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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鑫利定期开放(003626)

平安大华鑫利定期开放: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 鑫利定期开放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1 期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七 年 六 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 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经中 国证 监 会2016年9 月20 日证 监许 可[2016]2136 号文 注册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12 月7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 、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 中高 风险 、 中高 收益 的基 金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收益高 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 现违 约,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 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 影响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可能 无法 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 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 考虑 投资者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 并对认购 (或 申购 )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 决策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2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期)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期 为2017 年 6 月 6 日, 其 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7 年 3 月31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 计。 本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期)进行了复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3 目录 重要提示 .................................................... 1 目录 ........................................................ 3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 28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9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 30 第九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42 第十部分 基金 的业 绩 ......................................... 56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8 第十二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59 第十三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64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66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68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9 第十七部分 风 险揭 示 ......................................... 75 第十八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9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1 第二十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5 第二十三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1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18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 第一部分 绪言 《平安大华 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以下简称 “ 本招 募说明书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以 及 《 平安大华 鑫 利定 期开 放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述 了 平安 大 华 鑫利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投 资目 标、 策略 、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 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大华 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平安 大华 鑫利 定期 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平安大华 鑫利 定 期开 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平 安大 华 鑫利 定期 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平安大华 鑫 利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 人、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 推介 基金 ,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 机构 : 指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代理 服务 协议 , 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 登记机构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 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 务规 则》 : 指《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37 、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在同一基金登记机构登记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 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 赎回 :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本基 金若 转型 为开 放式 基金 ,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请 份 额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额) 超过 上 一开 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 46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款项 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定期 开放 : 指本 基金 采取 的在 封闭 期内 封闭 运作 、 封闭 期与 封闭 期之 间定 期开放 的运作方式 51 、 封闭 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 6 个 月 (含 6 个月 ) 后的 对应 日的 前一 日止 (若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或 无该 对应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下 一个 封闭 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的 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52:开放期: 本基 金自 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的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 包括 该日 )进 入开 放期 ,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 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开放 期未 赎回 的份 额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封 闭期 。 如在 开放 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 回业 务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合 理调 整申 购或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期 间并 予以 公告 , 在不 可抗 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53 、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 基 金管 理人 概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 :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1 月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尹延君 联系电话:0755-22621438 2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 额 (万 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二、 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人 员情 况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 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 部, 平安 保险 集团 办公 室主 任助 理、 平安 人寿 广州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平安 人寿 总公 司人 事 行政部/培训 部总 经理 、 平安 保险 集团 品牌 宣传 部总 经理 、平 安人 寿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 年生。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养老金咨询 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 国) 助理 精算 师、Swiss Re (美 国) 精算 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 算师 、 总经 理助 理等 职务 , 现任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兼首 席 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 达先 生, 董事 , 硕士 , 1948 年生 , 新加 坡 。 曾任 香港 罗兵 咸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师 ; 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副总 经理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 事长;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 肖宇 鹏先 生, 董事 , 学士 ,1970 年生 。 曾任 职于 中国 证监 会系 统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 萍女 士, 董事 , 学士 ,1983 年生 。 曾于 平安 数据 科技 (深 圳) 有限 公司 从事 运营 规划 , 现任 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中心 薪酬 规划 管理 部高 级人 力资 源经 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 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打银行、 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 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 现任 大华 银行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兼 香港 区总 裁兼 大华 银行 (中 国) 有限 公司 非执 行 董事,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数码通电讯集团有限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 杰先 生, 董事 , 学士 ,1964 年生 , 新加 坡 。 现任 大华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及首 席执 行长 , 新加 坡投 资管 理协 会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 历任 新加 坡政 府投 资公 司 “特 别投 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 ,国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 主 管 。 李兆 良先 生, 独立 董事 , 博士 ,1965 年生 。 曾任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华南 液化 气船 务公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 司远 洋三 副、 二副 、 后加 入中 国平 安保 险 (集 团) 任总 公司 办公 室法 律室 主任 、 总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助理 、 高级 法律 顾问 、 兼任 中国 平安 保险(集团)总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 总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 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合伙人; 现任广东华瀚 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 娟女 士, 独立 董事 , 学士 ,1965 年生 。 曾任 安徽 商业 高等 专科 学校 教师 、 深圳 兴 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 会 计专 业主 任、 深圳 职业 技术 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 财务经理、 子公司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 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理经理、 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 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 现任彩日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 非执 行董 事、 一合 环保 控股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速美 建筑 集团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华业 集 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巢傲 文先 生, 监事 长, 硕士 ,1967 年生 。 