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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全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7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1年 12 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标普全球 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2013 号)和 2012 年 4 月 16 日《关于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 确认函》 (基金部函【2012】230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6 月 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其中投资标普 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及股票存托凭证资产的 80%。 本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 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投资高端消费品企业的风险、指数化投资的特殊 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流动 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用风险等;运作风险,主 要包括管理风险、 税务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 法律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 特殊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7 年6月 4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月 31日。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目





录 第一节





言 ...................................................... 1 第二节





义 ...................................................... 2 第三节


风险揭示 .................................................... 6 一、 本基金特有 风险 ...................................................................................... 6 二、 境外投资风 险 .......................................................................................... 7 三、 基金运作风 险 .......................................................................................... 8 四、 特殊事件风 险 .......................................................................................... 9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 10 一、 投资目标 ................................................................................................ 10 二、 投资范围 ................................................................................................ 10 三、 投资理念 ................................................................................................ 10 四、 投资策略 ................................................................................................ 10 五、 业绩比较基 准 ........................................................................................ 13 六、 风险收益特 征 ........................................................................................ 13 七、 投资决策依 据与决策 程序 .................................................................... 13 八、 投资禁止与 限制 .................................................................................... 14 九、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行使所投 资证券产 生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方法 17 十、 衍生品投资 的风险管 理与决策 流程 .................................................... 17 十一、 跟踪误差的 控制目标 、控制程 序和计算 方法 .................................... 18 十二、 代理投票 ................................................................................................ 19 十三、 证券交易管 理 ........................................................................................ 19 十四、 基金投资组 合报告( 未 经审计) ............................................................ 20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 25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 26 一、 基金管理人 基本情况 ............................................................................ 26 二、 主要人员情 况 ........................................................................................ 26 三、 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 31


II 四、 基金管理人 的承诺 ................................................................................ 31 五、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 32 第七节 基金份额类别 ................................................ 36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 37 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一、 基金合同的 生效 .................................................................................... 38 二、 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 38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9 一、 基金投资者 范围 .................................................................................... 39 二、 申购与赎回 的场所 ................................................................................ 39 三、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 及时间 ................................................................ 39 四、 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 39 五、 申购和赎回 的程序 ................................................................................ 40 六、 申购和赎回 的数额限 制 ........................................................................ 40 七、 申购与赎回 的费率 ................................................................................ 41 八、 申购份额与 赎回金额 的计算 ................................................................ 43 九、 申购和赎回 的注册登 记 ........................................................................ 45 十、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 45 十一、 暂停赎回或 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 46 十二、 巨额赎回的 认定及处 理方式 ................................................................ 46 十三、 其他暂停申 购和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 47 十四、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 47 十五、 基金的转换 ............................................................................................ 47 十六、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 47 十七、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 冻结与质 押 ........................................ 47 十八、 其他特殊业 务 ........................................................................................ 48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9 一、 与基金运作 相关的费 用 ........................................................................ 49 二、 与基金销售 有关的费 用 ........................................................................ 50 三、 基金税收 ................................................................................................ 50


III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 51 一、 基金资产总 值 ........................................................................................ 51 二、 基金资产净 值 ........................................................................................ 51 三、 基金财产的 账户 .................................................................................... 51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及处 分 ........................................................................ 51 第十三节


基金财产的估值 ........................................... 53 一、 估值目的 ................................................................................................ 53 二、 估值日 .................................................................................................... 53 三、 估值对象 ................................................................................................ 53 四、 估值方法 ................................................................................................ 53 五、 估值程序 ................................................................................................ 54 六、 暂停估值的 情形 .................................................................................... 55 七、 基金份额净 值的确认 ............................................................................ 55 八、 估值错误的 处理 .................................................................................... 55 九、 特殊情形的 处理 .................................................................................... 55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一、 基金利润的 构成 .................................................................................... 56 二、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 ................................................................................ 56 三、 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 ................................................................................ 56 四、 收益分配方 案 ........................................................................................ 56 五、 收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 、公告与 实施 .................................................... 56 六、 基金收益分 配中发生 的费用 ................................................................ 57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一、 基金会计政 策 ........................................................................................ 58 二、 基金年度审 计 ........................................................................................ 58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一、 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 协议 .................................... 59 二、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 59 三、 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 59 四、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 公告 .................................................... 59


IV 五、 定期报告 ................................................................................................ 59 六、 临时报告与 公告 .................................................................................... 60 七、 公开澄清 ................................................................................................ 61 八、 信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 61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2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 62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 62 三、 基金财产的 清算 .................................................................................... 62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人 ............................................... 64 一、 基本情况 ................................................................................................ 64 二、 基金托管部 门及主要 人员情况 ............................................................ 64 三、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情 况 ........................................................................ 64 四、 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 制度 .................................................................... 64 五、 托管人对管 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 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 65 第十九节


境外资产托管人 ........................................... 66 一、 基本情况 ................................................................................................ 66 二、 托管部门人 员配备、 安全保管 资产条件 的说明 ................................ 67 第二十节


相关 服务机构 ............................................. 71 一、 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 ................................................................................ 71 二、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 118 三、 律师事务所 和经办律 师 ...................................................................... 119 四、 会计师事务 所和经办 注册会计 师 ...................................................... 119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0 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权 利、 义务 .......... 120 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议 事及表决 的程序和 规则 .................. 124 三、 基金合同解 除和终止 的事由、 程序 .................................................. 128 四、 争议解决方 式 ...................................................................................... 130 五、 基金合同存 放地和投 资者取得 基金合同 的方式 .............................. 130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1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3


V 一、 基金份额持 有人投资 交易确认 服务 .................................................. 143 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交易 记录查询 服务 .................................................. 143 三、 基金管理人 的对账单 服务形式 .......................................................... 143 四、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 143 五、 资讯服务 .............................................................................................. 143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4 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7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 148


1 第一节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 ) 、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二节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 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是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基金管理人 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 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 户业务等;


3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他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指定的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 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 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 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 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5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基金特有风险、境外投资风险、基金运作风 险及特殊事件风险四类,其中,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投资高端消费品企业的风险、指数化 投资的特殊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风 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用风险等;运作 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证券借贷/ 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特殊事件风险主要包括自然灾害风险和第三方风险。 一、 本基金特有风险 (一)投资高端消费品企业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高端消费品企业,本基金须承受高端消费品主要消费国家或地 区宏观经济状况、政治局势、政府政策、法律法规、社会文化因素,以及高端消费品消费 者品味、高端消费品消费者信心等影响高端消费品企业的因素带来的风险。此外,当高端 消费品企业股票整体表现较差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可能低于主要投资对象非高端消费 品企业的基金。 (二)指数化投资的特殊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投资者须承担指数变更带来的风险。此外,如果标普指数公司提供的指数数据 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可能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 生风险。 3、指数增强型基金的特有风险 作为一只指数增强型基金,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还包括被动跟踪指数的风险及主动增强 投资的风险。 (1)被动跟踪指数的风险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目标指数的风险:即目标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目标指数的表现与总体 市场表现的差异,因目标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 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跟踪偏离风险:即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指数表 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可能包括:


