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7 年 6 月 30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报告送 出 日 期 :2017 年 7 月 20 日 鹏华证券分级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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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7 月17 日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7 年4 月1 日起至 6 月30 日止。
§2 基 金 产 品 概 况
基金简称 鹏华证券分级
场内简称 券商指基
基金主代码 160633
交易代码 160633
前端交易代码 -
后端交易代码 -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5 月6 日
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936,532,190.65 份
投资目标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 追 求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 力 争 将 日
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35%以内,年 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被 动 式 指 数 化 投 资 方 法 , 按 照 成 份 股 在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基
准 权 重 构 建 指 数 化 投 资 组 合 , 并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 预 期 成 份 股 发 生 调 整 或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 分 红 等 行 为 时 ,
或 因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对 本 基 金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效 果 可 能 带 来 影
响 时 , 或 因 某 些 特 殊 情 况 导 致 流 动 性 不 足 时 ,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有 效 复 制 和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进 行
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 基 金 力 争 鹏 华 证 券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35 %,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指数编
制 规 则 调 整 或 其 他 因 素 导 致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超 过 上 述 范 围 ,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鹏华证券分级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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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收 益 率 ×95 % + 商 业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5 %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属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的 风 险 与 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较 高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品 种 。 同 时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基 金 , 通 过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 具
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
称
券商指基 券商 A 级 券商 B 级
下属分级基金场内简称 券商指基 券商 A 级 券商 B 级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
码
160633 150235 150236
报告期末下属分级基金
的份额总额
545,754,131.65 份 195,389,029.00 份 195,389,030.00 份
下属分级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本 基 金 属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的 风 险 与
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较 高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品 种 。 同 时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基 金 , 通 过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 具 有
与 标 的 指 数 以 及 标 的
指 数 所 代 表 的 公 司 相
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鹏华证券 A 份额为稳
健 收 益 类 份 额 , 具 有
低 风 险 且 预 期 收 益 相
对较低的特征。
鹏华证券 B 份额为
积极收益类份额, 具
有 高 风 险 且 预 期 收
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3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和 基 金 净 值 表 现
3.1 主 要 财 务 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指标 报告期( 2017 年 4 月 1 日 - 2017 年 6 月30 日 )
1. 本期已实 现收益 -26,056,285.10
2. 本期利润
-8,173,563.68
3. 加权平均 基金份额本期利润 -0.0106
4. 期末基金 资产净值 861,271,496.53
5. 期末基金 份额净值 0.920 鹏华证券分级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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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本期 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 所述基金 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 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
所列数字。
3.2 基 金 净 值 表现
3.2.1 本 报 告 期 基金 份 额 净 值增 长 率 及 其与 同 期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 的 比 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0.65% 0.81% -1.08% 0.82% 0.43% -0.01%
注: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收益率*95%+ 商业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
3.2.2 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以 来 基金 份 额 累 计净 值 增 长 率变 动 及 其 与同 期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比 较
注:1 、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5 月 6 日生效 。
2 、截至建仓 期结束, 本基 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鹏华证券分级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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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其他指标
注:无。
§4 管 理 人 报 告
4.1 基 金 经 理 (或 基 金 经 理小 组 ) 简 介
姓名 职务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限 证券从业年
限
说明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余斌
本 基 金 基
金经理
2015 年5 月
6 日
- 10
余斌先生, 国籍中国, 经济
学 硕 士 ,10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曾任职于 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担 任风险控制部
市场风险分析师;2009 年
10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历任 机构理财部大
客户经理、 量 化投资部量化
研究员, 先后 从事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产品设计、 量
化研究等工作;2014 年 5
月 起 担 任 鹏 华 信 息 分 级 基
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5 月起
兼 任 鹏 华 证 券 保 险 分 级 基
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起 兼 任 鹏 华 国 防 分 级 基 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起 兼
任 鹏 华 酒 分 级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5 月起兼任鹏华
证 券 分 级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5 年 6 月 起兼任 鹏华环
保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6 月起兼任 鹏华空天一体
军工指数 (LOF ) 、 鹏华量 化
策略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余
斌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未发生变动。
