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 间 : 二 〇 一 七 年 七 月
【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于 2016 年7 月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7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注 册 ,但 中 国 证 监会 对 本 基 金募 集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和 收 益 作 出实 质 性 判 断或 保 证 , 也不 表 明 投 资于 本 基 金 没有 风 险 。 中国 证 监 会 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 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 财 产 ,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于 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因 素 产 生 波动 , 投 资 者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需 充 分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品 特 性 , 并承 担 基 金 投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因 素 对 证 券价 格 产 生 影响 而 形 成 的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投资 人 连 续 大量 赎 回 基 金产 生 的 流 动性 风 险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管 理 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 基 金 可 投资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其 发 行 人 是非 上 市 中 小微 企 业 , 发行 方 式 为 面向 特 定
对 象 的 私 募发 行 。 当 基金 所 投 资 的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之 债务 人 出 现 违约 , 或 在 交易 过 程 中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或 由 于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信 用 质量 降 低 导 致价 格 下 降 等, 可 能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较 传 统 企 业债 的 信 用 风险 及 流 动 性风 险 更 大 ,从 而 增 加 了本 基 金 整 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1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7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57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58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 59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与 转 换 ................................. 6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6
第十三部分 基 金 资 产 的估 值 ............................................. 87
第十四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与 分 配 ........................................... 92
第十五部分 基 金 费 用 与税 收 ............................................. 94
第十六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与 审 计 ........................................... 96
第十七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 97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104
第十九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变 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 108
第二十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内 容 摘 要 ........................................ 110
第 二 十 一 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内 容 摘要 ................................. 125
第 二 十 二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服务 ................................. 140
第 二 十 三 部分 其 他 应 披 露事 项 ......................................... 142
第 二 十 四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 144
第 二 十 五 部分 备查文件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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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 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 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以及《广 发睿吉定增 主题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睿吉定 增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 称“基金” 或“本基
金” )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 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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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 基 金 合同 或 本 基 金合 同 : 指 《广 发 睿 吉 定增 主 题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 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 十 四 次会 议 通 过 修改 的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 其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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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享 有 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 的法 律 主 体 ,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资 者 :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境 内 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指 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售 业 务 : 指基 金 管 理 人或 销 售 机 构宣 传 推 介 基金 , 发 售 基金 份 额 , 办理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构 : 指 广 发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以 及符 合 《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 监 会 规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金 销 售 业 务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售 服 务 代 理协 议 , 代 为办 理 基 金 销
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3 、 会 员 单位 : 指 具 有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 经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和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 、 场 外 :通 过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外的 销 售 机 构办 理 基 金 份额 认 购 、 申购 和 赎 回 的场 所 。 通 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5 、 场 内 :通 过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具有 相 应 业 务资 格 的 会 员单 位 利 用 交易 所 开 放 式基 金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份 额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和 上 市 交 易的 场 所 。 通过 该 等 场 所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认 购 、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 、 登 记 业务 :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务 ,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 资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理 、 基 金 份额 登 记 、 基金 销 售 业 务的 确 认 、 清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利 、 建 立 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 、 开 放 式基 金 账 户 :指 投 资 人 通过 场 外 销 售机 构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注 册 的
开 放 式 基 金账 户 , 用 于记 录 其 持 有的 、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 理的 基 金 份 额余 额 及 其 变动 情 况 的 账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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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深 圳 证券 账 户 : 指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深 圳 分 公 司开 设 的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0 、 基 金 交易 账 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 人 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办理 认 购 、 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指 基 金 募 集达 到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条 件 , 基金 管 理 人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 出 现 后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完 毕 , 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8、 封闭期: 指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至 18 个月 ( 含 第
18 个 月 )后 对 应 日 (遇 非 工 作 日顺 延 至 下 一个 工 作 日 )的 期 间 , 如该 日 不 存 在对 应 日 期 的,
则 延 后 至 下一 日 。 本 基金 封 闭 期 内不 办 理 申 购与 赎 回 业 务, 但 投 资 人可 在 本 基 金上 市 交 易 后
通 过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转让 基 金 份 额。 封 闭 期 届满 后 , 本 基金 转 为 上 市开 放 式 基 金(LOF ) , 基
金名称变更为 “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交易的时间段
41 、 《 业 务规 则 》 : 指指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和 中国 证 券 登 记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相 关 业务 规 则 , 是规
范 基 金 管 理人 所 管 理 的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登记 方 面 的 业务 规 则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 投 资 人 共
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申 购 :指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资 人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募 说 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 购买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44 、 赎 回 :指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条件 要 求 将 基金 份 额 兑 换
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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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基 金 转换 :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按 照 本 基 金合 同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届 时有 效 公 告 规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有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转换 为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上市交易: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 登 记 结算 系 统 : 指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放 式 基 金 登记 结 算 系 统, 通 过 场 外
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8 、 证 券 登记 系 统 : 指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 证券 登 记 系 统, 通 过 场 内
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9、场 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0、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 、 转 托 管: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本 基 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之 间 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 基金 份 额 销 售
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2 、 系 统 内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 其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在 登 记 结算 系 统 内 不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 、 跨 系 统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 其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在 登 记 结算 系 统 和 证券 登 记 系 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 、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通 过 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 申 购 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 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定 扣 款 日 在投 资 人 指 定银 行 账 户 内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 基 金 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 、 基 金 收益 :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价差 、 银 行 存款 利 息 、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款 本 息 、 基金 应 收 申 购款 及 其 他 资
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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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基 金 资产 估 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过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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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 、设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 、联系人:段西军
8 、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 深 圳 市前 海 香 江 金融 控 股 集 团有 限 公 司 、康 美 药 业 股份 有 限 公 司和 广 州 科 技金 融 创 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 人 员 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 上海证券
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 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
广东省预算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
任、 总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
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 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 副董事长, 学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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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 董事, 硕 士, 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副总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
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戈俊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会计师, 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兼任南京烽
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 董事, 硕士, 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
总经理,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
全国妇联常委,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 广东省妇联副主席, 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 广东省
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 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
南粤银行董事, 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 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 董事, 硕士, 副主任药师, 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常务副总
经理, 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 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 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全
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兼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 曾任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 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 总经理、 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 助理总经理、 副总
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中华联
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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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茂云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高级经济师, 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学术委员会主任,
兼任绍兴银行独立董事, 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复旦大学教授、 法律系
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 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
常务理事、 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 东北制药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沈阳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 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 、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经济师。 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 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 丽军女士: 监事, 硕士, 高级涉外秘书, 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
主席、 副总经理。 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 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
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 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董事会秘
书。
吴晓辉先生: 监事, 硕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兼任广发基金
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 监事, 学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 曾任广州新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工程师。
刘敏女士: 监事, 硕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 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 总经理, 学士, 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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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先 生: 副总经理, 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 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易阳方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广发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国
