 估与 监控, 并授 权风险 控 制小组 进行 日常 跟踪 ,出 具风险 分析 报告 。监 察稽 核部对 本基金 投 资过 程进 行日常 监督 。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一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税 后收 益率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 本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 且 无 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特殊 的混合 型基 金,通过 采用 多种绝 对收 益策略剥 离市 场系统 性风 险,因此 相 对股票 型基 金和 一般 的混 合型基 金其 预期 风险 较小 。 而相 对其 业绩 比较 基准, 由于绝 对收 益 策略投 资结 果的 不确 定性 ,因此 不能 保证 一定 能获 得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绝 对收益 。 ( 八)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0 (1 ) 本 基金权 益类 空头 头 寸的价 值占 本基 金权 益类 多头头 寸的 价值 的比 例范 围在 80 % —120% 之间 。其中 :权益 类空头头 寸的 价值是 指融 券卖出的 股票 市值、 卖出 股指期货 的合 约价值 及卖 出其 他权 益类 衍生工 具的 合约 价值 的合 计值 ; 权 益类 多头 头寸 的价 值是指 买入 持 有的股 票市 值、 买入 股指 期货的 合约 价值 及买 入其 他权益 类衍 生工 具的 合约 价值的 合 计 值 ;





(2 )开 放期内 的每个 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 和有价 证券 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封闭 期内 的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和有 价 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3)开 放期内 ,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在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 5% 的限 制;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 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1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 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运用基 金财 产 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规 定的 ,本 基金 的投资 按照 调整 后的 规定 执行 。 (九) 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 于2017 年4 月18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 报告期 末 ” ) ,本 报告 所列 财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2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21,205,927.94 29.83 其中: 股票


121,205,927.94 29.8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40,000,000.00 59.0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1,618,020.60 5.32 8 其他资 产


