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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添利(164206)

天弘添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7月)查看PDF公告




























天弘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天弘 添利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基金管理人:天 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 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日








期: 二〇一 七年 七 月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提 示 天弘 添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 ”或 “本 基金” )于2010 年 11 月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514 号文核准募集 , 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险 。 《天弘 添利分 级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 )于 2010 年 12 月 3 日 正式生效 , 根据 《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划分为 添利 A、 添利 B 两级份额, 添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3 个月开放一次, 添利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5 年期 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名 称已变 更为“天 弘 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 , 添利 A、 添利B 的基金份额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转换完成后, 《基金合同》 中除仅适用于天弘 添利分级债券的条款外, 继续适用于转换后的天弘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品种为主, 辅助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与 增发新股 的申购等。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 其中,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本基金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 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一次, 并 于每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3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 目录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6 三、基 金管理人 ......................................... 13 四、基 金托管人 ......................................... 23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28 六、 基 金份额的分级 ..................................... 66 七、基 金的募集 ......................................... 72 八、基 金合同的生效 ..................................... 73 九、添 利A 的基金份额折 算 ................................ 74 十、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76 十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 易 ................................ 92 十二、 基金转型后的基金 转换 .............................. 94 十三、 基金的投资 ....................................... 96 十四、 基金的融资融券 .................................. 102 十五、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03 十六、 基金的业绩 ...................................... 107 十七、 基金的财产 ...................................... 108 十八、 基金资产的估值 .................................. 110 十九、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115 二十、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17 二十一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 120 二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121 二十三 、风险揭示 ...................................... 127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132 二十五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135 二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59 二十七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73 二十八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 175 二十九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77 三十、 备查文件 ........................................ 178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一、绪 言 《天弘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 、 《天弘添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及《天弘 添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 《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 集的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或 转 型 后 的 “ 天弘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LOF ) ” 本 合 同 、 《 基 金 合 同 》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 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份额分级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5 年内,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划分为添利 A、添利 B 两级份额,两者的 份额 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2∶1 添利 A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添利 A 份额。 添利A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并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3 个月开放一次, 接受 申购与赎回 添利 B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之添利 B 份额。 本基金在扣除添利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 归添利B 享有, 亏损以添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添 利B 承担; 添利 B 在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封闭运作, 封闭期为5 年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添利 A 的开放日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3 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添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3 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添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添利 B 的封闭期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至 5 年后对应日止。 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 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5 年的对应 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日与添利 B 的 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基金合同》 生效后 5 年期 届满, 本基金将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 的 行 为 。 转 换 后 的 基 金 名 称 变 更为“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天弘添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或 《 天 弘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份额的分级、 基金 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添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 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信 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 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天弘添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 天 弘 添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添利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或 《 天 弘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场外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在添利 A 的单个 开放日, 经过申购与赎回申 请的成交确认后, 添利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合同》 生效后 5 年期届满,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在 单 个 开 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 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 资收 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 (含一 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 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 含三百九十 七天) 的债券;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 的 债券 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 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 观事件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联系电话: (022 )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 先生, 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广州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阿里巴巴 (中 国)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 支付宝 (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首席运营官,现任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EO 。 卢信群先生, 副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 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 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君正国 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董事。 黄浩 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财部副处长,处长, 部门副总经理、中德住房储蓄银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网络金融部总经理。 现任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屠剑威 先生, 董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 理、 花旗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 永亨银行 (中国 ) 有限公司法 律合规部主管 。 现任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务及合规部高级 研究员。 付岩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北洋 (天津) 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 顺驰 (中国) 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 董事, 总 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 基金经理、 研究总监、 机构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 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 魏新顺 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天津 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 处处长, 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 张军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中国经济研究中 心主任。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李琦 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天 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 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 , 监事, 注册 会计师、 注册审计师。 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内蒙古 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内蒙古中鑫能 源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方隽 先生, 监事, 硕士 研究生。 历任厦门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经理、 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 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副主任会 计师。现任芜 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 韩海潮先生, 监事, 硕 士研究生。 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 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 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 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士, 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 天弘基金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 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 总经理助理, 现任本 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 总经理。 付颖 女士,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天弘基金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 法 务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 。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 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 , 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 ,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 。2011 年 7 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资深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 周晓明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 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 万通企业集团总 裁助理, 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 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 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 嘉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 渠道部总监, 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 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 年 8 月加 盟本公司, 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公司电子商 务 及产品 业务。 熊军 先生,副总经理 ,财政学博士。历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 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 全国社保 基金理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 。2017 年 3 月加盟本公司 ,任命为 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智能投资部及养老金业务。 童建林先生, 督察长, 大学本科, 高级会计师。 历任 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 ,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 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 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 ,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 , 本公司 基金会计、 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 现任 本公司督察长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钢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15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 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 兴业证券 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 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2011年7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3年8月-2016年5月期间)、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 、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3年9月至2017年4月期间) 。 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总监兼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天弘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经理、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刘洋女士, 清华大学硕士学位,4年证券从业经验。2013年1月加盟天弘, 历 任研究员、交易员,现任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天弘同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 本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 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固定收益总监兼固 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熊军先生, 本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分管智能投资部及养老金业务。 陈勤先生, 本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股票投资总监兼 机构投资总监。 邓强先生 ,首席风控 官。 钱文成先生,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基金经理。 肖志刚先生,基金经理。 陈国光先生,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基金经理。 黄颖女士,研究总监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 由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