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
理、 总经理助理,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 督察长, 博士。 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 副总经理, 博士,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原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
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
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高级工程师。 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员
会委员。 曾在水利部、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 副总经理, 硕士, 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察局科员, 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 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4 、基金经理
王小罡, 男, 中国籍, 经济学硕士,11 年证券和基金业从业经历, 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从业证书,2006 年3 月至2010 年 6 月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资深研究员,2010 年7 月
至2016 年11 月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研究发展部先研究员、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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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投资二部投资经理、权益投资二部研究员,2016 年 11 月 18 日 起任广发鑫盛 18 个月 定开
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12 月19 日起任广发睿吉定增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
3 日起任广发鑫瑞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先生; 成员: 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李巍先生, 研究发展部总经
理孙迪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女士。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 管 理 人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及 限 制 进 行 基 金 资 产
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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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 管 理 人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 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
环境、 内部控制措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 建 立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 线 。 各 岗 位 均 制 定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
承担各自职责。
2 、 建 立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的 第 二 道 监 控 防 线 。 公 司 在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
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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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 立 以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的 第 三 道
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 建 立 以 合 规 审 核 委 员 会 及 督 察 长 为 核 心 , 对 公 司 所 有 经 营 管 理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的 第 四 道
监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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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一、 基 金 托 管 人基 本 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 要 人 员 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 承 “ 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 ” 的 宗旨 , 依 靠 严密 科 学 的 风险 管 理 和 内部 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进 的 营 运 系统 和 专 业 的服 务 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产 托 管 人 职责 , 为 境 内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产 管 理 机 构和 企 业 客 户提 供 安 全 、高 效 、 专 业的 托 管 服 务, 展 现 优 异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建 立 了 国 内托 管 银 行 中最 丰 富 、 最成 熟 的 产 品线 。 拥 有 包括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信 托
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证 券 公 司集 合 资 产 管理 计 划 、 证券 公 司 定 向资 产 管 理 计划 、 商 业 银行 信 贷 资 产
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 时 在 国 内率 先 开 展 绩效 评 估 、 风险 管 理 等 增值 服 务 , 可以 为 各 类 客户 提 供 个 性化 的 托 管 服
务。 截至 2017 年3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09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得 香 港 《 亚洲 货 币 》 、英 国 《 全 球托 管 人 》 、香 港 《 财 资》 、 美 国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
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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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 金 托 管 人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 、2011、2012、2013、
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 审阅后,2015年、2016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 (原SAS70) 审阅, 迄
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
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
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资
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16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 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 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
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
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 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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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
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 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
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
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
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 运 作 基 金进 行 监 督 的方 法 和 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范 围 和 投 资对 象 、 基 金投 融 资 比 例、 基 金 投 资禁 止 行 为 、基 金 参 与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算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 支 及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 基金 宣 传 推 介材 料 中 登 载基 金 业 绩 表现 数 据 等 进行 监 督 和 核查 , 其 中 对
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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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书 面 形 式 对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确认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 限 期 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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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 金 份 额 发售 机 构
1 、 直销机构
本 公 司 通 过在 广 州 、 北京 、 上 海 设立 的 分 公 司及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为 投 资 者 办理 本 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 公 司网 上 交 易 系统 办 理 本 基金 的 开 户 、认 购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细 则 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 代销机构
爱 建 证 券 、安 信 证 券 、渤 海 证 券 、 财 达 证 券 、财 富 证 券 、财 富 里 昂 、财 通 证 券 、长 城 证
券 、 长 江 证券 、 网 信 证券 、 川 财 证券 、 大 通 证券 、 大 同 证券 、 德 邦 证券 、 第 一 创业 、 东 北 证
券 、 东 方 证券 、 东 海 证券 、 东 莞 证券 、 东 吴 证券 、 东 兴 证券 、 高 华 证券 、 方 正 证券 、 光 大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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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 广 发 证券 、 广 州 证券 、 国 都 证券 、 国 海 证券 、 国 金 证券 、 国 开 证券 、 国 联 证券 、 国 盛 证
券 、 国 泰 君安 、 国 信 证券 、 国 元 证券 、 海 通 证券 、 恒 泰 长财 、 恒 泰 证券 、 红 塔 证券 、 申 万 宏
源西部证券、 宏信证券、 华安证券、 华宝证券、 华创证券、 华福证券、 华林证券、 华龙证券、
华 融 证 券 、华 泰 联 合 、华 泰 证 券 、华 西 证 券 、华 鑫 证 券 、江 海 证 券 、金 元 证 券 、开 源 证 券 、
联 储 证 券 、联 讯 证 券 、民 生 证 券 、民 族 证 券 、南 京 证 券 、平 安 证 券 、中 泰 证 券 、国 融 证 券 、
瑞 银 证 券 、山 西 证 券 、上 海 证 券 、申 万 宏 源 证券 、 世 纪 证券 、 首 创 证券 、 太 平 洋证 券 、 天 风
证 券 、 九 州证 券 、 万 和证 券 、 万 联证 券 、 西 部证 券 、 西 藏东 方 财 富 证券 、 西 南 证券 、 长 城 国
瑞 、 湘 财 证券 、 新 时 代证 券 、 信 达证 券 、 兴 业证 券 、 银 河证 券 、 银 泰证 券 、 英 大证 券 、 招 商
证 券 、 浙 商证 券 、 中 航证 券 、 中 金公 司 、 中 山证 券 、 中 投证 券 、 中 天证 券 、 中 信建 投 、 中 信
浙江、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场外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3)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21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4)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5)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6)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 贸广场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22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7)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9)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3
(10)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1)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12)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3)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24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4)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5)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16)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5
(17)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 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18)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9)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20)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26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21)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2)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3)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27
(24)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25)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26)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27)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28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28)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29)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0)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29
(31)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32)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 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33)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34)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30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35)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36)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37)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38)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39)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0)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41)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32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42)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43)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 杭大路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44)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45)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46)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 万丽城晶座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 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47)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48)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34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49)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50)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51)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52)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53)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202
业务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54)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5)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6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56)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7)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8)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37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59)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60)名称: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61)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38
(62)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3)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64)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65)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39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66)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67)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68)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40
客 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69)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70)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71)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72)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41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73)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74)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75)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4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76)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77)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11-B, 名义层 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78)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43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79)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80)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81)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4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82)名称: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3)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 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84)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85)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5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86)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87)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88)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46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89)名称: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热线: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90)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91)名称: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47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92)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3)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联系电话:010-65557048
