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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全额宝(000397)

汇添富全额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1 
 
 
 
 
 
 
汇添富 全额宝 货 币 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 
 
 
 
 
 
 
 
 
基 金管 理人 :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 金经 2013 年 9 月 25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许 可【2013】





124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13 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拟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 投资人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 等等。 本基金是 货币市场基金, 属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 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 投资人 应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 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 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 人 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13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 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有关基金管理人的内容截 至招书公告日。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9 六、基金的募集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35 九、基金的投资 42 十、基金的业绩 54 十一、基金的财产 5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56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60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 收 6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6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64 十七、风险揭示 7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7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8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10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10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107 二十四、备查文件 108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4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以及 《汇添富全额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 汇 添富 全 额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 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汇 添富 全额宝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指《 汇 添富 全额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汇添富全额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6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销售机构: 指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3、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4、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期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7 28、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务规则》 : 指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8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票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5、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6、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7、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8、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53、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9 三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基金 管理人 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 2005 年2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 -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19.966% 合计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董事长。 国籍:中国,1967 年出生,厦 门大学会计学博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长, 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局副 行长、 副局长,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一处、 二处 副处长, 东方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稽核总部总经理, 东 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肖顺喜先生,2004 年 4 月 20 日担任董事。 国籍: 中国,1963 年出生 , 复旦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0 大学 EMBA 。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 公司董 事长兼党委书记 ,东航 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东航国际控股 (香港) 有限 公司董事长, 东航国际金融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东航期货公司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 程峰先生,2016 年 11 月 20 日担任董事。 国籍: 中国,1971 年出 生, 上海 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副总经理,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瑞力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团委副书记、 书记, 上海机械进 出口( 集团) 有限公司副 总裁,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进口处副处长, 上 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科技发展与技术贸易处副处长、 处长, 上海 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办公室、 信息中心主任,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总经理, 上 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 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 事长,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晖先生, 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董事, 总经理。 国籍: 中国, 1971 年出生, 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汇添 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 曾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第 十届和第十一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 )先生,2007 年 3 月 2 日担任独立董事。国籍: 美国,1953 年 出生, 哈佛大 学商 学院工 商管 理硕士 ,哈 佛大学 肯尼 迪政府 学院 艾什民主治理与创新中心高级研究学者。 历任美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 深 圳分行行长, 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 台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渣打银行台湾分行总裁,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哈佛上海中心董事总经理。 林志军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香港,1955 年出 生,厦门大学经济学 博士,加拿大 Saskatchewan 大学工商管理理学 硕士。现任 澳门科技大学商学院院长、 教授、 博导, 历任 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计划财务处会 计。 五大国际会计师事 务所 Touche Ross International( 现为德勤) 加拿 大多伦多分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1 所审计员, 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讲师、 副教 授, 伊利诺大学(University of Illinois) 国际会计 教育与研究中心访问学者, 美国斯 坦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 经 济系访问学者 ,加拿大 Lethbridge 大 学管理学院 会计 学 讲 师 、 副 教 授 (tenured) , 香 港 大 学 商 学 院 访 问 教 授 , 香 港 浸 会 大 学 商 学 院会计与法律系教授,博导,系主任。 杨燕青女士,2011 年 12 月 19 日担任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1971 年出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第一财经日报》副总编辑,第一财经研究院院长, 中欧陆 家嘴国 际金 融研 究院特 邀研究 员, 《第 一财经 日报》 创刊 编委 之一, 第一 财经频 道高端 对话 节目 《经济 学人》 栏目 创始 人和主 持人, 《波 士堂 》栏目 资深 评论员。 曾任 《解放日 报》 主任记者, 《第一 财经日报》 编委,2002-2003 年期间 受邀成为约翰- 霍普金斯大学访问学者 。 2、监事会成员 任瑞良先生, 2004 年 10 月 20 日担任监事, 2015 年 6 月 30 日担任监事会主 席。国 籍: 中国,1963 年出 生, 大学学 历, 会计师 、非 执业注 册会 计师职 称。 现任上海报业集团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 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文新投资公司财务主管、 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等。 王如富先生,2015 年 9 月 8 日担任监事。国 籍:中国,1973 年出生,硕士 研究生, 注册会计师。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 任。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计划统筹总部综合计划部 专员、 发展协调办公室专员, 金 信证券 规划发 展总 部总 经理助 理、秘 书处 副主 任(主 持工作 ) , 东方 证券研 究所 证券市场战略资深研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副主任。 毛海东,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监事, 国籍: 中国,1978 年出生, 国 际金融 学硕士。 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曾任职 于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静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担任职工监事, 国籍: 中国,1977 年 出生, 中 加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监 。 曾任职于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担任职工监事, 国籍: 中国,1977 年 出生, 华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2 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监, 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2013 年 8 月 8 日担任职工监事, 国籍:中国,1979 年出生,北 京大学理学博士。 现任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副总监 。 曾任职 于罗兰贝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2015 年 6 月 25 日担任总经理。 (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 绍) 雷继明先生,2012 年 3 月 7 日担任副总经理 。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 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经纪业务总监、 总裁助理。2011 年 12 月加盟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娄焱女士,2013 年 1 月 7 日担任副总经理。 