注: 1. 任职 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作出决定后正式对外公告之日; 担任新成立基金基金经理的,
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鹏华证券分级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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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券从业 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关于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 理 人 对 报告 期 内 本 基金 运 作 遵 规守 信 情 况 的说 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合规,不存在违反基金合同
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利益的行为。
4.3 公 平 交 易 专项 说 明
4.3.1 公 平 交 易 制度 的 执 行 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确保不同投资组合在研究、交易、分配等
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4.3.2 异 常 交 易 行为 的 专 项 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违法违规且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异常交易行为。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参与 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
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 5% 的情况。
4.4 报 告 期 内 基金 投 资 策 略和 运 作 分 析
报告期内, 基金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各项要求, 依据被动化指数投资方法进行投资管理。
报告期内,市场行情趋于稳定,投资管理操作正常开展。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都
有较好的控制,较好地实现了基金运作目标。
4.5 报 告 期 内 基金 的 业 绩 表现
报告期末, 基金份额净值为 0.920 , 累 计净值 0.587 。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0.65% 。
本报告期,基金年化跟踪误差为 0.85% ,日均跟 踪偏离 0.04% 。
4.6 报 告 期 内 基金 持 有 人 数或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预 警 说明
注:无
§5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5.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816,533,415.11 94.43 鹏华证券分级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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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股票 816,533,415.11 94.4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 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5,735,291.77 5.29
8 其他资产 2,454,679.40 0.28
9 合计 864,723,386.28 100.00
5.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5.2.1 报 告 期 末 指数 投 资 按 行业 分 类 的 境内 股 票 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495,798.00 0.2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813,440,557.72 94.45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15,936,355.72 94.74
鹏华证券分级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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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报告期 末 积极 投 资 按 行业 分 类 的 境内 股 票 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362,698.04 0.0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38,778.24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7,639.62 0.00
J 金融业 187,943.49 0.0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97,059.39 0.07
5.2.3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 港 股 通 投 资股 票 投 资 组合
注:无。
5.3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 资明 细
5.3.1 报 告 期 末 指数 投 资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比 例 大 小 排序 的 前 十 名股 票 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030 中信证券 6,335,843 107,836,047.86 12.52
2 600837 海通证券 6,514,045 96,733,568.25 11.23
3 601211 国泰君安 3,630,402 74,459,545.02 8.65
4 601688 华泰证券 2,629,264 47,063,825.60 5.46
5 000776 广发证券 2,382,507 41,098,245.75 4.77 鹏华证券分级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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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00958 东方证券 2,506,077 34,859,531.07 4.05
7 601901 方正证券 3,313,608 32,904,127.44 3.82
8 600999 招商证券 1,841,490 31,710,457.80 3.68
9 601377 兴业证券 3,773,610 28,037,922.30 3.26
10 000166 申万宏源 4,843,926 27,125,985.60 3.15
5.3.2 报 告 期 末 积极 投 资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比 例 大 小 排序 的 前 五 名股 票 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1878 浙商证券 11,049 187,943.49 0.02
2 603801 志邦股份 1,406 47,522.80 0.01
3 603043 广州酒家 1,810 45,738.70 0.01
4 603316 诚邦股份 1,824 38,778.24 0.00
5 603380 易德龙 1,298 35,370.50 0.00
5.4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注:无。
5.5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注:无。
5.6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注:无。
5.7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贵 金 属 投资 明 细
注:无。
5.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权 证 投 资明 细
注:无。
5.9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5.9.1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持仓 和 损 益 明细
注:无。
5.9.2 本 基 金 投 资股 指 期 货 的投 资 政 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鹏华证券分级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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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对投资组
合的影响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5.10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5.10.1 本 期 国 债 期货 投 资 政 策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5.10.2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持仓 和 损 益 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5.10.3 本 期 国 债 期货 投 资 评 价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5.11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5.11.1
1 、中信证券
本组合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于2017 年 5
月 25 日公告 称,公司日前收到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处罚字[2017]57 号) ,主
要内容为: “2011 年 2 月 23 日,司 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司度’)在中信证券
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一直未从事证券交易。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
授信实施细则》 (2010 年 3 月发布 ,沿用至 2013 年3 月25 日,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的
规定, ‘在公司开户满半年 (试点期间, 开户满 18 个月) ’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之一, 中信证