7 1)基金在跟踪指数过程中由于买入和卖出证券时均存在交易成本, 导致本基金在跟踪 指数时可能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2)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 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指数的成份股票、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股 票及时地转化为现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3)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目标指 数的跟踪程度。 (2)主动增强投资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基金经理为了获得超越指数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可以 在被动跟踪指数的基础上进行一些优化调整,如在一定幅度内降低或提高成份股的权重, 甚至从投资组合中剔除个别成份股或投资于成份股以外的股票。基金经理将基于量化模型 和对基本面的深入度研究,作出优化调整决策,但最终结果总是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基 金投资回报可能超越业绩比较基准,也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二、 境外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面临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波动 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波动 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 2、政府管制风险:在特殊情况下,部分国家有可能采取政府管制措施,包括没收公司 财产、对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取消经营资格等,会对基金 投资造成影响。 3、监管风险: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 交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 作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4、政治风险:基金投资对象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结构不稳定,可能发 生政府的快速更替、政策变化、地区冲突,或发生恐怖袭击、战争、暴动等,从而影响经 济增长、行业发展以及投资者信心,导致证券和货币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 影响。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指基金在短时间内购买以及售出金融工具,由于市场暂时 的供需不平衡和本基金较大的流动性需求,使得市场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不利的暂时价格变 动,增加交易成本和交易难度。当某国/地区的资本市场规模较小,金融市场不发达,某金 融品种流通市值较低,参与机构数量较少,成交不活跃,以及基金需要在短时间内进行大 量交易时,有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导致基金难以及时建仓,或在出现大额赎回时,被迫 在不利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净值遭受不利影响。


8 6、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 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将 加大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幅度。由于本基金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与汇率挂 钩,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幅度。 7、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8、衍生品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以及外汇远期合约等汇率衍生品。尽管 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 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 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 在本基金中, 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9、金融模型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 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 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 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 成投资风险。 10、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 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 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法律及税务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在法律法规、 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 海外市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 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国/地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 不利影响。 3、交易结算风险: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股票交易所、货币市场、 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 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 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4、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 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 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 9 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 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四、 特殊事件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0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也可以投资于其他 股票及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及经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回购、短期政府债券与货币市场基 金等货币市场工具;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中投资标普 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及股票存托凭证资产的80%; 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 投资理念 高端消费品企业具有品牌优势突出、定价能力及盈利能力强等特点,长期投资价值明 显。本基金将在有效跟踪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的基础上,以量化模型为主导并辅以对 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选择价值被低估的股票进行适度超配,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和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分享全球高端消费品企业股票的回报。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指数化投资为主,并辅以有限度的增强操作。本基金将以标普全球高端消费 品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权重为基础,并基于量化模型和基本面研究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 在投资组合建立后,基金管理人将适时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力争将投资组合对业绩比较 基准的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8%以内,并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追求对股票和股票存托凭证的充分投资。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存托凭证的 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股票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跟踪误差和基金 的净申赎情况等因素,确定权益类资产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2、权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11 本基金投资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及股票存 托凭证资产的 80%。 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是用于反映生产、销售高端消费品或者提供高端消费服务的 公司股价表现的指数。截至 2017 年 5月31 日,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的成份股由以下 行业中营业收入主要来自高端消费品与高端消费服务的公司构成:服装、服饰与奢侈品、 汽车制造商、酿酒商与葡萄酒商、赌场与赌博、酒店、度假村与豪华游轮、鞋类、个人用 品、专卖店、摩托车制造商、消闲用品、消费电子产品、住宅建筑、百货商店、家庭装饰 零售、家庭装饰品、特殊消费者服务、互联网与直销零售。其中,酿酒商与葡萄酒商行业 和个人用品行业属于日常消费品行业,其他行业属于非日常生活消费品行业。 (1)行业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将基金资产在高端消费品各细分行业间 进行配置: 1)各细分行业的成长及盈利预期:高端消费品各细分行业内部竞争格局和市场需求的 变化趋势不同,导致各细分行业的成长性及盈利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将对全球 高端消费品各细分行业的成长性、盈利能力及其未来增长潜力进行分析,超配成长性好、 盈利能力较强且未来增长潜力较大的细分行业。 2)各细分行业对全球宏观经济因素变化的反应: 基金管理人将深入分析全球宏观经济 因素变化对各细分行业的影响,超配受宏观经济因素变化正面影响较大或负面影响较小的 细分行业。 3)技术指标: 基金管理人将对高端消费品各细分行业股票价格变化趋势以及交易量变 化等技术指标进行分析,以此作为行业配置的参考。 4)各细分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 本基金将对高端消费品各细分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进 行动态分析,增加相对估值水平较低的细分行业的配置比例,降低相对估值水平较高的细 分行业的配置比例。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对成长因素、价值因素、质量因素和技术因素等影响高端消费品上市公司股 价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对高端消费品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 高配价值被低估的股票、低配价值被高估的股票。 1)成长因素 高端消费品企业由于主要国家与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需求增长速度、品牌知名度与 忠诚度、市场占有率变化、新增产能的增长、定价能力、收购兼并等因素,呈现不同的收 入与利润增长。基金管理人将对高端消费品企业短期与中长期收入与利润增长率的历史数 据以及研究机构的预期数据进行分析,并进行同行业比较,对高端消费品上市公司的成长 性进行综合研判,重点选择未来成长性较好的上市公司。


