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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双债A(110035)

易基双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7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





重要提 示 本基金根据2011 年9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关于核准易方 达双 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1]1539 号)和 2011 年 10 月 20 日《关于易 方 达双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时 间安 排的确 认函 》(基金 部函[2011]806 号)的核 准,进行募集。 本基 金的 基金合同于 2011 年12 月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债、信用债等固定收 益品种并可参与一级市场 股票投资,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 需充 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 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 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 险包括: 利率风险 , 本基金 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 带来 的信用风险, 新 股发 行数 量减 少及 新股申 购收 益率 降低 带来 的风险 ,股 票市 场的 系统 性风险 及个 别证 券 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等等 ;基 金运 作风 险, 包括由 于基 金投 资人 连续 大量赎 回基 金产 生 的 流动 性风 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等等 。此 外, 本 基金以 1 元初始 面值进行 募集,在市场波动等 因素 的影响下,存在单位 份额 净值跌破 1 元 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 与债 券, 基金投资者有可能 获 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 能 损失本金。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 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 说明书已经本 基金 托管人复核。 除非另有 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内 容截止日 为 2017 年 6 月 1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6 年12 月31 日 。 (本报告中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 6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 11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 11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一)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 ................................................................................................. 20 (二)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 72 (三) 律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 72 (四) 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 计师 ......................................................................... 73 六、基金的募集 .................................................... 7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75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75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额 .............................................. 7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76 (一) 基 金投 资者 范围 ..................................................................................................... 76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 76 (三)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开 放日及 时间 ......................................................................... 76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 76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 77 (六)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 77 (七) 基 金的 申购 费和 赎回 费 ......................................................................................... 78 (八)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和 价格 ..................................................................................... 79 (九)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 81 (十)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式 ................................................................................. 81 (十一)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 82


II 九、基金转换 ...................................................... 84 (一) 基 金转 换开 始日 及时 间 ......................................................................................... 84 (二)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 84 (三) 基 金转 换的 程序 ..................................................................................................... 84 (四) 基 金转 换的 份额 限制 ............................................................................................. 85 (五) 基 金转 换费 率 ......................................................................................................... 85 (六) 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85 (七) 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 87 (八) 基 金转 换与 巨额 赎回 ............................................................................................. 88 (九)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 88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 89 (一) 转 托管 ..................................................................................................................... 89 (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 89 (三) 基 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 89 十一、基金的投资 .................................................. 90 (一) 投 资目 标 ................................................................................................................. 90 (二) 投 资理 念 ................................................................................................................. 90 (三) 投 资范 围 ................................................................................................................. 90 (四) 投 资策 略 ................................................................................................................. 90 (五) 业 绩比 较基 准 ......................................................................................................... 94 (六) 风 险收 益特 征 ......................................................................................................... 94 (七) 投 资决 策 ................................................................................................................. 94 (八) 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 95 (九)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 96 (十)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 96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 96 (十二)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97 十二、基金的业绩 ................................................. 10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102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102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102


III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102 (四) 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10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103 (一) 估 值目 的 ................................................................................................................103 (二) 估 值日 ....................................................................................................................103 (三) 估 值方 法 ................................................................................................................103 (四) 估 值对 象 ................................................................................................................104 (五) 估 值程 序 ................................................................................................................104 (六)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104 (七)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06 (八)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106 (九)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06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108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108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108 (三) 收 益分 配原 则 ........................................................................................................108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108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108 (六)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09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10 (一) 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的费 用 ....................................................................................... 110 (二) 与 基金 销售 相关 的费用 ....................................................................................... 111 (三)税收 ........................................................................................................................ 11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3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 113 (二) 基 金审 计 ................................................................................................................ 11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4 (一) 信 息披 露的 形式 .................................................................................................... 114 (二) 信 息披 露的 种类 、披 露时间 和披 露形 式 ............................................................. 114 (三)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 117 十九、风险揭示 ................................................... 118


IV (一) 市 场风 险 ................................................................................................................ 118 (二) 管 理风 险 ................................................................................................................ 119 (三) 流 动性 风险 ............................................................................................................ 119 (四) 特 有风 险 ................................................................................................................ 119 (五) 其 他风 险 ................................................................................................................120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21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21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121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2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4 (一)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124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126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127 (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8 (五)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34 (六) 争 议的 处理 ............................................................................................................136 (七)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13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7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37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137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142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42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144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148 (七) 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148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4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 150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 交易确 认服 务.....................................................................150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记录查 询服 务.....................................................................150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对 账单 服务形 式: ........................................................................150 (四)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150


V (五) 资 讯服 务 ................................................................................................................15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54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 明书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以 下简 称《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第5 号<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与 格式>》 、 《易 方达双 债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及其 它有 关规 定等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易方 达双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易 方达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易 方达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 其 定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 《易 方达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其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0 年 10 月 25 日 修订 ,2011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业务 规则 》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 清 算和 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业务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3 为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的总 称;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第 九部 分之规 定召 集 、 召 开并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 过3 个 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交 易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 资人 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4 公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 A 类份 额 指在投 资者 认购/申 购基 金 时收取 认购/申 购费 用, 在 赎回时 根据持 有期 限收 取赎 回费 用, 并不 再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 C 类份 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 收取认 购/申购 费用, 但对 持有 期限 少于 30 日的 本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赎回收 取赎回 费的 基金 份额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申 购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该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申 购 日 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 方式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基金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 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议 ,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 直销机 构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网点 及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 理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而引起 的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作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的工 作日 ;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5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 地方法 规、 地方 规章、 部门 规章及 其他 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且在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事件;


