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泰达首选(162208)

泰达首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7月)查看PDF公告

 
 1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泰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重要提 示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6 年10 月27 日获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227 号文核准,基金合同于 2006 年12 月1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 管理 人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及其所管理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的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中国 农业 银行复 核, 所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6 年6 月1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3 月31 日。 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1 目 录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七、基金的转换 ............................................................................................................. 50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 50 九、基金的投资 ............................................................................................................. 52 十、基金的业绩 ............................................................................................................. 6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4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十七、风险揭示 ............................................................................................................. 8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0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5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5


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以 及《泰 达 宏利首 选企 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 存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 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基 金 投资 人欲 了解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3 二、释义 《泰达 宏利 首选企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 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本 基金管理人: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本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合同: 指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 管 协 议 或 本 托 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泰达宏利首选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泰达宏利首选企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1 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指《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2013 年2 月17 日由 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八次主席办公会议 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4 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 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包 括 配 套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定》 ) 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 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规定 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5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泰达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6 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业 务 规 则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同 一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时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 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808 信息披露联系人:陈沛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 构: 北方国 际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51 %; 宏利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49%





泰达宏 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原 名湘财 合丰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湘 财荷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于 2002 年6 月, 是中国首 批合资 基金管 理公 司之 一。截 至目前 ,公 司管 理着包 括泰达 宏利 价值 优化型系 列基金 、泰达 宏利 行业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泰 达宏利 风险 预算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货币市 场基金 、泰 达宏 利效率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泰达宏利首 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集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泰 达宏利 品质 生活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泰达宏 利红利 先锋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中证 财富大 盘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达 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泰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泰 达宏利 逆向 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泰达宏 利信用 合利 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收 益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瑞利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泰达宏 利养老 收益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淘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泰达宏 利转型 机遇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改革 动力量 化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泰达宏 利创盈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复兴伟 业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新起 8 点灵活 配置混 合证 券投 资基金 、泰达 宏利 蓝筹 价值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泰达 宏利新 思路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宏利 创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泰 达宏 利活 期友货 币市场 基金 、泰 达宏利 绝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放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泰 达宏利 同顺 大数 据量化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泰 达宏 利多 元回报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在 内的三 十多 只证 券投资基 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弓劲梅 女士 ,董事 长。 拥有天 津南 开大学 经济 学博士 学位 。曾担 任天 津信 托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员 ,天弘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级 研究员 ,天 津泰 达投资控 股有限 公司高 级项 目经 理,天 津市泰 达国 际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融 资与风险 管理部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刘建先生, 董事。 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天津财经学院, 获法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学位。1988 年至 2001 年任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 副处长; 2001 年至2003 年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人; 2003 年至 2014 年任中银国 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4 月 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8 月 起任公司总经理。 杨雪屏 女士 ,董事 。拥 有天津 大学 工科学 士和 中国人 民大 学新闻 学硕 士学 位。1995 年至 2003 年 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 担任记者及编辑;2003 年至 2012 年就职于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秘书科; 自2012 年至今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 曾担任 资产管理部高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孙泉先 生, 董事。 拥有 天津南 开大 学经济 学学 士和经 济学 硕士学 位及 美国 芝加哥罗斯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1988 年任职于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 公司, 负责信贷和外汇管理工作;1989 年任职于天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负责区域发展、 国企改革、 对外合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1997 年任职于天 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企划部, 负责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计划经营管理工作; 2001 年任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 负责泰达控股重组并购、 资 9 源整合 、上市 筹备 和金 融类、 实业类 企业 的经 营管理 工作。 现任 天津 泰达投资 控股公 司资产 管理 部经 理,渤 海产业 基金 投资 管理公 司、恒 安标 准人 寿保险公 司和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何达德 先生 ,董事 。毕 业于英 国伦 敦城市 大学 , 取得 精算 学荣誉 理学 士学 位。现 为宏利行 政 副总 裁及宏 利人寿 保险 (国 际)有 限公司 首席 行政 总监,宏 利 资产 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首席 行 政总 监, 负责宏 利于香 港的 全线 业务,包 括个人保险、 雇员福 利及财富管理等业务。 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 利人寿保险 (国 际)有 限公司 及宏 利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之董 事。现 为澳 大 利 亚精算学 会及美国精算学会会员, 在寿险及退休顾问工作方面拥有三十多 年的丰富经验, 其间担任多个领导层要职。 任赛华女士, 董事。 毕 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 (University of Waterloo), 获得数学学士学位, 加拿大安大略 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 任女士于 2007 年加盟 宏利资 产, 曾任 首席行 政事务 总监 ,现 担任宏 利资产 亚洲 区零 售经销部 主管。 早年任 女士 曾任 职于亚 洲和加 拿大 的著 名国际 投资银 行、 会计 事务所及 省级退 休金委 员会 ,监 管托管 业务的 销售 及担 任全球 基金服 务客 户关 系管理、 新业务发展及会计等高级职务。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任泰 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杜汶高 先生 ,董事 。毕 业于美 国卡 内基梅 隆大 学,持 有数 学及管 理科 学理 学士学 位,现 为宏利 资 产管理(亚洲)总裁 兼亚 洲区主 管及宏 利资产 管 理(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掌 管亚 洲及日 本的投 资事 务, 专责管 理宏利 于区 内不 断壮大的 资产, 并确保 公司 的投 资业务 符合监 管规 定。 出任现 职前, 杜先 生掌 管宏利于 亚洲区( 香港除外)的投资事务。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 产品的开发工作。杜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 曾获派 驻纽约 、伦 敦及 悉尼担 任杠杆 融资 及资 产担保 证券等 不同 部门 的主管, 拥有二十多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汪丁丁 先生 ,独立 董事 ,毕业 于北 京师范 学院 数学系 ,中 国科学 院数 学力 学部理学硕士学位,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 年至 1998 年 先后担 任中国 科学 院系 统科 学 研究所 助理 研究 员、美 国东西 方中 心人 口研究所 访问学 者、博 士后 研究 员、香 港大学 经济 与金 融学院 助理教 授、 德国 杜依斯堡 10 大学经 济系客 座教 授、 北京大 学中国 经济 研究 中心副 教授及 美国 夏威 夷大学经 济系访问教授。 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 自 2007 年至今, 担任东北 财经大学“社会与行为”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小明 先生 ,独立 董事 。毕业 于浙 江大学 法学 院,持 有中 国政法 大学 法学 硕士学位、 民商法法学博士学位。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 中国人民银 行非银 行金融 机构 监管 司、君 泽君律 师事 务所 、安信 信托投 资股 份有 限公 司。 曾担任 全国人 大常委 会 财经委 员会《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信托法 》 、 《 基金 法》起草 小组成 员、安 信信 托投 资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 目前担 任中国 人民 大学 信托与基 金研究所所长、 君泽君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清 华大学法学院联合法律硕士导师、 中国信托业协会培训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杜英华女士,独立董事,任期始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毕业于南开大学法 律系,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1992 年 10 月,与其他合伙 人共同发起 设立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 现任该律所副主任, 正高级律师, 具有 22 年法律实 务经验。同时担任天津第 五届律师协会理事、天津第六届律师协会监事。 何自力先生, 独立董事,198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 经济学博士。1975 年至 1978 年,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1982 年至 1985 年, 于宁夏自治 区党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1988 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 历任经济学系系主 任、经 济学院 副院 长, 担任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兼任 中国经 济发 展研 究会副会 长和秘书长、 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2002 年1 月至 7 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 伯克利分校作访问学者 。 2、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1991 年至 2008 年任 职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 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担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陈景涛 先生 ,监事 。拥 有澳大 利亚 麦考瑞 大学 商学学 士、 麦考瑞 大学 应用 金融学硕士和南澳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1998 年先后就职于渣打银行、 巴克莱 资本、Baron Asset Management ;2005 年加入宏利资产,曾担任固定收益高级 投资经理,现担任北亚投资负责人。 王泉先生, 职工监事。 管理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2002 年3 月加入泰达宏 11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工 作至今 ,历任 基金 运营 部基金 会计、 基 金 运营 部副总经 理、基金运营部总经理、运营副总监兼基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2014 年 10 月起 担任运营总监。 邓艺颖女士,职工监事。金融学硕士,2004 年 5 月至 2005 年 4 月 就职于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2005 年 4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先后担 任交 易部 交易员 、固定 收益 部研 究员、 研究部 总监 业务 助理兼研 究员、 研究部副总监, 现任投资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监; 具备 11 年基金从业经验, 11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建先生,总经理。简历 同上。 傅国庆 先生 ,副总 经理 。毕业 于南 开大学 和美 国罗斯 福大 学,获 文学 学士 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EMBA。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 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信托业务 管理工作, 期间曾任办 公室主任、 研发部经理、 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 年 1 月起任公 司副总经理 兼财务总监。 王彦杰 先生 ,副总 经理 。毕业 于台 湾中山 大学 和淡江 大学 ,获企 业管 理学 士和财务金融硕士学位。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先后在国际证 券、 日商 大和证券、 元大投信担任股票分析师;2001 年 5 月至 2008 年2 月, 任保德信 投信股票投资主管;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就职于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 理公司, 担任执行长;2008 年8 月至 2015 年10 月, 就职于宏利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台湾地区投资主管;2015 年 10 月 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投资总监,2015 年 12 月起任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 张萍女 士, 督察长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大学 和中 国科学 院, 管理学 和理 学双 硕士。 先后任 职于 中信 公司、 毕马威 国际 会计 师事务 所等公 司, 从事 财 务管理 和管理咨询工作。2002 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监察稽核部副总 监。2005 年10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2006 年11 12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张勋先生,管理学硕士;2006 年 7 月至 2009 年 6 月就职于天相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担任研究组长;2009 年 7 月至 2010 年 4 月就职于东兴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担任研究组长;2010 年4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 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现任研究部副总监; 2014 年 11 月 21 日起担 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4 月3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市值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5 年12 月 23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具备 10 年证 券从业经验,10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温震宇先生,2006 年 12 月至2007 年4 月管理本基 金。 陈少平女士,2006 年12 月至2008 年8 月管理本基金。 史博先生,2007 年 7 月至2009 年5 月管理本基金。 梁辉先生, 自 2008 年8 月至2010 年2 月管理 本基金。许杰先生,自 2010 年 2 月至 2011 年 9 月管理本基金。刘 金玉先 生, 自2011 年3 月至2013 年7 月管理本基金。 吴俊峰 先生, 自2013 年7 月至 2014 年9 月管理本基金。 陈桥宁 先生,自2013 年7 月至2014 年11 月管理本基金。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 策委 员会由 公司 总经理 刘建 、投资 总监 王彦杰 、研 究部门 负责 人邓 艺颖、 金融工 程部 门负 责人戴 洁、固 定收 益部 门负责 人卓若 伟、 基金 经理兼首 席策略分析师庄腾飞组成。督察长张萍列席会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决 策事项 ,可 分为 固 定收 益类事 项、 权益类 事项 、其 它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卓若伟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刘建、王 彦杰、邓艺颖、戴洁、庄腾飞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3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承销证券; (4 )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14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 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 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 交易; (10 )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对倒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 独立性原则: 设 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部保 持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负 责对 公司 各部门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稽核和 检查;