业务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热线:95558
公司网址:www.bank.ecitic.com
(94)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48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95)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96)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97)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98)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49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99)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00)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01)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50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02)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103)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178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04)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51
(105)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106)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107)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08)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52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09)名称: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0)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11)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业务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热线:400-684-0500
53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1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 公 地 址 :广 东 省 广 州天 河 北 路 大都 会 广 场 5、18 、19 、36 、38 、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13)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14)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15)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 路 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116)名称:蚂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17)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 A 区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18)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55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119)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3 、 其他 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有 关法 律 、 法 规的 要 求 , 选择 符 合 要 求的 机 构 代 理销 售 本 基 金, 并 及
时公告。
二、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020-89899129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 具 法 律 意见 书 的 律 师事 务 所
名称: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56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15-18层
负责人: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66857289
经办律师:刘智、陈琛
联系人:牟晋军
四、 审 计 基 金 资产 的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 卢伯卿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洪锐明、江丽雅
5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2016年7月1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6]147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 基 金 自2016 年11 月7 日至2016 年12 月9 日 进 行 发 售 。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58
第七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合 同 的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12 月19 日生效, 自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 基 金 存 续 期内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数量 和 资 金 数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59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有 关 规定 , 申 请 本基 金 上 市 交易 。 本 基 金上 市 交
易 后 , 登 记在 证 券 登 记系 统 中 的 份额 可 直 接 在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登 记 在 登 记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可 通 过 办 理跨 系 统 转 托管 业 务 将 基金 份 额 转 托管 在 证 券 登记 系 统 中 后, 再 上 市 交
易。
一、上 市 交 易 的证 券 交 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 市 交 易 的时 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
下,申请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 、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媒介上刊登
公告。
三、上 市 交 易 的规 则
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 在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的 上 市 交 易需 遵 守 《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 规 则》 、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 市 交 易 的停 复 牌 、 暂停 上 市 、 恢复 上 市 和 终止 上 市
本 基 金 的 停复 牌 、 暂 停上 市 、 恢 复上 市 和 终 止上 市 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及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上 市 交 易 的费 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相 关法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 会 及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对 基 金上 市 交 易 的规 则 等 相 关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本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相 应 予以 修 改 , 且此 项 修 改 无须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增 加 本 基金 上 市 交 易方 面 的 新 功能 , 本 基 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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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一、 申 购 与 赎 回的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购 与 赎 回 将通 过 销 售 机构 进 行 。 本基 金 场 外 申购 和 赎 回 场所 为 基 金 管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各 场 外 销 售机 构 的 基 金销 售 网 点 ,场 内 申 购 和赎 回 场 所 为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格 的 会 员 单位 , 具 体 的销 售 网 点 将由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招 募 说明 书 或 其 他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情 况 变 更或 增 减 销 售机 构 , 并 予以 公 告 。 基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按 销 售 机 构提 供 的 其 他方 式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 。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 、本公司直销机构;
2 、代销机构:经 本 公 司 委 托 , 具 有 销 售 本 基 金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或 其 他 机 构 的 营 业 网 点 。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二、 申 购 与 赎 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 、封闭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封闭期是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至 18 个
月 (含第 18 个月) 后对应日 (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的期间, 如该日不存在对 应
日期的,则延后至下一日。
本 基 金 在 封闭 期 间 投 资人 不 能 申 购、 赎 回 或 转换 基 金 份 额, 但 登 记 在证 券 登 记 系统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的持 有 人 可 在本 基 金 上 市交 易 后 通 过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转 让 基金 份 额 。 登记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下 的基 金 份 额 通过 办 理 跨 系统 转 托 管 业务 将 基 金 份额 转 至 场 内后 , 通 过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为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 的 交 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将 视 情 况 对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 施 日 前依 照 《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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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封闭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申
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 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封闭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开 始 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或 者 赎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人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的 日 期 和 时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转换 申 请 且 登记 机 构 确 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 与 赎 回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原 则 , 即申 购 、 赎 回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计 算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基 准 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
账 户 , 通 过场 内 申 购 、赎 回 应 使 用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 开立 的 深 圳 证
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6 、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 相 关 业 务规 则 执 行 。若 相 关 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 、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或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 人 必 须在 新 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 与 赎 回的 数 额 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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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 (含
申 购 费 ) 人 民 币 ; 投 资 人 追 加 申 购 时 最 低 申 购 限 额 及 投 资 金 额 级 差 详 见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公 告 。
2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 、 通 过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有 关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或其整数倍。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 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场外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
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5 、 对 于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及 持 有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 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
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 购 与 赎 回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根 据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 购或 赎 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基 金 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交 付 申 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 付 申 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递 交 赎回 申 请 , 赎回 成 立 ; 本基 金 登 记 机构 确 认 赎 回时 , 赎 回 生效 。 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以 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理 有 效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的 当 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 回申 请 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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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 查 询 申 请的 确 认 情 况。 销 售 机 构对 申 购 、 赎回 申 请 的 受理 并 不 代 表申 请 一 定 生效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确 实 接 收 到申 请 。 申 购、 赎 回 的 确认 以 登 记 机构 的 确 认 结果 为 准 。 对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资 者 应 及 时查 询 。 因 投资 者 怠 于 履行 该 项 查 询等 各 项 义 务, 致 使 其 相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销 售 机 构不 承 担 由 此造 成 的 损 失或 不 利 后 果。 若 申 购 不
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 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
1. 申购费率
(1)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300 万元 0.9%
3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 赎回费率
赎 回 费 用 由赎 回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承担 , 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赎 回 基 金 份额 时 收
取。
场内赎回费率 0.5%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费率
1 天≤N <7 天 1.5%
7 天≤N <30 天 0.75%
30 天≤N <1 年 0.50%
1 年≤N <2 年 0.25%
N≥2 年 0
其中,1 年指365 天
对 于 场 内 赎回 , 不 低 于赎 回 费 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 财 产 ,未 归 入 基 金财 产 的 部 分用 于 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场外赎回,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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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持 续 持 有少 于 30 日的 投 资 人 收取 的 赎 回 费, 将 全 部 计入 基 金 财 产; 对 持 续 持有 长 于
30 日 (含) 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长于 90 日 (含) 但少于18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长于 180 日(含)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
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在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
场 内 申 购 或场 内 买 入 ,并 转 托 管 至场 外 赎 回 的投 资 者 , 其份 额 持 有 期限 自 份 额 转托 管 至 场 外
之日起开始计算。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
调 整 收 费 方式 , 基 金 管理 人 依 照 有关 规 定 于 新的 费 率 或 收费 方 式 实 施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对 特 定 交 易方 式 ( 如 网上 交 易 、 电话 交 易 等 ) , 在 不 违 背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划 , 针 对 基金 投 资 者 定期 和 不 定 期地 开 展 基 金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按 中 国证 监 会 要 求履 行 必 要 手续 后 , 对 基金 投 资 者 适当 调 低 基 金申 购 费 率 、
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 份 额 与赎 回 金 额 的计 算 方 式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 内 申 购 份额 计 算 结 果先 按 四 舍 五入 的 原 则 保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再按 截 位 法 保留 到 整
数 位 , 小 数部 分 对 应 的剩 余 金 额 退还 投 资 者 ;场 外 申 购 份额 计 算 结 果按 四 舍 五 入方 法 , 保 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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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16=48,485.3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48,485.32 份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48,485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退款金额=0.32×1.016=0.33 元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 金额=赎回份额 x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x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场外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例:某投资者场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 元
即: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
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120,693.5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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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为: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按 实 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份 额 乘 以 当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并 扣 除相 应 的 费 用, 赎 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 购 与 赎 回的 注 册 登 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 绝 或 暂 停申 购 的 情 形及 处 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 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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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2、3 、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 申 购 申 请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被 拒 绝 , 被拒 绝 的 申 购款 项 将 退 还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况 消 除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的 情形 及 处 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形 且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当 日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已 确 认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足 额 支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付 , 对 于 场外 赎 回 申 请, 应 将 可 支付 部 分 按 单个 账 户 申 请量 占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 分 可 延期 支 付 , 并以 后 续 开 放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依据 计 算 赎 回
