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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稳益债券(002169)

永赢稳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永 赢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永 赢 稳益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永赢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七 年 七月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 重要提示 永 赢 稳益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于2015 年11 月12 日 获中 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证监 许可〔2015 〕2594 号 文准 予注册 募集 。 本 基金 的《 基金合 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 》 已 通过 《 中国 证券报 》 、 《 上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和基 金 管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 )进行了 公开披露 。 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15 年12 月2 日正式 生 效。 本 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永赢 稳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更 新, 原 招募 说明 书与本 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 本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 明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申请的 注册 ,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 风 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 资, 降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险 。 基金 投资 不同 于银 行储蓄 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收 益预 期 的金融 工具 , 投资者 购 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持 有份 额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 担基金 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者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 投 资者 承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 金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属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较 低 预期风 险品 种 , 其长 期平 均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型 基金 , 高 于货 币 市场基 金。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 在 控制 基金 资产 净值 波动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健增 值 。 本基 金投 资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 投 资本基 金可 能遇 到的 风险 包括: 证券 市场 整体 环境 引发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 大 量赎回 或暴 跌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操作 风险 , 因 交收 违 约和投 资债 券引 发的 信用 风险, 基金 投资 对象 与投 资策略 引致 的特 有风 险, 等等。 本基金 将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纳入 到投 资范 围当 中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根 据相 关法律 法 规由非 上市 的中 小企 业以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该类债 券不 能公 开交 易, 可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固定 收益 证券 综合 电子平 台或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综合 协议 交 易 平台 进行 交易 。 一 般情 况 下,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交易不 活跃 , 潜 在流 动性 风险较 大; 并且 , 当 发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性 限制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从 而可 能给 基 金净值 带来 损失 。 投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 基 金管理 人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投资 者 应当认 真阅 读 《基 金合 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 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 解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根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判断 基金 是否和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适 应 , 理 性判断 市场 , 谨 慎做 出投 资 决策, 并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具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其他 机构购 买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投资 者做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 险 , 由投 资者自 行负 责 本 招募 说明 书已经 本基 金 托管人复 核。 本招募 说明 书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7 年6月2日 ,投资 组合 报告 为2017 年第1 季 度报告,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 日为2017 年3 月31日( 本招 募说明 书的 财务资料 未经 审计) 。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 目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 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 分


释义 ............................................................................................................................... 5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7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0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2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3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24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33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42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43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44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48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50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2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53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提 示 ................................................................................................................. 59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2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64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89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03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05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和 查阅 方式 ....................................................................... 106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07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 第一部分


绪言 《 永赢 稳益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 明书 ” 或 “ 本 招募说 明 书 ”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以 及 《 永赢 稳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永 赢 稳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永赢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兴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永赢 稳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 对本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永 赢稳益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永 赢 稳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永赢 稳益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港 口 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10 、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 永赢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 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 机构为 永赢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 受永赢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基 金账 户: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33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规 则 》 :指《永 赢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 、巨 额赎 回:指 本基金单 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 金收 益 :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 其他媒 介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 51 、 不 可抗 力: 指 本合 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包括 但不 限于地 震、 台风、 水灾、 火灾、 战争、 瘟疫、 社会 动乱、 非一 方过 错情 况下 的电力 和通 讯故 障、 系 统故障 、 设备 故障 、 网络 黑客攻 击以 及证 监 会、 交易 所、 证券业 协会 、 基金业 协会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永赢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 区中山 东 路 46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210 号 二十 一 世纪大 厦 27 楼


设立日 期:2013 年 11 月 7 日


法定代 表人 : 马 宇晖 联系电 话: (021 )5169 0188


传真: (021 )5169 0177


联系人 :周 良子 永赢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13]1280 号 文件 批准 , 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 成立 的合 资基 金管 理公司 , 初始 注册 资本 为 人民 币 1.5 亿 元 , 经 工商 变 更登记 , 公司 于 2014 年 8 月 21 日 公告 注 册资本 增加 至人 民 币 2 亿 元。 目前, 公司 的股 权结 构调 整为: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出 资人民 币 142,980,000 元, 占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71.490% ;


利安资 金管 理公 司(Lion Global Investors Limited )出 资 人民 币 20,000,000 元 ,占 公 司注册 资本 的 10% ;


宋宜农 出资 人民 币 9,990,000 元,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的 4.995% ; 芦特尔 出资 人民 币 20,000 元,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0.010% ; 赵楠出 资人 民 币 6,010,000 元,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3.005% ;


田中甲 出资 人民 币 5,550,000 元,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的 2.775% ;


毛慧出 资人 民 币 3,000,000 元,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1.500% ; 李峻出 资人 民 币 3,300,000 元,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1.650% ;


徐蔓青 出资 人民 币 3,750,000 元,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的 1.875% ; 祁洁萍 出资 人民 币 1,000,000 元,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的 0.500% ;


钟菊秀 出资 人民 币 700,000 元,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0.350% ; 陈遥出 资人 民 币 600,000 元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0.300% ; 周良子 出资 人民 币 450,000 元,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0.225% ;


张哲出 资人 民 币 100,000 元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0.050% ;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 狄泽出 资人 民 币 450,000 元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0.225% ;


洪幼叶 出资 人民 币 300,000 元,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0.150% ; 孟祥宝 出资 人民 币 300,000 元,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0.150% ; 周华睿 出资 人民 币 300,000 元,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0.150% ; 蔡霖出 资人 民 币 200,000 元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0.100% ;


安福廷 出资 人民 币 100,000 元,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0.050% ; 陈佶出 资人 民 币 200,000 元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0.100% ; 刘硕出 资人 民 币 200,000 元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0.100% ;


余帅出 资人 民 币 200,000 元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0.100% ; 沈望琦 出资 人民 币 100,000 元,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0.050% ;


