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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双佳(162511)

国安双佳: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7月)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国联 安双 佳 信用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 年 1 月 21 日证监 许可[2012]101 号文核准 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 亦不保 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 根 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 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 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 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双佳 A 为预期低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双佳 B 为 预期较高风险、 预期较高收益的 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 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7 年6 月5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日为2017 年3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 管理 人 ................................................................................................................................ 10 四、基金 托管 人 ................................................................................................................................ 18 五、相关 服务 机构 ............................................................................................................................ 22 六、基金 的募 集 ................................................................................................................................ 43 七、基金 份额 的分级 ........................................................................................................................ 44 八、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50 九、双 佳 A 的份额折 算 ................................................................................................................... 51 十、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 53 十一、基 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 68 十二、《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3 年期 届 满时基金 的转 换 ................................................................ 70 十三、基 金的 投资 ............................................................................................................................ 72 十四、基 金的 业绩 ............................................................................................................................ 82 十五、基 金的 财产 ............................................................................................................................ 83 十六、基 金资 产的估值 .................................................................................................................... 84 十七、基 金收 益与分配 .................................................................................................................... 88 十八、基 金费 用与税收 .................................................................................................................... 90 十九、基 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92 二十、基 金的 信息披露 .................................................................................................................... 93 二十一、 风险 提示 ............................................................................................................................ 97 二十二、 基金 的业务规 则 .............................................................................................................. 102 二十三、 基金 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算 .................................................................. 103 二十四、 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 106 二十五、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17 二十六、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25 二十七、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27 二十八、 招募 说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方 式 ...................................................................................... 130 二十九、 备查 文件 .......................................................................................................................... 131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一、 绪 言 《国联安双 佳 信用分级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 国联安双佳 信用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双佳 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联安双佳 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指 《 国 联 安 双 佳 信 用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国 联 安 双 佳 信 用 分 级 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 《 国 联 安 双 佳 信 用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托管协议 : 指 《 国 联 安 双 佳 信 用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 : 指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联安双佳 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双佳 B 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 基金份额分级: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 分为双佳 A 、 双佳 B 两级 份额, 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 过 7 ∶3 ;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 受 《 基 金 合 同 》 约 束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 依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 合同第十三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 份 额 募 集 期 限 ,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募 集 结 束 ,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募 集 金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 基 金 法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后 , 获得 中 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行为;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赎回: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双佳 A 的单个开放 日, 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双佳 A 的净赎回金 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本 基 金 总份额 10% 时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在 同 一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指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或其它媒体;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工作日 ; T+n 日: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场外: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内 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双佳 A : 指国联安双佳 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佳 A 份额。 双佳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 请; 双佳 B : 指国联安双佳 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佳 B 份额。 本基金在扣除双佳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佳 B 享有, 亏损以双佳 B 的 资产净值为限由双佳 B 承担; 双 佳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3 年; 双佳 A 的开 放日 :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双佳 A 的基 金份额折算 :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但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第六个双佳 A 的 开放日双佳 A 不折算) , 双佳 A 的基 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双佳 B 的封 闭期 :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 日: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即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3 年期届满日与双佳 B 的 封闭期届满日为同一日;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时基金的转换 :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的 行 为 。 转 换 后 的 基 金 名称变更为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上市交易: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 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等法律 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和因素。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三、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39 联系人: 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1) 庹 启 斌 先 生 ,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国 际 金 融 系 讲 师 、 君 安 证 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 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 香港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 研 究发展中心主任、 经纪管理部总经理、 债券部总经理、 副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副总裁。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 谭 晓 雨 女 士 , 公 司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部研究员、 二级研究员及高级研究员;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咨询部总经理及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职务。 (3) Jiachen Fu (付佳晨 ) 女士, 董事, 工商管理学士。2007 年起进入金 融行业, 历 任 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 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 忠利保险公司内部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顾问, 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控部成员, 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 售部学员。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 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4) Eugen Loeffler 先生 ,董事,经济与政治学博士。2017年3 月底退休 前,担任安联 投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 投资 总监, 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实体的投资管理事务。 1990 年起进入金 融行业,他 历任安联全 球投资韩国 公司董事总 经理/ 投资主 管、安联全 球投资亚 太区投资总监、 安联苏黎世公司投资总监、 安联苏黎世房地产及安联资产管理苏黎世公司行 政总裁、 安联投资管理公司环球股票团队主管、 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及行政总裁、 安 联人寿韩国公司投资总监、 安联资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总监兼主管、 安联 资产管理欧洲股 票研究部主管、安联慕尼黑总部财务部工作(股票/长期参与计划投资管理) 。 (5) 汪 卫 杰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会 计 师 职 称 。1994年 起 进 入 金 融 行 业 , 历 任 君 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 稽核部副总经理、 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 长沙营业部总经 理、 财务总部总经理、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 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 现 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6) 程 静 萍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经 济 师 职 称 。 历 任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副 科 长 、 副 处 长 、 处长、 局长助理, 上海市财政局、 税务局副局长, 上海市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 员 会副主任兼上海市物价局局长、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上 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职委员。现任上海银行独立董事。 (7) 王 鸿 嫔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士 。 历 任 台 湾 摩 根 资 产 管 理 旗 下 的 怡 富 证 券 投 资 信 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怡富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 中国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 上投 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富汇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8) 胡斌先 生, 独立董事,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 美国伊 利诺伊大学(UIUC)工商 管理 硕士(MBA )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管 理 工 程 博 士 。 历 任 纽 约 银 行 梅 隆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担 任Standish Mellon 量 化 分 析 师 、 公 司 副 总 裁 ,Coefficient Global 公 司 创 始 人 之 一 兼 基 金 经 理 。2007 年11 月起,担任梅隆资 产管理中国 区负责人。2010 年7 月起 ,于纽银梅 隆西部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首 席执行官( 总经理) 。现 任上海系数 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担 任总经理。 2 、监事信 息 (1 ) 王 越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大 专 学 历 。1975年3 月 参 加 工 作 , 历 任 上 海 民 生 中 学 会 计、上海城 市建设学院 财务科副科 长等职务。1993 年7 月加 入原国泰证 券,历任国 泰证券国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际业务部副 经理、国际 业务部经理 、国际业务 部副总经理 等职务,1999 年8 月公司合并后 至 2000 年9 月任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2 )Uwe Michel 先生, 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 亚洲业 务部主管、主 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席及日本 全国主管、 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 安联集 团内部顾问主管。现 任慕尼黑Allianz SE业务部H5投资与亚 洲主管。 (3 ) 朱慧女 士, 职工监事, 经济学学士, 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 (4 ) 刘涓女 士, 职工监事, 经济学学士,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副 总监。 3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1 ) 庹启斌 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 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讲师、 君安证 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 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 香港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 研 究发展中心主任、 经纪管理部总经理、 债券部总经理、 副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副总裁。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 ) 谭晓雨女士, 公司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高级经济师。 历 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部研究员、 二级研究员及高级研究员;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咨询部总经理及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职务。 (3 ) 李柯女 士, 副总经理, 经济学学士。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 上 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总经 理助理, 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 魏东先 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2003年1 月加盟华宝 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 交易部总经 理、华宝 兴 业 宝 康 灵 活 配 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和 华 宝 兴 业 先 进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投资副总监及国内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 年6 月加入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 后担 任总经理助 理、投资总 监的职务。2009 年9 月起 ,担任国联 安德盛精选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09 年12 月至2011年8 月,兼任国 联安 主题驱 动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2014年3 月起,兼任 国联安新精 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现担任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 ) 满黎先 生, 副总经理, 研究生学历。 曾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上海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 西安分公司总经理、 华东业务总部总经理、 北京总部高级董事总 经理;2012 年9 月加盟国 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担任市场 总监。自2012 年11月起,担任 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6 )刘轶先生, 督察长, 研究生学历 。曾任职于 中国建设银 行辽宁省分 行、中国民 生银 行北京管理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证券法修改工 作小组,并曾在南开大学等从事研究工作。2016 年 6 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4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吕中凡, 硕士研究生。 2005年7 月至2008年7 月在 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原宏力 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担任企业内部管理咨询管理师一职。 2009 年3 月至2011 年3 月在上 海远 东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 原 上 海 远 东 鼎 信 财 务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 信 用 评 估 项 目 经 理 。2011 年5 月加入国 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信用 研究信用分 析员 、债券 组合助理、 基金经理 助理等职位。 2015 年5 月起 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5 月 起 兼 任 国联 安 双 佳 信用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LOF)基金经理。2015 年7 月 起 兼任 国 联 安 鑫富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6 年9 月起兼任国联 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10月起兼任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11 月起 兼任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12 月起兼任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起兼任 国联 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 )历任基 金经理 基金经理 担 任 本 基金基 金 经 理时间 黄志钢先生 2012 年 6 月 至 2013 年7 月 冯俊先生 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1 月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投资组合管理部负责人、 固定收益业务负责人、 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 基金经理1-2 人(根据需要)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谭晓雨(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 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1-2 人( 根 据需要) 6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 3 、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 。 内部控制机制是 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 险, 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 管 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 )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 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 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 )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 安全完整。 (4 )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 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 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3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 适时性 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 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 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 1 )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 线。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 建立以督 察长、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 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 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 )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 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 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 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 )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在明确不同岗位的工 作任务基础上, 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 建立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 相互促进的工 作 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 大力推行各岗位、 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 ) 公司必须真实、 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 健全 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法、 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 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 通过严密的 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 )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尤其是投资 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 失火等非常情况时, 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 并按预定功能发 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 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1 )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 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 定 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 )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 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 保 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设立日期:1992 年8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15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 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 】75 号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 理:曾闻学 托管部门联系人:李宁 电话: (010 ) 63636363 传真: (010 )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 、 基 金托管 部 门 及主要 人 员 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 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 沈阳市分行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 货币金银局局长、 银行监管一司司长,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中国光大 (集团) 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等职务。 现 任 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中 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 长 张 金 良 先 生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财 会 部 会 计 制 度 处 副 处 长 、 处 长 、 副 总 经 理 兼 任 IT 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副行长、 党 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 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现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三 、 证 券投资 基 金 托管情 况 截至 2016 年9 月30 日 , 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摩根士丹 利华鑫资源 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摩 根士丹利华 鑫基础行业 证券投资基 金、工 银 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货币市场基金、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 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招商安本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国金通用 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益 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商业模式优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货币市场基金、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聚福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稳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金、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泓德优选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运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财通多策 略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 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 时安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强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安怡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瑞丰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泰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兴华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聚利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睿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共 67 只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1,665.36 亿元。 同时, 开 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专户理财、 企业年金基金、 QDII、 银 行理财、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 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 、 托 管业务 的 内 部控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 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 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 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内部 控制必须 渗 透到基金托 管业务的各 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 的 岗 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防性 原则。树立 “预防为主 ”的管理理 念,从风险 发生的源头 加强内部控 制 , 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性 原则。建立 健全各项规 章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 加强内部控 制。发现问 题 , 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性 原则。基金 托管业务内 部控制机构 独立于基金 托管业务执 行机构,业 务 操 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委员会委员 由相 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 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 管理和 协调, 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 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 设立了风险管理处, 负 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 、内部控制 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 《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国商业银行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 《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 《中国光 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 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 环节。 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 (基金 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 、 托 管人对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事前监 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 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 每日进行监 督; 同时,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时以书面或 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3 日 联系人:茅斐 客户服务电话:021-38992888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2 、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电话:010-63636235