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勤勉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被代理 人、被 代表人、 受雇他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公 司风险管 理必须 覆盖公 司的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监 察稽核 部,监察 稽核部 保持高 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及各 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的 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 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 要性原 则:公 司的发展 必须建 立在风 险控制完 善和稳 固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监 督检查公 司的合 法合规 运营、内 部控制 、风险 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 利,直 接对董 事会负责 ,及时 向 审计 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 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 财产的 运作、制 定本基 金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根据公司 总体风 险控 制目标,分 配各业 务和 各环节 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 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 听取并讨论会议成 员的报告; 对会议成员提出的或发现的已经存在的风险点, 在充分讨论、 协调基 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对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 拟定应对措施; 对发生 的风险事件和重大差错, 分析原 因、 总结经验教训、 风险定级、 划分责任, 向总 经理办公会报告; (5 )监 察稽核 部:负 责对公司 风险管 理政策 和措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风 险管理 部:通 过投资交 易系统 的风控 参数设置 ,保证 各投资 组合的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 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 一个业 务部门 最首要的 责任。 各部门的 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 种风险, 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 公司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并协助督察长工作。 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 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 并提交风险管理 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监 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 )内部财务 控制制度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 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 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 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 事后 监督和考核制度; 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健 全内控 体系,完 善内控 制度 。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 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各项 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制 。 公司建 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使每 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 公司建立 了风 险管理 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 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 出决策; (5 )建 立内部 监控系 统 。公司 建立了 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如电脑 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 。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 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 失; (7 )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公司制 定了完 整的培 训计划, 为所有 员工提 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 维护、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联系人:洪渊 联系电话:(010 )66105799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7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5人,平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 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 务 。 截 至 2017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709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2005、2007 、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 后,2015年、2016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 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 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 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 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 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 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 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 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 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 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 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400-710-9999 (免长途话费)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 (010)83571739


传真: (010)83571840


联系人:许丛立


网址:www.thfund.com.cn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 (010)83571789 传真: (010)83571900 联系人:申向阳 (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 30 层 E-F 单元 电话: (021)50128808 传真: (021)50128801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联系人:涂远宏 (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6 层 05 室 电话: (020)38927920 传真: (020)38927985 联系人:袁宇鹏


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李鸿岩 客户服务热线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宋恒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电话:010-89937325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王晓琳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 华 电话:010-68858095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李雪萍


客户服务热线:95580 网址:www.psbc.com 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于波涛 客户服务热线:96528、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6)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3 传真:010-66225309 联系人:盖君 客户服务热线: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F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271192 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李卓凡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刘军祥 客户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传真:0769-22320896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0)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电话:0592-2275261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刘冬阳 客户服务热线: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 市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6775335 联系人:张小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联系人:唐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50979356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施艺帆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客户服务热线: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17)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2032870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户服务热线: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1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3686888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9)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热线: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0F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54041654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传真:021-33388217 联系人:王叔胤 客户服务热线: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cn 2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付研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4)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8620)88836999-5408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传真:(8620)88836920 联系人:梁微 客户服务热线:021-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493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6)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 24 层-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汪燕 客户服务热线: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2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电话:0512-62938521 联系人:陆晓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站:http://www.dwjq.com.cn/ 2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8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客户服务热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 公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10-64818301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88、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 68777222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传真:021- 68777723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4)西藏东方财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 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周艳琼


客户服务热线: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35)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袁峻


客户服务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周雪晴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37)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热线:0532-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8)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118 联系人:范坤


客户服务热线: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39)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李慧灵


客户服务热线: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4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热线: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1)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397 传真:0752-2119396 联系人:郭晴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29


网址:www.lxzq.com.cn 4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热线: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4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16F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联系人:夏中苏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4)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奥体中心北侧)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胡天彤


客户服务热线: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cn 4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一涵


客户服务热线: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5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郑向溢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王叔胤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25-83290537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68、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3)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 路华能大厦 30、3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30、31 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热线:0755-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5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热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5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微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微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热线: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10-57398063 传真:010-57398058 联系人:刘丹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6557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萧浩然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王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60)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6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 广场 5、18、19、36、38 、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62)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12 传真:0571-87902092 联系人:毛亚莉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63)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 32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大厦 9-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太 电话:029-88602147 传真:029-88602138 联系人:吉亚利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cn 64)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陕西世 贸中心 A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7219303 联系人:张冠 客户服务热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6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联系人:杨涵宇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CN 66)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刘熠 客服电话:95353 网站:http://www.tebon.com.cn/ 6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联系人:洪诚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站: www.citicsf.com 6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电话:010-52723297


联系人:朱蕴涛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69)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大厦 38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电话:13121820670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刘美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站: http://www.tdyhfund.com/ 70)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团 10 楼 法人代表: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联系人:孙成岩 客户服务热线:400-068-0058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71)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电话:1850125085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 www.dyxtw.com 7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嘉铭中心 B 座 10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电话:18641514414 联系人:张鼎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7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 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人邮箱:aibin.hab@alipay.com 客户服务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人邮箱:tongcp@jjmmw.com 客户服务热线: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 楼(200120 ) 法定代表人:杨文 斌 电话:13916988520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陆敏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话:186-1170-5311 联系人:丁姗姗 联系人邮箱:shenshuo@eastmoney.com 客户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15801816961 联系人:张裕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 -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 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邮编:100029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刘静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1391182860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8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电话:13430246009


联系人:曾健灿 客服: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办公 楼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健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电话:13811039451 客服: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8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电话:13116765372 客服:95105885