华靓出 资人 民 币 200,000 元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0.100% 。 基金管 理人 无任 何受 处罚 记录。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马宇 晖先生,董事 长,学士, 历任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市场部- 产品开发部部 门 副经理 、 产 品开 发与 推广 部部门 经理 、 金 融市 场部 总经理 助理 、 金 融市 场部 副总经 理、 金融 市场部 总经 理; 现任 宁波 银行副 行长 ,兼 永赢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芦特 尔先生,董事 ,学士,历 任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金融市场部- 产品与市场部高 级 经理、 金融 同业 部高 级经 理、 金 融市 场部 总经 理助 理、 金 融市 场部 副总 经理 、 永赢 金融 租赁 有限公 司监 事; 现任 永赢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兼永 赢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陈友良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马来西 亚籍 。 曾 任职 新加 坡 华侨银 行集 团风 险部 风险 分析师 ; 巴克莱 资本 操作 风险 管理 部经理 ; 新 加坡 华侨 银行 集团风 险部 业务 经理 ; 新 加坡华 侨银 行集 团主席 办公 室主 席特 别助 理; 新 加坡 华侨 银行 集团 资金部 副总 裁; 新加 坡华 侨银行 集团 风险 部资产 负债 管理 总经 理。 现任华 侨永 亨银 行( 中 国 )有限 公司 风险 管理 部首 席风险 官。 宋宜农先生,董事, 硕士 。22 年金融业从业经验 , 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市场发 展部总 监; 光大 保德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市场 营销官 ;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市场 总监 ; 方 正富 邦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永赢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 现 任 永赢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陈巍女 士, 独立 董事 , 硕 士。 曾 任职 于中 国外 运大 连公司 、 美 国飞 驰集 团无 锡公司 。 现 任北京 市通 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律师 、华 北高 速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 康吉言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硕士,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高级会 计师 。 曾 任职 于上 海基础 工程 公司、 海南中 洲会计 师事 务所、 上海审 计师事 务所 (上海 沪港审 计师事 务所) 、上海 长江会 计师事 务所。 现任立 信会 计师事 务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上 海立信 长江 会计师 事务所 有限公 司、 立 信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 部 门经 理、 合伙 人; 江 阴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程鹏先 生, 独立 董事 , 硕 士。 曾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金 融市场 部交 易处 副处 长, 现任暖 流资 产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投 资总 监。 2 、监 事会 成员


陈辰先 生, 监事 , 硕 士。 曾 任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 上海 市分行 机构 业务 部; 金盛 人寿保 险 有限公 司投 资部 主任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经 理; 深圳发 展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总经理 助理 。 现 任宁波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徐蔓青先生,监事, 硕士 。16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 验 ,曾任景顺长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IT 经理; 方正 富邦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总监 。 现任 永赢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信 息技 术总 监。 李峻先生,监事,硕 士。23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 曾任职中保信期货公 司、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关 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经理 ;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交易总 监 ; 华 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数 量研 究员; 方正 富邦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交 易总 监。 现任 永赢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交易 总监 。


3 、管 理层 成员


芦特尔 先生 ,总 经理 ,相 关介绍 见董 事会 成员 部分 内容。


毛慧女士,督察长,硕士。11 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源泰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 申 万菱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监察经 理; 永赢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总监 。现 任永 赢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赵楠先生,副总经理 ,硕 士,18 年证券基金研究 投 资经验,曾任中信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研究 总监 、 投委会 委员 ; 中 信建 投证 券公司 自营 部执行 总经 理 ; 方正 富邦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投资 总监 。现 任永 赢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田中甲先生,副总经 理, 硕士。15 年金融行业从 业 经验,曾任中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财务会 计; 中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会 计; 天弘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运 营部总 经理 兼公 司财务 部总 经理 ; 方 正富 邦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职工 监事 、 基 金运 营部总 监 。 现任永 赢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2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祁洁萍 , 东华 大学 理学 硕 士、 理学 学士 ,CFA ,9 年 证券从 业经 验 。 曾 任光 大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金 融市 场部 投资 经理 、 执 行董 事, 平安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所债 券分析 师 。 现 任 永赢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下 述执 行委员 组成 : 公 司总 经理 芦特尔 先生 、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经 理赵 楠先生 、量 化投 资总 监张 大木先 生、 固定 收益 总监 祁洁萍 女士 等。


督察长 、监 察稽 核部 总监 、交易 总监 、研 究人 员可 列席, 不具 有投 票权 。


分管投 资的 副总 经理 为主 任委员 ,负 责召 集、 协调 并主持 会议 。 议案通 过需 经 2/3 以上 委员 同意, 主任 委员 有一 票否 决权。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 规定,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 法》 、 《基金法 》及相关 法 律法规,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3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 发生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信 息、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者 明示、暗 示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禁 止行 为的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利 益; (2 ) 不能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不当 利益 ; (3 )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 规定,不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5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4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务 处理、 控制 程序组 成,具 体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评 估、控 制活 动、信 息沟通 、 内部监 控等 要素 。 1 、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 3 名。 董事 会下 设资 格审 查 与薪酬 委 员会、 审计 及风 险管 理委 员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其中 审计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负 责评价 与完 善公 司 内部控制 体系。 公司管理 层设立了 投资决 策委员会 、风险控 制委员 会、IT 治 理委员会 、 产品委 员会 、估 值委 员会 等专业 委员 会。 (2 )公司各部 门之间 有明 确的授权分 工,既互 相合 作,又互相 核对和制 衡, 形成了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 )公司坚持 稳健经 营和 规范运作, 重视员工 的职 业道德的培 养,制定 和颁 布了《内 部合规 控制 手册 》 , 并进 行 持续教 育。 2 、风 险评 估 公司各层 面和 各业务 部门 在确定各 自的 目标后 ,对 影响目标 实现 的风险 因素 进行分析 。 对于不 可控风 险,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决 定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少 相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 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 、控 制活 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 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 制定投 资原 则并 审定 资产 配置比 例; 基金 经理 在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范围 内, 负 责确 定与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5 实施投 资策 略、 建立 和调 整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 资指 令, 对 于超 过投 资权 限的 操作需 要经 过严 格的审 批程 序; 交易 部负 责交易 执行 。 ③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在 投资 比例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禁止 性控 制 。 根据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规 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禁 止从 事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交易 部对投 资行 为进 行一 线监 控; 监 察稽 核部 进行 事中 及事后 的监 控。在 监控 中如 发现 异常 情况将 及时 反馈 并督 促调 整。 (2 )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 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份 、 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理 、 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 )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涵盖 科学 的招 聘解聘 、 培 训、 考核、 薪酬 等内容 的人 事管 理制 度, 确保人 力 资源的 有效 管理 。 (5 )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稽核 部, 负责公 司的 法律 事务 和监 察工作 。 监 察制 度包 括违 规行为 的调 查程序 和处 理制 度, 以及 对员工 行为 的监 察。 (6 )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 指 定专 门人 员负 责反 洗钱和 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责 人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 司还 制定了 《反 洗钱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 程, 确 保依 法切 实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 务。 4 、信 息沟 通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6 公司建立 了内 部办公 自动 化信息系 统与 业务汇 报体 系,通过 建立 有效的 信息 交流渠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 信 息及 时送 交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理。 目前 公司 业务 均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不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 及 层级具 有不 同的 权限。 5 、内 部监 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监察 稽核 部, 通过 定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评价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 监督 公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确保公 司各 项 经 营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 元人民 币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刘 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兴业银 行成 立 于 1988 年 8 月,是 经国 务院 、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成立 的首 批股 份制商 业 银行之 一, 总行 设在 福建 省福州 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 股票 代码:601166 ) , 注册 资本 190.52 亿 元。