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
请 赎 回 时 可事 先 选 择 将当 日 可 能 未获 受 理 部 分予 以 撤 销 。对 于 场 内 赎回 申 请 , 按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有关 规 定 办 理。 在 暂 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 认定及 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 内的 基 金 份 额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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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基 金 出 现巨 额 赎 回 时, 对 于 场 外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 基金 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造成 较 大 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 赎 回 申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账 户 赎 回 申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 赎回 部 分 , 投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 取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的 , 将 自 动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 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 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 申 请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 请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 放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 赎 回 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延 期 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邮 寄 、 传 真或 者 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 暂 停 申 购 或赎 回 的 公 告和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69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 媒 介 连 续刊 登 基 金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 并 在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日 公告 最 近 一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以 及 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决 定 开 办 本基 金 与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之 间 的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以 收 取 一 定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 金 份 额 的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且 条 件具 备 的 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受 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通 过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易 场 所 或 者交 易 方 式 进行 份 额 转 让的 申 请 并 由登 记 机 构 办理 基 金 份 额的 过 户 登 记。
基 金 管 理 人拟 受 理 基 金份 额 转 让 业务 的 , 将 提前 公 告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应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 金 的 非 交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法 强 制 执 行等 情 形 而 产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 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法 的 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 基金 会 或 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 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 他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 必须 提 供 基 金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份 额 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间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销 售机 构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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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 分为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 的 系 统内 转 托 管 按照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的 相 关 规 定办 理 。
处 于 募 集 期内 的 基 金 份额 不 能 办 理系 统 内 转 托管 。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可 以按 照 相 关 规定 , 向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 、跨系统转托管
跨 系 统 转 托管 是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将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在 登记 结 算 系 统和 证 券 登 记系 统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 跨 系 统转 托 管 的 具体 业 务 按 照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公 司 的 相 关规 定 办
理 。 处 于 募集 期 内 的 基金 份 额 不 能办 理 跨 系 统转 托 管 。 基金 销 售 机 构可 以 按 照 相关 规 定 ,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为 投 资人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则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另 行 规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 款 金 额, 每 期 扣 款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 金 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 金 的 冻 结与 质 押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只 受 理 国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登 记机 构 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允 许 基金 管 理 人 办理 基 金 份 额的 质 押 业 务或 其 他 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 理 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7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定向增发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对定向增发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分析,力争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在深入研究基础上, 通过一级市场参与以及二级
市 场 精 选 涉及 再 融 资 事项 ( 比 如 定向 增 发 、 公开 增 发 、 配股 ) 的 股 票进 行 投 资 ;力 争 获 取 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内 依 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 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次 级 债 、 可转 换 债 券 、分 离 交 易 可转 债 、 可 交换 债 券 、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 工
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为 混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 例 为: 在 封 闭 期, 本 基 金 股票 投 资 比 例为 基 金
资产的 0%-100%, 其中定向增发 (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于再融资
主题的证券 比 例 不 低 于非 现 金 基 金资 产 的 80%, 基 金 参 与再 融 资 主 题的 股 票 投 资既 包 括 一 级
市 场 参 与 ,也 包 括 二 级市 场 买 入 涉及 再 融 资 事项 的 股 票 。在 封 闭 期 内,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合 约 和 国 债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 ,本 基 金 的 期货 交 易 账 户内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期 货交 易 保 证 金一 倍 的 现 金; 转 为 上 市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合 约 和 国 债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 ,应 当 保 持 现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或 对 投资 比 例 要 求有 变 更 的 ,基 金 管
72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分析基础上, 结合政策面、 市场资金面, 积极把握市场发展趋势, 根
据 经 济 周 期不 同 阶 段 各类 资 产 市 场表 现 变 化 情况 , 对 股 票、 债 券 和 现金 等 大 类 资产 投 资 比 例
进行战略配置和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1 、封闭期内,定增参与策略
在 封 闭 期 内, 本 基 金 将以 一 级 市 场参 与 上 市 公司 定 向 增 发( 非 公 开 发行 ) 股 票 为主 要 投
资策略。
对 于 通 过 一级 市 场 参 与上 市 公 司 的定 向 增 发 项目 的 投 资 计划 , 本 基 金将 通 过 定 性与 定 量
分 析 相 结 合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结 合定 向 增 发 价格 的 折 价 水平 、 锁 定 时间 、 股 票 市场 的 整 体 运
行 状 况 , 以及 基 金 的 流动 性 安 排 等因 素 进 行 综合 考 虑 , 积极 参 与 风 险较 低 的 定 向增 发 项 目 。
在 定 向 增 发股 票 锁 定 期结 束 后 , 本基 金 将 根 据对 股 票 内 在投 资 价 值 和成 长 性 的 判断 , 结 合 股
票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定 性 方 面 ,本 基 金 将 从实 施 定 向 增发 的 上 市 公司 基 本 面 情况 ( 所 处 行业 的 生 命 周期 、 主
营业务竞争优势、 盈利水平、 资本负债结构、 内部管理水平等) 、 定向增发项目目的、 定向 增
发 项 目 类 别、 定 向 增 发对 象 结 构 ,多 层 面 地 分析 备 选 定 向增 发 项 目 所对 应 的 公 司业 务 环 节 的
竞 争 优 势 和劣 势 , 分 析定 向 增 发 项目 对 公 司 未来 的 影 响 。定 量 方 面 ,本 基 金 将 主要 从 财 务 分
析 ( 毛 利 率水 平 及 其 变化 趋 势 、 主营 业 务 收 入增 长 率 、 净利 润 增 长 率、 资 产 收 益率 、 资 产 周
转 率 、 现 金流 量 指 标 等) 与 估 值 分析 ( 如 PE、 PB 、 PE/G 、 PS 、股 息 率 等 )两 个 方 面 对上
市 公 司 的 投资 价 值 进 行综 合 评 价 ,精 选 其 中 具有 较 高 成 长性 和 投 资 价值 的 上 市 公司 构 建 股 票
组合。
2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关注再融资主题投资
(1)主题界定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将重点关注具有再融资事项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投资将以二级市场精选再融资主题的股票为主, 同时可在保持基金日常流动性安排的前提下,
择时适度参与一级市场的股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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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市 公 司 再融 资 的 主 要手 段 包 括 定向 增 发 、 公开 增 发 、 以及 配 股 ; 其中 具 有 定 向增 发 事
项 的 上 市 公司 将 是 本 基金 重 点 关 注的 对 象 , 具体 而 言 主 要包 括 有 上 市公 司 大 股 东或 实 际 控 制
人 主 导 的 资产 注 入 、 资产 置 换 、 整体 上 市 、 增加 持 股 比 例的 定 向 增 发, 上 市 公 司主 导 的 项 目
融 资 类 定 向增 发 , 上 市公 司 和 其 他公 司 之 间 的资 产 重 组 、收 购 资 产 、吸 收 合 并 类定 向 增 发 ,
重 组 壳 公 司借 壳 上 市 类定 向 增 发 ,以 及 股 权 激励 和 员 工 持股 计 划 类 的定 向 增 发 ;还 包 括 一 些
涉及定增(比如定增破发、定增限售股解禁等)的事件性投资机会。
不 同 类 型 的定 向 增 发 对上 市 公 司 基本 面 和 估 值预 期 的 影 响程 度 和 影 响时 间 不 同 ;本 基 金
在 深 入 研 究的 基 础 上 ,力 争 能 把 握住 涉 及 定 向增 发 的 上 市公 司 因 增 发事 项 在 不 同阶 段 带 来 的
投资机会。
(2)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重 点关 注 通 过 定向 增 发 进 行再 融 资 的 上市 公 司 , 将通 过 “ 自 上而 下 ” 和 “自 下 而
上 ” 相 结 合的 投 资 思 路, 在 综 合 深入 研 究 宏 观经 济 形 势 、行 业 生 命 周期 以 及 上 市公 司 具 体 涉
及 的 定 向 增发 项 目 基 础上 , 结 合 定向 增 发 项 目的 事 件 性 特征 与 折 价 优势 , 优 选 能够 改 善 、 提
升 企 业 基 本面 与 经 营 状况 或 者 能 提升 企 业 估 值的 定 向 增 发股 票 进 行 投资 。 投 资 既可 以 一 级 市
场参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也可以二级市场买入涉及定向增发事项的股票。
本 基 金 对 定向 增 发 概 念股 票 的 筛 选, 将 兼 顾 公司 基 本 面 分析 以 及 定 增项 目 前 景 及收 益 分
析 , 同 时 结合 定 向 增 发给 企 业 带 来的 估 值 变 化, 分 析 不 同类 别 的 定 向增 发 项 目 对企 业 基 本 面
与所处行业以及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
本 基 金 通 过定 性 和 定 量分 析 方 法 及其 它 投 资 分析 工 具 , 自下 而 上 方 式精 选 具 有 较高 成 长
性和投资价值的定向增发主题的股票构建股 票投资组合。
对 于 实 施 公开 增 发 以 及配 股 的 上 市公 司 , 本 基金 将 考 虑 其再 融 资 的 目的 、 具 体 的项 目 计
划 、 交 易 方案 , 结 合 其基 本 面 情 况, 分 析 其 投资 价 值 , 精选 具 有 较 高投 资 价 值 的股 票 进 行 投
资。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对 国 内 外 宏观 经 济 态 势、 利 率 走 势、 收 益 率 曲线 变 化 趋 势和 信 用 风 险变 化 等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 、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对 GDP、CPI、 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化
的 相 关 因 素进 行 深 入 的研 究 , 分 析宏 观 经 济 运行 的 可 能 情景 , 并 在 此基 础 上 判 断包 括 财 政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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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 、 货 币 政策 在 内 的 宏观 经 济 政 策取 向 , 对 市场 利 率 水 平和 收 益 率 曲线 未 来 的 变化 趋 势 做 出
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2 、类属配置策略
类 属 配 置 主要 包 括 资 产类 别 选 择 、各 类 资 产 的适 当 组 合 以及 对 资 产 组合 的 管 理 。本 基 金
通 过 情 景 分析 和 历 史 预测 相 结 合 的方 法 , “ 自上 而 下 ” 在债 券 一 级 市场 和 二 级 市场 , 银 行 间
市 场 和 交 易所 市 场 , 银行 存 款 、 信用 债 、 政 府债 券 等 资 产类 别 之 间 进行 类 属 配 置, 进 而 确 定
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 、个券选择策略
对 于 国 债 、央 行 票 据 等非 信 用 类 债 券 , 本 基 金将 根 据 宏 观经 济 变 量 和宏 观 经 济 政策 的 分
析, 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 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对于信用类债券,
本 基 金 将 根据 发 行 人 的公 司 背 景 、行 业 特 性 、盈 利 能 力 、偿 债 能 力 、流 动 性 等 因素 , 对 信 用
债 进 行 信 用风 险 评 估 ,积 极 发 掘 信用 利 差 具 有相 对 投 资 机会 的 个 券 进行 投 资 , 并采 取 分 散 化
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 、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 转 债 兼 具权 益 类 证 券与 固 定 收 益类 证 券 的 特性 , 本 基 金一 方 面 将 对发 债 主 体 的信 用 基
本 面 进 行 深入 挖 掘 以 明确 该 可 转 债的 债 底 保 护, 防 范 信 用风 险 , 另 一方 面 , 还 会进 一 步 分 析
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
从 行 业 基 本面 、 公 司 的行 业 地 位 、竞 争 优 势 、财 务 稳 健 性、 盈 利 能 力、 治 理 结 构等 方 面 进 行
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对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的 投 资 综合 考 虑 安 全性 、 收 益 性和 流 动 性 等方 面 特 征 进行 全 方
位 的 研 究 和比 较 , 对 个券 发 行 主 体的 性 质 、 行业 、 经 营 情况 、 以 及 债券 的 增 信 措施 等 进 行 全
面 分 析 , 选择 具 有 优 势的 品 种 进 行投 资 , 并 通过 久 期 控 制和 调 整 、 适度 分 散 投 资来 管 理 组 合
的风险。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
证 券 品 种 。本 基 金 将 重点 对 市 场 利率 、 发 行 条款 、 支 持 资产 的 构 成 及质 量 、 提 前偿 还 率 、 风
险 补 偿 收 益和 市 场 流 动性 等 影 响 资产 支 持 证 券价 值 的 因 素进 行 分 析 ,并 辅 助 采 用蒙 特 卡 洛 方
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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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股 指 期 货 将根 据 风 险 管理 的 原 则 ,以 套 期 保 值为 目 的 , 选择 流 动 性 好、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合 约 , 并 根据 对 证 券 市场 和 期 货 市场 运 行 趋 势的 研 判 , 以及 对 股 指 期货 合 约 的 估
值 定 价 , 与股 票 现 货 资产 进 行 匹 配, 实 现 多 头或 空 头 的 套期 保 值 操 作, 由 此 获 得股 票 组 合 产
生 的 超 额 收益 。 本 基 金在 运 用 股 指期 货 时 , 将充 分 考 虑 股指 期 货 的 流动 性 及 风 险收 益 特 征 ,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 、权证投资策略
权 证 为 本 基金 辅 助 性 投资 工 具 , 投资 原 则 为 有利 于 加 强 基金 风 险 控 制, 有 利 于 基金 资 产
增 值 。 在 进行 权 证 投 资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通 过对 权 证 标 的证 券 基 本 面的 研 究 , 并结 合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 求其 合 理 估 值水 平 , 根 据权 证 的 高 杠杆 性 、 有 限损 失 性 、 灵活 性 等 特 性, 通 过 限 量
投 资 、 趋 势投 资 、 优 化组 合 、 获 利等 投 资 策 略进 行 权 证 投资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充 分考 虑 权 证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流 动 性 及风 险 性 特 征, 通 过 资 产配 置 、 品 种与 类 属 选 择, 谨 慎 进 行投 资 , 追 求
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3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 债 期 货 作为 利 率 衍 生品 的 一 种 ,有 助 于 管 理债 券 组 合 的久 期 、 流 动性 和 风 险 水平 。 管
理 人 将 按 照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结 合 对 宏 观经 济 形 势 和政 策 趋 势 的判 断 、 对 债券 市 场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分 析 。 构 建量 化 分 析 体系 , 对 国 债期 货 和 现 货基 差 、 国 债期 货 的 流 动性 、 波 动 水
平 、 套 期 保值 的 有 效 性等 指 标 进 行跟 踪 监 控 ,在 最 大 限 度保 证 基 金 资产 安 全 的 基础 上 , 力 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 投 资 决 策 依据 和 投 资 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 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构建股票备选库, 对拟投资对象
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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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根据投研联席会议的决议, 结合对证
券 市 场 、 上市 公 司 、 投资 时 机 的 分析 , 拟 订 所辖 基 金 的 具体 投 资 计 划, 包 括 : 资产 配 置 、 行
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 根据决策纪要, 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中央交易部执行。
6 、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 监察稽核部的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
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五、 业 绩 比 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5%×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4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中证 800 指 数 综 合反 映 沪 深 证券 市 场 内 大中 小 市 值 公司 的 整 体 状况 , 市 场 代表 性 较