15 (3 ) 相互制约原则: 各 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 系; (4 )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体 系结 构是一 个分 工明确 、相 互牵制 的组 织结构 ,由 最高 管理层 对内部 控制 负最 终责任 ,各个 业务 部门 负责本 部门的 风险 评估 和监控, 监察稽 核部负 责监 察公 司的风 险管理 措施 的执 行。具 体而言 ,包 括如 下组成部 分: (1 ) 董事会: 负责制 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 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 ) 督察长 :独 立行 使督察 权利; 直接 对董 事会负 责;及 时向 董事 会及/ 或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员 会提交 有关 公司 规范运 作和风 险控 制方 面的工作 报告; (3 )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 一个部 门的 风险 管理系 统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在 一种 风险 管理和控 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 业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 风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程 序,负 责本 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 、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 员关于 内控 有明 确的分 工,确 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恰当 的组 织和 授权,确 保监察 稽核工 作是 独立 的,并 得到高 管人 员的 支持, 同时置 备操 作手 册,并定 期更新; (2 )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 16 基金经 理分开 ,投 资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形成 不同部 门, 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 的任务 、职 责, 并 及时 将各自 工作 领域 中的风 险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减 少风险; (4 )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 投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 程序 ,确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和投资 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 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 模型, 用以提 示指 数趋 势、行 业及个 股的 风险 ,以便公 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提 供 足 够 的 培 训 : 制 定 了 完 整 的 培 训 计 划 , 为 所 有 员 工 提 供 足 够 和 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 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法定代表人 :


