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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沪港深(000979)

景顺沪港深: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 沪港 深 精 选 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管理 人 : 景 顺 长城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 一 七年 七月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9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1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2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19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6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34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37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38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0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0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1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6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8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0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1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7 第二十 部分


违 约责 任 ................................................................................................................. 69 第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70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71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 72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73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景顺长城沪港深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 本基金投资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以下简称 “港股通机 制” ) 允 许买卖 的规定 范围内的 香港联 合交易 所上市的 股票 的 ,会面 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 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汇率风险 (汇 率波动可 能对基 金的投 资收益造 成损失 ) 、港 股通机制 下交易 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风 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七、 基金名称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 基金资产对港股 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 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 存在不对港股进行 投 资的可能。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景顺长城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 基金合同 :指《 景顺长 城 沪港深 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 景 顺长城沪港 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 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 景顺长城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指 《 景顺长城沪 港深 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并在其后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的修订 13、 《沪港通试点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6 月 13 日颁布、 实施的 《沪 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若 干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4、 《沪港通试点办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4 年 9 月 26 日颁布、 实 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 15、 港股通: 指 内 地 投 资 者 委 托 内 地 证 券 公 司 , 经 由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设 立 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 易所进行 申报,买卖规 定范围内 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指 中 国 人民 银 行和/ 或中 国 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 18、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20、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 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 集的证券 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24、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 售 机 构 : 指 景 顺 长 城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 册 和办理 非 交易过户等 27、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景 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委托代为办 理登记业 务 的机构 28、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完毕,并获 得中国证 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 开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7、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 景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 ,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 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 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申购 日在投资 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 和 费用的节约 49、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53、 指定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及其他媒介 54、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事件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 沪港深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 制投资 组合风 险的前提 下, 通 过对行 业发展趋 势 、企 业的基 本面、 经营状况 进行深入研究, 选择出质地优秀、 成长性良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寻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 认购 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增减或变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投资者 在基金 募集期内 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额 ,认购 费按每 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 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提出解 决方案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 若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 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三位,小 数点后 第 四位 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 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 费用由 投资人 承担, 主 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销 售、登 记等各 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 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 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 入基金财 产;对 持续持 有期长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应 当将不 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6、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 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7、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 行交易的 基金投 资者定 期或不定 期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 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 管理人 认为继 续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 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公 告 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告,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如冰 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2381600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 批文及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 人民银行 证监基 字【1998 