12 2)价值因素 基金管理人将参照高端消费品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选择合适的分析方法挑选价值被 低估的上市公司。采用的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 、市净率法(P/B) 、市销率法(P/S )、 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 、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 、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 利润法(EV/EBITDA) 、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 3)质量因素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高端消费品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分析,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运营质量、资产质量和现金流质量等进行综合判断,重点选择盈利能力、运营质量、资产 质量及现金流质量较高的上市公司。 4)技术因素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股票价格趋势变化和交易量变化的综合分析,预测股票价格未来 变化方向和投资者偏好,以此作为买入或卖出股票的参考。 (3)权益类投资组合的构建和调整 本基金将以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权重为基础,根据基金管理人对 行业与个股的价值评估,结合行业与个股偏离以及跟踪误差等风险指标,使用投资组合优 化模型,构造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投资组合。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股与权重发生变化、公司事件造成影响、基金管理人 对行业与个股的评价改变、基金发生申购与赎回以及投资的企业出现突发性重大事件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组合进行相应调整,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3、固定收益品种与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品种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部分,本基金将在研究分析基金的申购赎回需求, 分析各国主要固定收益品种的期限结构、信用风险、利率走势、相对人民币的汇率走势等 因素的基础上,主要投资于流动性较好、回报稳健的投资品种。 4、衍生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避险和有效管理为主要目的,适 度参与衍生品投资。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 (1)避险 本基金可利用外汇远期、 期货、 期权或掉期等衍生品种, 以规避外币资产的汇率风险, 避免汇率剧烈波动对基金的业绩产生不良影响;可利用证券相关的衍生产品,以规避单个 证券在短时期内剧烈波动的风险等。 (2)有效管理 有效管理主要包括对现金流量的有效管理、降低股票或股票存托凭证买入或卖出的市 场冲击成本等。当短期申购规模较大时,基金净值会因仓位的大幅摊薄而受到影响,利用 金融衍生品可有效管理现金流量,减少不利影响。为追求对股票和股票存托凭证的充分投 13 资,降低跟踪误差,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当基金买入或卖出股票、股票存托凭 证时,大量买入或卖出会造成证券价格的短期波动,抬高买入成本或压低卖出价格,可考 虑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和流动性进行阶段性替代等。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净收益指数,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为标准普尔指数公司编制,对全球高端消费品行业具有较强 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授权、或标普 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 为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 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截至2017 年5 月31日,从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成份股国家和地区分布看,美国 占 37.7%,法国占 18.1%,德国占 12.8%,英国占 8.5%,瑞士占 7.3%,香港占 5.4%,其他 国家和地区合计占 10.2%;从行业构成看,服装、服饰与奢侈品占 30.5%、汽车制造商占 18.1%、 酿酒商与葡萄酒商占13.1%、 赌场与赌博占10.5%、 酒店、 度假村与豪华游轮占7.3%、 鞋类占 6.7%、个人用品占 5.4%、专卖店占 2.7%、摩托车制造商占 1.2%,其他行业合计占 4.4%。该指数前十大成份股为 LVMH-Moet Vuitton、Daimler AG、Diageo Plc、NIKE Inc B、 Richemont, Cie Financiere A Br、Tesla, Inc、Bayer Motoren Werke AG (BMW)、 Pernod-Ricard、Carnival Corp、Kering。以上比例为自由流通市值占比。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 金。本基金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长期来看,本 基金具有与业绩比较基准相近的风险水平。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高端消费品企业,需承担汇率风险、国家风险和高端消费品企 业特有的风险。 七、 投资决策依据与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研究、行业研究、公司研究、固定收益研究、衍生品研究、投资策略研究等 方面的报告。 2、决策程序 (1)投资研究


14 研究员充分利用外部研究成果、市场信息和公司资源展开宏观研究、策略研究、行业 研究、公司基本面研究、固定收益证券研究和金融衍生品研究,强调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研究过程,注重研究的前瞻性和准确性,为各层次的投资决策提供支持。 (2)资产配置 在内外部研究支持下,基金经理拟定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3)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将以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权重为基础,根据基金管理人对 行业与个股的价值评估,结合行业与个股偏离以及跟踪误差等风险指标,使用投资组合优 化模型,构造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投资组合。 (4)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经理基于投资需求及对各国/地区债券市场的研究, 决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 债 券类别配置并选择具体债券,构建债券组合。 (5)交易执行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实施。 集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 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6)投资与合规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1)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 供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 时参考。 2) 监察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进行独立监督检查。 八、 投资禁止与限制 (一)投资禁止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5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二)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 值的 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3)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 20%。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 16 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 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17 (2)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三)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四)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十、 衍生品投资的风险管理与决策流程 (一)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过程,同时也是风险管理的过程。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业务中,包 括了“事前的风险定位、事中的风险管理和事后的风险评估”的全过程、多角度、全方位 的风险监控体系。


18 事前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前, 投资研究人员必须对所运用的金融衍生品的原理、 特性、 运作机制、风险有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对拟投资方案可能蕴含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进 行必要的情形分析和压力测试。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事中风险控制: 衍生品研究组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进行跟踪, 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 并利用现代金融工程的手段对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组对衍生品头寸 以及风险敞口进行监控, 一旦衍生品的亏损超过投资方案防范的目标, 应按制度进行汇报, 并考虑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以避免出现严重的风险事件。 事后风险控制: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组定期对基金的衍生品交易策略、运作情况做 投资回顾分析和风险评估,识别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系统中的不足,提供改进的建议;定 期评估、审定和改进风险管理政策。 (二)投资衍生品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在内外部研究的支持下,本着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的策略原则,提出衍生 品投资需求,提交相关报告,并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审批通过后,基金经理将投资指 令提交集中交易室执行。 2、基金经理对衍生品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回顾和评估检讨。 十一、 跟踪误差的控制目标、控制程序和计算方法 本基金力争将投资组合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8%以内。 基金管理人将 分别从事前和事后两阶段进行基金的跟踪误差控制。 1、跟踪误差的事前控制 本基金追求对股票和股票存托凭证的充分投资,投资于股票及股票存托凭证的资产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同时,本基金将以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权 重为基础,以预期年化跟踪误差小于 8%为主要约束条件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 2、跟踪误差的事后控制 我司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成因进行归因分析,对 偏离风险隐患提出预警。基金经理据此调整投资组合的约束条件,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目标范围内。 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计算年化跟踪误差: ? ? ? ? 2 , , , , 1 1 1 N p t B t p t B t t TE T R R R R N ? ?? ? ? ? ? ? ?? ?? ? ? 上述公式中各参数的定义如下: T取250; N表示计算周期;