17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 京。经 国务院 批准 ,中 国农业 银行整 体改 制为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 全部资 产、负 债、 业务 、机构 网点和 员工 。中 国农业 银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为国 内网点 最多 、业 务辐射 范围最 广, 服务 领域最 广,服 务对 象最 多,业务 功能齐 全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行 之一。 在海 外, 中国农 业银行 同样 通过 自己的努 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 为一家城乡 并举、 联通国 际、 功能 齐备的 大型国 有商 业银 行,中 国农业 银行 一贯 秉承以客 户为中 心的经 营理 念, 坚持审 慎稳健 经营 、可 持续发 展,立 足县 域和 城市两大 市场, 实施差 异化 竞争 策略, 着力打 造“ 伴你 成长” 服务品 牌, 依托 覆盖全国 的分支 机构、 庞大 的电 子化网 络和多 元化 的金 融产品 ,致力 为广 大客 户提供优 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是中 国第 一批开 展托 管业务 的国 内商业 银行 ,经验 丰富 ,服 务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 管银行” 。 2007 年中 国农 业银 行 通过了 美国 SAS70 内 部控制 审计 ,并 获得 无 保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明 了独立 公正 第三方 对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服 务运 作流程的 风险管 理、内 部控 制的 健全有 效性的 全 面 认可 。中国 农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力建 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 成绩突出, 获 “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 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 18 障处、 营运中 心、 委托 资产托 管处、 保险 资产 托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处、 境外资 产托管 处、 综合 管理处 、风险 管理 处, 拥有先 进的安 全防 范设 施和基金 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 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 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 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 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34 只。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托管 业务的 法律 法规、 行业 监管规 章和 行内有 关管 理规 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确保业 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 管业务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工 作进行 监督 和评 价。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 置了风险 管理处,配备 了专职 内 控监督 人员负 责托管 业 务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 作流程 ,可 以保 证托管 业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 具备从 业 资格; 业务管 理实 行严 格的复 核、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 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 独 19 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规定的 投资比 例和 禁止 投资品 种输入 监控 系统 ,每日 登录监 控系 统监 督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 作, 并通 过基金 资金账 户、 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金管 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交 易行 为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针对不 同情 况进行 以下 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 书 面 报 告 。 对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 清 算 资 金 透 支 以 及 其 他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等 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编:100033 传真:010-66577760/61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免长话费)或010-66555662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9、010-66577617 网址:http://www.mfcteda.com 网上直销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 农行卡、 建 行卡、


民生银 行卡、 招商 银行 卡、兴 业银行 卡、 中信 银行卡 、光大 银行 卡、 交通银行 20 卡、浦 发银行 卡、 中国 银行卡 、广发 银行 卡 和 汇付天 下“天 天盈 ”账 户、 快钱 支付账户 。 泰达宏 利微 信公 众账 号 :mfcteda_BJ, 支持 民 生银行 卡、 招商 银行 卡 、汇 付天下“天天盈”账户、快钱支付账户。 2、代销机构 1) 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客服电话:95599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2)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3)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www.ccb.com 4) 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2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5)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22 8)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9) 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东 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陈幸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3 11) 渤 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2) 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3) 华 夏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24 14) 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温 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热线:浙江省 96699,上海962699 ,其他地区(0577)96699 公司网 站: www.wzbank.cn 16) 星 展银 行(中 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1301、18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1301、18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葛甘牛 客服电话:400-820-8988 银行网站:www.dbs.com.cn 17) 湘 财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25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8) 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hutt@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9) 中国 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 宋明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0) 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 、41、 42、43、44 楼


26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 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1) 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22)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联系人: 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3) 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 吴琼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7 24) 东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5) 世 纪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26) 申 万宏 源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7)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28 网址:www.zts.com.cn 28) 中 银国 际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炜哲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9)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0)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9 31) 新 时代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32)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3) 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30 34) 南 京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 潘月 联系电话:025-5231056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35)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6)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广东路689 号 办公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1 37) 广 州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38) 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宗锐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39)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32 传真: 0755-82133952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0) 金 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41) 德 邦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 朱磊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2)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3 43) 东 海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44) 财 富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5) 申 万宏 源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34 网址:www.hysec.com 46) 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47) 方 正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8)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办 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公司网址: www.txsec.com 49) 民 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35 法定代表人:余政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50) 国 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 地址:四川省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51)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东明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95558





52) 西 藏同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400-881-1177


53) 中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36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深 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400-102-2011


54) 中 信证 券(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服热线:95548 55) 红 塔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9 楼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客服热线:400-871-8880 56)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客服热线:400-809-6096 57) 中 信期 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37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公司网址 :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58 )诺亚 正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 号205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8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热线:400-821-5399 59 )深圳 众禄 金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1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60 )上海 好买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 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热线:400-700-9665


38 61 )杭州 数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66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支付宝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62 )上海 天天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3 )上海 长量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 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021-2069194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64 )和讯 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39 联系人:刘 洋 联系电话:021-20835817 传真号码:021-20835885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65 )北京 展恒 基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6 )浙江 同花 顺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67 )一路 财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 座702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热线: 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40 68 )上海 汇付 金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0-2819 公司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69 )上海 陆金 所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09单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70 )大泰 金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 项馆2105 室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璐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 400-928-2266


公司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71 )浙江 金观 诚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 室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客户服务热线: 400-068-0058


公司网址: http:// www.jincheng-fund.com


41 72 )深圳 市新 兰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 座17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客户服务热线: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money.jrj.com.cn 73 )上海 联泰 资产管 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户服务热线: 400-046-6788 公司网址: http://www.66money.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 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42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赵柏基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庞伊君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庞伊君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中心 及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 点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参见以上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中 “ (一)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条件 成熟 时, 投资者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其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以电话 、传真 或网 上等 形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12 月 18 日开放日常申购,于 2007 年 2 月 1 日 开放日 43 常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的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时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 则, 即 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该销 售机构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处理时 ,申 (认 )购确认 日期在 先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申(认 )购 确认 日期在 后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 更改上述原则, 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交 易时 间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购 申请 时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收 到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44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 功。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 万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已有认购本 基金记 录的投 资人 不受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但 受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的限 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 可将 全部和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本 基金 按照份 额进 行赎回 ,申 请赎 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 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 留的剩 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基金份 额份 数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资产。