开业二 十多 年来 , 兴 业银 行始终 坚持 “真 诚服 务, 相伴成 长” 的经 营理 念, 致力于 为客 户提供 全面 、 优质 、 高效 的金融 服务 。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兴 业银 行 资产总 额 达 6.09 万亿元 ,实 现营 业收 入 1570.60 亿元 ,全 年实 现归 属 于母公 司股 东的 净利 润 538.50 亿 元。 ( 二) 托 管业 务部 的部 门设 置及员 工情 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下 设综 合处、 运营 管理 处、 稽核 监察处 、 科 技支持 处、 市 场处、 委托 资产管 理处、 企业 年金 中 心等处 室, 共 有员 工 100 余人, 业 务岗 位 人员均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 况 兴业银 行 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 基金 托管 资格 。 基 金托管 业务 批准 文号 : 证 监基金 字 [2005]74 号。 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 兴业 银行 已托 管开放 式基 金 173 只 ,托 管基金 财产 规 模 5442.02 亿元 。 (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说 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8 2 、内 部控 制组 织架 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 业银行 审计 部 、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稽 核 监察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室 共同 组成 。 总行 审计 部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 和 监督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独 立、 专职 的稽 核监察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全面性原 则:风 险控 制必须覆盖 基金托管 部的 所有处室和 岗位,渗 透各 项业务过 程和业 务环 节; 风险 控制 责任应 落实 到每 一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2 )独立性原 则:资 产托 管部设立独 立的稽核 监察 处,该处室 保持高度 的独 立性和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 )相互制约 原则: 各处 室在内部组 织结构的 设计 上要形成一 种相互制 约的 机制,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 )定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 则:建立完 备的风险 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 理更 具客观性 和操作 性。 (5 )防火墙原 则:托 管部 自身财务与 基金财务 严格 分开;托管 业务日常 操作 部门与行 政、研 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离 。 (6 )有效性原 则:内 部控 制体系同所 处的环境 相适 应,以合理 的成本实 现内 控目标, 内部制 度的 制订 应当 具有 前瞻性 , 并应 当根据 国家 政策 、 法 律及 经营管 理的 需要 , 适 时进 行 相应修 改和 完善 ; 内 部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束 的权 力,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能 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7 )审慎性原 则:内 控与 风险管理必 须以防范 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托 管资 产的安全 与完整 为出 发点 ; 托 管业 务经营 管理 必须 按照 “内 控优先 ” 的 原则 , 在 新设 机构或 新增 业务 时,做 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设 。 (8 )责任追究 原则: 各业 务环节都应 有明确的 责任 人,并按规 定对违反 制度 的直接责 任人以 及对 负有 领导 责任 的主管 领导 进行 问责 。 ( 五)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详细 的操作手 册、 严格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9 2 、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险识别与 评估: 稽核 监察处指导 业务处室 进行 风险识别、 评估,制 定并 实施风险 控制措 施。 4 、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 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员管理: 进行定 期的 业务与职业 道德培训 ,使 员工树立风 险防范与 控制 理念,并 签订承 诺书 。 6 、 应急 预案 : 制 定完 备的 《应急 预案 》 , 并 组织 员工 定期演 练; 建立 异地 灾备 中心, 保 证业务 不中 断。 ( 六)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 和范围 、投资 组合 比例、 投资限 制、费 用的计 提和支 付方 式、基 金会计 核算、 基金 资产估 值和基 金净值 的计 算、收 益分配 、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违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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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 销机 构


永赢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 区中山 东 路 46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210 号 二十 一 世纪大 厦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 马 宇晖 联系电 话: (021 )5169 0103


传真: (021 )5169 0178


客服热 线: (021 )5169 0111 联系人 :吴 亦弓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二、代 销机 构


1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联系电 话:0574-89068340 客户服 务电 话:095574 传真: (0574 )8705 0024 网址:www.nbcb.com.cn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三、登 记机 构


永赢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 区中山 东 路 46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210 号 二十 一 世纪大 厦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 马 宇晖


联系电 话: (021 )5169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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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1 传真: (021 )5169 0179 联系人 : 蒲 昕玮


四、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远闻 (上 海) 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电 路 438 号双 鸽大 厦 18G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电 路 438 号双 鸽大 厦 18G 负责人 : 奚正 辉 电话:


021-5036 6225 传真:


021-5036 6733 经办律 师: 屠 勰、 沈国 兴 五、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100 号环球 金融 中 心 50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毛 鞍宁 电话:(021)2228 8888 传真:(021)2228 0000 联系人 : 郭 杭翔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郭 杭翔 、濮晓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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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 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5 年 11 月 12 日证 监 许可 【2015 】2594 号 文准 予 募集注 册。 本 基金 自 2015 年 11 月 25 日 开始募 集, 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 募集 结束 。 二、基 金类 别、 运作 方式 及存续 期限 1 、基 金类 别: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募 集期 为 201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 经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验 资, 本次募 集的 净 认购金 额为 202,152,348.81 元, 折合 202,152,348.81 份。募 集资 金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为 189.03 元 ,折 合 189.03 份 ,已分 别计 入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 户, 归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有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含本息 共募 集 202,152,537.84 元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233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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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 同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并提出 解 决方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金 合同等 , 并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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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一 、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 2015 年 12 月 8 日 起在相 关销 售机 构开 始办 理日常 申购 、赎 回业 务。 本基金 自 2016 年 1 月 19 日 起在相 关销 售机 构开 始办 理日常 转换 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基金管理人 有权决 定本 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和 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本基 金的最高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新 的限 额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 6 、投资者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应 提交的文 件和 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 理规则等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5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时 , 申购申 请 即 为 成立 ; 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 申 购生效 。 若 资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 立, 申购 款项 将退回 投资 人账户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等不 承担由 此产 生的 利息等 任何 损失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 回生 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在 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 申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购 、 赎 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 4 、如 未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对 上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从其 规定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相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 五 、 申 购 和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申 请 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在本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进 行申 购时 , 投 资人 以金额 申请 , 每 个基 金账 户首笔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的直 销机 构 ( 网上 交易除 外) 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投 资者每 笔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6 (含申 购费) , 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直销机 构(电 子交 易平台 除外) 每笔追 加申 购的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各销售 机构 对最 低申购 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本 基金 申购 和追 加申 购的最 低金 额或 累计申 购金 额。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100 份 (如该 帐户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余额不 足 100 份, 则必 须 一次性 赎回 基金 全部 份额 ) ;若某 笔赎 回 将导致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余额 不 足 100 份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 资者在 该销 售 机构托 管的 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性 全部 赎回 。 3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 购、 赎回 的费 率


