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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鑫荣混合A(004827)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七 年 七 月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 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经中国证监会2017
年6月2日证监许可[2017]844 号文 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 、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 基金 , 但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中高 风险 和中 高预 期收 益
产品。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 现违 约,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 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 影响 ,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
考虑 投资者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 并对认购
(或 申购 )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 决策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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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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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3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 72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2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2 
第二十一 部分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5 
第二十三 部分 备查文件 ........................................................................................126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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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平安 大 华 鑫荣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 ( 以 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
书 ”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平安大华 鑫荣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平安大华 鑫荣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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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大华 鑫荣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平安大华 鑫荣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 基金
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平安大华 鑫荣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平安大华 鑫荣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平安大华 鑫荣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的 决定 》 修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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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按 照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 人 、 投资 者 :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 机构 : 指 平安大华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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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 办理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 业务 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 则》 : 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 根据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 条
件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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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 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销售 服务 费: 指从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于 本基 金市 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6、 基金 份额 类别 :指 本基 金根 据是 否收 取认 购/ 申 购费 用和 销售 服务 费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且
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份 额 ; 在投 资人 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 费 用且 从本 类别 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
称为 C 类份额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49、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54、 不可 抗力 : 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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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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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 :41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吴小红 
联系电话:0755-226238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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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部干 部, 平安 保险 集团 办公 室主 任助 理、 平安 人寿 广州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平
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 政部/ 培训 部总 经理 、平 安保 险集 团品 牌宣 传部 总经 理、 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
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 先生 , 董事 , 硕士 ,1971 年生 。 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 国) 养老 金
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国)精
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 年生,新加坡。曾任 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DBS 唯高 达香 港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
事;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 理;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副董事长/ 副总经
理;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 团 ) 执行 委员 会执 行顾 问, 
现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 证监 会系统、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 年生。曾于平安数据 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 现任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
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 年生,加拿大籍。 曾任职于澳新银行、
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 年加 入 大华 银行 集团 ,任 大华
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
华银 行 (中 国) 有限 公司 非执 行董 事, 同时 于香 港上 市公 司 “数 码通 电 讯集团有
限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 年生,新加坡。现任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
府投 资公 司 “特 别投 资部 门” 首席 投资 员, 大华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组合 经理 , 国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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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65 年生 。曾 任招 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华南 液
化气船务公司远洋三副、 二副、 后加入中国平安保险 (集 团) 任总公司办公室法
律室主任、总公司办公室主任助理、高级法律顾问、兼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总
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 总 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 广东海信现代律师
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 年生 。曾 任安 徽 商业 高等 专科 学校 教
师、 深圳 兴粤 会计 师事 务所 项目 经理 、 深圳 职业 技术 学院 经济 系教 师、 会计 专业
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 。曾 任深 圳 蛇口 中华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员 、 深圳 华侨 城集 团会 计师 、 财务 经理 、 子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会 计师 、 深
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 秘书长助理; 现任深圳市 注册会计师协会
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 年生 。曾 任新 加 坡赫 乐财 务有 限公 司
助理 经理 、 新加 坡花 旗银 行副 总裁 、 新加 坡大 华银 行高 级执 行副 总裁 ; 现任 彩日
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速美建筑集
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巢傲 文先 生, 监事 长, 硕士 , 1967 年生 。 曾任 江西 客车 厂科 室助 理工 程师 ;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 平安银行 (原深圳发展银行) 营业
部柜 员、 副主 任、 支行 会计 部副 主任 、 总行 电脑 部规 划室 经理 、 总行 零售 银行 部
综 合室 经理 、 总行 稽核 部零 售稽 核室 主管 、 总行 稽核 部总 经理 助理 ; 广东 南粤 银
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总行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 惠州分行筹
建办主任、分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 年生,新加坡。曾任职 于淡马锡控股和旗下
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
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 团研发总监助理、侨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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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 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 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员、 深圳 市宝 能投 资集 团财 务部 会计 主管 , 现任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岗。 
(3 )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
部, 平安 保险 集团 办公 室主 任助 理、 平安 人寿 广州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平安 人寿 总
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 部总 经理 、平 安保 险集 团品 牌宣 传部 总经 理、 平安 人寿 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任深 圳平 安大 华汇 通财 富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 系统、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9 年生 。曾 任中 国 华润 总公 司进 出口 副
