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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日鑫A(003034)

场内货币: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平安大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召 开 平安大华 交易 型 货 币
市场基金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讯方式) 的公告 
 
一、 会议基本 情况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提高 产品 的市场 竞争 力,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和 《 平 安大 华 交 易型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 , 平 安大 华 交易 型货 币 市
场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管理人 ” )经与 本基金的 基 金托管人 国泰 君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协 商一致 , 决 定以通讯方 式
召 开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会议 具体 安排 如下: 
1 、 会议召 开方 式: 通讯 方式 
2 、 会议投 票表 决起止 时 间:2017 年 7 月 26 日 起, 至 2017 年 8 月 18 日 17:00 止 (以
本通知 列明 的公 证机 关 指 定的表 决票 收件 人 收 到表 决票的 时间 为准 ) 
3 、 会议通 讯表 决票 的寄 达地 点 
收件人: 北京 市长 安公 证 处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6 号首 创大 厦 7 层 
联系人 :陆 晓冬 
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 码:100027 
请在信 封背 面注 明: “ 平 安 大华 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专用 ”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 有人 会议 审议 事项 为 《 关于 平安 大华 交易 型货 币 市场 基金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及 基
金 托管 费率 相关 事项 的议 案 》 ( 见附 件一 ) 
上述议 案的说明请参 见《 平安大 华 交易型货币 市场基金调 整基金管理费 率及基金托 管
费率方 案说 明书 》 ( 附件 四 ) 。 
 
三、 权益登记日 2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 2017 年 7 月 25 日, 即该 日 在 登记 机构 登记 在册 的 本 基金全 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委托 代 理人 享有 本次 会议 的表 决权。 
 
四、投票方式 
1 、本次 会议表 决票见 附件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通 过剪报、 复印 或登陆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下载 (www.fund.pingan.com )等方式 下载 并打 印 表决票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 内容, 其中 : 
(1) 个人 投资 者自 行投 票 的, 需在 表决 票上签 字 , 并提供 本人 身份 证件 正反 面 复印 件; 
(2)机 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 的,需在 表决 票上加 盖本 单位公章 或经 授权的 业务 公章( 以
下合称 “ 公章” ) ,并 提供加 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 使用加 盖公章 的事 业单位 法人登 记证书 、有 权部门 的批文 或登记 证书 复印件 等)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自 行投 票的 , 需 在表 决票上 加盖 本单位 公章 ( 如有 ) 或 由 授权代 表在 表决
票上签 字 (如 无公章 ) , 并 提供该 授权 代表 的身 份证 件、 护照 或其 他身份 证明 文件的 复印 件,
该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所签 署 的 授 权 委托 书 或 者 证明 该 授 权 代 表有 权 代 表 该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资者 签署 表决 票的 其他 证明文 件, 以及 该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的 营业 执照 、 商业 登记 证或
者其他 有效 注册 登记 证明 复印件 ,以 及取 得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资 格的 证明 文件的 复 印 件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根 据本公告 第五 章节规 定的 授权其他 个人 或机构 代其 在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投票 。 受托 人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纸 面方 式授 权代 理投 票的, 应由 受托
人在表决票上 签字或盖 章 ,并提供授权 委托书原 件 以及本公告 “ 五 、授权第 ( 三)条授权 方
式 1、纸面方 式授权 ” 中 所 规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及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 文件 或机构主体 资
格证明 文件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自 2017 年 7 月 26
日起, 至 2017 年 8 月 18 日 17:00 以前 (以 本次 大 会公证 机关 指定 的表 决票 收件人 收到 表
决票时 间为 准) 通过 专人 送交、 邮寄 送达 至以 下地 址或按 以下 传真 号码 以传 真的方 式送 达至
下述收 件人 : 
收件人: 北京 市长 安公 证 处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6 号首 创大 厦 7 层 
联系人 :陆 晓冬 
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 码:100027 3 
 
