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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鑫荣混合A(004827)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第二 十部分


违约责任................................................................................................... 73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6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 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 简 称“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 合同 是规 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基 本法 律文 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平安大华 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本基 金合 同之 外披 露涉 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其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 金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成 立并 运作 , 若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与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大华 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平安大华 鑫荣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平安大华 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平安大华 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大华 鑫荣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 决议 、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 施行 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按 照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他 投 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 机构 : 指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 办理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 则》 :指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41、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 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6 、 基金 份额 类别 : 指本 基金 根据 是否 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和 销售服务费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 用 且 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 份额 ; 在投资人认购/ 申 购 时 不收 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 且 从 本 类别 基 金资 产中 计 提销 售 服务 费 的基 金 份 额,称为 C 类份额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 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 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站及其他 媒介 54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平安大华 鑫荣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 通过合理配置大类资产和精选投资标的, 在 严格 控制下行风险和 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 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 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 取 认购/ 申购费用和 销售 服务 费的 不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且 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 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 时不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且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 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由于两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同, 本基金 A 类 份额和 C 类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两类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 基金 运作 情 况, 在 不对 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产生 不 利影 响 的前 提 下, 在履 行中国证监会要求相关流程后,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 别的 销售 、 或者 调整 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费 率水 平、 或者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 具体 发售 时间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人 民 币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认购费用仅适用于 A 类 份额。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 募集 期 间产 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 基金 份 额归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 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 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 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 集 期间 募 集的 资金 存入 专 门账 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 为结 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 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 各自 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 者交 付申 购款 项, 申 购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 ,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 效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 易账 户的 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本基金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 书》 。 本基 金 A 类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 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理 方式 :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份额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 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 其余 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上公告 。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申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除第 4 项)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 3、巨额赎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 也可 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一 、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 基金 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 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过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交 易 场所 或 者交 易方 式进 行 份额 转 让的 申请 并由 登 记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0,000 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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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2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 能的 决定 》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 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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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暂未设立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金 的运 作需 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以 增设 日常 机构 , 日常 机构 的设 立与 运作 应 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当出 现或 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 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 调低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调整本基金份 额类别的设置; (7 ) 在不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 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若 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 基金 份额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 本基 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若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 见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有的 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 召集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 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 点以 一次 为限 。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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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5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机制的, 基金管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 调整 或补 充,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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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6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 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 自 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在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 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料, 及时 向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 自 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在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 由基 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 料,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 上联合公告。 三、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 直 接对 相应 内容 进行 修 改和 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 目的 是 明确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 人 之间 在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投资 运作 、 净值 计算 、 收益 分配 、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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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 金的 登记 业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 委托 的 其他 符 合条 件 的机 构 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登记 业务 的, 应与 代理 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 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 于二十年 ;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 《基 金合 同》 及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为投 资者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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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 通过合理配置大类资产和精选投资标的, 在 严格 控制下行风险和 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期票据 、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 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本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基 金 资 产 的 40% ;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 品种 或 对投 资 比例 要 求有 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主动的类 属资产 配置 策略 , 注重 风险 与收 益的 平衡 。 