19 t P R , 和 t B R , 分别表示t日基金份额净值日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日收益率; ? ? ,, p t B t RR ? 表示计算周期内基金份额净值日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日收益率之差的 算术平均值。 十二、 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行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公司治理标准、披 露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 究机构等的意见后,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 持股比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支付较高费用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 市公司的投票。 3、代理投票权的执行,可选择实地投票、通过交易经纪商系统投票、委托境外投资顾 问、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三、 证券交易管理 1、基金管理人挑选证券经纪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 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以及价值贡献等方面。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能够对投资指令进行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 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 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究报告的质量。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 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等; (3)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包括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研究资料共享、路演服 务、日常沟通交流、接受委托研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 (4)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主要包括境外投资法律规定、交易监管规则、信息披露、个 人利益冲突、税收等资讯的提供与培训; (5)价值贡献。主要是指证券经纪商对公司研究团队、投资团队在业务能力提升上所 做的培训服务、对公司投资提升所作出的贡献; (6)其他因素。主要是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机制、近年 内有无重大违规行为等。 2、席位交易量的分配依据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结果进行交易量分配。评价证券经纪商将重 点依据其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和价值贡 20 献等方面的指标,并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公式是:∑i(第i项评价项目×项目权重) ,其中各项目权重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内部制度进行确定。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基金通过 该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 交易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 处理,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十四、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7年 1月1 日至 2017 年3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9,545,256.04 87.14 其中:普通股 28,943,711.43 85.36 存托凭证 76,747.81 0.23 优先股 524,796.80 1.55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21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3,604,322.84 10.63 8 其他资产 756,940.23 2.23 9 合计 33,906,519.11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10,816,947.54 33.06 法国 5,651,987.37 17.27 德国 4,420,399.40 13.51 香港 2,648,469.60 8.09 英国 2,560,411.31 7.82 瑞士 2,116,913.44 6.47 意大利 708,810.83 2.17 日本 621,316.55 1.90 合计 29,545,256.04 90.29 注: (1)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2)ADR、GDR 按照存托凭证本身挂牌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 - 材料 - - 工业 - - 非必需消费品 23,921,456.55 73.10 必需消费品 5,030,400.65 15.37 保健 - - 金融 - - 信息技术 593,398.84 1.81 电信服务 - -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 -


22 合计 29,545,256.04 90.29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明细 序 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LVMH Moet Hennessy Louis Vuitton SA - MC FP 巴黎纽 约泛欧 证券交 易所 法国 1,716 2,604,110.28 7.96 2 Daimler AG - DAI GR 德国证 券交易 所 Xetra 交易平 台 德国 5,083 2,593,088.99 7.92 3 Diageo PLC - DGE LN 伦敦证 券交易 所 英国 11,510 2,263,473.00 6.92 4 NIKE Inc - NKE US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5,321 2,045,913.80 6.25 5 Cie Financiere Richemont SA - CFR VX 瑞士证 券交易 所 瑞士 2,861 1,562,980.78 4.78 6 Tesla Motors Inc - TSLA US 纳斯达 克证券 交易所 美国 725 1,392,054.51 4.25 7 Pernod-Ricard SA - RI FP 巴黎纽 约泛欧 证券交 易所 法国 1,698 1,388,226.88 4.24 8 Galaxy Entertainment Group Ltd 银河 娱乐 集团 有限 公司 27 H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香港 32,386 1,223,396.19 3.74 9 Bayerische - BMW 德国证 德国 1,775 1,118,939.18 3.42


23 Motoren Werke AG GR 券交易 所 Xetra 交易平 台 10 Carnival Corp - CCL US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2,447 994,553.21 3.04 注:此处所用证券代码的类别是当地市场代码。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35,634.80 4 应收利息 310.01 5 应收申购款 620,995.4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24 9 合计 756,940.2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5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6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投资 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7.60% 0.60% 21.04% 1.09% -13.44% -0.49% 2013 年 1 月 1 日至2013年12 月 31 日 31.51% 0.90% 30.85% 0.88% 0.66% 0.02% 2014 年 1 月 1 日至2014年12 月 31 日 -3.82% 0.80% -4.65% 0.71% 0.83% 0.09% 2015 年 1 月 1 日至2015年12 月 31日 0.66% 1.15% -0.66% 1.11% 1.32% 0.04% 2016 年 1 月 1 日至2016年12 月 31 日 3.72% 0.95% 6.91% 1.06% -3.19% -0.11% 基金合同生效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42.10% 0.92% 60.39% 0.98% -18.29% -0.06% 注:1.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已经转换为以人民币计价。


2.上述净值表现数据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 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 制及披露>》的相关规定编制。


26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 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4月 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晋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 、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 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 经济学博士, 董事、 总裁。 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 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27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力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 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盈峰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副总裁;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盈峰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问 室科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办公室行长室秘 书、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副总 经理兼法律室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工商银行珠海 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工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助理; 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新晟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东省广晟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本运营部部长。现任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东 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 ,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 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 州证管办处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28 长;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广州中盈(三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永期货有 限公司董事;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金控花都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 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 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 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 、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 、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 RQFII/QFII 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债资信评 估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 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 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理、易方 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29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 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 国际部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 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 品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 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金业务 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 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 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2、基金经理 张胜记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 理、行业研究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年1 月1日至2013年11月13日) 。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0 年 3 月 29 日起任职) 、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0 年 3 月 31 日 起任职)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年 8 月 9 日起任职)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8 月 21 日起任职) 、易方达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9 月 28 日 起任职) 、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年 9 月 13 日起任职) 、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2 日起任职) 、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月 3日起任职) 、易方达标普 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6日起任职) 、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6年 12 月 15 日起任职) 、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6年 12 月 15 日起任职) 、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12月 19 日起任职) , 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FAN BING(范冰)先生,商学硕士。曾任皇家加拿大银行托管部核算专员,美国道富集 30 团 Middle Office 中台交易支持专员,巴克莱资产管理公司悉尼金融数据部高级金融数据 分析员、主管,新加坡金融数据部主管,贝莱德集团金融数据运营部部门经理、风险控制 与咨询部客户经理、亚太股票指数基金部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3月25 日起任职) 、 易方达 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年3 月 25日起任职) 、 易 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25日起任职) 、 易方达标普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3月25 日起任职) 、易方达标普医疗保 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3月 25 日起任职) 、 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3月 25 日起任职) 、 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25日起任职) 、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月25日起任职) 、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25日起任职) 、 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7年 6月 27 日起任职)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费鹏先生,管理时间为2012 年6 月 4日至 2014 年 9 月 12 日。 3、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飞先生、张胜记先生、王建军先生。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 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数与量化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量化基金组合部总经理、投 资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 、提 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 、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 RQFII / QFII 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张胜记先生,同上。 王建军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易方达基金管 31 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2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33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34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3)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4)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5)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6)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35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 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6 第七节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分别设立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代码。投资者在申 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项,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 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37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2013 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2年 5月2日至2012年 5月31日止。 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38 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6月 4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9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 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具体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美元现 汇基金份额,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8月 6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 场(纽约证券交易所、泛欧巴黎证券交易所、德意志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瑞士 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等)同时开放交易的每个工作日。若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市 场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 金的申购、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 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 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0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将可能无效而不 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自 T+3日起(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人民币基金份额时从人民币账户缴款,赎回人民币基金份额时,赎回款划 往投资者人民币账户。投资者申购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时从美元现汇账户缴款,赎回美元现 汇基金份额时,赎回款划往投资者美元现汇账户。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投资者已交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 赎回款将在 T+10日内划出托管账户。 国家外汇局相关 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 调整;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 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人民币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 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