科长 、 申银 万国 证券 研究 所任 高级 研究 员、 申万 巴黎 基金 管理 公司 高级 研究 经理 、
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 有学士和荣誉学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 理、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硕 士学位。曾任海赛宁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 新加坡华侨银行产品
经理 、 渣打 银行 产品 主管 、 宁波 银行 总行 个人 银行 部总 经理 助理 、 总行 审计 部副
总经 理、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副 总经 理、 永赢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宁波 银行 总
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督察长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 年生。曾任深圳发 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
助理 , 龙华 支行 副行 长、 龙岗 支行 副行 长、 布吉 支行 行长 、 深圳 分行 信贷 风控 部
总经 理、 平安 银行 深圳 分行 信贷 审批 部总 经理 、 平安 银行 总行 公司 授信 审批 部高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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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审 批师 、 平安 银行 沈阳 分行 行长 助理 兼风 控总 监。 现任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申俊华女士,博士。2008 年 1 月起任职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
所,担任固定收益方向分析师;2012 年 9 月加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 现任平安大华财富宝
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惠隆纯债债券型基金、 平安大华惠融纯债债券型基金、 平安大华惠利纯
债债券型基金 、平安大华惠享纯债 债券型基金、平安大华 惠益纯债债券型基金、
平安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基金 基金经理。 
李黄 海先 生, 基金 经理 , 美国 南加 州大 学博 士, 曾先 后任 职于 民生 加银 基金
金融工程与产品开发部执行总监, 易方达基金投资发展部总监助理,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数量化投资部投资经理。 2015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基金、 现任 平安大华鑫安混合型基金 、 平安 大华 量化 灵
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 投资执行总经理孙
健先生、基金经理神爱前先生。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 有学士和荣誉学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 理、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健先生,投资执行总经理,硕士,1975 年生 。曾 任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 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 太平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组合投资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银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信用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
华基 金公 司, 曾任 投资 研究 部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 现担 任 “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 、 “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 “ 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 平安大华安享保本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 、 “ 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 平安大华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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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 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神爱 前先 生, 厦门 大学 财政 学硕 士,6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第一创业证券
研究所行业研究员、 民生证券研究所高 级研 究员 、 第一 创业 证券 资产 管理 部高 级
研究员,2014 年 12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现任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 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务;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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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决议;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 券法》 ” )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便利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 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 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 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证券交易,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 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5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6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 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 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根据 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 度具有高度的权威 性,应是所有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 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 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金 投资 研究 、 决策 、 执行 、 清算 、 评估 等部 门和 岗位 , 应当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 制度 的纲 要和 总揽 ; 第二 个层 面是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 ,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 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案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第三 个层 面是 部门 业务 规章 , 是在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作 守则 等的 具体 说明 ; 第四 个层 面是 业 务操 作手 册, 是各 项具 体业 务和 管理 工作 的运 行办 法, 是对 业务 各个 细节 、 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 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不断 检讨 和增 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 各项 经济 经营 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 的操 作规 程, 经办 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 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 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 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中 交易 室应 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进 行反 馈、 核对 和存 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 计系 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同 客户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公 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 制度 、 合理 的估 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 及时 地记 载每 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 布工 作, 以此 加强 对信 息的 审查 核对 , 使所 公布 的信 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根据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公司 明确 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 职条 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国工商银行”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成立日期: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联系人: 洪渊 联系电话:(010) 66105799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末 ,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 207 人, 平均 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 服务 以来 , 秉承 “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宗 旨, 依靠 严密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形 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 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 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 体系 ,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提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 3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555 只。 自 2003 年以来, 中国工商银行 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 球托 管人 》 、 香港 《财 资》 、 美国 《环 球金 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 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 的做 法是 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 作 来做。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审 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 中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部 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 管理 科学 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 产托 管 业务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 结构 由 中国 工 商银 行 稽核 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 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 监督 。