五、授权 
为便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尽可能 多的 机会 参与 本次 大会 , 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次大 会
上充分 表达 其意 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除可 以直 接投 票外, 还可 以授 权他 人代 其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上 投票 。 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表 决需符 合以 下规 则: 
(一) 委托 人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本公 告 发 布之 日起 可委 托他人 代理 行使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表 决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权 益登 记日是 否持 有基 金份 额以 及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的数 额以登 记
机构的 登记 为准 。 
(二) 受托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委托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以及 其他符 合法 律规 定的 机构 和个人 , 代
为行使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的 表决 权。 
(三) 授权 方式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纸面 授权 方式 授权 受托人 代为 行使 表决 权。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纸面 方式授 权的 ,授 权委 托书 的样本 请见 本公 告附 件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剪报 、复 印或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下载
(www.fund.pingan.com )等方式 获取 授权 委托 书样 本。 
1 、纸 面方 式授 权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 纸面授 权所 需提 供的 文件 
1 )个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委 托他人 投票 的, 受托 人应 提 供由 委托 人填 妥并 签署 授权委 托
书原件 (授 权委 托书 的格 式可参 考附 件 三 的样 本) , 并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个人身 份证 明
文件复 印件 。如 受托 人为 个人, 还需 提供 受托 人的 身份证 明文 件复 印件 ;如 受托人 为机 构 ,
还需提 供该 受托 人加 盖公 章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单位 可
使用加 盖 公 章的 事业 单位 法人登 记证 书、 有权 部门 的批文 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2 )机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委 托他人投 票的 ,受托 人 应 提供由委 托人 填妥的 授权 委托书 原
件 ( 授权 委托 书的格 式可 参考附 件 三 的样 本) 并在 授权委 托书 上加 盖该 机构 公章 , 并 提供 该
机构持 有人 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 事业单 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章 的事 业单 位法 人登 记证书 、 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或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 如 受托人 为个 人,4 
还需提 供受 托人 的身 份证 明文件 复印 件; 如受 托人 为机构 , 还 需提 供该 受托 人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 事业单 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事业单 位法 人登
记证书 、有权 部门的 批文 或登记 证书复 印 件等 ) 。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委 托他 人投票 的,应
由 受托 人 在 表决 票上 签字 或盖章 , 并 提供 该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的 营业 执照 、 商业 登记 证或
者其他 有效 注册 登记 证明 复印件 ,以 及取 得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资 格的 证明 文件的 复印 件 ,
以及填 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如 受 托人 为个人 , 还 需提供 受托 人 的 身份 证件 复印件 ; 如代 理
人为机 构 , 还 需提供 受托 人 的加 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权 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 
2 、授 权效 力确 定规 则 
(1) 多次 以有 效纸 面方 式 授权的 ,以 时间 在最 后的 一次纸 面 授 权为 准。 同时 多次以 有
效纸面 方式 授权 的, 若授 权表示 一致 , 以 一致 的授 权表示 为准 ; 若 授权 表示 不一致 , 视 为无
效授权 ; 
(2) 如委 托人 未在 授权 委 托表示 中明 确其 表决 意见 的,视 为委 托人 授权 受托 人按照 受
托人的 意志 行使 表决 权; 如委托 人在 授权 委托 表示 中表达 多种 表决 意见 的, 视为无 效 授 权 ; 
(3) 如委 托人 既进 行委 托 授权 , 自 身又 送达了 有效 表决票 , 则以 自身有 效表 决票为 准 。 
 
六 、会议召开的条件 和 表 决票数要求 
由于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 面值为 1 元,E 类 基金 份 额在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折算 后的面 值
为 100 元, 因此 在计 算包 括但不 限于 参加 本次 会议 召开的 条件 、 本 次会 议表 决的票 数要 求 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和 基金 总份 额时 ,每 1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等同 于 1 份 E
类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权 。 
本次会 议召 开的 条件 为 : 本 人或委 托他 人代 表出 具有 效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含 二 分之 一 ) 。 
本 次会 议表 决的 票数 要求 为: 本 次议 案按 一般 决议 处理, 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决 议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
介上公 告。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5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次 持有 人大会 需要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 见 和授 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 代表 的 基 金 份额
达到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二 分之一 )方 可举 行(每 100 份 A 类基 金
份额等 同 于 1 份 E 类基 金 份额 , 下同) 。 若本 人直 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
意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 集人 可
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重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时 , 除 非授 权文 件另 有载明 ,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授
权期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做 出的各 类授 权依 然有 效 , 但 如果授 权方 式发 生变 化或 者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重 新做 出授 权, 则以 最新方 式或 最新 授权 为准 , 详细 说明 见届 时发 布的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 
 