网址:www.5ifund.com 8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人代表:郭坚 电话:15921301165 联系人:程晨 客户服务热线:4008-6666-18 网址:https://www.lu.com/ 8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人代表: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1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85)中证金牛( 北京) 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 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人代表:彭运年 电话:010-59336519 联系人:孙雯 客户服务热线: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86)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人代表: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07-806 联系人:黄晶龙 客户服务热线: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87)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人代表:冯修敏 电话:021-54677088*6732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3999 网址:www.chinapnr.com 8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法人代表:杨懿 电话:18502354557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89)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 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奥体中心文体创业园 法人代表:袁顾明 电话:15921264785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www.dtfortune.com/ 9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人代表:沈继伟 电话:18601735759 联系人:徐鹏 客户服务热线:400-067-6266 网址:www.leadbank.com.cn 91)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人代表: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陈东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客户服务热线: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9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赵彩玲 客户服务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93)众升财富( 北京)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13611256407 客服:400-059-8888


网址:http://www.wy-fund.com/ 94)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陈幸欣


电话:18310599275 客服:400-818-8866 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9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18001102931 客服:400-068-1176 网址:www.fundzone.cn 96)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张得仙 电话:13520443582 客服: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7)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13424264100 客服: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98)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号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13671321101 客服: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9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1504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17721005485 客服: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0)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联系人:刘金佩 电话:18601207732 客服: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101)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栋 7F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电话:0755-66892301 客服: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0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F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18018609586 客服: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03)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毛肖勇 电话:18888952115 客服: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104)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号南山 1910-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电话:13522300698 客服:4007-903-688 网址:www.fundying.com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105)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15902135304 客服:400-8832-993 网址:www.998fund.com (106)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15840969093 联系人:鞠言 客户服务热线:400-6411-999 网站:www.taichengziben.com (10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望京 SOHO 塔 3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15910450297 联系人:侯芳芳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108)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 C 座 2 层 22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 C 座 2 层 222 室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联系人:万荣 电话:18910325400 客服:400-088-8816 网址:http://jr.jd.com/ (3)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 求的 机构新 增为 本基金 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4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徐盖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联系人: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六、基 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添利 A、 添利 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添利 A、添利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2∶1。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添利 A、添利B 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 2∶1。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添利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每满3 个月开放一次, 添利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在添利 A 的每次开放日, 基 金管理人将对添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添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添利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为此, 在添利 A 的单个开放日, 如果添利 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 添利 A、 添利 B 在该 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2∶1 的情形;如果添利 A 的 净赎回份额 较多, 添利A、 添利 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2 ∶1 的情形。 2、 添利A 的运作 (1 )收益率 添利 A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 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添利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添利 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在 《基金合同》 生效日当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添利 A 的首次年收益率; 在添利A 的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添利 A 的年收益率。 例 1: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如果 1 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 2.50%, 则添利A 的年收益率(单利)为: 添利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2.50%=3.25% (2 )开放日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添利 A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满 3 个月开放一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 回。 添利 A 的开放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3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添利 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3 个月满的日期, 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二次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至6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 如, 本基金基金合同 已于2010 年 12 月3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满3 个月、 满 6 个月、 满 9 个月的日期分别为 2011 年3 月2 日、2011 年6 月 2 日、2011 年 9 月 2 日 ,以此类推。假设 2011 年 3 月 2 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 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1 年 3 月1 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 2011 年 3 月1 日。 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 )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3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 将对添利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添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添利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添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添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规模限制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 添利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2 倍 添利 B 的份额余额。 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本 《招募说明书》 、 《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3、 添利B 的运作 (1 )添利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添利B 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5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个月内, 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 添利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本基金的添利 B 份额已于 2010 年12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月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本基金在扣除添利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 部剩余收益归添利 B 享 有,亏 损以添利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添利 B 承担。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添利A和 添利B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 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添利 A 和添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添利 A 的开放日计算添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添利B 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添利 A 和添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 )添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截止添利 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添利 B 的封闭期 届满日 (T 日) , 设 a T 为自添利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 基金成立日) 至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 T 日添利 A 的份额余 额, b F 为 T 日添利 B 的份 额余额, aT NAV 为 T 日添 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在添利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添利 A 的年收益率。 1)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 元乘以T 日添利A 的 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添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 ? ? ? ? ? ? ? ? ? a aT T r NAV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1 00 . 1 “T 日全部添利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T 日全部添利 A 份额应计收益= a aT T r F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00 . 1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添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T 日为第一次开 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 天数,下同。 2)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 元乘以T 日添利 A 的份额余 额加上T 日全部添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aT T aT F NV NAV ? (2 )添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bT NAV 为添利 B 封闭期届满日 (T 日) 添利B 的基 金份额净值, 添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 ? ? 添利 A、 添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2: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5 年期届满 日, 设自添利 A 上一次 开放日 起的运作天数为90 天, 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 基金资产净值为 42 亿元, 添利A、 添利 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20 亿份和10 亿份, 添利 A 上一次开放 日设定的添利A 年收益率为 3.25%。 则添利 A、 添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添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 ? ? ? ? ? ? ? ? 90 365 % 25 . 3 1 00 . 1 =1.00801370(元) 添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0 00801370 . 1 20 42 ? ? =2.18397260 (元) 6、添利 A 和添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5 年期内,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 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添利 A 和添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其中, 添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添利 A 的开放日。 基金份额 参 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 实际价值。