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 门负 责 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 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 监管 要求 ,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 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 督制 约; 监督 制约 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 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 控优 先” 的原 则, 新设 机构 或新 增业 务品 种时 ,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 关的 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 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 人的自有资产、托管 人托管 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 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 岗位 职责 、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 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托管业务 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 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 立“自控防线” 、 “互 控防 线” 、 “监 控防 线”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以 人为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本” 的内 控文 化, 增强 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育 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 的业 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 签订 承诺 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 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 划、 编制 预算 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 营销 活动 、 处理 各项 事务 ,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 达到 资源 利用 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 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 管理 ,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 业务 部门 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 通过业务操作区相 对独立、数据和传真 加密 、 数据 传输 线路 的冗 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 恢复中心,制定了 基 于数 据、 应用 、 操作 、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 方 案,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为使 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 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 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 管理体系需要从上 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 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 力, 资产 托管 部已 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包括 : 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 资产 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 。 资产 托管 业务 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 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 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问 题 、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资 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 签署 的 托管协议 和有 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 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 用的 支付 、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 基金 的融 资 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托管协议或有关 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直销 电话:0755-22621438 直销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 其他销售 机构的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 :41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 电话 : (021 )2323 8888 传真 电话 : (021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曹翠丽 、边晓红 联系人:边晓红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 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844 号 注册 日期:2017 年 6 月 2 日 二、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 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 具体 发售 时间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人 民 币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六、 募集场所 本基 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 销中 心和 其他 销售机构 的 基金 销售 网点 进行募 集。 投资者还可登录基金 管理人公司网 站(www.fund.pingan.com ) ,在 与基 金管 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 认购等业务。 (目前基金管理人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投资者就募集 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果本基金后续调整销售机构的, 基金管理人将会 刊登关于本基金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和销售服务费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 类份 额; 在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时不 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份额 本基金A 类和C 类份 额分 别设 置基 金代 码。 由于 两类 份额 的收 费方 式 不同 , 本基金A 类份额和C 类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两类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在履行中国证监会要求相关流程后,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 销售 、 或者 调整 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费 率水 平、 或者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八、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 和办理的手续 届时将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 )投资者认购 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 款 。 (2 )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 可 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 已 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 许撤销 。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 认购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起点为100元 (含 认购 费) , 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单笔100元 (含 认购 费) 。 基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 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 元 (含 认购 费) ,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 元( 含认 购费 )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上 交 易系 统 或电 话交 易系 统 办理 基 金认 购 业务 的 不受 直 销柜台 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 购费 ) ,追 加认 购的 单笔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人 民币100元( 含认 购费 ) 。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 基金 管 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 累计认购金额 上限,具体规定见相关公告 。 九、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 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 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 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费 。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 表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结构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1.00% 100 万 ≤M <300 万 0.60% 300 万 ≤M <500 万 0.2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计算举例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假设 其认 购资 金的 利 息为 3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 1.0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 (1+1.00% )=297,029.70 元 认购费用=300,000 -297,029.70=2,970.30 元 认购份额=(297,029.70+30 )/1.00 =297,059.70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假设 其认 购资 金的 利息 为 30 元,则其可得到 297,059.7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 利息为 55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 -1000.00 =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5,499,000.00+550 )/1.00 =5,499,5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 550 元,则其可得到 5,499,55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1.00 =100,01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 100,01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 位, 小数 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 认购 款 项在 基 金募 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将 折算 为 基金 份额 ,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利息 以及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 数额 , 以登 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 、 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募集 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 并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 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 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 与 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单 个基金帐户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起点为 100 元(含 申购费) ,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单 笔 100 元(含 申购 费) 。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柜台 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 (含 申购 费) ,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单 笔 20,000 元( 含申 购费 )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上 交 易系 统 或电 话交 易系 统 办理 基 金申 购 业务 的 不受 直 销柜台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含 申 购费 ) ,追 加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 元( 含申 购费 ) 。 2、 每个 交易 账户 最低 持有 基金 份额 余额 为 50 份, 若某 笔赎 回导 致单 个交 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 转出的基 金份额不得低于 50 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 的 基金 份额不得低于 50 份。留存 基金 份额不足 50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5、 投资者投资基金管理人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 时, 每期 扣款 金额 最低 不少 于人民币 100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五、 申购 与 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 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付 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 效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 、 赎回 申请。 