券在司度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 为司度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于 2012 年 3
月 12 日为其 开立了信用证券账户。 2012 年 3 月 19 日, 中信证券与司度签订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
致使司度得以开展融券交易。 《实施 细则》由当时中信证券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人宋成牵头制定,
由分管副总经理笪新亚签批实施。 ”中信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公告[2011]31 号) ,依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中
国证监会拟决定:一、责令中信证券 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61,655,849.78 元,
并处人民币 308,279,248.90 元罚款; 二、对笪新亚、宋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人民币 10 万元
罚款。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中信证券,认为本次行政处罚
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和控制跟踪误
差,按照成份股权重进行配置该证券,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该证券的投资已严格执行内部鹏华证券分级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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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2 、广发证券
本组合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于 2016 年 11
月 26 日收到 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128 号) (以下简称 《决定书》 ) 。 根据 《决定
书》 : 2014 年9 月4 日, 广 发证券为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HOMS 系统开放 接入。 2015
年 3 月30 日 ,广发证券为上海铭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FPRC 系统安装交易网关。针对外部接入的
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广发证券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
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广发证券未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一致性、 可读性, 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 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
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6,805,135.75
元,并处以 20,415,407.25 元罚款。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广发证券,认为本次行政处罚
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和控制跟踪误
差,按照成份股权重进行配置该证券,符合指数基金 的管理规定。该证券的投资已严格执行内部
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3 、海通证券
本组合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于2017 年 5
月 23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 【2017】
59 号 ) (以下 简称 《告知书》 ) 。 根据 《告知书》 : 海通证券违反了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
法》 (证监会 公告【2011】31 号)第 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第(七)项 “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 者未在与客户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要条
款”所述行为。对于海通证券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左秀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徐晓
啸、朱元灏。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
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一、责令海通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 509,653.15 元, 并处罚款 2,548,265.75 元 ; 二、 对左秀 海、 徐晓啸、 朱元灏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海通证券于 2016 年11 月28 日收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127 号) (以下简 称《 决定书》 ) 。根据《决 定书》 :海通 证券上海建国西路营业部和杭州鹏华证券分级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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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路营业部对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HOMS 系统开放接入。 相关部门协作单中均未
体现海通证券对 HOMS 系 统平台软件进行认证。 对于上述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 海通证
券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海通
证券宁波百丈东路营业部在明知客户身份存疑的情况下为客户办理有关手续,并且向其他客户推
介配资业务。 海通证券杭州解放路营业部在 2015 年 4 月明知 媒体已报道其客户疑似从事配资业务
后, 仍 未采取有效措施 规范该等账户。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8,653,000 元 ,并处以 85,959,000 元罚 款。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海通证券,认为本次行政处罚
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和控制跟踪误
差,按照成份股权重进行配置该证券,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该证券的投资已严格执行内部
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 度的规定。
4 、华泰证券
本组合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 )于2017 年 1
月 18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关于对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7]3 号) ,原文 如下: “经查,我会发现
你公司营业部及资产管理子公司分别利用同名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
私募资产管理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 《证券 公司监督管 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按照 《 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的规定, 我会决
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华泰证券,认为本次行政处罚
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和控制跟踪误
差,按照成份股权重进行配置该证券,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该证券的投资已严格执行内部
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5 、招商证券
本组合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招商证券” ) 日 前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6 号)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招商证鹏华证券分级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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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立 PB 系统账户 3 个月措施的决定》 (以下 简称 《决定》 ) 。
根据《决定》内容:招商证券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陷。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
十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户 PB 系统账户 3 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
公司应对 PB 系统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 内向我局提交
自查整改报告。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招商证券,认为本次行政处罚
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和控制跟踪误
差,按照成份股权重进行配置该证券,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该证券的投资已严格执行内部
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6 、方正证券
本组合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 )于2017 年 5
月 9 日收到 中国证监会 《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42 号) (以 下简称 《决定书》 ) 。 根据 《 决定书》 ,