联系人:张谞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联系人: 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电话: (010 )66107913 联系人: 李鸿岩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电话:010-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电话:021-61616192 联系人: 吴斌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住所:东莞 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电话:0769-2211811 联系人:张技辉 客户服务电话:96228 ( 省内) ,400-1196-228 ( 省外)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电话:0574-87011947 联系人:朱海亚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电话:010-89937333


联系人: 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 www.bank.ecitic.com (10 )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 )38032284 联系人: 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11 )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079 联系人:吴少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或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 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 )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电话:0551-2257034 联系人:李伟卫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14 )西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 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电话 :029-87406171 联系人:王宝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网址: www.west95582.com (15 )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联系人: 魏纯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16 )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7 )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 、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8 )新时 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联系人: 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 95399 网址: www.xsdzq.cn (19 )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军 联系电话:010-60834772 联系人: 周雪晴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0 )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 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电话: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1 )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558038 联系人:郑向溢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站:www.essence.com.cn (22 )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办公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 21-29 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3108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3 )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 李楠 客户服务 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24 )山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29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602 联系人:孟婉娉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5 )爱建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电话:021-62171984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26 )中泰 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7 )中国 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 深 圳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联系人: 张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或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28 )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 李晓皙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9 )华宝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电话:021-68778081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联系人: 胡星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0 )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联系人: 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1 )东海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电话:021-50586660-8644 联系人:霍晓飞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2 )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办公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3 )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4 )平安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楼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5 )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人民大街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电话:0431-82006251 联系人: 付静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6 )华融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电话:010-58566100 联系人: 李慧灵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37 )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户服务电话 :95330 网址:www.tfzq.com (38 )江海 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电话:0451-85863726