申购 、 赎回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 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 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六、 申购 和 赎回费 率 1、投资 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 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 的申购费用 如下: 表 2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 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 ≤M <300 万 0.80%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300 万 ≤M <500 万 0.4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 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率 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 N <7 天 1.50% 7 天≤N <30 天 0.75% 30 天≤N <365 天 0.50% 365 天≤N <730 天 0.25% N ≥730 天 0 C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 N ≤30 天 0.50% N>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 持有期长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归入 基金 财产 。 未计 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注:一个月=30 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针对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 份额 的计算方式: (1 )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 )本 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的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本 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40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 为 1.20% ,该投资人 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 (1+1,20% )=395,256.92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5,256.92 =4,743.08 元 申购份额=395,256.92/1.0560 =374,296.33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假定 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374,296.33 份 A 类 基金份额。 例: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投 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其对 应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A 类 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 -1000.00 =5,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560 =5,680,871.2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 定申 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5,680,871.21 份 A 类 基金份额。 例: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本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次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 万元,该投资人可得到的 C 类 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60 =94,696.97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 假定 申购 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94,696.97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本基金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第 4 项除 外)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额持有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 最 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 基金 份额 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交 易 场所 或 者交 易方 式进 行 份额 转 让的 申请 并由 登 记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 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第 九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 通过合理配置大类资产和精选投资标的, 在 严格 控制下行风险和 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中期 票据 、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 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 品种 或 对投 资 比例 要 求有 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主动的类 属资产 配置 策略 , 注重 风险 与收 益的 平衡 。 本基 金将 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股票和债券,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自上而 下的宏观分 析和自下而上 的市场分析 相结合的方法 实现 大类资产配置,把握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类资产的投资 机会,根据宏观经济、 基准利率水平等因素, 预测债券类、 货币类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 结合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2 、债券类属资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部 分 等品种与同期限国债或央票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分析, 主动地增加预 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 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 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 略、 信用 策略 和时 机策 略相 结合 的积 极性 投资 方法 , 力求 在控 制各 类风 险的 基础 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① 利率 预期 策略 :基 金管 理 人密 切跟 踪 最新 发布 的宏 观经 济数 据 和金 融运 行数 据,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可 能情 景, 预测 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等政 府宏 观经 济政 策取 向,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 变化 趋势 , 在此 基础 上预 测市 场利 率水 平变 动趋 势, 以及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 势。 在预 期市 场利 率水 平将 上升 时, 降低 组 合的 久期 ;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 提高 组合 的久 期。 并根 据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情 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 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 等; ② 信用 策略 :基 金管 理人 密 切跟 踪国 债 、金 融债 、企 业( 公司 ) 债等 不同 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 结合各类 券种 税收 状况 、 流动 性状 况以 及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状况 的分 析, 评定 不同 债券 类属 的相 对投 资价 值, 确定 组合 资产 在不 同债 券类 属 之间的配置比例。 个券选择层面, 基金管理人自建债券研究资料库, 并对所有投 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后, 进行各券选择。 财务分析方 面, 以企 业财 务报 表为 依据 , 对企 业规 模、 资产 负债 结构 、 偿债 能力 和盈 利能 力 四方面进行评分, 非财务分析方面 (包括管理能力、 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 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等形式实施。 ③ 时机 策略 : ⅰ 骑乘 策略 , 当收 益率 曲线 比较 陡峭 时, 也即 相邻 期限 利差 较大 时, 可以 买入 期限 位于 收益 率曲 线陡 峭处 的债 券, 也即 收益 率水 平处 于相 对 高位 的债 券, 随着 持有 期限 的延 长,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将 会缩 短, 从而 此时 债券 的 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 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 进而获得资本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利得收益;ⅱ 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 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 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ⅲ 利差 策略 , 对两 个期 限相 近的 债券 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 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 换。 当预 期利 差水 平缩 小时 , 可以 买入 收益 率高 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 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 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3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与一般企业债券不同,可转与一般企业债券不同,可转换债券给予投资人在 一定条件下转股、 回售债券的权利, 与此同时, 可转换债券发行人也享有在一定 条件下赎回债券、 下调转股价的权利。 因此, 可转换债券在市场上兼具债性和股 性, 当正 股价 格高 于转 股价 格, 且可 转换 债券 的价 格与 转股 平价 相差 不大 时, 可 转换债券的价格变动与对应股票的价格变动表现 出较强的相关性, 而当正股价格 远低于转股价格时, 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将趋于纯债券的价格, 此时, 可转换债券 表现出较强的债性。 本基 金 将通 过研 究市 场 状况 以及 可转 换 债券 在当 前市 场状 况 下所 表现 出的 特性 , 确定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策略 , 同时 本基 金还 将积 极跟 踪可 转换 债券 基本 面 的变 化情 况, 如对 应公 司的 业绩 情况 以及 可能 出现 的下 调转 股价 机会 , 寻找 最佳 的投资时机。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 在信用研究 方面 , 本基 金会 加强 自下 而上 的分 析, 将机 构评 级与 内部 评级 相结 合, 着重 通过 发行方 的财 务状 况、 信用 背景 、 经营 能力 、 行业 前景 、 个体 竞争 力等 方面 判断 其 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研和分析。 5、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 金 在对 证券 公司 短 期公 司债 特点 和 发行 债券 公司 基本 面 进行 深入 分析 研究 的基 础上 , 通过 考察 利率 水平 、 票息 率、 付息 频率 、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 等因 素判断其债券价值; 采用多种定价模型以及证券公司基本面等不同变量的研究确 定其 投资 价值 。 投资 综合 实力 较强 的证 券公 司发 行的 短期 公司 债, 获取 稳健 的投 资回报。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6、 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 投资于治理结 构完 善、 估值 水平 合理 、 内生 性增 长超 出市 场预 期、 符合 国家 政策 导向 的公 司的 股票 。 本基 金将 基 于公司基本面分析, 运用多因素选股思路, 综合考察股票所属行业发展前景、 上 市公司行业地位、 竞争优势、 盈利能力、 成长性、 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 对个股 予以动态配置,追求在可控风险前提下的稳健回报。 7、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采取市场公认的权证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的价格水平,作为基金投资权证的主要依据。 8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 因素 的研 究, 预测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流 变化 , 并通 过研 究标 的证 券发 行条 款, 预测 提前 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的久 期与 收益 率的 影响 。 同时 , 基金 管 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 线、 个券 选择 以及 把握 市场 交易 机会 等积 极策 略,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情况 下, 结 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 期稳定收益。 9、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 流动 性好 、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通过 对债 券市 场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 研究 , 结合 国债 期货 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 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 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及 风险 性特 征, 运用 国债 期货 对冲 系统 性风 险、 对冲 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0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以投资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为目的, 通过套期保值策 略, 对冲 系统 性风 险, 应对 组合 构建 与调 整中 的流 动性 风险 , 力求 风险 收益 的优 化。