45 例如: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 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净值× (1+申购费率)=1.0160×(1+1.5 %) =1.03124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50000/1.03124 =48485.3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申购基金,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 则可得到48485.32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赎回金 额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舍去 部分 所代表的资产归属 基金资产。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 有期小于 1 年,对应的 赎回 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1.0160×10000×0.5%=50.8 元 赎回金额= 1.0160 ×10000-50.8=10109.2 元 即: 投资者赎回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 式: 申购份额为申购金 额除以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计算的 申购 价格 ,有效 份额单 位为 份。 基金份 额份数 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资产。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减去 赎回 费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赎 回金额 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资产。 6、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46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250万 1.20% 250万≤M<500万 0.80% M≥500万 每笔1000元 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 25%归 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 天 ~ 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 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低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个工作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10、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针对特 定范 围、 特定地 域、特 定时 间、 特定 交易 方式等的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对 促销 活动范 围内的 基金 投资 人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 赎回费率 和转换费率。 11、自 2013 年 6 月 14 日起,基金管理人面向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6 月 13 日发 布于中国 证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的 《泰达 宏利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12、 根据 2015 年 4 月 18 日基金管理人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网上直销平台调整旗下开放式 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本公司自 2015 年 47 4 月 20 日 起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官 方 网 上 直 销 和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 微 信 号 : mfcteda_BJ ) 首次最低 申请金额统一调整为 10 元; 追加申购金额为 单笔 10 元。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与处理 1、 出现以下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 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 (2 )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8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时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但 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顺延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 回的,将 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当日 未获赎 回的部 分申 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处 理,无 优先权 并以 该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如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并 顺延 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 、基 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49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得 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 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规 定期 限内 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的 公司 网站 上刊登暂 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 第2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最 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 公司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网 站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 额申 购业务 是指 投资者 可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销售机 构提 交申 请,约 定每期 扣款 时间 、扣款 金额, 由指 定的 销售于 每次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者 指定资金账户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已于 2007 年 1 月 10 日起开始接 受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 法详见相关公告。 根据 2015 年 4 月 18 日 基金管理人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网上直销平台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 下限的公告》 ,本公司自 2015 年 4 月 20 日 起 ,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官 方 网 上 直 销 、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 微 信 号 : 50 mfcteda_BJ )定期定额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 (十二)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关 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以 及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的 其他 情况 的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被 冻结的 ,被 冻结 基金份 额所产 生的 权益 (包括现 金分红 和红利 再投 资, 其中现 金分红 全部 强制 转为再 投资) 一并 冻结 ,法律、 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除外。 当基金 份额 处于冻 结状 态时,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或其 他相 关机构 有权 拒绝 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七、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本基金已于 2007 年 2 月 12 日起开放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 关公告。 