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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隆(000652)

博时裕隆: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博时裕隆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重 要提 示 博时裕 隆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由 裕隆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基金 转型经 裕 隆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自 完成 备案手 续后 生效。自 2014 年 6 月 3 日起 , 由 《裕 隆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修 订而成 的 《博 时裕隆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 , 原 《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同 日起失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但并不 表明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 金投资于证 券市场,基金 净值会因为证 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 根据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享受基 金收益,同 时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 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 治、经 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 券市场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 风险,由于基 金份额持有 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 过程中产 生的 积极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 。 本基金可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当基金 所投资的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之债务人出 现违约,或 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 约,或由于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信 用质量降低 导致价格下降 等,可能造 成基金财产损 失。此外, 受市场规模 及交易 活跃程度的影 响,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可 能无法在同 一价格水平上 进行较大数 量的买入或 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 从而对基金收 益造成影响 。 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之 前,请仔细 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 合同,全面认 识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谨慎 做出 投资决 策。 本基金 按 照 1.00 元初 始面 值开展 集中 申购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 能低 于 1.00 元。 本基 金是 由裕隆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的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 , 在集 中申 购期 结 束后将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通过 份额 折算 使得 基金 份额净 值调 整 为 1.000 元 以后, 未改 变本 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既不 会降低 基金 投资 风险 ,也 不会提 高基 金投 资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集中 申购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基金 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责。 本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17 年6月3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 为2017 年3 月31 日 (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5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5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7 六、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 67 七、 基金 的存 续 ................................................................................................................ 68 八、 基金 的集 中申 购 ......................................................................................................... 69 九、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 69 十、 基金 的投 资 ................................................................................................................ 78 十一、 基 金的 业绩 ............................................................................................................ 86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86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7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91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1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4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4 十八、 风险 揭示 .................................................................................................................. 98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01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102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113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122 二十三 、其 他事 项 ............................................................................................................124 二十四 、其 它应 披露 的事 项 .............................................................................................124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125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125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 一、 绪言 《博 时裕隆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 明书 ”)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以及 《博时裕 隆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 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招 募说明书由基 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 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 募说明书根据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 简称 “ 中 国证监 会 ” )备案。基 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 二、 释义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金 或 本基 金: 指 博 时 裕隆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裕 隆基 金: 指裕 隆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封 闭式 3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4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5 、 基 金合 同: 指 《 博 时裕 隆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 金合同 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托 管协 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博 时裕 隆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7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博时 裕隆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8 、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 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次 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 作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 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 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 立和管 理、基金 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 金的登记机构为 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27、基金转型:指对包括 裕隆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 为开 放式基金,调整存续 期限,终止上 市,调 整投资目标、范 围和策略 ,修订基金合同 ,并更名 为“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等 一系 列事 项的 统称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生效起 始日即裕隆证 券投资 基金 终止 上市 之日 ,原《 裕隆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自同 一日 起失 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集 中申 购期 : 指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以 1.00 元的 价格进 行申 购, 以 专 门账 户汇集 集中 申 购资金 后将 其归 入 基 金财 产的 一 段时 间, 最长 不超 过 1 个月 31、存续期:指 《裕隆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终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2 、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35 、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 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 且由同一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 其 他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 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 款及 受理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 、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4 、 元: 指人 民币 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7 、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 过程 50、 指定 媒体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 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1、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 三、基金管 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准 设 立。 目前 公司 股东为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49% ;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 理公司 , 持有 股份 25% ; 天 津港 ( 集团 ) 有 限 公司, 持有 股份6 %; 上海 汇华实 业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12 %; 上海 盛业股 权投 资基 金有 限公 司,持 有股 份 6% ;广 厦 建设集 团有 限责 任公 司, 持有股 份 2%。 注册 资本 为2.5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八个直 属部 门 , 分 别是 : 权益投 资总 部 、 固 定收 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 略部、 交易 部、指数与 量化投资 部、特定资产管 理部、多 元资产管理部、 年金投资 部、产品规 划部、 营销 服务 部、 客 户 服务中 心、 市场 部、 养 老 金业务 中心 、 战 略客 户部 、 机构- 上海、 机构 -南 方、券商业务部、零 售-北 京、零售-上 海、零售-南方、央 企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 、董事 会办公 室、办公室、人 力资源部 、财务部、信息 技术部、 基金运作部、风 险管理部 和监察法律 部。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 益投 资总 部 下设股 票投 资 部(含 各投资风格小组 )、研究 部。股票投资部 负责进行 股票选择和组合 管理。研 究部负责完 成对宏 观经济、投资策 略、行业 上市公司及市场 的研究。 固定收益总部负 责公司所 管理资产的 固定收 益投资管理及相 关工作。 固定收益总部下 设现金管 理组、公募基金 组、专户 组、国际组 和研究 组, 分别 负责 各类 固定收 益资 产的 研究 和投 资工作 。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销 售组 织、 目标 和费用 管理 、销 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管 理 、 公司零 售渠道银行总行 管理与维 护、推动金融同 业业务合 作与拓展、国际 业务的推 动与协作等 工作。 战略客户部负责 北方地区 由国资委和财政 部直接管 辖企业以及该区 域机构客 户的销售与 服务工 作。机构-上 海和机构- 南方分别主要负 责华东地区、 华南地区以及其他 指定区 域的机构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 客户销 售与服务工作。 养老金业 务中心负责公司 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基 本养老金 及职业年金 的客户 拓展、销售与服 务、养老 金研究与政策咨 询、养老 金销售支持与中 台运作协 调、相关信 息服务 等工 作。 券商 业务 部负责 券商 渠道 的开 拓和 销售服 务。 零售- 北京、 零 售-上 海、 零 售- 南 方负责 公司 全国 范围 内零 售客户 的渠 道销 售和 服务 。 央 企业 务部 负责 招商 局 集团签 约机 构客 户、 重要中 央企业及其财务 公司等客 户的拓展、合作 业务落地 与服务等工作。 营销服务 部负责营销 策划、 销售 支持 、品 牌传 播、对 外媒 体宣 传等 工作 。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 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交 易部负 责执 行 基金经 理的交易指令并 进行交易 分析和交易监督 。指数与 量化投资部负责 公司各类 指数与量化 投资产 品的研究和投资 管理工作 。特定资产管理 部负责公 司权益类特定资 产专户和 权益类社保 投资组 合的投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多元资产管理 部负责公 司的基金中基金 投资产品 的研究和投 资管理 工作。年金投资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企业年 金等养老 金资产的投资管 理及相关 工作。产品 规划部 负责 新产 品设 计 、 新产品 报批 、 主管 部门 沟 通维护 、 产品 维护 以及 年 金方案 设计 等工 作。 互联网 金融部负责公司 互联网金 融战略规划的设 计和实施 ,公 司互联网金 融的平台 建设、业务 拓展和 客户运营,推动 公司相关 业务在互联网平 台的整合 与创新。客户服 务中心负 责零售客户 的服务 和咨 询工 作。 董事会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 东 关系管 理与董、监事的 联络、沟 通及服务;基金 行业政策 、公司治理、战 略发展研 究、公司文 化建设 ;与公司治理及 发展战略 等相关的重大信 息披露管 理;政府公共关 系管理; 党务工作; 博时慈 善基金会的管理 及运营等 。办公室负责公 司的行政 后勤支持、会议 及文件管 理、外事活 动管理 、档案管理及工 会工作等 。人力资源部负 责公司的 人员招 聘、培训 发展、薪 酬福利、绩 效评估 、 员 工沟 通、 人 力 资源信 息管 理工 作。 财务 部负责 公司 预算 管理 、 财 务核算 、 成 本控 制、 财务分 析等 工作 。信 息技 术部负 责信 息系 统开 发、 网络运 行及 维护 、IT 系统 安全及 数据 备份 等 工作。 基金运作部负责 基金会计 和基金注册登记 等业务。 风险管理部负责 建立和完 善公司投资 风险管 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风险管 理与绩效 分析工作,确保 公司各类 投资风险得 到良好 监督与控制。监 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司投资 决策、基 金运作、内部管 理、制度 执行等方面 进行监 察, 并向 公司 管理 层和有 关机 构提 供独 立、 客观、 公正 的意 见和 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 沪、沈 阳、郑州和成都 人员日常 行政管理和对赴 京、沪、 沈阳和郑州处理 公务人员 给予协助。 此外, 还设 有全 资子 公司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及境 外子 公司 博时 基金 (国际) 有限 公司 。 截止 到2017 年3 月31 日 , 公 司总 人数 为507 人 , 其中研 究员 和基 金经 理超 过 87% 拥有 硕 士 及以上 学位 。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内部监 察制 度 、 财 务管 理 制度 、 人 事管 理 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 工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 度体系 。 二、主 要成员 情况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 1、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 博士 , 董事 长。 历任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政研室 副主 任 , 计 划处 处 长, 中国 人民 银 行海南 省分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中国人民银行 广州分行 副行长、党委副 书记,广 东发展银行 行长、 党委副书记,招 商银行副 行长、执行董事 、副董事 长、党委副书记 ,在招商 银行任职期 间曾兼 任永隆银行副董 事长、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长、招商信诺人 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 长、招 银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招银 金融 租赁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2015 年 8 月起 ,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暨 法定代 表人 。 熊剑涛 先生 , 硕 士, 工 程 师, 董 事。1992 年 5 月至1993 年4 月任 职于 深圳 山 星电子 有限 公 司。1993 年 起, 历任 招商 银行总 行电 脑部 信息 中心 副经理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电脑 部副 经 理、经 理、 电脑 中心 总经 理、技 术总 监兼 信息 技术 中心总 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10 月, 被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 南方 证券行 政接 管组 任接 管组 成员 ; 2005 年12 月起 任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副总 裁,现分管经纪 业务、资 产管理业务、信 息技术中 心,兼任招商期 货有限公 司董事长、 中国证 券业 协会 证券 经纪 专业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 2014 年 11 月 起, 任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第六届 董事 会董 事。 江向阳 先生 ,董 事。2015 年 7 月 起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中 共党 员,南 开大 学 国际金 融博 士, 清华 大学 金融媒 体 EMBA 。1986-1990 年 就读 于北 京师 范大 学 信息与 情报 学系 , 获学士 学位 ;1994-1997 年就读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研 究生院 , 获 法学 硕士 学位 ;2003-2006 年, 就 读于南 开大 学国 际经 济研 究所, 获国 际金 融博 士学 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商 局金 融集 团 副总经 理、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党委副书记。 历任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 党办副主 任兼新闻办 (网信 办)主任;中国 证监会办 公厅副巡视员; 中国证监 会深圳专员办处 长、副专 员;中国证 监会期 货 监 管部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农业 工程 研究 设计院 情报 室干 部。 王金宝 先生 , 硕 士, 董 事。1988 年7 月至1995 年 4 月在上 海同 济大 学数 学系 工作, 任教 师。 1995 年 4 月 进入 招商 证券 ,先后 任上 海澳 门路 营业 部总经 理、 上海 地区 总部 副总经 理( 主持 工 作)、 投资部总经理、 投资部总 经理兼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股票销售交易 部总经理 (现更名为 机构业 务总 部) 、机 构业 务董事 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7 月,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第二 届、 第三 届监 事会 监事。2008 年 7 月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四届至 第六 届董 事 会董事 。 陈克庆 先生 , 北 京 大学 工 商管理 硕士 。2001 年起 历 任世纪 证券 投资 银行 北京 总部副 总经 理, 国信证 券投 行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华西 证券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 董事 总经 理。2014 年 加入 中 国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现 任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 总经 理。 杨林峰 先生 ,硕 士, 高级 经济师 ,董 事。1988 年 8 月就职 于国 家纺 织工 业部 ,1992 年 7 月 至2006 年6 月 任职 于中 国 华源集 团有 限公 司 , 先 后 任华源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 海证 交所 上市 公司) 董秘 、副 总经 理、 常务副 总经 理等 职。2006 年 7 月 就职 于上 海市 国资 委直属 上海 大盛 资 产有限 公司 , 任战 略投 资 部副总 经理 。2007 年 10 月 至今 , 出 任上 海盛 业股 权 投资基 金有 限公 司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 执行董 事、 总经 理。 2011 年7 月至 2013 年8 月,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公司 第五 届监事 会监 事。 2013 年8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届、 第六 届董事 会董 事。 顾立基 先生 , 硕 士, 独 立 董事。1968 年至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 任 共青 团总 支书记 ;1983 年 起, 先后 任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管理 委员会 办公 室秘 书、 主任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 区免税 品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中国国际海运集 装箱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 总经理;招 商局蛇 口工业区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国际招商局 贸易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 副 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 务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招 商局蛇口工业区 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香 港海通有 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招 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招 商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2008 年 退休。2008 年 2 月 至今 , 任清华 大学 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教 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招 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2009 年 6 月至今 ,兼 任中 国平 安保 险(集 团) 股份 有 限公司 外部 监事 、监 事会 主席;2011 年 3 月至 今, 兼任湘 电集 团有 限公 司外 部董事 ;2013 年5 月至2014 年 8 月, 兼任 德 华安顾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ECNL ) 董事 ;2013 年6 月至今 , 兼任深 圳 市昌红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2014 年11 月 起 ,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第六 届董 事会 独 立董事 。 李南峰先 生,学士 ,独立 董事。1969 年 起先后在 中 国人民解 放军酒泉 卫星基 地、四川 大学 经济系 、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 、华润深 国投信托有限公 司工作, 历任中国人 民银行 总行金融研究所 研究院、 深圳特区人行办 公室主任 ,深圳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副总经理、 总经理 、 董事长 、 党委 书 记, 华润 深国投 信托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副 董事 长 。1994 年至 2008 年曾 兼任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董 事长。2010 年 退休。2013 年 8 月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第 五届 、第 六届 董事 会独立 董事 。 何迪先生 ,硕士, 独立董 事。1971 年起 ,先后在 北 京西城区 半导体器 件厂、 北京东城 区电 子仪器 一厂、中共北京 市委党校 、社科院美国研 究所、加 州大学伯克利分 校、布鲁 津斯学会、 标准国 际投 资管 理公 司工 作。1997 年9 月至 今任 瑞 银投资 银行 副主 席 。2008 年1 月 , 何迪 先生 建立了 资助、支持中国 经济、社 会与国际关系领 域中长期 问题研究的非营 利公益组 织“博源基 金会” ,并 担任 该基 金会 总干事 。2012 年 7 月 起,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五届 、第 六届 董 事 会独 立董 事。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女 士,硕士 ,监事 。1983 年起历 任郑州航 空 工业管理 学院助教 、讲师 、珠海证 券有 限公司 经理、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总 部总经理 。现任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管 理董事 总经 理。2008 年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第四 至六 届监 事会 监事。 余和研 先生 ,监 事。1974 年 12 月 入伍 服役 。自 1979 年 4 月 进入 中国 农业 银 行总行 工作 , 先后在 办公室、农村金 融研究所 、发展研究部、 国际业务 部等部门担任科 员、副处 长、处长等 职务;1993 年 8 月起 先后 在英国 和美 国担 任中 国农 业银行 伦敦 代表 处首 席代 表、纽 约代 表处 首 席代表 ;1998 年 8 月回 到 中国农 业银 行总 行, 在零 售业务 部担 任副 总经 理。1999 年 10 月起 到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 中国长 城资 产管 理公 司工 作,先 后在 总部 国际 业务 部、人 力资 源部 担任 总经 理;2008 年8 月起 先后到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天 津办 事处 、北 京办 事处担 任总 经理 ;2014 年 3 月至 今担 任中 国 长城资 产管理公司控股 的长城国 富置业有限公司 监事、监 事会主席,长城 环亚国际 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 ;2015 年 7 月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赵兴利 先生 ,硕 士, 监事 。1987 年至 1995 年就 职 于天津 港务 局计 财处 。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 后任 天津 港贸 易公 司财务 科科 长 、 天 津港 货 运公司 会计 主管 、 华夏 人 寿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总经 理、 天津 港财 务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2012 年 5 月筹 备天 津港 (集团 )有 限公 司 金融事 业部 ,2011 年11 月至今 任天 津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副部 长。2013 年3 月 起,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五至 六届 监事 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士, 监事。2001 年起 先后在 中国平 安 保险公司 总公司、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2008 年 7 月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 会监 事。 黄健斌先 生,工商 管理硕 士。1995 年起 先后在广 发 证券有限 公司、广 发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 中银 国 际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部 工作 。2005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管 理公 司, 历任固 定收益部基金经 理、博时 平衡配置混合型 基金基金 经理、固定收益 部副总经 理、社保组 合投资 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 理助理兼 固定收益总部董 事总经理 、年金投资 部总经 理、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高级 投资 经理 、兼 任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2016 年 3 月 18 日 至今 担任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员 工监 事。 严斌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7 年 7 月 起先 后在 华 侨 城集团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工 作。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2015 年 5 月起 ,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第 六届监 事会 监事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先 生,硕士 ,副总 经理。1995 年 起先后在 北 京清华计 算机公司 任开发 部经理、 清华 紫光股 份公 司 CAD 与 信息 事业部 任总 工程 师。2000 年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行政 管 理部副 经理 , 电 脑部 副经 理、 信息 技术部 总经 理 、 公司代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 主 管 IT、 运作、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等 工作, 博时 基金(国际) 有 限公 司 及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董良泓先生 ,CFA ,MBA, 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 后 在中国技术 进出口 总公司 、中技上海 投 资公司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 。2005 年 2 月加 入 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社 保股票基金经理 ,特定资 产高级投资经理 ,研究部 总经理兼特 定资产 高级投资经理、 社保股票 基金经理、特定 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博时 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高级投 资经理、社保组 合投资经 理,兼任博时基 金(国际 )有限公司 董事。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投 资 管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合 经理 、 社保债 券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 益部副总经理兼 社保债券 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社 保组合投 资经理。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兼任博时基 金(国际 )有限公司 董事、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徐卫先生 ,硕士, 副总经 理。1993 年起 先后在深 圳 市证券管 理办公室 、中国 证监会、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基金 工作 。2015 年 6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兼博 时资 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基金( 国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