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2 、 中证全债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
基准。此外,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 果 指 数 编制 单 位 停 止计 算 编 制 这些 指 数 或 更改 指 数 名 称, 本 基 金 可以 在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 果 今 后 法律 法 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有 更 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场 普 遍 接 受的 业 绩 比 较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 用于 本 基 金 的业 绩 基 准 的指 数 时 , 本基 金 可 以 在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 险 收 益 特征
本 基 金 是 混合 型 基 金 ,其 预 期 收 益及 风 险 水 平高 于 货 币 市场 基 金 和 债券 型 基 金 ,低 于 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77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运 用 基 金 财产 买 卖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及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期 内 承 销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符 合 本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立 健 全 内 部审 批 机 制 和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托 管 人 同 意, 并 按 法 律法 规 予 以 披露 。 重 大 关联 交 易 应 提交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应 至 少每 半 年 对 关联 交 易 事 项
进行审查。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止 性 规 定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可不 受 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八、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经 理的 承 诺
1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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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九、 投 资 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7 月14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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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7 年1 月1 日起至 3 月31 日止。
1 、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3,917,654.57 19.84
其中:股票 73,917,654.57 19.84
2 固定收益投资 1,679,000.00 0.45
其中:债券 1,679,000.00 0.4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50,000,000.00 40.26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金合计
144,053,428.77 38.66
7 其他资产 2,947,680.44 0.79
8 合计 372,597,763.78 100.00
2 、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1)
报 告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境 内 股票 投 资 组 合
80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764,982.00
1.17
C 制造业
56,866,815.99 17.70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110,561.58 0.03
F 批发和零售业
9,426,417.36 2.9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5,187.56 0.0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610,035.00 1.1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930.16 0.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6,724.92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3,917,654.57 23.00
(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沪 港 通 投 资股 票 投 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3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81
1 002640 跨境通 542,324 9,295,433.36 2.89
2 000820 神雾节能 220,670 9,023,196.30 2.81
3 600277 亿利洁能 1,075,700 8,422,731.00 2.62
4 300156 神雾环保 176,447 6,175,645.00 1.92
5 600703 三安光电 276,264 4,417,461.36 1.37
6 000568 泸州老窖 104,400 4,404,636.00 1.37
7 002508 老板电器 81,800 4,057,280.00 1.26
8 000066 中国长城 398,994 4,029,839.40 1.25
9 600487 亨通光电 154,000 3,967,040.00 1.23
10 601899 紫金矿业 1,113,900 3,764,982.00 1.17
4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679,000.00 0.5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79,000.00 0.52
5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13011 光大转债 16,000 1,600,000.00 0.50
2 113012 骆驼转债 790 79,000.00 0.02
82
6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贵 金 属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权 证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1)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持仓 和 损 益 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合约市值
公允价值变
动
风险说明
IC1704 IC1704 10.00
12,741,600
.00
-7,480.00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 -7,48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 -406,60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 -7,480.00
(2) 本 基 金 投 资股 指 期 货 的投 资 政 策
本 基 金 投 资股 指 期 货 以套 期 保 值 主要 目 的 。 在构 建 股 票 投资 组 合 的 同时 , 通 过 卖出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市场 下 行 风 险, 降 低 系 统风 险 损 失 ,提 高 组 合 收益 。 本 基 金投 资 股 指 期货 符 合 既 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0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83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 他 资 产 构成
(4) 报 告 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 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存 在 流 通 受限 情 况 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2640 跨境通 9,295,433.36 2.89
重大事项
停牌
2 600277 亿利洁能 8,422,731.00 2.62
重大事项
停牌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793,471.7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4,208.6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47,68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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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2017 年3 月31 日。
1 、 本 基 金 本 报告 期 单 位 基金 资 产 净 值增 长 率 与 同期 业 绩 比 较基 准 收 益 率比 较 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7.1.1
-2017.3.
31
1.00% 0.49% 1.91% 0.31% -0.91% 0.18%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1.10% 0.45% 1.92% 0.30% -0.82% 0.15%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
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 年 12 月19 日至2017 年3 月31 日)
85
8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值 是 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及 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范 性 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以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和 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及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独 立 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销 售 机构 的 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管 人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销 售机 构 以 其 自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 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散 、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 基金 财 产 所 产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 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金 的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债 务 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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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 金 资 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值 日 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 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的 股 票 、 权证 、 债 券 、衍 生 工 具 和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应 收 款项 、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 价 ) 估 值; 估 值 日 无交 易 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 重大 事 件 的 ,以 最 近 交 易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 化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构 或 行 业 协会 有 关 规 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 在交 易 所 市 场上 市 交 易 或挂 牌 转 让 的固 定 收 益 品种 (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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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后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5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本 基 金投 资 股 指 期货 合 约 , 一般 以 估 值 当日 结 算 价 进行 估 值 , 估值 当 日 无 结算 价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9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 有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明 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对 方 , 共 同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义 务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金 有 关 的 会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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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 对 基 金 资产 估 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结 果 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确 认 和估 值 错 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确 保 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 准确 性 、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受 损 失 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 损 失 按 下述 “ 估 值 错误 处 理 原 则” 给 予 赔 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错 误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时 ,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及 时 协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承 担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 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 担相 应 赔 偿 责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90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应 赔 偿受 损 方 的 损失 , 并 在 其支
付 的 赔 偿 金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 获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出 现 错 误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托 管 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 估 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 净 值 的确 认
91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 情 形 的处 理
1 、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2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基 金 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益 、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和 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 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配 利 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基 金未 分 配 利 润与 未 分 配 利润 中 已 实 现收 益 的
孰低数。
三、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原 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
份 额 每 次 收益 分 配 比 例不 得 低 于 收益 分 配 基 准日 每 份 基 金份 额 该 次 可供 分 配 利 润的 1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开 放式 基 金 账 户下 的 基 金 份额 , 可 选 择现 金 红 利 或将 现 金 红 利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投 资 者 不 选择 , 本 基 金默 认 的 收 益分 配 方 式 是现 金 分 红 。登 记 在 证 券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深 圳证 券 账 户 下的 基 金 份 额, 只 能 选 择现 金 分 红 的方 式 , 具 体权 益 分 配 程
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对 持 有 人利 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的 影响 下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对基 金 收 益 分配 原 则 进 行调 整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 益 分 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中 应载 明 截 止 收益 分 配 基 准日 的 可 供 分配 利 润 、 基金 收 益 分 配对 象 、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93
五、 收 益 分 配 方案 的 确 定 与公 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收 益 分 配 中发 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
行。
94
第十五部分 基 金 费 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 费 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 费 用 计提 方 法 、 计提 标 准 和 支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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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 入 基 金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的 费 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
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并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 可根 据 基 金 发展 情 况 调 整基 金 管
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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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与 审 计
一、 基 金 会 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 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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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应 符合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相关法 律 对 信 息披 露 的 方 式 、 登 载 媒介、 报 备 方式等 规 定 发 生变 化
时 , 本 基 金从 其 最 新 规定 。
二、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 保 证 基 金投 资 者 能 够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时 间 和 方式 查 阅 或 者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三、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承 诺 公 开 披露 的 基 金 信息 , 不 得 有下 列 行 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 金 公 开披 露 的 信 息应 采 用 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文 本 的 ,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 的, 以 中 文 文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披 露 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数 字 ; 除 特别 说 明 外 ,货 币 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五、 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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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者 重 大 利 益的 事 项 的 法
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 和 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服 务 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 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的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报 送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 、封闭期内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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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 者 能够 在 基 金 份额 发 售 网 点查 阅 或 者 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年 度 报 告 的财 务 会 计 报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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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的 中国 证 监 会 派