八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和 转 托 管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不 采用 申购、 赎回 等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者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包 括继承 、捐赠 、遗 赠、 自愿离 婚、分 家析 产、 国有资 产无偿 转让 、股 权变更、 机构合 并与分 立、 资产 售卖、 机构清 算、 企业 破产清 算、司 法执 行和 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1、 “继承” 指基金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 捐赠” 指受 理基 金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51 3、 “ 遗赠” 指基 金持 有 人立遗 嘱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赠给法 定继 承人 以外 的其他人; 4、 “ 自愿离 婚” 指原 属 夫妻共 有财产 的 基 金份 额因基 金持有 人自 愿离 婚而 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 “ 分家析 产” 指原 属 家庭共 有(如 父子 共有 、兄弟 共有等 )的 基金 份额 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 “ 国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指因 管理体 制改 革、 组织形 式调整 或资 产重 组等 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 “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 “ 资产售 卖” 指一 企 业出售 它的下 属部 门( 独立部 门、分 支机 构或 生产 线)的 整体资 产给 另一 企业的 交易, 在这 种交 易中 , 前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随其 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 “机构清算” 是指机 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原因解散, 或因其 权力机 构作 出解 散决议 ,或依 法被 责令 关闭或 撤销而 导致 解散 ,或因其 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 下同) 将该机 构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分配 给该 机构 的债权 人以清 偿债 务, 或将清偿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 “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或《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民 事诉讼 法》的 有关 规定 被宣告 破产, 清算 组依 法将破产 企 业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直 接 分 配 给 该 破 产 企 业 的 债 权 人 所 导 致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划 转; 11、 “司法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业 务必 须提供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关 材料 ,并 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 2 个月 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基 金赎 回业务 的销 售机构 (网 点)时 , 销 售机 52 构(网 点)之 间不 能通 存通兑 的,可 办理 已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转托 管。 办理转托 管业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原 销售机 构( 网点 )办理 转托管 转出 手续 后可以到 其新选 择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办理转 托管 转入 手续。 对于有 效的 基金 转托管申 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集中投 资于 行业中 的首 选企业 ,分 享中国 经济 的高速 增长 和自主 创新 ,力 争获取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理念 我们相 信, 在市场 竞争 日益激 烈的 环境中 ,首 选企业 能够 充分凭 借其 在行 业中的优势地位, 获得长期持续 稳定的发展以及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超额利润。 本基金从三个方面来判断各行业的首选企业: 企业在行业中的总体规模和 产品的 市场占 有率 ;企 业在行 业中的 相对 技术 优势和 持续创 新能 力; 企业在行 业中的盈利模式和财务指标。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可 转债 、央 行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回购、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 债券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5%-20 %,权证占基金资产的 0 %-3%,资产支 持证券占基金 资产的 0%-20 % ,并 保持现 金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5 %。 本基金 的股票 投资 主要 集中在 具有领 先规 模优 势、持续 创新能 力和良 好财 务结 构的行 业首选 企业 ,投 资于该 类上市 公司 的比 例不低于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 待股指 期货 等金融 衍生 产品推 出后 ,本基 金将 依照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运 用金融 衍生 产品 进行投 资管理 ,从 而为 投资者 规避风 险、 获得 更加稳定 53 的 长期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于各个 行业 中的首 选企 业并集 中持 有,充 分分 享各个 首选 企业 在行业中的优势所带来的超额回报。 本基金 采用 灵活配 置和 自下而 上相 结合的 投资 管理模 式, 挑选出 当前 景气 行业 (如果行业内部差异性较大, 将对行业进行进一步细分) , 借助泰达宏利首 选企业 评级标 准, 挑选 出各行 业中的 首选 企业 ,构建 股票投 资组 合。 原则上, 从每个细分行业中挑选出来的企业不超过三家。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在正 常的市 场环 境下不 作主 动性资 产配 置,股 票资 产的基 准配 置比 例是 90%,最高可以达到 95%,最低保持在 80 %以上,债券资产的基准配置 比例是10%, 最高可以达到 20%, 最低保持在 5%以上, 并保持现金及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5%, 以保 持基 金资产流 动性的 要求。 在适 当的 范围内 ,本基 金将 投资 股指期 货等未 来可 能出 现的金融 衍生工具,对冲风险以获得稳定收益。 其中股票资产的基准比例是基金资产的 90 %, 投资范围为80%-95 %; 债 券资产的基准比例是基金资产的 10%,投资 范围为 5%-20%;并 保持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2、股票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 本基金选用道琼斯-富时指数行业分类标准(Dow Jones_FTSE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Benchmark ,简称Dow Jones_FTSE ICB )作为行业分类的基本 标准。Dow Jones_FTSE ICB 是由道琼斯指数联合富时指数创建的一个详尽且全 面的产 业及行 业分 析体 系,为 市场研 究、 交易 及投资 决策提 供了 相应 的、易于 使用的 分类标 准。 该体 系可将 各企业 划分 至最 能表述 其业务 性质 的从 属行业类 别中, 为基金 管理 人提 供了一 个具有 普遍 性的 标准、 可用于 更为 详尽 的定量及 定性分析。 本基金 利用 从外方 股东 引进并 且 已 经成功 运用 的“行 业文 档”分 析方 法, 运用国 际比较 的方 法, 对各行 业的投 资价 值进 行分析 ,同时 在必 要的 情况下进 54 行行业 细分, 分析 一级 行业下 的二级 行业 情况 ,确定 国内行 业中 具有 竞争优势 和比较优势的行业。 行业文档的主要要素包括: a、行业趋势不仅仅是从中国角度,还从全球视角来研究; b、详细分析中国特定行业公司的独特运作; c、主要业务的驱动因素和行业增长的驱动因素。 研究员 对每 个行业 进行 深入的 分析 ,根据 行业 文档并 结合 对风险 和收 益的 综合考虑,做出行业投资价值判断。 本基金 针对 一些产 品差 异化比 较大 的行业 ,将 进一步 细分 行业 , 从而 能够 充分把握每个细分行业中的首选企业。 (2 )个股选择 在已经 确定 的各行 业或 细分行 业中 ,本基 金挑 选出认 为具 有竞争 优势 和比 较优势的企业,并集中持有。 本基金从以下三方面建立了首选企业评定标准: a、在本行业中具有较大经营规模和较高市场占有率的企业: b、在本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优势、自有品牌的企业; c、在本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的企业。 本基金 具体 策略为 :在 正常的 市场 环境下 ,从 每个细 分行 业中精 选出 一只 股票,在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每个细分行业最多持有不超过三只股票。 本基金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出发,来挑 选出各行业中的首选企业。 具体选 股方法 包括 : (1 )运用 定量指 标对 股票 进行筛 选, (2) 运用定 性指 标对股票进行分析,精选出首选企业。 a、定量筛选 通过以下两个层面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筛选,建立本基金的股票备选库: 1) 剔除富时中国 A600 覆盖的股票中ST、 接受交易所调查或处罚 (公开谴 责、公 开处罚 )未 满半 年和其 他研究 员有 确定 理由认 为暂不 投资 的股 票,形成 基础库; 2)按 主营 业务 收入、 主营业 务利 润、 毛利率 、市盈 率(P/E) 、净 资 产收益 率(ROE) 、 资产 收益 率(ROA) 等指 标对 基础 库的 股票进 行综 合排 序、筛 选,形成 55 备选库 ; b、定性分析 研究员 将根 据外部 研究 报告和 实地 调研情 况对 备选库 中的 股票进 行定 性分 析,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 1) 公司评价: 主要包括 分析公司竞争力、 财务状况、 发展战略、 创新 能力、 公司治理、股东背景等方面。 2) 业务分析: 主要包 括对公司的业务进行逐项分析, 对于不同产品特性的 行业, 考察的 标准 有所 不同, 对产品 同质 化的 行业, 公司业 务评 价主 要包括企 业规模 和市场 占有 率等 方面, 对产品 差异 化的 行业, 公司业 务评 价主 要包括技 术优势和创新能力等方面。 (3 )组合构建 基金经 理结 合研究 员的 对行业 和个 股的分 析结 果,精 选出 每个行 业 中 的首 选企业,构建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 和信用 风险 等因 素,运 用利率 预期 、久 期管理 、收益 率曲 线等 投资管理 策略, 权衡到 期收 益率 与市场 流动性 构建 和调 整债券 组合, 在追 求投 资收益的 同时兼顾债券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久期策 略是 指通过 对宏 观面、 货币 和财政 政策 、市场 结构 变化等 的分 析, 可以预 测整个 债券 市场 的下一 步趋势 ,确 定债 券组合 的久期 ;类 属配 置是分析 不同的 债券类 别包 括国 债、企 业债、 金融 债和 可转换 债券未 来的 不同 表现,同 时可以 确定在 不同 市场 上交易 的不同 类型 、不 同到期 年限债 券的 预期 价值,据 此可以 发现市 场的 失衡 情况, 确定债 券的 类属 配置; 个券选 择是 指通 过对比个 券的久 期、到 期收 益率 、信用 等级、 税收 因素 等其他 决定债 券价 值的 因素,确 定个券的投资价值并精选个券。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确 保与基 金投 资目标 相一 致的前 提下 ,通过 对权 证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研 究,并 结合 权证 定价模 型估计 权证 价值 ,本着 谨慎和 风险 可控 的原则, 为取得与承担风险相称的收益,投资于权证。