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金 融经济学硕士。曾在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 达基金北京与上海代表处工作, 负责投资银行、 证券投资研究, 以及基金产品策 划、机构理财等管理工作。2011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袁建军先生,2015 年 8 月 5 日担任副总经理 。国籍:中国,1972 年出生, 金融学硕士。 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二部副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专户投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 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 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 委员。 2005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骁先生,2017 年 3 月 3 日担任副总经理。 国籍:中国,1969 出生,武汉 大学金融学硕士。 历任厦门建行计算机处副处长, 厦门建行信用卡部副处长、 处 长, 厦门建行信息技术部处长, 建总行北京开发中心负责 人, 建总行信息技术管 理部副总经理, 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 兼北京研发中心主任, 建总行信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3 息技术管理部资深专员 (副总经理级) 。2016 年 9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首席技术官。 李鹏先生,2015 年 6 月 25 日担任督察长。 国籍: 中国,1978 年出 生, 上海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 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 融部副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监。2015 年 3 月加入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徐寅喆女士, 国籍: 中 国,1986 年出生, 复旦 大学法学学士,9 年证券从业 经验。曾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2012 年 5 月加 入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债券交易员、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8 月 27 日 至今任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汇添富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26 日至今任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市场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 23 日至今任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7 日至今任汇添 富全额宝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陆文磊先生, 2013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任汇添富全额宝货币 基金的基金经理。 汤丛珊女士,2013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6 年 6 月 7 日任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基 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袁建军(副总经理) 成员: 韩贤旺先生 (首 席经济学家) 、 王栩 ( 权益投资总监) 、 陆文 磊 (总 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劳杰男(研究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4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 足额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 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七 日年化收益率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经理 的 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现 行有效 的相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和 其他 从业人 员 承 诺严格 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 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5 (8)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加强人 员管 理,强 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风险 管理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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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6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 合规风险、 营运风 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 其中, 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 营造 良好的 风险 管理文 化和 内部控 制环 境,使 风险 意识贯 穿到 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 建立 完善的 风险 管理组 织体 系,切 实保 证风险 管理 部门的 独立 性和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 确保 风险管 理制 度的严 肃性 ,保证 风险 管理制 度在 投资管 理和 经营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 运用 合理有 效的 风险指 标和 模型, 实现 风险事 前配 置和预 警、 事中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 建立 和推进 员工 职业守 则教 育和专 业培 训体系 ,确 保员工 具备 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 建立 风险事 件学 习机制 ,认 真剖析 各类 风险事 件, 汲取经 验和 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风险管理部门、 各职能部门四级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7 汇 添富 风险管 理组 织结构 图 (1) 董事 会对公 司风 险管理 负有 最终责 任, 董事会 下设 审计与 风险 管理委 员会与督察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 要 负 责 审 核 和 指 导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 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督察长负责组 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 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 经营 管理层 负责 风险管 理政 策、风 险控 制措施 的制 定和落 实, 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 稽核 监察部 是风 险管理 的职 能部门 。稽 核监察 部负 责投资 组合 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 各职 能部门 负责 从经营 管理 的各业 务环 节上贯 彻落 实风险 管理 措施, 执行风险识别、 风险测量、 风险控制、 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 并 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 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1) 风险 识别是 指对 现实以 及潜 在的各 种风 险加以 判断 、归类 和鉴 定风险 性质的过程。 (2) 风险 测量是 指估 计和预 测风 险发生 的概 率和可 能造 成的损 失, 并根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经营管理层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 董事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各职能部门 稽核监察部 督察长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8 (3) 风险 控制是 指采 取相应 的措 施,监 控和 防止各 种风 险的发 生, 实现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 风险 评价是 指分 析风险 识别 、风险 测量 和风险 控制 的执行 情况 和运行 效果的过程。 (5) 风险 报告是 指将 风险事 件及 处置、 风险 评价情 况以 一定程 序进 行报告 的过程。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 基金管 理人 经营运 作遵 守国家 法律 法规和 行业 监管规 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 和化解 经营 风险, 提高 经营管 理效 益,确 保经 营业务 的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机制 覆盖基 金管 理人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 部控制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则 。基 金管理 人各 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 保持相 对独 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 制约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内部部 门和 岗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 相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基 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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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9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 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 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 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 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 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 公司根据投 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 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 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 研究部制度》 , 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 研究报告质量评价, 研究与投资的交流 渠道等都做了明 确的规定; 对于投资决策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 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 保证投资决 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 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对于基金交易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 制度, 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交 易流程将严格按照 “ 审核—执行— 反馈—复核 —存档” 的程序进行, 防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确保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 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了 《 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指 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 进行信息的组织、 审核和发布, 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 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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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 通过了国家、 金融行 业软件工程 标准的认证, 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 制度、 门禁制 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 备份, 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确保了系统可靠、 稳定、 安全地运 行。 在人员控制方面, 对 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 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 基 金管理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 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 手册。