八 、计票 
1 、本 次通 讯会 议的 计票 方 式为: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 由本基 金
管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 (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同一类 别内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 票 权 。 
3 、表 决票 效力 的认 定如 下 : 
(1)纸 面表决 票通过 专人 送 交、邮 寄或 传真送 达本 公告规定 的收 件人的 ,表 决时间 以
收到时 间为 准 。2017 年 8 月 18 日 17:00 以后 送达 公证机 关指 定的 表决 票收 件人 的 ,为 无
效表决 。 
(2) 纸面 表决 票的 效力 认 定 
纸面表 决票 填写 完整 清晰 , 所提 供文 件符 合本 会议 通知规 定, 且在 截止 时间 之前送 达本
公告规 定的 收件 人的 , 为 有效表 决票 ; 有效表 决票 按表决 意见 计入 相应 的表 决结果 , 其所 代
表的基 金份 额计 入参 加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如纸面 表决 票上 的表 决意 见未选 、多 选或 无法 辨认 ,但其 他各 项符 合会 议通 知规定 的 ,
视为弃 权表 决, 计入 有效 表决票 ; 并 按 “弃权 ” 计入 对应的 表决 结果 , 其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计
入参加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6 
如纸面 表决 票上 的签 字或 盖章部 分填 写不 完整 、 不 清晰的 , 或 未能 提供 有效 证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身 份或 代理 人经 有效授 权的 证明 文件 的 , 或 未能在 截止 时间 之前 送达 本公告 规定 的
收件人 的, 均为 无效 表决 票; 无 效表 决票 不计 入参 加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重复 提交 纸面表 决票 的 , 如 各表 决票 表决意 见相 同 , 则 视为 同一 表决票 ;
如各表 决票 表决 意见 不相 同,则 按如 下原 则处 理: 
1 )送 达时 间不 是同 一天 的 ,以最 后送 达的 填写 有效 的表决 票为 准, 先送 达的 表决票 视
为被撤 回; 
2 ) 送 达时 间为 同一 天的 , 视为在 同一 表决 票 上 做出 了不同 表决 意见 , 计 入弃 权表决 票 ; 
3 )送 达时 间按 如下 原则 确 定:专 人送 达的 以实 际递 交时间 为准 ,邮 寄的 以本 公告规 定
的收件 人收 到的 时间 为准 ,传真 的以 本公 告规 定的 收件人 传真 接收 到的 时间 为准。 
 
九 、本次大会相关机 构 
1 、召 集人 : 平 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 金融 中 心 34 层 
联系电 话 :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78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4800 (免 长途 话费 )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 、监 督人 : 国 泰君 安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29 层 
联系人 : 朱 雅葳 
联系电 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电话: 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3 、公 证机 构: 北京 市长 安 公证处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6 号首 创大 厦 7 层 联系人 : 陆 晓冬 电话:010-65543888-8066 7 邮政编 码:100027 4 、见 证律 师: 上海 市通 力 律师事 务所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 上 海市 银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和 16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86 21 3135 8600 十 、重要提示 1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 交表决 票时 ,充 分考 虑邮 寄在途 时间 ,提 前寄 出表 决票。 2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有关公 告可 通过本 基金 管理人网 站查 阅,投 资者 如有任 何 疑问, 可致 电本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电 话 400-800-4800( 免 长途 话费) 咨 询。 3 、本 通知 的有 关内 容由 平 安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负责解 释。 平安大 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七年 七月 十九 日 附件一 : 《关于 平 安大 华 交 易型货 币市场 基 金调 整基 金管理 费率 及基金 托 管费 率 相关 事项 的 议案》 附件二 : 《 平安 大华 交易 型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讯 表决 票 》 附件三 : 《 授权 委托 书 》 附件 四 :《 平安 大华 交易 型货币 市场 基金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及 基金 托管 费率 方案说 明书 》 8 附件一: 《 关于 平 安 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 金 调整基 金 管 理 费 率及 基 金 托管费 率 相 关 事 项 的议案》 平安大 华 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提高 产品 的市场 竞争 力,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和 《 平安 大华 交易型 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的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本基 金的 基金 托管人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协 商一 致, 提议 召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调整 平安大 华交易 型货币 市场 基金 的基 金 管 理费率 及基金 托 管费 率事宜 ,具 体如 下: 将基金 管理 费率 由 0.33% 调整 为 0.15% , 将基 金托 管费率 由 0.08% 调整 为 0.05% 。 《 平安 大华 交易 型货 币市场 基金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及基金 托管 费率 方案 说明 书》 见附 件 四。


为实施 平安 大华 交易 型货 币 市场 基金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与 基金 托管 费率 事宜 , 提议授 权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本次 调整 费率 有 关具 体事 宜 , 包括 根据 《 平安 大华 交易 型货 币 市场 基金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及 基金 托管 费率方 案说 明书 》 对《 平 安大华 交易 型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等 法律文 件进 行必 要的 修改 。 以上议 案, 请予 审议 。



























