曾任 江西 客车 厂科 室助 理工 程师 ; 深圳 市龙 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 究部科员;平安银 行(原深圳发展银 行)营业部柜员、 副主任、 支行会计部副主任、 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 总行零售银行部综合室经理、 总行稽核部零 售稽核室 主管 、 总行 稽核 部总 经理 助理 ; 广东 南粤 银行 总行 稽核 监察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 经理 、惠 州分 行筹 建办 主任 、分 行行 长、 总行 稽核 部总 经理 ;现 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 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 监事会主席。 冯方 女士 , 监事 , 硕士 , 1975 年生 , 新加 坡 。 曾任 职于 淡马 锡控 股和 旗下 的富 敦资 产 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加入大华资产管理, 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 女士 , 监事 , 硕士 , 1979 年生 。 曾任 广东 溢达 集团 研发 总监 助理 、 侨鑫 集团 人力 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 女士 , 监事 , 硕士 , 1985 年生 。 曾任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高级 审计 员 、 深圳 市 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 现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岗。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 (3 )公司高管 罗春风 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 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 公司副总经理、平 安人寿总公司人事 行政部/ 培训 部总 经理 、 平安 保险 集团 品牌 宣传 部总 经理 、 平安 人寿 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 平安 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 鹏先 生, 学士 ,1970 年生 。 曾任 职于 中国证监会 系统、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 先生 ,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1969 年生 。 曾任 中国 华润 总公 司进 出口 副科 长 、 申银 万国证券研究所任高级研 究员 、 申万 巴黎 基金 管理 公司 高级 研究 经理 、 安信 证券 首席 分析 师、 嘉实 基金 管理 公司 产品 总监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 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 大华银 行集团助理经理、 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 销售 主管 、 大华 银行 集团 行长 助理 , 大华 资产 管理 公司 大中 华区 业务 开发 主管 , 高级 董事 。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生 , 毕业 于谢 菲尔 德大 学, 金融 硕士 学位 。 曾任 上 海赛宁国际贸易 有 限公司销售经理、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 新加坡华侨银行产品经理、 渣打银行产 品主 管、 宁波 银行 总行 个人 银行 部总 经理 助理 、 总行 审计 部副 总经 理、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副 总经 理、 永赢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宁波 银行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 平安 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督察长 陈特 正先 生, 督察 长, 学士 ,1969 年生 。 曾任 深圳 发展 银行 龙岗 支行 行长 助理 , 龙华 支行 副行 长、 龙岗 支行 副行 长、 布吉 支行 行长 、 深圳 分行 信贷 风控 部总 经理 、 平安 银行 深 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审批师、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 行 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WANG AO 先生,CAIA 、FRM ,CFA ,澳 大利 亚莫 纳什 大学 商学( 金融学、经济学) 学士 , 曾任 职原 深发 展银 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 政策 管理 室。 2012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 理有 限公 司, 担任 投资 研究 部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 现任 平安 大华 鼎信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鑫享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惠金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大华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 基金经理孙健先生 , 基金 经 理神爱前先生 。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 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 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 理、 电子 渠道 负责 人、 个人 金融 部投 资产 品 销售 主管 、 大华 银行 集团 行长 助理 , 大华 资产 管理 公司 大中 华区 业务 开发 主管 , 高级 董事 。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健 先生 , 基金 经理 , 硕士 , 1975 年生 。 曾任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投 资经 理, 中国 太平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 太平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组合 投资 经理 , 摩根 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 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 现 担任 “平 安大 华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平 安 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 “平安大华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安享保 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平 安大 华智 能生 活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经理。 神爱前先生,厦门大学财政学硕士,6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第一创业证券研究所行 业研究员、民生证券研究 所高级研究员、 第一创业证券资产 管理部高级研究员 ,2014 年 12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 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现任平安大华策略 先锋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管 理人 职 责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 会计 账册、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5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 《基 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 基 金管 理人 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 券法 》 ” )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便利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督促和 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6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利用 对敲、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7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 、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本 着敬 业、 诚信 和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 以其 他任 何形 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不 利用 职 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 基 金管 理人 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 效经 营,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 控制必须覆盖公 司的所有部门和岗 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 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 控制的核心是有 效防范各种风险, 公司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 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 根据业务的需要 设立相对独立的机 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 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8 (5)有效性原则:各种 内部管理制度具 有高度的权威性, 应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 行动 指南 ;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 不 能有 任何 例外 ,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6)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 经营 方针 、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司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高 经济 效益 ,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 运作应当分离,基 金投资 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 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 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 面是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 绩评估考核制度和 紧急应变制度;第 三个层面是部门业 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 具体 说明 ; 第四 个层 面是 业务 操作 手册 , 是各 项 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 是对业 务各 个细 节、 流程 进行 的描 述和 约束 。 它们 的制 订、 修改 、 实施 、 废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 的内 容不 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公司 重视 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 结合 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不断 检讨 和增 强公 司制 度 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 自的 职权 , 健全 公司 逐级 授权 制度 , 确保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 经济 经 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已 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9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 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效 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究 部门 根据 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上建立和维 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 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 程序 ;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有 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 应的 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 度。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立 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 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 的公平;交易记录 应完善,并及时进 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同 客户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证 制度 、 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 同时 加强 对信 息披 露的 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 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 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定期和 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 行情况,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0 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 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 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促 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57 1、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深圳证券交易 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 ) 。其 前身 是深 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于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 份, 为平 安银 行的 控股 股东 。 截至 2016 年末, 平安银行在职员工36885 人,通过全国60 家分行、1072 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 服务。