联系人: 周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9 )中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 7-8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40 )中国 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41 )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联系人:毛诗莉


王立 洲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2 )华龙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 96668 (甘肃 省内)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43 )名称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4 )名称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联系人:张裕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网址:www.noah-fund.com (45 )名称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6 )名称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办公地址:上 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朱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7 )名称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 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8 )名称 :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9 )名称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50 )名称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1 )众升 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52 )名称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3 )名称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54 )名称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曹怡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55 )名称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6 )名称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A 区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15810206817 联系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57 )名称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8 )名称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 ://www.66zichan.com (59 )名称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吴煜浩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60 )名称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7 ;0755-8946 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1 )名称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62 )名称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人代表:陶捷 电话: 027-87006003 (8026 )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63 )名称 : 上海万得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人代表:王廷富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电话: 021-51327185 联系人: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 (64 )名称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 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人代表:刘鹏宇 电话: 0755-83999907-819 联系人: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65 )名称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微动利)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人代表: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 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66 )名称 : 北京电盈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人代表: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67 )名称 : 北京汇成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人代表:王伟刚 电话: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68 )名称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人代表:蒋煜 电话:010-58170876 联系人:徐晓荣/ 刘聪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69 )名称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人代表: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0 )名称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 时代 20 楼 法人代表: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71 )名称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人代表:陈继武 电话: 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https://www.lingxianfund.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及时公告。 3 、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 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具体销售机构 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电话:010-59370000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 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 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42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戴丽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募集,并 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2]101 号文 核准募集, 募集期为 2012 年 5 月 7 日至 2012 年 5 月 29 日。 经毕马威华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计算,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1,639,938,116.78 份基金份 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 7,036 户。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佳 A 、双佳 B 两 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 、基金份额配比 双佳 A 、双 佳 B 的份额 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 ∶3 。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双佳 A 、双佳 B 的份额配比 将不超过 7 ∶3 。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佳 A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 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双佳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双佳 A 的每次开放日(除第 六个双佳 A 的开放日外),基金管理人将对双佳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双佳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佳 A 份额数 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此, 在双佳 A 的单个开放日,如果双佳 A 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双佳 A 、双 佳 B 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出现大于 7 ∶3 的情形; 如双佳 A 发生的净赎回份额较多, 双佳 A 、双 佳 B 在该开 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 ∶3 的情形。 2 、双佳 A 的运作 1 )收益率 双佳 A 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 每个折算日次日重新设 定一次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 公告。计算公式为: 双佳 A 份额 的约定年收益率(单利)=1.4 ×1 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 双佳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 的 1.4 倍。其中计算双佳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指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双佳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折算日折算后的 1 元 净值为基准采用 约定年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双佳 A 份额的本金安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损的情况下, 双佳 A 份额 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12 年12 月 5 日披露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双 佳 信 用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双 佳 A 份 额 首 个 开 放 日 后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的 公 告 》 , 鉴于 2012 年12 月4 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为 3.00% ,因此 双佳 A 份额在首个开放日 (2012 年 12 月 3 日) 后的约定年收益率(单利)为 4.20% (=3.00% ⅹ1.4)。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6 月 5 日披露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双 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佳 A 份额第二个开放日后约定年收益率的公告》 ,鉴于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2013 年 6 月 4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为 3.00% , 因此双佳 A 份额 在 第二个开放日 (2013 年 6 月3 日) 后的约定年收益率 (单利) 为 4.20% (=3.00% ⅹ1.4)。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12 月 5 日披露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双 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佳 A 份额第三个开放日后约定年收益率的公告》 ,鉴于 2013 年12 月4 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为 3.00% , 因此 双佳 A 份额 在第三个开放日后的约定年收益率 ( 单利) 为 4.20% (=3.00% ⅹ1.4)。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6 月 5 日披露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双 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佳 A 份额第四个开放日后约定年收益率的公告》 ,鉴于 2014 年 6 月 4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为 3.00% , 因此 双佳 A 份额 在第 四个开放日后的约定年收益率 (单利) 为 4.20% (=3.00% ⅹ1.4)。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12 月 5 日披露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双 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佳 A 份额第五个开放日后约定年收益率的公告》 ,鉴于 2014 年12 月4 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为 2.75% , 因此 双佳 A 份额 在第五个开放日后的约定年收益率 (单利) 为 3.85% (=2.75% ⅹ1.4)。 2 )开放日 双佳 A 的开 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双佳 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 6 个月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 则 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二次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届满 12 个 月之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 例如: 《基金合 同》 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生效,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届满 6 个月、12 个月、18 个月 之日分别为 2012 年 12 月 14 日、2013 年 6 月 14 日、2013 年 12 月 14 日,以此类推。 2013 年 12 月 14 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3 年 12 月 13 日,则 第三次开放日为 2013 年 12 月 13 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 )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与双佳 A 的开放日 为同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双佳 A 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 (但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第六个双佳 A 的开 放日双佳 A 不折算) , 双佳 A 的基 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佳 A 份额数 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佳 A 的基 金份额折算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4 )规模限制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双佳 A 的份额余 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7/3 倍双 佳 B 的份额 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 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3 、双佳 B 的运作 1 )双佳 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双佳 B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 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个月内, 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 双佳 B 将 申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本基金在扣除双佳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佳 B 享有, 亏损以双佳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佳 B 承担。 4 、基金份额发售 双佳 A 、双 佳 B 将分别 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 行公开发售。 5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期届满日,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双佳 A 和双佳 B 的 份额总额;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 LOF 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如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 、双佳 A 和双佳 B 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双佳 A 的开放日计算双佳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双佳 A 和双佳 B 的 基金份额净值。 (1 )双佳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截止双佳 A 的某 一开放日或者双佳 B 的 封闭期届满日 (T 日),设 a T 为自双佳 A 上 一开放日次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 T 日 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 T 日双佳 A 的份额余 额, bT F 为 T 日双佳 B 的份额余额, aT NAV 为 T 日双 佳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 0) aT NAV 为双佳 A 上一 开放日折算后份额净值 1.000 , 若上一 开放日未发生折算, 则为上一开放日双 佳 A 份额 净值 , r 为设定的双佳 A 的年收 益率。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1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 ( 0) aT NAV 乘以 T 日双佳 A 的份额余 额加上 T 日 全部双佳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 0) (1 T ) aT a T a r NAV NAV ? ? ? ? 365 “T 日全部 双佳 A 份额 应计收益 ”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双佳 A 份额应 计收益= ( 0) T aT a T a r F NAV ? ? ? 365 (下同) 2 )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 ( 0) aT NAV 乘以 T 日双佳 A 的 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双佳 A 份额应计 收益之和”,则:


T aT aT NV NAV F ? 2 、双佳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bT NAV 为双佳 B 封闭期届满日 (T 日) 双 佳 B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双佳 B 的基 金份额 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aT aT bT bT NV NAV F NAV F ?? ? 双佳 A 、双 佳 B 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假设本基金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 成立,则 3 年期届满日(T 日)为 2015 年 6 月 15 日,3 年分级运作期内的双佳 A 的第六个开放日为 2015 年 6 月 12 日 (6 月 13 日、6 月 14 日均为非工作日),则 a T =3 天。则在 3 年期届满日(T 日)双佳 A 份 额、双佳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如下: 假定在 T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11 T NV ? 亿元,双佳 A 和双佳 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aT F =7 亿份和 bT F =3 亿份。 假定双佳 A 的第 六个开放日次日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 为 3.5% , 则 双 佳 A 的 第 六 个 开 放 日 次 日 重 新 调 整 的 双 佳 A 约定年化收益率为 r=1.4 3.5%=4.9% ? 。 假 定 双 佳 A 在 第 六 个 开 放 日 结 束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 0) 1.025 aT NAV ? 。 因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11 T NV ? 亿元大于 ( 0) aT NAV =1.025 元乘以 T 日双佳 A 的 份 额 余 额 aT F =7 亿 份 加 上 T 日 全 部 双 佳 A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 ( 0) 4.9% T 7 1.025 3 0.00288966 aT a T a r F NAV ? ? ? ? ? ? ? ? 365 365 亿元) 之和,则: 4.9% 1.025 (1 3) 1.025 aT NAV ? ? ? ? ? 365 元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11 1.025 7 1.275 3 bT NAV ?? ?? 元 7 、双佳 A 和双佳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 “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双佳 A 和双佳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双佳 A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双佳 A 的开放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 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 )双佳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内,在双佳 A 的非开放日(T 日),设 a T 为自双佳 A 上一次开 放日次日 (如 T 日为第 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 T 日 的运作天数, T NV 为 T 日闭市 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 T 日双佳 A 的份额余额, bT F 为 T 日双 佳 B 的份额 余额, aT NAV 为 T 日双佳 A 的 基金份额净值, ( 0) aT NAV 为双佳 A 上一开放 日折算后份额 净值 1.000 , 若上一开放日未发生折算, 则为上一开放日双 佳 A 份额净 值 ,r 为设定的双佳 A 的年收益 率。


1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 0) aT NAV 乘以 T 日双佳 A 的份额余 额加上 T 日 全部双佳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0) (1 T ) aT a T a r NAV NAV ? ? ? ? 365 “T 日全部双佳 A 份额 应计收益 ”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双佳 A 份额应 计收益= ( 0) T aT a T a r F NAV ? ? ? 365 (下同) 2 )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 ( 0) aT NAV 乘以 T 日双佳 A 的 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双佳 A 份额应计 收益之和”,则:


T aT aT NV NAV F ? (2 )双佳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bT NAV 为 T 日双 佳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双佳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 下: T aT aT bT bT NV NAV F NAV F ?? ?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的双佳 A 非开放日, aT NAV 为双佳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双佳 A 的 开放日, aT NAV 为双佳 A 的基 金份额净值。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双佳 A 、双 佳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假设本基金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成立。 则 2012 年 9 月 14 日( T 日) 双 佳 A 份额、 双佳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假定基金成立日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 为 3.5% , 则双佳 A 自基金成 立日至第一个 开放日 (2012 年 12 月 14 日) 的约定 年化收益率为 r=1.4 3.5%=4.9% ? 。 假定在 T 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 11 T NV ? 亿元,双佳 A 和双 佳 B 的份额 余额分别为 aT F =7 亿份和 bT F =3 亿份。 自基金成立日至 2012 年 9 月 14 日的运作天数 a T =92 天。 双佳 A 在基金成立日的份 额参考净值 ( 0) 1.000 aT NAV ? 元。 因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11 T NV ? 亿元大于 ( 0) aT NAV =1.000 元乘以 T 日双佳 A 的 份 额 余 额 aT F =7 亿 份 加 上 T 日 全 部 双 佳 A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 ( 0) T aT a T a r F NAV ? ? ? 365 4.9% 7 1.000 92 0.08645479 ? ? ? ? ? 365 亿元) 之和,则: 4.9% 1.000 (1 92) 1.012 aT NAV ? ? ? ? ? 365 元 11 1.012 7 1.305 3 bT NAV ?? ?? 元 T 日的双佳 A 和双佳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的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 双 佳 A 、 双佳 B 的基金份 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八 、基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6 月 4 日生效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九 、双佳 A 的 份 额 折 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双佳 A 将按以下 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双佳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与双佳 A 的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但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满 36 个月之日 ,即第六个双佳 A 的开 放日双佳 A 不进行 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前述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双佳 A 所有份 额。 (三)折算频率 除《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第六个双佳 A 的开放日 外, 双佳 A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双佳 A 的 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双佳 A 的 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佳 A 的基 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双佳 A 的折 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佳 A 的基 金份额净值/1.000 计算结果以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8 位。 双佳 A 经折 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佳 A 的份 额数×双佳 A 的折算比 例 双佳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双佳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双佳 A 的折算比例的 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12 月 5 日披露的《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之双佳 A 份额折算和申购与赎回结果的公告》,2012 年 12 月 3 日 ,双佳 A 折算前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456712 元,据 此计算的双佳 A 的折算比例为 1.02456712 ,折算 后, 双佳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 额持有人原来持有的每 1 份双佳 A 相应增 加至 1.02456712 份。折 算前,双佳 A 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147,963,163.91 份,折算后, 双佳 A 的基 金份额总额为 1,176,165,312.71 份。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佳 A 经 折算后 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6 月 5 日披露的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之双佳 A 份额折算和申购与赎回结果的 公告》 ,2013 年 6 月 3 日, 双 佳 A 折算前 的基金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份额净值为 1.02094247 元,据此计算的双佳 A 的折算比例为 1.02094247 ,折算后 ,双佳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来持有的每 1 份双佳 A 相应增加至 1.02094247 份。折算前,双佳 A 的 基金份额总额为 587,315,591.37 份 ,折算后,双佳 A 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99,615,430.52 份 。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佳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12 月 5 日披露的《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之双佳 A 份额折算和申购与赎回结果的公告 》,2013 年 12 月 3 日 ,双佳 A 折算前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105753 元,据 此计算的双佳 A 的折算比例为 1.02105753 ,折算 后, 双佳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 额持有人原来持有的每 1 份双佳 A 相应增 加至 1.02105753 份。折 算前,双佳 A 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29,455,516.57 份,折算后, 双 佳 A 的基金 份额总额为 540,604,541.99 份。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佳 A 经折算后 的份 额数采用四 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6 月 5 日披露的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之双佳 A 份额折算和申购与赎回结果的公告》 ,2014 年 6 月 3 日, 双佳 A 折算前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2094247 元,据此计算的双佳 A 的折算比例为 1.02094247 ,折算后 ,双佳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来持有的每 1 份双佳 A 相应增加至 1.02094247 份。折算前,双佳 A 的 基金份额总额为 126,631,830.53 份 ,折算后,双佳 A 的基金份额总 额为 129,283,813.84 份 。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佳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12 月 5 日披露的《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之双佳 A 份额折算和申购与赎回结果的公告》,2014 年 12 月 3 日 ,双佳 A 折算前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105753 元,据 此计算的双佳 A 的折算比例为 1.02105753 ,折算 后, 双佳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 额持有人原来持有的每 1 份双佳 A 相应增 加至 1.02105753 份。 折 算前, 双佳 A 的基金份 额总额为 39,134,471.74 份, 折算后, 双佳 A 的基金份 额总额为 39,958,547.05 份。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佳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佳 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 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投资者可在双佳 A 的开放日 对双佳 A 进行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投 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双佳 A 的申购与 赎回 1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双佳 A 的销 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双佳 A 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双佳 A 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办理双佳 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每满 6 个月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中“双佳 A 的运作 ”的相关 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双佳 A 的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 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双佳 A 的开 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3 、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双佳 A 的申 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 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4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如受理申请当日发生折算,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 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 按照投资者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5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 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双佳 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双佳 A 的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 (T 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 (T+1 日) , 双佳 A 的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对 投 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 可及 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双佳 A 的单个开放日,将以双佳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 7/3 倍双佳 B 的份额 余额范围内对双佳 A 的 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双佳 A 的单 个开放日, 将受理对于双佳 A 提交的全部有效赎回申请,并依据赎回业务 办理一般程序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双佳 A 提交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如依据申购业务办理 一般程序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后, 双佳 A 的份额 余额 将小于或等于 7/3 倍 双佳 B 的 份额余额, 则接受并确认上述全部有效的双佳 A 的申购申请;如依据申购业务办理一般程序全部予以 成交确认后, 双佳 A 的份 额余额将大于 7/3 倍双佳 B 的份额 余额, 则在不超过 7/3 倍双佳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上述全部有效的双佳 A 的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双佳 A 单个 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双佳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双佳 A 申购和赎回申请。双佳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或 代 销 机 构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每 次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1000 元 (含 申购费) ,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 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 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托管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 要受直销柜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 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 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投资者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 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账 户 保 留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一 次 性 同 时 全 部 赎 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双佳 A 不收取申购费用。


(2 )双佳 A 不收取赎回费用。 (3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合 同》的相关 约定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基金管 理 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8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式 (1 )双佳 A 申购份额的计算 双佳 A 的申购份额按申购金额除以 申购当日双佳 A 份额净值确定。双佳 A 的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双佳 A 申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双佳 A 份额净值 例: 在双佳 A 的开放日,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申购双佳 A , 则其可得到的双佳 A 份 额计算如下: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 份 (2 )双佳 A 赎回金额的计算 双佳 A 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赎回当日双佳 A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双佳 A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 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赎回当日双佳 A 份额净 值 例:在双佳 A 的开放日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双佳 A , 持有期限为一个开放周期,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 ×1.00 =10,000 元 (3 )双佳 A 、双佳 B 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 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 9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双佳 A 申购 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双佳 A 份额 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 双佳 A 份额 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公告。 10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双佳 A 的申购 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 到 (5 ) 项 暂 停 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1 、暂停赎 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双佳 A 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 项;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双佳 A 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成功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 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12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双佳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以下一工作日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 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完成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场外申 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 告。 2 、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 资 者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经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账 户 (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内开始 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 体 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视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转换时间 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4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5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和赎回 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 公 司 网 站 或 代 销 机 构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每 次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1000 元 (含 申购费) ,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 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 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托管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 要受直销柜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 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 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账 户 保 留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一 次 性 同 时 全 部 赎 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 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转为 LOF 基金后,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时交 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 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 本基金,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所 示:


①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前端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32% 100 万≤M<300 万


0.20%


300 万≤M<500 万


0.12%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② 非养老金客户前端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3%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并在申购时 收取, 不列入基金资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应 按 照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场 外 申 购 费 率 设 定 投 资 者 的 场内申购费率。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具体优惠申 购费率以最新的相关公告为准。 (2 )赎回费率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转为 LOF 基金后,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30 天


0.9%


30天≤N <1 年


0.1%


1 年≤N <2 年


0.05%


N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转为 LOF 基金后,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10% 。 其中, 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后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 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 并转托管至场 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 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4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在与相应的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后, 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8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例: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通过代 销银行 申购本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 +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 =47,241.1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在场外 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 例:某投资者通过某券商在深圳交易所投资 10 万元在场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 且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 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94,482.24 份


