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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稳泰一年定开混合A(004772)

国寿安保稳泰一年定开混合: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国 寿 安保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国寿安保 稳泰 一 年 定 期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国 寿 安保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七年 七月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的基 本情 况 ................................................................................................. 6 第四部 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 ................................................................................................. 8 第五部 分


基金备案 .......................................................................................................... 10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1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17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3 第九部 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28 第十部 分


基金的托 管 ....................................................................................................... 31 第十一 部分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 32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34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42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 43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47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49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2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57 第二十 部分


违约责 任 ....................................................................................................... 59 第二十 一部 分


争议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60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合同 的效力 ........................................................................................ 61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事项 ................................................................................................... 62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63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1 、订 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是保护 投资 人合 法权 益, 明确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义务 , 规范基 金运 作。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 3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 是平等 自愿 、诚 实信 用、 充分保 护投 资人 合法 权益 。 二、 基金 合 同是 规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基本 法律 文件 , 其 他与基 金相 关的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任何 文件或 表述 , 如 与基 金合 同有冲 突, 均以 基金合 同为准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本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三、国寿 安保 稳泰一 年定 期开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由基金 管理 人依照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 以下 简称 “ 中国 证监会 ” ) 注册。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不对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前 景等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者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者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在 本基 金合 同之 外披 露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 其 内容涉 及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务 关系 的, 如与 基金 合同有 冲突 ,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五、 本 基金 按照 中国 法律 法规成 立并 运作 , 若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与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强制性 规定 不一 致, 应当 以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为 准。 六、本基 金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数 不得达 到或 超过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但在 基 金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等 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指 国 寿 安保 稳 泰一 年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指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指 中 国工 商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国 寿安 保 稳 泰一 年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及对 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国寿 安保 稳泰 一 年定期 开 放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国寿 安保 稳 泰一 年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国 寿安 保 稳 泰一 年定 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港口法>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修 改 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3 18 、 合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理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 国 境内 依 法 募 集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中 国 境外 的 机 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或 投资 者 :指个 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和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以及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等业 务 22 、 销售 机构 :指 国 寿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证 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机构 23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 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国寿 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或接 受 国 寿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 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4 、 开放 期: 指 《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 每 一年 对日起 ( 包括 该日 , 如该 对日为 非 工作 日 或不 存在 对应 日期 的 ,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 下同 ) 不少 于 5 个工 作日 , 不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的期 间 。 本基 金第 一个开 放期 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后一 年对 日起 不少 于 5 个工 作日 、 不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的期间 , 第二 个开 放期 为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后 两年 对 日起 不 4 少于 5 个 工作 日 、 不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的 期间 , 以此 类推 。 开放期 内, 投资 人 可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 等 业务 35 、 封闭 期: 指 《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包 括该日 ) 至第 一个 开 放期 起始日 的 前一 日 (包 括该 日) 的期 间。 之后的 每个 封闭 期为 上一 个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括 该日 ) 至 下一个 开放 期起 始日 的前 一日 ( 包括 该日 ) 的 期间 , 以此 类推 。 在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不 接受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也不上 市交 易 36 、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 、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定期 开放 :指 本 基金采 取 的在 封闭 期 内封 闭运作 、 封闭 期与 封 闭期 之间定 期 开放 的模式 39 、 《业 务规 则》 : 指 《 国 寿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40 、 认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3 、A 类 基金 份额 :指 在 投资人 认( 申) 购时 收取 认(申 )购 费, 不收 取销 售服务 费, 且在赎 回时 根据 持有 期限 收取赎 回费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44 、C 类基金 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在赎 回时 根据 持有 期限 收取赎 回费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45 、 销售 服务 费: 指 从基金 资 产中 计提 的 ,用 于本基 金 市场 推广 、 销售 以及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的费 用 46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本 基金 合同和 基 金 管 理人 届 时有 效公告 规 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登记机 构办 理登 记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7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8 、 巨额 赎回 :指 本 基金单 个 开放 日,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 工 作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49 、 元: 指人 民币 元 50 、 基金 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 5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1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2、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4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5 、 指定 媒介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 媒 介 56 、 不可 抗力 :指 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 金名 称 国寿安 保 稳 泰一 年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基 金的 类别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定 期 开 放式 。 本基金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每年 开放 一次 。 开 放期为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每 一年 对日起 不少 于 5 个 工作 日 、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的 期 间 。本 基金 第一 个开 放期 为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后 一年 对日 起不 少于 5 个 工作 日 、 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的 期间 , 第二个 开放 期为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后 两年对 日起 不少 于 5 个 工 作日 、 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的期间 ,以此 类推。 开放 期内 ,投 资人 可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等业 务 。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 具体 时间和业务办理规则 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且基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开 放期 开始 前 2 日 前进 行公 告。 如在 开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业 务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将 予 以 公 告 ,开 放 期 时 间中 止 计 算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他 情 形 影 响因 素 消 除 之 日次 一 工 作 日起 , 继 续 计 算该 开 放 期 时间 , 直 至 满足 《基金 合同 》关 于开 放期 的时间 要求 。 本基金 第一 个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该 日) 至第 一个 开放 期起始 日 的前一 日 ( 包括 该日 ) 的期 间。 之后 的每 个封 闭期 为上一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起 (包 括该 日) 至 下一个 开放 期起 始 日的前 一日 ( 包括 该日) 的期间。 以此 类推。 在封 闭期内, 本基 金 不接受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也不 上市 交易 。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和资本 市场 的深 入分 析, 采用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策略 , 把握 不同 时期各 金融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根据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配置股 票 、 债 券、 货币 市 场工具 等各 类资 产,在 严格 控制 下行 风险 的前提 下, 力争 为投 资人 获取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五、基 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 和募集 金额 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 额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六、基 金份 额发售 面 值和 认购费 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认 购 费率按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执行。 七、基 金存 续期 限