截至2017 年 3 月 31 日,平安银行资产总额30 ,061.95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79%; 各项存款余额23,916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0.51% ;各项贷款15,705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4.90% ;2017 年 1-3 月, 营业 收入277.12 亿元 , 同比 增长 0.65% ; 净利 润 62.14 亿元 , 同 比增长2.10% ;资本充足率11.48% ,满足监管标准。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下设市场拓展处、 创新发展处、 估值核算处、 资金 清算 处、 规划 发展 处、IT 系统 支持 处 、 督察 合规 处 、 外包 业务 中心 8 个处 室 , 目前 部门 人 员为58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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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涛, 男, 中共 党员 , 经济 学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高级 理财 规划 师 、 国际 注册 私人 银 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 执业证书》 。长期 从事商业银行工作 ,具有本外币资金 清算,银 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1993 年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 专科学校任教;1993 年 3 月至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 年 8 月 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 行长助理; 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 2 月至2001 年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 2001 年8 月至2003 年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 园支行任行长; 2003 年3 月至2005 年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2005 年 5 月至2007 年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 年 7 月至20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 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 一直 负责 公司 银行 产品 开发 与管 理, 全面 掌握 银行 产品 包括 托管 业务 产品 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 12 月任 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 (主持工 作)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7 年3月31 日,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5.46 万亿,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共96 只, 具体 包括 华富 价值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富 量子 生命 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 基 金 、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阿里一号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财富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红塔 红土 盛世 普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华财富金30 天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新华 活期 添利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盈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 、 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宝1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收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移动互联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 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嘉 合磐 石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平 安大 华鑫 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3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德邦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新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方 红睿 轩沪 港深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浙商 汇金 转型 升级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景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稳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稳 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现金 通货 币市 场 基 金 、 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合嘉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丰安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 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 弘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兴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 部利得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安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 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平安 大华 惠享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安悦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惠融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沪港 深新 起点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 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博时丰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 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 平安大华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盛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 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隆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 市场 基金 、 平安 大华 鑫利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泰安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鑫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联 安睿 智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华泰 柏瑞 享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汇平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华安 新安 平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安 大华 量化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平安 大华 中证 沪港 深高 股息 精选指数型证劵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 金、 招商 招弘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稳阳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盛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添 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4 资基 金、 华安 睿安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西部 利得 久安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广发汇安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 基 金托 管人 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 管要 求,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理 念和 经营 风格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完整 ,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整 、 及时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确保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 运 行 , 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 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 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取得 基金 从业 资格 的人 员符合监管要求;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 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 音像 监控 ;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止 泄密 ; 业务 实 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 监控 子系 统”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 合同 规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 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5 (1)每工作日按时通 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后,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 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管 理人 进行 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 基 金份 额销 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代销机构 (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二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7 三 、 律 师事 务所 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 、 会 计师 事务 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 电话 : (021 )2323 8888 传真 电话 : (021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曹翠丽 、边晓红 联系人:边晓红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 集本 基金 , 并于2016 年9 月20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136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 自2016 年12 月 1 日至2016 年 12 月5 日, 本基 金面 向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和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 购买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其他 投 资者 同 时发 售,共募集200,058,990.97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418 户。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 效 根据 有关 规定 , 本基 金满 足基 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同 于2016 年12 月7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 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将 转型为开放式基金 ,基金名称相 应变更为 “ 平 安大 华鑫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在基金转型前将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 、 申 购和 赎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销 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销 售 业务 的 营业 场 所或 按 销售 机 构提 供 的其 他 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 、 申 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 6 个月 (含 6 个月) 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若该对应日为非 工 作日 或无 该对 应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6 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的期间, 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2、基金转型期间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将 转型为开放式基金 ,基金名称相 应变更为 “ 平 安大 华 鑫利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自出现《基金合同》转型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该公告基金转型 期间的处理规则, 转型日的具体日期以公告为准, 且转型前将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 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 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1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 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 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 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 开放 期未 赎回 的份 额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封 闭期 。 如在 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 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 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 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本基金转型为 开放式基金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该 日) 起进 入开 放期 , 开放 期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等业 务, 本基 金每 个开 放期 原则 上不 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 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或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 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但若 投资 人在 开放 期最 后一 日业 务办 理时 间结 束之 后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者 转 换申 请的 , 视为 无效 申请 。 开放 期以 及开 放期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具体 事宜 见招 募说 明 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2 三 、 申 购与 赎回 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 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 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 上述情形消 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前 受 理有 效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为 申 购或 赎 回申 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 请。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 、 申 购和 赎回 的 数量 限制 1 、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 销机构申购,单 个基金帐户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起点 为人民 币10 元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单笔 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 请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人民币50,000 元( 含申 购费 ) ,追 加 申购 的 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 元( 含申 购费 )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交易 系统 或电 话交 易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3 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人民币10元( 含申 购费 ) ,追 加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人 民币10 元( 含申 购费 ) 。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 赎回 时, 每次 对本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5份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5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5 、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 转出的基金份额不 得低于5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 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5 份。 留存 份额 不足5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6 、 投资者投资基金管理人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时, 每期 扣 款金 额最 低不 少 于人 民 币10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7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 方式: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 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9、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 日该 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扣 除相 应的 赎回 费用 ,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 、 申 购和 赎回 的 价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4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 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基金认购 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 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用 应根 据相 关规 定按 照比 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6、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需 缴纳申购费,申 购费率、申购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 率、 赎回 金额 具体 的计 算方 法和 收费 方式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在 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六、 申 购和 赎回 费 率 1 、申购费率 本基 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0.80% 50 万元≤M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1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实行优惠费率,详见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5 基金管理人公告;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代销机构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 申购费用由 申购基金份 额的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赎回费率 1)本基金同笔申购在同一开放期内赎回的,收取 0.5% 的赎回费,且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针对其他情形不收取赎回费用。 2)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的赎回费为: 持有期(日) 费率 持有期<7 1.5% 7<=持有期<30 0.75% 30<=持有期<365 0.50% 365<= 持有期<730 0.25% 730<= 持有期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30 个自然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 基金财产,对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3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 75% 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 有期限小于 6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 50% 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有期限大于等于 6 个 自然 月的 , 赎回 费用 的 25%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市场 推广 、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前 述一 个自 然月 按 30 个自然日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调整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 式, 最新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在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或相 关公 告中 列示 。 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如 发生 变 更, 基 金管 理人 最 迟应 于 新的 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 开始 实 施日 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 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七、 申 购份 额与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6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2 :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某投资 人 本次申购本基金 10 万元,对应 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0% ,该投资 人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60 =97,644.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可得 到 97,644.05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 某投 资者 同一 开放 期赎 回本 基金 同笔 申购 的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50%=5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 -52.50 =10447.50 元