41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以美元现汇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 100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美元;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以美元 现汇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5,000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美元(直销中 心暂不开通个人投资者外币申购业务)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人民币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人民币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 出该人民币基金全部份额) ;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人民币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 10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 次性全部赎回。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美元现汇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份额全部份 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美元现汇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 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 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生效前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 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 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42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 表: 申购金额M(人民币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12% 100 万≤M<500 万 0.08% 500 万≤M<1000 万 0.002% M≥1000 万 1000 元/笔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M(美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20 万 0.12% 20 万≤M<100 万 0.08% 100 万≤M<200 万 0.002% M≥200 万 200 美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人民币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500 万 0.8% 500 万≤M<1000 万 0.02% M≥10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美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20 万 1.2% 20 万≤M<100 万 0.8% 100 万≤M<200 万 0.02% M≥200 万 200美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包括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43 0-364 0.5%


365-729 0.3%


730及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调整后的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 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1000 万元人民币(含)或200 万美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举例说明: 例一: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 万元人民币申购 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12%,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人 民币,则其可得到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2%)=99,880.14 元人民币


申购费用=100,000-99,880.14=119.86元人民币 申购份额=99,880.14/1.0400=96,038.60 份 例二: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万美元(美元现 汇)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12%,假设申购当日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1699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2%)=99,880.14 美元 申购费用=100,000-99,880.14=119.86美元 申购份额=99,880.14/0.1699=587,876.04 份 例三: 某投资人 (非特定投资群体) 投资 4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 1.2%, 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净值为1.040 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申 购份额为:


44 净申购金额=40,000/(1+1.2%)=39,525.69 元人民币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元人民币 申购份额=39,525.69/1.040=38,005.47份 例四: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4万美元(美元现汇)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 为1.2%,假设申购当日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1699美元,则其可得到的美元 现汇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2%)=39,525.69 美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 美元 申购份额=39,525.69/0.1699=232,640.91 份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或美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额采取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人T日赎回 1万份人民币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T 日人民 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1.016×0.5%=50.80元人民币 净赎回金额=10,000×1.016-50.80 = 10,109.20元人民币 例五:某投资人T日赎回 1万份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T 日美 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1660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0.1660×0.5% = 8.30 美元 净赎回金额= 10,000×0.1660-8.30 = 1651.70美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或美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 的合计数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美元估 值汇率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投资者承担, 不计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45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投资者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九、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种份额的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与投资时; 3、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突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或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回 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 1到7、9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46 十一、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 种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或外汇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日, 可能 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发生连续 2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 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单个赎回 申请人已被确认的赎回申请量占已确认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款的情形时,对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 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47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 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三、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 十四、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五、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 金转换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8月 6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8月 1 日发布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十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 48 司法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 费。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每类基金份额在该类份额的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 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 其他特殊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49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所产生的费用, 以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 交易、 结算、 登记、 存管等各项费用; 7、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的指数使用费与指数数据费; 10、为了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基金有关 的诉讼、追索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或预提的任何税收、征费及相关的利息、费用和 罚金,以及直接为处理基金税务事项产生的税务代理费;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包括境外投资顾问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50 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12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基金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率”与“八、申购份 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中的相关规定。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51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 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8、由于全球投资涉及不同投资市场和结算规则,对于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9、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 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 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 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 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 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应按照 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52 10、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等非履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11、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12、基金托管人对因基金合同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对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的所有债 务在未得到按时清偿的情况下,拥有留置权。留置权的效力应持续至基金财产对基金托管 人的债务得以清偿为止。


53 第十三节


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 三、 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进行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2、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4、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 54 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 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采用彭博伦敦下午四点的汇率套算。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经协商可对所采用的汇率来源进行调整。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 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 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 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55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境外投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或 休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人民币,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 入。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美元,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2、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6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基金份额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美 元现汇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为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权益登记日前 一工作日美元估值汇率折算后的美元金额,计算结果以美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小 数点后四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5、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人民币,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 元现汇;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份额净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7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某类基 金份额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类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58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月1 日至 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9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T 日为开放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的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两个工作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人民币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将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美元现汇 基金份额的每份收益分配金额累计数 五、 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 60 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61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运作期间如遇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 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62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 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该 情形导致的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63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64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 现有员工110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0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57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541 只,QDII 基金 3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65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66 第十九节


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中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中环花园道 1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岳毅总裁 成立时间: 1964 年 10 月 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黄晚仪 副总经理 托管业务主管 联系电话:852-3982-675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 )早于 1964年成立,并在 2001 年10 月 1日 正式重组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 其控股公司-中银香 港(控股)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控股)”) -则于 2001 年 2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 2002 年7月25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2002年12月2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 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2016 年12月月底,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超过 23,277 亿港元, 资本 总额超过 2,168 亿港元, 总资本比率为22.35%。中银香港的财务实力及双 A 级信用评级, 可以媲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 中银香港(控股)最新信评如下(截至2016年12月31日): 穆迪投资服务 标准普尔 惠誉国际评级 评级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亦为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拥有最庞大分行网 络与广阔的客户基础。 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业及工商客 户提供一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包括各类QDII及其各类 产品等), 亦素有经验, 于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包括于 2006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银行类 QDII 产品之境外托管行,于 2007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券商类 QDII集成计划之境外托管行,另 于 2010年服务市场首宗的跨境 QDII-ETF 等; 至于服务境外机构客户方面亦成就显著:


67 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领域 =>成为此类人民币产品的最大服务商 在离岸人民币 CNH公募基金的领域


=>成为市场上首家服务商(2010年8月)














=>目前亦为最大的服务商 在港上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





=>中资发行商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离岸私募基金的领域





=>新募长仓基金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投资领域





=>香港少有的服务商之一 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业全球托 管银行, 亦是唯一获颁行业奖项的中资托管行:














































































































































































































专业杂志 所获托管奖项 亚洲投资人杂志 (Asian Investors) 服务提供者奖项 - 最佳跨境托管亚洲银行 (2012)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 托管专家系列奖项: -