返还金额=0.24 ×1.050=0.25 元


因场内申购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4,482 份, 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 0.24 份的 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即: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 元在场内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可得到 94,482 份基金份 额,返还金额 0.25 元。 (2 )赎回净额的计算 1 )场外赎回净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T 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 用 例: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某 投资者 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 额, 持有时间为 45 天, 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1%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120=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 ×0.1%=11.2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11.20=11,188.80 元 即: 投资者 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45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1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88.80 元。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2 )场内赎回净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赎回费率为 0.10%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10%=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 -12.50=12,487.50 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 万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据 《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0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 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 到 (4 ) 项 暂 停 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1 、暂停赎 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12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 期予以办理 。对于 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 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 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场内巨额赎回按照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则处理。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同时以 邮寄、 传真 或 《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13 、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以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为双佳 A)和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 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冻结与质押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等 非交易情况下发生的基金份额所有权转 移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1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 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 继承”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体的情形;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根据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关 《业务规则》 办理, 并提供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 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 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 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双佳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双佳 A 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双佳 A 赎回 业务的销 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双佳 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双佳 B 的转 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托管” 相同。 (2) 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 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a.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b.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赎 回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c.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上 市 交 易 或 场 内 赎 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 )跨系统转托管 a.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b. 本 基 金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4 、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5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 ,在双佳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双佳 B 的基金 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双佳 B 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佳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中的双佳 B 份 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1 、双佳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双佳 B 份额(交易代码:150080 )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深证上[2012]273 号文批准,自 2012 年 8 月 22 日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投资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2 、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后, 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日起 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1 、 双佳 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经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双佳 B 2012 年 8 月 21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954 元, 上市首日以该基金份额净值 0.954 元 (四舍五入至 0.001 元) 为开盘参考价, 并以此为基准 设置涨跌幅限制,幅度为 10% 。 2 、本基 金转 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后,本 基金上市首 日的开盘参 考价为前一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6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双佳 B)上 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双佳 B )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为双佳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七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双佳 B ) 的停复牌与暂停、 终止上 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十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时 基 金 的 转 换 (一) 转换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 国 联 安 双 佳 信 用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 双佳 A 、 双佳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转换时双佳 A 的 处理方式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应日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 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双佳 B 的封闭期 届满日 为同一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双佳 A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 3 年内最 后一个开放日赎回双佳 A 基金份额或 默认届满日自动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三)转换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 、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 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 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双佳 A 、双 佳 B 按照各 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双佳 A 份额(或双佳 B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双佳 A (或双佳 B )的基 金份额净值/1.000 双佳 A (或双佳 B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双佳 A (或双佳 B ) 的份额数×双佳 A 份额 (或双佳 B 份额) 的 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双佳 A 、双佳 B 的场外份 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场 外份额, 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双佳 B 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双佳 A 份额(或双佳 B 份额)的转换比率、双佳 A (或双佳 B )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 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3 、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双佳 A 、 双佳 B 的份额 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之日起 30 日内, 本基 金将上市交易, 并接受场外和场内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具体日期及业务规则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份额转换的公告 (1 )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 在本基 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前 30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就本 基金进行 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 ) 双佳 A 、 双佳 B 进 行份额转换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十 三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地投资管理, 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券、 次 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和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 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 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 A 股 股票(包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 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 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 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 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 ,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 ;投 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金融债券 ( 不包 括政策性 金融债) 、 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 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 符合上述相 关 规 定。 (三)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通过主动的投资管理,谋求基金资产当期收益和长期增值的统一。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利率策略、 信用策略、 息差策略、 可转债投资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在 严格控制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主动管理寻找价值被低估的固定收 益投资品种, 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 以期获得最大化 的债券收益; 并通过适当参与 二级市场权益类品种投资,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1 、资产配置原则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对股票、 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 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及 现金类资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 案。 2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灵活应用利率策略、 信用策略、 息差策略、 可转债投资策略等, 在合理管理并 控 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 )利率策略 通过对经济增长、 通货膨胀、 财政政策 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变量进行深入分析, 结合 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最终形成对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的时间、 方向和 幅度的判断。利率策略可以细分为: 1 )目标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的判断, 在控制资产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调整组 合的目标久期, 即在预期利率将要上升的时候适当缩短组合的久期, 在预期利率将要下降的 时候适当拉长组合的久期,以提高债券投资收益。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 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下, 通过分析预测收益 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 在期限结构配置 上适时采取子弹型、 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 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使本基金获得较好的收益。 (2 )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上信用利差。信用利差反映了信用风险。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差、 信用评 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 资。 影响信用利差的因素包括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由 此信用策略可以细分为: 1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 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 信用利 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判断当 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 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 从而 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 2 )基于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建立内部信用评级制度。 通过综合分析公司债券、 企业债等信用债券发 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发展状况、 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 结合债券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担保条款、 抵押品估值及债券其他要素, 最后综合评价出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 评价债券的 信用级别。 通过动态跟踪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 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用利差, 挖掘价值被低 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3 )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和滚动短期资金作为杠杆, 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 其它获利机会, 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本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 (4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 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 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首先将根据对债券市场、 股票市场的比较分析, 选择股性强、 债性弱 或 特征相反的可转债列入当期转债核心库,然后对具体个券的股性、债性做进一步分析比较, 优选最合适的券种进入组合,以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择可 转换债券品种时, 本基金将与本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 深入研究, 力 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3 、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 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之间存 在一定价差。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以及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 并结 合金融工程数量化模型, 对于拟发行上市的新股进行合理估值, 制定相应的申购和择时卖出 策略。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 可持有因持股票派发或因参与 分离交易可转债一级 市场申购而产生 的权证。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 理定价的基础上, 结合权证的溢价率、 隐含波动率等指标进行投资, 避免投资风险, 追求 较 高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 等,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 还 率等。 本 基 金 将 在 基 本 面 分 析 和 债 券 市 场 宏 观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蒙 特 卡 洛 模 拟 等 数 量 化 方 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五) 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 、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 审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调整计 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债/ 个股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3 、 投资决策程序 (1 )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 )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 期风险和投资组 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 研究员对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研究支持; 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 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依据 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 如遇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 出决策; (4 )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投资组合方案 设计;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参考上述报告, 制定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和 个 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5 )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 )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项法律法规的 规定; (7 ) 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 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单个券种投资比例, 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部;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 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8 )投资组合评价。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 防范建议; 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 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 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 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是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 期,基点为 100 点,并 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 发布。中债综合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 等) 和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等) ,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双佳 A 为预期 低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双佳 B 为预期较高风险、预期 较高收益的基金份 额。 (八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发行数量 的 10% ;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40% ;