1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 购金额 递减 ,即 申购 金额 越大, 所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越低。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前端 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 额递 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 , 所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越低。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 如下: 单次申 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90% 100 万≤M <200 万 0.60% 2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按笔收 取, 每 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本 基金 对基 金份 额收 取 赎回费 ,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费 率按照 持有 时间 递减 , 即 相关基 金份 额持 有时 间越 长,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越 低。 对持 有期 限 少于90 天的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收取 赎回 费, 对持 有期 大于或 等于90 天 的基 金份 额不收 取赎 回 费 。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7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具 体赎 回费率 具体 如下 :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 <90 天 0.10% T ≥90 天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赎 回费100% 计入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费 率 如发生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 登公告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 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投资 人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 基金 赎回 费率。 七 、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①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②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则 对应 的申 购费率 为0.9% ,假 设申 购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05 元 ,则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0.9% )=49,554.01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554.01 =445.99 元 申购份 额=49,554.01/1.05 =47,194.30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5 万 元申 购 本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5 元, 则其 可得到 47,194.30 份 基金 份额 。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8 (2 ) 基金 份数 的计 算结 果 均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 份额 赎 回” 方 式, 赎 回价 格以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1 ) 当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2 )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果 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至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二: 假定 三笔 赎回 申请 的赎回 基金 份额 均为10,000 份,但 持有 时间 长短 不同 ,其中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假 设数 ,那 么各笔 赎回 负担 的赎 回费 用和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份 额( 份,a )


10,000 10,000 T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元,b )


1.100 1.100 持有时 间T


25天 95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


0.10% 0 赎回金 额( 元,d=a ×b)


11,000 11,000 赎回费 用(e=c ×d)


11.00 0.00 净赎回 金额 (f=d-e )


10,989.00 11,000.00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 发行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 计算结 果保 留在 小数 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享 有或 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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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9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 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登 记 1 、基 金投 资人 提出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2 、 投资 人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登 记 手续, 投资 人 自 T +2 日起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 投资 人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登记 手续 。 4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对 上述 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最迟于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财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机 构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保障 等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销 售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投 资者的 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0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若继续接受 赎回申 请将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可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 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1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若 暂停 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自行确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 金暂 停公告 的次 数, 并应 于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估值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2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的 情形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并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规定并 予 以公告 。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金 额必 须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人 在 相 关 公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所 规 定 的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最 低 申 购金 额。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的 业 务规则 。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 在 控制 基金 资产 净值 波动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健增 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国 债 、 金融债 、 公 司债、 企业 债 、 地方 政府 债、 次 级债、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券、 政府 支持债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 短 期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央行 票据 、 中 期票据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 款 (包 括协 议存款 、 定 期存 款及 其他 银行存 款) 、 货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 可交 换 债券。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本基金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经济 周期 和市场 环境 的把 握, 基于 对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的 深入分 析以 及对宏 观经 济的 持续 跟踪 , 灵活 运用 久期 策略 、 收 益率曲 线策 略、 信用 债策 略、 回 购交 易套 利策略 等多 种投 资策 略, 构建债 券资 产组 合, 并根 据对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形态 、 息 差变 化的 预 测,动 态调 整债 券投 资组 合。 1 、久 期策 略


本计划 将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组合久 期管 理策 略, 以实 现对组 合利 率风 险的 有效 控制。 本计 划将根 据对 宏观 经济 周期 所处阶 段及 其它 相关 因素 的研判 调整 组合 久期 。 如果 预期利 率下 降 , 本计划 将增 加组 合的 久期 , 以 较多 地获 得债券 价格 上升带 来的 收益 ; 反 之 , 如果预 期 利 率上 升,本 计划 将缩 短组 合的 久期, 以减 小债 券价 格下 降带来 的风 险。 2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本基金 将综合考察收 益率曲线和 信用利差曲线 ,通过预期 收益率曲线形 态变化和信 用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4 利差曲 线走 势来 调整 投资 组合的 头寸 。


在考察 收益率曲线的 基础上,本 基金将确定采 用集中策略 、哑铃策略或 梯形策略等 , 以从收 益率 曲线 的形 变和 不同期 限信 用债 券的 相对 价格变 化中 获利 。 一 般而 言, 当 预期 收益 率曲线 变陡 时, 本基 金将 采用集 中策 略; 当预 期收 益率曲 线变 平时 , 将 采用 哑铃策 略; 在预 期收益 率曲 线不 变或 平行 移动时 ,则 采用 梯形 策略 。


3 、信 用债 策略


信用债 策略 是本 基金 债券 投资的 核心 策略 。 本 基金 将通过 分析 宏观 经济 周期 、 市场 资金 结构和 流向 、 信用利 差的 历史水 平等 因素 , 判 断当 前信用 债市 场信 用利 差的 合理性 、 相对 投 资价值 和风 险以 及信 用利 差曲线 的未 来走 势, 确定 信用债 券的 配置 。具 体的 投资策 略包 括 :


(1)自 上而下 与自下 而上 的分析相 结合 的策略 。自 上而下即 从宏 观经济 、债 券市场 、 机构行 为等 角度 分析 , 制 定久期 、 类 属配 置策 略, 选择投 资时 点; 自下 而上 即寻找 相对 有优 势和评 级上 调概 率较 大的 公司, 制定 个券 选择 策略 ;


(2) 相 对投 资价 值判 断策 略: 根 据对 同类 债券 的相 对 价值判 断, 选择 合适 的交 易 时机, 增持相 对低 估、 价格 将上 升的债 券, 减持 相对 高估 、 价格 将下 降的 债券 。 由 于利差 水平 受流 动性和 信用 水平 的影 响, 因此该 策略 也可 扩展 到新 老券置 换 、 流 动性和 信用 的置换 , 即在 相 同收益 率下 买入 近期 发行 的债券 或是 流动 性更 好的 债券 , 或 在相 同外 部信 用级 别和收 益率 下 , 买入内 部信 用评 级更 高的 债券;