6 三、基金 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人 基 本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文号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证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 先生 , 工商管 理博 士,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平 安保险 公司 证券 部研 究咨 询室总 经理 助理; 平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咨询 部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国债 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资 产管理 部副 总经理 、总经 理;中 国平安 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 投资管 理部 副总经 理(主 持工作)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理事 会投资 部资产 配置 处处长 、投资 部副主 任、 境外投 资部主 任、 投 资部 主任 、 证 券投 资部主 任。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总裁。 曾任 广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 副经理 、 基金经 理 , 基 金投资 理财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员、 监察部 总经 理、 市 场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公司副 总裁、 常务 副总 裁 。 现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 香港 )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易方 达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 7 董事。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广 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中 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现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常务副 总经 理; 广发 控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力先生 ,高 级管理 人员 工商管理 硕士 (EMBA ) ,董 事。曾任 美的 集团空 调事 业部技 术 主管、 企划经 理;佛 山顺 德百年 科技有 限公司 行政 总监; 美的空 调深圳 营销 中心区 域经理 ;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总 经理 ; 长 虹 空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 销总 监; 广东 盈峰 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 副 总裁 ; 盈 峰资 本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开 源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 现任 盈峰 投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执行 副总 裁兼首 席投 资官 ; 盈 峰资 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 东民营 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王海先 生, 经 济学、 工商 管理 ( 国际) 硕士, 董事 。 曾任工 商银 行江 西省 分 行法律 顾问 室科员 ; 工商 银行珠 海分 行法律 顾问 室办 事员 、 营 业部计 划信 贷部 信贷 员、 办公室 行长 室 秘 书、 信贷 管理 部业务 主办 、 资 产风 险管 理部经 理助 理兼法 律室 副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副 总 经理兼 法律 室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招商 银行总 行法 律事 务部 行员 ; 工 商银 行珠 海 分行资 产风 险部 总经 理兼 特殊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公司业 务部 总经 理、 副行 长; 工商 银行 广 东省分 行公司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总经理 ;工商 银行韶 关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 现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韧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曾任 湖南 证券 发行 部经理 助理 ; 湘 财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财富 证券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 ; 五 矿二 十三冶 建设 集团 副总 经理 、 党委委 员; 深圳市 中金 岭南 有色 金属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新晟 期货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资本 运营 部部 长。 现任 东江环 保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朱征夫先 生, 法学博 士, 独立董事 。曾 任广东 经济 贸易律师 事务 所金融 房地 产部主任 ;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东 方昆仑 律 师 事务 所主 任。 忻榕女 士, 工商 行政 管理 博士, 独立 董事 。 曾 任中 科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美国 加州高 温橡 胶公司 市场部 经理; 美国 加州大 学讲师 ;美国 南加 州大学 助理教 授;香 港科 技大学 副教授 ; 中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瑞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 现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谭劲松先 生, 管理学 博士 (会计学 ) ,独 立董事 。曾 任邵阳市 财会 学校教 师; 中山大 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国祥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8 州证管 办处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 州股 权交 易中 心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广 州立 根小 额再 贷款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 州银行 副董 事长 ; 广 州中 盈 (三 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 州汽车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现任 广州 金融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万 联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 广 州金 控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广永 期货 有 限公司 董事 ; 立根融 资租 赁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广州 金控花 都金 融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广 州 农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力 资源部 副总 经理 、 市 场部 总经理 、 互 联网金 融部 总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常 务副总 裁。曾 任南方证 券交 易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 市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易方 达国际 控股 有 限 公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成都 分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 市 场总 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生 ,高 级管理 人员 工商管理 硕士 (EMBA ) ,副 总裁。曾 任君 安证券 有限 公司营业 部职员 ; 深圳 众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现 金管理 部总 经理、 固定收 益总部 总经 理、总 裁助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固定 收益首 席投 资官 、基 金科 讯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基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副总 裁;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 人 民币 合格境 外投 资者 (RQFII ) 业务负 责人 、 证 券交 易负 责人员 (RO ) 、 就 证券 提供 意见负 责人 员 (RO) 、 提供资 产 管理 负责 人员(RO)、 RQFII/QFII 产品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中债资 信评 估有限 责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吴欣荣 先生 , 工 学硕 士, 副总裁 。 曾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投 资管理 部经 理、 基 金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经 理、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公募 基金 投资部 总经 理、 权益 投资 总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权益投 资总 监、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价值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9 察长。 范岳先生 ,工 商管理 硕士(MBA) , 首席产 品官。 曾任 中国工商 银行 深圳分 行国 际业务 部 科员 ; 深 圳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办公 室经 理 、 国 际部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北京 中心 助理主 任、 上市部 副总 监 、 基金 债券 部副总 监 、 基 金管理 部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 产 品官;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另 类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关秀霞 女士 , 财 务硕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 首席 国际 业务官 。 曾 任中 国银 行 (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 级 审计师; 美国 道富银 行波 士顿及亚 洲总 部大中 华地 区高级副 总裁、 董事总 经理、 中国 区行 长 、 亚洲 区 (除 日本外 ) 副 总裁、 机 构服 务主 管、 美 国共同 基金 业务 风险经 理、 公司 内部 审计 部高级 审计 师。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国际业 务官 。 高松凡先 生, 高级管 理人 员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 首席养老 金业 务官。 曾任 招商银 行 总行人 事部 高级 经理 、 企 业年金 中心 副主 任, 浦东 发展银 行总 行企 业年 金部 总经理 , 长江 养 老保险 公司 首席 市场 总监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养老 金业 务总 监。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养 老金 业务 官。 2 、基 金经 理 张磊先 生 , 理 学硕 士 。 曾 任 泰康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管理 中心 固定 收益 部研究 员、 投资经 理, 新华 资产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高级投 资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投资 经理 。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助 理、 易方 达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高 等级 信 用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2013 年 8 月 23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 聚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3 年11 月 14 日起任 职) 、 易方 达恒 久添 利 1 年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4 年9 月 10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岁 丰 添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 6 月 13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裕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自2016 年12 月 3 日起任 职) 。 王晓晨 女士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集中 交易 室债 券交 易员 、 债 券 交易主 管、 固定 收益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易 方达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 、易方 达保 证金 收益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至2014 年11 月 21 日)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基 金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易 方达增 强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1 年 8 月 15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 投资 级 信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3 年 9 月 10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 中债新 综合 债 券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 经理 ( 自 2014 年 7 月 5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 保本 一 号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6 年1 月 13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双 债 增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6 年 12 月3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中 债 3-5 年 期国 债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7 年2 月15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中 债 7-10 年期 国开 行 债券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 2 月 15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10 理( 自 2017 年2 月15 日 起任职 ) , 兼易 方达 资产 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就证 券 提供意 见负 责人 员 (RO ) 、 提供资 产管 理负 责人 员 (RO ) ,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RQFII/QFII 产 品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 张凯頔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债 券交 易员 , 易 方达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债券 交易 员 。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易方 达双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易方 达高 等级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岁 丰添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3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本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包括 : 马 骏先 生、 王 晓晨 女士 、 张 清华 先生、 袁方 女士、 胡剑 先生 。 马骏先 生, 同上 。 王晓晨 女士 ,同 上。 张清华 先生 , 物 理学 硕士 。 曾任 晨星 资讯 (深 圳) 有限公 司数 量分 析师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易 方达安 心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裕丰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裕 如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新收 益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易 方达 安心回 馈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易方达 瑞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裕祥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新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新 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新 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瑞景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裕 鑫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丰和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瑞 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瑞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 瑞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易方 达安 盈回 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袁方女 士, 工学 硕士 。 曾 任中慧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师、 资 产评 估师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经 理 , 泰康 人寿 保险公 司投 资经 理, 天弘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固定 收益 总 监, 泰康 资产 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年金 投资 部高 级投 资经理 、 执行 总监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益 投资部 总经 理助理 、固定 收益总 部总 经理助 理、固 定收益 机构 投资部 总经理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专 户投 资部 总经理 、投 资经 理。 胡剑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部 债券 研究 员、 基金 经 理助理 兼债 券研 究员 、 固 定收益 研究 部负 责人 、 固 定收益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 易方达 中债 新 综 合债券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纯债 1 年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永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研究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稳 11 健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信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裕惠回 报定 期开 放式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方 达瑞 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裕景 添 利 6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高等级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丰惠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瑞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瑞 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瑞 兴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 三) 基金 管理人 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人 的 承诺 1 、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 ,防止 违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基金 法》及有 关法 律法规 ,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12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 反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 五) 基金 管理人 的 内部控制 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 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13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 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必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公 司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4)独 立性原 则:公 司根 据业务的 需要 设立相 对独 立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有 效性原 则:各 种内 部管理制 度具 有高度 的权 威性,应 是所 有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力 ; (6)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具有 前瞻 性,并 且必 须随着公 司经 营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各 机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细 则等。 它们 的制订 、修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持 续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化 以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 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14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 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 独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 证制 度、 合 理的 估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 每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算 和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6) 监察稽 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15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 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16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资产负 债稳 步增 长。2016 年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0.96 万 亿元, 较上 年增 加 2.61 万亿 元, 增 幅14.25% , 其中 客户 贷款总 额 11.76 万亿 元, 较 上年增 加 1.27 万亿 元, 增 幅 12.13% 。 负债总 额19.37 万 亿元 , 较上年 增 加 2.47 万亿 元, 增幅 14.61% , 其中 客户 存 款总 额 15.40 万亿元 ,较 上年 增 加 1.73 万亿元 ,增 幅12.69% 。 核心财 务指 标表 现良 好。 积极消 化五 次降 息、 利率 市场化 等因 素影 响, 本集 团实现 净 利 润2,323.89 亿 元, 较 上年 增长 1.53% 。 手 续费 及佣 金 净收 入1,185.09 亿 元, 在 营业收 入中 的占比 较上 年提 升0.83 个 百分点 。 平均 资产 回报 率 1.18% , 加 权平 均净 资产 收益 率 15.44% , 净利息 收益 率2.20% ,成 本收入 比 为 27.49% ,资 本 充足 率 14.94% ,均 居同 业 领先水 平。 2016 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 获 《欧 洲货币 》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环球金 融》 “2016 中 国最 佳消费 者银 行” 、“ 2016 亚 太区最 佳流 动 性管理 银行 ” , 《 机构 投资 者》 “ 人民 币国际 化服 务钻 石奖” , 《亚 洲银 行家》 “中 国最佳 大型 零 售银行 奖”及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年度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机 构奖” 。 本集 团在英 国《银 行家》 2016 年 “世 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2; 在美国 《财 富》 2016 年世 界500 强 排名 第22 位。


17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QFII 托管 处、 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核算 处、 跨 境托 管运营 处、 监 督稽核处 等10 个职能 处室 ,在上海 设 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海备 份中 心,共 有员 工220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长 办公 室工 作,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 总 行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一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71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 财资 》 、 《 环球金 融》 “中 国最佳托 管银 行” 、 “ 中国 最佳次托 管银 行” 、 “ 最佳 托管专家 ——QFII ” 等奖 项,并 在 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行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8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新 一代托管 应用 监督子 系统 ,对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等 情 况进行 监控 , 如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风 险提 示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常 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19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0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蕾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88 号金 茂大 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楠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以 下 排序不 分先 后) (1) 中 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21 联系人 :王 未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杨 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 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李 紫钰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6) 交 通银 行


22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包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内 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张 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845965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2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9) 北 京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东宁 联系人 :赵 姝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渤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23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1 公司网 站:www.cbhb.com.cn (11) 长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1 幢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毛 亚社 联系人 :闫 石 客户服 务电 话:96669 、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12) 成都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杨 琪 联系电 话:028-853154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8-962711 传真:028-85390961 网址:http://www.cdrcb.com (13) 大连 银行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朱 珠 电话:0411-823566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公司网 站:www.bankofdl.com (14) 德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24 法定代 表人 :孙 玉芝 联系人 :王 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4-96588 公司网 站:www.dzbchina.com (15)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6) 东莞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 ( 广 东省内 ) ;40011-96228 (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7) 佛山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禅 城区 华远东 路 5 号 办公地 址: 佛山 市禅 城区 华远东 路 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川 联系人 :谭 伟湛


罗 嘉仪 电话:0757-83212736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96138 公司网 站:www.foshanbank.cn (18) 富阳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501 号第1 幢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501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富华 联系人 :陈 硕 电话:0571-63280253


25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fyrcbk.com (19) 广东 南粤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湛 江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乐山 大 道60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湛 江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乐山 大 道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韩 春剑 联系人 :梁 雅珊 电话:0759-330910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961818 公司网 站:www.gdnybank.com (20) 广发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东风 东 路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东风 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21) 广州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黎 超雄 电话:020-28019432 传真:020-2238903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111 公司网 站:www.grcbank.com (22) 广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联系人 :唐 荟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3) 哈尔 滨银 行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26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吴 昊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67792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24) 杭州 联合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晨 联系人 :胡 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2 公司网 站:www.urcb.com (25) 杭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震山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6) 河北 银行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公司网 站:www.hebbank.com


27 (27) 华夏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王 者凡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28) 吉林 银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联系人 :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公司网 站:www.jlbank.com (29) 嘉兴 银行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昌 盛南 路 10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林生 联系人 :任 正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573-96528 公司网 站:http://www.bojx.com (30)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413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05 公司网 站:http://www.jnbank.cc (31) 江西 银行


28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金 融大 街 699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金 融大 街 6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晓明 联系人 :陈 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266 公司网 站:www.nccbank.com.cn (32) 金华 银行 注册地 址: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何 赛丽 、陈 霞 电话:0579-82178270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1-6668 公司网 站:www.jhccb.com.cn (33) 锦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伟 联系人 :庞 璐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178 公司网 站:www.jinzhoubank.com (34) 晋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联系人 :董 嘉文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588 公司网 站:www.jshbank.com (35) 九江 银行


29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九 江市 濂溪区 长虹 大 道619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九 江市 濂溪区 长虹 大 道6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羡庭 联系人 :杜 中文 电话:0792-217196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6 公司网 站:www.jjccb.com (36) 昆山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哲清 联系人 :黄 怡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079 公司网 站:www.ksrcb.com (37) 乐清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剑飞 联系人 :金 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yqbank.com (38) 龙江 银行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友谊 路 43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友谊 路 43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辉 联系人 :闫 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5-8888 公司网 站:http://www.lj-bank.com (39) 龙湾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