孙麒清女 士,商法 学硕士 ,督察长 。曾供职 于广东 深港律师 事务所。2002 年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监 察法律部 法律顾问、监察 法律部总 经理。现任公司 督察长, 兼任博时基 金(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鹏扬 先生 , 硕 士。 2008 年至 2012 年 在中 金公 司工 作 。 2012 年加 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研 究员 、 资 深研 究员 、 投资 经理。 现任 博时 裕 隆混合 基金 (2015 年8 月24 日 至今) 、 博时 睿远定 增混 合基 金 (2016 年4 月15 日至 今) 、 博 时 睿利定 增混 合基金( 2016 年 5 月31 日至 今) 、 博时弘 盈定 期开 放混 合基 金 (2016 年 8 月 1 日至 今 ) 、 博时 睿益 定增 混合 基 金 (2016 年 8 月19 日至今 )、 博时 弘裕 18 个 月定开 债基 金(2016 年 8 月 30 日至 今) 、博 时弘 泰 定期开 放混 合基 金(2016 年12 月09 日至 今) 的 基金 经理 、 博时 睿 丰定开 混合 基金 (2017 年3 月 22 日 至今) 、 博时弘 康 18 个 月定 开债 基 金 (2017 年3 月24 日至 今) 的 基金 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丛林先 生, 自2014 年6 月3 日至 2015 年 8 月 24 日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过钧 、白 仲光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硕 士。2001 年起先 后在 招商 证券 、银 华基金 工作 。2006 年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员 、研究员 兼基金经理助理 、特定资 产投资经理、特 定资产管 理部副总经 理、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 票基金 基金 经理 、 股票 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 股 票投 资 部成长 组投 资总 监。 现任董 事总经理兼股票 投资部总 经理兼价值组投 资总监、 博时精选混合基 金、博时 新趋势混合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欧阳凡 先生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方 基金 工作 。2011 年加入 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 任特定资 产管理部副总经 理、社保 组合投资经理助 理。现任 特定资产管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 理部总 经理 兼社 保组 合投 资经理 。 魏凤春先 生,经济 学博士 。1993 年起先 后在山东 经 济学院、 江南证券 、清华 大学、江 南证 券、中 信建 投证 券公 司工 作。2011 年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投资 经理、 博时 抗通 胀 增强 回报(QDII-FOF)基金、 博时平衡配 置混合基金的 基金经理。 现任首席宏观 策略分析师 兼 宏观策 略部 总经 理、 多元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王俊先 生, 硕士 ,CFA 。2008 年 从上 海交 通大 学硕 士 研究 生 毕业 后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历 任研究员、金融 地产与公 用事业组组长、 研究部副 总经理、博时国 企改革股 票基金、博 时丝路 主题 股票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现任 研究 部总 经 理兼博 时主 题行 业混 合(LOF) 基金 、 博时 沪港 深优质 企业混合基金、 博时沪港 深成长企业混合 基金、博 时沪港深价值优 选混合基 金的基金经 理。 过钧先 生, 硕士,CFA。1995 年 起先 后在 上海 工艺 品 进出口 公司 、 德 国德 累斯 顿银行 上海 分 行、美 国 Lowes 食品 有限 公司、 美国 通用 电气 公司 、华夏 基金 固定 收益 部工 作。2005 年 加入 博 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 经理、博时稳定 价值债 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固 定收益部副 总经理 、博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博 时亚洲票 息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博时裕 祥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博 时双债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博时新 财富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 基金经理。现任 董事总经 理兼固定收益总 部公募基 金组投资总监、 博时信用 债券投资基 金、 博 时稳 健回 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博 时新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新机 遇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新价值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新 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鑫 源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博时乐 臻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博时新起 点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双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博时鑫 惠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博时鑫 瑞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鑫润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白仲光先 生,博士 。1991 年起先后 在石家庄 无线电 九厂、石 家庄经济 学院、 长盛基金 、德 邦基金 、上 海金 珀资 产管 理公司 工作 。2015 年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董 事总 经理 兼 年金投 资部 投资 总监 、股 票投资 部绝 对收 益组 投资 总监。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2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 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 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 务;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 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随时查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4、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 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3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事 违反《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采 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事 违反《基 金法》的 行为, 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发 生: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合 同,并承 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 , 防 止违反 基金 合同 行为 的发 生;