】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资金 账户和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 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 真阅读 并遵守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露 文件 及 其他有关规定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 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含二分之 一) , 召集人 可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含 二分 之 一) ,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等方式 召开,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且除纸面授权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规定 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以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 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 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 以明确 基金管 理人和代 理机构 在投资 者基金账 户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 金合同 及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投 资者办 理非交易 过户业 务、提 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 制投资 组合风 险的前提 下, 通 过对 行 业发展趋 势 、企 业的基 本面、 经营状况 进行深入研究, 选择出质地优秀、 成长性良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寻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票 ) 、 沪 港股票 市场交易 互联互 通机制 试点 允许买 卖 的规定 范围内 的香港 联合交易 所上市 的股票 (以下简 称 “港 股通标 的股票 ” ) 、 债券(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和上市 交易的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投资的债 券) 、 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 包括协 议存款、定 期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 、货币 市场工 具、权 证、股指 期货以 及经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80%-95%投资于股票资产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 产的 0-95% ) ,权证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部门对于宏观经济、 股市政 策、市场 趋势的 综合分 析,重点 关注包 括、GDP 增速、 固定资 产投 资增速、净 出口增速、 通胀率、 货币供应、 利率等宏观指标的变化趋势, 同时强调金融市场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投资者行为分析, 关注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 在深入分析和充 分论 证的基础上评估宏观经济运行及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方向和力度, 运用宏观经 济模型(MEM ) 做出对 于 宏 观经 济 的 评价 ,结 合 投 资制 度 的 要求 提出 资 产 配 置 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后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以下几方面指标, 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制定并适时 调整国内 A 股和香港(港股通标的股票)两地股票配置比例及投资策略: 1) 宏观因素(GDP/CPI 等) 、估值因素(PE/Earnings Growth 等) 、政治 因素-- 判断 两地 市场基本面趋势 。 2) 估值/ 资金利差 等指标--判断两地市场吸引 力 。 1、A 股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 自下而上 ” 精选个股策略, 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充 分依据公司股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模拟组合,利用基金管理人股票研究数据库 (SRD) 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并进一步挖掘出具有竞争优势的 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首 先 利用 景顺 长城 “股票 研 究数 据库 (SRD) ” 中 的标 准分 析模 板对上 市 公 司的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鉴别,制定股票买入名单。其中重点考察: ①业务价值(Franchise Value ) 寻找拥有高进入壁垒的上市公司, 其一般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特征: 产品定 价能力、 创新技术、 资金密集、 优势品牌、 健全的销售网络及售后服务、 规模经 济等。 在经济增长时它们能创造持续性的成长, 经济衰退时亦能度过难关, 享有 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进而创造高业务价值,达致长期资本增值。 ②估值水平(Valuation ) 对成长、价值、收益三类股票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 成长型股票(G ) :用来衡量成长型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主要指标为 PEG , 即市盈率除以盈利增长率。 为了使投资人能够达到长期获利目标, 我们在选股时 将会谨慎地买进价格 与其预期增长速度相匹配的股票。 价值型股票(V ) : 分 析 股 票 内 在 价 值 的 基 础 是 将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与 其 资本成本进行比较。 我们在挑选价值型股票时, 会根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资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本成本的相对水平判断公司的合理价值, 然后选出股价相对于合理价值存在折扣 的股票。 收益型股票(I ) : 是 依 靠 分 红 取 得 较 好 收 益的股 票 。 我 们 挑 选 收 益型股 票 , 要求其保持持续派息的政策,以及较高的股息率水平。 ③管理能力 (Management ) 注重公司治理、 管理层的稳定性以及管理班子 的构成、学历、经验等,了解其管理能力以及是否诚信。 ④自由现金流量与分 红政策(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 ) 注重企业 创造现 金流量的能力以及稳定透明的分红派息政策。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制定优先股投资的具体策略, 并将关注发行人有关信息披露情况, 关注相关会计处理、 财务报告以及税务处理 方式,稳妥有序的开展优先股投资。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使 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境外投资额度进 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采用 “ 自下而上 ” 精选个股策略, 重点投资于 受惠于中国经济转型、 升 级, 且 处于合理价位 的具备核心竞争力股票。 对上市公司进行系统性分析 , 其中 偏重 : 估值采 用多 种估 值方 法, 包括 P/E (预 期) 、P/B 、PCF 、PFCF 、相对于 NA V 的溢/ 折 价、DDM 、ROE ,与 历史 、行业 和市 场的 比较 。


① 成长性 EPS 增长率、ROE 趋势、行业增长率、市场份额增长率以及增 长 来源。 注 重选 股 (Selective approach ) 选 择具 有 持续 领 先优 势 或核心 竞争力的企业,偏好具有优异管理能力及效率的公司。 ② 独立思考(Original ideas )领先市场共识,寻找未被充分挖掘的企业。 ③ 注重估值 (Valuation focus ) 严谨基本面分析 , 判断合理估值水平, 给予 目标价。 ④ 长期投资 (Long-term investment horizon ) 注重现金分红及资本增值, 愿 意承受短期盈余增长波动。 (三)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采取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策略和时机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 础 上 获 取 稳 定 的 收 益 。 1、自上而下确定组合久期及类属资产配置 通过对宏 观经济 、货币 和财政政 策、市 场结构 变化、资 金流动 情况的 研究, 结合宏观经济模型 (MEM ) 判断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 确定组合久期。 进而根据各类属资产的预期收益率,结合类属配置模型确定类别资产配置。 2、自下而上个券选择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幅度和形状, 对比不同信用等级、 在不同市场交 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 结合考虑流动性、 票息、 税收、 可否回购等其它决定债券 价值的因素,发现市场中个券的相对失衡状况。 重点选择的债券品种包括:a. 在类似信用质量 和期限的债券中到期收益率较 高的债券;b. 有 较 好 流 动 性 的 债 券 ;c. 存 在 信 用 溢 价 的 债 券 ;d. 较 高 债 性 或 期 权 价值的可转换债券;e. 收益率水平合理的新券或者市场尚未正确定价的创新品种。 ①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 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收 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 利率将下降时, 提高组合的久期。 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 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 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②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公 司) 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 水平, 结合各类券种税收状况、 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 评 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 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例。 个券选择层面, 基金管理人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 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方面, 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 对企业规模、 资产负债结构、 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 非财务分析方面 (包括管理能力、 市场地 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 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的形式实施 。 通过打分来 评判该企业是低风险、 高风险还是绝对风险的企业, 重点投资于低风险的企业债 券;对于高风险企业,有相应的投资限制;不投资于绝对风险的债券。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 ③时机策略 A. 骑乘策略。 