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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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产 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 引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义 务人 知 悉 后 应当 立 即 对 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的 比 例 和 报告 期 末 按 市值 占 基 金 净资 产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前 10 名 资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 包括 投 资 政 策、 持 仓 情 况、 损 益 情 况、 风 险 指 标等 , 并 充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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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 包括 投 资 政 策、 持 仓 情 况、 损 益 情 况、 风 险 指 标等 , 并 充 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 披 露 事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进 行 复 核 、审 查 , 并 向基 金 管 理 人出 具 书 面 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介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 介 披 露信 息 , 并 且在 不 同 媒 介上 披 露 同 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 披 露 文件 的 存 放 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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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暂 停 或 延 迟披 露 基 金 信息 的 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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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 、 投 资 于本 基 金 的 主要 风 险
1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格 受 到 经 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制 度 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 响, 导 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周 期 风 险 。随 经 济 运 行的 周 期 性 变化 , 证 券 市场 的 收 益 水平 也 呈 周 期性 变 化 。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 着 债 券 的价 格 和 收 益率 , 影 响 着企 业 的 融 资成 本 和 利 润。 基 金 投 资于 债 券 , 其收 益 水 平 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 场 前 景 、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 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 的盈 利 发 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 其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 或者 能 够 用 于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 资 收 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 , 这 与 利率 上 升 所 带来 的 价 格 风险 ( 即 利 率风 险 ) 互 为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 率 下降 时 , 基 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 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 、管理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程 中 由 于 基金 投 资 策 略、 人 为 因 素、 管 理 系 统设 置 不 当 造成 操 作 失 误或 公 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105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 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 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 、流动性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金 交 易 过 程( 尤 其 是 本基 金 封 闭 期结 束 , 转 为开 放 式 运 作的 初 期 ) 中,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 巨 额 赎 回可 能 会 产 生基 金 仓 位 调整 的 困 难 ,导 致 流 动 性风 险 , 甚 至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 、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或 运 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家 法 律 、 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 投资管理风险: (1)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 而低于股 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基金类型; (2)
选股方法、选股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的 发 行主 体 一 般 是信 用 资 质 相对 较 差 的 中小 企 业 , 其经 营 状 况 稳定 性 较
低 、 外 部 融资 的 可 得 性较 差 , 信 用风 险 高 于 大中 型 企 业 ;同 时 由 于 其财 务 数 据 相对 不 透 明 ,
提 高 了 及 时跟 踪 并 识 别所 蕴 含 的 潜在 风 险 的 难度 。 其 违 约风 险 高 于 现有 的 其 他 信用 品 种 , 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8 、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险。 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 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 在股指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 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 在相
同 因 素 的 影响 下 , 价 格变 动 不 同 。表 现 为 两 种情 况 :1 )价 格 变 动 的方 向 相 反 ;2 ) 价 格 变动
的 幅 度 不 同。 类 似 合 约品 种 的 价 格, 在 相 同 因素 作 用 下 变动 幅 度 上 的差 异 , 也 构成 了 合 约 品
种差异的风险。
(3) 标的物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中, 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
106
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 衍生品模型风险。 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 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
择 。 由 于 模型 设 计 、 资本 市 场 的 剧烈 波 动 或 不可 抗 力 , 按模 型 结 果 调整 股 指 期 货合 约 或 者 持
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9 、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 债 期 货 的投 资 可 能 面临 市 场 风 险、 基 差 风 险、 流 动 性 风险 。 市 场 风险 是 因 期 货市 场 价
格 波 动 使 所持 有 的 期 货合 约 价 值 发生 变 化 的 风险 。 基 差 风险 是 期 货 市场 的 特 有 风险 之 一 , 是
指 由 于 期 货与 现 货 间 的价 差 的 波 动, 影 响 套 期保 值 或 套 利效 果 , 使 之发 生 意 外 损益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可 分 为 两 类: 一 类 为 流通 量 风 险 ,是 指 期 货 合约 无 法 及 时以 所 希 望 的价 格 建 立 或
了 结 头 寸 的风 险 , 此 类风 险 往 往 是由 市 场 缺 乏广 度 或 深 度导 致 的 ; 另一 类 为 资 金量 风 险 , 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10 、投资权证的风险
权 证 投 资 可能 面 临 市 场风 险 、 流 动性 风 险 、 时间 价 值 递 减风 险 等 。 市场 风 险 指 标的 证 券
的 价 格 波 动使 得 权 证 的价 值 发 生 变化 的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可 分 为 两 类: 一 类 为 流通 量 风 险 ,
是 指 权 证 无法 及 时 以 所希 望 的 价 格建 立 或 了 结头 寸 的 风 险, 此 类 风 险往 往 是 由 市场 缺 乏 广 度
或 深 度 导 致的 ; 另 一 类为 资 金 量 风险 , 是 指 资金 量 无 法 满足 保 证 金 要求 , 使 得 所持 有 的 头 寸
面 临 被 强 制平 仓 的 风 险; 时 间 价 值递 减 指 期 权的 内 在 特 征之 一 , 指 随着 行 权 日 的来 临 , 权 证
的时间价值将逐步递减。
11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 基 金 是 混合 型 基 金 ,既 能 投 资 股票 等 权 益 类资 产 , 亦 能投 资 债 券 等固 定 收 益 类金 融 工
具 , 因 此 股票 市 场 和 债券 市 场 的 变化 均 会 影 响到 本 基 金 的业 绩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发 挥 专 业
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特定风险。
此 外 , 在 本基 金 封 闭 期内 , 持 有 人只 能 通 过 证券 市 场 二 级市 场 交 易 卖出 基 金 份 额变 现 。
在 证 券 市 场持 续 下 跌 、基 金 二 级 市场 交 易 不 活跃 等 情 形 下, 有 可 能 出现 基 金 份 额二 级 市 场 交
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在 本 基 金 封闭 期 内 , 本基 金 相 当 大部 分 资 产 可以 一 级 市 场参 与 股 票 定向 增 发 方 式进 行 投
资 ; 公 募 基金 参 与 定 向增 发 , 如 果估 值 日 非 公开 发 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 票 的 初 始取 得 成 本 低
于 在 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易 的 同 一 股票 的 市 价 ,将 按 照 监 管机 构 或 行 业协 会 有 关 规定 确 定 股 票
107
公允价值, 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12 、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 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销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08
第十九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变 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自表 决 通 过 之日 起 生 效 ,生 效 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109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剩 余 资 产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文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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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权 利 、 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设立日期: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688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66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国 家 有 关 法律 规 定 , 应呈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其 他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措 施 保 护 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1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 符合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 的前 提 下 , 经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 决
定和调整除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 照法 律 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对 被 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 利 益 行使 因 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 基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16 ) 选 择、 更 换 律 师事 务 所 、 会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商 或 其 他 为基 金 提 供 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17 ) 在 符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 有 关基 金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 不 同基 金 分 别 管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 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 合 同 》 等法 律 文 件 的规 定 , 按 有关 规 定 计 算并 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额 申 购 、 赎
回的价格;
112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 商 业 秘密 , 不 泄 露基 金 投 资 计划 、 投 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 及时 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分配 基 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或配 合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 向 基 金投 资 者 提 供的 各 项 文 件或 资 料 在 规定 时 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和 方 式 , 随时 查 阅 到 与基 金 有 关 的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 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20 ) 因 违反 《 基 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基 金 托 管 人按 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履行 自 己 的 义务 , 基 金 托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 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 理 人 将其 义 务 委 托第 三 方 处 理时 , 应 当 对第 三 方 处 理有 关 基 金 事务 的 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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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 准 设 立 机关 和 批 准 设立 文 号 : 国务 院 《 关 于中 国 人 民 银行 专 门 行 使中 央 银 行 职能 的 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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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基 金 托 管 人自 有 财 产 以及 不 同 的 基金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的 基 金 分 别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金 之 间 在 账户 设 置 、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 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 银行 监 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反 《 基 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应 承 担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不 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定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按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 务 ,基 金 管
115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 投 资 者持 有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行 为 即 视 为对 《 基 金 合同 》 的 承 认和 接 受 , 基金 投 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 至 其 不 再持 有 本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不 以 在 《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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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集 、 议 事 及表 决 的 程 序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权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除 法 律法 规 , 或 《基 金 合 同 》 ,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另 有 规定 外 , 当 出现 或 需 要 决定 下 列 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 金 份额 计 算 , 下同 ) 就 同 一事 项 书 面 要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 响 的 前 提下 , 以 下 情况 可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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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6)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不 召 集 ,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否 召 集 , 并书 面 告 知 提出 提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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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都 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 计 代 表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自 行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配 合 , 不得 阻 碍 、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讯 方 式 、 委托 的 公 证 机关 及 其 联 系方 式 和 联 系人 、 书 面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或 法 律 法 规和 监 管 机 关允 许 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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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 当 列 席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基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代 表 列 席 的,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 现场 开 会 同 时符 合 以 下 条件 时 , 可 以进 行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 ) 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会 议 召集 人 在 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 理 人 ) 和公 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方 式 收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 或 基 金 管理 人 经 通 知不 参 加 收 取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受 托代 表 他 人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 项、 或者第2 款第 (3)
项 规 定 比 例的 , 召 集 人可 以 在 原 公告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开 时 间的 三 个 月 以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 事 项重 新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应 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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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话 、 短 信 或其 他 方 式 进行 表 决 , 具体 方 式 由 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关 系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 大 事项 , 如 《 基金 合 同 》 的重 大 修 改 、决 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 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原 有 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规 定 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应 当 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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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 方 可做 出 。 除 基金 合 同 另 有约 定 外 , 转换 基 金 运 作方 式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 证 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 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 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或 相 互 矛 盾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 出 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项 议 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自行 召 集 或 大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进 行 重 新 清点 。 监 票 人应 当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重新 清 点 以 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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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 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派 代表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 须将 公 证 书 全文 、 公 证 机构 、 公 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九 )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 不 利 影 响的 前 提 下 ,本 部 分 关 于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召 开 条 件、 议 事 程 序、 表 决 条 件等 规 定 , 凡是 直 接 引 用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规 则修 改 导 致 相关 内 容 被 取消 或 变 更 的, 基 金 管 理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 报 监 管机 关 并 提 前公 告 后 , 可直 接 对 本 部分 内 容 进 行修 改 和 调 整, 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 合 同 的变 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自表 决 通 过 之日 起 生 效 ,生 效 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23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 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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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与 《 基 金 合同 》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解 决 的 , 应提 交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根 据 该 会 当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性 的并 对 各 方 当事 人 具 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由 败 诉 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 合 同 存放 地 和 投 资者 取 得 合 同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册 , 供 投 资者 在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销售 机 构 的 办公 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125