30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龙 湾农商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少云 联系人 :胡 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6596 公司网 站:www.lwrcb.com (40) 鹿城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强 联系人 :董 雷 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6 公司网 站:http://www.lcrcbank.com/ (41) 洛阳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郭 文博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38595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公司网 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42) 宁波 银行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任 巧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公司网 站:www.nbcb.com.cn (43) 平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31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施 艺帆 联系电 话:021-5097938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44) 浦发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肖武 侠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45) 齐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办公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焦 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218030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588 公司网 站:www.qsbank.cc (46) 青岛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香港 东 路109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香港 东 路10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仲生 联系人 :李 洪姣 电话:0532-66957228 传真:0532-66957229 客户服 务电 话:96668 、4001196668 或4008896668 公司网 站:www.qrcb.com.cn (47) 泉州 银行


32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www.qzccbank.com (48) 日照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森 联系人 :成 晓华 电话:0633-8081621 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6588 ( 全国 )0633-96588 ( 日照) 公司网 站: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49) 瑞安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瑞安 市安 阳街 道万松 东 路 148 号 办公地 址: 瑞安 市安 阳街 道万松 东 路 148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定表 联系人 :张 祥杰 电话:0577-668165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57702 (50) 瑞丰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 1363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孟 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传真:0575-84788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borf.cn (51)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33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52) 上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52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53)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杨 洁莹 联系电 话:0757-2238648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www.sdebank.com (54) 四川 天府 银行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涪江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东大 街下 东大 街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光伟 联系人 :樊 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96869 公司网 站:www.tf.cn (55) 苏州 银行


34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朱 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公司网 站:www.suzhoubank.com (56) 天津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59 号国 际经 济贸 易 中心 A 座1-6 层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59 号国 际经 济贸 易 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宗唐 联系人 :张 广彧 、梁 冯雷 联系电 话:022-83872243,022-83872800 客户服 务电 话:022-96155 传真:022-83872156 网址:www.trcbank.com.cn (57) 天津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 福华 联系人 :李 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60296 公司网 站:www.bank-of-tianjin.com.cn (58) 威海 市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路 奥体金 融中 心 d 栋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联系人 :武 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户服 务电 话: 山东 省 内96636 ,中 国境 内 40000-96636


35 公司网 站:www.whccb.com ,www.whccb.com.cn (59) 潍坊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跃峰 联系人 :陈 菲 电话:0536-8051901 传真:0536-8051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6588 公司网 站:www.wfccb.com (60) 吴江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吴江区 中山 南 路1777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吴江区 中山 南 路17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玉根 联系人 :傅 巍群 电话:0512-63969960 传真:0512-6396907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6-96068


0512-96068 公司网 址:www.wjrcb.com (61) 萧山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萧山 区人 民 路25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萧山区 人民 路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云龙 联系人 :冯 亮 电话:0571-8273951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公司网 站:http://www.zjxsbank.com/ (62) 兴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曾 鸣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6 (63) 余杭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72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 煜标 联系人 :蔡 亮 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yhrcb.com (64) 云南 红塔 银行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旃 绍平 联系人 :倪 源 电话:0877-2791676 客户服 务电 话:0877-96522 公司网 站:www.ynhtbank.com (65)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耀 江广 厦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谢 圆圆 电话:0571 —87117661/ 13777805250 传真:0571 —87117607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6527 公司网 站:http://www.czcb.com.cn/ (66) 浙江 泰隆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1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钧 联系人 :陈 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75 公司网 站:www.zjtlcb.com (67) 中国 民生 银行


3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王 继伟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68) 中信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联系人 :王 晓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69) 中原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 路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 路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联系人 :牛 映雪 客户服 务电 话:96688 公司网 站:www.zybank.com.cn (70) 重庆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忠 联系人 :范 亮 联系电 话:023-67637962 客户服 务电 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www.cqrcb.com (71) 珠海 华润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38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勇 联系人 :李 阳 联系电 话:4008800338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广 东省外 请加 拨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72) 广发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73) 安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74) 渤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75) 财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39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 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76) 财富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 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7 、4008835316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77) 财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陶 志华 联系电 话:0571 -8778916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78) 长城 国瑞 证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深 田 路46 号 深田 国际 大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联系人 :赵 钦 联系电 话:0592-207930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79) 长城 证券


40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80) 长江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81) 川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 址: 成都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孟 建军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28666 公司网 站:www.cczq.com (82) 大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A 座- 大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A 座- 大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玺 联系人 :谢 立军 联系电 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41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83) 大同 证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84) 德邦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85)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6) 东北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净 月开 发区生 态大 街 6666 号东 北 证券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42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87) 东方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www.dfzq.com.cn (88)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89) 东莞 证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李 荣 联系电 话:0769-22115712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32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90) 东吴 证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43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91) 方正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40F 法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系人 :高 洋 联系电 话:010-593555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68546792 网址:www.95571.cn (92) 光大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93)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94)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4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95) 国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96)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97) 国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9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9 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 昊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45 (98) 国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一号 长 安兴 融 中心 4 号楼 2 层 国 融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董 晶姗 联系电 话:010-839917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99) 国盛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西湖区 北京 西 路88 号( 江 信国际 金融 大厦 )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西湖区 北京 西 路88 号( 江 信国际 金融 大厦 ) 法定代 表人 :马 跃进 联系人 :俞 驰 联系电 话:0791-862830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100)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01)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46 网址:www.guosen.com.cn (102) 国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 际金 融 中心 A 座国 元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李 蔡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103)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04)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05) 华宝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联系电 话:021-205155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47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06) 华福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联系电 话:021-20655183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107)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108)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855561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0 传真:010-85556153 网址:www.hrsec.com.cn (109)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48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10) 华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11) 华鑫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肇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5496755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112) 华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113)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松 北区 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49 联系人 :周 俊 联系电 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14)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15) 九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 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东 一 门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魏 先锋 联系人 :罗 赛笛 联系电 话:010-576721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305 传真:010-57672020 网址:www.jzsec.com (116) 开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联系电 话:029-6338725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www.kysec.cn (117) 联讯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5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2002 号中 广核 大 厦北 楼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公司网 站:http://www.lxsec.com (118)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 话:025-833670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119)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联系人 :石 静武 联系电 话:021-38631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20) 瑞银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联系人 :冯 爽 联系电 话:010-583283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www.UBS-S.com (121) 山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51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22) 上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26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123)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24) 申万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联系电 话:021-333882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52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25) 世纪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32300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126) 天风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夏 旻 电话:027-87618676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95391 公司网 站:http://www.tfzq.com/ (127) 万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3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 蕾 联系电 话:020-382860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om.cn (128)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53 联系电 话:029-87406168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06710 网址:www.westsecu.com (129) 西南 证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或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30) 湘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联系电 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31) 新时 代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010-8356114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或95399 网址:www.xsdzq.cn (132)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54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33)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长柳 路 36 号兴 业证 券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34)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5)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至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至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36) 浙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55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韵 联系电 话:021-801085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传真:021-80106010 网址:www.stocke.com.cn (137)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联系电 话:010-6481830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或400-88-95335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138) 中金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39) 中山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140) 中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56 联系电 话:021-203152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41) 中天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联系人 :王 力华 电话:024-23280810 传真:024-232808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公司网 站:http://www.stockren.com/ (142)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43)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8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44)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57 联系人 :郑 慧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45) 中信 证券 (山 东)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联系电 话:0532-850239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46) 中银 国际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联系人 :王 炜哲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47) 中原 证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 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148) 长量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11 层


58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149) 创金 启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公司网 站:www.5irich.com (150) 大泰 金石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18901806777 传真:021-203241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 站:www.dtfunds.com (151) 大智 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公司网 站:https://8.gw.com.cn/ (152) 鼎信 汇金


59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17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C 座17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凌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8-5050 公司网 站:www.9ifund.com (153) 东海 期货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25 、27 、2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 站: www.qh168.com.cn (154) 东证 期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电 路 500 号上 海期 货大 厦 14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大印 联系人 :张 敏圆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42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59999 传真:021-63326752 网址:www.dzqh.com.cn (155) 泛华 普益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东大 街 99 号 平安 金 融中 心 1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陈 金红 联系电 话:028-84252474-8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公司网 址:www.puyifund.com


60 (156) 富济 财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勇 电话:0755-83999907-814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 站:www.jinqianwo.cn (157) 海银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6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 站:www.fundhaiyin.com (158) 好买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59) 和讯 信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61 公司网 站:http://licaike.hexun.com/ (160) 恒天 明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联系人 :张 鼎 电话:010-53509644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公司网 站: www.chtfund.com (161) 虹点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牛 亚楠 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公司网 站:www.hongdianfund.com (162) 弘业 期货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弘业 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弘业 大 厦 9 楼 法人代 表: 周剑 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1288 公司网 站:www.ftol.com.cn (163) 徽商 期货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25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258 号 法人代 表: 吴国 华 联系人 :蔡 芳、 徐祥 龙 电话:0551-682628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707 公司网 站:www.hsqh.net


62 (164) 汇成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熊 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站:www.hcjijin.com (165) 汇付 金融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8621-54677088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站:www.chinapnr.com (166) 济安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 富中 心 A 座46 层 济 安财 富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3-7010 ( 济安 财富 官网 )


400-071-6766 (腾 讯财 经) 公司网 站:www.jianfortune.com (167) 金百 临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 99 号 法人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邹 云 电话:0510-81188088 客户服 务电 话:0510-9688988 公司网 站:www.jsjbl.com


63 (168) 金观 诚 注册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43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5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 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169) 久富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联系人 :徐 金华 电话:021-68685825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公司网 站:www.jfcta.com (170) 凯石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王 哲宇 电话: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公司网 站: www.vstonewealth.com (171) 肯特 瑞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 部A 座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010 89189291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64 公司网 站:http://fund.jd.com/ (172) 利得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公司网 站:www.leadfund.com.cn


(173) 联泰 资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788 公司网 站:www.66zichan.com (174) 陆金 所资 管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175) 蚂蚁 基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 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


6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76) 诺亚 正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177) 钱景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陈 剑炜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公司网 站: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178) 深圳 新兰 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http://8.jrj.com.cn (179) 晟视 天下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徐 长征 、周 超