通过事前防范、 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 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 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方式; 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账凭 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基金管 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 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 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 并 制订了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监察制度》 , 明确规定了稽核监察部 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 章的有关情况; 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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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1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根据市 场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业 务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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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2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业银 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 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中国民生 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 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 业务不断拓展, 规模不断扩大, 效益逐年递增, 并保持 了 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 (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18 日, 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 人民币 次级 债 券,成 为中国 第一 家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功私募 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2009 年11 月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 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 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先后推出了 “大集中” 科 技平台、 “两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3 率”考 核机制 、 “ 三卡 ”工程 、独立 评审 制度 、八大 基础管 理系 统、 集中处 理商 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10 年2 月3 日, 在 “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 评选活动中, 中国 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 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 评,荣获卓越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10 月, 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中, 民 生银行 获得评 委会 奖 —— “中 国银行 业十 年改 革创新 奖” 。 这一 奖项 是评委 会为 表彰在公司治理、 激励机制、 风险管理、 产品 创新、 管理架构、 商业 模式六个方 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 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 共同举 办的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 安全奖”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 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 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 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在国际 经济 高峰 论坛 上,民生 银行 贸易 金融 业 务以其 2011-2012 年度 的出 色 业绩和 产品 创新 最终 荣 获“2012 年中 国卓 越 贸易金 融银 行” 奖项。 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 《金融时报》 “中国银行业成就奖 —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 》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 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 “最佳资金托管银行 ” 及由21 世纪传媒颁发的2013 年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3?亚洲最佳投资 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 社科 院发 布的《 中国企 业社 会责 任蓝皮 书(2013 ) 》 中, 民生 银行荣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4 获 “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获 评中 国银 行 业协会 “最 佳民 生金 融 奖 ”、 “年 度公 益慈 善 优秀 项 目奖 ”。 2014 年荣获 《亚洲企业管治》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 ”大奖和 “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 2014 年被 英国 《金 融 时报》 、 《 博鳌观 察》 联 合授予 “亚 洲贸易 金融 创新服 务 ”称号。 2014 年还 荣获 《亚 洲 银行家 》 “ 中国 最佳 中 小企业 贸易 金融 银行 奖 ”, 获 得《21 世纪经济报道》 颁发的 “ 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 ”奖, 获评 《经济观察》 报 “年度卓越私人银行 ”等。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 《金融理财》 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 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 《EUROMONEY》2015 年度 “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 银行”称号。 2015 年度 ,民 生银 行 连续第 四次 获评 《企 业 社会责 任蓝 皮书 (2015 ) 》 “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 融奖评选中荣获 “年度 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 两项大 奖 。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 女, 北京大学 本科、 硕士。 资产托管 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投 资银行总行,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 托管部。 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等职务。 具有 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 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 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 的战略眼光。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5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7 月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 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 高起点 地建 立系 统、完 善制度 、组 织人 员。资 产托管 部目 前共 有员工 68 人, 平均年龄36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秉承 “诚 信、 严谨、 高效、 务实” 的 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 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中国民生 银行已托管 164 只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 净值达到 5007.92 亿元 。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 托管业务品牌, 塑造产品创新、 服务专业、 效 益优异、 流程先进、 践 行社会责任 的托管行形象, 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 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 合作。自 2010 年至今 ,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 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 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中心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 管 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 与计划, 组织、 指导、 协调、 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 各业务中心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6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 性原 则: 风险 控制必 须覆 盖资 产托管 部的所 有中 心和岗 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 性原 则: 资产 托管部 设立 独立 的风险 监督中 心, 该中心 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 制约 原则 :各 中心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上 要形 成一种 相互 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则: 建立 完备 的风险 管理指 标体 系,使 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 墙原 则: 托管 部自身 财务 与基 金财务 严格分 开; 托管业 务日 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风险监 督中 心指 导业务 中心进 行风 险识别 、评 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 独立 的业 务操 作空间 :业 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实 施门禁 管理 和音像 监控。 (5)人员 管理 :进 行定 期的业 务与 职业 道德培 训,使 员工 树立风 险防 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 风险 管理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理念 。 托管 业务 是商业 银行 新兴的 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7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 理体系 需要从 上至 下每个 员工 的共同 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制 的风 险控 制组织 结构。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纵向双 人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中心、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4)以制 度建 设作 为风 险管理 的核 心。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资 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业 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 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 的执 行和 监督 是风险 控制 的关 键。制 度执行 比编 写制度 更重 要,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 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 进的 技术 手段 运用于 风险 控制 中。在 风险管 理中 ,技术 控制 风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 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 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 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8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9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23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 金,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韩从慧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30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陈颖华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 )58153000