(3)信 用风险 评估: 信用 债收益率 是在 基准收 益率 基础上加 上反 映信用 风险 收益的 信 用利差 。 基 准收 益率 主要 受宏观 经济 政策 环境 的影 响, 而 信用 利差 收益 率主 要受该 信用 债对 应信用 水平 的市 场信 用利 差曲线 以及 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的影 响 。 债 券发 行 人自 身素 质 的变化 ,包括 公司产 权状 况、法 人治理 结构、 管理 水平、 经营状 况、财 务质 量、抗 风险能 力等的 变化 将对 信用 级别 产生影 响。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利用 内部 评级系 统来 对信 用债 的相 对信用 水平 、 违约 风险 及理 论信用 利 差进行 全面 的分 析。 该系 统包含 定性 评级 、 定 量打 分以及 条款 分析 等多 个不 同层面 。 定性 评 级主要 关注股 权结构 、股 东实力 、行业 风险、 历史 违约及 或有负 债等 ;定量 打分系 统主要 考察发 债主 体的 财务 实力 。 目 前基 金管 理人 共制 定 了包括 煤炭 、 钢铁 、 电力 、 化 工等 24 个 行业定 量财 务打 分方 法, 对不同 发债 主体 的财 务质 量进行 量化 的分 析评 估; 条 款分 析系 统主 要针对 有担 保的 长期 债券 , 通 过分 析担 保条款 、 担 保主体 的长 期信 用水 平, 并结合 担保 的情 况下对 债项 做出 综合 分析 。 4、回 购套 利策 略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5 回购套 利策 略是 本基 金重 要的操 作策 略之 一, 把信 用产品 投资 和回 购交 易结 合起来 ,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信 用产 品的 特征, 在信 用风 险和 流动 性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 或 者通过 回购 融资 来博取 超额 收益 ,或 者通 过回购 不断 滚动 来套 取信 用债收 益率 和资 金成 本的 利差。 5、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投资 主要 围绕 久期 、 流 动性和 信用 风险 三方 面展 开。 久 期控 制方面 ,根据 宏观经 济运 行状况 的分析 和预判 ,灵 活调整 组合的 久期。 信用 风险控 制方面 , 对个券 信用 资质 进行 详尽 的分析 , 对企 业性质 、 所 处行业 、 增信 措施以 及经 营情况 进行 综合 考量 , 尽 可能 地缩小 信用 风险暴 露 。 流 动性控 制方 面, 要根 据中 小企业 私募 债整体 的流 动 性 情况来 调整 持仓 规模 ,在 力求获 取较 高收 益的 同时 确保整 体组 合的 流动 性安 全。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 持证 券主 要包 括资 产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 (ABS ) 、 住房 抵押 贷款 支持证 券 (MBS ) 等证券 品种。 本基金 将重 点对市 场利率 、发行 条款 、支持 资产的 构成及 质量 、提前 偿还率 、 风险补 偿收 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影 响资 产支 持证 券价 值的因 素进 行分 析 , 并 辅助 采用蒙 特卡 洛 方法等 数量 化定 价模 型, 评估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相对 投资价 值并 做出 相应 的投 资决策 。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的合 计市 值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6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中 的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13)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7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1.2% 。 上述一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 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 行公 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金 融机 构人民币 存款基 准利 率。 若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此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或有更 加适 合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及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策略 , 调整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 须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本 基 金可 以在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较 低风 险的基 金品 种, 其风 险收 益预期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混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七、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相 关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决策 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本基金的 投资将严 格遵 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的有 关规定 。 (2 ) 宏观 经济 和上 市公 司 的基本 面数 据。 (3 ) 投资 对象 的预 期收 益 和预期 风险 的匹 配关 系。 2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通过内部 独立研 究, 并借鉴其他 研究机构 的研 究成果,形 成宏观、 政策 、投资策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8 略、行 业和 上市 公司 等分 析报告 ,为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基 金经 理提 供决 策依 据。 (2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定期 和不定期召 开会 议, 根据 本基金投资 目标和对 市场 的判断决 定本计 划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审核 并批 准基 金经 理提 出的资 产配 置方 案或 重大 投资决 定。 (3 ) 在既 定的 投资 目标 与 原则下 ,由 基金 经理 选择 符合投 资策 略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4 ) 基金 经理 下达 交易 指 令到交 易室 进行 交易 。 (5 )动态的组 合管理 :基 金经理将跟 踪证券市 场和 上市公司的 发展变化 ,结 合本基金 的现金 流量 情况 , 以 及组 合风险 和流 动性 的评 估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动态 的调整 , 使之 不 断得到 优化 。 (6 )固定收益 团队根 据市 场变化对本 基金投资 组合 进行风险评 估与监控 ,并 授权指定 专员进 行日 常跟 踪 , 出 具风 险分析 报告 。 同时 , 监 察稽 核部对 本基 金投 资过 程进 行日常 监 督 。 九、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内 容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任 。 基 金托管 人 兴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规定 , 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指 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本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295,055,750.00 98.20 其中: 债券 2,815,986,500.00 83.93








资产 支持 证券 479,069,250.00 14.28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770,734.66 0.2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9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643,451.13 0.20 8 其他资 产 43,830,356.40 1.31 9 合计 3,355,300,292.19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656,011,000.00 53.9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14,631,000.00 29.82 4 企业债 券 662,058,000.00 21.5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94,986,500.00 3.10 6 中期票 据 110,931,000.00 3.62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 单 292,000,000.00 9.52 9 其他 - - 10 合计 2,815,986,500.00 91.81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520073 15盛京 银行 二级 3,000,000 297,480,000.00 9.70 2 1620003 16杭州 银行 债 2,500,000 243,800,000.00 7.95 3 1520072 15甘肃 银行 二级 2,000,000 200,100,000.00 6.52 4 160419 16农发19 1,600,000 159,568,000.00 5.20 5 150210 15国开10 1,500,000 150,240,000.00 4.90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0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42803 花呗20A1 2,300,000 230,000,000.00 7.50 2 1689128 16旭越2A2 675,000 67,007,250.00 2.18 3 1689180 16开元2A3 500,000 41,915,000.00 1.37 4 1689171 16居融1A 500,000 37,090,000.00 1.21 5 061607001 16湖州公积金 1A 400,000 24,764,000.00 0.81 6 1689188 16金信1A2 500,000 20,550,000.00 0.67 7 1689189 16金信1A3 200,000 19,828,000.00 0.65 8 1589209 15京诚1B 160,000 15,995,200.00 0.52 9 1689045 16旭越1B 100,000 9,945,000.00 0.32 10 1589282 15湘元3B 130,000 6,598,800.00 0.22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不存 在投 资于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的 股 票。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3,830,356.4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830,356.40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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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并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守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5 年12月2日至2015 年 12 月31 日 0.20% 0.03% 0.22% - -0.02% 0.03% 2016 年1月1 日至2016 年 12 月31 日 1.49% 0.08% 2.70% - -1.21% 0.08% 注:2015 年 12 月 2 日 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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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银行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 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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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资产 支持证 券 、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 的估值净 价 估值 ;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 本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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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5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 个 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 偿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6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 金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7 (2)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 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因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 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估 值方法 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国 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 规定 予以 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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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遵 守法律法 规且在对 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对 基金收 益分 配的 有关 业务 规则进 行调 整 , 并及 时公 告 , 且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9 在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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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30%÷ 当年 实际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10%÷ 当年 实际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 -9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 实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1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 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等 相关 费率 , 并 根据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 等相 关费率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 管费 等相 关费 率,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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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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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 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 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 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 文 件 。 2 、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4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 同生效 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 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 指定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5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七) 临时 报告 本 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或 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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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6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7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八) 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相 关信 息


1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后 2 个 交易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收 益率 等信 息;


2 、本基 金将在 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投资 情况 。 (十一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7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 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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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 区域 发展政 策等 国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 券市 场产生 一定 的影响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资本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重 要组成 部分 , 在 宏观 经济 运行中 发挥 着重 要的 功能 。 证券 市场 是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增 长具 有周 期性 特征 。 对 经济 增长 和经济 周期 的预期 变化 , 以 及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实 际状 况将对 证券 市场 的资 产价 值产生 重要 影响 , 从而 对基 金投资 形成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 在 利率上 升时 , 基 金持 有的 债券价 格下 降, 如基 金组 合 久期较 长, 则将 造成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 行业 竞争、 市场 前景、 技 术更新 、 财务状 况、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5 、购 买力 风险 。 购买力 风险 又称 通货 膨胀 风险, 是由 于通 货膨 胀、 货 币贬值 造成 投资 者实 际收 益水平 下 降的风 险。