23,529,813.06 5.79 9 合计





406,353,761.6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897,304.00 0.47 B 采矿业 5,065,342.00 1.25 C 制造业 58,975,760.19 14.55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3,513,060.00 0.87 E 建筑业 3,901,461.52 0.9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392,217.98 1.0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147,216.00 0.7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3,396,987.51 0.84 J 金融业 22,214,763.74 5.48 K 房地产 业 7,974,635.00 1.9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378,908.00 0.8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426,157.00 0.60 S 综合 922,115.00 0.2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3 合计 121,205,927.94 29.90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68,200 2,524,082.00 0.62 2 600036 招商银 行 115,322 2,210,722.74 0.55 3 600016 民生银 行 233,800 1,982,624.00 0.49 4 000651 格力电 器 61,700 1,955,890.00 0.48 5 601668 中国建 筑 197,100 1,813,320.00 0.45 6 601398 工商银 行 337,200 1,632,048.00 0.40 7 600900 长江电 力 113,100 1,500,837.00 0.37 8 000001 平安银 行 155,300 1,424,101.00 0.35 9 601390 中国中 铁 152,000 1,339,120.00 0.33 10 000938 紫光股 份 23,200 1,319,848.00 0.3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 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 买/ 卖) 合约市 值 ( 元) 公允价 值变 动(元 ) 风险说 明 IC1704 中证500 股 指期货 IC1704 合 约 -33 -42,047,280.00 436,467.30 - IC1706 中证500 股 指期货 -9 -11,313,360.00 -217,280.00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4 IC1706 合 约 IF1704 沪深300 股 指期货 IF1704 合 约 -27 -27,915,840.00 -15,060.00 - IF1706 沪深300 股 指期货 IF1706 合 约 -33 -33,733,260.00 -219,780.00 -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 元) -15,652.70 股指期 货投 资 本 期收 益( 元) -5,366,600.70 股指期 货投 资本期 公 允价 值变动 (元 ) -368,259.30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 采用 股指 期货 完全 对冲, 剥离 股票 组合 的系 统性风 险, 同时 在市 场情 绪剧烈 波动 的市场 环境 中积 极参 与和 把握期 限套 利机 会, 以获 取绝对 收益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 剥离系 统性 风险 , 大 幅降 低净值 波动 率 ,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 策 和投资 目标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 本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3,113,996.2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3,951.2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41,865.59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529,813.0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未持 有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938 紫光股 份 1,319,848.00 0.33 重大事 项停 牌 十三、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本报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30% 0.04% 0.21% 0.01% 0.09% 0.03% 2014 年 -1.89% 0.32% 2.97% 0.01% -4.86% 0.31% 2015 年 17.48% 0.45% 2.12% 0.01% 15.36% 0.44% 2016 年上半年 0.35% 0.06% 0.75% 0.00% -0.40% 0.06% 2016 年 0.78% 0.07% 1.50% 0.00% -0.72% 0.07%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0.00% 0.10% 0.37% 0.00% -0.37% 0.10%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以 来 基金 累 计 净 值增 长 率变 动 及其 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 变 动 的比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6 图:嘉 实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合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13 年 12 月6 日至 2017 年3 月 31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 十 二 (二) 投资 范围和 (四 ) 投资限 制) 的 有关约 定。 十四 、 基金的融资融券 和 转融通 待基金 参与 融 资 融券 和转 融通业 务的 相关 规定 颁布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改 变本基 金 既有投 资策 略和 风险 收益 特征并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 参 与融 资融券 业务 以及 通过 证券 金融公 司办 理转 融通 业务 ,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及 进行 风险管 理。 届时 基金参 与融 资融 券、 转融 通等业 务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 具体 参与 比例 限制 、 费 用收支 、 信 息披 露、 估 值方 法及 其他 相关 事项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执 行,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7 十五 、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 金 应收 款 项 以及其 他 投 资所形 成 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资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资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8 十六 、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 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指 期货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四)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9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 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 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0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估值 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 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三 位 以内( 含第 三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原因 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估 值错 误遭受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赔偿 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1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管 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5、特 殊情 况的处 理 。 5、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的估 值方法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 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国 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2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 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估值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七 、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 是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该 次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每 份基 金份 额 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认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 日( 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 截止 日)的 时间 不得超 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4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5 十八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 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为基 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 费和 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 理费 之和。