56 依据现 代金 融投资 理论 ,计算 权证 的理论 价值 ,结合 对权 证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进 行分析 ,评 估权 证投资 价值; 同时 结合 对未来 走 势的 判断 ,充 分评估权 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5、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随着中 国资 本市场 的不 断发展 ,包 括股指 期货 在内的 各种 金融衍 生产 品将 随之出现。 本基金 将密 切关注 国内 各种金 融衍 生产品 的动 向,一 旦推 出市场 ,将 根据 届时相 应的法 律法 规, 制定适 合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的投 资策略 ,结 合对 衍生产品 标的工具的研究,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谨慎进行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0% ×富时中国 A200 指数收益率+10% ×同 业存 款利率。 富时中国 A200 指数是由富时集团编制的包含上海、 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 总市值最大的 200 只股票并以流通股本加权的股票指数,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 性。因此,本基金选择富时中国 A200 指数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 决定 了基金 属于 高风险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预 期收益和风险高于混合型、债券型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及基本面分析、经济运行环境等。 2、投资管理流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批 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决策, 提出指导性意见,形成基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 ) 研究部提出行业 和个股选择方案, 为基 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 投资参考依据。 (3 ) 基金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在研究部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 构建投资组合的初步方案,确定行业配置和个股配置的比例。


57 (4 )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执行投资组合, 交易进 行过程 中,交 易员 应及 时反馈 市场信 息, 与基 金经理 保持联 系和 沟通 。交易完 成后交易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基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 ) 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 期跟踪、 监控、 评估 和风险 构成的度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 ) 基金经理将跟踪 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金申 购和赎 回导致 的现金 流量 变化 情况, 以及对 基金 投资 组合风 险和流 动性 的评 估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 本基金与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 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 ) 本基金投资权证 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若相关法律法规 有所修 改,本 基金权 证投 资比 例限制 自动按 相关 法律 法规进 行修订 ,不 受下 述条款限 制: (a)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b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 (c) 本基金与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10%; (6 ) 本基金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若相关 法律法 规有所修改,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不受下述条款限制:(a)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b)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c)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58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d)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的范围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80 %-95 %,债 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 %-20%,权证占基金资产的 0%-3%,资 产支持证券 占基金 资产的 0%-20 %,并 保持现 金及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1) —(7) 项 规定的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投 资组 合限制 条款 中,若 属法 律法规 的强 制性规 定, 则当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本基 金自上 述限 制被 取消之 日起, 不再 受上 述限制约 束。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建仓期


59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以内。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者债权人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本基 金独 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或债权 人权 利时 应遵守以 下原则: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 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 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 全与增值, 有利于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6 月17 日复 核了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385,667,378.65 88.17 其中: 股票


385,667,378.65 88.1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2,815,400.00 5.22 其中: 债券


22,815,400.00 5.2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0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7,985,350.76 4.11 8 其他资 产


10,935,458.52 2.50 9 合计





437,403,587.93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43,442,441.28 9.97 B 采矿业 9,928,143.84 2.28 C 制造业 189,389,046.68 43.47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4,679,502.00 1.0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7,969,351.76 6.4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6,575,065.00 1.51 J 金融业 42,912,434.80 9.85 K 房地产 业 24,098,618.30 5.5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1,087,306.55 2.5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6,563,360.44 1.5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149,218.00 0.49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8,524,074.00 1.96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8,348,816.00 1.92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85,667,378.65 88.51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462 嘉事堂 511,408 18,906,753.76 4.34 2 002117 东港股 份 576,952 18,502,850.64 4.25 3 002321 华英农 业 1,591,707 17,922,620.82 4.11


61 4 600313 农发种 业 1,444,159 16,015,723.31 3.68 5 002285 世联行 1,209,962 15,911,000.30 3.65 6 600418 江淮汽 车 1,150,829 13,084,925.73 3.00 7 300153 科泰电 源 843,500 13,048,945.00 2.99 8 300005 探路者 711,377 12,719,420.76 2.92 9 000876 新 希 望 787,400 12,661,392.00 2.91 10 002312 三泰控 股 606,941 12,581,886.93 2.89 (四)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2,806,400.00 2.9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009,000.00 2.3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009,000.00 2.3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2,815,400.00 5.24 (五)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9509 15 国债 09 128,000 12,806,400.00 2.94 2 150419 15 农发 19 100,000 10,009,000.00 2.30 注: 以上为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持 有的 全部 债券 投资 。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62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十)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本基金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情况,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单位:元 )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97,708.1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609,114.2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78,722.83 5 应收申 购款 49,913.2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935,458.52





4、本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63 5. 本报告期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153 科泰电 源 13,048,945.00 2.99 重大事 项 2 002312 三泰控 股 12,581,886.93 2.89 重大事 项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 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6 年 12 月 1 日,基 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 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7 年1 月1 日至2007 年 12 月31 日 97.51% 2.02% 126.76% 2.05% -29.25% -0.03% 2008 年1 月1 日至2008 年 12 月31 日 -55.84% 2.35% -61.64% 2.67% 5.80% -0.32% 2009 年1 月1 日至2009 年 12 月31 日 79.68% 1.75% 79.31% 1.84% 0.37% -0.09% 2010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 12 月31 日 -10.35% 1.35% -11.66% 1.40% 1.31% -0.05% 2011 年1 月1 日至2011 年 -21.69% 1.10% -21.87% 1.16% 0.18% -0.06%


64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12 月31 日 2012 年1 月1 日至2012 年 12 月31 日 4.28% 1.17% 8.64% 1.13% -4.36% 0.04% 2013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 12 月31 日 27.96% 1.70% -8.02% 1.25% 35.98% 0.45% 2014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 12 月31 日 18.50% 1.20% 43.70% 1.12% -25.20% 0.08% 2015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 12 月31 日 25.59% 3.00% 1.47% 2.21% 24.12% 0.79% 2016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3 月31 日 -24.65% 3.28% -11.71% 2.06% -12.94% 1.22% 本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2016 年3 月 31 日 79.20% 1.89% 64.87% 1.76% 14.33% 0.13% (二)泰达宏利首选企业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2006 年12 月 1 日-2016 年3 月31 日)