66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站:www.shengshiview.com (180) 苏宁 基金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人代 表: 钱燕 飞 联系人 :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公司网 站:www.snjijin.com (181) 天天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2) 同花 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 18 号同花 顺大 楼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83) 途牛 金服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699-1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699-32 号 法人代 表: 宋时 琳


67 联系人 :贺 杰 电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999-999 转3 公司网 站:http://jr.tuniu.com (184) 万得 投顾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人代 表: 王廷 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185) 鑫鼎 盛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站:www.xds.com.cn 基金销 售网 站:www.dkhs.com (186) 新浪 仓石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 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 关村软 件园 二期(西 扩)N-1 、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 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 关村软 件园 二期(西 扩)N-1 、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邮箱:fund@staff.sina.com.cn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87) 一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6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188) 宜投 基金 销售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 鲤鱼 门 街1 号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合 办 公楼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嘉里建 设广 场 3 座 3350 室 法定代 表人 :郭 海霞 联系人 :刘 娜 电话:0755-82724143


传真:0755-886015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公司网 站:www.yitfund.com (189) 宜信 普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 站:www.yixinfund.com (190) 奕丰 金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69 公司网 站:www.ifastps.com.cn (191) 盈米 财富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192) 增财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193) 展恒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王 琳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194) 朝阳 永续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上丰 路 977 号1 幢B 座 81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碧波 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人代 表: 廖冰 联系人 :陆 纪青 电话:021-80234888-6813


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1888 公司网 站:www.998fund.com (195) 中国 国际 期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 夏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 站:http://www.cifco.net/ (196) 中经 北证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李 美 电话:010-682927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030 公司网 站:www.bzfunds.com (197) 中期 资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4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尹 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 站:www.cifcofund.com (198) 中信 建投 期货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 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 楼平 街 11-B, 名 义层11-A , 8-B4 , 9-B 、 C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 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刘 芸


71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7-780 公司网 站:www.cfc108.com (199) 中信 期货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站:http://www.citicsf.com/ (200) 中正 达广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公司网 站:www.zzwealth.cn (201) 中证 金牛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陈 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站:www.jnlc.com (202) 众禄 金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7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03) 众升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公司网 站:www.zscffund.com ( 二)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 余贤 高 ( 三) 律师事务所 和经办律 师 律师事 务所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联系人 :安 冬


73 ( 四) 会计师事务 所和经办 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周祎 联系人 :周祎


74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核 准易方 达双 债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批复 》 (证监 许可[2011]1539 号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债 券基金 。基 金 的 存续 期间 为不定 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自 2011 年 11 月 7 日至 2011 年 11 月29 日。募 集对 象 为 符合 法 律法规 规 定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75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基 金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12 月1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基 金存续 期 内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量和 资金额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76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 一) 基金 投资者 范 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及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二) 申购 与赎回 的 场所 1、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心 及网上 交易 系统 ;





2 、各 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 开办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的营 业网点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并按规 定予 以公 告。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基 金 管 理人 或 者 指 定 的 基金 销售 机构 以 电 话 或 互 联网 等 其 他电 子 交 易 方式进 行申 购、 赎回 ,具 体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三) 申购 与赎回 办 理的开放 日及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2 年1 月13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投 资者应 当在 开放 日办 理申 购和赎 回申请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可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申请且 基金 管理 人或 注册 登记机 构确 认 接收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 四) 申购 与赎回 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 除 指定 赎回 外, 基金 管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 原则 , 对该 持有 人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 先确认 的份 额先 赎回 , 后 确认的 份额 后赎 回,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原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77 ( 五) 申购 与赎回 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包 括该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及 时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基金 销售 机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购、 赎回申 请。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在法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注册登 记机 构可根 据《 业务规则 》 ,对 上述业 务办 理时间 进 行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 定予以 公告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销售 机 构将 投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 六) 申购 与赎回 的 数额限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者 通过 本公 司 直 销中 心首次 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50,000 元人 民币 , 追 加申购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 通过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或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首 次申购 的单 笔 最低金 额 为10 元人 民币 ,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10 元 人民 币。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前 提下 , 各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金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需同 时遵 循该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以上 金额 均含 申购 费)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每类 基金 份额 单 笔赎 回 或 转换 不得 少于 10 份 78 (如该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 管的 某 类基 金余 额不 足 10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 赎回 或转 出 该类 基金 全部份 额);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致投 资者 在 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该类 基金 余额 不 足10 份 时,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该类 基金 剩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在符合 法律 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 各 销售 机构对 赎回 份额 限制 有其 他规定 的, 需同 时遵 循该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七) 基金 的申购 费 和赎回费 1 、本 基金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额 两类 。其 中: 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认 购/ 申 购、 赎 回费;C 类基 金份 额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 费、 不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C 类基 金份 额对 持有 期限 少于 30 日 的本 类别 基金 份 额的赎 回收 取赎回 费, 对于 持有 期限 不少 于 30 日的 本类 别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赎回 费; 2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由 申 购本基 金 A 类 份额 的投 资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 回人 承担。 3 、申 购费 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 心申 购的特定投资群体 与除 此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施 差别 的 申 购 费率。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 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 包括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划) ,以 及可以 投资基 金的其 他社会 保险 基金。 如将来 出现可 以投 资基金 的住房 公积金 、 享受 税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 A 类份 额的 特定投 资群 体 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08% 100 万≤M <500 万 0.04% 500 万≤M <1000 万 0.002% M≥10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


79 100 万≤M <500 万 0.4% 500 万≤M <1000 万 0.02% M≥10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 4 、赎 回费 率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见 下表 : 持有时间( 天)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29 0.75% 30-364 0.1% 365-729 0.05%


730 及 以上 0%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见 下表 : 持有时间( 天)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29 0.75% 30 及 以上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对 于持 有期 不少于 30 日的 A 类份 额所 收取的 赎回 费, 在扣 除用 于市场 推广 、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 费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为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 对于 持有 期限 少于30 日的A 类/C 类 基金 份额 所收取 的赎 回费 ,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率和 赎回 费率, 调整 后的申 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在 《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 上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售 费率 , 或 针对 特定 渠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别 的费 率优 惠活动 。 ( 八) 申购 和赎回 的 数额和价 格 1 、申购 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申购 的有效 份额 为按实 际确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的费 用后 ,以申 购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申购 涉及金 额 、 份 额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80 (2)赎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用 后的 余额 , 赎 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的单位 为人 民币元 , 计算 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 产 。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若 投资 者选 择 A 类基 金 份额,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费 率)


( 注: 对 于1000 万(含)以 上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 费的 申购,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定 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一: 某 投资 人( 非特 定投 资群体)投资 4 万元 申购 本 基金 A 类份 额, 申 购费 率 为 0.8%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 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 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例 二 : 某 投资 人(特 定投 资 群体) 通过 本管 理人 的直 销 中心投 资5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份 额, 申 购费 率 为0.08%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40 元 , 则 其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1+0.08%)=49,960.03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960.03=39.97 元


申购份 额=49,960.03/1.040=48,038.49 份


(2)若 投资 者选 择 C 类基 金 份额,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六: 某投 资人 投资 4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40,000.00/1.040=38,461.54 份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用


例 三 : 某 投资 人赎 回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该 笔份额 持有 期限 为100 天 , 则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0.1% ,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 ×0.1% = 10.16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10.16 = 10,149.84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16 元, 81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10,149.84 元。


例 四: 某投 资人 赎 回 1 万份 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该 笔份额 持有 期限 为10 天, 则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0.75% ,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 ×0.75% = 76.2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76.20 = 10,083.8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C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16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10,083.80 元。