本基 金将 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股票和债券,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自上而 下的宏观分 析和自下而上 的市场分析 相结合的方法 实现 大类资产 配置,把握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类资产的投资机会,根据宏观经济、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基准利率水平等因素, 预测债券类、 货币类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 结合 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2 、债券类属资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部分 等品种与同期限国债或央票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分析, 主动地增加预 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 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 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 保证资产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 略、 信用 策略 和时 机策 略相 结合 的积 极性 投资 方法 , 力求 在控 制各 类风 险的 基础 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① 利率 预期 策略 :基 金管 理 人密 切跟 踪 最新 发布 的宏 观经 济数 据 和金 融运 行数 据,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可 能情 景, 预测 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等政 府宏 观经 济政 策取 向,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 变化 趋势 , 在此 基础 上预 测市 场利 率水 平变 动趋 势, 以及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 势。 在预 期市 场利 率水 平将 上升 时, 降低 组 合的 久期 ;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 提高 组合 的久 期。 并根 据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情 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 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 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 等; ② 信用 策略 :基 金管 理人 密 切跟 踪国 债 、金 融债 、企 业( 公司 ) 债等 不同 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 结合各类券种税收状况、 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 状况 的分 析, 评定 不同 债券 类属 的相 对投 资价 值, 确定 组合 资产 在不 同债 券类 属 之间的配置比例。 个券选择层面, 基金管理人自建债券研究资料库, 并对所有投 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后, 进行各券选择。 财务分析方 面, 以企 业财 务报 表为 依据 , 对企 业规 模、 资产 负债 结构 、 偿债 能力 和盈 利能 力 四方面进行评分, 非财务分析方面 (包括管 理能 力、 市场 地位 和发 展前 景等 指标 ) 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等形式实施。 ③ 时机 策略 : ⅰ 骑乘 策略 , 当收 益率 曲线 比较 陡峭 时, 也即 相邻 期限 利差 较大 时, 可以 买入 期限 位于 收益 率曲 线陡 峭处 的债 券, 也即 收益 率水 平处 于相 对 高位 的债 券, 随着 持有 期限 的延 长,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将 会缩 短, 从而 此时 债券 的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 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 进而获得资本 利得收益;ⅱ 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 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 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ⅲ 利差 策略 , 对两 个期 限相 近的 债券 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 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 换。 当预 期利 差水 平缩 小时 , 可以 买入 收益 率高 的债 券同 时卖 出收 益率 低的 债券 ,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 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 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3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与一般企业债券不同,可转与一般企业债券不同,可转换债券给予投资人在 一定条件下转股、 回售债券的权利, 与此同时, 可转换债券发行人也享有在一定 条件下赎回债券、 下调转股价的权利。 因此, 可转换债券在市场上兼具债性和股 性, 当正 股价 格高 于转 股价 格, 且可 转换 债券 的价 格与 转股 平价 相差 不大 时, 可 转换债券的价格变动与对应股票的价格变动表现出较强的相关性, 而当正股价格 远低于转股价格时, 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将趋于纯债券的价格, 此时, 可转换债券 表现出较强的债性。 本基 金 将通 过研 究市 场 状况 以及 可转 换 债券 在当 前市 场状 况 下所 表现 出的 特性 , 确定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策略 , 同时 本基 金还 将积 极跟 踪可 转换 债券 基本 面 的变 化情 况, 如对 应公 司的 业绩 情况 以及 可能 出现 的下 调转 股价 机会 , 寻找 最佳 的投资时机。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 在信用研究 方面 , 本基 金会 加强 自下 而上 的分 析, 将机 构评 级与 内部 评级 相结 合, 着重 通过 发行方的财务状况、 信用背景、 经营能力、 行业前景 、 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 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研和分析。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 金 在对 证券 公司 短 期公 司债 特点 和 发行 债券 公司 基本 面 进行 深入 分析 研究 的基 础上 , 通过 考察 利率 水平 、 票息 率、 付息 频率 、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 等因 素判断其债券价值; 采用多种定价模型以及证券公司基本面等不同变量的研究确 定其投 资价 值。 投资 综合 实力 较强 的证 券公 司发 行的 短期 公司 债, 获取 稳健 的投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资回报。 6、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 投资于治理结构完善、 估值水平 合理 、 内生 性增 长超 出市 场预 期、 符合 国家 政策 导向 的公 司的 股票 。 本基 金将 基 于公司基本面分析, 运用多因素选股思路, 综合考察股票所属行业发展前景、 上 市公司行业地位、 竞争优势、 盈利能力、 成长性、 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 对个股 予以动态配置,追求在可控风险前提下的稳健回报。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采取市场公认的权证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的价 格水平,作为基金投资权证的主要依据。 8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 款, 预测 提前 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的久 期与 收益 率的 影响 。 同时 , 基金 管 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 线、 个券 选择 以及 把握 市场 交易 机会 等积 极策 略,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情况 下, 结 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 期稳定收益。 9、国债期货投资策 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 流动 性好 、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通过 对债 券市 场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结合 国债 期货 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 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 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及 风险 性特 征, 运用 国债 期货 对冲 系统 性风 险、 对冲 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0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以投资组合避险 和有效管理为目的, 通过套期保值策 略, 对冲 系统 性风 险, 应对 组合 构建 与调 整中 的流 动性 风险 , 力求 风险 收益 的优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化。 在构建套期保值组合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股票组合的结构分析, 分离 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beta ) 及非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将 关注 股票 组合 beta 值 的易变性以及股指期货与指数之间基差波动对套期保值策略的干扰, 通过大量数 据分析与量化建模,确立最优套保比率。 在套期保值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不断精细和不断修正套保策略, 动态管理 套期 保值 组合 。 主要 工作 包括 : 基于 合理 的保 证金 管理 策略 严格 进行 保证 金管 理; 对投资组合 beta 系数的实时监控,全程评估套期保值的效果和基差风险,当组 合 beta 值超过事先设定的 beta 容忍度时,需要对套期保值组合进行及时调整; 进行股指期货合约的提前平仓或展期决策管理。 11、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跨 市场 套利 :短 期资 金市 场由 交易 所 市场 和银 行间 市场 构成 ,由 于其 中的 投资 群体 、 交易 方式 等要 素不 同, 使得 两个 市场 的资 金面 、 短期 利率 期限 结 构、 流动 性都 存在 着一 定的 差别 。 本基 金将 在充 分论 证套 利机 会可 行性 的基 础上 , 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 )跨 品种 套利 :由 于投 资群 体存 在一 定 的差 异性 ,对 期限 相近 的交 易品 种同样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 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 况。 本基 金将 在保 证高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进 行跨 品种 套利 操作 , 以期 获得 安全 的超 额收益。 12、 现金头寸管理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所缴纳的保证金后, 保留 的现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潜在赎回金额、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各类费用的需求、 支付交易费用、应对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等行为。为有效控制现金留存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积极的现金头寸管理手段。具体采用手段包括: (1 )合 理控 制现 金头 寸: 根据 对申 购、 赎 回、 转换 等业 务和 相关 费用 提留 的预 判, 结合 标的 指数 走势 和成 份股 流动 性进 行合 理的 现金 留存 , 最大 限度 降低 现金的持有比例;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2 )提 升现 金头 寸收 益: 在法 律法 规或 市 场条 件允 许的 前提 下, 通过 现金 权益化的方式降低现金拖累的影响。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 (2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基 金 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 支持 证 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1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1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5)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和国债期货合约 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所持 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 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根据 比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例进 行投 资。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2)本基金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0)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 进行 审 查。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5%+ 中债 新综 合财 富 (总 值) 指数 收益 率×80%+ 金 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5%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在中证系列指数 中,沪深 300 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 具有一定优势 和市场影响力,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 部分的比较基准; 2、 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发布 , 样本债券涵盖范围广, 可作为 最具一般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 投资的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本基金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 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高风险收益水平的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 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 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 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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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 登记 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 户以 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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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 期货合约 、 国债 期货 合约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 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 证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 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 估值 ; 该日 无交 易的 ,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 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 量日 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应 对市 场报 价 进行 调 整,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 市场 利率 不存 在明 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 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 列示,按协议或约定 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 采用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 的估 值净 价或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在 第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种 当 日的 估 值净 价或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9、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价估值。 