即: 投资 者同 一开 放期 赎回 本基 金同 笔申 购的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47.50 元。


例 4 : 某投 资者 在开 放期 赎回 上一 开放 期申 购的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7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 -0=10,500.00 元


即: 投资 者在 开放 期赎 回上 一开 放期 申购 的本 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 例 5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持有时间 730 日以上,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5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5280 =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152,800.00 ×0% =0 元 赎回金额=152,800.00 -0=152,800.00 元 即: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持有时间 730 日以上,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5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52,800.00 元。 3、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在封 闭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 放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其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披露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 拒 绝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形 开放期内或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8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记机构的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 暂 停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开放期内或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4、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 请将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 可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2、3 、5 、6 项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 、 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一)转型前的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9 若本 基金 单个 开 放日 内的 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 的余 额) 超过 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 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 的赎 回款 项有 困 难或 认 为全 额 支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 款项 可 能会 对 基金 的 资产 净 值造 成 较大 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 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转型后的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 基金 单个 开 放日 内的 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 的余 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0 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 赎回 :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 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 、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最迟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 、 基金 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以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 开办 本基 金 与基 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在同一基金登记机构下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 基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 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 转 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 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 效司 法 文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强制 划 转给 其 他自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1 然人 、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 四 、 基金 的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具体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解 冻与 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 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七 、 基金 份额 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交 易 场所 或 者交 易 方式 进行 份 额转 让 的申 请 并由 登 记机 构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根据 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业 务 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 力求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同时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股票 ) , 衍生 工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等) ,债 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地方 政府 债、 政 府支 持机 构债 、政 府支 持债 券等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 货币 市场 工具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 ; 债券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 围为 0%-100% ; 开放 期内 或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转 型为 开放 式基 金后 股票 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在 封闭 期内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或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 制并遵守相关期 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 投 资策 略 (一) 本基金将采取主动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本基金将精 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股票和债券,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3 1、类别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的比较判别, 对股票、 债券及货币市 场工具等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以期在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优化 平 衡 。 本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 从宏观经济环境、 政策因素 、 市场 利率 水平 、 市场 投资 价值 、 资金 供求 因素 、 证券 市场 运行 内在 动量 等方 面 , 采取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 的分 析方 法, 对证券市场投资机会与风险进行综合研判。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上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 资本成本、 增长能力以及股价的估 值水平来进行个股选择。同时,适度把握宏观经济情况进行资产配置。 本基 金主 要采 取 “自 下而 上” 的选 股策 略, 基于 对上 市公 司成 长性 和估 值水 平的 综合 考量,使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精选股票进行投资。


首先 , 使用 定性 分析 的方 法, 从技 术能 力、 市场 前景 以及 公司 治理 结构 等方 面对 上市 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


1)在技术能力方面,选 择研发团队技术 实力强、技术的发 展与应用前景广阔 并且在 技术上具有一定护城河的公司。


2)在市场前景方面,需 要考量的因素包 括市场的广度、深 度、政策扶持的强 度以及 上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进而开拓市场、创造利润增长的能力。