7 不定期 八、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 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 类别。 在投资 人认 ( 申) 购 时收 取认 ( 申) 购 费, 不 收取 销售服 务费, 且在 赎回 时 根据持 有期 限收 取赎回 费的 ,称 为 A 类基 金份额 ;在 投资 者认 (申 )购时 不收 取认 (申 )购 费,而 是从 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在 赎回 时根 据持 有期限 收取 赎回 费的 ,称 为 C 类 基金 份 额。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金份 额分 别设 置代 码 。 由 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为 :计 算日 某类基 金份 额 净值= 该计 算日 该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该计 算日发 售在 外的 该类 别基 金份额 总数 。 投资人 可自行选择认/ 申购的基金 份额类别。本 基金不同基 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 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符合 法律 法规且 不损 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 , 调 整基金 份 额类别 的设 置及 其他 具体 规则, 且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但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开始 调整之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8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时间 、发售 方式 、发 售对 象 1 、发 售时 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 ,具 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 、发 售方 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3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二、基 金份 额 的 认购 1 、认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基金 认 购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3 、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认 购份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4 、认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5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三 、基 金份 额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1 、投 资人 认购 时,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每 个 基金交 易账 户的 单笔 最低 认购金 额进 行限 制 ,具 体 限制请 参 看招募 说明 书。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募 集 期间的 单个 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金 额进 行限 制 ,具 体 限制和 处 9 理方法 请参 看招 募说 明书 。 4 、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5 、 如 本基 金单 个投 资人 累 计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数 达到 或者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式 对该 投资 人的 认购 申请进 行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 某些认购 申请 有可能 导致 投资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要求 的,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拒绝 该等 全部或 者部 分认 购申 请。 投资人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数 以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登 记机 构的确 认 为 准 。


10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法 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 收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 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 缴纳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任 一开放 期的 最后 一日 日终 ,如发 生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则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本 基 金 将 根据 基 金 合 同第 十 九 部 分 的约 定 进 行 基金 财 产 清 算并 终止: (1 )基 金资 产净 值加 上当 日有效 申购 申请 金额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金 额扣 除有效 赎 回申请 金额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金 额后 的余 额低 于 5000 万元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 200 人。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11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在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况 下,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销 售机 构开 通电话 、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式 ,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具 体办 法由 基 金管理 人或 相关 销售 机构 另 行公 告。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开放 期内的 每个 工作 日 , 具 体办 理时间 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变 更 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 具体 时间和业务办理规则 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且基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开 放期 开始 前 2 日 进行 公告 。如 在开 放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业 务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将予 以 公 告 , 开放 期 时 间 中止 计 算 , 在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除 之日 次一 工作 日起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期 时间 ,直至 满足 《 基 金合同 》关 于开 放期 的时 间要求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 价 格。 但若 投资 人在开 放期 最后一 日业 务办 理时 间结 束之后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为 无效申 请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 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的 该类别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12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 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 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请 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按 照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申购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 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账 户。 遇 证券 交易 所 、 期货 交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赎回 款项 顺 延至前 述影 响因 素消 除的 下一个 工作 日划 出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或 本基 金合 同载 明的其 他暂 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 ( 包括 该日 ) 内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 申请,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依 法对 上述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时 间进行 调 整, 并必 须在 调整实 施日 前按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投 资人首 次申 购和 每次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以及 每次 赎回 的最低 份 额,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 资人每 个基 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具 体 规定请 参 13 见招募 说明 书 或 相关 公告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上 限 ,具 体规 定请 参 见招募 说 明书 或 相关 公告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 等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本基金 根据 收费 方式 的不 同划分 为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 金 份额收 取 申购费 和赎 回费 , 不收 取 销售服 务费 ; C 类基 金份 额收取 销售 服务 费和 赎回 费, 不收 取申 购 费。 1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按 照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进行 公告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2 、 申 购 份额 的 计算 及 余额 的 处 理方 式 :本 基 金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 详见 《 招募说 明 书 》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申购 的有 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3 、 赎 回 金额 的 计算 及 处理 方 式 :本 基 金赎 回 金额的 计 算 详见 《 招募 说 明书 》 。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该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4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费 用由 申购 该类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人承 担 , 不 列 入基金 财 产。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纳 入基 金财产 的比例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未归 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6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申 购份额 具体 的计 算方 法 、 赎回费 率 、赎 回金 额具 体 的计算 方 法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7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和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对基 金投 资者 适当调低 基 金申 购费 率 和 赎回费 率。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14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期 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且开 放期 时间 将相 应顺延 , 具 体时 间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的公 告 。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 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期 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 , 且 开 放期时 间将 相应 顺延 ,具 体时间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告 。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5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 开 放期 单个 开放 日内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基金管 理人 对符 合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赎回 申请应 全 部予以 接受 和确 认。 但对 于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支 付 投 资 人的 赎 回 申 请 而进 行 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 会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造 成 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日按 比例办 理的 赎回 份额 不得 低于前 一工 作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20% , 其余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 但延缓 支付 的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 指定媒介 上 刊登 公告 。 十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由 同一 登记 机构办 理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 并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十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16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 四、 基金 份额 的 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登 记机 构或 其他 机构 有权拒 绝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 转 出、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基金 的转托 管等 申请 。 十 五、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在指 定媒 介公 告相 关的 业务规 则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告的 业务 规则 办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 务。 十 六、 其他 业务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可制定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并 开展相 关业 务, 并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公告 。