65 本基金 在建 仓期 结束 时及 截止报 告期 末各 项投 资比 例已达 到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比例要 求。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基 金应 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金 名义 开立银 行存 款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清 算资金 的结 算备 付金账 户,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基金 证券账 户,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与 66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 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财 产归入 其固 定财 产。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 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 以及其 他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费用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资产 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相关金 融资 产的公 允价 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日 ,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 上市流通股票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 交易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将 参考类似 67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 估值;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 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按 本项第 (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 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 )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 估值全 价。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 场 时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其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成本 能够 近似 体现公 允 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 ) 首次发行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对 68 于活跃 市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 对全国银行间市 场上不 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估值。 对银 行间 市场上 含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按 照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 唯一 估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 回售 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回 售登 记截止 日(含 当日 )后 未行使回 售权的 按照长 待偿 期所 对应的 价格进 行估 值。 对银行 间市场 未上 市, 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8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7)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 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按 本项第 (1)- (7)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 曲线等 多种 因素 基础上 形成的 债券 估值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 )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69 (4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3)项 规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 结果以 书面 形式 报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方 法、时 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由 基金管 理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予 以公布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或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机 构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 由于该 差 错遭受 损失的 当事人 ( “受损 方” )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 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若 系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 不能预 见、不 能避 免、 不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 错,因 不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70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 时进行 更正 ,因 更正差 错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由于 差错责任 方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若差 错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未 更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但差 错责任 方仍应 对差 错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 产 损失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的 行为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基 金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 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 如果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 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71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 份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当错 误达 到或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公司 应当 及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 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应 由基金 管理人 先行 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界 定双方 承担 的责 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 经双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 尚不 能达成 一致时 ,按 基金 会计责任 方的建 议执行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 且基金 托管人 未对 计算 过程 提 出疑义 或要 求基 金管理 人书面 说明 ,份 额净值出 错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失 的,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其 中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72 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 核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为 避免 不能 按时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 有通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本 着平等 和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原 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 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 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日 的净值 计算结 果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73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3)项 、债 券估 值方法 的第(8)项 或权证 估 值方法 的第(4)项 进 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 国家 有关规 定可 以在基 金收 益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 多分配六次, 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 益的50% ;


74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 容。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市场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 费率计提,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75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 市场 情况 下, 基 金托管 费按 基金 前一 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一)3 至 7 项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由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管理 人的划 款指令 复核 后从 本基金 财产中 支付 。基 金合同 生效前 的验 资费 (会计师 费)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 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 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250 万 1.00% 250 万≤M<500 万 0.60%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2、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76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 <250 万 1.20% 250万≤M <500 万 0.80% M≥500万 每笔1000 元 3、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1 天-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 说明:①认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期持有期限起始 日为基金申购的注册登记日。持有期限的截止日为基金赎回的注册登记日。 ②投资人对本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365 天, 赎回费率为0.25%;连续持 有期限超过730 天,赎回费率为零。 ③赎回费的 25%划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本 基金财 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费 用。基 金募集 期间 所发 生的信 息披露 费、 律师 费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如果基 金首次 77 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计师时, 须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 更换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公告。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以 78 下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本 的 内 容一 致。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 产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 容。 本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具 体程序 ,说 明基 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79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次日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日 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申 购赎 回代理 机构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8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本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81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 )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 )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者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本基 金管理 人、 本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集 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82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得 早于 指定 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 或复印件。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83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 化。基 金投 资于 国债与 上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而 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 接影响 着国 债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投 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 况、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人 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导 致企 业的 盈利发生 变化。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基 金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中 可能 发生交 收违 约或者 所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违 约、 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和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 基金 的收益 水平与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水 平、 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相关 性较 大。 因此本 基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理 人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式 基金 ,在基 金的 所有开 放日 ,基金 管理 人都有 义务 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 、赎 回和 基金间 转换。 由于 应对 基金赎 回和基 金间 转换 的经验不 足,加 之中国 股票 市场 波动性 较大, 在市 场下 跌时经 常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少的 情况, 如果在 这时 出现 较大数 额的基 金赎 回和 基金间 转换申 请, 则使 基金资产 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84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方面股票的配置比例在80 %~95%, 基本不做选时操作, 股票投 资比例 较高 ,这 些会带 来较高 的系 统性 风险, 导致基 金的 收益 率波动比 较大。同时做为首选企业基金,本基金在每个行业投资的股票数量为 0~3 只, 股票在 每个行 业的 集中 度会很 高,个 股选 择的 风险也 会比较 大。 但本 基金通过 行业配置达到分散组合的效果,行业的风险会比较小。 (六)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 间转 换时, 可能 使相关 的基 金的规 模发 生较大 改变 ,从而 对转 出和 转入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 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 变更 后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审核或 备案后公告: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 形 ; (2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的;


85 (3 ) 因为当事人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 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 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 如基金合同的变更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则关于变 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清 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6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至(3) 项规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清 算小组 公告 ;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 金财 产清算结 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87 (5 )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行 为, 对基 金资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应及 时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 选择、 更换销售代理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计 师、 证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2 ) 根据 国家有 关规 定,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以 基金的 名义 依法 为基金融资;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88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9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 接管理; (2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行 为, 对基 金资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应及 时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当 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90 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91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 在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和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92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下同)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开会时间、 地 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基金管理 93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一 事项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的,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30 天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94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 的截止时间 和 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 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95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 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 但确定有 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96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 独或合 并持 有权益 登记 日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也 可以 在会 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告。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 有 直 接 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 议; 对于 不符合 上述要 求的 ,不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表 决,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或 合并表 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 案人不同 意变更 的,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 独或 合并 持有权 利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5)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人 发出召 开会 议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 97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 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 事项,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份 额 50%以 上多数 选举 产 生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 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通过 方为有 效, 除下 列 2)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98 特别决 议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及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通 过方为 有效 ;涉 及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转 换基 金运作方 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3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的 情况 下,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不派代 表监 督计 票的, 不影响 计票 效力 及表决 结果。 但基 金管 理人或基 99 金托管 人应当 至少 提前 两个工 作日通 知召 集人 ,由召 集人邀 请无 直接 利害关系 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 容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意 。但出 现下 列情 况时,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后公 布,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审核 或 备案后公告 :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 为当 事人 名称、 注册地 址、 法定代 表人 变更, 当事 人分立 、合 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 的。 (2 )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则 关 于 变 更 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100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调解途 径解 决。 不愿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基金合 同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 法定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101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法定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9 层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提 供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算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外 国政府和 国际金 融机构 贷款 业务 ;贷款 承诺;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外 汇汇款 ;外 汇借 款;发 行、代 理发 行、 买卖或 代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外汇 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 查、咨 询、 见证 业务;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服 务;证 券公 司客 户交易结 算资金 存管业 务; 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业务 ;企 业年金 托管业 务; 产业 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 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 行、手 机银 行、 网上银 行业务 ;金 融衍 生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的监督、核查