3)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 ,将从上市公司 的管理层评价、战 略定位和管理制度 体系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 公司 治理 能力 的优 劣对 公司 战略 、 创新 能力 、 盈利 能力 乃至 估值 水平 都有 至关重要的影响。 其次 , 使用 定量 分析 的方 法, 通过 财务 和运 营数 据对 企业 价值 进行 评估 。 本基 金主 要 从行业景气度、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1)行业景气度 本基金通过一系列定量指标对行业景气度进行研判。 这些指标包括行业销售收入增长 率、 行业 毛利 率和 净利 率、 原始 材料 和成 品价 格指 数以 及库 存率 等。 通过 与历 史和 市场 平 均水平进行比较,并结合定性分析的结果来评判行业的景气度水平。 2)盈利能力 本基金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 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变现能 力、净资产收益率(ROE ) ,毛 利率 ,净利率,EBITDA/ 主营业务收入等。 3)成长能力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4 本基金通过成长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 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用 户数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 EPS 增长率等。 4)估值水平 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当前市场估值的合理性, 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市值收入 比、 市盈 率 (P/E ) 、 市净 率 (P/B ) 、 市盈 增长 比率 (PEG ) 、 自由 现金 流贴 现 (FCFF , FCFE ) 和企业价值/EBITDA 等。 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方面, 本基金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 采用宏观 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 在宏观环境分析方面,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 市场 利率 、 债券 供求 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 根据 交易 所市 场与 银行 间市 场类 属 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不同类属资产 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趋势、 货 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 好、 风险 水平 合理 、 到期 收益 率与 信用 质量 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 具体投资策略有收益率 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 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 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 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 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投资原则为有 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 制下跌风险实现保 值 和锁定收益。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 投资 时 机和 数 量的 决策 建 立在 对 证券 市 场总 体行 情 的判 断 和组 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 因素 , 结合 定性 和定 量方 法, 确定 投资 时机 。 基金 管理 人将 结合 股票 投资 的总 体规 模, 以 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期货对冲 系统 性风 险、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 险, 如大 额申 购赎 回等 ; 利用 金融 衍生 品的 杠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5 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 投资前将建立衍生品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 负责股指期货 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本 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国 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 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 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策略、 流 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 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合上述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组合整体的利率风 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 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 险。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6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用收益率 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 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二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 本基 金转 型为 开放 式基 金后 , 将灵 活运 用多 种投 资策 略,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充分 挖掘 市场 投资 机会 ,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为有效实施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资产配置允许的范围内, 采取相对灵活的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从宏观环境、 政策因素、 资金供求因素、 证券市场基 本面等角度进行综合分 析, 判断 各类 资产 的市 场趋 势和 预期 风险 收益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合理 确定 本基 金在 股票 、 债券 、 现金 等大 类资 产类 别的 投资 比例 , 并根 据宏 观经 济形 势和 市场 时机 的变 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采用成长与价值动态均 衡投资(GVDBI )策 略: 在看 多后 市的 前提 下, 主要 从 成长 股 票中构建基金组合, 追求获得更多超额收益; 反之, 看空后市则主要从价值股票中构建基 金组 合, 追求 投资 正回 报; 调整 行情 中, 根据 市场 多空 双方 力量 强弱 和持 续时 间, 采用 灵 活权重调整策略,平衡基金组合的风险与预期收益。 3、债券投资 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方面, 本基金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 采用宏观 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 在宏观环境分析方面,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 市场 利率 、 债券 供求 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 根据 交易 所市 场与 银行 间市 场类 属 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不同类属资产 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趋势、 货 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 好、 风险 水平 合理 、 到期 收益 率与 信 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 具体投资策略有收益率 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7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 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 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 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 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 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 期货 投资 时 机和 数 量的 决策 建 立在 对 证券 市 场总 体行 情 的判 断 和组 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 因素 , 结合 定性 和定 量方 法, 确定 投资 时机 。 基金 管理 人将 结合 股票 投资 的总 体规 模, 以 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期货对冲 系统 性风 险、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 险, 如大 额申 购赎 回等 ; 利用 金融 衍生 品的 杠杆 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衍 生品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 负责股指期货 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投资 于国 债期 货合 约, 有效 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 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策略、 流 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8 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 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合上述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组合整体的利率风 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 资产 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 险。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用收益率 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 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 、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封闭 期内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100% ;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 ; 开放 期内 或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在封闭期内,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开放 期内 或转 换为 开放 式基 金后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9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 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 (15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开放期内或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0 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剩 余封 闭运 作期 ; 本基 金 持有 单 只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19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200% ,开 放 期或 转换 为开放式基金后,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六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 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 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1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 、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3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70% 。