4、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 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5、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不泄露 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1、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 负 责对 公司 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4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 立不 同 岗位之 间的制 衡体系 。 (4)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互 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 由 最高 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 负最终 责任,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 本部门的风险评 估和监控 ,监察部负责监 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 施的执 行。 具体 而言 ,包 括如下 组成 部分 : (1)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负 责 确保每 一个部门都有合 适的系统 来识别、评定和 监控该部 门的风险,负责 批准每一 个部门的风 险级别 。负 责解 决重 大的 突发的 风险 。 (3)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 直 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 按 季向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 风险管 理建 议。 (4)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并为 每一 个 部门的 风险 管 理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 使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 控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 标。 (5)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 织实 施公 司投 资 风险管 理与 绩 效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 类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制 。 (6)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门 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 负 责履 行 公司的 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管理系 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 、监控和降 低风险 。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 内控 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 内控 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 各项 业 务活动 有恰 当的 组织和 授权,确保监察 活动是独 立的,并得到高 管人员的 支持,同时置备 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 健 全了 各项 制度 , 做 到基金 经理 分开 , 投资 决 策分开 ,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 成不同 部门 ,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5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机制 ,从制 度上 减少 和防 范风 险。 (3)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 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 使 每个 员工 都明 确自 己 的任务 、 职责 , 并 及时 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 的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 和减少 风险 。 (4)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建 立 了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 序, 对风 险隐 患进 行层 层 汇报 , 使 各个 层次 的人 员 及时掌 握风 险状 况, 从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 决策 。 (5)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效 的内 部 监控系 统 , 如 电脑 预警 系 统、 投资 监控 系统 , 对 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 险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 (6)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术 化的 风 险控制 手段 , 建立 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 模型 , 用以 提 示指数 趋势 、 行 业及个 股的风险,以便 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 进行分散、控制 和规避, 尽可能地减 少损失 。 (7)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控制风 险。 四、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6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中 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 中 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承继原 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业务、机 构网点和 员工。中国 农业银 行网点遍布中国 城乡,成 为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 射范围最广,服 务领域最 广,服务对 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 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 同样通过 自己的努力 赢得了 良好 的信 誉, 每年 位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 企业之 列。 作为 一家 城乡 并举、 联通 国际 、 功能齐 备的大型国有商 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 贯秉承以 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 健经营 、 可 持续 发展, 立 足县域 和城 市两 大市 场, 实施差 异化 竞争 策略 , 着 力打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品 牌,依托覆盖全 国的分支 机构、庞大的电 子化网络 和多元化的金融 产品,致 力为广大客 户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 务, 与广大 客户 共创 价值 、共 同成长 。 中国 农业银行是中 国第一批开 展托管业务的 国内商业银 行,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 ,业绩突 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 托管人 》 评为 中国 “最 佳 托管银 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了 美 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 并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自2010 年 起 中国农 业银 行连 续 通过 托管业务国 际内控 标准(ISAE3402 )认 证,表明了 独立公正第 三方对中国农 业银行托管 服 务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 内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 中 国农 业银 行 着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品牌声 誉进 一步 提升 ,在 2010 年 首届 “‘ 金牌 理财 ’TOP10 颁 奖盛 典” 中成 绩突出 ,获 “最 佳 托管银 行” 奖。2010 年 再 次荣获 《首 席财 务官》 杂 志颁发 的 “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2012 年 荣获 第十届 中国 财经 风云 榜 “ 最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 称 号 ;2013 年至2016 年连 续荣 获上海 清算 所授 予 的 “ 托管 银行 优秀 奖 ” 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授予 的 “优 秀托 管 机构奖 ” 称号 ;2015 年、2016 年荣 获中 国银 行 业协会 授予 的“ 养老 金业 务最佳 发展 奖” 称号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立 , 2014 年更 名为 托管 业务 部/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 内 设综 合管理 处 、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处 、 委托 资产 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管 处、保险 资产托管处、风 险管理处 、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 、市场营销 处、内 控监 管处 、账 户管 理处,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 范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系 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近 140 名 , 其 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 家 30 余 名, 服务 团队 成员专 业水 平高 、 业务 素 质好 、 服 务能 力强 , 高 级 管理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 从业经 验和 高级 技 术职称 ,精 通国 内外 证券 市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 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3 月31 日, 中国 农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共361 只。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控 制制度 说明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7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作 、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 务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 信 息的真 实 、 准确 、 完整、 及时,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和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监督 和评价 。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 设置了 风险 管理 处, 配备 了 专职内 控监 督人 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务 管 理实行 严格 的复 核、 审核、 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 程保管、存放、 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 保 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业务信 息由 专职 信 息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 业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防 止人为 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完 整、 独 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法 和程序 基金 托管人通过参 数设置将《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 定的投资 比例和 禁止投资品种输 入监控系 统,每日登录监 控系统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 金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 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 基金 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管 理 人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 告。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 算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 尚继源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8 博时一 线通 : 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2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地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28 号久事 大 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 周明远 (3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公司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 程姣姣 2 、代 销机 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9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传真: 010 -899373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 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2431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0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柳澍、李博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 -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9)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李静筠 电话: 020 -38321739 传真: 020 -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1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12)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49 楼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李格格 电话: 0411-823566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13)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2 传真: 0769-22320896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14)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15)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bojx.com (16)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忠 联系人: 范亮 电话: 023-67637962 客户服务电话: 966866 网址: www.cqrcb.com (17)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3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18)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王帆 电话: 020-28852675 传真: 020-28852675 客户服务电话: 95313 网址: www.grcbank.com (19)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20)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魏斌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4 联系人: 李阳 电话: 96588 (广东省外加 拨 0756 ) 传真: 0755-82817612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 (广东省外加 拨 0756 ) 网址: http://www.crbank.com.cn/ (21)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26 栋泰和尚渡南充市商业银 行 法定代表人: 黄光伟 联系人: 李俊辉 电话: 0817-7118079 传真: 0817-71183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96869 网址: http://www.cgnb.cn (22)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林清德 联系人: 郑毓栋 电话: 021-38513988 传真: 021-58769989 客户服务电话: 800-820-8088 网址: https://www.sc.com/cn (2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 -66045500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5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2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25)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26)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荻 联系人: 方凯鑫 电话: 0851-88405606 传真: 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 www.urainf.com (2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6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2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2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3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7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 —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3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3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 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33)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 )1 幢 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 拱墅区登云路55 号(锦昌大厦 )1 号楼金观诚营业大厅 法定代表人: 陈峥 联系人: 周立枫 电话: 0571-88337598 传真: 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0058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8 网址: http://www.jincheng-fund.com/ (34)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 中心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35)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联系人: 高雪超 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 010-8205774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080 网址: www.qiandaojr.com (3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 网址: www.snjijin.com (37)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9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3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786-8868 网址: http://www.chtfund.com (39)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 号深港合作区管 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马文静 电话: 0755-23919681 传真: 0755-886031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55-811 网址: www.yitfund.com (4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0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41)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42)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43)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2 号楼 106-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华南路 6 号 卓 明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杨继峰 联系人: 叶航 电话: 010-65166112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1 传真: 010-65166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02-123 网址: http://www.zhixin-inv.com (44)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 毛林 电话: 021-80133597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45)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6 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400-623-6060 传真: 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46)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202-124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 号鹏润 大厦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 010-59287061 传真: 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2 (47)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室、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张琪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82628888-5657 传真: 010-8260751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48)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电话: 010-68998820-8306 传真: 010-883815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49)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振 联系人: 李振 电话: 65181028 传真: 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7-8855 网址: www.kingstartimes.com (50)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3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51)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19 层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黄敏儿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52) 北京坤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87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 B 座501 法定代表人: 李雪松 联系人: 马镜 电话: 010-85264505 传真: 010-85264522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264528 网址: http://www.kunyuanfund.com (53)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4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54) 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商业 楼 2107 室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商业 楼 2107 室 法定代表人: 陆雯 联系人: 胡聪 电话: 13879129841 客户服务电话: 0791-86692560 网址: www.jxzrzg.com.cn (55)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 石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56)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1 幢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碧波 路 690 号4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 廖冰 联系人: 李翔 电话: 021-80234888 传真: 021-802348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8-7172