4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资 产 净值/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总份 额。 本基金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 九) 申购 与赎回 的 注册登记 1 、投 资人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加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人 自 T+2 日起( 含该 日)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 2 、投 资人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人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3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对上 述注册登 记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于 该调 整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 十) 巨额 赎回的 认 定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每笔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该 笔赎 回申 请当 日部 分确认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82 可以 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其 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 十一) 拒绝 或暂停 申购、暂 停赎回 的 情形及处 理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2) 、(3) 、(5)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情形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暂 停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 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 放日 83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回 , 延 期支 付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资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3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 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暂停 结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1 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84 九、基金转换 ( 一) 基金 转换 开 始 日及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2 年1 月13 日开 始办 理转 换业 务 , 具体实 施办 法参 见相 关公 告 。 本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同时 开放 交易 的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 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转换时 除外 ) 。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可视 情况对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转换 申请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或注 册登 记 机 构 确认接 收 的 ,其 基金 份额 转换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转换 的价 格。 ( 二) 基金 转换的 原 则 1 、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 进行申 请。 投资 者可 以发 起多次 基金 转换 业务 ,基 金转换 费 用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 转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 数点后 两位 。 2 、当 日的 转换 申请 可以 在 当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 撤销 ,在当 日的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 销。 3 、基 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即基 金的 转换 价格 以转 换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 出、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 售机构 进行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必 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的 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注 册登 记的基 金。 5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 务时, 转出 方的 基金 必须 处于可 赎回 状态 ,转 入方 的基金 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6 、转 换业 务遵 循“ 先进 先 出”的 业务 规则 ,即 份额 注册日 期在 前的 先转 换出 ,份额 注 册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 如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 有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 则 遵循先 赎回 后 转 换的处 理原 则。 6. 基金 转换 后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始 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但应 在调 整生效 前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 三) 基金 转换的 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85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以 在规定 的基 金业 务办 理时 间段内 收到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当天 作 为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日 (T 日 ) , 并 在T+1 工 作日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可 在 T+2 工作日 及之 后查 询成 交情 况。 ( 四) 基金 转换的 份 额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只 基金 , 本基 金每 类基 金份额 单 笔转出 申请 不得 少 于 10 份 (如该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某类 基金 余额 不 足10 份, 则必 须 一次性 赎回 或转 出该 类基 金全部 份额 ) ; 若某 笔转 换 导致投 资者 在 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该类 基 金余额 不 足10 份时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该类 基金 剩余份 额一 次 性全部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 但应 在调整 生 效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 五) 基金 转换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 由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用 两部分 构 成 , 其 中赎 回费 按照 基金 合同、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新 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 具体实 施办 法和 基金 转换 费率详 见相 关公 告。转 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在 不违 背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之 前提下 调 整上述 费率 ,但 应在 调整 生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况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售 费率 , 或 针对 特定 渠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别 的费 率优 惠活动 。 ( 六) 基金 转换份 额 的计算方 式 计算公 式: A= [B ×C×(1-D)/ (1+G )+F]/E H=B×C ×D J=[B× C×( 1-D) /(1+ G)] × G 其中,A 为转 入的基 金份 额;B 为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费 率;E 为 转 换申请 当日转 入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F 86 为货币 市场基 金全部 转出 时账户 当前累 计未付 收益 (仅限 转出基 金为易 方达 货币市 场基金 、 易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财 富快 线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天天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易 方 达龙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 易方 达增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易方达 天天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 或 者短 期理 财基 金转 出时对 应的 累计 未付 收益 ( 转出 基金 为易 方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基 金、 易 方达 双月 利理 财债 券型基 金、 易方 达掌 柜季 季盈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G 为对 应 的申购 补差 费率 ;H 为转 出基金 赎回 费;J 为 申购 补差费 。 说明: 1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两部 分构 成。 2 、转入 基金时 ,从申 购费 用低的基 金向 申购费 用高 的基金转 换时 ,每次 收取 申购补 差 费用 ; 从 申购 费用高 的基 金向申 购费 用低 的基 金转 换时 , 不 收取 申购补 差费 用。 申购 补差 费 用按照 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 出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 具 体收 取情况 视每 次 转换时 两只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差 异情 况而 定 并 见相 关公告 。 3 、转出 基金时 ,如涉 及的 转出基金 有赎 回费用 ,收 取该基金 的赎 回费用 。 收 取的赎 回 费按照 各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及最 新的相 关公告 约定的 比例 归入基 金财产 ,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4 、投资 者可以 发起多 次基 金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费 用按每笔 申请 单独计 算。 转换费 用 以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举例说 明: 假设某 持有 人持 有本 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10,000 份, 持有 100 天, 现 欲转 换为 易方达 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假 设转 出基 金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100 元, 转 入基 金 易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20 元, 则转出 基金 的 赎回费 率 为0,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 2.0% 。 转换 份额 计 算如下 :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 额×转 出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100=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11,000.00 ×0.00=0.00 元 申购补 差费=(转 换金 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申 购补 差 费率÷(1 +申 购补 差费 率)= (11,000.00-0.00) ×2.0 % ÷(1+2.0%)=215.69 元 转换费=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0.00+215.69=215.69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 费=11,000.00-215.69=10784.31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784.31 ÷1.020=10572.85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份额净值 转换金 额 转换费 转入金 额 转入基金 份 额 净值 转入份 额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申购 补 差费 10,000 份 1.100 元 11,000.00 元 0.00 元 215.69 元 10,784.31 元 1.020 元 10,572.85 份


87 注: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平稳增 长基 金、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基金 、易 方 达 50 指 数基金 、 易方达 积极 成长 基金 、 易 方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稳健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时 , 转 入份 额的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舍 去 ,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本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价值 精选 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 基金 、 易方 达价 值成 长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科 讯 混合 型 基 金 、 易方 达增 强回报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中小 盘混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科汇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科 翔 混合 型 基 金 、 易方 达行 业领先 企业 混合 型 基金 、 易方 达沪 深 300ETF 联接 基 金、 易方 达深 证100ETF 联 接基 金、 易方 达 上证中 盘 ETF 联接基 金 、 易 方达消 费行 业股票 型基 金 、 易方 达医 疗保健 行业 混合 型 基 金、 易方达 安心 回 报 债券型 基金 、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创业 板 ETF 联接 基金、易 方达纯债 债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沪深300 量 化增强 基金 、 易方达 天天 理财货 币市 场基 金 、 易方 达信用 债债 券 型 基金 、 易 方达 裕丰回 报债 券型基 金 、 易 方达高 等级 信用债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投资 级信 用 债 债券型 基金 、易 方达 新兴 成长混 合型 基金 、易 方达 裕惠回 报定 期开 放式 混合 型发起 式基金 、 易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基金、易 方 达双 月利 理财 债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财富 快线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天 天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 易 方达纯 债 1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基 金、易 方达 龙宝 货 币 市场基 金 、 易 方达增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 易方 达沪 深 300 非银 行金 融ETF 联 接基金 、 易方 达 创新驱 动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新 经济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达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裕 如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新 收益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改革红 利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新 常态 混 合 型基金 、 易 方达 新利 混合 型基金 、 易 方达 新鑫 混合 型基金 、 易 方达 新丝 路混 合型基 金、 易方 达安心 回馈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达 新享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达 新益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达 国防 军 工 混合型 基金 、 易方达 瑞享 混合型 基金 、 易方达 瑞景 混合型 基金 、 易方达 恒久 添利 1 年定 期 开 放债券 型基 金 、 易方 达裕 祥回报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瑞财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黄 金 ETF 联接 基金 、 易 方达 富惠纯 债债 券型基 金 、 易 方达瑞 选混 合型基 金 、 易 方达裕 景添 利 6 个 月定 期 开 放债券 型基 金 、 易 方达 中 债 7-10 年 期国 开行 债券 指 数型基 金 、 易 方达 信息 产业 混合型 基金 、 易方达 裕鑫 债券 型基 金 、 易方达 丰和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达 科瑞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达 天天 发 货 币型基 金、 易方 达供 给改 革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瑞 通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瑞 程混合 型基金 、 易方达 安盈 回报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瑞 弘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丰 惠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深 证 成指ETF 联 接基 金 、 易方 达掌柜 季季 盈理 财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环保主 题混 合型基 金 时 , 转 入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 七) 基金 转换的 注 册登记 投资 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投 资者 自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88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应 在调 整生效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八) 基金 转换与 巨 额赎回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转 出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先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 决 定全额 转出 或部分 转出 , 并且对 于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将采 取相同 的比 例 确 认 (除 另有 公告 外) ; 在 转 出申请 得到 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未确 认的 转出 申请 将 不 予以 顺延 。 ( 九) 暂停 基金转 换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转换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转 换申请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 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暂 停基 金转 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予以公告 。


89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 一)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具体 办理方 法参 照 《 业务 规则 》 的 有关 规 定以及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则 。 ( 二) 基金 的非交 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注 册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 三) 基金 的冻结 与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 。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 被 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90 十一、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信 用债 、 可 转债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 通 过积 极主 动的投 资管 理, 力争 为 投资者 提供 持续 稳定 的回 报。 ( 二)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为债 券基 金, 主要 投资于 信用 债与 可转 债。 本基金 依据 不同 的市 场情 况及信 用债 与可转 债之 间的 相关 关系 , 进 行两 类资 产的比 例配 置。 本基 金既 可以投 资于 信用债 , 在控 制 信用风 险的 前提 下 , 增 强债 券组合 的持 有期 收益 ; 也可 以利用 可转 债兼 具股 性和 债性的 特征 , 在承担 较小 下跌 风险 的前 提下 , 分 享股 市上涨 带来 的收益 。 另外 , 本 基金 还 可采用 新股 申购 等策略 ,增 强组 合的 收益 。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国债 、央 行票据 、地 方政府债 、 金融债 、 企业 债、 短 期融 资券、 公司债 、 可转 债(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资 产支 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股 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上 市的股 票)、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但可 以参 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含增 发), 并可 持有 因可 转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以及因 投资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而产 生的 权证 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可以将 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其投 资比 例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 法规 或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其 中, 信 用债 和可 转债 合计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债券 资产 的 80%; 权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 产的2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所指 的信 用债 为除 国债、 央行 票据 和政 策性 金融债 之外 的、 非由 国家 信用担 保的 固定收 益证券 品种, 包括 企业债 、公司 债、短 期融 资券、 资产支 持证 券和非 政策性 金融债 等。 ( 四) 投资 策略