最佳 QFII托管行 (2013) -


最佳中国区托管专家 (2016)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 个人领袖奖项: Fanny Wong - 香港区年度托管银行家 (2014) 截至2016 年12 月末,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达 8,560亿港元。 二、 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1、主要人员情况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 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袁树先生直接领导。 针对国内机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二十名骨干成员, 职级均为经理或以上, 分别主理结算、 公司行动、 账务(Billing)、 对账(Reconciliation)、 客户服务、 产品开发、 营销及网管理等方面。 骨干人员均来自各大跨国银行, 平均具备 15 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 经验(包括本地托管及全球托管),并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托管业务 团队,以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中银香港 的附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提供。作为「强制性公积金 计划管理局」认可的信托公司,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平的估值、会计、投资监督 等服务,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 50多名,人员平均具备 10 年以上相关经验。


68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 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不断加强。 另外,其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 力求以最高水平服务各机构性 客户。 关键人员简历 黄晚仪女士 托管业务主管 黄女士于香港大学毕业,并取得英国 Heriot-Watt University 的工商管理硕士及英 国特许银行公会的会士资格。黄女士从事银行业务超过二十年,大部分时间专职于托管业 务,服务企业及机构性客户。效力的机构包括曾为全球最大之金融集团 - 花旗集团 - 及 本地两大发钞银行 - 渣打及中银香港。 参加中银香港前, 黄女士为花旗集团之董事及香港 区环球托管业务总监。目前黄女士专职于领导中银香港的全球托管及基金服务发展,并全 力配合中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之境外投资及理财业务之所需,且担任中银香港集团属下 多家代理人公司及信托公司的企业董事。黄女士亦热心推动行业发展,包括代表中银香港 继续担任 「香港信托人公会」 行政委员会之董事一职; 自 09 年 9 月至 2015年 6月期间, 获 「香港交易所」委任作为其结算咨询小组成员;另外,黄女士目前亦是香港证监会产品咨 询委员会的委员之一。 郑丽华女士 托管运作主管 郑女士乃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之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之会员。郑女士从事 金融与银行业务超过二十年,其中十多年专职于托管业务,服务企业及机构性客户。曾经 工作的机构包括全球最大之金融集团 – 美国摩根大通银行与汇丰银行及本地银行 - 恒 生银行,对托管业务操作、系统流程及有关之风险管理尤为熟悉。 阮美莲女士 财务主管 阮女士拥有超过二十年退休金及信托基金管理经验,管理工作包括投资估值、基金核 算、投资合规监控及信托运作等。加入中银国际集团前,阮女士曾于百慕达银行任职退休 金部门经理一职,以及于汇丰人寿任职会计经理,负责退休金基金会计工作。阮女士是香 港会计师公会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并持有英国列斯特大学硕士学位。 (二)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在安全保管资产方面,为了清楚区分托管客户与银行拥有的资产,中银香港目前已以 托管人身份在本港及海外存管或结算机构开设了独立的账户以持有及处理客户的股票、债 券等资产交收。 除获得客户特别指令或法例要求外,所有实物证券均透过当地市场之次托管人以该次 托管人或当地存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内,以确保客户权 69 益。 至于在异地市场进行证券交割所需之跨国汇款,除非市场/存托机构/次托管行等另有 要求,否则中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款项,以减少现金停留于相关异地市场的 风险。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 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或简称 CSS,是中 银香港聘用一支科技专家、并结合银行内部的专才,针对机构性客户的托管需求在原有的 零售托管系统上重新组建而成的。CSS整个系统构建在开放平台上,以 IBM P5 系列 AIX 运 行。系统需使用两台服务器,主要用作数据存取及支持应用系统软件,另各自附有备用服 务器配合。此外,一台窗口服务器已安装 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模块, 负责与 AIX服务器沟通。 新系统除了采用尖端科技开发,并融合机构性客户的需求与及零售层面的系统优势, 不单符合 SWIFT-15022 之要求,兼容 file transfer 等不同的数据传输,亦拥有庞大的容 量 (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就曾多次证实其在市场买卖高峰期均运作如常,反观部分主要银 行的系统则瘫痪超过1.5小时)。 至于基金估值、 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 则采用自行研发的 FAMEX 系统进行处理, 系统可相容多种货币、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以满足不同机构客户及各类基 金的需要。系统优势包括: 多种货币;多种分类;实时更新;支持庞大数据量;简易操作, 方便用户。 系统所支持的核算方法包括: 权重平均(Weighted Average); 后入先出(LIFO); 先入先出(FIFO);其它方法可经与客户商讨后实施。系统所支持的估值方法有: 以市场价 格标明 (Marking to Market); 成本法; 成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 入价与出价(Bid and offer); 分期偿还(Amortization); 含息或除息(Clean/dirty); 及其它根据证券类别的例外估值等。 六、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作为一家本地持牌银行,中银香港的业务受香港金融管理局全面监管;另外,作为本 地上市的金融机构,中银香港亦需严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及要求。 中银香港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所有重要环节均采用双人复核, 减少人工操作风险;并由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就任何新产品/服务/措施等进行全面评核及监 控,避免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任何外判安排,除上述风险分析外,还需寻求监管机构之 批淮。 对于次托管行或服务商的委任,中银香港亦制定了有关选任、服务标准、及日常服务 水平监控等制度及要求,以确保服务质量。对托管客户而言,中银香港亦承担其次托管行 之服务疏失等风险,并在托管合约中清楚订明。 中银香港具备经审核之应变计划以应付各种各样特殊情况的发生。应变计划每年均会 进行测试及演练,模拟在突发情形下之业务运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检讨及评估,以确保 70 在突发情形下仍能提供服务。系统方面,灾难应变措施中心亦已预留独立应用软件及数据 库服务器,随时取代生产服务器运作。 托管业务之规章制度及工作手册乃根据与托管相关的监管条例或指引(如: 员工守则, 了解你的客户政策 、 防洗钱政策及个人私隐条例等)与中银香港本身制定的内控制度(如 : 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包括托管系统用户之管理、权限之设定等)缮制,并因应有关条例、指 引或政策之修订而适时调整,以确保乎合对外、对内的监控要求。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托管业务标准操作规程》 (Custody -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 ,主要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客户账户管理、结算程序、 公司行动程序、资产核对、资金报告、账单、投诉、应急计划等等。以及《托管系统进入 控制规程》 (Custody - 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 ,内容涵盖系统范 围、系统描述、用户概况、功能列表、职责定义、增加、删除、修改程序、请求格式、控 制与备份安排等。 中银香港设有独立的稽核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定期及不定期之 稽核。至于年度审计,则委任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中银集团系内各企业法人或业务条线均严格分开, 并设严密的防火墙, 以确保客户资 料高度保密。 七、重大处罚 中银香港托管业务自成立至今已十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亦没有重大事 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71 第二十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 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座 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号金茂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人民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7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5)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7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包商银行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张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84596546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8) 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赵姝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渤海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74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0) 长安银行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13号 1幢 1 单元 10101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毛亚社 联系人:闫石 客户服务电话:96669、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11) 成都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杨琪 联系电话:028-85315412 客户服务电话:028-962711 传真:028-85390961 网址:http://www.cdrcb.com 12) 大连银行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朱珠 电话:0411-823566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站:www.bankofdl.com 13)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4) 东莞银行