基金 管 理人 : 平 安大 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 零一 七年 七月 十九日 9 附件二 :《 平安大华 交易 型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 票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 证件号码( 身 份证件 号/ 营 业 执照号) : 基金 账号: 份额类别 : 表决事项 : 关于平安 大华 交 易型货 币市场 基金调 整基金 管理费 率 及 基金托管 费率 相 关事项 的议 案 表决结果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机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签 章栏


单位公章 :


日期: 个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签 字栏 签字: 日期:


说明: 1 、 请就表决内 容表示 “ 同意 ” 、 “ 反对 ” 或 “ 弃权 ” , 并在相 应栏内画 “ √ ” , 同 一议案 只 能表示一 项意 见,否则 表决票 无效; 2 、未填、错 填、字 迹无法 辨认或意 愿无法 判断的 表决 票均视为 投票人 放弃表 决权 利 , 其所 持全 部基金份 额的表 决结果 均计 为 “ 弃权” 。 10 3 、 “ 基 金账号 ” 仅指持 有本 基金份额 的基金 账户号 ,同 一基金份 额持有 人拥有 多个 此类账户 且需 要按照不 同账户 持有基 金份 额分别行 使表决 权的, 应当 填写基金 账号; 其他情 况可 不必填写 。 此 处空白 、 多填 、 错填 、 无 法 识别等情 况的 , 将被 默认为 代表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本基 金所 有份额。 4 、本表决票 可从相 关网站 下载、从 报纸上 剪裁、 复印 或按此格 式打印 。 11 附件三 :《 授 权委 托 书 》 兹全权 委托














先 生/女 士或




















单位代 表本人 (或本 机构 ) 参加投 票 截止日 为 2017 年 8 月 18 日 17:00 的以通讯方式召 开的 平安大华 交易型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并 代为行 使表决 权。 若 平安大 华 交易 型货币 市场基金 重新召 开审议 相同 议案的持 有人 大会的, 本授权 继续有 效。 委托人签 名/ 盖 章: 委托人身 份证明 名称及 编号 : 基金账号 (如有 多个, 请逐 一填写) : 受托人签 章 (受 托人为 自然 人则签字/ 受托 人为机 构则盖 公章) : 受托人身 份证号 码或营 业执 照注册号 : 委托日期 :














日 (“ 基金账 号 ” 仅指 持有本 基 金份额的 基金账 户号 , 同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拥有多 个此 类账户且 需要按照 不同账 户持有 基金 份额分别 行使表 决权的 ,应 当填写基 金账号 ;其他 情况 可不必填 写。 此处空白 、 多 填、 错 填、 无 法识别等 情况的 , 将 被默认 为代表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本 基金 所有份额 。 本授 权委托 书可 剪报、复 印或按 以上格 式自 制,在填 写完整 并签字 盖章 后均为有 效 。 12 附件四: 《 平 安大 华 交易 型货 币 市场 基 金 调整 基 金管 理费 率 及 基金 托 管费 率 方案 说明 书 》 平安大华 交易型 货币市场 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成立,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管 理人 ” ) 为本基 金 的管理人 ,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为 本基金的 托管人 。 鉴于目前 基金市 场需求 的变 化, 为维 护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提 高产品 的市场 竞争 力, 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和 《 平安 大华 交 易型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规定 , 本 基金 管理 人经与基 金托管 人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协商 一致, 提议 调 整本 基金的基 金管理 费率及 基金 托管费率 。 本次平安 大华 交 易型货 币市场 基金调 整本基 金的基 金管 理费率及 基金托 管费率 方案 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二 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通 过方为有 效 (每 1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 等 同于 1 份 E 类基金份 额 ) , 故方案存 在无法 获得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表决通 过的可 能。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表 决通 过的事项 须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且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 日起生 效。 中国证 监会对本 次基金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的备 案, 均不表 明其对 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市 场前景 或投资 者的 收益做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一、 基 金合 同 修改 内 容 将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费 用 与税收 ” 中 “二 、 基 金费用 计提方法 、 计提标 准和支 付 方式 ” 的 “1 、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33% 年费率 计提。管 理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管理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 划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 理人。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08% 的年费 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13 H =E× 年托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修改为: “1 、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15% 年费率 计提。管 理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管理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 划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 理人。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05% 的年费 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二 、 基 金管 理 人的 联 系方 式 持有人若 对本方 案的内 容有 任何意见 和建议 ,请通 过以 下方式联 系基金 管理人 : 联系机构 : 平安 大华 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客户 服务部 联系电话 :400-888-4800( 免 长途话费 ) 网站:www.fund.pingan.com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二零一七 年七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