业绩比较基准 选择理由: 沪深300 指数选样科学客观,流动性高,是目前市场上较有 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具广泛市场代表性, 旨在综合反映债券 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基于本基金的特征, 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 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可以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在 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2 七 、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行 使相 关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相关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 身、雇员、授权 代理人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八 、 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 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98,504,400.00 98.34 其中:债券 198,504,400.00 98.3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93,406.15 0.69 8 其他资产 1,962,887.66 0.97 9 合计 201,860,693.81 100.00 2 报 告 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2.1 报 告 期 末按 行业 分 类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3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2.2 报 告 期 末按 行业 分 类的 沪港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沪港通 股票。 3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4 报 告 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 金 资 产净 值比 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51,523,000.00 25.5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46,981,400.00 72.88 9 其他 - - 10 合计 198,504,400.00 98.43 5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11710015 17 兴业银 行 CD015 200,000 19,806,000.00 9.82 2 111790146 17 杭州银 行 CD005 200,000 19,802,000.00 9.82 3 111718103 17 华夏银 行 CD103 200,000 19,782,000.00 9.81 4 111720036 17 广发银 行 CD036 200,000 19,778,000.00 9.81 4 111709039 17 浦发银 行 CD039 200,000 19,778,000.00 9.81 5 111712016 17 北京银 行 CD016 200,000 19,364,000.00 9.60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54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情 况。 7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无贵金属投资。 8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权证投资。 9 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 资。 9.2 本 基 金 投资 股指 期 货的 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 资。 10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 国 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 资。 10.2 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 资。 10.3 本 期 国 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 资。 11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 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 名股 票没 有投 资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 外的 股 票 。 11.3 其 他 资 产 构成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55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62,887.6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62,887.66 11.4 报 告 期 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 股期的可 转换债券 。 11.5 报 告 期 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 况 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 不存在流 通受限的 情况。


11.6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 合计可能 有尾差。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56 第 十 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2016 年 12 月 7 日)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12.7-2016.12.31 0.23% 0.01% -1.83% 0.31% 2.06% -0.30% 2017.1.1-2017.3.31 0.58% 0.02% 1.23% 0.16% -0.65% -0.14% 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今 0.81% 0.02% -0.62% 0.21% 1.43% -0.19%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57 注: 1、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 2016 年12 月 7 日 正式 生效 , 截至 报告 期末 未 满 一年 ; 2 、 按照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 仓,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58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款 项以及其他 资产 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财 产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 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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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59 第 十 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期货 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 证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60 情况 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 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61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 程序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错 误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62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 由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63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估 值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净 值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 特 殊情 况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64 第 十 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 基 金利 润的 构 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可 供分 配 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收 益分 配 原则 1、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收 益的 计算 以权 益登 记日 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基 准转 为基 金 份额 进 行再投资;