75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吴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务电话:96228(广东省内) ;40011-96228(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5) 佛山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5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川 联系人:谭伟湛


罗嘉仪 电话:0757-83212736 客户服务电话:0757-96138 公司网站:www.foshanbank.cn 16) 广东南粤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 60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 60 号 法定代表人:韩春剑 联系人:梁雅珊 电话:0759-3309102 客户服务电话:4000-961818 公司网站:www.gdnybank.com 17) 广州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电话:020-28019432 传真:020-22389031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111 公司网站:www.grcbank.com 18) 哈尔滨银行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76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吴昊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6779218 客户服务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19) 杭州联合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联系人: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户服务电话:96592 公司网站:www.urcb.com 20) 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1) 河北银行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公司网站:www.hebbank.com


77 22) 吉林银行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联系人: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 公司网站:www.jlbank.com 23) 嘉兴银行 注册地址: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联系人:任正东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公司网站:http://www.bojx.com 24)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路 413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路 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公司网站:http://www.jnbank.cc 25) 江苏银行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联系电话:025-58587036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78 26) 江西银行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699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6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联系人:陈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客户服务电话:96266 公司网站:www.nccbank.com.cn 27) 金华银行 注册地址:金华市光南路 668号 办公地址:金华市光南路 668号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何赛丽、陈霞 电话:0579-82178270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公司网站:www.jhccb.com.cn 28) 锦州银行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璐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78 公司网站:www.jinzhoubank.com 29) 乐清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号 法定代表人:高剑飞 联系人: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yqbank.com


79 30) 龙江银行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联系人: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45-8888 公司网站:http://www.lj-bank.com 31) 龙湾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龙湾农商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少云 联系人:胡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6596 公司网站:www.lwrcb.com 32) 洛阳银行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 256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 25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郭文博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38595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公司网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33) 宁波银行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任巧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80 34)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攀枝花市炳三区机场路 88 号 办公地址:攀枝花市炳三区机场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宗林 联系人:刘斌 电话:0812-5791295 传真:0812-5791295 客户服务电话:4001096998(全国) 、96998(四川) 公司网站:http://www.pzhccb.com 35) 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36) 浦发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肖武侠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37) 齐商银行 注册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焦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2180303


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 公司网站:www.qsbank.cc 38) 泉州银行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公司网站:www.qzccbank.com 39) 日照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成晓华 电话:0633-8081621 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6588(全国)0633-96588(日照) 公司网站: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40) 瑞安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148 号 办公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148 号 法定代表人:黄定表 联系人:张祥杰 电话:0577-668165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57702 41) 瑞丰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1363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1363号 法定代表人:俞俊海 联系人:孟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传真:0575-84788134


8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borf.cn 42)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22-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22-27层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43) 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44) 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杨洁莹 联系电话:0757-22386489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www.sdebank.com 45) 苏州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朱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83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公司网站:www.suzhoubank.com 46) 天津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袁福华 联系人: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cn 47) 威海市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十路奥体金融中心d栋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武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户服务电话:山东省内 96636,中国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站: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48) 潍坊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号 法定代表人:史跃峰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36-8051901 传真:0536-8051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6588 公司网站:www.wfccb.com 49) 吴江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号 法定代表人:陆玉根


84 联系人:傅巍群 电话:0512-63969960 传真:0512-639690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068


0512-96068 公司网址:www.wjrcb.com 50) 余杭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yhrcb.com 51)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128 号耀江广厦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谢圆圆 电话:0571—87117661/ 13777805250 传真:0571—87117607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7 公司网站:http://www.czcb.com.cn/ 52)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联系人:陈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75 公司网站:www.zjtlcb.com 53) 浙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85 联系人:王盈虚 电话:0571- 88267825 传真:0571-87659954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54) 郑州银行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商务外环路 22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商务外环路 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联系人:焦明飞 电话:0371-67009917 传真:0371-67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967585(河南) ,4000-967585(全国) 公司网站:http://www.zzbank.cn/ 55) 中国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继伟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56) 中信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57) 中原银行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86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牛映雪 客户服务电话:96688 公司网站:www.zybank.com.cn 58)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 联系人:范亮 联系电话:023-67637962 客户服务电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www.cqrcb.com 59) 珠海华润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人:李阳 联系电话:4008800338 客户服务电话:96588(广东省外请加拨 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60)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42、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61) 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 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87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62)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63) 财达证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号庄家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马辉 联系电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64) 财富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60、0731-84403319 客户服务电话:95317、4008835316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65) 财通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88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陶志华 联系电话:0571-87789160 客户服务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66) 长城国瑞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深田路 46号深田国际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联系电话:0592-2079303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67)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68) 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69) 川财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 17 楼


89 办公地址: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28666 公司网站:www.cczq.com 70) 大通证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层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71) 大同证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 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72) 德邦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90 网址:www.tebon.com.cn 73)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4) 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6666号东北证券 503 室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75) 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1层-23 层、25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www.dfzq.com.cn 76) 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91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77) 东莞证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32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78)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79) 方正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盘古大观A座 40F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高洋 联系电话:010-59355546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传真:010-68546792 网址:www.95571.cn 80)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92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81) 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82)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83) 国海证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84) 国金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93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85) 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86) 国融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一号 长安兴融中心 4号楼2 层 国融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董晶姗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87) 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联系人:俞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0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88) 国泰君安证券


94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89)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90) 国元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91)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92) 红塔证券


95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号红塔大厦 7-11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93) 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94) 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5155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95) 华福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96) 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96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97) 华融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传真:010-85556153 网址:www.hrsec.com.cn 98)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99) 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00) 华鑫证券


97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101) 华信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102) 江海证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联系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03) 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98 104) 九州证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郭小璇 联系电话:010-576722224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传真:010-57672020 网址:www.jzsec.com 105) 开源证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联系电话:029-63387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www.kysec.cn 106) 联讯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站:http://www.lxsec.com 107) 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83367029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99 108)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09) 瑞银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www.UBS-S.com 110) 山西证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11) 上海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100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11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13) 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14) 世纪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323000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115) 天风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 A座 37 楼


101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电话:027-87618676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95391 公司网站:http://www.tfzq.com/ 116) 万联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om.cn 117) 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电话:029-87406168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传真:029-87406710 网址:www.westsecu.com 118) 西南证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或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19) 湘财证券