其 中, 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本管 理费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附加 管理费 计提 方法 、 计 提标 准和支 付方 式如 下: (1)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本 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 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1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基本 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经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 人。 (2) 基金 管理 人的 附加 管 理费 1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同时 满 足以下 条件 的前 提下 ,提 取附加 管理 费: ① 符合基 金收 益分 配条 件 ② 附加管 理费 是在 每一 封闭 期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计算 并计提 。 按照 “新 高法 原 则” 提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6 取超额 收益 的 10% 作 为附 加管理 费 : 即 每次 提取 评 价日提 取附 加管 理费 前的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必须 超过 以往 提取评 价日 的最 高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以往 开放 期期 间最 高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和 1 的孰高 者 , 管理 人才 能收 取附加 管理 费, 附加 管理 费按照 下述公 式计 算并 收取 。 提取评 价日 :每 次基 金封 闭期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2 )附 加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和提取 在同时 满足 以上 附加 管理 费提取 条件 的情 况下 ,附 加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为 附加管 理费= A H A S P P ? ? ? % 10 ) ( 其中: A P 为提取 评价 日提 取附 加管 理费前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A P = 提 取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提取评价日的折算因子 ? + 次分红日的折算因子 第 次基金份额分红 第 i i 1 ? ? ? n i H P 为以往 提取 评价 日的 最高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以往 开放期 期间 最高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和 1 的孰 高者 ,其 中首 次封闭 期的 H P 为 1 A S 为提取 评价 日的 基金 份额= 提取评 价日 基金 总份 额 ? 提取评价 日的 折算 因 子 特定日 期的 折算 因子 为相 应日期 (包 括当 日) 之前 所有折 算系 数的 乘积 折算系 数= 基 金折 算日 除权 前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折算 日除权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 附加管 理费 在每 一封 闭期 的最后 一个 工作 日计 算并 计提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托 管 费按 前 一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提 。 托管 费 的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7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第 3-8 项费 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8 十九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账 单位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9 二十 、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基金招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 协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 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0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金合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基金 封闭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开放 期前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的次 日 , 披 露开放 期前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在基金 开放 期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五)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1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2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 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本 基金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澄清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十)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息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 告 中针对 发起 资金 部分 分别 披露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等 投资 管理 人员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持有基 金的 份额 、期 限及 期间的 变动 情况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3 (十一) 信息披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4 二十 一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 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 债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债 券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将 对 债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 基 金投资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债券市 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同时 直接 影响 企业 的融资 成 本和利 润水 平。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5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操作或技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 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1 、非 开放 日不 能赎 回的 风 险 本基金每 三个 月开放 一次 ,每次开 放期 不超过5 个工 作日,每 个开 放期所 在月 份为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所在 月份 在后 续每三 个日 历月 中最 后一 个日历 月 , 每 个开 放期 的首 日为当 月沪 深 300 股指 期货交 割日 前五个 工作日的 第一 个工作 日, 因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面临 在非开放 期 内 不能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 2 、巨 额赎 回风 险 若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 有可 能采取 部分 延期 支付 或暂 停支付 的 措施以 应对 巨额 赎回 , 因 此 在巨 额赎 回情 形发 生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存在 不 能及时 赎回 份额 的风险 。 3 、绝 对收 益策 略失 败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市场 中性 投资策 略来 实现 绝对 收益 , 但是不 能确 保策 略能 完全 剥离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6 的系统 性风 险, 因而 有可 能因绝 对收 益策 略失 败导 致基金 损失 。 4 、卖 空风险 本基金 目前 主要 采用 股指 期货来 剥离 基金 的系 统性 风险, 将来 会优 选做 空个 股、 做 空其 他衍生 工具 的方 式来 实现 投资目 标 。 同 时持 有多 头和 空头头 寸的 方式 导致 本基 金存在 在特 定 市场情 况下 跑不 赢普 通偏 股型基 金的 风险 , 同时 有可 能导致 持有 本基 金在 特殊 情况下 比持 有 普通偏 股型 基金 蒙受 更大 损失。 5 、股 票选 择风 险 本基金 多头 股票 部分 主要 采用基 本面 研究 的方 式进 行选择 , 期望 筛选 出对 比做 空的股 指 或个股 有超 额收 益的 股票 。 但是通 过基 本面 研究 买入 股票的 区间 收益 率有 可能 低于做 空的 股 指收益 率或 个股 收益 率, 从而导 致基 金损 失。 6 、本 金损 失风 险 本基金 灵活 应用 各种 绝对 收益策 略对 冲基 金的 系统 性风险 , 而且 采用 定期 存款 作为其 业 绩比较 基准 , 但是 投资 策略 的失败 和投 资市 场的 波动 会导致 投资 本基 金的 投资 者遭受 本金 损 失的风 险。 7 、基 差风 险 在使用 股指 期货 对冲 市场 风险的 过程 中 , 基 金财 产可 能因为 股指 期货 合约 与标 的指数 价 格波动 不一 致而 遭受 基差 风险。 形成 基差 风险 的潜 在原因 包括 :