2、基 金收 益分 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 面值 ; 即基 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将对 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 、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 益分 配方 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截 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65 六 、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担 。 本 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66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 基 金费 用计 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67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 支付 日期 顺 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68 第 十 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 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 基 金的 年度 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69 第 十 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 金 从其 最新 规 定。 二 、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 公 开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70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封 闭期 内 , 基金 管理 人将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放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基金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7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72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 本基 金转 型为 开放 式基 金后 ,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73 (十)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十 二)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 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三)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 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披 露事 务 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74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 信 息披 露文 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 出 现下 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暂停 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相 关 信 息: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3 )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75 第 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 投 资于 本基 金 的主 要风 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 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 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 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 科学严谨的风险管 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 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 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1、 市 场 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 )政策风险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策 和证 券市 场监 管政 策等 国家 政策 的变 化对 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3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 发生交收违 约,或者基 金所投资债券 之发行人出 现违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者 上市 公司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不完 整,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 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和 回 购等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 益 的影 响。 当利 率下 降时 , 基金 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和回 购所 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 )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76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 管 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 本基 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 流 动 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 险。 在本 基金 开放 期内 , 流动 性风 险还 包括 由于 本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 致使 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 股 指 期货 等金 融 衍生 品投 资风 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风 险等 。 由于 衍生 品通 常具 有杠 杆效 应, 价格 波动 比标 的工 具更 为剧 烈, 有时 候比 投资 标的 资产 要承 担更 高的 风 险。 并且 由于 衍生 品定 价相 当复 杂, 不适 当的 估值 有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 风 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 行情 时, 股价 指数 微小 的变 动就 可能 会使 投资 人权 益遭 受较 大损 失。 股指 期货 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 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市场 风险 是因 期货 市场 价格 波动 使所 持有 的期 货合 约价 值发 生变 化的 风 险。 基差 风险 是期 货市 场的 特有 风险 之一 , 是指 由于 期货 与现 货间 的价 差的 波动 ,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 险, 此类 风险 往往 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 或深 度导 致的 ; 另一 类为 资金 量风 险, 是指 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 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 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77 人出 现违 约,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 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 影响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可能 无法 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 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6、 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 投资 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 信用 风险 等风 险。 价格 波动 风险 指的 是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 影响 ,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能 无法 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 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 ,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 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 现违 约,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由 于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 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7、 本 基 金特 有的 风 险