网址: http://www.998fund.com/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5 (5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 010-56409010 传真: 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58)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59)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60)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 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6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 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电话: 021-20324199 传真: 021-222680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99 网址: www.dtfunds.com (6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62)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02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02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裴小龙 电话: 0371-85518391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 0371-85518396 网址: http://www.chuanchengcaifu.com/ (63)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7 联系人: 许雅君 电话: 0755-89460502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946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64)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 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贤良 联系人: 肖金凤 电话: 010560507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65)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A 座4 层A428 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66) 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2 层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2 层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联系人: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8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67)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张烨 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 0755-668923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50-0888 网址: www.jfzinv.com (68)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69)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 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 高锋 联系人: 李勇 电话: 0755-83655588 传真: 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4-8688 网址: www.keynesasset.com (70) 深圳前海欧中联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9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中心区海秀路 19 号 国际西岸商务大厦 703 、705 法定代表人: 梁双凤 联系人: 梁双凤 电话: 0755-23073400 传真: 0755-23328531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3073400 网址: http://www.ecpefund.com/ (71)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 13816092323 网址: http://www.cwmc.cn/ (72)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 新恒基国际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 http://www.cifco.net (73)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 上站大楼平街11-B , 名义层 11-A , 8-B4 ,9-B 、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 皇冠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0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7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韩钰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75)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国华 联系人: 杨彩格 电话: 0551-62865999 传真: 0551-628658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707 网址: www.hsqh.net (76)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 、27、2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1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网址: www.qh168.com.cn (77) 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沈众辉 联系人: 马科 电话: 0731-84409000 传真: 0731-844090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36-5058 网址: www.dayouf.com (7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7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8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2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8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0 楼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8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8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 大厦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3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84588888 传真: 010 -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8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2 -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8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4008888001 传真: 021 -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8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 021-33389888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4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8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8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8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5 (9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633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91)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8503 传真: 021 -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92)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 -22373718 -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9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6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8888 网址: www.mszq.com (9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 -2272101 传真: 0551 -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9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9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 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7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9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9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sd.com (9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 (10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10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 -63081493 传真: 010 -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0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10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9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104)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10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 -22169081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06)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0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10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0431-85096709 网址: http://www.nesc.cn (108)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 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 -52310569 传真: 025 -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10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3608830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110)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111)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12)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 (全国),0510-82588168 (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11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2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 场 A 座6 -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 场 A 座6 -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 021-64718888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11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 -22626172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11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 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 -65161821 传真: 0551 -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1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3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 -83707413 传真: 0755 -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 (全国),96100 ( 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117)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118)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6572 传真: 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8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11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4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12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http://www.guodu.com (12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22)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 -68604866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123)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5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24)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联系人: 汪代强 电话: 0791 -6285337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12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 张曼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2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6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 -88085201 传真: 010 -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12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81283938 传真: 0531-688893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128)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袁媛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12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吴军 电话: 0755-23838751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7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13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17 楼 法定代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http:// www.jyzq.cn (13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132)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耿贵波 电话: 0755 -82707855 传真: 0755 -2361375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码 4008802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8 (133)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 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134)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16-17 楼 办公地址: 西安市西五路海惠大厦 4 层422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secu.com/ (13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宗悦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加 拨 0591 )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36)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9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8888088 传真: 0931 -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13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38)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 务中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董卿 电话: 0571 -87822359 传真: 0571 -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 (上海地 区 962336 )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39)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海平 联系人: 李颖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0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38784818-8508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784818-8508 网址: www.shhxzq.com (140)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47-4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 0755-23902400 传真: 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14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42)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 8112 传真: 010-5832 87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1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4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 、12 、13、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14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145)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86 10 83991888 传真: +86 10 8808663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6919911 网址: http://www.grzq.com/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2 (14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14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4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49)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A 座613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3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http://www.e5618.com (15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51)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 号深田 国际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 号深田 国际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邹燕玲 电话: 0592 -5161816 传真: 0592-2079228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15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戴莉丽 电话: 021 -32229888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4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153)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154)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155)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5 (156)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 远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陈征 电话: 0871-68885858 传真: 0871-688981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157)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158)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国际中心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 顾敏 联系人: 唐宇 电话: 0755-89462525 传真: 0755-867006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9-8877 网址: http://www.webank.com/


(159)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76 号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6 办公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电话: 0773-3810130 传真: 0773-38516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299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160)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玉芝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 0534-22973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4-96588 网址: www.dzbchina.com (161)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 务外环路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 务外环路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 窦荣兴 联系人: 李朝兵 电话: 0371-85517607 传真: 0371=85519869 客户服务电话: 96688 网址: www.zybank.com.cn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 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 及时公 告。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7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





许鹏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


安冬 经办律 师: 安冬、 孙睿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电 话: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张振波 联系人 :


张振波 六、 基金的 历史沿革 本基金 由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成 。 裕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由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中 国长 城 信托投 资公 司、 光大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后更名为光 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华市 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后更 名为金信 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和国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后更名 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五 家发起 人依 照 《证 券投 资 基金管 理暂 行办 法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和 《裕 隆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契 约》 ( 自 2004 年 10 月 16 日 起 更名为 《 裕隆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合同 》) 发起 , 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 字[1999]14 号文 批准 , 于 1999 年 6 月 15 日募 集成 立。 本基 金为 契约 型封 闭 式, 存续 期 15 年, 发行规 模 为 30 亿份 基金 份 额。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为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 金托管 人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本基金 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以下简 称“ 深交 所”) 深证 上字[1999] 第 48 号文 审 核同意 , 于 1999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8 年 6 月 24 日 在深交 所挂 牌 交易。 2014 年 4 月 17 日, 裕隆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大会 通过 了 裕隆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 议案,内 容包括裕隆证券 投资基金 由封闭式基金 转 为开放式 基金、调整 存续期 限、终止上市、 调整投资 目标、范围和策 略以及修 订基金合同等。 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依据持 有人大会 决议,基金管理 人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 基金终止 上市,自基 金终止 上市之日起,原 《裕隆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终 止,《博时裕隆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 效,基金 正式转型为开放 式基金, 存续期限调整为 无限期, 基金投资目 标、范 围和 策略 调整 ,同 时基金 更名 为“ 博时 裕隆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七、基金的 存续 (一) 基金份 额的 变更登 记 裕隆证 券投 资基 金终 止上 市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向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申请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基 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取得 终止上市权 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之后,将投资人 权益数据 转登记到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注 册登记 系统 , 进行 投资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登记 , 并 进行 基金 份额 更名 以 及必要 的信 息变 更。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 说明 原 因 并报 送解 决方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9 八、 基金的 集中申购 (一) 集中申 购 本基金 自 2014 年 6 月 16 日至 2014 年 7 月 4 日开放 集中 申购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销 售情况 适当 延长 或缩 短集 中申购 期, 但最 长不 超 过 1 个月 。 根据《 博时 裕隆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集中 申购期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的相 关规 定 , 经普华 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本 基金最终确认的 有效净集 中申购金额 为 33,701,366.48 元人 民 币, 折 合基 金份 额 33,701,366.48 份。 有效 集中 申购 申请确 认金 额产 生 的银行 利息 共 计 4,625.87 元人民 币 , 折 合基 金份 额 4,625.87 份 。 截 止 2014 年 7 月 8 日 本次 集 中申购 有效净申购资金 及折算成 基金份额的银行 利息已全 额划入本基金在 基金托管 人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立的 本基金 托管 专户 。


