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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添鑫A(001359)

国联安添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7月)查看PDF公告




国 联 安 添鑫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更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交通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5 月 11 日 证 监 许 可 [2015]869 号文准予注 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2 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 险。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或 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低 收益;因基金份额价格 存在波动, 亦 不 保 证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能 全 数 取回 其 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 投 资 行为 作 出独立决策, 并 自 行 承担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者 根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的 收 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 投 资 本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括 :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 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 略所 特有的风险等。 本 基 金属 于 主 动 式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较 高 预期 风 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 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 于货 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 券 的规模 一般小额零散,主要 通过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综 合 电子 平 台 、 综 合 协 议 交 易平 台 或 证券公司进行转让 ,难 以 进 行 更 广 泛 估 值 和询 价 , 因 此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 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 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 产净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可 能比较匮乏,因此可能 面临 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以 及由流动性较差变现成 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 损的 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 信 息 披 露文 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基 金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新 基 金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 “ 买者自负 ” 原 则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2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九、基金的投资 ................................................................................................ 56 十、基金的业绩 ................................................................................................ 6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1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7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十七、风险揭示 ................................................................................................ 88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 9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7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40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一 、绪 言 《 国 联 安 添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 国 联 安 添 鑫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国 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投资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 人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 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 添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国联安 添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联安 添 鑫 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对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修 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 指 《国联安 添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国联安 添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规范 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 关于修 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的决 定》修改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 务 22 、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而 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 间受 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或 其 他业 务 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成 本 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 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C 类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 5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中国(上海)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 嘴 环 路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 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1) 庹启斌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 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 讲师、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 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 经理、 香港公司研究策划部经 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 、经纪管理部总经理、 债券 部总经理、副总裁,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现任国联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 (2) 谭 晓雨 女士, 公司总 经理, 经济学 硕士, 国 务院特 殊津贴 专家,高 级经济师。历任君安证 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 部研究员、二级研究员 及高 级研究员;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 副所长、咨询部总经理 及财 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Jiachen Fu (付佳晨 ) 女士, 董事, 工商管理学士。2007 年起进入金 融行业,历任安联集团 董事会事务主任、安联 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 展主 管兼创始人,忠利保险 公司内部顾问,戴姆勒 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 融及 监控部成员,美国克莱 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 及销售部学员。现任安 联资 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4) Eugen Loeffler 先生 ,董事,经济与政治学博士。2017 年3 月底退休 前,担任安联投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 投资总监,负责监督安联亚洲 保险实体的投资管理事 务。1990 年 起 进 入 金 融行 业 , 他 历 任 安 联 全 球投 资 韩国公司董事总经理/ 投资主管、安联全球投资亚太区投资总监、安联苏黎 世公司投资总监、 安联 苏黎世房地产及安联资产管理苏黎世公司行政总裁、 安联投资管理公司环球 股票团队主管、安联全 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及 行政 总裁、安联人寿韩国公 司投资总监、安联资产 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总 监兼 主管、 安联资产管理欧洲股票研究部主管、 安联慕尼黑总部财务部工作 (股 票/长期参与计划投资管理) 。 (5) 汪 卫杰 先生, 董事 , 经济学 硕士, 会计 师职 称。1994 年起进 入金融 行业,历任君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 、稽核部副总经理、资 金计 划部副总经理、长沙营 业部总经理、财务总部 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 经理 助理、计划财务总部总 经理、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总部 总 经理、资产负债管理委 员会专职主任委员、子 公司管理小组主任。现 任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6) 程 静萍 女士, 独立董 事,高 级经济 师职称 。 历任上 海市财 政局副科 长、副处长、处长、局 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 、税务局副局长,上海 市计 划委员会、上海市发展 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上 海市物价局局长、上海 市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 会专 职委员。现任上海银行独立董事。 (7) 王 鸿嫔 女士, 独立董 事,法 学士。 历任台 湾 摩根资 产管理 旗下的怡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 富证券投 资 信 托 有 限 公司 副 总 经 理 、 怡 富 证 券投 资 顾 问 公 司 总 经 理 ,中 国 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 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 任上 海 富汇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8) 胡 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CFA) , 美 国 伊 利 诺 伊 大 学 (UIUC)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MBA )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管 理 工 程 博 士 。 历 任 纽 约 银 行 梅 隆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担 任Standish Mellon 量 化 分 析 师 、 公 司 副 总 裁 , 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 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2007 年11 月起, 担任梅隆资 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2010 年7 月起, 于纽银梅隆 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首席执行官 (总经理 ) 。 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 合伙)担任总经理。 2 、监事信息: (1 )王越先生,监事会主席,大专学历。