(1) 本基 金属 于混 合型 基金 ,股 票、 债券 和货 币等 大类 资产 之 间的 配置 策略 受宏 观经 济、 微观 经济 、 市场 环境 、 技术 周期 等各 类因 素 的影 响, 配置 策略 的错 误将导致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2) 在本 基金 的封 闭运 作期 间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赎回 基金 份 额, 因此 ,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 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 至少 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3) 本基 金开 放期 内 单个 开放 日出 现巨 额赎 回的 ,基 金管 理人 对符 合法 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基金经理会 对可能出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 管理,但当基金在单个 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被全部确认时,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 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4)基金转型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 果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或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的 情况,本基金将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基 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 平安 大华鑫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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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 他 风险 (1 )技术风险 计算 机、 通讯 系统 、 交易 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 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 因素 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 市场 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 争、 代理 机 构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 出基 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二 、 声明 1、 本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 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投资 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 基金 管理 人 直接 办理 本 基金 的销 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 代销 机 构销 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 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做 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79 第 十 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 基金 合同 》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 基金 合同 》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财 产的 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80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在特 殊情 况下 , 若截 至清 算期 限届 满日 , 本 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 未上市新股等) ,基金 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 、 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财 产清 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81 第 十 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82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83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84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85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86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87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立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 期内 , 根据 本基 金的 运作 需要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 日常机 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88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除外)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 收费方式及标准、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立日常机构。在 本基金存续期内,根 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 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2、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89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6、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90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 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91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有 效基 金 份额 低 于第 1 条第 (2 ) 款、 第 2 条第 (3 ) 款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份 额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92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93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9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 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95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在特 殊情 况下 , 若截 至清 算期 限届 满日 , 本 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 未上市新股等) ,基金 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96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9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1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77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 信托 业务 ; 经监 管机 构批 准发 行或 买卖 人民 币有 价证 券; 发行 金融 债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98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外汇 存款 、 汇款 ; 境内 境 外借 款; 从事 同业 拆借 ;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在境 内境 外发 行或 代理 发行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卖 或代 客买 卖外 汇及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贸易 、 非贸 易 结算 ; 办理 国内 结算 ; 国际 结算 ; 外币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贷款 ;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务 ; 保险 兼业 代理 业务 ; 代理 收付 款项 ; 黄金 进口 业务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外币 兑换 ; 结汇 、 售汇 ; 信用 卡业 务; 经有 关 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股票) ,衍生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 ,债券 资产 (包 括国 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公 司债 、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地方 政府 债、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政府支持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 现金资产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100% ; 债券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范围为0%-100% ; 开放 期内 或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转 型为 开 放式基金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在 封闭 期内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 货和 股指 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99 内或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为0%-100% ; 债券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0%-100% ; 开放 期内 或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转 型为 开放 式基 金后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2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或转换为开 放式 基金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00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 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0% ;开 放期 内或 转换 为 开放 式基 金后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 4)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01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7 )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8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不得 超过 本 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9 )本 基金 在封 闭 期内 ,基 金总 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200% ,开放 期或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本 托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02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 况需 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及结 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 交易 , 并负 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03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 通受 限 证券 限 于可 由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或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因 流通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 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 准。 风险 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金 流动 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 解决 措施 , 以及 有关 异常 情 况的 处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 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04 完整 。 有关 资料 如有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 上述 书面 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审慎 原则 , 制定 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 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05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一)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06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07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 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 基金 停止 募 集时 ,募 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 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应 以基 金的 名 义在 具备 基金 托管 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立 本基 金 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08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 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 待 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 ,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将代垫开户费 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账户开立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 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 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 收取 按 照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规 定以 及 基金 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 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 立日 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银 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 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金 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 务时 ,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09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 定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 份额 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10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保存期 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 于基 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 其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 律师 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11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12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 账 户管 理服 务 1、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 2、免费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免费为投资人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服务; 4、免费为投资人办理注销账户业务; 5、承担投资人账户信息保密。 二 、 基 金分 红服 务 1、免费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再投资服务; 2、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划付。 三 、 对 账单 及邮 寄 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邮寄基金账户开户凭证和账户查询密码; 2、免费定期为投资人提供书面或电子对账单寄送服务;


3、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不需要对账单寄送的 明确表示下,将按照 上述规则寄送对账单。 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 通过平安大华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 安大华网站取消或者恢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4、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取邮政平 信邮寄方式,基金管 理人不对邮寄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 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份额持有证明。 四 、 基 金间 转换 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的适 当时 候将 为 投资 人 办理 基 金间 的 转换 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五 、 定 期投 资计 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13 期投 资的 服务 。 通过 定期 投资 计划 ,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期 申购基金 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 、 网 络在 线服 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 建议和 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七 、 客 户服 务中 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 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 :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 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 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八 、 投 诉受 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 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以 “及时回复” 为处理原则 , 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 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九 、 网 上开 户与 交 易服 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14 个人投资人可以通过登录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fund.pingan.com 进行 网 上交 易 。适 用 业务 范 围包 括: 基金 账 户开 户 、基 金 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 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 十、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 何您/ 贵机 构 无法 理解 的内 容,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 联 系 本 基金 管理 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 说明 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15 第 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 半年 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 任何 处 罚。 (三)2016 年12 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 发布的公告: 1、2016 年12 月8 日, 平安大华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2、2017 年4 月24 日, 平安 大 华鑫 利定 期开 放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1季度报告; 3、2017 年6 月6 日 ,关 于平 安 大华 鑫利 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第一个开放期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 (四 ) 《招 募说 明 书》 与本 次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内 容若 有不 一致 之 处, 以本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16 第 二十三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2016 年 11 月26 日公 布的 《 平 安大华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进行 了更 新, 并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 主要更 新的内容如下:


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重要提示 ”部分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三、基金管理人 ”部分。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四、基金托管人 ”部 分。


4、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五、相关服务机构 ” 部分。


5、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六、基金的募集”部分。 6、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七、基金合同的生效”部分。 7、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8、 “九 、 基金 的投 资 ” 中, 根据 最新 资料 , 更新 了 “ (八) 投资组合报告 ” 的内容。


9、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 、基金的业绩”的内容。 10、在“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部分,更新了2016 年 12 月7 日至 2017 年 6 月 6 日 期间涉及本基金的公告。


11、 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 “ 二十三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17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18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查文件 ( 一) 中国 证 监会 准予 平安 大华 鑫利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 二) 《平安大华 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平安大华 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四) 法律意见书。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