102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20) 新时代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或95399 网址:www.xsdzq.cn 121) 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22) 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23) 银河证券


103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4)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 至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 至 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25) 浙商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韵 联系电话:021-80108518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传真:021-80106010 网址:www.stocke.com.cn 126) 中航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史江蕊 联系电话:010-64818301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或 400-88-95335 传真:0791-86770178


104 网址:www.avicsec.com 127) 中金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28) 中山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129) 中泰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30) 中天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王力华 电话:024-23280810 传真:024-23280834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http://www.stockren.com/ 131) 中投证券


105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 4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32)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8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33)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4) 中信证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赵艳青 联系电话:0532-8502392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06 135) 中银国际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40 层 法定代表人:钱卫 联系人:王炜哲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36) 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137) 长量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38) 创金启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号 5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经济日报社A综合楼 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107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139) 大智慧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站:https://8.gw.com.cn/ 140) 鼎信汇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号院 8 号楼 1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号院 8 号楼 C座 17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站:www.9ifund.com 141) 富济财富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14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站:www.jinqianwo.cn 142) 海银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号 16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号 6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1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143) 好买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号楼2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44) 和讯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 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145) 恒天明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鼎 电话:010-53509644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站: www.chtfund.com 146) 虹点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牛亚楠


109 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站:www.hongdianfund.com 147) 弘业期货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 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 9楼 法人代表: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公司网站:www.ftol.com.cn 148) 汇成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jijin.com 149) 汇付金融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 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 19层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8621-54677088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站:www.chinapnr.com 150) 济安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 4号楼40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 财富中心A座 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110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济安财富官网)


400-071-6766(腾讯财经)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151) 久富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号 1幢 10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电话:021-68685825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9898 公司网站:www.jfcta.com 152) 凯石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站: www.vstonewealth.com 153) 利得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站:www.leadfund.com.cn


154) 联泰资产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座 3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111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155) 陆金所资管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14 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156) 蚂蚁基金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57) 诺亚正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158) 钱滚滚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 729S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良友大厦 B301-305 室


112 法人代表:许欣 联系人:屠帅颖 电话:021-68609600-5905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钱滚滚专线 公司网站:www.qiangungun.com 159) 钱景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大厦1幢 9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大厦1幢 9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160) 深圳新兰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 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161) 晟视天下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号万通中心 D座 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徐长征、周超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站:www.shengshiview.com 162) 苏宁基金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113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163) 天天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164) 同花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65) 途牛金服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32 号 法人代表:宋时琳 联系人:贺杰 电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9-999转 3 公司网站:http://jr.tuniu.com 166) 万得投顾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11楼 B 座


11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号 8楼 法人代表: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167) 鑫鼎盛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站:www.xds.com.cn 基金销售网站:www.dkhs.com 168) 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 1幢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 1幢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169) 宜投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 办公楼 A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嘉里建设广场3座 3350 室 法定代表人:郭海霞 联系人:刘娜 电话:0755-82724143


传真:0755-886015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55-811 公司网站:www.yitfund.com


115 170) 宜信普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号楼 15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171) 奕丰金融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 室,1116室及 1307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www.ifastps.com.cn 172) 盈米财富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173) 增财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116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174) 展恒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王琳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175) 朝阳永续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1 幢B座 8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号 4号楼2楼 法人代表: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公司网站:www.998fund.com 176) 中国国际期货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1幢1层、2 层、9 层、11层、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1幢1层、2 层、9 层、11层、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孟夏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公司网站:http://www.cifco.net/ 177) 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号 5号楼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号 5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117 电话:010-6829274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公司网站:www.bzfunds.com 178) 中期资产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1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1幢4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公司网站:www.cifcofund.com 179) 中信建投期货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 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公司网站:www.cfc108.com 180) 中信期货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http://www.citicsf.com/ 181) 中正达广


118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站:www.zzwealth.cn 182) 众禄金融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83) 众升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 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2)美元现汇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 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119 联系人:余贤高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联系人:安冬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周祎 联系人:周祎


120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 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121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 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 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 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 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选择、更换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122 行证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并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全面提供有效的所投资市场 相关法律法规等信息;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 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123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 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 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 124 据当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降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5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至少提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 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126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 应在 25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一)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27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 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 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 分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 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 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128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八)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日内,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该 情形导致的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129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30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一)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 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31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 4004-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4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32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 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也可以投资于其他 股票及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及经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回购、短期政府债券与货币市场基 金等货币市场工具;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中投资标普 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及股票存托凭证资产的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 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A、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 值的 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3)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133 (6)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 20%。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 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B、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 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C、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 134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 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D、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35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托管人只对进行金融衍生 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之交易对手作出监督。监督范围并不包括一般证券买卖之券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 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 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违规行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责成投资顾问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 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 正或基金管理人未责成投资顾问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136 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 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 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 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 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 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 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第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托管人或其境外 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 法规和市场惯例, 支付现金、 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137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 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 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 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资产托管人处, 按照 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 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138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2、 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其及其 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 至少 20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财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一)基金财产定价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按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 财产进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 原则,依赖本协议所约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 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 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 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下午 15:00 之前,基金管理人 将前一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 值结果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当日 18: 00之前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 139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 理。 6、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 围内, 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140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 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 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5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 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70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 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机构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月度报告上加 盖业务章,在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141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 三方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 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 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142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43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 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 确认单。 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基金管理人的对账单服务形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 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 。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 公告。 五、 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可拨打如下电话: 400 881 8088 (免长途话费) 。 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 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44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钱滚滚为 销售机构、参加钱滚滚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1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2月26日至2016年12月27日暂停申 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6/12/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 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佛山农商 银行为销售机构、参加佛山农商银行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6/12/2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凯石财富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2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江苏银行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6/12/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东莞银行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苏州银行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 银行“2017倾心回馈”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农业 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郑州银行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1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1月16日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2017/1/11


14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者 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017/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2月20日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2017/2/1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 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2/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龙江银行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3/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龙江银行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3/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7/3/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广东南粤 银行为销售机构、参加广东南粤银行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7/3/1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朝阳永续 为销售机构、参加朝阳永续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3/1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信期货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3/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信证券 (山东)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3/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华龙证券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3/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宜信普泽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3/22 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 更公告 2017/3/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济安财富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3/2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 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广发证券 2017/4/10


146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4月14 日、 2017年 4月 17日暂停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7/4/1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瑞安农商 银行为销售机构、参加瑞安农商银行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7/4/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7/4/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 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4/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5月3日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2017/4/2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深圳新兰 德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5/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财通证券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5/1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川财证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5/1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5月25日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2017/5/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6月5日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2017/5/31 注:以上公告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147 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48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7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