方正集团、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未向方正证券报告关联关系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导致方正证券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
定;方正集团未将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告知方正证券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同时导致方正证券违反了 《证券法》 第 六十三条和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方正集团、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
容大、方正 证券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方
正证券于 2017 年1 月5 日 公告称, 公司近期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对公司出具的 《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 ,由于公司部分营业部在 2012 -2014 年期间,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客户佣金管
理不规范,佣金调整无客户确认记录;二是在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情
况下,未按要求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协议,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限期
改正以及谴责的监管措施。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方正证券,认为本次行政处罚
对该证券的 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和控制跟踪误
差,按照成份股权重进行配置该证券,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该证券的投资已严格执行内部
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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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兴业证券
本组合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兴业证券” ) 及 丹东欣泰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 )保荐 代表人兰翔、伍文祥于 2016 年7 月8 日收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处 罚字〔2016〕70 号 ) (以 下简称《告知书》 ) 。 。 公
司在推荐欣泰电气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未勤勉尽责地对欣泰电气 IPO 申请 文件进行审慎核查, 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 2012 年度 财务报告专项检查自查工作报告》 等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在欣泰电气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公司作为主承销商,未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未发现《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涉及欣泰电气应收账款、流动资产和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项目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公司及兰翔先生、伍文祥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兴业证券,认为本次行政处罚
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和控制跟踪误
差,按照成份股权重进行配置该证券,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该证券的投资已严格执行内部
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其它证券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 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5.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5.11.3 其 他 资 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2,079.8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035,796.7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316.04
5 应收申购款 278,486.7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54,679.40
鹏华证券分级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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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 报 告 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明 细
注:无。
5.11.5 报 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明
5.11.6 报 告 期 末 指数 投 资 前 十名 股 票 中 存在 流 通 受 限情 况 的 说 明
注:无。
5.11.7 报 告 期 末 积极 投 资 前 五名 股 票 中 存在 流 通 受 限情 况 的 说 明
注:无。
5.11.8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的 其他 文 字 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6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单位:份
项目 券商指基 券商 A 级 券商 B 级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373,509,775.62 230,496,962.00 230,496,963.00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310,166,563.03 - -
减: 报告期期 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208,138,073.00 - -
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
(份额减少以"-" 填列)
70,215,866.00 -35,107,933.00 -35,107,933.00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545,754,131.65 195,389,029.00 195,389,030.00
注:拆分变动份额为本基金三级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份额。
§7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固 有 资 金 投 资 本 基 金 情 况
7.1 基 金 管 理 人持 有 本 基 金份 额 变 动 情况
注: 截止本报 告期末,本基金管理人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7.2 基 金 管 理 人运 用 固 有 资金 投 资 本 基金 交 易 明 细
注: 本基金管 理人本报告期未申购、赎回或者买卖本基金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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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8.1 报 告 期 内 单一 投 资 者 持有 基 金 份 额比 例 达 到 或超 过 20% 的情况
投资
者类
别
报告期内 持 有基金份 额 变化情况 报告期末 持 有基金情 况
序号
持有基金 份 额比例
达到或者 超 过 20%
的时间区 间
期初
份额
申购
份额
赎回
份额
持有份额
份额占
比
机构 1 20170623~20170630 - 220,487,404.58 - 220,487,404.58 23.54%
个人
- - - - - - -
产品特有 风 险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 所 占比例过 于 集中时, 可 能会因某 单 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额赎 回
而引起基 金 净值剧烈 波 动, 甚至可 能引发基 金 流动性风 险 , 基金管理 人可能无 法 及时变现 基 金 资
产以应对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赎回 申 请,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可 能无法及 时 赎回持有 的 全部基金 份额 。
注:1 、 申购份额包含基金申购份额、 基金转换入份额、 场内买入份额、 指数分级基金合并份额和红利
再投;
2 、赎回份额 包含基金赎回份额、基金转换出份额、场内卖出份额和指数分级基金折分份额。
8.2 影 响 投 资 者决 策 的 其 他重 要 信息
无。
§9 备 查 文 件 目 录
9.1 备 查 文 件 目录
(一)《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度第2 季 度报告》(原文)。
9.2 存放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鹏华证券分级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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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或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http ://www.phfund.com ) 查阅。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已开通客
户服务系统,咨询电话:4006788999。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2017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