17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军辉 设立日 期:2013 年 10 月 2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5.8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9-258-258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8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券 经 纪商 、期 货 经纪 机构 或 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19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 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基金 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 和 费 用 ,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0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3 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 期 货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 交 易资金 清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 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 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 基 21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并按 照 《 基金 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书 》的 规定 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22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和登 记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10 )提 供基 金管 理 人和监 管 机构 依法 要 求提 供的信 息 ,以 及不 时 的更 新和补 充 ,并 保证其 真实 性; (11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23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 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 且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 ) 在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范围 内 且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24 (6 )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 且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调整有 关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基 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规 则; (7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单 独或 合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25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 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 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止 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6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 会议 通 知载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具体 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在会 议召开 方式 上, 本基 金亦 可 采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会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的 程序 进行 。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27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 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三 28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9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 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情 形。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 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情 形。 二、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程序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2 、 决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管 理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表决 通过 , 自 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资 格条 件 ;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须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 、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6 、交 接: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终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 业务 资料 ,及 时向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 金管 理 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或 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和 净值 ; 7 、审 计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 终止的 ,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 规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30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审 计费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8 、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金 管 理人更 换后 , 如果 原任 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 应 按其要 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 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提名; 2 、 决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托 管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表决 通过 , 自 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资 格条 件 ;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 、公 告 :基 金托管 人更 换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更 换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6 、交 接: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的 ,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 金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料, 及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应 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 净值 ;


7 、审 计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终止的 ,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 规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审 计费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 提名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 告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联 合公告 。 (四)新基金管理人 接受 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 金托 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务 前, 原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应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相关职 责, 并保 证不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造 成损 害。 三、 本部 分关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条件 和程序 的约 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 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相应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31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订立 托管 协 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是明 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 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 保管 、投资运 作、 净 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息披 露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 保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32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一、基 金份 额 的 登记 业务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记 、 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二、基 金登 记业 务办 理机 构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基金 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事宜中 的权 利和 义务 ,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 利: 1 、取 得登 记费 ; 2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 内, 对登 记业 务的 办理 时 间 和相 关业 务规 则 进 行调 整, 并依 照有关 规定 于开 始实 施前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 利。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 务: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 、妥 善保 存登 记数 据, 并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称 、 身份信 息及 基金 份额 明细 等数据 备 份至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机 构。其 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户 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4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因 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除 外; 5 、按 《基 金合 同 》及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为投 资者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业务 、 提供 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6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33 7 、如 因登 记机 构的 原因 而 造成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依 法 承担相 应 的赔偿 责任 ; 8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义 务。


34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和资本 市场 的深 入分 析, 采用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策略 , 把握 不同 时期各 金融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根据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配置股 票 、 债 券、 货币 市 场工具 等各 类资 产,在 严格 控制 下行 风险 的前提 下, 力争 为投 资人 获取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 为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行 上市 的 股 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和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据 、金融 债券、 次级 债券、 企业 债 券、 公 司债 券、 中 期票 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 融 资券、 政府 支持 机构债 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方 政府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可 交换债 券、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 单 、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 权证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 定)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融资 交易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30% ; 封 闭期 内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 一倍的 现金 ; 开放 期内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本基金 持有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要 求有 变更 的, 本基 金将及 时对 其做 出相 应调 整, 并 以调 整变更 后的 投资 比例 为准 。 三、投 资策 略 (一) 封闭 期投 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注 重将定 性资 产配 置和 定量 资产配 置进 行有 机的 结合 , 根据经 济 情景、 类别 资产 收益 风险 预期等 因素 , 确 定不 同阶 段基金 资产 中股 票、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比 例, 力争获 得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资 产主 要投 资于优 选行 业中 的绩 优股 票。 本基 金将 通过 全球 视野 选择在 行 业中具 备竞 争优 势、 成长 性良好 和估 值合 理的 股票 。 在 价值 取向 上, 采用 合 适的股 票估 值模 35 型与分 析系 统选 股模 型, 选择具 有投 资价 值的 行业 股票, 构造 投资 组合 。 本 基金认 为, 通过 定量和 定性 分析 , 并 结合 深入的 基本 面分 析和 实地 调查研 究, 最后 通过 横向 和纵向 比较 估值 分析, 可筛 选出 那些 获利 能力强 、 成 长性 高、 财务 健康、 核心 竞争 优势 明显 、 公司 治理 完善 的上市 公司 。具 体策 略如 下: 1 )行 业精 选策 略 本基金 的行 业精 选策 略建 立在宏 观经 济形 势分 析、 产业政 策分 析 、 行业 景气 度分析 、 行 业生命 周期 分析 和行 业竞 争结构 分析 的基 础上 , 通过 定性评 价和 行业 估值 模型 分别筛 选出 在 短、 中 、 长 期内 具有 良好 发展前 景的 行业 。 根 据各 行业所 处生 命周 期、 行业 竞争结 构、 行业 景气度 变动 趋势 等因 素, 对各行 业的 相对 投资 价值 进行 动 态跟 踪 分 析, 挑选 优势行 业和 景气 行业, 使资 产配 置在 优选 行业间 轮动 。 在 此基 础上 , 通过 专业 人员 深入 调研 和分析 , 实 现对 行业个 股的 精选 。 2 )个 股精 选策 略 ①个股 定量 分析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首先 剔 除 A 股 市场 中 ST 、*ST 及 公 司认为 的其 他风 险高 的股 票品种 , 在此基 础上 , 重 点考 察盈 利能力 、 估 值水 平等 指标, 并根据 这些 指标 进行 打分 、 排序 和筛 选, 从而建 立本 基金 的股 票备 选库。 其中盈利能力指标包 括但不限于资产收益率 (ROE ) 、总资 产报酬率 (ROA ) 、主营 业 务 收 入同 比增 长率 、主 营业 务 利润 同比 增长 率, 估值 水 平包 括但 不限 于市 盈率 (P/E ) 、市 净率 (P/B ) 、 市盈 率相 对 盈利 增 长比 例 (PEG ) 。 ②个股 定性 分析 策略 本基金 将从 行业 发展 前景 及地位 、 运营 状况 、 公 司 管理水 平和 治理 结构 、 核 心竞争 力等 几个方 面对 股票 备选 库中 的股票 进行 定性 分析 ,以 进行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 行业发 展前 景及 地位 : 关 注公司 所处 行业 的周 期特 征、 行业 景气 度和行 业集 中度等 , 同 时关注 公司 在所 处行 业中 的地位 , 关注 公司是 否在 生产 、 技 术、 市场 等方 面 具备行 业领 先地 位,及 其是 否在 所在 行业 地位具 有较 大的 上升 空间 。 运营状 况 : 关 注公司 是否 治理结 构完 善 、 股东 和管 理层结 构稳 定 、 各项 财务 指标状 况 稳 定良好 ,公 司具 备清 晰的 发展战 略, 并对 市场 变化 反应 灵 敏、 内控 有力 。 公司管 理水 平和 治理 结构 : 关注 公司 是否 具有 诚信、 优秀的 公司 管理 层和 良好 的治理 结 构。 是 否具 有诚 信、 优秀 的公司 管理 层, 是为 公司 不断制 定和 调整 发展 战略 , 把握 正确 的发 展方向 , 保 证企 业资 源实 现最优 配置 的基 础和 前提 , 而良 好的 治理 结构 能促 使公司 管理 层恪 尽职守 、 协调 发展 , 提 高 决策效 率 , 使 得公司 管理 能使以 企业 规模 扩张 和股 东利益 最大 化为 目标, 实现 长期 的战 略发 展。