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在构建套期保值组合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股票组合的结构分析, 分离 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beta ) 及非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将 关注 股票 组合 beta 值 的易变性以及股指期货与指数之间基差波动对套期保值策略的干扰, 通过大量数 据分析与量化建模,确立最优套保比率。 在套期保值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不断精细和不断修正套保策略, 动态管理 套期 保值 组合 。 主要 工作 包括 : 基于 合理 的保 证金 管理 策略 严格 进行 保证 金管 理; 对投资组合 beta 系数的实时监控,全程评估套期保值的效果和基差风险,当组 合 beta 值超过事先设定的 beta 容忍度时,需要对套期保值组合进行及时调整; 进行股指期货合约的提前平仓或展期决策管理。 11 、 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跨 市场 套利 :短 期资 金市 场由 交易 所 市场 和银 行间 市场 构成 ,由 于其 中的 投资 群体 、 交易 方式 等要 素不 同, 使得 两个 市场 的资 金面 、 短期 利率 期限 结 构、 流动 性都 存在 着一 定的 差别 。 本基 金将 在充 分论 证套 利机 会可 行性 的基 础上 , 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 )跨 品种 套利 :由 于投 资群 体存 在一 定 的差 异性 ,对 期限 相近 的交 易品 种同样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 税收等市场因 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 况。 本基 金将 在保 证高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进 行跨 品种 套利 操作 , 以期 获得 安全 的超 额收益。 12、 现金头寸管理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所缴纳的保证金后, 保留 的现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潜在赎回金额、计提管理费和托管 费等各类费用的需求、 支付交易费用、应对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等行为。为有效 控制现金留存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积极的现金头寸管理手段。具体采用手段包括: (1 )合 理控 制现 金头 寸: 根据 对申 购、 赎 回、 转 换等 业 务和 相关 费用 提留 的预 判, 结合 标的 指数 走势 和成 份股 流动 性进 行合 理的 现金 留存 , 最大 限度 降低 现金的持有比例; (2 )提升现金头寸收益:在法律法规或市场条件允许 的前提下,通过现金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权益化的方式降低现金拖累的影响。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 (2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1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5)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和国债期货合约 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所持 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根据 比 例进 行投 资。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22)本基金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0)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


2、禁止行为 为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5%+ 中债 新综 合财 富 (总 值) 指数 收益 率×80%+ 金 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5%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在中证系列指数中,沪深 300 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 具有一定优势 和市场影响力,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 部分的比较基准; 2、 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发布 , 样本债券涵盖范围广, 可 作为 最具一般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 投资的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 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本基金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 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高风险收益水平的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 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所投资证券项下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 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第 十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 处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第 十 一 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 期货 合约 、 国债 期货 合约 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 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 证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 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该日 无交 易的 ,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 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 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 列示,按协议或约定 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 采用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 的估 值净 价或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在 第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种 当 日的 估 值净 价或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9、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 价估值。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10、 本基金投资 国债 期货 合约 ,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 价估值。 11、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 露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各 类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11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值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 的影响。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第 十 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6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类别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 配, 收益 的计 算以 权益 登记 日当 日 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 金收 益分 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 面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某一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 该类 份 额 每单 位 基金 份 额收 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 低于 面 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 C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第 十 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 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相关 账户 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 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 , 顺延 至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结 束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份 额 不收 取 销售 服务 费,C 类 份额 的 销售 服 务费 按 前一 日 C 类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 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公休 日等 , 支付 日 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 4-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第 十 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收 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认 备案 文 件的 次 日在 指 定媒 介 上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变更或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十) 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 需按照法规要求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十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投资情况。 (十 三 )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国 债期 货交 易对 本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 四 )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 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 现下 述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第 十 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 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 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 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 科学严谨的风险管 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 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 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 )政策风险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策 和证 券市 场监 管政 策等 国家 政策 的变 化对 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3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 发生交收违 约,或者基 金所投资债券 之发行人出 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 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和 回 购等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 益 的影 响。 当利 率下 降时 , 基金 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和回 购所 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 )法律风险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 本基 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 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 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 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 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本基金特有风险 (1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 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风 险等 。 由于 衍生 品通 常具 有杠 杆效 应, 价格 波动 比标 的工 具更 为剧 烈, 有时 候比 投资 标的 资产 要承 担更 高的 风 险。 并且 由于 衍生 品定 价相 当复 杂, 不适 当的 估值 有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 风 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 , 股价 指数 微小 的变 动就 可能 会使 投资 人权 益遭 受较 大损 失。 股指 期货 采用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 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市场 风险 是因 期货 市场 价格 波动 使所 持有 的期 货合 约价 值发 生变 化的 风 险。 