6 、再 投资 风险 。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与 利率上 升 所带来 的价 格风 险 ( 即利 率风险 ) 互 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 投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所 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资 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的 收益 率, 这将 对基 金的净 值增 长率 产生影 响。 7 、债 券回 购风 险。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0 债券回 购为 提升 整体 基金 组合收 益提 供了 可能 , 但 也存在 一定 的风 险。 债券 回购的 主要 风险包 括信 用风 险、 投资 风险及 波动 性加 大的 风险 , 其 中, 信用 风险 指回 购 交易中 交易 对手 在回购 到期 时 , 不能 偿还 全部或 部分 证券 或价 款, 造成基 金净 值损 失的 风险 ; 投 资风 险是 指 在进行 回 购 操作 时 , 回 购利 率大于 债券 投资 收益 而导 致的风 险以 及由 于回 购操 作导致 投资 总 量放大 , 致使 整个组 合风 险放大 的风 险 ; 而波 动性 加大的 风险 是指 在进 行回 购操作 时 , 在 对 基金组 合收 益进 行放 大的 同时, 也对 基金 组合 的波 动性 ( 标准 差) 进行 了放 大, 即 基金 组合 的风险 将会 加大 。 回 购比 例越高 , 风险 暴露程 度也 就越高 , 对基 金净值 造成 损失的 可能 性 也 就越大 。 (二)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发行 人因经 营情 况恶 化等 因素 发生违 约 , 或 债券 发行 人拒 绝履行 还 本付息 义务 , 或 由于 债券 发行人 或债 券本 身信 用等 级降低 导致 债券 价格 波动 等风险 。 信 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五)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在本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登 记机 构、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六) 合规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因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 规 、 监管部 门的 规定 以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而给 基金 财产 带来 损失 的风险 。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 、 本 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对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因 此,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1 本基金 除承 担由 于市 场利 率波动 造成 的利 率风 险外 还要承 担如 企业 债 、 公 司债 等信用 品种 的 发债主 体信 用恶 化造 成的 信用风 险。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发挥 专业 研究 优势 , 加 强对市 场和 固定 收益类 产品 的深 入研 究, 持续优 化组 合配 置, 以控 制特定 风险 。 此 外, 由于 本基金 还可 以投 资其他 品种 , 这 些品 种的 价格也 可能 因市 场中 的各 类变化 而出 现一 定幅 度的 波动, 产生 特定 的风险 ,并 影响 到整 体基 金的投 资收 益。 2 、本基金可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其 发行人是 非上 市中小微企 业,发行 方式 为面向特 定对象 的私 募发 行。 当基 金所投 资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之 债务 人出 现违 约, 或在交 易过 程中 发 生交 收违 约 , 或 由于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质 量降 低导 致价格 下降 等 , 可 能造 成基 金财产 损 失 。 3 、若本基金在 开放期 发生 了巨额赎回 ,基金管 理人 有可能采取 部分延期 支付 或暂停支 付的措 施以 应对 巨额 赎回 , 因此 在巨 额赎 回情 形发 生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存 在不能 及时 赎回 份额的 风险 。 4 、提 前偿 还风 险或 延期 支 付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资产 支持 证券, 由此 可能 面临 提起 偿还风 险或 延期 支付 风险 。 (八)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 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二、声 明 1 、本基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及 部门担保 。基 金投资者自 愿投资于 本基 金,须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销 售外,本 基金 还通过基金 代销机构 代理 销售,但 是, 基金 资产 并不是 代销 机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基 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代销 机构 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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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2 第十 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3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 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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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4 第十 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5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 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6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和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7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 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8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者 自 依据基 金合 同取 得的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9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未设 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日常 机构 , 如今 后设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日 常 机构, 日常 机构 的设 立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执 行。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财产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0 整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 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前 提下变 更收 费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对 基金 合 同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 重大 变化 ;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 记机构、 基金 代销机 构, 在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许 可 的范围 内并 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下 , 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换、 基金 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 (7)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合同 规定 、并且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 的前提 下,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服 务;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1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 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 等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2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3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2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4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5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事 由、召开条 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 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 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6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遵 守法律法 规且在对 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对 基金收 益分 配的 有关 业务 规则进 行调 整 , 并及 时公 告 , 且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在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 仲裁 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7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30%÷ 当年 实际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10%÷ 当年 实际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9 项 费用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8 (五)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 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等 相关 费率 , 并 根据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 等相 关费率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 管费 等相 关费 率,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 在 控制 基金 资产 净值 波动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健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国 债 、 金融债 、 公 司债、 企业 债 、 地方 政府 债、 次 级债、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券、 政府 支持债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 短 期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央行 票据 、 中 期票据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 款 ( 包 括协 议存款 、 定 期存 款及 其他 银行存 款) 、 货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 可交 换 债券。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本基金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经济 周期 和市场 环境 的把 握, 基于 对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的 深入分 析以 及对宏 观经 济的 持续 跟踪 , 灵活 运用 久期 策略 、 收 益率曲 线策 略、 信用 债策 略、 回 购交 易套 利策略 等多 种投 资策 略, 构建债 券资 产组 合, 并根 据对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形态 、 息 差变 化的 预 测,动 态调 整债 券投 资组 合。 1 、久 期策 略


本计划 将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组合久 期管 理策 略, 以实 现对组 合利 率风 险的 有效 控制。 本计 划将根 据对 宏观 经济 周期 所处阶 段及 其它 相关 因素 的研判 调整 组合 久期 。 如果 预期利 率下 降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9 本计划 将增 加组 合的 久期 , 以 较多 地获 得债券 价格 上升带 来的 收益 ; 反 之 , 如果预 期利 率上 升,本 计划 将缩 短组 合的 久期, 以减 小债 券价 格下 降带来 的风 险。 2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本基金 将综合考察收 益率曲线和 信用利差曲线 ,通过预期 收益率曲线形 态变化和信 用 利差曲 线走 势来 调整 投资 组合的 头寸 。


在考察 收益率曲线的 基础上,本 基金将确定采 用集中策略 、哑铃策略或 梯形策略等 , 以从收 益率 曲线 的形 变和 不同期 限信 用债 券的 相对 价格变 化中 获利 。 一 般而 言, 当 预期 收益 率曲线 变陡 时, 本基 金将 采用集 中策 略; 当预 期收 益率曲 线变 平时 , 将 采用 哑铃策 略; 在预 期收益 率曲 线不 变或 平行 移动时 ,则 采用 梯形 策略 。


3 、信 用债 策略


信用债 策略 是本 基金 债券 投资的 核心 策略 。 本 基金 将通过 分析 宏观 经济 周期 、 市场 资金 结构和 流向 、 信用利 差的 历史水 平等 因素 , 判 断当 前信用 债市 场信 用利 差的 合理性 、 相对 投 资价值 和风 险以 及信 用利 差曲线 的未 来走 势, 确定 信用债 券的 配置 。具 体的 投资策 略包 括 :


