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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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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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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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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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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照 《基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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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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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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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立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金
的运 作需 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以增 设日 常机 构, 日常 机构 的设 立与 运作 应
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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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低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基金份
额类别的设置;
(7 ) 在不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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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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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 现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若 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 基金 份额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 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 益登 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 基金 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 金在 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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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若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具 书 面意 见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有的 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 召集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 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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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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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 应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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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机制的, 基金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 调整 或补 充,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6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分 两 种 :现 金分 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
配, 收益 的计 算以 权益 登记 日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转为 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 金收 益分 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 面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15
某一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 该类 份 额每 单位 基金 份 额收 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 低于 面
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律师费和 公 证 费 ) ;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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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份 额 不收 取 销售 服务 费,C 类 份额 的 销售 服 务费 按 前一 日 C
类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 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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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中期 票据 、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 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 品种 或 对投 资 比例 要 求有 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
(2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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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14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5)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所持 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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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1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根据 比
例进 行投 资。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2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0)项 外, 因证 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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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 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21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 证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 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基金投资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 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 列示,按协议或约定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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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 采用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 的估 值净
价或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在 第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种 当 日的 估 值净 价或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9、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
价估值。
10、 本基金投资 国债 期货 合约 ,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
价估值。
11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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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 》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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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不
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各方 当事 人仍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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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