基差 风险 是期 货市 场的 特有 风险 之一 , 是指 由于 期货 与现 货间 的价 差的 波动 ,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 险, 此类 风险 往往 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 或深 度导 致的 ; 另一 类为 资金 量风 险, 是指 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2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 现违 约,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 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 影响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可能 无法 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 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发行 和交 易, 且限 制投 资者 数量 上限 , 潜在 流动 性风 险相 对较 大。 若发 行主 体信 用质 量恶化或投资 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 受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 (4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 信用 风险 等风 险。 价格 波动 风险 指的 是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 影响 ,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能 无法 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 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 ,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 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 现违 约,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由 于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 证券 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5、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 流通受限证券 投资 ,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可能 由于持有流通 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6、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计算 机、 通讯 系统 、 交易 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 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 因素 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 市场 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 争、 代理 机 构违 约、 基金 管理 人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受损。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 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投资 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 基金 管理 人 直接 办理 本 基金 的销 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 其他 销 售 机构销 售, 但是 , 本基 金并 不是 其他销售 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 其他销售 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 其他销售 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做 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第 十 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 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第 十 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立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金 的运 作需 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以增 设日 常机 构, 日常 机构 的设 立与 运作 应 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低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基金份 额类别的设置; (7 ) 在不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若 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 基金 份额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 益登 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 基金 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 金在 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若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 见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有的 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 召集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特别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机制的, 基金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 调整 或补 充,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6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 配, 收益 的计 算以 权益 登记 日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转为 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 金收 益分 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 面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某一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 该类 份 额每 单位 基金 份 额收 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 低于 面 值; 4、 由于 本基 金 A 类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律师费和 公 证 费 ) ;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份 额 不收 取 销售 服务 费,C 类 份额 的 销售 服 务费 按 前一 日 C 类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 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中期 票据 、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 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 品种 或 对投 资 比例 要 求有 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14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5 )基金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所持 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18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 情况等; (19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1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根据 比 例进 行投 资。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2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0)项 外, 因证 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 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 证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 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 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 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 列示,按协议或约定 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 采用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 的估 值净 价或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在 第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种 当 日的 估 值净 价或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 本 估值 。 9、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 价估值。 10、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 价估值。 11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 》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不 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各方 当事 人仍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第 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41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1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 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 (010 )66105799 传真 : (010 )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销售 业务 ; 代理 发行 、 代理 承销 、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 代收 代付 业务 ;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 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金 账户 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 企业 、 个 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 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 银行 、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 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 、 债券 资产 (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中期 票据 、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 款和其他银行存 款) 、 同业 存单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 法律 、 法规 、 部门 规章 及 《基 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并可 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 时合 理地 调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整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 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40% ;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 如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对 投资比例 要求有变更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做出相应 调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对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 2)本基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 国债 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 基金 托管 人 托管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 基金 托管 人 托管 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5%; 15)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所持 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19)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2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 2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 ;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22) 本基金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10 ) 项外 , 由于 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或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基金管理人应对措施, 