(1 )添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5 年期内, 在添利 A 的非开放日 (T 日) , 设 a T 为自添利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添利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 产净值, aT F 为 T 日添利 A 的份额余额, b F 为 T 日添 利 B 的份额余额, aT NAV 为 T 日添利 A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r 为在添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添利A 尚未 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添利 A 的年收益率。 1)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 元乘以T 日添利A 的 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添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 ? ? ? ? ? ? ? ? ? a aT T r NAV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1 00 . 1 “T 日全部添利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添利 A 份额应计收益= a aT T r F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00 . 1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添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T 日之前添利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 元乘以T 日添利 A 的份额余 额加上T 日全部添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aT T aT F NV NAV ? (2 )添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bT NAV 为 T 日添 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添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公式如下: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 ? ? 上式中, 在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5 年内的添利A 非开放日, aT NAV 为添利 A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在添利 A 的开 放日, aT NAV 为添利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添利 A、 添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添利 A 和添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 3: 本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 设自 添利A 上一次开 放日起 的运作天数为 50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 31 亿元, 添利A、 添利 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20 亿份和10 亿份, 添利A 上一次开放 日设定的 添利 A 年收益率为 3.25%。则添利 A、添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如下: 添利 A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 ? ? ? ? ? ? ? 50 365 % 25 . 3 1 00 . 1 =1.004(元) 添利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10 004 . 1 20 31 ? ? =1.091(元) (二) 《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 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 在本基金的转换基准日(2015 年 12 月3 日) , 添利 A、 添利B 的基金份额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自 2015 年 12 月 4 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添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5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 十二 部分及基金管理人 已 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七、基 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暂行规定》 、 《销 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0]1514 号文核准募集。 (二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型: 债券型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 (三 )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 2010 年 11 月25 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添利 A 和添利 B 两级份额, 两级份额独立募集。 经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验资, 添利A 募集 的净认购金额为1,999,343,151.06 元 人民币,募集有效认购户数 为 41,958 户 ,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共计450,373.12 元人民币; 添利B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999,885,963.70 元人 民币, 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443 户,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 93,867.97 元人民币。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 转的份额共计2,999,773,355.85 份基金份额, 其中, 添利A 为1,999,793,524.18 份基 金份额,添利 B 为 999,979,831.67 份 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募集期结束时 , 添利A 与添利 B 的份额 配比为1.99983386 ∶1。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八、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12 月3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 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九、添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5年内, 添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 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5年内, 添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添利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 日日终,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添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 增减。 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添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添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添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添利A 的份额数×添利A的折算比例 添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 添利A的折算 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 发布的相关公告。 添利A已于2015 年12月2日进行最后一次折算, 折算后本基金已于2015年12月 3日 完成运作方式的转换并更名为 “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 基金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暂停添利B 的 上市交易等 业务,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 由于2015年12月2日添利A的开放日的次一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份额转换基 准日, 添利B已于该日终止上市, 终止上市的相关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2015 年11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月30日披露的《天弘 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添利B终止上市的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十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投资者可在添利 A 的开放日对添 利A 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5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 后,投资 者可通 过场外 或场内两 种方式 对本基 金进行申购 与赎回。 ( 一)添利A 的申购与赎回 1、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添利 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满3 个月开放一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办 理添利 A 的 申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满 3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添利 A 的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 日。 添利 A 的 开放 日以及 开放日办 理申 购与赎 回 业务的具 体事 宜见基 金 管理人 已 发布的相关公告。 添利 A 的第一个开放日为 2011 年3 月 2 日。 添利 A 的第二个开放日为 2011 年6 月 2 日。 添利 A 的第三个开放日为 2011 年9 月 2 日。 添利 A 的第四个开放日为 2011 年12 月 2 日。 添利 A 的第五个开放日为 2012 年3 月 2 日。 添利 A 的第六个开放日为 2012 年6 月 1 日。 添利 A 的第七个开放日为 2012 年8 月 31 日。 添利 A 的第八个开放日为 2012 年11 月 30 日。 添利 A 的第九个开放日为 2013 年3 月 1 日。 添利 A 的第十个开放日为 2013 年5 月 31 日。 添利 A 的第十一个开放日为 2013 年9 月 2 日。 添利 A 的第十二 个开放日为2013 年12 月2 日。 添利 A 的第十三 个开放日为2014 年2 月 28 日。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添利 A 的第十四 个开放日为2014 年5 月 30 日。 添利 A 的第十五 个开放日为2014 年9 月 2 日。 添利 A 的第十六 个开放日为2014 年12 月2 日。 添利 A 的第十七 个开放日为2015 年3 月 2 日。 添利 A 的第十八 个开放日为2015 年6 月 2 日。 添利 A 的第十九 个开放日为2015 年9 月 2 日。 添利 A 的第二十 个开放日为2015 年12 月2 日。 2、申购与赎回 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 添利 A 的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 规则)。 3、 申购与赎回场所 添利 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销售服务 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添利 A 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4、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原则,即添利 A 的申购、赎回 价格以 人民币 1.00 元 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 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 内撤销 。基金 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赎 回遵循 “先进 先出”原 则,即 按照投 资者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可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添利 A 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 交添利A 的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 (T 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 (T+1 日) , 添利A 的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 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 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 本基金以添利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 在不超 过 2 倍添利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添利 A 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添利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添利A 的申购申请, 如果对添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添利 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2 倍添利B 的份额余额, 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添利 A 的申 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对添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添利 A 的份额余额大于2 倍添利B 的份额余额, 则在经确认后的添利 A 份额余额不超 过2 倍添利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添利 A 每 次开 放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 请确认 办 法及 确认 结果 见基金 管 理人 届 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添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添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 添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添利 A 在 其他销 售服务 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添利 A 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 于5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 交易账户的 添利A 份额余额 少于50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 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 持有的基金份额。 (3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 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7、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添利A 不收取申购费用。 (2 )添利A 自 2014 年2 月26 日起不再 收取赎回费用。 (3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合同 》的相 关约定调 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基金管理 人最迟 应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 8、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添利A 申购份额的计算 添利 A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例7 :在 添利A 的开 放日 ,某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申购添利A, 则其 可 得到的 添利A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0=10,000份 (2 )添利A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1.000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 的具体计算公式见本 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添利 A 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0 元确定。 添利 A 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添利A 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0 元为基准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9、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添利 A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添利 A 份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添利 A 份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0、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添利 A 的申购 申请: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无法计 算; (3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 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11、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 非出现 如下情 形,基金 管理人 不得拒 绝接受或 暂停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对 添利 A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 交易场 所依法 决定临时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3) 添利A 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 成功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 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添利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 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 二) 《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 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 申购与赎回场所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服务 机构,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下;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 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 销售服务 机构,并予以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账 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3、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内 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投资 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申 购和赎 回申请。 开放日 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 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已 根据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转 换成上 市 开放式基 金(LOF ) 。2015 年 12 月15 日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并开通申购、 赎回、 定 投、 转托管 业务 。 4、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 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 内撤销 。基金 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4 )场 外赎回 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者 持有份 额登记 日期的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 或证券 交易所可 根据基 金运作 的实际 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 申购本 基金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 式备足申 购资金,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 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 资者通过 本公 司直销系 统及其他 销售 机构首次 申购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人民币1 元, 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及级差另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将其全 部或部 分基金 份额赎回 ,单笔 赎回不 得少于 1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 额少于1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 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但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巨额 赎回、 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账户余额少于 1 份之情况, 不受此限, 但再次赎回时 必须一次性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最低数额另有其他规定 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 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不收取 申购费用。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 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 为固定 0.1%。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90 天以内 0.1% 90 天以上(含 90 天) 0 注: 原添利 A 、 添 利B 转换的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其 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 添利 A 、 添利 B 份额的份额注册日;