第 二 十 一 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 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68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26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代 理 政 策性 银 行 、 外国 政 府 和 国际 金 融 机 构贷 款 业 务 ;保 管 箱 服 务;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企 业 年金 托 管 业 务; 企 业 年 金受 托 管 理 服
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 业 务 ;贷 款 承 诺 ;企 业 、 个 人财 务 顾 问 服务 ; 组 织 或参 加 银 团 贷款 ; 外 汇 存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 及 进 口 代收 ; 外 汇 票据 承 兑 和 贴现 ; 外 汇 借款 ; 外 汇 担保 ; 发 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 代 理买 卖 股 票 以外 的 外 币 有价 证 券 ; 自营 、 代 客 外汇 买 卖 ; 外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卡 业 务 ; 电话 银 行 、 网上 银 行 、 手机 银 行 业 务; 办 理 结 汇、 售 汇 业 务; 经 国 务 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人 的 业 务 监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下 述 基 金 投资 范 围 、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内 依 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 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次 级 债 、 可转 换 债 券 、分 离 交 易 可转 债 、 可 交换 债 券 、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 工
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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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为 混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 例 为: 在 封 闭 期, 本 基 金 股票 投 资 比 例为 基 金
资产的 0%-100%, 其中定向增发 (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于再融资
主 题 的 证 券比 例 不 低 于非 现 金 基 金资 产 的 80%, 基 金 参 与再 融 资 主 题股 票 投 资 既包 括 一 级 市
场 参 与 , 也包 括 二 级 市场 买 入 涉 及再 融 资 事 项的 股 票 ; 在封 闭 期 内 ,每 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约 和 国 债 期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 , 本基 金 的 期 货交 易 账 户 内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期 货 交易 保 证 金 一倍 的 现 金 ;转 为 上 市 开放 式 基 金 ( LOF ) 后 ,每 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约 和 国 债 期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 , 应当 保 持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将 拟 投 资的 定 增 主 题相 关 上 市 企业 的 股 票 库提 供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实 际 情 况 的变 化 , 对 上述 股 票 库 予以 调 整 和 更新 , 并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根据上述范围对基金的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因 基 金 规 模或 市 场 变 化等 因 素 导 致投 资 组 合 不符 合 上 述 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合 理 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本基 金 投 资 其他 品 种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1 ) 在封闭期,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 其中定向增发 (非公开发行 )
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 本基金股票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于再融资主题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
2 ) 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 后 , 本 基金 的 期 货 交易 账 户 内 应当 保 持 不 低于 期 货 交 易保 证 金 一 倍的 现 金 ; 转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LOF ) 后 , 每个 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 国债 期 货 和 股指 期 货 合 约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 证 金 后,
每 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国 债 期 货 和股 指 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 金后 , 保 持 不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128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且 由 本 基金 托 管 人 托管 的 全 部 基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产 参 与 股 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 申报 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 基 金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 债 券回 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 基 金持 有 单 只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 其 市值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封 闭 期
内,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结束之日;
1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 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有 的 买 入 股指 期 货 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
证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买入 返 售 金 融资 产 ( 不 含质 押 式 回 购) 等 ;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 持 有 的 股票 总 市 值的 20% ; 在任 何 交 易 日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股 指 期 货 合约 的 成 交 金额 不 得 超 过上 一 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 值合 计 ( 轧 差计 算 )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关 于 股 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9
18 )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 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有 的 买 入 国债 期 货 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5%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 国 债期 货 和 股 指期 货 合 约 价值 与 有 价 证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95% ;在 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有 的 卖 出 国债 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值 的 30% ;本 基 金 所 持有 的 债 券 (不 含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债 期 货 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 计 算) 应 当 符 合基 金 合 同 关于 债 券 投 资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任何 交 易 日 内交 易 ( 不 包括 平 仓 ) 的国 债 期 货 合约 的 成 交 金额 不 得 超 过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 封闭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 )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的 ,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基 金 不
受上述限制。
除 投 资 资 产配 置 外 ,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的 投 资的 监 督 和 检查 自 本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 于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合 并 或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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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止 性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 不受 上 述
规定的限制。
4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 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法 律 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 的银 行 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 的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的 风 险 控 制原 则 在 该 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 所适 用 的 交 易结 算 方 式 。基 金 托 管 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 券 及 回 购交 易 对 手 的名 单 进 行 更新 , 名 单 中增 加 或 减 少银 行 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 时须 提 前 书 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 金托 管 人 书 面确 认 后 , 被确 认 调 整 的名 单 开 始 生效 , 新 名 单生 效 前 已 与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与不 在 名 单 内的 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对 手进 行 交 易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 醒后 基 金 管 理人 仍 执 行 交易 并 造 成 基金 资 产 损 失的 , 基 金 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 理人 与 交 易 对手 重 新 确 定交 易 方 式 ,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银行 和 交 通 银行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后 , 可 以 根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核 心 交 易 对手 名 单 。 基金 管 理 人 有责 任 控 制 交易 对 手 的 资信 风 险 , 在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交 易 对 手 进行 交 易 时 ,由 于 交 易 对手 资 信 风 险引 起 的 损 失先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求 相 关 责 任人 进 行 赔 偿。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责任 仅 限 于 根据 已 提 供 的名 单 , 审 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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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投 资银 行 存 款 的信 用 风 险 主要 包 括 存 款银 行 的 信 用等 级 、 存 款银 行 的 支 付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核 心存 款 银 行 名单 为 中 国 工商 银 行 、 中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银 行 和 交 通银 行 , 本 基金 投 资 除 核心 存 款 银 行以 外 的 银 行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信 用 风 险 而造 成 的 损 失时 , 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赔 偿 , 之后 有 权 要 求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基 金 管 理 人在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后 ,可 以 根 据 当时 的 市 场 情况 对 于 核 心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责任 仅 限 于 根据 已 提 供 的名 单 , 审 核核 心 存 款 银行 是 否 在 名
单内列明。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他 原 因 而 临时 停 牌 的 证券 、 已 发 行未 上 市 证 券、 回 购 交 易中 的 质 押 券等 流 通 受 限
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 会 批 准 的有 关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 投 资决 策 流 程 、风 险 控 制 制度 。 基 金 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金 管 理 人 还应 提 供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批 准 的 流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 。 上述 资 料 应 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至 少 于 首次 执 行 投 资指 令 之 前 两个 工 作 日 将上 述 资 料 书面 发 至 基 金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管 人 有 足 够的 时 间 进 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在收 到 上 述 资料 后 两 个 工作 日 内 , 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拟 发 行证 券 主 体 的中 国 证 监 会批 准 文 件 、发 行 证 券 数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基 金 拟 认购 的 数 量 、价 格 、 总 成本 、 总 成 本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市 值 占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 资 金 划 付时 间 等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保 证 上 述 信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至 少 于 拟 执行 投 资 指 令前 两 个 工 作日 将 上 述 信息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 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 是否 遵 守 法 律法 规 进 行 监督 , 并 审 核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 的 有 关书 面 信 息 。
132
基 金 托 管 人认 为 上 述 资料 可 能 导 致基 金 出 现 风险 的 , 有 权要 求 基 金 管理 人 在 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险 的 消 除 或防 范 措 施 进行 补 充 书 面说 明 , 并 保留 查 看 基 金管 理 人 风 险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出 具 的 风 险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令 。 因 拒 绝执 行 该 指 令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 人不 承 担 任 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无 法 达成 一 致 , 应及 时 上 报 中国 证 监 会 请求 解 决 。 如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履 行 监 督 职责 , 则 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没 有切 实 履 行 监督 职 责 ,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根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 运 作及 其 他 运 作违 反 《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有 关 规 定时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 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 限 期 内纠 正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 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尚 未成 交 的 且 基金 托 管 人 在交 易 前 能 够监 控 的 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指 令 违 反 有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者 违反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执 行 , 立 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估 值 完 成 后方 可 获 知 的监 控 指 标 或依 据 交 易 程序 已 经 成 交的 投 资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该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 律 法规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必 须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 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挠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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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托 管 人 进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 托管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业 务 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职 责 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查 事 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 账户 、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根 据 管 理人 指 令 办 理清 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 披露 和 监 督 基金 投 资 运 作
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发 现 基 金 托管 人 擅 自 挪用 基 金 财 产、 未 对 基 金财 产 实 行 分账 管 理 、 无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迟 执 行 基 金管 理 人 资 金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确 认 并 以 书面 形 式 向 基金 管 理 人 发出 回 函 。 在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 管 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督促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发 现 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和 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应 积 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挠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管 理 人 进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 管理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 财 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134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 当 事 人 确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 财产 没 有 到 达基 金 托 管 人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采 取措 施 进 行 催收 。 由 此 给基 金 造 成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售 机 构 按 销售 与 服 务 代理 协 议 的 约定 , 将 认 购资 金 划 入 基金 管 理 人 在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业 银 行 开 设的 广 发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认 购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募 集 期 满 ,募 集 的 基 金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 集 金额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人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等有 关 规 定 后,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 券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有 效 。 验 资完 成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将募 集 的 属 于本 基 金 财 产的 全 部 资 金划 入 基 金 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期 限 届 满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按 规 定办 理 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 账 户 的 开设 和 管 理 由基 金 托 管 人承 担 。 本 基金 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 动, 均 需 通 过基 金 托 管 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户 的 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 他任 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使 用 基 金 的任 何 银 行 账户 进 行 本 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理 规 定 》 、 《利 率 管 理 暂行 规 定 》 、 《支 付 结 算 办法 》 以 及 银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的 其