本次集 中申 购有 效申 购户 数为 950 户 ,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额 初始 净 值 1.00 元人 民币计 算 , 本 次有效 净集 中申 购资 金及 其产生 的利 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共 计 33,705,992.35 份,已 分别 计入 各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基金 账户,归 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 其中,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 ) 集中申 购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为 0.00 份 (含 集中 申 购期利 息结 转的 份 额), 占集 中申 购基 金总 份额比 例 的 0.00% ; 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从 业人 员集 中申购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为 0.00 份( 含集 中申购 期利 息结 转的 份额 ),占 集中 申购 基金 总份 额比例 的 0.00% 。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本基 金集 中申购 期结 束日 (2014 年 7 月 4 日) 对原 裕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进行 了份额 折算 , 折算 比例 为 0.8645709732 , 折 算后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0 元, 原裕 隆证 券投 资基金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总份额 由 2,605,972,955.00 份变 更 为 2,253,048,563.92 份 , 本 基金 集 中申购 及份 额折 算后 的总 份额 为 2,286,754,556.27 份。 九、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 金的申购与赎 回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 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若基 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销售 机构开 通电话、传真或 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0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 基金 管理 人 公 布的 时间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期货 交 易市 场、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他 特 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日 常 申 购业 务 于 2014 年 7 月 9 日 开始 办理 。 自 2014 年 7 月 9 日起 , 原裕隆 证券 投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成 功办理确 权业务后的份额 以及通过 集中申购和日常 申购所持 有的基金份 额均可 办理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 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购 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 人必须根据销 售机构规定 的程序,在开 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 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在规 定时 间前 全额 交付申购 款 项, 申购申 请成立 ; 登记 机构 确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 效 。 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 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 资人赎回 申请成 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 支付赎 回款 项 。 在 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管理 人应以交 易时间结 束前受 理 有效申 购和赎回 申请的 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 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资 人。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1 销售 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 到申购 、 赎 回申 请。 申 购 、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申 购、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和余额 的处 理 (1) 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申 购的, 首次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追 加申购 最低 金 额为10 元, 各销 售机 构可 根据自 己的 情况 调整 首 次 最低申 购金 额和 最低 追加 申购金 额限 制; 通 过直销 机构 购买 的, 首次 申购基 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 为10 元,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 额为10 元; (2) 每个 交易 账户 最低 持 有基金 份额 余额 为 10 份 ,若某 笔赎 回导 致单 个交 易账户 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少 于 10 份 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赎回;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 关法律 规定 和市 场情 况 , 调整申 购金 额 、 赎 回份 额 和账户 最低 持 有余额 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在调整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 告。 (六)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1 、申 购 和 赎回 费率 (1 ) 日常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日常 申购 费 率 具体 为: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1.0% 500 万元 ≤ M <1000 万元 0.6% M ≥1000 万元 收取固 定费 用 1000 元 (2 ) 日常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具体 为: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Y ) 赎回费 率 Y < 7 日 1.5% 7 日 ≤ Y < 30 日 0.75% 30 日 ≤ Y < 两年 0.5% 两年 ≤ Y < 三年 0.25% Y ≥ 三年


0 原裕隆 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自《 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计 算。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2 2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承 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 产, 申购 费主 要用 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和销售 、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3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人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不 低于 0.75% 的赎 回 费,并 将上 述赎 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 于 3 个月 的 投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5% 的 赎回费 , 并 将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入 基金财 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 长于 3 个 月但 少于 6 个 月 的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 0.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 入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6 个月 的 投资人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费率 或 收费方式 如发生 变更,基 金管理人应在调 整实施 前 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促 销 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 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 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 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 求履行 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计 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当申购 费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适 用固 定费 用时 : 申购费 用 = 固定 费用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 份额的计算结 果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 益 或损失 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 假 定 T 日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 1.056 元, 某 投资 人 本次申 购本 基 金 40 万元 , 对应的 本次 申 购费率 为 1.50% ,该投 资 人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400,000/ (1 +1.50% )=394,088.67 元 申购费 用 =400,000 -394,088.67 =5,911.33 元 申购份 额 =394,088.67/1.056 =373,190.03 份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 4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6 元 , 可 得 到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3 373,190.03 份基 金份 额。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 为三年 ,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 , 假 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250 =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 =12,500× 0% =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500 -0 =12,5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三年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 为 12,500.00 元。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 产承担 。 3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八) 申购和 赎回 的登记 业务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在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登 记权益 并办 理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 T+2 日(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在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除 权益 的 登记手 续。 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 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 响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4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或拒 绝投资 者的 申 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 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 ) 巨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 金出现巨额赎 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 )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 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5 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 生上述延期赎 回并延期办 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公告。 (十二 )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3 、 若 暂停 时间 超过 1 日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 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 据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 明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 布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 (十三 ) 基金 转换 本基金 已 于 2014 年 7 月 9 日开 放了 基金 转换 业务 。 投资人 可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转 换业 务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开放 日对 投资 者的业 务办 理时 间是 9 :30-15:00 ,具 体以销 售网 点的 公告 和安 排为准 。 1、转 换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和申 购费 补差 两部 分构成 , 其中 : 申购 费补 差 具体收 取 情况 , 视 每次 转换 时的 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而 定 。 基 金转 换费 用 由基金 持有 人承 担。 2、其 他与 转换 相关 的事 项 1 )业 务规 则


(1 ) 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 销售机 构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理 的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 同一登 记机 构处 注册 登记 的基金 。


(2 ) 前端 收费 模式 的开 放 式基金 只能 转换 到前 端收 费模式 的其 它基 金 ( 申购 费为零 的基 金视同 为前 端收 费模 式 ) , 后端收 费模 式的 基金 可以 转换到 前端 或后 端收 费模 式的其 它基 金 , 非 QDII 基 金不 能与 QDII 基金进 行互 转。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6 (3 ) 基金 转换 的目 标基 金 份额按 新交 易计 算持 有时 间。 基 金转 出视 为赎 回, 转 入视为 申 购。基 金转 换后 可赎 回的 时间 为 T +2 日。 (4 ) 基金 分红 时再 投资 的 份额可 在权 益登 记日 的 T +2 日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 (5 ) 基 金转 换以 申请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 投 资者 采用 “ 份额 转换 ” 的原则 提 交申请 。转 出基 金份 额必 须是可 用份 额, 并遵 循“ 先进先 出” 的原 则。


4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基金转 换视 同为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 因此有 关转 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暂 停 或拒绝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 有关规 定适 用于 基金 转换 。 出现法 律 、 法 规、 规章 规 定的其 它情 形或 其它 在 《 基金合 同 》 、 《招 募说 明 书》 已载 明 并获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特 殊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暂停 基金 转换 业务 。 5 )重 要提 示 (1 ) 本 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于可以 销售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两 只以 上 (含 两只 ) , 且登记 机 构为同 一机 构的 博时 旗下 基金的 销售 机构 。 (2 ) 转换 业务 的收 费计 算 公式及 举例 参 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 刊登 于本 公司 网 站的《 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开放 式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十四 )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 是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理继 承、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交 易过户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 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 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 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 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五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 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在不 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十六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本基金 自 2014 年 7 月 9 日起开 放定 期定 投投 资业 务 (1 )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个人 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 允许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2 )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申 购费率 与普 通申 购业 务的 费率相 同。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7 表:本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1.0% 500 万元 ≤ M <1000 万元 0.6% M ≥1000 万元 收取固 定费 用 1000 元 本基 金的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 担,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 项费用,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3 ) 扣款 日期 和扣 款金 额


投资 者须遵循各销 售机构有关 扣款日期的规 定,并与销 售机构约定每 月扣款金额 ,但最低 每次不 少于 人民 币 10 元(含 10 元) 。 (4 ) 重要 提示


