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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泰纯债C(519942)

长信富泰纯债:关于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临时公告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关于长 信 富 泰 纯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开放申购与 赎 回业 务 的 公 告 公告送 出日 期 :2017 年7 月19 日 §1 公 告基本 信息 基金名 称 长信富 泰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简 称 长信富 泰纯债 一 年定 开债 券 基金 主 代码 519943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6 年 7 月 21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公告依 据 《 长信富泰 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长信富泰纯 债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等 相关 法律文 件 申购起 始日 2017 年 7 月 21 日 赎回起 始日 2017 年 7 月 21 日 下属分 级基 金的 基金 简称


长信富 泰 纯债一年定开债 券A 长信富泰 纯 债 一 年 定 开 债 券C 下属分 级基 金的 交易 代码 519943 519942 该分级 基金 是否 开放 申购 、 赎 回 是 是 §2 日 常申购 、赎 回业务 的办 理时间 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 》 、 《招募说明书》 的规 定,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 括该日)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2016 年 7 月 21 日至 2017 年 7 月 20 日。本基金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的期间 。本基金第
























































临时公告 一 个开放期为 2017 年7 月21 日起至2017 年 7 月27 日, 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 购、赎回业务申请。下一个封闭期为第 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即自2017 年7 月28 日至2018 年7 月27 日为本基金的第 二个封闭 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 常申 购业务


3.1 申购 金额限 制 投资人通过场外办理本基金申购时, 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 , 下同)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超过最低申购金 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 遵循上述规则; 各代销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人在该代销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该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时, 每 笔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 元,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3.2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两类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场内外申购费率相同) : 基金份额类别 单笔申购金额 (M, 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A 类基 金份 额 M<100 万元 0.6%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 金份 额 0 注:M 为 申购金 额。
























































临时公告 §4 日 常赎 回业务 4.1 赎回 份额限 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 份基金份 额, 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4.2 赎回 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赎回费。两类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场内外赎回费率相同) :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A 类基 金份 额 N<2 年 0.05% N≥2 年 0 C 类基 金份 额 0 注:N 为 持有期 限 。 §5 基 金销 售机构 5.1 场外 销售机 构 5.1.1 直销机 构 本公司 直销柜台 及本公司“长金通”网上 直销平台。 5.1.2 场外非 直销 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
























































临时公告 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大泰金石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海银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凯石 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夏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2 场内 销售机 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有 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名单详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 §6 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的 披露 安排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开 放 期 首 日 披 露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 他需要 提示 的事项 (1 )本 公告仅 对本基 金第一个 开放期 内开放 申购、赎 回业务 的有关 事项予 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 )2017 年 7 月 21 日至 2017 年 7 月 27 日 为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在该 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自 2017 年 7 月 28 日至 2018 年 7 月27 日为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 封闭期内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期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赎回的申请。 (3 )基 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间 结束前 受理有 效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当 天作为
























































临时公告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 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 对 申购、 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 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 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4 )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566 (免长话费) 了解本 基金的相关事宜。 (5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6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 此公 告。 长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2017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