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 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 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B. 息差策略。 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 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C. 利差策略。 对两个期 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 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 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 可以买入 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 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 通 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D.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 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 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 化, 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 益率的影响。 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 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 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E. 可 转 债投 资策 略 。A) 相 对 价值 分 析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定 期公 布的 宏观 和 金 融数据以及对宏观经济、 股市政策、 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 判断下一阶段的市场 走势, 分析可转债股性 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通过对可转债转股溢价率和 Delta 系 数的度量, 筛选出股性或债性较强的品种作为下一阶段的投资重点。 B) 基本面研 究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内 、外 部研 究成 果, 运用 景顺 长城 股票 研究 数据 库(SRD) 对可转债标的公司进行多方位、 多角度的分析, 重点选择行业景气度较高、 公司 基本面素质优良的标的公司。 C) 估值分析 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运用 PE 、 PB 、 PCF 、EV/EBITDA 、PEG 等相对估值指标以及 DCF 、DDM 等绝对估 值方法对标 的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 并根据标的股票的当前价格和目标价格, 运用期权 定价模型分别 计算可转债当前的理论价格和未来目标价格,进行投资决策。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F.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 策略。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 品种的方法类似。 在信用研究方面, 本基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 将机构评级 与内部评级相结合, 着重通过发行方的财务状况、 信用背景、 经营能力、 行业前 景、 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 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 尽地调研和分析。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1、时点 选择: 基金管 理人在交 易股指 期货时 ,重点关 注当前 经济状 况、政 策倾 向、资金流向、和技术指标等因素。


2、套保 比例: 基金管 理人根据 对指数 点位区 间判断, 在符合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决定套保比例。 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 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 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3、合约 选择: 基金管 理人根据 股指期 货当时 的成交金 额、持 仓量和 基差等 数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 ; (2 )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 (同 一家公司在境 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5.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5.4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15.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如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 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 他有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 45% + 恒生指数 ×45% + 中 证全债指数×10% 沪深 300 指数 是中证 指数公司 编制 的包含 上 海、深圳 两个 证券交 易 所流动 性好、 规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 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 值覆盖率高、 代表性强、 流动性好, 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 适合作为本基 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 服务有限公司编制, 以香港 股票 市场 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 成份股样本, 以其发行量为 权数的加权平均 股价指数, 是反映 香 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 股价指数 。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 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 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 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 国债 、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 组成, 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 收盘 指数 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 工 具 和 业 绩 评 价 基 准 。 如果上述 基准指 数停止 计算编制 或更改 名称, 或者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品种, 其预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将投 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 , 需承担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 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 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 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值 ;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5 )对 只在上 海证券 交易所固 定收益 平台进 行交易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对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 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 股票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股票 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6、 股指 期货合 约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中小企业私募债 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值。 对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估值 计算中 涉及 港 币对 人民 币汇率 的,将 依据下列 信息提 供机构 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 港币的中间价。 9、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 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及登 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9、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而产生的各项 合理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次月 初 3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次月 初 3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情况下,基 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 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 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 息类型、 披露内容、 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 若适用于本基金, 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1、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十) 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 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 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 分 布 情 况 及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 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通过沪港 股票市 场交易 互联互通 机制投 资香港 股票市场 的信息 披露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一)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二)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 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的信息。 (十 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 四)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 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7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8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9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害 的,应 当承担连 带赔偿 责任, 对损失的 赔偿, 仅限于 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 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行使或 不行使其 投资权 而造成 的损失 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0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基金 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各 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1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 合同 经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双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 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 合同 的 有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 合同 自 生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成 册,供投 资者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2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由 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协 商 解 决 。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3 第 二十 四部 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4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5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6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资金 账户和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 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7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8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 真阅读 并遵守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露 文件 及 其他有关规定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9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0 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 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2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含二分之 一) , 召集人 可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3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等方式 召开,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且除纸面授权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规定 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4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以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 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5 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6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情况下,基 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 指定媒介公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7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9、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而产生的各项合理 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8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3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3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9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 制投资 组合风 险的前提 下,通 过对行 业发展趋 势、企 业的基 本面、 经营状况进行深入研究, 选择出质地优秀、 成长性良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寻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票 ) 、 沪 港股票 市场交易 互联互 通机制 试点 允许买 卖 的规定 范围内 的香港 联合交易 所上市 的股票 (以下简 称“港 股通标 的股票” ) 、 债券(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和上市 交易的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投资的债 券) 、 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 包括协 议存款、定 期存款及 其他 银 行存款 ) 、货币 市场工 具、权 证、股指 期货以 及经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80%-95%投资于股票资产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 产的 0-95% ) ,权证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部门对于宏观经济、 股市政 策、市场 趋势的 综合分 析,重点 关注包 括、GDP 增速、 固定资 产投 资增速、净 出口增速、 通胀率、 货币供应、 利率等宏观指标的变化趋势, 同时强调金融市场 投资者行为分析, 关注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 在深入分析和充分论 证的基础上评估宏观经济运行及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方向和力度, 运用宏观经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0 济模型(MEM ) 做出对 于 宏 观经 济 的 评价 ,结 合 投 资制 度 的 要求 提出 资 产 配 置 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后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以下几方面指标, 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制定并适时 调整国内 A 股和香港(港股通标的股票)两地股票配置比例及投资策略: 1) 宏观因素(GDP/CPI 等) 、估值因素(PE/Earnings Growth 等) 、政治 因素-- 判断 两地 市场基本面趋势 。 2) 估值/ 资金利差 等指标--判断两地市场吸引 力 。 (1 )A 股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 自下而上 ” 精选个股策略, 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充 分依据公司股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模拟组合,利用基金管理人股票研究数据库 (SRD) 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并进一步挖掘出具有竞争优势的 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首 先 利用 景顺 长城 “股票 研 究数 据库 (SRD) ” 中 的标 准分 析模 板对上 市 公 司的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鉴别,制定股票买入名单。其中重点考察: ①业务价值(Franchise Value ) 寻找拥有高进入壁垒的上市公司, 其一般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特征: 产品定 价能力、 创新技术、 资金密集、 优势品牌、 健全的销售网络及售后 服务、 规模经 济等。 在经济增长时它们能创造持续性的成长, 经济衰退时亦能度过难关, 享有 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进而创造高业务价值,达致长期资本增值。 ②估值水平(Valuation ) 对成长、价值、收益三类股票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 成长型股票(G ) :用来衡量成长型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主要指标为 PEG , 即市盈率除以盈利增长率。 为了使投资人能够达到长期获利目标, 我们在选股时 将会谨慎地买进价格与其预期增长速度相匹配的股票。 价值型股票(V ) : 分 析 股 票 内 在 价 值 的 基 础 是 将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与 其 资本成本进行比较。 我们在挑选价值型股票时, 会根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资 本成本的相对水平判断公司的合理价值, 然后选出股价相对于合理价值存在折扣 的股票。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1 收益型股票(I ) : 是 依 靠 分 红 取 得 较 好 收 益的股 票 。 我 们 挑 选 收 益型股 票 , 要求其保持持续派息的政策,以及较高的股息率水平。 ③管理能力 (Management ) 注重公司治理、 管理层的稳定性以及管理班子 的构成、学历、经验等,了解其管理能力以及是否诚信。 ④自由现金流量与分红政策(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 ) 注重企业 创造现 金流量的能力以及稳定透明的分红派息政策。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制定优先股投资的具体策略, 并将关注发行人有关信息披露情况, 关注相关会计处理、 财务报告以及税务处理 方式,稳妥有序的开展优先股投资。 (2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使 用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境外 投资额度进 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采用 “ 自下而上 ” 精选个股策略, 重点投资于受惠于中国经济转型、 升 级, 且处于合理价位的具备核心竞争力股票。 对上市公司进行系统性分析, 其中 偏重 : 估值采 用多 种估 值方 法, 包括 P/E (预 期) 、P/B 、PCF 、PFCF 、相对于 NA V 的溢/ 折 价、DDM 、ROE ,与 历史 、行业 和市 场的 比较 。