(1)自 上而下 与自下 而上 的分析相 结合 的策略 。自 上而下即 从宏 观经济 、债 券市场 、 机构行 为等 角度 分析 , 制 定久期 、 类 属配 置策 略, 选择投 资时 点; 自下 而上 即寻找 相对 有优 势和评 级上 调概 率较 大的 公司, 制定 个券 选择 策略 ;


(2) 相 对投 资价 值判 断策 略: 根 据对 同类 债券 的相 对 价值判 断, 选择 合适 的交 易 时机, 增持相 对低 估、 价格 将上 升的债 券, 减持 相对 高估 、 价格 将下 降的 债券 。 由 于利差 水平 受流 动性和 信用 水平 的影 响, 因此该 策略 也可 扩展 到新 老券置 换 、 流 动性和 信用 的置换 , 即在 相 同收益 率下 买入 近期 发行 的债券 或是 流动 性更 好的 债券 , 或 在相 同外 部信 用级 别和收 益率 下 , 买入内 部信 用评 级更 高的 债券;


(3)信 用风险 评估: 信用 债收益率 是在 基准收 益率 基础上加 上反 映信用 风险 收益的 信 用利差 。 基 准收 益率 主要 受宏观 经济 政策 环境 的影 响, 而 信用 利差 收益 率主 要受该 信用 债对 应信用 水平 的市 场信 用利 差曲线 以及 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的影 响 。 债 券发 行 人自 身素 质 的变化 ,包括 公司产 权状 况、法 人治理 结构、 管理 水平、 经营状 况、财 务质 量、抗 风险能 力等的 变化 将对 信用 级别 产生影 响。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利用 内部 评级系 统来 对信 用债 的相 对信用 水平 、 违约 风险 及理 论信用 利 差进行 全面 的分 析。 该系 统包含 定性 评级 、 定 量打 分以及 条款 分析 等多 个不 同层面 。 定性 评 级主要 关注股 权结构 、股 东实力 、行业 风险、 历史 违约及 或有负 债等 ;定量 打分系 统主要 考察发 债主 体的 财务 实力 。 目 前基 金管 理人 共制 定 了包括 煤炭 、 钢铁 、 电力 、 化 工等 24 个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0 行业定 量财 务打 分方 法, 对不同 发债 主体 的财 务质 量进行 量化 的分 析评 估; 条 款分 析系 统主 要针对 有担 保的 长期 债券 , 通 过分 析担 保条款 、 担 保主体 的长 期信 用水 平, 并结合 担保 的情 况下对 债项 做出 综合 分析 。 4、回 购套 利策 略