1 ) 凡申 请办 理本 基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的 投资 者须首 先开 立本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基金 账 户。 2 ) 本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的每 月实 际扣 款日 即为 基金申 购申 请日 , 并 以该 日 (T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申购份 额 。 投 资者 可以 从 T+2 日起 通过 本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办理 网点 、 致电本 公司客服电话或 登录本公 司网站查询其每 次申购申 请的确认情况。 申购份额 将在确认成 功后直 接计 入投 资者 的基 金账户 。 (十七 )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8 十、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 金通过对多种 投资策略的 有机结合,在 有效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 力争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获取 长期 持续 稳定 的投 资回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 小 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含中小企业私 募债)、 中期票据、 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 包括银行 活期存款、银行 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大 额存单等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 股票等 权益类资 产投资比 例为基 金资产的 30% —95% , 每 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期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 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3% 。 (三) 投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将按照风险 收益配比原 则,实行动态 的资产配置 。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股票 等权益类 资产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30% —95% 。 在资 产配置上,本 基金将围绕 对经济周期景 气的预判以 及宏观经济政 策的调整来 实施大类 资产的 配置 。 本基 金大类资产配 置的根本, 在于对宏观经 济景气轮动 的研究。按照 历史上对美 国经济周 期的研 究分 析, 经济 周期 分为 2-4 年的 存货 周期 、7-11 年的 固定 资产 更新 周 期、15-25 年的 房 地产周 期以 及 50 年 左右 的 产业结 构调 整周 期 。 在 任 何一个 时点 上 , 经 济表 现 出来的 , 是由 上升 和下降 不同 景气 阶段 所叠 加的状 况。 本基金 将通 过跟 踪考 量通 常的宏 观经 济变 量( 包括 GDP 增长 率、CPI 走 势、M2 的绝 对水 平和增 长率、利率水平 与走势等 )以及国家财 政 、税收、 货币、汇率各项 政策,来 判断经济周 期目前 的位置以及未来 将发展的 方向。除此之外 ,本基金 还将主要通过监 测重要行 业的产能利 用率来 辅助判断。通常 ,产能利 用率是由劳动力 、资本存 量、自然资源、 技术以及 经济中的实 际需求 所决 定。 监测 部分 重要行 业的 产能 利用 率可 以有效 地对 经济 状况 作出 监控和 预判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股 票投资上,本 基金将在符 合经济发展规 律、有政策 驱动的、推动 经济结构转 型的新的 增长点 和产业中,以自 下而上的 个股选择为主, 重点关注 公司以及所属产 业的成长 性与商业模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9 式。 (1 ) 行业 选择 与配 置 行业 的选择与配置 方面 ,重点 关注三个问题 :经济运行 所处的周期、 产业运行周 期、行业 成长空 间。顺应经济结 构转型的 变化,寻找推动 经济增长 的新的驱动力, 重点关注 行业所处的 成长周 期, 行业 的增 速以 及未来 的空 间。 (2 ) 竞争 力分 析 就公 司竞争策略, 基于行业分 析的结果判断 策略的有效 性、策略的实 施支持和策 略的执行 成果; 就核心竞争力, 分析公司 的现有竞争优势 ,并判断 公司能否利用现 有的资源 、能力和定 位取得 可持 续竞 争优 势。 本基金 强调 通过 核心 竞争 力判断 上市 公司 未来 盈利 增长的 潜力 。 (3 ) 管理 层分 析 在国 内监管体系落 后、公司外 部治理结构不 完善的基础 上,上市公 司 的命运对管 理团队的 稳定性 及其能力的依赖 度大大增 加。由此,基金 管理人在 投资分析中尤其 强调对管 理层的经营 纪录以 及管 理制 度的 考查 。 (4 ) 财务 指标 分析 在财 务预测的基础 上,对公司 盈利增长的持 续性、回报 率相对于资本 成本的差异 和公司的 财务稳 健性 进行 判断 (5 ) 估值 比较 通过 对估值方法的 选择和估值 倍数的比较, 选择股价相 对低估的股票 。就估值方 法而言, 基于行 业的特点确定对 股价最有 影响力的关键估 值方法; 就估值倍数而言 ,通过业 内比较、历 史比较 和增 长性 分析 ,确 定具有 上升 基础 的股 价水 平。 (6 ) 交易 策略 通过详 实的 基础 研究 以及 后 续追 踪 , 合 理确 定投 资 标的交 易价 格区 间 , 减 少 交易的 随机 性。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灵活应用各 种期限结构 策略、信用策 略、互换策 略、息差策略 ,在合理管 理并控制 组合风 险的 前提 下, 最大 化组合 收益 。 (1 ) 期限 结构 策略 通过 预测收益率曲 线的形状和 变化趋势,对 各类型债券 进行久期配置 ;当收益率 曲线走势 难以判 断时,参考基准 指数的样 本券久期构建组 合久期, 确保组合收益超 过基准收 益。具体来 看,又 分为跟踪收益率 曲线的骑 乘策略和基于收 益率曲线 变化的子弹策略 、杠铃策 略及梯式策 略。 (2 ) 信用 策略 。 信用 债收益率等于 基准收益率 加信用利差 , 信用利差收 益主要受两个 方面的影响 ,一是该 信用债 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 场平均 信用 利差 曲线 走势 ;二是 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 用变化 。 (3 ) 互换 策略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0 不同 券种在利息、 违约风险、 久期、流动性 、税收和衍 生条款等方面 存在差别,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同时 买入 和卖 出具 有相近 特性 的两 个或 两个 以上券 种, 赚取 收益 级差 。 (4 ) 息差 策略 通过正 回购 ,融 资买 入收 益率高 于回 购成 本的 债券 ,从而 获得 杠杆 放大 收益 。 (5 ) 可转 换债 券与 可分 离 可转债 投资 策略 可转 换债券兼具债 性和股性特 征。基金管理 人采用自上 而下的宏观、 行业分析和 自下而上 的转债 特性分析相结合 的方法 , 选择债性和股性 表现与经 济周期相适宜且 流动性较 好的转债品 种进行 投资 。 (6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针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本基金 以持 有到 期 , 获 得 本金和 票息 收入 为主 要投 资策略 , 同时, 密切关 注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变化, 力争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获 得较 高收 益。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 为本基金辅助 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 有利于基金 资产增值、控 制下跌风险 、实现保 值和锁 定收 益。 本基 金将 主要投 资满 足成 长和 价值 优选条 件的 公司 发行 的权 证。 5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以 投资 组合 的避 险保值 和有 效管 理为 目标 ,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 本着谨 慎原 则, 适当参 与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 1 )避 险保 值 利用 股指期货,调 整投资组合 的风险暴露, 避免市场的 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 风险收益 特性。 2 )有 效管 理 利用 股指期货流动 性好,交易 成本低等特点 ,对投资组 合的仓位进行 及时调整, 提高投资 组合的 运作 效率 。 (四) 投资决 策程 序 投资 决策委员会是 本基金的最 高决策机构, 定期或遇重 大事件时就投 资管理业务 的重大问 题进行 讨论 , 并 对本 基金 投资做 方向 性指 导。 基金 经理、 研究 员、 交 易员 各 施其责 , 相 互制 衡。 具体的 投资 流程 为: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召 开会议 ,确 定本 基金 的总 投资思 路和 投资 原则 ; 2 、 研究 部宏 观策 略分 析师 基于自 上而 下的 研究 为本 基金提 供总 的资 产配 置建 议; 固 定收 益 部数量 及信用分析员为 固定收益 类投资决策提供 依据;研 究部行业研究员 为信用债 券品种的信 用分析 提供 研究 支持 ; 3 、 固定 收益 部、 股票 投资 部每周 、 每 月召 开投 资例 会, 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定 , 结 合 市场和 个券 的变 化, 制定 具体的 投资 策略 ; 4 、 基 金经 理依 据投 委会 的 决定, 参考 研究 员的 投资 建议, 结合 风险 控制 和业 绩评估 的反 馈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1 意见,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并实 施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方案; 5 、基 金经 理向 交易 员下 达 指令, 交易 员执 行后 向基 金经理 反馈 ; 6 、监 察法 律部 对投 资的 全 过程进 行风 险监 控; 7 、风 险管 理部 对基 金投 资 进行业 绩评 估并 反馈 给基 金经理 。 (五) 投资限 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 、行政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运用 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 的,应当遵 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 则,防范利益冲 突,符合 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的规定,并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2 、投 资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 票等权 益类 资产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30% —95% ;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2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基 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中国金 融期货交易所 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 向交易所报 告所交易 和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 况、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 券资产 情况 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即为 基金资 产 的 30-95% ; (19)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20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1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 券 、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 或调 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或 按调 整后 的规 定执行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3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75%+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 25%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在综合 考虑了基金股 票组合的构 建、投资标的 以及市场上 可得的股 票指数 的编 制方 法后 ,本 基金选 择市 场认 同度 较高 并且作 为股 指期 货标 的的 沪深 300 指 数作 为 本基金 股票组合的业绩 比较基准 。 债券组合则采 用 中证全 债指数收益率 作 为业绩比 较基准。 本 基金在 投资 策略 上偏 重采 取以个 股选 择的 主动 投资 策略,取 75% 为 基准 指数 中股票 投资 所代 表 的权重 , 其 余 25% 为 基准 指数中 债券 投资 所对 应的 权重。 因此,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确 定为“ 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75%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 25%”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的 股票指数或债券 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变 更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 时公告 ,而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 金为混合型基 金,其预期 收益及预期风 险水平低于 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 基金及货 币市场 基金 ,属 于中 高收 益/ 风险 特征 的基 金。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和 债权 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和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 利益。 (九) 基金的 融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博时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本 基金合同规 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净 值表现和投资 组合报告等 内容,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096,854,472.26 77.65 其中: 股票 1,096,854,472.26 77.6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4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 的买入 返售 金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 付金合 计 289,885,808.56 20.52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5,801,925.71 1.83 8 合计 1,412,542,206.53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15,985,440.00 1.14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87,175,853.78 63.08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450,342.50 0.0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5,838,662.28 5.3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 业 3,990.00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 技术服 务业 103,899,256.52 7.39 J 金融业 13,437,272.10 0.96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6,930.16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 管理业 46,724.92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96,854,472.26 77.99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5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002568 百润股 份 6,395,770 135,206,577.80 9.61 2 002376 新北洋 8,104,578 112,248,405.30 7.98 3 600267 海正药 业 8,415,162 109,312,954.38 7.77 4 002391 长青股 份 6,482,662 106,574,963.28 7.58 5 600557 康缘药 业 6,053,245 105,144,865.65 7.48 6 600976 健民集 团 2,433,548 75,707,678.28 5.38 7 600398 海澜之 家 7,076,479 74,090,735.13 5.27 8 600261 阳光照 明 10,272,981 73,554,543.96 5.23 9 300183 东软载 波 2,967,024 69,369,021.12 4.93 10 000597 东北制 药 4,461,575 58,000,475.00 4.12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报 告期内基 金投资 的 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没 有被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 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11.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00,709.3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6,871.86 5 应收申 购款 25,144,344.5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801,925.71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 在尾 差。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开始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6.3-2014.12.31 29.90% 1.67% 47.18% 0.95% -17.28% 0.72% 2015.1.1-2015.12.31 50.43% 2.95% 7.91% 1.86% 42.52% 1.09% 2016.1.1-2016.12.31 2.91% 1.66% -7.71% 1.05% 10.62% 0.61% 2014.6.3-2017.3.31 103.27% 2.15% 51.30% 1.35% 51.97% 0.80%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 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 基 金款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7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 托管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开 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期货账户 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 以其 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基金财 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 销。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金 相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交 易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款 项、 股 指期 货、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 及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市 价(收 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易 所上 市 的债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对 在 交易 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的 不 含 权债券 ,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对在 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 的含权 债券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 或推 荐估值 净价 估值 ; (3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非 固定 收益 类有 价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8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 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 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 增 发的 新 股, 按估 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的 同 一股 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次 公开 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 债券 和 权证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次 公开 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 所 上市 的 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 的债 券 、资 产 支持 证券 等 固定 收 益品 种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 以估 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当 日无 结 算价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计 量 公允 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 如 有确 凿证 据 表明 按上 述 方法 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 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 、 相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监管 部 门有 强 制规 定 的, 从其 规 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 国 家最 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估 值违 反基金 合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双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 闭市 后 ,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 以当 日 基金 份额 的 余额 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 值。 但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9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人自 身的过错造成估 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偿 , 承 担赔 偿 责任。 上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型 包括但 不限于 :资 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 输差 错、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 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应 及时 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用由估 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 估值 错误 的 责任 方对 有 关当 事 人的 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 间接 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 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估 值错 误 而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负有 及时 返 还不 当 得利 的 义务 。但 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仍 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 由于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 误发 生的 原 因, 列 明所 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 据 估值 错 误发 生的 原 因确 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据 估值 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 事 人协 商 的方 法由 估 值错 误 的责 任 方进 行更 正 和赔 偿 损 失;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0 (4 ) 根据 估值 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 需 要修 改 基 金 登记 机 构交 易 数据 的 ,由 基金 登 记机 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 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 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8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 原因 ,或 证 券交 易 所及 其 登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 的数 据 错误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1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金利 息收入、投 资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 低数。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4 次 , 每 次收 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 20% , 若 《 基 金合同 》 生效 不满 3 个 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 去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可供 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 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1 、基金费用 的种 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2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费用 ; 7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9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 、基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管理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 一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自动 于次 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托管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 一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自动 于次 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 (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中 第 3 -9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 、日 常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日常 申购 费率 具体 为: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1.0%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3 500 万元 ≤ M <1000 万元 0.6% M ≥1000 万元 收取固 定费 用 1000 元 2 、日 常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具体 为: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Y ) 赎回费 率 Y < 7 日 1.5% 7 日 ≤ Y < 30 日 0.75% 30 日 ≤ Y < 两年 0.5% 两年 ≤ Y < 三年 0.25% Y ≥ 三年