从场内转至场外的基金份 额,其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转托管确认日。 (3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4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合同 》的相 关约定调 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基金管理 人最迟 应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 公告 。 8、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9 :某 投资 者通过 场 外投资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假 定申 购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 /1.050=9,523.81份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10 :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 持有时间为80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050=10,5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 ×0.10%=10.50 元 净赎回金额 =10,500 -10.5=10,489.5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其中, 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 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11 :如 例9 ,某投 资 者通过场 外投 资10,000 元申购本 基金 ,假定 申 购当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523.81份。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 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 购所得份额为9,523 份, 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计算方法如 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523×1.050=9,999.15 元 退款金额=10,000 -9,999.15=0.85元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9、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0、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无法计 算; (3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1、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 券交易 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 出现上 述第(3)款的 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12、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者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 顺延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予以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 当日申请 赎回总份额 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 其他销售服务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机构备案 。 同时以 邮寄、 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13、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 金份额净值 。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 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 (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为添利 A)和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 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天弘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 2015 年 12 月 15 日上市交易 以来, 尚未开通基金转换业务,若开通上述业务,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 )转托管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的转托管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 添利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 添利A 份额 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 添利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可办理已持有 添利A 的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添利 B 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的转 托管” 相同。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申购 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 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1)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办 理 基金 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变 更办理 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 )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 统 转托 管 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 金跨系 统 转托 管 的具体 业务按 照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天弘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已于2015 年12 月15 日开 通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 况下的 非交易 过户。其 中, “ 继承”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 承人继承 ; “捐 赠”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十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5 年内, 在添利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添利 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添利B 上市后, 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添利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添利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5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 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 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添利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5 年期届满 , 本基金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日起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添利 B 基金份额于 2010 年 12 月20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并于2015 年12 月 3 日终止上市 。本基金完成基金转型后,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于2015 年 12 月15 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添利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 盘参考价 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 位为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指添利B)上市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指添利B)在深圳交易所 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为添利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 (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5 年内,指 添利B) 的停复牌与暂 停、 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十二 、 基金转型后 的基金 转换 (一) 基金转型 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二) 基金转型 时添利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 前最后一个赎回开放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添利A份额赎回、或是转入“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 投资者不选择的, 其 持有的添利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 “天弘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5年期届满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后5年的 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 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日与添利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 前最后一个赎回开放日 ,基金管理 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添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选择申请, 添利A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选择申请。 (三) 基金转型 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5 年期届满 日, 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 换基 准日, 本 基金转换 成上 市开放 式 基金(LOF )后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添 利A、添利 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添利 A 份额 (或添利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添利 A (或添利 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添利 A (或添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添利 A (或添 利B) 的份额数×添利 A 份额 (或 添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 额转 换时, 添 利 A、添 利 B 的场外 份额将转 换成 上市开 放 式基金 (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添利 B 的场内份额 将转换成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 添利A 份额 (或添利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 添利 A (或添利 B)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转 换后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 份额 的具体 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添利 A、 添利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之日 起 30 日 内, 本基金将上市交易, 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 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 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 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5 年期届满 日前30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 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 )添利 A、添利 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 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基金转型 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5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 投资策略、 投资理念 、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 投资管理 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十三、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 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 并可持有因可 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 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 因上述原 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持有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本基 金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 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通过主动管理和有效的风险控制, 实现风险与收益的优化平衡。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增长、 通货膨胀、 利率 走势和货币政策四个方面的分 析和预测, 确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券种收益率、 信用趋势和风险的潜在影响。 基于各类券种对利率、 通胀的反应, 制定有效 的投资策略, 在控制利率风险、 信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主动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 力争获取 超额收益。 此外, 通过 对首次发行和增发公司内在价值和一级市场申购收益率的 全面分析,积极参与新股申购,获得较为安全的新股申购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 通过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主动投资管理, 力 求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根据股票市场的趋势研判及新股申购收益 率预测, 积极参与风险较低的一级市场新股和增发新股的申购,力求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利率走势、 资金供求、 信用风险状况、 证券市场走 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 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久期策 略、套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 )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 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 的未 来 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 益;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 )收益率曲线 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 收益率 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 还 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 收益率 曲线的影响, 如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 , 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 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 (3 )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可 转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 之间利差 (可转 债为期 权调整利 差(OAS )) 变化分析 与预测 ,确定 不同类属债 券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 (4 )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税 赋等因素,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 如可转债等, 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5 )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 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 将在审慎原则下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 发新股的申购。 通过 研究首次 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 ,分析新股内在价值、市场溢价率 、 中签率 和 申购机会成本 等综合评估申购收益率, 从而制定相应的申购策略以及择 时卖出策略。 (五) 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 内宏观 经济发 展态势、 微观经 济运行 环境、证 券市场 走势、 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采 用利率模 型、信 用风险 模型及期 权调整 利差(OAS)对普 通债券 和含 权债券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信用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对于新股申购, 分析师根据对 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 素 的分析, 结合证券市场走势、 新股申购收益率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结果, 制定新 股申购策略, 并紧密跟踪证券市场走势及新股上市后的市场表现, 提出新股申购 所获得股票的卖出建议。 (2 )月度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每月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 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 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会议参加人员为全体投资研究团队。 (3 )构建投资组合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 《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 投资研究联系会议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 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 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 理负 责向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汇报 基金 投 资执行 情况 ,监 察稽 核 部对基 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 , 金融工程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 基 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 总结评估 , 对基金投 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 投资组合限制 a、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 本基金 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d、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 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 流通受 限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 二; 本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强调基 金资产 的稳定增值,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国债券总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 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 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添利 A 为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 添利 B 为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基金份 额。