核心竞 争力: 分析 公司 现 有核心 竞争 力, 判 断公 司 在现有 规模、 资源、 技术 、 品牌、 产 品服务 和创 新等 方面 是否 具备竞 争对 手长 期内 难于 复制的 优势 , 在 此基 础上, 关注 公 司主 营 36 业 务 可 持 续 发展 能 力 及 在行 业 中 的 地 位, 包 括 公 司主 营 产 品 或 服务 是 否 具 备良 好 的 发 展前 景,是 否具 备成 本优 势, 体系和 团队 是否 具备 较强 的执行 能力 、研 发能 力和 创新能 力等 。 ③估值 分析 对通过 定量 分析 和定 性分 析筛选 出的 上市 公司 进行 投资前 的估 值分 析 , 主 要包 括横向 比 较分析 和纵 向比 较分 析。 横向比 较分 析指 对市 场中 同类企 业的 估值 水平 进行 横向比 较, 纵向 比较分 析指 对拟 投资 上市 公司的 历史 业绩 和发 展趋 势进行 纵向 比较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债券 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类 属资 产配 置策 略、期 限结 构策 略、 证券 选择策 略 、 回购套 利策 略 、 可转 换债 券投资 策略 , 对债券 市场 、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以 及各 种 债券 品种 价 格 的变化 进行 预测 ,相 机而 动、积 极调 整。 (1 )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变 量和宏 观经 济政 策进 行分 析, 预 测未 来的 利率 趋势, 判断证 券 市场对 上述 变量 和政 策的 反应 , 并 根据 不同类 属资 产的风 险来 源 、 收益 率水 平、 利息 支付 方 式、 利 息税 务处 理、 附加 选择权 价值 、 类 属资 产收 益差异 、 市 场偏 好以 及流 动性等 因素 , 采 取积极 投资 策略 , 定 期对 投资组 合类 属资 产进 行最 优化配 置和 调整 , 确 定类 属资产 的最 优权 数。 (2 ) 期限 结构 策略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的主 要影响 因素 是宏 观经 济基 本面以 及货 币政 策 , 而 投资 者的期 限 偏好以 及各 期限 的债 券供 给分布 对收 益率 形状 有一 定影响 。 对收 益率 曲线 的分 析采取 定性 和 定量相 结合 的方 法。 定性 方法为 : 在对 经济周 期和 货币政 策分 析下 , 对 收益 率曲线 形状 可 能 变化给 予一 个方 向判 断; 定量方 法为 : 参考收 益率 曲线的 历史 趋势 , 同 时结 合未来 的各 期 限 的供给 分布 以及 投资 者的 期限偏 好, 对未 来收 益率 曲线形 状做 出判 断。 在对于 收益 率曲 线形 状变 化和变 动幅 度做 出判 断的 基础上 , 结 合情 景分 析结 果, 提 出可 能的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3 ) 证券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发 行人 公司 所在行 业发 展以 及公 司治 理、 财务 状况 等信 息 对 债券 发行人 主 体进行 评级 , 在 此基 础上 , 进一 步结 合债 券发 行具 体条款 (主 要是 债券 担保 状况) 对债 券进 行评级 。 根 据信 用债 的评 级, 给 予相 应的 信用 风险 溢价, 与市 场上 的信 用利 差进行 对比 , 发 倔具备 相对 价值 的个 券。 (4 ) 回购 套利 策略