公司传真:(010 )85188298


签章会计师:陈露、陈军 业务联系人:陈露、陈军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31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 2013 年 9 月 25 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3】1243 号文件准予募集 注册。 ( 一) 基金的 类型 及存续 期间


1、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 二) 募集方 式


基金募集期内,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 其 他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 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公开发售。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三) 募集期 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 四) 募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 五) 募集场 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99fund.com ) 办 理 开 户 、 认 购 等 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 (或网点) 名单和联系方式, 请参见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 及当地基金 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32 ( 六) 募集目 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 七)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除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的初始 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假定某投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3 )/1.00=10,003.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可得到 10,003.00 份基金份额 (含利息 折份额部分) 。 5、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 确定, 请参见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 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 购 本 基 金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投资人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认购期间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投资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33 (4)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人通常应在 T+2 日到网 点查询 认购申 请的受 理结 果, 并可在 募集截 止日 后 4 个工 作日内 到网 点打 印交易 确认 书。 (5)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0.01 元。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间不设置 投资人单 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 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八) 募集资 金的 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1 日。 经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计 算 , 基 金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584,963,382.92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8,965 户。其中汇添富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份额为 17,525,916.32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 份额),占比例为 3.00% 。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34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 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四)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12 月 13 日正 式生 效 。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35 八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一) 申购与 赎回 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与 赎回 办理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的办理申购、 赎回的其他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36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投 资 人认 购 、 申 购 的先 后 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5、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决 定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本基金 的最 高限额 和本 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四 )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37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2、投 资人 将当期 分配 的基金 收益 转为基 金份 额时,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的限 制。 3、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赎回最低 份额 0.01 份。 4、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六)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金额申购 ” 方式, 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 至小数点后两位。


例 1: 假定某 投资人 在 T 日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 方式,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 份额净值 1.00 元。 赎回金额的 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份额 50,000.00 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00 ×1.00=50,000.00(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1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38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本 基金 出现当 日净 收益或 累计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 形, 为保护 持有 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 7、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39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本 基金 出现当 日净 收益或 累计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 形, 为保护 持有 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 赎回 。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认定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40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3、如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 人 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 ,并根 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 公告。 (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41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42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 投资目 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以及中国证 监会及/ 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制定投资策略, 力求在满足安全性、 流动 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更高的收益率。 1、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将基于以下研究分析: (1)市场利率研究


A 、宏观经济趋势


宏观经济状况是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基础, 也是影响经济总体货币需求的关 键因素, 因此宏观经济趋势基本上确定了未来较长时期内的利率水平。 在分析宏 观经济趋势时, 本基金重点关注两个因素。 一是经济增长前景; 二是通货膨胀率 及其预期。 B 、央行的货币政策取 向