1 、建 仓期 策略 建仓期 内 , 本 基金将 采用 相对保 守的 投资 策略 , 主 要投资 于波 动性 风险 较小 、 安 全边 际 较高的 品种。 在该期 间, 本基金 对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建仓 将优先 考虑通 过一 级市场 新债( 包 括新可 转债)申 购来 完成 。 在对本 基金 主要 的两 类投 资品种 —— 可转 债与 信用 债进行 建仓 时, 91 本基金 将严 格遵 循防 范风 险的原 则, 着重 选择 纯债 溢价率 较低 的可 转债 品种 , 以及 久期 相对 较短( 如短 期融 资券) 或息 票率较 高的 信用 债品 种进 行投资 。 此 外, 本 基金 根据 组合收 益情 况 与资产 结构 , 综 合考 虑宏 观 基本面 数据 、 各 类资 产市 场 走势、 市场 供求 关系、 流动 性等因 素, 控制建 仓进 度。 2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包 括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与固 定收益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对国 内外 宏观 经济形 势、 宏观 经济 政策 、 市场 利率 走势 、 证 券市 场走势 、 投 资新股 收益 率等 因素 进行 分析和 判断 , 对 大类 资产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及相 关关 系进行 研究 , 确 定权益 类资 产、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以及 货币 市场 工具 的配置 比例 。 (2)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配置 策 略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采取 以下策 略 , 将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在 信用 债、 可转 债 和其他 资产 间进 行配 置。 首先 , 本 基金 分别对 影响 信用债 市场 的信 贷水 平、 信用利 差水 平 、 信用 债市 场供求 关系 等因素 进行 分析 ; 然 后, 对影响 可转 债市 场的 转股 溢价率 、 隐 含波 动率 、 对 应正股 的市 场走 势、 可 转债 市场 供求 关系 等因素 进行 分析 研究 ; 最 后, 本 基金 根据 上述 分析 结论, 预测 和比 较两类 资产 未来 的收 益率 与风险 , 并结 合二 者的 相关 关系 , 确 定并 调整 两类 资产 的配置 比例 , 在收益 与风 险间 寻求 最佳 平衡 。 除 信用 债与可 转债 外, 本基 金还 将在综 合考 虑组合 收益 、 利 率风险 以及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投 资于 国债 、央 行票 据等利 率品 种。 3 、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与信 用 风险管 理 对不同 市场 以及 不同 种类 的信用 债 , 本 基金 将结 合自 上而下 的配 置策 略和 自下 而上的 个 券选择 策略 进行 投资。 (1)配 置策 略 a. 市场 间配 置 本基金 根据 交易 所市 场和 银行间 市场 信用 债到 期收 益率的 变化 、 流动 性的 变化 和市场 规 模等情 况, 分析 不同 市场 信用债 的信 用利 差水 平及 差异变 动, 动态 调整 两个 市场信 用债 的投 资比例 。 b. 类属 资产 配置 本基金运 用数 量化方 法对 不同种类 信用 债(包括 金融 债、企业 债、 公司债 、短 期融资 券 等)的信 用风险 溢价 、流动 性风险 溢价、 税收溢 价等 因素进 行分析 ,综合 考虑 其流动 性、收 益率以 及各 类信 用债 市场 供求状 况, 优化 配置 各类 信用债 的投 资比 例。 c. 平均 久期 配置 本基金 通过 对货 币信 贷、 固定资 产投 资 、 通胀 率等 宏观经 济变 量和 货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等宏观 经济 政策 , 进 行定 性和定 量的 分析 , 预 测未 来的利 率变 化趋 势, 判断 信用债 市场 对 上 92 述变量 和政 策的 反应 ,并 据此积 极调 整信 用债 组合 的平均 久期 ,提 高投 资收 益。 d. 期限 结构 配置 本基金 对信 用债 市场 收益 率期限 结构 进行 分析 , 运 用统计 和数 量分 析技 术, 预测收 益率 期限结 构的 变化 方式 , 选 择合适 的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配置 各期 限信用 债的 比例 , 以 达到 预 期投资 收益 最大 化的 目的 。 (2)个 债选 择策 略 本基金运 用行 业研究 方法 和公司财 务分 析方法 对债 券发行人 信用 风险进 行 分 析和度量 , 选择风 险与 收益 相匹 配的 更优品 种进 行投 资。 具体 而言: a. 根据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各 行业的 发展 状况 ,确 定各 行业的 优先 配置 顺序 ; b. 研究 债券 发行 人的 产业 发展趋 势、 行业 政策 、 公 司背景 、 盈 利状 况、 竞争 地位、 治理 结构、 特殊 事件 风险 等基 本面信 息, 分析 企业 的长 期运作 风险 ; c. 运用 财务 评价 体系 对债 券发行 人的 资产 流动 性、 盈利能 力 、 偿 债能力 、 现 金流水 平等 方面进 行综 合评 价, 度量 发行人 财务 风险 ; d. 利用 历史 数据 、 市 场价 格以及 资产 质量 等信 息, 估算债 券发 行人 的违 约率 及违约 损失 率; e. 综合 发行 人各 方面 分析 结果 , 确 定信 用利差 的合 理水平 , 利用 市场的 相对 失衡 , 选 择 溢价偏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3)信 用风 险管 理 本基金 从以 下四 个方 面来 进行信 用风 险管 理: a. 运用 信用产 品的 相关数 据资料, 分析 发行人 的公 司背景、 行业 特性、 流动 性、盈 利 能力 、 偿 债能 力和 表外 事项 等因素 , 对信 用债 进行 信用 风险评 估 , 并 确定 信用 债的 风险等 级 ; b. 严格 遵守 信用 类债 券的 备选库 制度 , 根 据不 同的 信用风 险等 级, 设置 不同 的投资 管理 流程和 权限 管理 制度 ; c. 对 信用 产品 备选 库内 的 债券进 行跟 踪信 用评 估; d. 采取 分散 化投 资策 略和 集中度 限制 ,严 格控 制组 合整体 的违 约风 险水 平。 4 、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1)普 通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普通可 转债 是一 种被 赋予 了股票 转换 权的 债券 , 投资 者可以 在约 定期 限内 按照 事先确 定 的价格 和比 例将 该债 券转 为对应 的普 通股 。 可转 债的 价值取 决于 普通 债券 价值 加上内 含的 转 股权等 期权 价值 。 可 转债 同时具 有股 性和 债性 这两 种性质 , 当正 股下跌 时 , 可转债 中的 普通 债券价 值可 以作 为其 价格 支撑 , 以 此抵 御下跌 风险 ; 当 正股 上涨 时, 可转 债 中的转 股期 权能 够使其 分享 股票 价格 上涨 带来的 收益 。 a. 个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可 转债 发行 公司 的基本 面进 行分 析, 包括 所处行 业的 景气 度、 公司 成长性 、 市 93 场竞争 力等 , 并参考 同类 公司 的 估值 水平 , 判 断可 转换债 券的 股权 投资 价值 ; 基 于对 利率 水 平、 票 息率、 派息 频率 及信 用风险 等因 素的 分析 , 判 断 其债券 投资 价值 ; 采 用期 权 定价模 型, 估算可 转换 债券 的转 换期 权价值 。 综合 以上因 素 , 对可转 换债 券进 行定 价分 析, 决定 可转 债 个券的 投资 策略 。 b. 可转 债条 款博 弈策 略 可转债 通常 含有 修正 转股 价、 提前 赎回 、 提 前回 售 等条款 , 这些 条款对 可转 债的价 值有 着重要 的影 响 。 其 中, 修正 转股价 条款 允许 公司 向下 修正转 股价 , 从而 提高 转债 的转股 价值 , 对投资 者是一 种保护 。赎 回条款 则允许 发行人 向投 资人赎 回可转 债,若 发行 人放弃 赎回权 , 则也能 提高转 债的 价 值。 回售条 款为投 资人的 权利 ,它允 许投资 人将可 转债 出售给 发行人 , 回售价 格往 往是 判断 可转 债安全 边际 的重 要指 标 。 本 基金将 在个 券投 资策 略的 基础上 综合 分 析可转 债各 项可 能触 发条 款的风 险和 收益 , 并 据此 制定相 应的 投资 策略 , 充 分把握 由各 类条 款触发 带来 的投 资机 会。 c. 可转 债转 股的 投资 策略 在转股 期内 , 投资者 可在 满足转 换条 件的 前提 下, 将可转 债转 换为 对应 正股 。 本 基金 将 根据不 同情 况制 订可 转债 转股策 略。 当可 转债 的转 股溢价 率为 负时 , 即 可转 债转成 正股 后的 价值大 于可 转债 价格 时, 本基金 可执 行转 股获 取超 额收益 。 当可转 债因 正股 股价 上涨 而达到 触发 提前 赎回 条款 时, 本基 金在 对正 股未 来的 走势进 行 分析的 基础 上 , 决 定是 否进 行转股 以及 转股 后的 持有 策略 。 此 外, 本基 金还 将根 据实际 情况 , 决定是 否将 可转 债转 股, 来保持 组合 的流 动性 。 (2)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投资 策 略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是指 认股 权和债 券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债, 它与 普通 可转 债的 区别 在于上 市 后可分 离为 纯债 和认 股权 证两部 分, 且两 部分 各自 单独交 易。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与普 通可 转债 的本质 区别 在于 债券 与认 股权证 可分 离交 易。 当分 离交易 可转 债上 市后 , 对 分离出 的纯 债部 分, 其投 资策 略与本 基金 普通公 司债 的投 资策 略相 同; 而对 分离 出的权 证 , 其投资 原则 为有 利于本 基金 资产 增值 、控 制下跌 风险 、实 现保 值和 锁定收 益。 5 、利 率品 种投 资策 略 国债、 央行 票据 等作 为无 信用风 险的 利率 品种 , 受 货币政 策、 经济 周期 、 通 胀周期 等宏 观因素 的影 响比 较大 。 在 对利率 品种 进行 投资 时, 本基金 主要 在对 上述 宏观 因素进 行分 析的 基础上 , 结 合数 量方 法对 利率走 势和 利率 期限 结构 变化趋 势进 行预 测, 深入 分析利 率品 种的 收益和 风险 , 确定组 合平 均久期 , 并选 择合适 的期 限结构 配置 策略 , 在 合理 控制利 率风 险 和 保持组 合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决定 投资 品种 。 6 、权 益类 投资 策略 (1)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但可 以参 与一 级市场 新股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并 可持 94 有因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 本 基金 通过对 新股 的分析 , 参考 同类公 司的 估值水 平 , 判 断 一、 二级 市场 价差的 大小 , 并 根据 过往 新股的 中签 率及上 市后 股价 涨幅 的统 计, 对新 股投 资 的收益 率进 行预 测, 同时 综合考 虑锁 定期 间的 投资 风险以 及资 金成 本, 制定 新股申 购策略 。 在新发 股票 获准 上市 或可 转债转 股形 成的 股票 可上 市交易 后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对 股 票内在 投资 价值 的判 断, 结合市 场环 境的 分析 ,选 择适当 的时 机卖 出。 (2)权 证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持 有因 所持 股票 所派发 的权 证 以 及因 投资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而产 生的 权证 。 权 证 为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投 资原 则为 有利于 本基 金资产 增值 、 控制下 跌风 险、 实现 保值 和 锁定收 益。 ( 五) 业绩 比较基 准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40%+ 天 相 可 转 债 指 数收 益 率*40%+ 中 债 国 债 总 全价 指 数 收益率*20% 本基金 为债 券基 金, 且以 信用债 、 可转 债为主 要投 资方向 。 为使 业绩比 较基 准能够 与 本 基金的 投资 风格 与投 资方 法一致 , 本基 金选 择具 有较 高权威 性和 公允 性的 中债 企业债 总全 价 指数、 天相可 转债指 数以 及中债 国债总 全价指 数作 为基础 构建业 绩比较 基准 。其中, 中债 企 业 债 总 全 价 指数 与 中 债 国债 总 全 价 指 数是 由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编 制 并 发 布的 分别反 映国 内企 业债 市场 与国债 市场 总体 走势 的指 数, 而天 相可 转债 指数 是由 天相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编 制并 发布 的反 映沪深 两市 可转 债总 体走 势的指 数。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 确定 变更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需 经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实施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 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六)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混合 型基 金、 股票 型基金 ,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 七) 投资 决策 1 、决 策依 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宏 观经 济发 展态 势、 微观经 济运 行环 境和 证券 市场走 势。 2 、决 策程 序 (1) 研 究员 提交 宏观 经济 、 债券市 场、 行业 分析、 新股 申购、 公司 研究 及信 用分 析 报告; (2) 基 金经 理根 据研 究报 告以及 对宏 观经 济、 债券 市场投 资机 会 、 新股 申购 收益率 、 股 95 票市场 预期 收益 水平 的判 断,制 定资 产配 置计 划, 按制度 提交 审议 并实 施 ; (3) 基 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权益 类品 种的投 资方 案, 构造 投资 组合; (4) 集 中交 易室 依据 基金 经理的 指令 ,执 行交 易; (5) 监 察部 对基 金的 日常 投资和 交易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进行 独立 监督检查 ; (6) 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定期 出具基 金绩 效评 估和 风险 管理报 告 , 供 基金 经理 调整 投资组 合 时参考 ; (7) 基 金经 理定 期检 讨投 资组合 的运 作成 效, 并进 行相应 的组 合调 整。 ( 八) 投资 禁止行 为 与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6) 本 基金 投资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 中, 信 用债 、 可转 债 合计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债券 资产 的 80% ; 本 基金 投资 权 益类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产 的 20% ; (7)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96 的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4)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基 金管 理人应 事先 根据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约定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规定 进行 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规 定 为准 。 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 关 限制。 ( 九) 投资 组合比 例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 ( 十) 基金 的融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 十一)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及债 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97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十二) 基 金投资 组 合报告 ( 未经审 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复核 了本 报告的 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3 月31 日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07,906,155.62 97.30 其中: 债券 307,906,155.62 97.3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649,336.60 1.79 7 其他资 产 2,905,295.70 0.92 8 合计 316,460,787.92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98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988,000.00 6.8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988,000.00 6.86 4 企业债 券 81,916,600.00 28.1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59,407,000.00 54.69 6 中期票 据 30,922,000.00 10.61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5,672,555.62 5.38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07,906,155.62 105.63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01451010 14 瓯交 运MTN001 200,000 20,912,000.00 7.17 2 011764015 17 闽漳 龙SCP001 200,000 19,998,000.00 6.86 3 011756009 17天富 能源SCP001 200,000 19,996,000.00 6.86 3 011763005 17盐城 国投SCP001 200,000 19,996,000.00 6.86 3 041755005 17 邯郸 交建CP001 200,000 19,996,000.00 6.86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 体本期 没有 出现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99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6,969.1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864,226.18 5 应收申 购款 14,100.3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05,295.70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0035 白云转 债 6,571,952.80 2.25 2 110033 国贸转 债 2,608,457.00 0.89 3 128009 歌尔转 债 1,810,760.00 0.62 4 110032 三一转 债 1,022,862.60 0.35 5 128011 汽模转 债 698,835.20 0.24 6 127003 海印转 债 334,027.80 0.11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00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1 年12 月 1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 截 至2016 年12 月31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1 、易 方达 双债 增强 债券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基金合 同生 效 至2011 年12 月31 日 0.30% 0.03% 0.60% 0.22% -0.30% -0.19% 2012 年 1 月 1 日至2012 年12 月31 日 7.28% 0.14% 2.42% 0.15% 4.86% -0.01% 2013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 3.58% 0.26% -2.66% 0.27% 6.24% -0.01% 2014 年 1 月1 日至2014 年12 月31 日 14.37% 0.22% 26.21% 0.43% -11.84% -0.2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 10.03% 0.09% -8.78% 1.23% 18.81% -1.14% 2016 年 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1.22% 0.09% -7.42% 0.31% 8.64% -0.22%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至2016 年 12 月 31 日 41.96% 0.17% 3.66% 0.61% 38.30% -0.44% 2 、易 方达 双债 增强 债券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101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基金合 同生 效 至2011 年12 月31 日 0.20% 0.03% 0.60% 0.22% -0.40% -0.19% 2012 年 1 月 1 日至2012 年12 月31 日 6.69% 0.15% 2.42% 0.15% 4.27% 0.00% 2013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 3.41% 0.26% -2.66% 0.27% 6.07% -0.01% 2014 年 1 月1 日至2014 年12 月31 日 13.31% 0.22% 26.21% 0.43% -12.90% -0.2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 10.13% 0.10% -8.78% 1.23% 18.91% -1.13% 2016 年 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0.91% 0.09% -7.42% 0.31% 8.33% -0.22%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至2016 年 12 月 31 日 39.21% 0.17% 3.66% 0.61% 35.55% -0.44%