回购套 利策 略是 本基 金重 要的操 作策 略之 一, 把信 用产品 投资 和回 购交 易结 合起来 , 管 理人将 根据 信用 产品 的特 征, 在 信用 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或者 通过回 购融 资来 博取超 额收 益, 或者 通过 回购的 不断 滚动 来套 取信 用债收 益率 和资 金成 本的 利差。 (5 )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37 由于可 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券 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性 , 具 有抵 御下 行风 险、 分 享股 票价格 上涨 收益 的特 点。 本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面 优良、 具有 较高 上涨 潜力 的可转 换债 券进 行投资 ,并 采用 期权 定价 模型等 数量 化估 值工 具评 定其投 资价 值, 以合 理价 格买入 并持 有 。 本基金 持有 的可 转换 债券 可以转 换为 股票 。 (6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首先, 确定 经济 周期 所处 阶段, 研究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在 经济 周期和 政策 变动中 所受 的影 响, 以确 定行业 总体 信用 风险 的变 动情况 , 并投 资具有 积极 因素的 行业 , 规 避具有 潜在 风险 的行 业; 其次, 对 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 发行人 的经 营管 理、 发展 前景、 公司 治理、 财务 状 况及 偿债 能力 综合 分析; 最后 , 结 合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的 票面 利率 、 剩 余期限 、 担 保情 况及发 行规 模等 因素 , 综 合评价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信用风 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选择风 险与 收益 相匹配 的品 种进 行配 置。 (7 )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 券投资 策略 基于控 制风 险需 求, 本基 金将综 合研 究及 跟踪 证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等方 面的 因素 , 适 当投资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将在 基础 资产 类型 和资产 池现 金流 研究 基础 上, 分 析不 同档次 证券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着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最大化 的原 则, 确定 资产 支持证 券类 别资 产的合 理配 置 , 同时 注意 流动性 风险 , 严格控 制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总 量规 模, 对部分 高质 量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可 以采 用买 入并持 有到 期策 略, 实现 基金资 产增 值增 厚。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权 证投 资作 为加 强基金 风险 控制 、 提 高基 金投资 收益 的辅 助手 段。 基金管 理人 将根据 权证 对应 公司 基本 面研究 确定 权证 的合 理价 值,并 结合 权证 定价 模型 、价差 策略 等 , 追求资 产稳 定的 当期 收益 。 6 、融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基 于策 略性 投资 的需要 , 依据 谨慎 原则 及在 保证风 险资 产实 际投 资比 例不超 过 风险资 产投 资比 例上 限的 前提下 , 有 选择 地参 与绩 优股票 的融 资交 易, 提 高 基金资 产投 资收 益。同 时充 分考 虑融 资买 入股票 的流 动性 ,控 制流 动性风 险。 7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 本着谨 慎原 则,参 与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以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险 ,改 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特 性。 8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国 债期 货投 资将 以风险 管理 为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结 合国债 现货 市场 和期 货市 场的波 动性 、 流动性 等情 况, 通过 多头 或 空头套 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 操作, 获取 超额 收益 。


38 (二) 开放 期投 资策 略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为 保 持 较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方便 投资人 安排 投资 , 在 遵守 本基金 有 关 投资限 制与 投资 比例 的前 提下, 将主 要投 资于 高流 动性的 投资 品种 。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30% ;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基 金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3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回购 的 资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40% , 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展 期; (14 )封 闭期 内,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和 国 债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交 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开 放期内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 货 合约 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 基 金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15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封 闭期内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到期 日不 得超过 当期 封闭 期结 束之 日 ; (16 )本 基金 持有 的 单只证 券 公司 短期 公 司债 券,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39 10% ; (17 )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的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0% ; 开放期 内 ,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8 )本 基金 参与 融 资业务 后 ,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融资 买 入股 票与其 他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19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 货 、国 债期 货交 易, 遵守 下列投 资比 例限 制: 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在 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 入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封闭 期内 ,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国债 期 货 和 股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与 有 价 证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0% 。其 中 ,有 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 、权 证 、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 20% ;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5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 8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9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20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 除上述 (11 ) 项 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40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限 制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80% +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20% 沪深 300 指 数选 样科 学客 观,流 动性 高, 是目 前市 场上较 有影 响力 的股 票投 资业绩 比 较 基 准 。 中 证全 债 指 数 是中 证 指 数 公 司编 制 的 综 合反 映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和 沪深 交 易 所 债券 市场的跨市场 债券指数 ,具 广 泛 市 场 代表 性 , 旨 在综 合 反 映 债 券全 市 场 整 体价 格 和 投 资回 报 情 况 。 基 于 本 基 金 的 特 征 , 使 用 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忠 实 反 映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如 人民 银行 调整 或停 止发布 基准 利率 ,或 者有 更权威 的 、 更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出 现 更 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的 业绩 比 较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 基金 可以在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预 期风险 收益 水平 相应 会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41 股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等风险/ 收益 的投 资品 种。


42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 期货 账 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43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约 、 权证 、 债 券 、 国债期 货合约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除本 第三 条另 有规 定 的有价 证券 外 ,交 易所 上 市的其他 有 价证 券 (包 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 市交 易 或挂 牌 转 让的 固 定收 益 品种( 本 基金 合 同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 ,选 取估值 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价 估值 ,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 允价 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4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和 证 券公司 短期 交易 公司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估值 。 如使用 的估 值技 术难 以确 定和计 量其 公允 价值 的, 按成本 估值 。 6 、同 业存 单按 估值 日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选 定 的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未 提供估 值价 格的 ,按 成本 估值。 7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8 、 本 基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9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 价格进 行估 值 ,估 值当 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 10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 明按上 述 方法 进行 估 值不 能客观 反 映其 公允 价 值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1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 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 各 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45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基 金合 同和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 公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A 类或 C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 ( 含第 4 位 )发 生估 值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 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46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0%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予以 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部分 估 值方法 规定 的 第 10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 , 或由 于 证券 交 易所 、 期货 交易所 、证 券经 纪机 构、 期货 经 纪机构 或 登记机 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等原因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或 减轻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47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账 户开 户费 用和 账户 维 护费用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6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 支 付日 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0.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 售服 务费