(5 ) 本基金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其 中投 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 ;投 资 于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6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 10% 。投资于 其他权证的 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应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9 )法律法规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九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一)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 期 末基 金 资 产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49,081,906.18 81.80 其中:债券 49,081,906.18 81.8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229,609.34 15.38 7 其他各项资产 1,692,568.93 2.82 8 合计 60,004,084.45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 差。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2 报告 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股 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境 内 股票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沪 港 通投资 股 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3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股 票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 期 末按 债 券 品种分 类 的 债券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4,308,988.10 7.7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34,950,896.70 62.6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9,822,021.38 17.6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9,081,906.18 87.99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5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1 122477 15 月星 01 56,000 5,517,680.00 9.89 2 124022 12 韶金叶 85,010 5,316,525.40 9.53 3 122611 12 蓉经 01 100,220 5,118,235.40 9.18 4 122600 12 鑫泰债 100,000 5,077,000.00 9.10 5 124370 13 虞新区 57,210 4,783,328.10 8.58 6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贵 金属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股 指 期货交 易 情 况说明 9.1 报 告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股 指期货 持 仓 和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 基金投 资 股 指期货 的 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国 债 期货交 易 情 况说明 10.1 本 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国 债期货 持 仓 和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 附 注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11.1 本报告 期内,经查 询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 所等机构公 开信息披露 平台, 以 及经核实托管人提供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9,621.3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49,721.2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33,226.3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92,568.93 11.4 报 告 期末 持 有 的处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 换 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8009 歌尔转债 902,793.20 1.62 2 110035 白云转债 1,672,580.00 3.00 3 110032 三一转债 2,469,974.40 4.43 4 113009 广汽转债 3,184,930.00 5.71 5 110034 九州转债 1,512,746.90 2.71 11.5 报 告 期末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十四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 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转型前: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①- ③ 净值增长 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②- ④ 2012-6-4 至 2012-12-31 1.34% -1.15% 2.49% 0.07% 0.05% 0.02% 2013-1-1 至 2013-12-31 2.45% -3.75% 6.20% 0.16% 0.08% 0.08% 2014-1-1 至 2014-12-31 15.33% 6.54% 8.79% 0.18% 0.11% 0.07% 2015-1-1 至 2015-6-4 4.61% 1.37% 3.24% 0.10% 0.10% 0.00% 2012-6-4 至 2015-6-4 25.26% 2.76% 22.50% 0.15% 0.09% 0.06% 转型后: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绩 比 较基准收 益 率③ ①- ③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②- ④ 2015-6-5 至 2015-12-31 6.90% 2.78% 4.12% 0.12% 0.07% 0.05% 2016-1-1 至 2016-12-31 3.55% -1.63% 5.18% 0.10% 0.09% 0.01% 2017-1-1 至 2017-3-31 -0.36% -1.24% 0.88% 0.08% 0.07% 0.01% 2015-6-5 至 2017-3-31 10.30% -0.16% 10.46% 0.11% 0.08% 0.03%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十 五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十 六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对 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 的 不 含权债券,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含权债券,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 (3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 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采 用市场参与 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 市场实际交 易价格验证 具 有 可靠性的估值技术, 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 的,从其规定。 7 、股指期货 合约按照结 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 结算价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 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 合约按照结 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 结算价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 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七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注册登记机构 、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 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 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过错方负 责赔付, 过错方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八 )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十 七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3 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的 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 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十 八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 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7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 下: H=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基 金 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费 等。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仅在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三年届满日收取, 三年届满日后, 本基金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年 费率计提。 基金销售服务费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划 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相 关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4 、 本条第 ( 一) 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5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 费、托管费的金额,并说明管理费中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十 九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二十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 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并保 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双佳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双佳 B 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双佳 A 和双佳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在双佳 A 的首次开放或者双佳 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双佳 A 和双佳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 及双佳 A 和 双佳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双佳 A 和双佳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 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本基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 )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0% ;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 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 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双佳 A 开放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22 、双佳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 、双佳 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基金的转换; 25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开始 办理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9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 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二 十 一 、 风险提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 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 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 能完全避免。


5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 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 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


8 、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 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 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 转股风险指相对应 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 分析和 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 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 投 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 难度提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 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 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 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


(五)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 。 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 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 风险。另外,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值,尤其是 B 级 份额的基 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但可以持有通过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增发 新股或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新股发行制度的变化、 发行节奏和发行频率的改变、 新股发行收益率的降低或者损失都会使得该基金面临一定的风险。 另外, 因此持有的流通受 限证券在受限期间内不能进行交易,由此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规定,本基金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提升了预期收益水平,但也增加了预期风险水平。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4 、双佳 A 的特有风险 (1 )流动性风险 双佳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双佳 A 份额,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回双佳 A 而出现 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双佳 A 的开放日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 )利率风险 双佳 A 份额 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上 一折算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 利率下调,双佳 A 的年收益 率将相应向下进行调 整;如果在非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上一折算日 次日时,出现利率上调,双佳 A 的年收 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 而是等到下一个折算日次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从而 面临一定的利率风险。 (3 )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在双佳 A 的每次开放日(除最后一次开放日外) ,双佳 A 将同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双佳 A 的基 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并相应 对双佳 A 的 份额数进行增减。 基金份额折 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双佳 A 时,可能出现新增份额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 )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对于双佳 A ,在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双佳 A 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 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赎回双佳 A 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者可能须承担相应的 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5 )基金的净值与参考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在双佳 A 的开放日和双佳 B 的封闭期届满日计算双 佳 A 的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可按照基金份额净值申购和赎回持有的双佳 A 份额。在双佳 A 的非开放日及双佳 B 的非封闭期届满日,本基金将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并公告双 佳 A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 )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双佳 A 具有预期低风险、预期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 双佳 A 设置的收 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双佳 A 可 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7 )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名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称变更为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双佳 A 、 双佳 B 的基金 份额将 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双佳 A 的基金 份额转 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 临风险收益特 征变化的风险。 5 、双佳 B 的特有风险 (1 )杠杆机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在优先分配双佳 A 的本金 及自上一开放日次日(在双佳 A 的 第一个开放日之前,则为基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 收益的总额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给双佳 B , 亏损则以双佳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佳 B 承担, 因此,双佳 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的同时,也可能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 亏损,极端情况下,双佳 B 可能遭 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 )利率风险


在双佳 A 的 每个收益调整日,本基金将以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银 行 定期存款利率调整双佳 A 的收益率。如果届时双佳 A 的收益率上调,双佳 B 的资产分配份 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 )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成立后满 3 年内 ,双佳 B 封 闭运作,双佳 A 则每 6 个月开放一次。由于双佳 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在双佳 A 每次开放结束后,双佳 A 、双佳 B 的份 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双佳 B 的杠杆率变化,出 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4 )杠杆率变动风险