(1) 需要 对冲 的风 险资 产 与股指 期货 标的 指数 风险 收益特 征存 在明 显差 异;


(2) 因未 知因 素导 致股 指 期货合 约到 期时 基差 严重 偏离正 常水 平;


(3)因 存在基 差风险 ,在 进行股指 期货 合约展 期的 过程中, 基金 财产可 能会 承担股指 期 货合约 之间 的价 差向 不利 方向变 动而 导致 的展 期风 险。 8 、杠 杆风 险 因股指 期货 采用 保证 金交 易而存 在杠 杆, 基金 财产 可能因 此产 生更 大的 收益 波动。 9 、到 期日 风险 股指期 货合 约到 期时 , 基 金财产 如持 有未 平仓 合约 , 中金 所将 按照 交割 结算 价将资 产管 理计划 财产 持有 的合 约进 行现金 交割 , 资 产管 理计 划财产 将无 法继 续持 有到 期合约 , 具 有到 期日风 险。 10 、对 手方 风险


资产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股指 期货 时, 会尽 力选择 资信 状况 优良 、 风 险控制 能力 强的期 货公 司作 为经 纪商 , 但不 能杜 绝在 极端 情况 下, 所 选择 的期 货公 司在 交易过 程中 存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7 违法、 违规 经营 行为 或破 产清算 导致 资产 管理 计划 财产遭 受损 失。 11、 盯市 结算 风险


股指期 货采 取保 证金 交易 , 保证金 账户 实行 当日 无负 债结算 制度 , 对资 金管 理要 求较高 。 假如市 场走 势对 本基 金财 产不利 , 期货 经纪 公司 会按 照期货 经纪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通 知 资产管 理人 追加 保证 金, 以使资 产管 理计 划财 产能 继续持 有未 平仓 合约 。如 出现极 端行 情 , 市场持 续向 不利 方向 波动 导致期 货保 证金 不足 , 又 未能在 规定 时间 内补 足, 按规定 保证 金账 户将被 强制 平仓 ,甚 至已 缴付的 所有 保证 金都 不能 弥补损 失, 从而 导致 超出 预期的 损失 。 12、平 仓风 险 在某些 市场 情况 下 , 基金 财产可 能会 难以 或无 法将 持有的 未平 仓合 约平 仓, 例如 , 这 种 情况可 能在 市场 达到 涨跌 停板时 出现 。 出 现这 类情 况, 基 金财 产缴 付的 所有 保证金 有可 能无 法弥补 全部 损失 ,委 托人 还必须 承担 由此 导致 的全 部损失 。


期货经 纪公 司或 其客 户保 证金不 足, 又未 能在 规定 的时间 内补 足, 或因 其他 原因导 致中 金所对 期货 经纪 公司 的经 纪账户 强行 平仓 , 资产 管理 计划财 产可 能因 被连 带强 行平仓 而遭 受 损失。 13、连 带风 险


为基金 财产 进行 结算 的结 算会员 或该 结算 会员 下的 其他投 资者 出现 保证 金不 足、 又未 能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 , 或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中金 所对 该结算 会员 下的 经纪 账户 强行平 仓时 , 基 金财产 的资 产可 能因 被连 带强行 平仓 而遭 受损 失。 14、基金 资 产投 资特 定投 资对象 的其 他风 险


如期货 经纪 公司 违反 法律 法规或 中金 所交 易、 结算 等规则 , 可 能会 导致 基金 财产受 到损 失。


由于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 策的变 化、 中金 所交 易规 则的修 改、 紧急 措施 的出 台等原 因 , 基金财 产持 有的 未平 仓合 约可能 无法 继续 持有 ,基 金财产 必须 承担 由此 导致 的损失 。 (八) 其它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8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资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 意见 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资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9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0 二十三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A.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 义务 规则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持 有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 3 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1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B.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 限于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2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3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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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C.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4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按 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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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以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5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A. 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除本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 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 《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外 ) ; (7)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 合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 约定的 除外 )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6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 定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情 况; (7)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注 册登记机 构、 基金代 销机 构,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许可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基金交 易、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8)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情形 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3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2000 万 元的 , 或者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3 年内, 每个 开 放期期 满时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2000 万 元的, 或者 基 金合同 生效 满 3 年后 , 每 个开放 期期 满时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有权终 止本 基金 合同 。 4 、 基 金合 同生效 满 3 年之 日 (指 自然 日) , 若基 金资 产净值 低 于 2 亿 元的 , 作 为基金 合 同终止 的事 由之 一, 不得 通过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延 续基 金合 同期 限。 届时 , 本 基金 即 进行清 算,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办 理基金 资产 的 清算。 B. 会 议召 集人 及 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7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8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 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D.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机 关允 许的其 他方 式 ,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公 布 相关提 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统计 基 金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9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统计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E.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0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公证 机关监 督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形成 决议。 F.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 通过 。 2 、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 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 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G.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1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 可 以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H.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I. 本部分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基金管 理人 提 前 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2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理由、程序 A.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B.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3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6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 进行 分配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各方 当 事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 协商 、 调 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地 点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具 有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效 力。 《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四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A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 中 国 ( 上海 ) 自 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 华润 大 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05 法定代 表人: 邓红 国 成立时 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壹亿 伍仟 万元 整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B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 称: 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邮政编 码:


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 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 款;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5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提 供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 汇汇款;外汇兑换 ; 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 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发 行 和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的 外 币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外 币 有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买 卖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 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 付款 ; 资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 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 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当 地 法 律 许 可 的 一 切银 行 业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分 行 依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 系统,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A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或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等金 融工 具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具体包 括: 股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股 指期 货、权 证,债 券(国 债、金 融债 、企业 (公司 )债、 次级 债、可 转换债 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央行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票 据 等)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 款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以及 现金 ,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金 权益 类空 头头 寸的 价值占 本基 金权 益类 多头 头寸的 价 值的比 例范 围 在80 % —120 %之 间。 其 中: 权 益类 空 头 头寸 的价 值是 指融 券卖 出的股 票市 值、 卖出股 指期 货的 合约 价值 及卖出 其他 权益 类衍 生工 具的合 约价 值的 合计 值 ; 权 益类多 头头 寸 的价值 是指 买入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 买入 股指 期货 的合 约价值 及买 入其 他权 益类 衍生工 具的 合 约价值 的合 计值 。 开放期 内的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和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封闭 期内的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和有价 证券 市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6 值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开放期 内,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 本基金 不受 证监 会 《 证券 投资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指引 》 第 五条 第 ( 一) 项 、 第 ( 三) 项、第 (五 )项 及第 (七 )项的 限制 。