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基 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联 名 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公 司 上 海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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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让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以 基金 的 名 义 申请 并 取 得 进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以 基 金的 名 义 在 中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开 设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债 券 托管 自 营 账 户, 并 由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基 金 的 债 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
在 本 托 管 协议 订 立 日 之后 , 本 基 金被 允 许 从 事符 合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种 的 投 资 业务 时 , 如 果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 和使 用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协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开 立 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 关 规则 使 用 并 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资 的 有 关 实物 证 券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管 人 的 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票 据 营 业 中心 的 代 保 管库 。 实 物 证券 的 购 买 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理 。 属 于 基金 托 管 人 实际 有 效 控 制下 的 实 物 证券 在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期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产 生 的 责 任应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外 机 构实 际 有 效 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件 分 别 应 由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代 表 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方 持 有 两 份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 持 有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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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 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和 会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值 是 指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价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是指 计 算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
金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会 计 核 算业 务 指 引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 用 于 基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由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交 易 结 束 后计 算 当 日 的基 金 份 额 资产 净 值 并 以双 方 认 可 的方 式 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 复 核 后以 双 方 认 可的 方 式 发 送给 基 金 管 理人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本基 金 的 会 计责 任 方 是 基金 管 理 人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 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成 一 致 的 意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计 算 结果 对 外 予 以公 布 。 法 律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应 按 照相 关 各 方 约定 的 同 一 记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原 则 , 分 别独 立 地 设 置、 登 录 和 保管 本 基 金 的全 套 账 册 ,对 相 关 各 方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基 金 资 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 计 处理 方 法 存 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相 关 各 方 的账 目 存 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必须 及 时 查 明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相 关 各 方 平行 登 录 的 账册 记 录 完 全相 符 。 若 当日 核 对 不 符, 暂 时 无 法查 找 到 错 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保 管
137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善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内 容 必 须 包括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名称 和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由基 金 的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令 编 制 和 保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按 照 目 前相 关 规 则 分别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 可 以 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以 电 子 版 形式 妥 善 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并 定 期 刻 成光 盘 备 份 ,保 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由 于 自身 原 因 无 法妥 善 保 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应按 有 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 解 决 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事 人 同 意 ,因 本 协 议 而产 生 的 或 与本 协 议 有 关的 一 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该 会当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38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当 事 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以 对 协 议 的内 容 进 行 变更 。 变 更 后的 托 管 协 议, 其 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 、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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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清 算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 由 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40
第 二 十 二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 持 有 人注 册 登 记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供 注 册 登 记服 务 , 配 备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系 统 及 通 讯系 统 , 准 确、 及 时 地 为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办 理 基金 账 户 业 务、 基 金 份 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 持 有 人交 易 记 录 查询 及 邮 寄 服务
1 、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 册 登 记 机构 保 留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上 列 明的 所 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基 金 投 资记 录 。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 +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 务 中心 查 询 基 金交 易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直 销 机 构 网点 应 根 据 在直 销 机 构 网点 进 行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要求 打 印 成 交确 认 单 。 基金 销 售 代 理人 应 根 据 在代 销 网 点 进行 交 易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 金 交 易 对账 单 分 为 季度 对 账 单 和年 度 对 账 单, 记 录 该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最 近 一 季度 或 一
年 内 所 有 申购 、 赎 回 等交 易 发 生 的时 间 、 金 额、 数 量 、 价格 以 及 当 前账 户 的 余 额等 。 季 度 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 度 对 账 单在 每 年 度 结束 后 20 个工 作 日 内 对所 有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以书 面 或 电 子邮 件 形 式 寄
送。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 定制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申 请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 户 时如 预 留 电 子邮 件 地 址 ,可 订 制 电 子邮 件 服
务 , 内 容 包括 基 金 净 值播 报 、 交 易确 认 及 相 关基 金 资 讯 信息 等 ; 如 预留 手 机 号 码, 可 订 制 手
141
机 短 信 服 务, 内 容 包 括基 金 净 值 播报 、 交 易 确认 等 。 已 开立 本 公 司 基金 账 户 未 预留 相 关 资 料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到销 售 网 点 或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客 户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叫 中 心 和 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 查询
基 金 管 理 人为 每 个 基 金账 户 提 供 一个 基 金 账 户查 询 密 码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凭基 金 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 修 改 通 信地 址 、 电 话、 电 子 邮 件等 信 息 ; 另外 还 可 登 录本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查 询基 金 申 购 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 受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 提 供 的 网站 在 线 客 服、 呼 叫 中 心人 工 座 席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传 真 等 渠 道对 基 金 管 理人 和 代 销 机构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 服 务 联系 方 式
1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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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三 部分 其 他 应 披 露事 项
1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于2016 年11 月7 日 在 《 中 国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报 》 发 布
公告,自2016 年11 月7日起至2016年12 月2 日可 在 蚂 蚁 基金 办 理 广 发睿 吉 定 增 主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2 、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11月2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
公 告 , 本 公司 决 定 自2016 年11 月21日 起 通 过 北京 肯 特 瑞 代理 销 售 以 下基 金: 广 发小 盘 成 长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 广
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3 、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11月2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
公告,本 公司 决 定 新 增恒 泰 证 券 为广 发 睿 吉 定增 主 题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基 金 代
码:162717 ) 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可在恒泰证券办理该
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4 、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11月2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
公 告 , 本 公司 决 定 自2016 年11 月29日 起 通 过 中证 金 牛 代 理销 售 以 下 基金 : 广 发 轮动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聚 鑫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聚优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成 长 优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趋 势 优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集 利 一年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集 鑫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天 天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广 发 主 题领 先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竞 争优 势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新 动力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祥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 逆 向 策 略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信 息 技 术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养 老 产 业 指数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对冲 套 利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环保 产 业 指 数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可 选 消费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中 证 全 指 医药 卫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主 要 消 费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起 式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中证 全 指 原 材料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中 证 全 指 能源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改 革 先 锋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中 证 全 指 金融 地 产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多 策 略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沪 港 深 新机 遇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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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基 金 、 广发 新 兴 产 业精 选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稳 安保 本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稳鑫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稳 裕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优 企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军 工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发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鑫盛18 个 月 定期 开 放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中 债7-10 年期 国 开 行 债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富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稳 健 增 长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广发 聚 丰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策 略 优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大 盘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核 心 精选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增 强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
基 金 、 广 发制 造 业 精 选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财 信用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消 费
品 精 选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双 债 添 利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纯 债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新 经 济 混 合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小 盘成 长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广发睿吉
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5 、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12月28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
公 告 , 本 公司 决 定 自2016 年12 月29日 起 开 通 办理 本 基 金 的跨 系 统 转 托管 业 务 。 通过 场 内 、 场
外 认 购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者自2016 年12月29 日 起 可以 通 过 认 购本 基 金 的 销售 机 构 办 理本 基 金 的 跨
系 统 转 托 管业 务 。 跨 系统 转 托 管 的具 体 业 务 按照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的 相 关 规定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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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四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办 公场 所 和 营 业场 所 , 投 资人 可 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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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五 部分 备查文件
( 一 ) 中 国证 监 会 注 册广 发 睿 吉 定增 主 题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募 集 的 文件
( 二 ) 《广发 睿 吉 定 增主 题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 》
( 三 ) 《广发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开放 式 基 金 业务 规 则 》
( 四 ) 《广发 睿 吉 定 增主 题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托 管 协 议 》
( 五 ) 法 律意 见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