包括基准存、贷款利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的方向、力度, 以及央行的窗口指导等。央行的货币政策取向是影响货币市场利率的最直接因 素。 在央行紧缩货币、 提高基准利率时, 市场利率一般会相应上升; 而央行放松 货币、降低基准利率时,市场利率则相应下降。


C 、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是央行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途径, 也是经济总体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43 货币需求的体现。因此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对货币市场利率具有举足轻重的影 响。 一般来说, 商业银行信贷扩张越快, 表明经济总体的货币需求越旺盛, 货币 市场利率也越高;反之,信贷扩张越慢 ,货币市场利率也越低。


D 、国际资本流动 中国日益成为一个开放的国家, 国际资本进出也更加频繁, 并导致央行被动 的投放或收回基础货币, 造成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 在人民币汇率制度已经从钉 住美元转为以市场供求为基础、 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 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度的情况下,国际资本流动对国内市场利率的影响也越发重要。


E 、其他影响短期资金供求关系的因素


包括财政存款的短期变化,市场季节性、突发性的资金需求等。


(2)市场结构研究


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在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结构上均存在差异, 利率水 平因此有所不同。 不同类型市场工具由于存在税负、 流动性、 信用风险上的差异, 其收益率水平也略有不同。 资金供给者、 需求 者结构的变化也会引起利率水平的 变化。 积极利用这些利率差异、 利率变化就可能在保证流动性、 安全性的基础上 为基金资产带来更高的收益率。


(3)企业信用分析


直接融资的发展是一个长期趋势, 企业债、 企 业短期融资券因此也将成为货 币市场基金重要的投资对象。 为了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规 仅投资于具有满足信用等级要求的企业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与此同时, 本基金还 将深入分析发行人的财务稳健性, 判断发行人违约的可能性, 严 格控制企业债券、 短期融资券的违约风险。


2、本基金具体投资策略 (1)滚动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投资的方法, 既能提高基金 资产变现能力的稳定性,又能保证基金资产收益率与市场利率的基本一致。


(2)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来配置基金资产的久期。 在预期利 率上升时, 缩短基金资产的久期, 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在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44 预期利率下降时,延长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收益率。


(3)套利策略 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和跨品种套利。 跨 市场套利是利用同一金融工具在 各个子市场的不同表现进行套利。跨品种套利是利用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率差 别,在满足基金自身流动性、安全性需要的基础上寻求更高的收益率。


(4)时机选择策略


股票、 债券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可能会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发生暂时失 衡,从而推高市场利率。充分利用这种失衡就能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率。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 期存款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率 债券 ,但市 场条 件发生 变化 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 金与由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 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 不受该 比例限制; (4) 存款 银行仅 限于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以及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其中, 存放 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45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除发 生巨额 赎回 情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余 额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397 天; (7)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 ②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豁 免信用 评级 的短 期融资 券,其 发行 人最 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 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 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46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 (5) 、 (12 ) 、 (13 )项 外,由 于证 券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 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 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因此采用活 期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如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47 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 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 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 或者 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 适用于本基金 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 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 七) 投资决 策 和 投资程 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4)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 强调团队合作, 充分发挥集体智慧。 本基金管 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 设立了投资研究部, 策略分析师、 固定收益分析师、 数量分析师 和基金经理,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 群 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 宏观 分析师 根据 宏观经 济形 势、 物 价形 势 、货 币政 策 等判 断市 场利率 的走向 ,提交策略报告。 (2) 债券 策略分 析师 提交关 于债 券市场 基本 面 、债 券市 场供求 、收 益率曲 线预测的分析报告 。 (3) 信用分析师 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 、 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 (5) 在分 析研究 报告 的基础 上, 基金经 理 提 出月度 投资 计划并 提交 投资决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48 策委员会审议 。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 投资计划。 (7) 如审 议通过 ,基 金经理 在考 虑资产 配置 的情况 下, 挑选合 适的 债券品 种,灵活采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 ( 八) 投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计算 方法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 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 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 存单、 债券、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 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银行 定期存 款、 大额存 单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 中债券 的剩 余期限 是指 计算日 至债 券到期 日为 止所剩 余的 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 正回 购和逆 回购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5) 中央 银行票 据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中 央银行 票据 到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49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 对其 它金融 工具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基于 审慎原 则, 根据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4 月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自2017 年1 月1 日起至3 月31 日止。 投 资组 合报告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2,596,120,730.89 27.06 其中: 债券 2,596,120,730.89 27.0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37,454,846.18 5.60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5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400,618,393.75 66.72 4 其他资 产 59,112,389.96 0.62 5 合计 9,593,306,360.78 100.00