48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 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6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0%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6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划 出, 经登记 机构 分别 支付 给各 个基金 销售 机构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 4 -10 项 费用 ”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49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由 于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各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 按 除权 日的 该类 别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投 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该类 别 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 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 情调 整以上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于变 更实 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 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该类 别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 动转为 同一 类别 的 基 金份 额 。 红利 再投 资 50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51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 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2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 基 金合 同 》 是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的 各项权 利 、 义务 关 系, 明 确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 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53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基金封 闭期 内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基金 开放 期 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 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54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报告期内 出现 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 比例超 过 20%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季 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本基 金 的 特有 风险。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要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 内变 动超过 百 分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 、销 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55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 进 入开 放期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 在 开放 期内 发 生巨额 赎回 并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24 、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 25 、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27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 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 基金 参与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的投 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 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一 ) 基 金参 与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投 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披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额 、 资 产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内所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基金季 度报 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的 比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十二 )基 金参 与融 资业 务的投 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参 与融 资交 易情况 , 包 括投 资策 略、 业务开 展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险 及其 管理 情况等 。 (十三 )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业务 的投 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标 等, 并充 56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 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十四 )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业务 的投 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十五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发 生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57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同 》 变更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 生 效后 方 可执 行 ,并 自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8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 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59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 金法》 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 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 当承 担连带 赔偿 责任 , 对 损失 的赔偿 , 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 但是 如发 生下 列情 况, 相应的 当事 人可 以免责 :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投 资或不 投资 造成 的损 失等 。 二、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况 下 ,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下 , 《基金 合同 》 能 够继 续履 行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非违 约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 的 措施 ,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没 有采 取适当 措施 致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的, 不得就 扩大 的 损 失要求 赔偿 。非 违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 理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三、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业 务出 现差 错,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 产或 投资 人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减轻 或消 除 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60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争议 处理 期间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为本 基金 合同 之目 的, 在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地 区法 律) 管辖 。


61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1 、 《 基 金合 同 》 经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双 方盖章 以 及 双方 法 定代 表 人或授 权 代 表 签章 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 认后生 效。 2 、 《 基 金合 同 》 的有 效 期自 其 生 效之 日 起至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结果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并公 告之日 止。 3 、 《 基 金合 同 》 自生 效 之日 起 对 包括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 基金 合同 正 本一 式 3 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分 别持 有 1 份, 每份 具有 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5 、 《 基 金合 同 》 可印 制 成册 , 供 投资 者 在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销 售机构 的 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但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


62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 合同 》如 有未 尽事 宜,由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各方 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决 。