10、 本基金投资 国债 期货 合约 ,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 价估值。 11、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 估值 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 人每 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 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 露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各 类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11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证券、期货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 错误 ,或 由于 不可 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 账户 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份 额 不收 取 销售 服务 费,C 类 份额 的 销售 服 务费 按 前一 日 C 类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 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 4-10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 额列 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 金托 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 未 分配 利润 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6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类别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 配, 收益 的计 算以 权益 登记 日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 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 金收 益分 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 面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某一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 该类 份 额 每单 位 基金 份 额收 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 低于 面 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 C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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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2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截 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类别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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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 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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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收 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认 备案 文 件的 次 日在 指 定 媒介 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或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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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8 (八)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十)基 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 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十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后 2 个交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所投 资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的名 称、 数量 、 期限 、 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的投资情况。 (十 三 )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国 债期 货交 易对 本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 四 )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 披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 媒介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 现下 述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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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 更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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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3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 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 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 况下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 金合 同》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非 违约 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 成的影响。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不 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 当事人仍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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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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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 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 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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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7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立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金 的运 作需 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以增 设日 常机 构, 日常 机构 的设 立与 运作 应 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低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基金份 额类别的设置; (7 ) 在不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若 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 基金 份额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 本基 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若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 见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有的 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 召集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4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机制的, 基金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 调整 或补 充,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6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 收益分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配, 收益 的计 算以 权益 登记 日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转为 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 金收 益分 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 面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某一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 该类 份 额每 单位 基金 份 额收 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 低于 面 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 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份 额 不收 取 销售 服务 费,C 类 份额 的 销售 服 务费 按 前一 日 C 类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 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中期 票据 、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 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本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基 金 资 产 的 40% ;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 品种 或 对投 资 比例 要 求有 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 (2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7 ) 本基 金 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 支持 证 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14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5)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所持 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6)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1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根据 比 例进 行投 资。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2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0)项 外, 因证 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 进行 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 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 证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 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 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 量日 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应 对市 场报 价 进行 调 整 ,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 后未 行使 回售 权的 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 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 列示,按协议或约定 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 采用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 的估 值净 价或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在 第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种 当 日的 估 值净 价或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9、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 价估值。 10、 本基金投资 国债 期货 合约 ,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 价估值。 11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 更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 》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不 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平安大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争议 处理 期间 , 各方 当事 人仍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