1.2 报 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4.8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491,939,062.09 5.4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交易 日融 资余额 占资 产 净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注:在 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 1.3 基金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1.3.1 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基 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9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9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74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 况说 明 序号 发生日 期 平均剩 余期 限 原因 调整期


1.3.2 报 告期 末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23.18


5.41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7.8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27.66 -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51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1.97 - 4 90 天( 含)-120 天 8.6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33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27.4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4.81 5.41


1.4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 说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未超 过 240 天。 1.5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79,130,749.53 6.3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79,130,749.53 6.3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397,193,622.10 15.36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619,796,359.26 6.81 8 其他 - - 8 合计 2,596,120,730.89 28.54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券 209,089,229.33 2.30


1.6 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0236 11 国开 36 1,800,000 179,199,148.75 1.97 2 120233 12 国开 33 1,500,000 150,079,790.74 1.65 3 011751026 17 中船 SCP001 1,000,000 99,963,877.80 1.10 4 011752010 17 华电 SCP002 1,000,000 99,880,669.81 1.10 5 011764010 17 龙 源电 力SCP001 1,000,000 99,857,622.70 1.10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52 6 111708089 17 中 信银 行CD089 1,000,000 97,794,600.03 1.08 7 011758019 17 苏 交通 SCP003 800,000 79,992,231.92 0.88 8 011756013 17 中 航租 赁SCP001 800,000 79,972,789.03 0.88 9 011751024 17 邮政 SCP001 800,000 79,960,585.94 0.88 10 011751010 17 华能 SCP002 800,000 79,339,729.05 0.87


1.7 “ 影 子定价 ” 与“ 摊余 成本法 ”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433%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367%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262%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无 负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0.25% 的 情况 。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无 正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0.5% 的情 况。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9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9.1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价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票 面利 率 或商定 利率 每日计 提利 息, 并考 虑其 买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期 限内 平均 摊销 。 1.9.2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9.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53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59,112,389.96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9,112,389.96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54 十 、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 -(3) (2) -(4) 2013 年 12 月 13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3449% 0.0008% 0.0182% 0.0000% 0.3267% 0.0008%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9963% 0.0024% 0.3500% 0.0000% 4.6463% 0.0024%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0960% 0.0032% 0.3500% 0.0000% 3.7460% 0.0032%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8272% 0.0013% 0.2620% 0.0000% 2.5652% 0.0013%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0.8681% 0.0006% 0.0863% 0.0000% 0.7818% 0.0006% 2013 年 12 月 13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13.7536% 0.0035% 1.1593% 0.0000% 12.5943% 0.0035%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图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55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56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 交易日。 (二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票据投资收益、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 估值方 法 1.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定价” 。 当 “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 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 其中,对于偏离程度 达 到或超过 0.5%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 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57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值程 序 1、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是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 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58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 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59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予以公布。 (八 )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机 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60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一) 基金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每 日分 配、每 日支 付” , 本基 金根据 每日 基金收 益情 况,以 每 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 当日所得收益结转 为基金份额参与下一日收益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人基 金份额;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若当日净收 益小于零时, 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待其后累计净收益大于零时, 即增加投资 人基金份额;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 按去尾原则处理,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日 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 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 四) 收 益分 配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五)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及 7 日 年 化收益 率的 计算 见基 金 合同 第十八 部分 。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61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62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销售服务费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63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64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65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 实现收益/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66 7 日年化收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 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其中, 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总额 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未结转份额。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67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资产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68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69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70 十 七、 风险揭 示 ( 一) 市场风 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 险。因 国家 宏观政 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险 。随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 率风 险。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 业债中。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的利润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 券收 益率曲 线风 险。债 券收 益率曲 线风 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 投资 风险。 再投 资风险 反映 了利率 下降 对固定 收益 证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 二)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 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 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 投资人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71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 险。 ( 四) 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可能面临较高 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以及 流动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 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 五)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 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等。 ( 六) 合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其他风 险 1、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 融市 场危机 、行 业竞争 、代 理商违 约、 托管行 违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72 十 八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生效 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73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74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 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有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75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 金; 2)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 任或 委托 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76 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基 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77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 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包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78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 金开 设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清 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79 8)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80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 高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准 或销售 服务 费率,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 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低基金 的销 售服务 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 金合同 》的 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81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议的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82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 式并进 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 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83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 4)上 述第 3)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 冲突的 前提 下,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序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84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 在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关 允许 的情况 下,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 具 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85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 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86 2)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本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87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完成 备案 手续生 效 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88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人 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89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厦 2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日期:2005 年2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5 号 组织形式:股份 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 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90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结汇、 售汇 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以及中国证 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 定期 存款为 基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变 化后 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91 2)本 基金 与由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3)投 资于 定期 存款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0% ,但 如果 基金投 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 不受该比 例限制; 4)存 款银 行仅限 于有 基金托 管资 格、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以及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其中, 存放在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除 发生 巨额赎 回情 形外,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额 在每 个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 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豁 免信用 评级 的短 期融资 券,其 发行 人最 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92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 部减持; 1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 ;本 基金投 资的 资产支 持证 券不得 低于 国内信 用评 级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当 于 AAA 级;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5)、 12)、 13)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93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 “ 《制 度》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 规及 《基 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 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 证券市 场波 动、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94 金管理人在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6、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及 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根据基金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95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 权利。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 序 作 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整与独立。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96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8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应开 立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用 于 存 放 募 集 的 资 金。 该 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 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97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证券 账户卡 的保 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4) 基金 托管人 以自 身法人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 其他监 管机 构在本 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98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五)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和 会计核 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 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票据投资收益、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99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 了避 免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 行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当 “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 制的 需要调 整组 合,其 中, 对于偏 离程 度达到 或超 过 0.5%的 情形, 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 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 基金估值出 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时,基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00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 发生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错 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 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已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 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 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 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 益率 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 时公布基金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D.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进而导致基金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错误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 不可抗 力原 因,或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及 注册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基金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01 (5)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或 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 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终 止与财 产的 清算