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十 四、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 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十五、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3 月31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17年第1季度报告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86,435,308.85 97.32 其中:债券 586,435,308.85 97.3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66,845.81 0.06 8 其他资产 15,754,046.64 2.61 9 合计 602,556,201.30 100.00 2、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9,823,000.00 5.5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9,823,000.00 5.50 4 企业债券 539,588,691.90 99.5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7,023,616.95 3.1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86,435,308.85 108.19 注: 可转债 项下包 含可交 换债6,217,877.50 元。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2764 11泛海01 500,000 51,140,000.00 9.43 2 1480551 14丹徒建投债 500,000 50,855,000.00 9.38 3 1480535 14柳州城投小 微债01 500,000 50,510,000.00 9.32 4 122882 10宁高新 500,010 50,496,009.90 9.32 5 1280335 12海亮债02 400,000 41,248,000.00 7.6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 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5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报告 期内未 发现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 查, 未发现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2) 本 基金 本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股票 ,故 不存在 所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中 超出 基 金合 同规定 之备 选股票 库的 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29,365.6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00,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390,637.01 5 应收申购款 34,044.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754,046.64 (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08 电气转债 5,787,869.40 1.07 2 132005 15国资EB 1,849,034.40 0.34 3 132002 15天集EB 1,159,562.40 0.21 4 132003 15清控EB 799,469.50 0.15 5 113009 广汽转债 747,187.00 0.14 6 123001 蓝标转债 674,037.60 0.12 7 110031 航信转债 600,300.00 0.11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6 8 110033 国贸转债 496,411.20 0.09 (5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表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7 十六、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 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0 年 12 月 3 日,基金 业绩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12/03- 2010/12/31 0.30% 0.06% 0.14% 0.09% 0.16% -0.03% 2011/01/01- 2011/12/31 2.27% 0.10% 2.52% 0.11% -0.25% -0.01% 2012/01/01- 2012/12/31 10.15% 0.12% -0.66% 0.07% 10.81% 0.05% 2013/01/01- 2013/12/31 3.57% 0.18% -5.29% 0.11% 8.86% 0.07% 2014/01/01- 2014/12/31 15.95% 0.22% 7.48% 0.15% 8.47% 0.07% 2015/01/01- 2015/12/03 12.75% 0.12% 3.03% 0.12% 9.72% 0.00% 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 (2010/12/03- 2015/12/03) 52.99% 0.15% 6.96% 0.11% 46.03% 0.04% 自 基金合同转换日 (2015/12/04- 2015/12/31 ) 0.90% 0.06% 1.43% 0.09% -0.53% -0.03% 2016/01/01- 2016/12/31 2.58% 0.07% -1.80% 0.13% 4.38% -0.06% 2017/01/01- 2017/03/31 0.68% 0.07% -1.45% 0.11% 2.13% -0.04% 自基金合同转换日 (2015/12/04- 2017/03/31) 4.20% 0.07% -1.83% 0.12% 6.03% -0.05% 注 : 本基金合同于2010 年12 月3 日生效, 于 2015 年12 月3 日5 年封闭期届满, 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8 十七、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 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9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 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0 十 八、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1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 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 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2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当估值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 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3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判 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4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 基金投 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5 十 九、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 损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5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 金 份额,投资者可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 除 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 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6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7 二十、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公休 假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8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 销售服务 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 基金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基金 销售服务费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3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 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9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0 二十一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 先征得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 务所, 须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1 二 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2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交易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务 等内容 。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2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添利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添利 B 上市交易前 ,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添利 A 和添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添利 A 的首次开放或者添利 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3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添利 A 和添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以及 添利 A 和添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添利 A 和添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5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公告 添利A 的年 收益率、 添利A 和添利 B 的份额配比。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4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 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5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添利A 办理申购、赎回; (22 )添利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 )添利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 时的基金转换; (25 )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5 年期 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9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应当至 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6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 息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添利A 的年收益率、 添利A 和添利B 的份额配比、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 上市 交易公 告 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和本 基 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7 二十三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 运行的 周期性 变化,证 券市场 的收益 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 )通 货膨胀 风险。 如果发生 通货膨 胀,基 金投资于 证券所 获得的 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上市 公司的 经营好 坏受多种 因素影 响,如 管理 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风险 反映了 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 券利息 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8 付所引致的风险。 4、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 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 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7、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 同 时参与新股申购,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 风险, 也可能面临新股发行放缓甚至停滞, 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 损所带来的风险。 (2 )添利A 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 风险 添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3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添利 A 份额, 在非开放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 赎回添利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另外,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添利 A 的开放日可能 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利率风险 在添利 A 的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设定添利A 的年收益率。 如果开放日利率下调, 添利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 行调整; 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 添利 A 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 调整,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 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9 3)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在添利 A 的每次开放日, 添利 A 将同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添利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并相应对添利A 的份额数进行增减。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添利 A 时,可能出现新增份额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对于添利 A,在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3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 添利 A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添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 新增份额的情形,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赎回折 算 后 的 新 增 份 额 以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的 方 式 并 不 等 同 于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投资者 可能须 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 风险。 5)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添利 A 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但是, 本基金为添利 A 设置的收 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 添利A 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6)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 金类型为债券型。 在基金转型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添利 A 份额 赎回、或 是转入 “天弘 添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投 资者不 选择的,其 持有的添利A 份额将被 默认为转入 “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 添利 A 的基金份额转入 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3 )添利B 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在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5 年内 的分 级基金 运作期内 ,本 基金在 扣 除添利 A 的应计收益分配后的全部 剩余收益将归添利 B 享有, 亏损以添利B 的资产净值为 限由添利B 承担, 因此, 添利 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 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添利 B 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0 2)利率风险 在添利 A 的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重新 设定添利A 的年收益率, 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 添利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上作 出调整,添利B 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添利 A、 添利B 的份额配比最高为 2∶1, 由于添利A、 添 利 B 将独 立发售, 两级份 额在基 金募集设 立时的 具体份 额配比可 能 低于 2∶1 ,存在不确 定性; 本基金成立后, 添利 B 封闭运作, 添利 A 则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3 个月 开放一次。 由于添利 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 在添利 A 每次开 放结束后, 添利A、 添 利 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 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 及其变化将引起添利 B 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4)杠杆率变动风险 添利 B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 由于添利 B 内含杠杆机制,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波 动将以 一定的杠 杆倍数 反映到 添利 B 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波动 上, 但是, 添利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 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 情况下, 添利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越高, 杠杆率越低, 收益放大效应越弱, 从 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上市交易风险 添利 B 的封闭期为 5 年, 封闭期内上市交易。 添利 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 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添利 B 份额, 产生风险; 添利 B 上市后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折/溢价交易风险 添利 B 上市交易后, 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 添利 B 的上市交易价格与其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 添利 B 上市交易 后, 投资者可通过 买卖基金份额的方式 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变现 基 金份额 以获取投资回报 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面临 基金份额价格波 动及折价交易等风险。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1 8)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 金类型为债券型。 在基金转型时, 所有添利 B 份额将自动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后,添利 B 将不再内含 杠杆机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另外, 本基金转型后, 原有 添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 额, 可能会因其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 不能顺利赎回。 此时, 投资者可选择卖出 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 后赎回基金份额。 8、 其他风险