63 第 二十 四部 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券 经 纪商 、期 货 经纪 机构 或 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64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 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65 (20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基金 事 务的 行 为承 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 和 费 用 ,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 期 货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 交 易资 金 清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66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67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并按 照 《 基金 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书 》的 规定 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遵守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和登 记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10 )提 供基 金管 理 人和监 管 机构 依法 要 求提 供的信 息 ,以 及不 时 的更 新和补 充 ,并 保证其 真实 性; (11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6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 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 且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 ) 在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范围 内 且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6 )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 且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调整有 关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规 则; (7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69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单 独或 合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70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 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 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止 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71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 会议 通 知载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具体 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在会 议召开 方式 上, 本基 金亦 可 采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会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 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72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73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由 于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各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 分 配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 按 除权 日的 该类 别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投 资 74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该类 别 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 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 前提 下酌 情调 整以上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于变 更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 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该类 别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 动转为 同一 类别 的 基 金份 额 。 红利 再投 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四、基金费用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账 户开 户费 用和 账户 维 护费用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75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6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0.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 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6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0%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6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划 出, 经登记 机构 分别 支付 给各 个基金 销售 机构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 -10 项 费用 ”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和资本 市场 的深 入分 析, 采用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策略 , 把握 不同 时期各 金融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根据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配置股 票 、 债 券、 货币 市 场工具 等各 类资 76 产,在 严格 控制 下行 风险 的前提 下, 力争 为投 资人 获取基 金资 产 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 为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行 上市 的 股 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和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据 、金融 债券、 次级 债券、 企业 债 券、 公 司债 券、 中 期票 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 融 资券、 政府 支持 机构债 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方 政府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可 交换债 券、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 单、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 权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 定)。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融资 交易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30% ; 封 闭期 内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 一倍的 现金 ; 开放 期内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本基金 持有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要 求有 变更 的, 本基 金将及 时对 其做 出相 应调 整, 并 以调 整变更 后的 投资 比例 为准 。 (三) 投资 策略 1 、封 闭期 投资 策略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注 重将定 性资 产配 置和 定量 资产配 置进 行有 机的 结合 , 根据经 济 情景、 类别 资产 收益 风险 预期等 因素 , 确 定不 同阶 段基金 资产 中股 票、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比 例, 力争获 得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2 )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股 票资 产主 要投 资于优 选行 业中 的绩 优股 票。 本基 金将 通过 全球 视野 选择在 行 业中具 备竞 争优 势、 成长 性良好 和估 值合 理的 股票 。 在 价值 取向 上, 采用 合 适的股 票估 值模 型与分 析系 统选 股模 型, 选择具 有投 资价 值的 行业 股票, 构造 投资 组合 。 本 基金认 为, 通过 定量和 定性 分析 , 并 结合 深入的 基本 面分 析和 实地 调查研 究, 最后 通过 横向 和纵向 比较 估值 分析, 可筛 选出 那些 获利 能力强 、 成 长性 高、 财务 健康、 核心 竞争 优势 明显 、 公司 治理 完善 的上市 公司 。具 体策 略如 下: 1 )行 业精 选策 略 本基金 的行 业精 选策 略建 立在宏 观经 济形 势分 析、 产业政 策分 析 、 行业 景气 度分析 、 行 业生命 周期 分析 和行 业竞 争结构 分析 的基 础上 , 通过 定性评 价和 行业 估值 模型 分别筛 选出 在 77 短、 中 、 长 期内 具有 良好 发展前 景的 行业 。 根 据各 行业所 处生 命周 期、 行业 竞争结 构、 行业 景气度 变动 趋势 等因 素, 对各行 业的 相对 投资 价值 进行 动 态跟 踪 分 析, 挑选 优势行 业和 景气 行业, 使资 产配 置在 优选 行业间 轮动 。 在 此基 础上 , 通过 专业 人员 深入 调研 和分析 , 实 现对 行业个 股的 精选 。 2 )个 股精 选策 略 ①个股 定量 分析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首先 剔 除 A 股 市场 中 ST 、*ST 及 公 司认为 的其 他风 险高 的股 票品种 , 在此基 础上 , 重 点考 察盈 利能力 、 估 值水 平等 指标, 并根据 这些 指标 进行 打分 、 排序 和筛 选, 从而建 立本 基金 的股 票备 选库。 其中盈利能力指标包 括但不限于资产收益率 (ROE ) 、总资 产报酬率 (ROA ) 、主营 业 务 收 入同 比增 长率 、主 营业 务 利润 同比 增长 率, 估值 水 平包 括但 不限 于市 盈率 (P/E ) 、市 净率 (P/B ) 、 市盈 率相 对 盈利增 长比 例 (PEG ) 。 ②个股 定性 分析 策略 本基金 将从 行业 发展 前景 及地位 、 运营 状况 、 公 司 管理水 平和 治理 结构 、 核 心竞争 力等 几个方 面对 股票 备选 库中 的股票 进行 定性 分析 ,以 进行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 行业发 展前 景及 地位 : 关 注公司 所处 行业 的周 期特 征、 行业 景气 度和行 业集 中度等 , 同 时关注 公司 在所 处行 业中 的地位 , 关注 公司是 否在 生产 、 技 术、 市场 等方 面 具备行 业领 先地 位,及 其是 否在 所在 行业 地位具 有较 大的 上升 空间 。 运营状 况 : 关 注公司 是否 治理结 构完 善 、 股东 和管 理层结 构稳 定 、 各 项 财务 指标状 况 稳 定良好 ,公 司具 备清 晰的 发展战 略, 并对 市场 变化 反应灵 敏、 内控 有力 。 公司管 理水 平和 治理 结构 : 关注 公司 是否 具有 诚信、 优秀的 公司 管理 层和 良好 的治理 结 构。 是 否具 有诚 信、 优秀 的公司 管理 层, 是为 公司 不断制 定和 调整 发展 战略 , 把握 正确 的发 展方向 , 保 证企 业资 源实 现最优 配置 的基 础和 前提 , 而良 好的 治理 结构 能促 使公司 管理 层恪 尽职守 、 协调 发展 , 提 高 决策效 率 , 使 得公司 管理 能使以 企业 规模 扩张 和股 东利益 最大 化为 目标, 实现 长期 的战 略发 展。


核心竞 争力: 分析 公司 现 有核心 竞争 力, 判 断公 司 在现有 规模、 资源、 技术 、 品牌、 产 品服务 和 创 新等 方面 是否 具备竞 争对 手长 期内 难于 复制的 优势 , 在 此基 础上, 关注公 司主 营 业 务 可 持 续 发展 能 力 及 在行 业 中 的 地 位, 包 括 公 司主 营 产 品 或 服务 是 否 具 备良 好 的 发 展前 景,是 否具 备成 本优 势, 体系和 团队 是否 具备 较强 的执行 能力 、研 发能 力和 创新能 力等 。 ③估值 分析 对通过 定量 分析 和定 性分 析筛选 出的 上市 公司 进行 投资前 的估 值分 析 , 主 要包 括横向 比 较分析 和纵 向比 较分 析。 横向比 较分 析指 对市 场中 同类企 业的 估值 水平 进行 横向比 较, 纵向 比较分 析指 对拟 投资 上市 公司的 历史 业绩 和发 展趋 势进行 纵向 比较 。 (3 ) 债券 投资 策略


78 本基金 的债券 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类 属资 产配 置策 略、期 限结 构策 略、 证券 选择策 略 、 回购套 利策 略 、 可转 换债 券投资 策略 , 对债券 市场 、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以 及各 种 债券 品种 价 格 的变化 进行 预测 ,相 机而 动、积 极调 整。 1 )类 属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变 量和宏 观经 济政 策进 行分 析, 预 测未 来的 利率 趋势, 判断证 券 市场对 上述 变量 和政 策的 反应 , 并 根据 不同类 属资 产的风 险来 源 、 收益 率水 平、 利息 支付 方 式、 利 息税 务处 理、 附加 选择权 价值 、 类 属资 产收 益差异 、 市 场偏 好以 及流 动性等 因素 , 采 取积极 投资 策略 , 定 期对 投资组 合类 属资 产进 行最 优化配 置和 调整 , 确 定类 属资产 的最 优权 数。 2 )期 限结 构策 略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的主 要影响 因素 是宏 观经 济基 本面以 及货 币政 策 , 而 投资 者的期 限 偏好以 及各 期限 的债 券供 给分布 对收 益率 形状 有一 定影响 。 对收 益率 曲线 的分 析采取 定性 和 定量相 结合 的方 法。 定性 方法为 : 在对 经济周 期和 货币政 策分 析下 , 对 收益 率曲线 形状 可 能 变化给 予一 个方 向判 断; 定量方 法为 : 参考收 益率 曲线的 历史 趋势 , 同 时结 合未来 的各 期 限 的供给 分布 以及 投资 者的 期限偏 好, 对未 来收 益率 曲线形 状做 出判 断。 在对于 收益 率曲 线形 状变 化和变 动幅 度做 出判 断的 基础上 , 结 合情 景分 析结 果, 提 出可 能的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3 )证 券选 择策 略 本 基金 将根 据发 行人 公司 所在行 业发 展以 及公 司治 理、 财务 状况 等信 息对 债券 发行人 主 体进行 评级 , 在 此基 础上 , 进一 步结 合债 券发 行具 体条款 (主 要是 债券 担保 状况) 对债 券进 行评级 。 根 据信 用债 的评 级, 给 予相 应的 信用 风险 溢价, 与市 场上 的信 用利 差进行 对比 , 发 倔具备 相对 价值 的个 券。 4 )回 购套 利策 略