回购套 利策 略是 本基 金重 要的操 作策 略之 一, 把信 用产品 投资 和回 购交 易结 合起来 ,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信 用产 品的 特征, 在信 用风 险和 流动 性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 或 者通过 回购 融资 来博取 超额 收益 ,或 者通 过回购 不断 滚动 来套 取信 用债收 益率 和资 金成 本的 利差。 5、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投资 主要 围绕 久期 、 流 动性和 信用 风险 三方 面展 开。 久 期控 制方面 ,根据 宏观经 济运 行状况 的分析 和预判 ,灵 活调整 组合的 久期。 信用 风险控 制方面 , 对个券 信用 资质 进行 详尽 的分析 , 对企 业性质 、 所 处行业 、 增信 措施以 及经 营情况 进行 综合 考量 , 尽 可能 地缩小 信用 风险暴 露 。 流 动性控 制方 面, 要根 据中 小企业 私募 债整体 的流 动 性 情况来 调整 持仓 规模 ,在 力求获 取较 高收 益的 同时 确保整 体组 合的 流动 性安 全。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 持证 券主 要包 括资 产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 (ABS ) 、 住房 抵押 贷款 支持证 券 (MBS ) 等证券 品种。 本基金 将重 点对市 场利率 、发行 条款 、支持 资产的 构成及 质量 、提前 偿还率 、 风险补 偿收 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影 响资 产支 持证 券价 值的因 素进 行分 析 , 并 辅助 采用蒙 特卡 洛 方法等 数量 化定 价模 型, 评估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相对 投资价 值并 做出 相应 的投 资决策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的合 计市 值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1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中 的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13)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 定执 行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2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1.2% 。 上述一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 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 行公 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金 融机 构人民币 存款基 准利 率。 若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此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或有更 加适 合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及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策略 , 调整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 须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较 低风 险的基 金品 种, 其风 险收 益预期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混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六、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3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资产 支持证 券 、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 价 估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4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 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5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 金份额 净值 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 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因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6 (4)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 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估 值方法 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国 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 规定 予以 公布 。 七 、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7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但 因本 基金 所持 证券 的流动 性受 到限 制而 不能 及时变 现 的,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8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上海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提交仲 裁时 该会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上海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 律师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二份外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基 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9 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永赢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210 号21 世纪 中 心大厦27 楼 法定代 表人 : 马 宇晖 设立日 期:2013 年11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许 可[2013]128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兴 业银 行 )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路168 号 邮政编 码:350013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日 期:1988 年8 月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买卖 、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资产 托管业 务;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 结汇 、 售汇 业务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0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财 务顾问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 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以上范 围凡 涉及 国家 专项 专营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国 债 、 金融债 、 公 司债、 企业 债 、 地方 政府 债、 次 级债、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券、 政府 支持债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 短 期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央行 票据 、 中 期票据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 款 (包 括协 议存款 、 定 期存 款及 其他 银行存 款) 、 货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 可交 换 债券。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本基金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 合计 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1 (6)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的合 计市 值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中 的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13)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或调整 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三)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 五 章 第九 条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2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根据法 律法规有关基 金从事的关 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 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 有 关关联 方发行 的证券 名单 ,加盖 公章并 书面提 交, 并确保 所提供 的关联 交易 名单的 真实性 、 完整性 、 全 面性 。 基 金管 理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负 责及 时更 新该名 单。 名单 变更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回函确 认已 知名 单的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书 面确 认后 , 新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开始 生效。 ( 四)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 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进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 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法 律责 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 理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 担违约 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任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相关 交易 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应予 以必要 的协 助与 配合 。 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书面 或以 双方认 可的 其他 方式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相应 损失和 责任 。 ( 五)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 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3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按 照有 关法规规 定, 与基金 托管 人、存款 机构 签订相 关书 面协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相 关法规 及协 议对 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进 行监 督与 核查 ,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关 协议 、账 户资 料、 投资指 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3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4 、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的,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和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进行 监督 1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基金 在投资中 期票 据和中 小企 业私募债 前, 基金管 理人 须根据 法 律、 法规 、 监 管部 门的 规 定, 制定 严格 的关于 投资 中期票 据和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和信 用风 险处置 预案 , 并书面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上述 文 件 对基金 管理 人投 资中 期票 据和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额 度和比 例进 行监 督。 2 、如未 来有关 监管部 门发 布的法律 法规 对证券 投资 基金投资 中期 票据和 中小 企业私 募 债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约定 。 3 、基金 托管人 有权监 督基 金管理人 在相 关基金 投资 中期票据 和中 小企业 私募 债时的 法 律法规 遵守 情况 , 有 关制 度、 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完 善情 况, 有关额 度、 比例 限制的 执行 情况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以 及本 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相 关托 管协 议要 求向基 金托 管人 及时 发出 回函, 并及 时改 正。 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所 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 管理人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4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以 书面 或 以 双方 认可 的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 此造 成的 相应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本 托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 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及投 资所 需的其 他账户 、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 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5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 方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 合 法合 规 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本 基金 的 任何资 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场内 交易 交 收、托 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 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 与配 合,但 对此 不承 担相 应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 基金 募集 专户 ” 。 该 账 户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基金 合同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于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充分 协助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 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 基金托 管 专户, 也称为资 金账户 ,保 管基金 财产 的银 行存 款。 该基金 托管 专户 同时 也是 基金托 管人 在法 人集 中清 算模式 下, 代表 所 托 管 的 包 括本 基 金 财 产在 内 的 所 有 托管 资 产 与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进 行 一级 结算的 专用 账户 。 该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 均 需通过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专 户进 行。 2. 基金 托管 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需 要, 为本 基金 开立 资金清 算辅 助账 户, 以办 理相关 的资 金汇划 业务 。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6 3.基金 托管 专 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5.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 托 管专 户 办 理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 四) 定期 存款 账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存 款在 存款机 构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 包括 实体 或虚 拟账 户, 其 预留印 鉴 经各方 商议 后预 留。 对于 任何的 定期 存款 投资 , 基 金管理 人都 必须 和存 款机 构签订 定期 存款 协议, 约定 双方 的权 利和 义 务, 该协 议作 为划 款指 令附件 。 在 取得 存款 证实 书后,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证实 书正 本或 者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该 在合 理的时 间内 进行 定期 存款 的投资 和支 取 事宜 , 若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支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 定期 存款 , 若 产生 息差 (即 本 基金已 计提 的资 金利息 和提前 支取时 收到 的资金 利息差 额) , 该息差 的处理 方法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双方协 商解 决。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义 在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和 银 行 间 市 场清 算 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 资金 结算 账户 , 持 有人 账户和 资金 结算账 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 债 券的结 算。 ( 六)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7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 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 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资 产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均精 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 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按规 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以双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给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对外 公 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8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及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除本 部分另 有约定 的品 种外,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 估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9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 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会 计政 策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 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估 值 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错 误偏 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0%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计 算基 金净值 错误 导致该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实际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进行 赔偿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获 得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3 、由于 一方当 事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另 一方当 事人 在采取了 必要 合理的 措施 后仍不 能 发现该 错 误 , 进而导 致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以 及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 损失, 由提 供错 误信 息的 当事人 一方 负责 赔偿 。 4 、当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基金托 管人 的计算结 果不 一致时 ,相 关各方 应 本着勤 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核 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 为准对 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0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有权 机关另 有要 求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1 的除外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上海 市 , 按 照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和律师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 基金管 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各 自履 行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2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发 生, 应当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清算 。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 开户 及交 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以下 方式 进行有 关的 开户 、交 易业 务: 1 、 在 永赢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直销 网点 进行 网上 或柜台 交易 。 2 、 在 永赢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代销 渠道 进行 网上 或柜台 交易 。 (二) 账户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以下 方式 进行自 助查 询及 人工 咨询 : 1 、登 录永 赢基 金公 司网 站 。基金 持有 人可 以查 询个 人账户 资料 ,包 括基 金持 有情况 、 基金交 易明 细、 基金 分红 实施情 况等 。 2 、 致 电客 服热 线暨 自动 语 音查询 系统 (021-5169 0111 ) , 该 系统 提供 全天 候的7 ×24 小 时自动 查询 服务 和工 作日 09:00 至 17:30 的人 工咨 询 服务。 3 、发 送邮 件到 服务 信箱 (service@maxwealthfund.com )。 4 、本 公司 的代 销渠 道和 直 销网点 为投 资人 提供 各类 查询服 务。 (三) 对账 单订 阅服 务 1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拨打 客 服热线 、网 站申 请订 制( 退订) 免费 的电 子对 账单 。 2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拨打 客 服热线 获取 纸制 对账 单。 (四) 邮件 订阅 服务


投资者 可拨 打客 服热 线、 网站申 请订 制 ( 退订 ) 免 费的电 子邮 件服 务。 内容 包括基 金净 值、交 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 资讯信 息等 。


(五) 短信 订阅 服务


投资者 可拨 打客 服热 线、 网站申 请订 制 ( 退订 ) 免 费的手 机短 信服 务。 内容 包括基 金净 值、交 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 资讯信 息等 。


(六) 客户 投诉 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客服 热线 、 信函、 电邮、 传真 等方 式提出 咨询、 建议、 投诉 等需求, 基 金管理 人将 尽快 给予 回复 ,并在 处理 进程 中随 时给 予跟踪 反馈 。 (七) 投资 者交 流活 动 本公司 将 定 期或 不定 期举 办专业 研讨 会、 投资 者见 面会或 其他 形式 的交 流活 动, 为 投资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4 者提供 与基 金公 司进 行直 接交流 的机 会。 客服热 线:(021)5169 0111 (该电 话可 转人 工服 务) 传 真:(021)5169 0178 公司网 址:htttp://www.maxwealthfund.com





服 务信 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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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以下信 息披露 事项已 通过 《中国 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及基 金管理 人 的公司 网站 (www.maxwealthfund.com ) 进行 公开 披露 ,并已 报送 相关 监管 部门 备案 。 序号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方 式 披露日 期 1 永赢稳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2 号)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公司网 站 2017/1/16 2 永赢稳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公司网 站 2017/1/16 3 永 赢 稳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第4 季 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公司网 站 2017/1/20 4 永赢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调整网 上直销平台 申购起点 金额 及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v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公司网 站 2017/03/04 5 永 赢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年 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公司网 站 2017/3/31 6 永 赢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年 度报 告摘要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公司网 站 2017/3/31 7 永 赢 稳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 年第1 季 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公司网 站 2017/4/21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6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 明书 存放在 本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代理 人和 登记机 构的 办公场所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maxwealthfund.com 进行 查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要 了解 更详 细的信 息, 可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申 请查 阅以下 文件 :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本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2 、《 永赢 稳益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 永赢 稳益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 、关 于 永 赢稳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之法 律意 见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它 文件。 存放地 点: 上述 备查 文件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办 公场 所。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基 金备 查文 件复制 件或 复印件 ,但 应以 基金 备查 文件正 本为 准。
















































































永赢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017 年7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