102 十三、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的 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的 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103 十四、基金资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市价(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所采 用的 净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易 所上市 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104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以 及停 止交易 、但 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 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和负债 。 ( 五)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六) 估值 错误的 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点后3 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销售 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105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该 当事 人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106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处 理 。 如 果行 业有 通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八) 基金 净值的 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九) 特殊 情况的 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 或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107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 响 。


108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的 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原 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 2 、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 份基 金份 额 每 次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 于 收益 分 配基准 日每 份基 金份 额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60%; 3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资 人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人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5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 、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与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前 提下 酌情 调整 以上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 此 项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但应于 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证 监会 备案。 ( 四) 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方 案 的确定、 公告与 实 施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 案的规 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109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3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六) 收益 分配中 发 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务 规则》 执行 。


110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与基 金运作 相 关的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10)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 用。 上述 基金费用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 参照公 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7%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销售 服务 费


111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经基 金 管 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 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划 出,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代收 , 注 册登 记机构 收到后 按相关 合同 规定支 付给基 金销售 机构 等。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销 活动 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销售服 务费 使用 范围 不包 括基金 募集 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4)除 管理费 、托管 费以 及销售服 务费 之外的 基金 费用,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和销 售 服务费 率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按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二) 与基金 销售 相关的费 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赎 回 费的费 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 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 中 的 “ (七 ) 基金的 申购 费和 赎回 费 ” 和 “ (八 ) 申 购 和赎回 的数 额和 价格 ”的 相关规 定。 2 、转 换费 率 目前, 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了本基 金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体实 施办 法和转 换费 率详 见相 关公 告。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两 部分构 成, 其中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按照 基金 合同 、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新 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费 。 转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3 、投 资者 通过 本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www.efunds.com.cn ) 进行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112 交易费 率, 请具 体参 照 本 公司网 站上 的相 关说 明。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上 述费率 , 上 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 应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和 不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率 优惠活 动。 ( 三)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113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 认 。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经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可以 更换 。 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11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信息 披露的 形 式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 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二) 信息 披露的 种 类、披露 时间和 披 露形式 1 、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3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115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5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 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基金 管理人 将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或 自然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6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7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基金 定期报 告应 当按有 关规定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8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别 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 止基 金合 同;


116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销售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9 、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 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11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 。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三) 信息 披露文 件 的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118 十九、风险揭示 (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因受 到经济 因素 、 政治因 素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 策、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策、 地区发 展政 策等)发 生变 化 , 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方 向包 括债券 、票 据和 银行 存款 ,其收 益水 平直 接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3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 票 据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到 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的 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收 益 率低于 原来 利率 ,由 此本 基金面 临再 投资 风险 。 4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不能 按期 还本 付息或 回购 交易 中交 易对 手在回 购到 期履 行交 割责 任时 , 不 能 偿还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或价 款,都 可能 使本 基金 面临 信用风 险。 5 、股 票市 场风 险 如果股 票市 场下 跌, 本基 金持有 股票 部分 将面 临下 跌风险 。 另外 , 如 果新 股 发行数 量减 少或新 股申 购收 益率 降低 , 或政 策发 生变 化导 致本 基金无 法参 与新 股申 购, 本基金 将面 临收 益率降 低的 风险 。尤 其当 新股上 市价 格跌 破发 行价 格时, 新股 申购 将可 能出 现亏损 。 6 、经 营风 险 公司的 经营 活动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行 业竞争 、 市 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新产 品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债 券价 格可能 下跌 ; 同 时, 其偿 债能力 也会 受到 影响 , 基 金投资 收益 将受 到不 良影 响。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过 投资 多样 化 来 分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避 免 。 7 、购 买力 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基 金资产 的实 际收 益率 。 8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119 ( 二) 管理 风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的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 三) 流动 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指因 市场 交易 量不足 ,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险 。 大 部分债 券品 种的 流动 性较 好, 也存 在部 分可转 债 、 企业债 、 资产 证券化 等品 种流动 性相 对较 差的情 况。 在特 殊市 场情 况下( 加息 或是 市场 资金 紧 张的情 况下), 会 普遍 存在 债券品 种交 投 不活跃 、成 交量 不足 的情 形,此 时如 果基 金赎 回量 较大, 可能 导致 基金 收益 出现较 大波动 。 基金管 理人 为提 高新 股中 签率 , 可 能采 取回购 的方 法, 会降 低基 金资产 的流 动性 。 新 股 申购到 股票 上市 存在 一定 时间间 隔, 如果 遭遇 大量 赎回, 可能 导致 基金 现金 支付出 现困难 。 ( 四) 特有 风险 1 、债 券 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 信用 债和 可转债 合 计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债 券资 产的 80% 。 因此, 本基 金需 要承担 如果 债券 市场 出现 整体下 跌, 本 基金将 无法 完全 避免 债券 市场系 统性 风险 。 2 、信 用债 违约 风险 本基金 需要 承担 如企 业债 、 公司 债等 信用 品种 的发 债主体 信用 恶化 造成 的信 用风险 ; 如 果 持有 的信 用债 出现 信用 违约风 险, 将给 基金 净值 带来较 大的 负面 影响 。 3 、可 转债 投资 风险 与 其他 更为 成熟 的债 券品 种相比 , 可 转债 市场 交易 活跃程 度不 高, 专注 于可 转债投 资将 带来更 高的 流动 性风 险。 此外 , 本基 金还 需要 承担 由可转 债对 应 正 股股 票价 格波动 带来 的可 转 债 价 格 波 动的 风 险 以 及 在转股期内由于 可转债 正股 价 格 低 于 转股 价 而 导 致不 能 获 得 转股 收益 的 风险 。