回购套 利策 略是 本基 金重 要的操 作策 略之 一, 把信 用产品 投资 和回 购交 易结 合起来 , 管 理人将 根据 信用 产品 的特 征, 在 信用 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或者 通过回 购融 资来 博取超 额收 益, 或者 通过 回购的 不断 滚动 来套 取信 用债收 益率 和资 金成 本的 利差。 5 )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由于可 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券 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性 , 具 有抵 御下 行风 险、 分 享股 票价格 上涨 收益 的特 点。 本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面 优良、 具有 较高 上涨 潜力 的可转 换债 券进 行投资 ,并 采用 期权 定价 模型等 数量 化估 值工 具评 定其投 资价 值, 以合 理价 格买入 并持 有 。 本基金 持有 的可 转换 债券 可以转 换为 股票 。 6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首先, 确定 经济 周期 所处 阶段, 研究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在 经济 周期和 政策 变动中 所受 的影 响, 以确 定行业 总体 信用 风险 的变 动情况 , 并投 资具有 积极 因素的 行业 , 规 79 避具有 潜在 风险 的行 业; 其次, 对 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 发行人 的经 营管 理、 发展 前景、 公司 治理、 财务状 况及 偿债 能力 综合 分析; 最后 , 结 合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的 票面 利率 、 剩 余期限 、 担 保情 况及发 行规 模等 因素 , 综 合评价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信用风 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选择风 险与 收益 相匹配 的品 种进 行配 置。 7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投资策 略 基于控 制风 险需 求, 本基 金将综 合研 究及 跟踪 证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等方 面的 因素 , 适 当投资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4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将在 基础 资产 类型 和资产 池现 金流 研究 基础 上, 分 析不 同档次 证券 的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着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最大化 的原 则, 确定 资产 支持证 券类 别资 产的合 理配 置 , 同时 注意 流动性 风险 , 严格控 制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总 量规 模, 对部分 高质 量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可 以采 用买 入并持 有到 期策 略, 实现 基金资 产增 值增 厚。 (5 )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权 证投 资作 为加 强基金 风险 控制 、 提 高基 金投资 收益 的辅 助手 段。 基金管 理人 将根据 权证 对应 公司 基本 面研究 确定 权证 的合 理价 值,并 结合 权证 定价 模型 、价差 策略 等 , 追求资 产稳 定的 当期 收益 。 (6 ) 融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基 于策 略性 投资 的需要 , 依据 谨慎 原则 及在 保证风 险资 产实 际投 资比 例不超 过 风险资 产投 资比 例上 限的 前提下 , 有 选择 地参 与绩 优股票 的融 资交 易, 提高 基金资 产投 资收 益。同 时充 分考 虑融 资买 入股票 的流 动性 ,控 制流 动性风 险。 (7 )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 本着谨 慎原 则,参 与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以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险 ,改 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特 性。 (8 )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国 债期 货投 资将 以风险 管理 为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结 合国债 现货 市场 和期 货市 场的波 动性 、 流动性 等情 况, 通过 多头 或 空头套 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 操 作, 获取 超额 收益 。 2 、开 放期 投资 策略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为 保持 较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方便 投资人 安排 投资 , 在 遵守 本基金 有 关 投资限 制与 投资 比例 的前 提下, 将主 要投 资于 高流 动性的 投资 品种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30% ;


80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 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基 金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3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回购 的 资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40% , 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展 期; (14 )封 闭期 内,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和 国 债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交 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开 放期内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 货 合约 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 基 金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15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封 闭期内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到期 日不 得超过 当期 封闭 期结 束之 日 ; (16 )本 基金 持有 的 单只证 券 公司 短期 公 司债 券,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7 )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的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0% ; 开放期 内 ,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8 )本 基金 参与 融 资业务 后 ,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融资 买 入股 票与其 他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19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 货 、国 债期 货交 易, 遵守 下列投 资比 例限 制: 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81 的 10% ; 2 )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在 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 入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5% ; 封闭 期内 ,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国债 期 货 和 股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与 有 价 证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0% 。其 中 ,有 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 、权 证 、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 20% ;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5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 8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9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20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11 ) 项 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每 个封 闭期( 第一 个封 闭期 除外 )起始 日起 1 个月 内 使基 金的投 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在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限 制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82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1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 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 各 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基 金合 同和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 公布。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公 告方 式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基金封 闭期 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基金 开放 期 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 年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3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同 》 变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 生 效后 方 可执 行 ,并 自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84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争议 处理 期间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为本 基金 合同 之目 的, 在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地 区法 律) 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但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