0 原裕隆 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自《 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计 算。 3 、转 换费 用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和申 购费 补差 两部 分构成 , 其中 : 申 购费 补差 具体收 取情 况 , 视每次 转换 时的 两只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的差 异情 况而 定。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 持有人 承担 。 4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承 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 产, 申购 费主 要用 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和销售 、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5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人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不 低于 0.75% 的赎 回 费,并 将上 述赎 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 于 3 个月 的 投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5% 的 赎回费 , 并 将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入 基金财 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 长于 3 个 月但 少于 6 个 月 的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 0.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 入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6 个月 的 投资人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4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根 据基金发展 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 根据法律 法 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 除外);调低基 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 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 独 立 核算; 6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需在 2 日内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符 合《基金法》 、《运作办 法》、《信息 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 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5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 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本基 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 文件。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申 购 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 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2 、集 中申 购公 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集 中申购的具体 事宜编制集 中申购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6 3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 金合同》生效 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 过网站、 基金份 额销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4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 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5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6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 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 下列事 件: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7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9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 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 务所; (18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 (19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 (20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 购、赎 回; (21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2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3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 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 7 、澄 清公 告 在《 基金合同》存 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 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8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 资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披 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名 称、数量、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 说明书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9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信息 披 露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 更新)等 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8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等 。 1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 务。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基金 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 媒体 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 体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 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 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 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 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 定期报告公布 后,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 众查阅、 复制。 十八、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 市场价格受到 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 金收益 水平 变化 而产 生风 险,主 要包 括: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9 (3 ) 利率 风险。 利率 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 , 其 收益 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在 利率 上升 时, 基金 持 有的债 券价 格下 降, 如基金 组合 久期 较长 ,则 将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4 ) 购买 力风 险。 基 金的 利润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配 ,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的 影 响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5 ) 再 投资 风险 。 再投 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影 响, 这与利 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 的固定 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 以前较少的收益 率,这将 对基金的净 值增长 率产 生影 响。 (6)信 用 风险。 基金 所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 如出 现违 约、 无 法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由于 债券 发 行人信 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 券价格 下降 ,将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 (7 ) 新股 价格 波动 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新股 申购 , 本基 金所 投资 新股 价格 波动将 对基 金 收益率 产生 影响 。 (8 ) 债 券回 购风 险。 债券 回购为 提升 整体 基金 组合 收益提 供了 可能 , 但也 存 在一定 的风 险。 债券回 购的主要风险包 括信用风 险、投资风险及 波动性加 大的风险,其中 ,信用风 险指回购交 易中交 易对手在回购到 期时,不 能偿还全部或部 分证券或 价款,造成基金 净值损失 的风险;投 资风险 是指在进行回购 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 债 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 以及由于 回购操作导 致投资 总量 放大 , 致使 整 个组合 风险 放大 的风 险 ; 而波动 性加 大的 风险 是指 在进行 回购 操作 时, 在对基 金组合收益进行 放大的同 时,也对基金组 合的波动 性(标准差)进 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 合的风 险将会加大。回 购比例越 高,风险暴露程 度也就越 高,对基金净值 造成损失 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 2 、管 理风 险 基金 运作过程中由 于基金投资 策略、人为因 素、管理系 统设置不当造 成操作失误 或公司内 部失控 而可 能产 生的 损失 。管理 风险 包括 : (1 ) 决策 风险 :指 基金 投 资的投 资策 略制 定、 投资 决策执 行和 投资 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中 , 由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 产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 ) 操作 风险: 指基 金投 资决策 执行 中, 由于 投资 指令不 明晰 、 交 易操 作失 误等人 为因 素 而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 、流 动性 风险 在开 放式基金交易 过程中,可 能会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 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 整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 金管理或运作 过程中,违 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0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5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本基 金是混合型基 金, 基金资 产主要投资于 股票市场与 债券市场,因 此股市、债 市的变化 将影响 到基金业绩表现 。本基金 虽然按照风险收 益配比原 则,实行动态的 资产配置 ,但并不能 完全抵 御市场整体下跌 风险,基 金净值表现因此 会可能受 到影响。本基金 管理人将 发挥专业研 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 基本面和固定收 益类产品 的深入研究,持 续优化组 合配置,以 控制特 定风险。 此外, 由于本基 金还可以投资其 它品种, 这些品种的价格 也可能因 市场中的各 类变化 而出 现一 定幅 度的 波动, 产生 特定 的风 险, 并影响 到整 体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本基 金可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当基金所 投资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之债务人出 现违约, 或在交 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信用质量降低导 致价格下 降等,可能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此 外,受市 场规模及交易活 跃程度的 影响,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可能无法在 同一价 格水平上进行较 大数量的 买入或卖出,存 在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从 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 响。 本基 金可投资于股 指期货,股 指期货作为一 种金融衍生 品,具备一些 特有的风险 点。投资 股指期 货所面临的主要 风险是市 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基 差风险、保证金 风险、信 用风险、和 操作风 险。 具体 为: (1 ) 市 场风 险是 指由 于股 指期货 价格 变动 而给 投资 人带来 的 风 险。 市场 风险 是股指 期货 投 资中最 主要 的风 险。 (2 )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合 约无 法及 时变 现所带 来的 风险 。 (3 ) 基 差风 险是 指股 指期 货合约 价格 和标 的指 数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风 险, 以 及不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格 之间价 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 的期限 价差 风险 。 (4 ) 保 证金 风险 是指 由于 无法及 时筹 措资 金满 足建 立或维 持股 指期 货合 约头 寸所要 求的 保 证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 信用 风险 是指 期货 经 纪公司 违约 而产 生损 失的 风险。 (6 ) 操作 风险 是指 由于 内 部流程 的不 完善 , 业 务人 员出现 差错 或者 疏漏 , 或 者系统 出现 故 障等原 因造 成损 失的 风险 。 6 、其 他风 险 (1 ) 随着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 理念的 新投 资工 具的 出现 和发展 , 如 果投 资于 这些 工具, 基金 可 能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 (2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 )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生 的 风险; (4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1 (6 )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 而带 来 风险; (7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 声明 1 、投 资人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中国 农业 银行 等基 金 销售 机构 办 理 销售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销售 机构 都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 于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完 成备 案手 续生 效 后 方可执 行, 自 决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 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2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 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持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 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直至 其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并 不以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 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3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 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 2)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3)销 售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5)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 基金 合 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 益; 6)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7)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


8)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费用 ;


9)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0)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1)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 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4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2)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


13) 以基金管理人 的名义,代 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4)选 择、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 商 、期货经纪 商 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