① 成长 性 EPS 增长 率、 ROE 趋势、 行业 增长 率、 市场 份 额增长 率以 及增 长来 源。 注 重选股 (Selective approach ) 选择具有持续领先 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偏好具有优异管理能力及效率的公司。 ② 独立思考(Original ideas )领先市场共识,寻找未被充分挖掘的企业。 ③ 注重估值 (Valuation focus ) 严谨基本面分析 , 判断合理估值水平, 给予 目标价。 ④ 长期投资 (Long-term investment horizon ) 注重现金分红及资本增值, 愿 意承受短期盈余增长波动。 3、 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采取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策略和时机 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 础 上 获 取 稳 定 的 收 益 。 1) 自上而下确定组合久期及类属资产配置 通过对宏 观经济 、货币 和财政政 策、市 场结构 变化、资 金流动 情况的 研究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2 结合宏观经济模型 (MEM ) 判断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 确定组合久期。 进而根据各类属资产的预期收益率,结合类属配置模型确定类别资产配置。 2) 自下而上个券选择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幅度和形状, 对比不同信用等级、 在不同市场交 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 结合考虑流动性、 票息、 税收、 可否回购等其它决定债券 价值的因素,发现市场中个券的相对失衡状况。 重点选择的债券品种包括:a. 在类似信用质量 和期限的债券中到期收益率较 高的债券;b. 有 较 好 流 动 性 的 债 券 ;c. 存 在 信 用 溢 价 的 债 券 ;d. 较 高 债 性 或 期 权 价值的可转换债券;e. 收益率水平合理的新券或者市场尚未正确定价的创新品种。 ①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 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收 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 利率将下降时, 提高组合的久期。 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 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②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公 司) 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 水平, 结合各类券种税收状况、 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 评 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 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例。 个券选择层面, 基金管理人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 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方面, 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 对企业规模、 资产负债结构、 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 非财务分析方面 (包括管理能力、 市场地 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 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的形式实施。 通过打分来 评判该企业是低风险、 高风 险还是绝对风险的企业, 重点投资于低风险的企业债 券;对于高风险企业,有相应的投资限制;不投资于绝对风险的债券。 ③时机策略 A. 骑乘策略。 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3 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 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B. 息差策略。 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 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C. 利差策略。 对 两个期 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 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 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 可以买入 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 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 通 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D.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 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 化, 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 益率的 影响。 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 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 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E. 可 转 债投 资策 略 。A) 相 对 价值 分 析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定 期公 布的 宏观 和 金 融数据以及对宏观经济、 股市政策、 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 判断下一阶段的市场 走势, 分析可转债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通过对可转债转股溢价率和 Delta 系 数的度量, 筛选出股性或债性较强的品种作为下一阶段的投资重 点。 B) 基本面研 究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内 、外 部研 究成 果, 运用 景顺 长城 股票 研究 数据 库(SRD) 对可转债标的公司进行多方位、 多角度的分析, 重点选择行业景气度较高、 公司 基本面素质优良的标的公司。 C) 估值分析 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运用 PE 、 PB 、 PCF 、EV/EBITDA 、PEG 等相对估值指标以及 DCF 、DDM 等绝对估 值方法对标 的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 并根据标的股票的当前价格和目标价格, 运用期权 定价模型分别计算可转债当前的理论价格和未来目标价格,进行投资决策。 F.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 策略。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 信用类固定收益 品种的方法类似。 在信用研究方面, 本基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 将机构评级 与内部评级相结合, 着重通过发行方的财务状况、 信用背景、 经营能力、 行业前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4 景、 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 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 尽地调研和分析。 4、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1) 时点 选择: 基金管 理人在交 易股指 期货时 ,重点关 注当前 经济状 况、政 策倾向、资金流向、和技术指标等因素。


2) 套保 比例: 基金管 理人根据 对指数 点位区 间判断, 在符合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决定 套保比例。 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 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 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3) 合约 选择: 基金管 理人根据 股指期 货当时 的成交金 额、持 仓量和 基差等 数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 ; (2 )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 (同 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5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5.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5.4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6 10% ; (17) 如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相关协议中明确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 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 他有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7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 45% + 恒生指数 × 45%


+ 中证全债指数×10% 沪深 300 指数 是中证 指数公司 编制 的包含 上 海、深圳 两个 证券交 易 所流动 性好、 规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 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 值覆盖率高、 代表性强、 流动性好, 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 适合作为本基 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 服务有限公司编制, 以香港 股票 市场 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 成份股样本, 以其发行量为 权数的加权平均 股价指数, 是反映 香港股市 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 股价指数 。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 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 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 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 国债 、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 组成, 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 收盘 指数 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 工 具 和 业 绩 评 价 基 准 。 如果上述 基准指 数停止 计算编制 或更改 名称, 或者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品种, 其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将投 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 , 需承担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8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9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基金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0 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各 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 签订日: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