4 、新 股投 资风险 本基金 还可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 含增 发) 、 持 有可 转债转 股所 得的 股票 等权 益类品 种 , 但上述 权益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因此 , 本 基金 也将 面临股 票市 场 下跌、 新股 发行 数量 减少 或新股 申购 收益 率降 低甚 至出现 亏损 的风 险 , 或政 策发生 变化 导致 本基金 无法 参与 新股 认购 ,将使 本基 金面 临收 益率 降低的 风险 。 5 、资 产 支 持证 券投 资风 险 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资产 支持证 券 , 投 资该类型 债 券除了 面临 信用 风险 、 利 率风险 、 流 动性风险 以外 , 还要 面临 债务人 可能 由于 利率 变化 等原因 进行 提前 偿付 , 从 而使基 金资 产面 120 临再投 资的 风险 。 ( 五)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导 致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3 、因金 融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约、 基金 托管人 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4 、本基 金力争 战胜通 货膨 胀和银行 定期 存款利 率, 但本基金 的收 益水平 有可 能不能 达 到或超 过同 期的 目标 收益 率水平 ,投 资者 面临 获得 低于目 标收 益率 甚至 亏损 的风险 。


121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降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 自 生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况 。


122 ( 三) 基金 财产的 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管理 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财 产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123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24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基金 管理人 的 权利和义 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 产 ;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3) 发 售基 金份 额 ;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 (6)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 (8)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 更 换注册 登记 机构 , 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注册登 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选 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服 务代 理协议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


(11) 选 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 募集 基 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125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8)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应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23) 面 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6) 依 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 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126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和义 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 (6)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7)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 专门 的 基金 托 管部 , 具 有 符合 要 求的 营 业场 所 , 配 备足 够 的、 合 格的 熟 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8)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 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27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除 ;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0) 面 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三)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 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


128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四)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投 票 权 。 2 、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下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a. 终止 基金 合同 ; b.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c. 变更 基金 类别 ; d.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e.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f.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g.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h.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i.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j.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 以下情 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 改 基金 合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a.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b.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降低 赎回 费率 或变更 收 费方式 ; c.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d.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e.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f.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129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 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a.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b.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c. 会 议形 式 ; d. 议 事程 序 ; e.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f.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g. 表 决方 式 ; h.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i.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 j.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 (2) 采 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决定 通讯 方式和 书面 表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130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会 议方 式 a.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 通 讯方式 开会 或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关 允许的 其他 方式 。 b.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如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c.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d.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a.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注册 登记资 料 相 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25 个工作 日后)和 地点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b.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监督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的 131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6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a.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以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b.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以 在 大 会 召集 人 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就 召开 事 由 向 大 会召 集 人 提 交需 由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5 日提交 召集 人 。 召 集人 对于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临时提 案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隔 期 。 c.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d.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通 过,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e.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a. 现场 开会


132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 议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召集人应 当制 作出席 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 签名 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b.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a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含 本数) 以 上 通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2) 所规定 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b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 (4)采取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133 8 、计票 (1)现 场开 会 a.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 票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未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 自行 选 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b.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 c.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员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员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定的事 项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关于本 章第( 二)条 所规 定的第(1)-(8) 项召 开事 由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关于本章 第( 二) 条所 规定 的第(9) 、(10) 项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可 执行 。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134 ( 五) 基金 合同的 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 产的清算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基 金合 同 变 更内 容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 a.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b.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c.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d.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e.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f.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g.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h.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i.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a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b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降低 赎回 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c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d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e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f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 自 生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2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况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35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a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财产 清算 。 b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c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a.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b.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c.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d.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e.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f.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g.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h.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i.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j.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a. 支付 清算 费用 ; b. 交纳 所欠 税款 ; c. 清偿 基金 债务 ; d.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136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六) 争议 的处理 对于因本 基金 合同产生 或与 本 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应 尽量 通过协商 、 调解途 径解 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 商 、 调解 解决 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 七) 基金 合同的 效 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 、本基 金合同 经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加盖 公章 以及双方 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代表 签 章, 在 基金 募 集 结束 , 基 金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 并 获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基金 合同 的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该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2 、本基 金合同 自生效 之日 起对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3 、本基 金合同 正本一 式八 份,除中 国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 构各持 两份 外,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 有两份 。每 份均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4 、本基 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注册 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 为准 。


13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托管 协议当 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管理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成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 务 监督、核 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138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国债 、央 行票据 、地 方政府债 、 金融债 、企业 债、短 期融 资券、 公司债 、可转 债(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股 票 ( 包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上市的 股票 ) 、 权证 等权 益 类资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但可 以参 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含增 发) ,并 可持 有因可 转债转 股所形 成的股 票、 因所持 股票所 派发的 权证 以及因 投资分 离交易 可转 债而 产生 的权 证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可以将 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其投 资比 例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 法规 或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其 中, 信 用债、 可转 债合 计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债券 资产 的 80% ; 权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 不高于 基金 资 产的2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所指 的信 用债 为除 国债、 央行 票据 和政 策性 金融债 之外 的、 非由 国家 信用担 保的 固定收 益证券 品种, 包括 企业债 、公司 债、短 期融 资券、 资产支 持证 券和非 政策性 金融债 等。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本基 金投资 固定收 益类 资产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其 中,信 用债 、可转 债 合计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债券 资产 的 80% ; 本 基金 投资 权 益类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产 的 20% ; (5)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8)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9 (9)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1)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本 基金持有 的同 一流通 受限 证券,其 公允 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因流通受 限证 券价格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 新 股申 购等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控制 的因 素导 致上 述比例 被动 超标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停止 主动买 入流 通受 限证 券并 在流通 受限 期结 束后 卖出 流通受 限证 券;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如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 , 基金 托管 人事前 无 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 只 能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 格 按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是 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 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 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完成 确认 后, 被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 140 议进行 结算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投资 的受 限证券 须为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 行股票 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本基 金 不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基金 管理人 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应 制订流 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并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 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141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投资前 三个 工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a.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b.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c.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人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d.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本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后两 个交易日 内, 在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有 关投 资受限 证券 比例如违 反有 关限制 规定 ,在合理 期限 内未能 进行 及时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a.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b. 在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管 理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 完善 情 况 。 c.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情 况。 d. 信息 披露 情况 。 (6)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142 料和制 度等 。 9 、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10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 务 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 基 金 托管 人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 143 分、 分 配本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场 内交 易交 收、托 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 等 费用) 。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如基金 托管 人无法从 公开 信息或 基金 管理人 提 供的书 面资 料中 获取 到账 日期信 息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的营 业机构 开立 的“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到的基 金财 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可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银 行账 户,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运 144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 其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 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 五)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与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145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和负债 。 (2)估 值方 法 a.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所采 用的 净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b.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46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c.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 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易 、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d.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e.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f.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g.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f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3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通告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 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 理人 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a.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 管理 人 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147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b.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书 面或 电话疑 义或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说明 ,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错且 造 成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资 人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际 向投 资人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 比 例各 自承 担 相应的 责任 。 c.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 算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d.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由 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或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 或国 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 、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148 7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a.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b.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8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编 制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之前 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 七) 适用 法律与 争 议解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149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 八) 托管 协议的 变 更与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15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投资交 易确认 服 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 留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基金交易 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 应 根据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点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 要求 提 供 成交 确认单 。基 金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应 根据 在销售 网 点进 行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交 确认单 。 (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交易记 录查询 服 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 三) 基金 管理人 的 对账单服 务形式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http://www.efunds.com.cn) 查阅 对账 单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 定期 定额投 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 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 网 点 和 本 公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 为 投 资 者提 供定 期 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本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的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对 个人投 资者 开通) 。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 有 关公告 。 ( 五) 资讯 服务 1 、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额 、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或 反馈投资 过程 中需要 投诉 与建议的 情况 ,可拨 打如 下电话:400 881 8088 ( 免长途话 费) 。 投资者 如果 认为 自己 不能 准确理 解本 基金 《 招募 说 明书》 、 《 基金 合同》 的 具体内 容, 也 可 拨打上 述电 话详 询。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15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2016-12-0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萧 山农 商银 行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萧 山农 商银 行申购 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0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手 机银 行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2-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佛 山农 商银 行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佛 山农 商银 行申购 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2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凯 石财 富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12-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苏 州银 行申 购及 定 期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6-12-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 “2017 倾 心回 馈 ” 基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6-12-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农 业银 行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2-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个人网 上银 行和 手机 银行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2-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在非 直 销销售 机构 及网 上直 销系 统恢复 大额 申购 、大 额转 换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2017-01-0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在 东海 期货 开通 旗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参 加东 海期 货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1-1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提 醒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身份证 件或 者身 份证 明 文件的 公告 2017-02-0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九 江银 行为 销售 机 构、参 加九 江银 行申 购与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2-1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龙 江银 行网 上银 行、手 机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2-1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手 机银 行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2-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肯 特瑞 为销 售机 构、参 加肯 特瑞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3-0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龙 江银 行申 购及 定 期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03-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7-03-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广 东南 粤银 行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广 东南 粤银 行申购 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3-1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朝 阳永 续为 销售 机 构、参 加朝 阳永 续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3-1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信期 货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3-20


15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信证 券( 山东 )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3-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华 龙证 券定 期定 额 投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3-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宜 信普 泽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3-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济 安财 富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3-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个 人 电子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3-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泛 华普 益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4-0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广 发证 券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4-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瑞 安农 商银 行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瑞 安农 商银 行申购 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4-1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7-04-19 易方达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在直 销中 心取 消申购 及转 换转 入业 务 金额限 制的 公告 2017-04-2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手 机银 行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4-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深 圳新 兰德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5-0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证金 牛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5-0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财 通证 券申 购及 定 期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05-1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川 财证 券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5-15 注: 以 上公 告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153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 销售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154 二十六、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易方 达 双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2 、 《易 方达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 《易 方达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4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7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