待基金 参与 融资 融券 和转 融通业 务的 相关 规定 颁布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改 变本基 金 既有投 资策 略和 风险 收益 特征并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参与 融资 融券 业务 以及 通过证 券金 融 公司办 理转 融通 业务 , 以 提高投 资效 率及 进行 风险 管理 。 届 时基 金参与 融资 融券 、 转 融通 等 业务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 具 体参与 比例 限制 、 费 用收 支、 信 息披 露、 估值 方法 及其他 相关 事项 按照中国证监 会 的 规 定 及其 他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要 求执 行 , 无 需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B.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a) 本基金权 益类空 头头 寸的 价值占本 基金 权益类 多头 头寸的价 值的 比例范 围在 80% —120 %之 间。 其中: 权益 类空头 头寸 的价 值是 指融 券卖出 的股 票市 值、 卖出 股指 期货 的合约价值 及卖出其 他权 益类衍生工 具的合约价值 的合计值; 权益类多头 头 寸的 价值是指买 入持有的股票 市值、买入 股指期货的合 约价值及买 入其他权益 类 衍生工 具的 合约 价值 的合 计值 ; (b) 开放期 内的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和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封闭期 内的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 价值 和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c) 开放期 内,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在封 闭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 述 5%的 限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7 (d)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e)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f)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g)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h)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i)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j)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k)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l)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m)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 日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n)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o)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40% ; (p)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 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制 进 行 变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8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 。 C 、对基 金禁止 从事的 关联 交易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应相 互提 供与本 机 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 D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其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 手库,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E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 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F 、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 事先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据以 对基 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上 述 A、B 款 的监督 和核 查中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 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的约 定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 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 金合同》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在规 定时间 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等。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 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B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 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C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A.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0 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B.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时,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定期 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进 行验资 ,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 会 计师 事务 所提交 的验 资报告 , 需对 发起资 金提 供方及 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进 行专 门说 明。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的2名 以上 (含2 名 )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 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C.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 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D.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业 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 E. 基 金证 券账 户 、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1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 部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 证券投 资所 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照有 关规 定办 理;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 的规定 。 F.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和 资金的 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G.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H.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 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2 A.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指 以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余额 所得 的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 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值 , 并 以 双 方约 定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净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以 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时 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含第 三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 及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对 前述 内容 另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处理 。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该基金财 产或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本协 议 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管 人计 算的 净 值数据 正确 , 则基金 托 管 人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也 不正 确,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 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利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 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补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行 分配 。 7、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或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 原因,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3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差异,且 双方经 协商未能 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B. 基 金会 计核 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 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 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 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告 一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0个 工作日 内编 制 完毕 并 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终 了后40日 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60日 内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后60日内 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9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不足 两个月 的,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 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 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4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若 双方 无法达 成一 致以 基 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托 管 业 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一 份。 如果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保管 A.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C.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 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5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 友好协商 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 解决 的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市的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 委员会 , 并按 其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 具 有约束 力。 除争议所涉 的内容之 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 履行 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A.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 B.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C.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 清算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6 二 十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资料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 和 交易 对账 单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在每年第1-3 季度结束 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 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 送 季度对 账单, 在每年 第4 季 度结束 后向定 制纸质 对账 单且季 度内有 交易或 最后 一个交 易日仍 持有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 年 度对账 单 ;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 对帐单 服务 的份 额持 有人 发送电 子对 帐 单。 3、由于投资 者提供 的邮寄 地址、手机 号码、 电子邮 箱不详、错 误、未 及时变 更或邮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障 、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敬请 及时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或 拨打 本公 司客 服热 线查询 、核 对 、 变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 二)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服 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销售 渠道 定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 公 告 。 ( 三)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定 制净 值短 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 电话 费) 、(010)85712266 , 也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定 制短 信服 务。 ( 四)在线服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7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还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 和 基金 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个人 和机构 投资 者的 网上 直销 交易业 务 。 个 人和 机构 投资 者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jsfund.cn 可以 办理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分红 方式 修改 、账户 资料 修 改、交 易密 码修 改、 交易 申请查 询和 账户 资料 查询 等各类 业务 。 ( 五)咨询服务 1 、投资 者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如果想 了解 申购与 赎回 的交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 可 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话 :400-600-8800 ( 免 长途电 话费 )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 )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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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8 二十六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16 年12 月6 日至 2017 年6 月6 日 ,本 基金 的 临时报 告刊 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于嘉实 绝对收 益策略 定 期开放混 合型基 金第十二 个开放 期开放 申 购、赎回 及转换 业务的公 告 2016年12 月7 日 2 关于增加 东海期 货为嘉 实 旗下基金 代销机 构并开展 定投业 务的公 告 2016 年12 月28日 含本基 金 3 关于增加 基煜基 金为嘉 实 旗下基金 代销机 构并参加 费率优 惠的公 告 2016 年12 月30日 含本基 金 4 关于增加 “ 新浪 基金 ” 为嘉 实旗下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开 展定投 业务及 参加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7年2 月21日 含本基金 5 关于调整 凤凰金 信基金 代 销的部分 开放式 基金转换 补差费 率的公 告 2017年2 月28日 含本基金 6 关于嘉实 绝对收 益策略 定 期混合基 金第十 三个开放 期开放 申购 、 赎 回及转换 业务的 公告 2017年3月8日


7 关于嘉实 旗下部 分开放 式 基金转换 业务更 新的公告 2017年4 月12日 含本基金 8 关于增加 创金启 富为嘉 实 旗下基金 代销机 构并开展 定投业 务及参 加 费率优惠 的公告 2017年4 月14日 含本基金 9 关于增加 北京肯 特瑞为 嘉 实旗下基 金代销 机构并开 展定投 业务及 参 加费率优 惠的公 告 2017年5 月31日 含本基金 二十七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9 二十八 、备查文件 1 、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嘉实 绝 对收益 策略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文 件 ; 2 、 《嘉 实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嘉 实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 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7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