由于双佳 B 内含杠杆机制,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双佳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上 ,但是,双佳 B 的预 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在两级份额配 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双佳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 杠杆率越低, 收益放大效应越弱 , 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 )上市交易风险 双佳 B 的封 闭期为 3 年 ,封闭期内上市交易。双佳 B 上市 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 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双佳 B 份额,产生风险;双佳 B 上市后也可能因交 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 )折/ 溢价交易风险 双佳 B 上市 交易后, 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 双佳 B 的 上市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 溢价交易的风险。 (7 )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名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称变更为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双佳 A 、 双佳 B 的基金 份额将 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双佳 B 的基金份额转 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后,双佳 B 将不再内含杠杆机制,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转型后,原有双佳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可能 会因其业务办 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 不能顺利赎回。 此时, 投资者可选 择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八)其他风险


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


2 、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二十 二 、 基 金 的 业 务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 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二十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下基金合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2 、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但本基金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除外;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的 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的 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接的; 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1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 的情形,则依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双佳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 有)由双佳 B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如果发生 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二十 四 、 基 金 合 同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 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 财产; (3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11)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代 表 基 金 对 被 投 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因 投 资 于 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务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3)严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其他相关资料; (17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应 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的 相 关 内 容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 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双佳 A 份额、双 佳 B 份额及国联安 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双佳 A 份额与双 佳 B 份额终 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价格; (14)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 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 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19)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1 )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 由双佳 A 、 双佳 B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双佳 A 、 双佳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 权。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2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 但本基金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 转换为上市 开 放式基金(LOF )除外;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0)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会议表决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 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 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双 佳 A、双 佳 B 各自的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类似表述。 (11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变 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 当 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通讯方式开会指 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 50% 以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 指 “有效的双 佳 A 和双 佳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有效的双 佳 A 和双 佳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 ;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1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 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 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但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双 佳 A 、双佳 B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 进行表决,且双 佳 A 、双佳 B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 别内享有平等 表决权。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参加大会的双 佳 A 和双佳 B 各自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 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本基金 《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参加大会的 双佳 A 和双佳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 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 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10 、生效与 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 止 的 事 由、 程 序 1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1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 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双佳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 有)由双佳 B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转换 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如果 发 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 决 方 式 1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二十五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管协 议 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 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2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 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 融债券、 次 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和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 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 股票、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 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 A 股 股票(包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 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 因投资 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 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 ,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 ;投 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金融债券 ( 不包括政策性 金融债) 、 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 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 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 符合上述相 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 发行数量的 10% ;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5 ) 本基金投 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其中投资 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 ; 投资 于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6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例 不超过该权 证的 10% 。 投资于其他 权证的投资 比例,遵从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证 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投 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应为 BBB 以上 (含 BBB)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9 )法律法规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3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 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 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 )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 、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 、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本 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依 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 定 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的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 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双佳 A 份额、双佳 B 份额及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折算 比例计算、双佳 A 份额与双佳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计算、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价格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本基金 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规定决定 停止基金 发售时, 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第 (一)款第 6 项 规定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 的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 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 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 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6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 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 五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与 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以计算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 、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 内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 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的 同 时 并 及 时 进 行 公 告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前 述 内 容 另 有 规 定 的,按其规定处理。 6 、 由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基金净值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实际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7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 六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 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向 基 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 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 后与基金管 理人分别进行保管。 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存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 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 争议解 决 方 式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 八 ) 托管协 议 的 修改与 终 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 、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 、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二十六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邮寄服务 1 、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 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务中心将向该季 度发生过 场外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 年度结 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在册有基金份额的 场外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 过场外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基金帐户状况对帐单。 2 、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 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二 )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 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 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客 户的分红方式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的方式为准。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 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以另行公告为 准。 (四 )客户服务中心 1 、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 )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 7*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 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 )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 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 免长途话费) 2 、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查询 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 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 、电子邮件服务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 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五 )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应借记卡的 基 金 投 资 人 满 足 相 关 条 件 下 , 可 以 直 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gtja-allianz.com ) 办 理 开户手续,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定投、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可 享 受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的 优 惠, 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金投资人将享 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定投业务 并享受前端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 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金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六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021-38784766 , 400-7000-365) 、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 ) 、 网 上留言、 书 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 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二 十 七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 、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本基金管理人未发生与本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诉讼、 仲裁事项, 基金托管人未发生涉及托管业务诉讼、仲裁事项。 2 、最近3 年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涉 及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员未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者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3 、 基金披 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告事项 法 定 披 露方式 披露日期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万 家 文 化 和 中 科 创 达 股 票 估 值 调整的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网站 2016-12-1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先 导 智 能 、 中 潜 股 份 股 票 估 值 调整的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网站 2016-12-16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所持高 新 兴股票估 值 调整的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网站 2016-12-2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银行渠 道 相关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深 交 所 、 公司网站 2016-12-2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深 交 所 、 公司网站 2016-12-2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所持海 兰 信股票估 值 调整的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1-14 国 联 安 双 佳 信 用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 书 (LOF )更 新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1-1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国 药 股 份 和 麦 捷 科 技 股 票 估 值 调整的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1-18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国 联 安 安 稳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 变 更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1-19 国 联 安 双 佳 信 用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基金经 理变更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1-1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展网 上 直 销 平 台 汇 款 交 易 方 式 相 关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1-26 国 联 安 双 佳 信 用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基金经 理变更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公司网站 、 深交所 2017-01-19 2016 年国联安双佳信 用 债券型证 券 投 资基金四 季 报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1-2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银行渠 道 相关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日报、 公 司网站 2017-02-2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投资资 产 支持证券 的 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网站 2017-03-23 国 联 安 双 佳 信 用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年报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网站 2017-03-2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所持康 尼 机电股票 估 值调整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网站 2017-04-13 国 联 安 双 佳 信 用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 年一季度报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网站 2017-04-2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银行渠 道 相关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网站 2017-04-2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所持宣 亚 国际股票 估 值调整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网站 2017-04-26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所持华 铭 智能股票 估 值调整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网站 2017-05-2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所持万 盛 股份股票 估 值调整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证 券 时 报 、 公 司网站 2017-06-03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二十八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 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二十 九 、 备 查 文 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国联安双佳 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