102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 金 托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可 转债 、央 行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回购、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金融 衍生 产品推 出后 ,本基 金将 依照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的规 定运 用金 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管理。 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范围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 债券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5%-20 %,权证占基金资产的 0 %-3%,资产支 持证券占基金 资产的 0%-20 % ,并 保持现 金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5 %。 本基金 的股票 投资 主要 集中在 具有领 先规 模优 势、持续 创新能 力和良 好财 务结 构的行 业首选 企业 ,投 资于该 类上市 公司 的比 例不低于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 本基金与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 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 ) 本基金投资权证 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若相关法律法规 有所修 改,本 基金权 证投 资比 例限制 自动按 相关 法律 法规进 行修订 ,不 受下 述条款限 制: (a)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b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 (c) 本基金与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 103 权证的10%; (6 ) 本基金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若相关 法律法 规有所修改,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不受下述条款限制:(a)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b)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10%;(c)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d)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的范围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80 %-95 %,债 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 %-20%,权证占基金资产的 0%-3%,资 产支持证券 占基金 资产的 0%-20 %,并 保持现 金及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 不符合 上述(1)— (7 )项规定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投 资组 合限制 条款 中,若 属法 律法规 的强 制性规 定, 则当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本基 金自上 述限 制被 取消之 日起, 不再 受上 述限制约 束。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 议第十 五条第 九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和关 联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从 事关联 交易的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相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投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托管 104 人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金 适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基金托管 人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行 更新 ,如 基金管理 人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整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应 向基 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 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券 市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行 情况进 行监 督。 因交易对 手不履 行合同 造成 的基 金财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责 任并 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擅 自将 不实的 业绩 表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推 介材料 上, 则托 管银行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将 在发现 后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在 下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管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105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监督、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 自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的 任何财 产。 如果 基金财 产(包 括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106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 的损 失,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募集 的属 于基 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托 管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账户 中,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可以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何 其他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107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借 或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与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管 原件。 在基 金运 作中签 订的重 大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保 管。 上述 重大合 同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08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①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报或者年度报告。 ②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妥 善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金合 同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分别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109 有人名 册。保 管方 式可 以采取 电子文 档或 纸质 媒介( 书面) 形式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 15 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注册登 记机 构编制 ,由 基金管 理人 审核并 提交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提供任 意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涉 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并 应遵守 保密义 务。 若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 商、调 解不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110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以 下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基金投资人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 查阅对 账单。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 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 期或不 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将其 所获 红利按 除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红利 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指本基 金存 续期间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转 换为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另 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详情请参 阅本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的有关基金间转换业务的公告。 (四)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过 销售 人为投 资者 提供定 期投 资的服 务。 通过定 期投 资计 划,投 资者可 以定 时定 额申购 基金份 额。 详情 请参阅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公布 的有关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五)在线服务


111 基 金 管 理人 利 用自 己 的网 站 http://www.mfcteda.com 定 期 或不 定 期为 基 金投资 者提供 投资 策略 分析报 告以及 与基 金经 理(或 投资顾 问) 的定 期在线交 流的服务。 (六)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目前, 本基金的网上开户、 交易功能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持有农业银行 卡、 建设银行卡、 中国 银行卡、 兴业银行卡、 浦发银行卡、 中信银行卡、 光大银 行卡、 招商银行卡、 民 生银行卡、 交通银行卡、 广发银行卡和汇付天下 “天天盈” 、 快钱支付账户 的客户,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mfcteda.com)网 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 泰达宏 利微 信公 众账 号 :mfcteda_BJ, 支持 民 生银行 卡、 招商 银行 卡 和汇 付天下“天天盈 ”账户 、快钱支付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对通过本公司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 的客户实行优惠申购费率。 上述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七)资讯服务 泰达宏利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 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 过客服电话400-698-8888 (免长话费) 或010-66555662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 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 查询基金净值、 基金账户信息、 基金产品介 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 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八)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泰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400-698 -8888 (免长话费)或 010-66555662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112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12 月3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12 月4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发 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新增旗下部分基金在诺亚正行销售并参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发 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新增旗下部分基金在众禄金融销售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发 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 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发 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工商银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发 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星展银行 (中国) 有限 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发 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平安银行申购费率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发 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莞银行申购费率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12 月31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在指数熔断实施期间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11. 本基金管理人已 2015 年12 月31 日发布 《 关于泰达宏利基金淘宝官方 旗舰店申(认)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1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1 月5 日、1 月6 日、1 月8 日、1 月 12 日、 1 月13 日、1 月14 日 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发 布《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正文及摘要。


113 1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发 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1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发 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渤海银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1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发 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1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发 布《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1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1 月 29 日发布《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发 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新增旗 下部 分基 金在北 京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司 销售 并参 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2 月5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 整在上 海汇付 金 融服务 有限公 司代销 的 开放式 基金申(认) 购金 额下限的 公告》。 2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2 月5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2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2 月 18 日发 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新增 旗下部 分基 金在 浙江同 花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销售及 参加 其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2 月 20 日发 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新增 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上海好 买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销 售并参 加其 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发 布《 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网上交易与微信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 、2 月 27 日、3 月 1 日、3 月 5 日 、3 月18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14 2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发 布《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年度报告 》正文及摘要。 2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发 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4 月6 日、4 月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2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4 月 16 日发 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参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3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发 布《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 3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7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 加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参 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 。 3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 加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代销机 构并 参加 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 3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 加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代销机 构并 参加 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 3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5 月 11 日发布《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3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5 月12 日发布 《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上交易和微信交易银联通兴业银行卡暂停服务的公告》 。 3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5 月 13 日发布《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3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5 月14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3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5 月14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 加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为旗下 部分基 金代 销机 构并参加 115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3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5 月1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4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5 月19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4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5 月25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4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 加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参 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4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 加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分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参加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 加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代销机 构并 参加 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上述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告当日的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以及公司网站 www.mfcteda.com。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投 资者可 在办 公时 间查阅 、复制 ;投 资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印 件。对 投资 者按 此种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http://www.mfcteda.com) 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16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 存 放 地 点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买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7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