15) 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 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 基金申购、赎 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 户的业 务规 则; 1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 1) 依 法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金合 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 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5 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 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 担责任 ;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法 律法规 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安 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 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6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 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 账户 、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 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7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 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在不 影响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变 更收 费方 式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日 60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8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5)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以 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 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 表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效力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式或 通讯开会方 式 等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9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不 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会 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一 )。 (2)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示 性 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 基 金托 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基 金 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 , 召 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 上( 含三 分之 一)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 ; 4)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 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基金 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 场方式 或 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式 相 结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进 行。 (4)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他 非书 面 方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0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 内容为关系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重大 事项,如《 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 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 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 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 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 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 席 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 上(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2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 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 过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 监 督员 及 公证机 关均 认为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1 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 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 应 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 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 讯开会的情况 下,计票方 式为:由大会 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 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完 成备 案手 续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 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 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 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修 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 止的事 由、程 序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2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完成 备案 手续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3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 基金合同产生 或与之相关 的争议, 各方 当事人应通 过协商、调解 解决,协商 、调解不 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 北京市,按 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 金合同》可印 制成册,供 投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二十一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 议当事 人 1 、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29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日 期:1998 年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2、基 金托 管人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4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 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金 融债券;从 事同业 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 汇;结汇、售汇 ;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 信 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资 金清算;各类汇 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 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 金融机构 贷款业务;贷款 承诺;组 织或参加银团贷 款;外汇 存款;外汇 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 借款;发 行、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 价证券;外 汇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币 兑 换; 外 汇担 保; 资 信调 查 、 咨询、 见证 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 务;证券 公司客户交易结 算资金存 管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企 业年金 托管 业务 ; 产业 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 资托管 业务 ; 代理 开放式 基金业务;电话 银行、手 机银行、网上银 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 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的 业务监 督与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 式提供投资品种 池和交易 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为本基 金的 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含中小企业 私募债 )、中期票据、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 括银行活 期存款、银行定 期存款、 协议存款、 大额存 单等)、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股票 等权益 类资 产投 资比 例为 基金资 产 的 30% —95%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期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5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 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3%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 融 券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 等权益 类资 产投 资比 例为 基金资 产 的 30% —9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 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7、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本 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 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 全部卖 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7、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6 市值 的20% ; 本基 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中国金 融期货交易所 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 向交易所报 告所交易 和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 况、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 券资产 情况 等; 18、 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即 为基 金资产 的 30-95% ; 19、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 期 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0、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21、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 券、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或调 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 定执行 。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十 五 条第九 项基 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4、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运作之 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慎 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 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如 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 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 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 本次 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 行结算。基 金管理 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 控制,按银行间 债券市场 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基 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但 不承担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 同造成的损 失。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5、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 进 行监督 。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7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选择 存款 银 行。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 制,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账 目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托 管人应 加强对 基 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严 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账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 实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 职责 。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 理、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拒 绝结 算。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并将 在发 现后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7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 监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通受 限证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 券。













































































(3) 在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制定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 风险控 制制 度、 流动性 风险控制预案等 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基 金流动性的需要 合理安排 流通受限证 券的投 资比例,并在风 险控制制 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 基金出现流动性 风险。上 述规章制度 须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经董 事会通过 之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 上述规章制 度以及 董事 会批 准上 述规 章制度 的决 议提 交给 基金 托管人 。 (4) 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提前一 个交易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有关流 通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 具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 下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8 协议复 印件、缴款通知 书、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总 成本、划款账号 、划款金 额、划款时 间文件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 整。 (5) 基金托 管人在监 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过 程中,如认为 因市场出现 剧烈变化 导致基 金管理人的具体 投资行为 可能对基金财产 造成较大 风险,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 人对该 风险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 面说明。否则, 基金托管 人经事先书 面告知 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执 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6)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 基金投资 的流通受限证 券登记存管 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证 基金托管 人能够 正常查询。因基 金管理人 原因产生的流通 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7)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 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 据,导 致基金托管人不 能履行托 管人职责的,基 金管理人 应依法承担相应 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 管人未 能依据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 履行职责外,因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产生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按 照本协 议履 行监 督职 责后 不承担 上述 损失 。 8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首次投资 中期票据或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前,与基 金托管人签 署相应 的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 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或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 9、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 证监会 。 10、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 托管协 议对 基金 业务执 行核查。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 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11、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9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 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依 据合 法程 序作 出的 合法合 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 责 任 。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以 本 基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 , 并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 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20 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 使 用的 , 按有关 规定 开设 、 使用 并 管理 ; 若 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4、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与 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回 购 主协议 。 5、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在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商 议后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6、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21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7、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 份额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金份 额总数后得 到的基金份额 的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复 核程 序 基金 管理人每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 和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外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登 记与保 管 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别妥 善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内容 至少 应包 括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 册由登记机 构编制,由基 金管理人审 核并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 管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提供任 意一个交易日或 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每年6 月30 日和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下月前 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 止日等涉及 到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 若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 自身原因无法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 有关法规规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22 定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 争议 解 决方 式 因本 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争 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 解不能解 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地 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 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 争议 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修 改与终 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 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事 项。 二十二 、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如 下: (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交 易资料 的寄送 服务 1 、 正常 开放 期, 每次 交易 结束后 , 投资 者 应 在 T+2 个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 机构 的网点 查询 和 打印交 易确 认单 ,或 在 T+1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博时快 e 通 网上服 务手 段查 询 交易确 认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不向 投资 者寄 送交 易确 认单。 2 、每 季度 结束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有 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 纸质对 账单 ; 每年度 结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所 有持 有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 纸质 对账 单。 3 、每 月结 束后 ,基 金管 理 人向所 有订 阅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的 投资 者发 送电 子邮 件对账 单。 投资者 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博 时快 e 通 ” 系统网 上自 助 订阅; 或 发送 “订阅 电子 对账单 ” 邮件 到客 服邮 箱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直接 拨打 博时 一 线通 95105568 ( 免长 途 话费) 订阅 。 (二) 网上理财 服务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23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投 资者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 投资者使用 工商 银行、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招商银行、兴业银行 、 浦 发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平 安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的 借 记 卡 或 招商银行 i 理 财 账 户 、 汇 付 天 下 天 天 盈 账 户 、 支 付 宝 理 财 专 户 均 可以 在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2 、查 询服务 :投 资者可 以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 网 站查 询 所持有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交易记 录等 信 息,同 时可 以修 改基 金账 户信息 等基 本资 料。 3 、信 息咨询 服务 : 投资 者 可 以利 用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获取基 金和基 金管 理人 各 类信息 ,包 括 基金法 律文 件、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 4 、在 线客服 : 投 资者 可 以 点击 基 金管理 人 网 站首 页 “在线 客服” ,与 客服 代 表进行 在线 咨 询互动 。也 可以 在“ 您问 我答 ” 栏目 中, 直接 提出 有关本 基金 的问 题和 建议 。 (三) 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四) 电子邮 件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电子邮 件方 式的 业务 咨询 、投诉 受理 、 基 金份 额净 值 等服 务。 (五) 手机理 财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手机 登录 基金管 理 人 WAP 网站 (http://wap.bosera.com ) 、 博时移 动版 直 销网上 交易 系统 (http://m.bosera.com ) 和博 时 App 版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可 以使用 基金 理财 所需的 基金 交易 、理 财查 询、账 户管 理、 信息 资讯 等功能 和服 务。 (六) 信息订 阅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博时 快 e 通 、 客 服 中心提 交信 息订 制的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将 以电子 邮件 、手 机短 信的 形式定 期为 投资 者发 送所 订制的 信息 。 (七) 电话理 财服务 投资者 拨打 博时 一线 通 :95105568 ( 免长 途 话 费) 可 享有 投 资理 财交 易的 一站 式 综合 服 务 : 1 、 自 助 语 音服 务: 基金 管 理人自 助语 音 系 统提 供 7 ×24 小时 的全 天候 服务 , 投资者 可以 自 助查询 账户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以进 行直销交易、密 码 修改、 传真索取等 操作。 2 、 电话 交易 服务 : 本公 司 直销投 资者 可 通 过博 时一 线通电 话交 易平 台 在 线办 理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转换、变 更分红方 式、撤单等直销 交易业务 ,其中已开通协 议支付账 户的投资者 还可以 在线 完成 认/ 申 购款 项的自 动划 付 。 3 、 人 工电 话服 务: 投 资者 可以获 得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资料 修改 、 投 诉受 理 、 信 息订 制、 电话交 易人 工服 务、 账户 诊断 等 服务 。 4 、电 话留 言服 务: 非人 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地址 及电子 信箱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24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 箱:service@bosera.com 二十三 、 其他事项 基金合 同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 决。 二十四 、其它应披露的事 项 ( 一) 、 2017 年 05 月 15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上公告 了 《关 于博时 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 北京肯特瑞财富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并参 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 二) 、 2017 年 05 月 10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上公告 了 《关 于博时 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 南京苏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并 参加其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 三) 、 2017 年 04 月 25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上公告 了 《关 于博时 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 深圳前海微众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并参加 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 四) 、 2017 年 04 月 22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上公告 了 《关 于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手机银 行申购及 定投业务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 五) 、 2017 年 04 月 22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上公告 了 《博 时裕隆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 告》 ;


( 六) 、 2017 年 04 月 07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上公告 了 《关 于博时 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 大河财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并 参加其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 七) 、 2017 年 04 月 06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上公告 了 《关 于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华夏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


( 八) 、 2017 年 04 月 06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上公告 了 《关 于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对于 中银 国际 证券 开通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


( 九) 、 2017 年 03 月 27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上公告 了 《博 时裕隆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6 年年 度 报告( 摘要 )》 ;


( 十) 、 2017 年 03 月 27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上公告 了 《博 时裕隆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6 年年 度 报告( 正文 )》 ;


( 十一) 、 2017 年 03 月 17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25 《关于 博时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金 增加大有期货有 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并参加 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 十二) 、 2017 年 02 月 23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关于 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手 机银行申 购及定投业 务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 十三) 、 2017 年 01 月 21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博时 裕隆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 十四) 、 2017 年 01 月 17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博时 裕隆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书 2017 年第 1 号( 正文 )》 ;


( 十五) 、 2017 年 01 月 17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博时 裕隆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书 2017 年第 1 号( 摘要 )》 ;


( 十六) 、 2017 年 01 月 05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中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十七) 、 2016 年 12 月 22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关于 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手 机银行申 购及定投业 务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 十八) 、 2016 年 12 月 08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二十五、招募 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投资 者可在 办公 时间 查阅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对投资 者按此种方式所 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bosera.com) 查 阅和 下载 招募 说明书 。 二十六 、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 件 1 、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裕 隆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的文 件 2 、《 博时 裕隆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 博时 裕隆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5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博时裕隆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26 (二) 备查文 件的 存放地 点和投 资者查 阅方 式 1 、 存 放地 点: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 其余 备查 文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2 、查 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