便于基 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其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变更 上述 规定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行业 标 准的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 的银 行 间市 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易 ,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 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 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 单, 审核 交易 对手 是否 在名 单 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 银行 , 本基 金投 资除 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不包 括由 于 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 少于 首 次执 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 个工 作 日将 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 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发行 证券 数量 、 发行 价格 、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 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 规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进行 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前就 该 风险 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 进行 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果基金托管 人 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 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运 作 及其 他运 作违 反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 金合 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 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 必须 于估 值 完成 后 方可 获 知的 监控 指标 或 依据 交 易程 序 已经 成 交的 投 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其他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 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 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 商业 银 行开 设的 平安 大 华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认 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 例》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 自营 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 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原 件 分别 应 由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同 原件 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 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 证、 股指 期货 合约 、国 债 期货 合约 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 跃市 场时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成 本能 够近 似体 现公 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 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 ,应 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 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应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 整,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 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 方法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银 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按 照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 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 含投 资人 回售 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回 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后 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 值。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 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 )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 金列示,按协议或约 定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值。 (9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采 用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或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第 三方 估 值机 构提 供 的相 应品 种 当日 的 估值 净价 或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10 ) 本基 金投 资 国债 期货 合约 ,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值。 (11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差 错给 基 金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造 成损 失需 要 进行 赔 偿时,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 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 双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基金 管理人 的 建议执行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金 托管 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就 实 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 算和 核对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进 而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 各自 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前述 内容 如 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处 理。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 做法 ,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 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 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应 按 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 账发 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 在不 符的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 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 每年6 月30 日、 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的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编制 和 保管 , 保管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 户之 日起 不得 少于20 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交下 列 日期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 事项 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 十个 工 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 保存 期限 为15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 妥善 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 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仍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托 管协 议之 目的 , 在此 不包 括香 港、 澳门 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 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 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户管理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 2、免费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免费为投资人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服务; 4、免费为投资人办理注销账户业务; 5、承担投资人账户信息保密。 二、基金分红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再投资服务; 2、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划付。 三、对账单及邮寄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邮寄基金账户开户凭证和账户查询密码; 2、免费定期为投资人提供书面或电子对账单寄送服务;


3、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不需要对账单寄送的 明确表示下,将按照 上述规则寄送对账单。 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 通过平安大华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 安大华网站取消或者恢复对账单 寄送服务; 4、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取邮政平 信邮寄方式,基金管 理人不对邮寄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 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份额持有证明。 四、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的适 当时 候将 为 投资 人 办理 基 金间 的 转换 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五、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 其他销售机构的 网点为投 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期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 建议和 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七、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 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 :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 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 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八、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 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 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以 “及时回复” 为处理原则 , 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 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九、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个人投资人可以通过登录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fund.pingan.com 进行 网 上交 易 。适 用 业务 范 围包 括: 基金 账 户开 户 、基 金 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 信息查询等业务。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十、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 何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第二十 一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查文件 ( 一) 中国证监会 注册 平安大华 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 二) 《平安大华 鑫荣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平安大华 鑫荣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四) 法律意见书。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7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