(1 )在 符合本 基金投 资理念的 新 型投 资工具 出现和发 展 后, 如果投 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 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的 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销 网点和 指定的 基金代销 机构 公 开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2 二 十四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但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5年期届满 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 (10 )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2 日内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3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 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4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基金在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 清算的情 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 添利 A 的本金及 应计收益 分配, 剩余部 分(如有 )由 添利 B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根据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5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 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5 二十五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5 年内, 添利 A、 添利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后5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6 费用; (3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委 托、更 换基金代 销机构 ,对基 金代销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7 则》 ,决 定和调 整除调 高管理费 率和托 管费率 之外的基 金相关 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 式;


(13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8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9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到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 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0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1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 事项应分别由添利 A、添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添利 A、添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自动 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 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2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依据 《基金合同》 享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会议表决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添利 A、 添利B 各自的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3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4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5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 (含50%)(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指“ 有效的添利 A 和添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 分别合 计 不少于 该级基金总 份额的50%(50%)”)。 (2 )通 讯开会 。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添利A 和添利 B 各自 的 基金份额 分别合计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 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4)上述 第 3) 项中 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与基金登 记注册 机构记 录相符,并 且委托人 出具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知的 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 决意见模糊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6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 基金 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人 并由召 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于提 案涉及 事项与 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以对 提案涉 及的程 序性问题 做出决 定。如 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7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本基 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5 年内, 指“ 出席大会 的添利 A 和添利 B 各自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号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但在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5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添利 A、 添利 B 的基金份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8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且添利 A、 添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本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 指“ 参加 大会的 添利A 和添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 ) ”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 内, 指“ 参加大会的添利A 和添利B 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0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基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5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 金 份额,投资者可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 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1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 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公休 假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2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 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 基金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基金 销售服务费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3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 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 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3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 并可持有因可 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 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 因上述原 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持有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本基 金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3、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 6)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禁 止从事 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4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d、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j、本 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 流通受 限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 二; 本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 由于 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5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添利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添利 B 上市交易前 ,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添利 A 和添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添利 A 的首次开放或者添利 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添利 A 和添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以及添利 A 和添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添利 A 和添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5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 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6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 标 、范围 或 策略 (法 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 (10 )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7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 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添利 A 的本金及 应计收益 分配, 剩余部 分(如有 )由添 利 B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根据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8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5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9 二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成立时间:2004 年11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文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 蒋松云 成立时间 :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9,463,180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0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 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 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 并可持有因可 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 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 因上述原 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 的投资 资产配 置比例 为: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1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持有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本基 金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2)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投资 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限制:


a、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c、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现金和到期日不超 过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g、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h、本 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 流通受 限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 二; 本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2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 前 2 个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基 金 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 行为。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3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 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 )基 金托管 人 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 托管人 按以下 方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交易 对手资 信 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4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 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 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 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5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 守法律 法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6 2、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添利 A 的年收益率计算、添利 A 和添利 B 的份额配比、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及 其他运作 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7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添利A 的年收益率计算、 添利A 和 添利 B 的份额配比、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 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与 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 于因基 金认( 申)购、 基金投 资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财 产,应 由基金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8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 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 户。 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9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一起 负责为 基金对外 签订全 国银行 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0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 核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本基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 添利 A 和添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5 年期届满 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金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添利 A 的开放日、 添利B 封闭期届满日、 每年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 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添利 A 的开放日、 添利 B 封闭期届满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2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3 二十七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对账单 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 添利A 每次开放日后向有交易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季度对账单, 在 每年度结束后向场外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年度对账单;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5 年期届满 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向有 交易的 场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寄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度结束后向 场外 所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年度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 并转换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 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 小灵 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 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 小灵通 用户提 供上述服 务)、 EMAIL 等方式为 基金投 资人发 送所订制的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 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 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 ”补足。基 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 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4 账号后,及时拨打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修 改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 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传真: (022)83865563 3、互联网站 网址 :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 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或代销 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5 二十八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披露日 期 披露事 项名 称 披露媒 体 2016 年 12 月 9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乾 道金 融信息服 务 (北京) 有 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 基金销售 机构并 开通申 购 、 赎回、 定投业 务以及参 加其申 购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2016 年 12 月 14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上 海凯 石财富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为旗下部 分基 金销售机 构并开 通申购、 赎回、 定投及 转 换业务以 及参加 其申购 费 率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2016 年 12 月 30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旗 下基金 2016 年 12 月 30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旗 下基金 2016 年 12 月 31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1 月 16 日 天弘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LOF)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1 月 16 日 天弘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LOF)招 募说明书 (更新 )摘要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1 月 18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杭 州科 地瑞富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为旗下部 分基 金销售机 构并开 通申购、 赎回、 定投及 转 换业务以 及参加 其申购 费 率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1 月 20 日 天弘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LOF )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2 月 20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深 圳盈 信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 旗 下部分基 金销 售机构并 开通申 购、 赎回 、 定投及转换 业 务以及参 加其申 购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3 月 4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变更基 金直 销资金账 户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3 月 14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上 海朝 阳永续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为旗下部 分基 金销售机 构并开 通申购 、 赎回及转 换业务 以及参加 其申购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3 月 21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深 圳市 金斧子投 资咨询 有限公 司 为旗下部 分基 金销售机 构并开 通申购 、 赎回、 定 投、 转 换业务以 及参加 其申购 费 率优惠活 动的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6 公告 2017 年 3 月 23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泰 诚财 富基金销 售 (大连) 有 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 基金销售 机构并 开通申 购 、 赎回、 定投及 转换业务 以及参 加其申 购 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3 月 23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北 京蛋 卷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 旗 下部分基 金销 售机构并 开通申 购、 赎 回 、 定投、 转换 业 务以及参 加其申 购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3 月 29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北 京肯 特瑞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 司为旗下 部分 基金销售 机构并 开通申 购 、赎回、 定投、 转换业务 以及参 加其相 关 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3 月 30 日 天弘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LOF ) 2016 年年 度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3 月 30 日 天弘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LOF ) 2016 年年 度报告 摘要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4 月 10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聘天 弘添 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4 月 21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凤 凰金 信 (银川)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 基金销售 机构并 开通申 购 、 赎回、 定投及 转换业务 以及参 加其相 关 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4 月 22 日 天弘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LOF ) 2017 年第 1 季度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4 月 25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广 州分公司 关于 营业场所 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4 月 26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高级管 理人 员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5 月 4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华 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为旗下 部 分基金销 售机 构并开通 定投及 转换业 务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5 月 15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平 安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申购 及定 投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2017 年 5 月 24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调整网 上直 销交易系 统浦发 银行直 联 渠道申购 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7 二十 九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天弘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8 三十、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 天弘添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六) 《 天弘添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文件


以上第 (四)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 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