1、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02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 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03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 争议 解决方 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 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04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登 记服 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 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 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 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 收等服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信 息查询 及信 息定制 服务 1、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 : 基金投资人 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 信息, 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客服电话 及网站进行查询。 2、基 金对 账单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对账单 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 如纸制对账单、 电子邮件对账单或短 信对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信 息定 制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 人 网站、 客服 热线电 话 、手机短信等通道 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 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 对账单服务 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 调整定制信息的条 件、方式和内容。 ( 三) 客 户服 务 中 心电话 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客户服务中心在 每一工作日提供不少于 12 小 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 (免长途 话费) 享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 通讯资料修改 、投诉建议等多项服务。 ( 四) 网 站服务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0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99fund.com ) 享受理财资 讯 、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交易” 办理开户、 交易及查 询等业务。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 协议文本请 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 五) 投诉受 理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网站 、 信函、 电子邮件 (客 户服务邮箱:service@99fund.com )、传真(021-28932998 ) 等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 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 机构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 受理投诉, 并承诺在收到投诉后 24 小时 (工 作日) 之内做出回应 。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06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www.99fund.com) 进行公开披露,并已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备案。 序 号 公 告标 题 披 露媒 体 公 告日 期 1 汇添富基 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关于公 司注册资 本及股 权变更 的公 告 中证报, 证券时 报,上证 报, 公司 网站 2016-12-24 2 汇添富基 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2016 年年 度资产 净 值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7-01-03 3 汇添富全 额宝货 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2 号) 中证报, 证券时 报,上证 报, 公司 网站 2017-01-16 4 汇添富旗 下公募 基金2016 年第4 季 度报告 中证报, 上交所, 证券 时 报, 上证 报, 公 司网站 2017-01-19 5 汇添富基 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关于代 为履行基 金经理 职责的 公告 中证报, 上交所, 证券 时 报, 上证 报, 公 司网站 2017-03-02 6 汇添富基 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关于高 级管理人 员变更 的公告 (副 总经理) 中证报, 证券时 报,上证 报, 公司 网站 2017-03-10 7 汇添富旗 下公募 基金2016 年年度报 告及摘要 中证报, 上交所, 证券 时 报, 上证 报, 公 司网站, 深 交所 2017-03-29 8 汇添富旗 下公募 基金2017 年一季报 中证报, 上交所, 证券 时 报, 上证 报, 公 司网站, 深 交所 2017-04-24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07 二 十三 、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处, 投资 人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 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对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99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08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 准予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2、《汇添富全额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汇添富全额宝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