1975 年3 月参加工作,历任 上海民生中学会计、 上海城市建设学院财务科副科长等职务。1993 年7 月加 入原国泰证券,历任国 泰证券国际业务部副经 理、国际业务部经理、 国际 业务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1999 年8 月 公 司 合 并后 至2000 年9 月 任 国 泰君 安 证 券公司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2 )Uwe Michel 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 尼黑Allianz SE 亚洲 业务部主管、 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席 及日本 全 国 主 管 、 德 国 慕 尼 黑Group OPEX 安 联 集 团 内 部 顾 问 主 管 。 现 任 慕 尼 黑 Allianz SE 业务部H3 投 资与亚洲主管。 (3 ) 朱慧女士, 职工 监事, 经济学学士, 历 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任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财 务部总监。 (4 ) 刘涓女士, 职工 监事, 经济学学士, 现 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务部副总监。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 ) 庹启斌先生 , 董 事长, 经济学博士。 历 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 系讲师、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 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 部经 理、香港公司研究策划 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 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 理、 债券部总经理、副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国联安 基金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5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 )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高级经济师。历任君安 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 业部研究员、二级研究 员及 高级研究员;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所副所长、咨询部总经 理及 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 ) 李柯女士, 副总 经理, 经济学学士。 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 国际业务部、上海联合 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 部副经理、经理、营运 负责 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 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总 经理助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 魏东先生, 副总 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 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 和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3 年1 月 加 盟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 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 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 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 国内 投资部总经理职 务。 2009 年6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总经 理助理、 投资总监的职 务。2009 年9 月起, 担 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12 月至2011 年8 月, 兼任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3 月起, 兼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现担任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 ) 满黎先生, 副总 经理, 研究生学历。 曾 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先后担任上海分 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 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 业务 总部总经理、 北京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2012 年9 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自2012 年11 月 起 , 担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总经理。 (6 )刘轶先生, 督察长, 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 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 管理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全国人民 代表 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证 券法修改工作小组,并 曾在南开大学等从事研 究工 作。2016 年6 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1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 薛琳女士, 管理学学士。2006年3月至2006年12月在上海红顶金融研究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6 中心公司担任项目管理工作。2006年12 月至2008 年6月在上海国利货币有限 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2008 年6 月至2010 年6 月在 上 海 长 江 养 老 保 险 股份 有 限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自2010年6月起,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 后 担 任 债 券 交 易 员 、 债 券 组 合 管 理 部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职 务 。2012 年7 月至 2016年1月担任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2月至2015 年11 月 任 国 联 安 中 债 信 用 债 指 数 增 强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3年6月起任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3年6月起任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 3 月起任 国 联 安 鑫 悦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9 月起 任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0 月起任 国 联 安通 盈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 月起 任 国 联 安 添 鑫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6 年12月起任国联安睿智定期 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起 任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起任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3 月 起 任 国 联 安鑫 发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经 理 。2017 年3月起 任 国联安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 周平 2015 年6 月2 日-2015 年6 月23 日 冯俊 2015 年6 月2 日-2017 年1 月19 日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 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 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 定收 益业务负责人、 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 人 (根据需要) 组 成。 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谭晓雨(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 席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7 高级基金经理1-2 人( 根据需要)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8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生效,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9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 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 信 息 , 或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示 、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两 个 方 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 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 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 进各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0 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 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 措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 展 的 基 金 管 理公 司 。 具 体 来 说 , 必 须达 到 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 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 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1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 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公司必须依据自 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 一线岗位为 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 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 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 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 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 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 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 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防线。公司督察长、风 险管 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 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 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 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 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 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 的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 相互 牵制。 (3)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在明 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 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 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 相互 配合、相互制约、相互 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 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 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 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的 目标管理。 (4) 公司必须真实、 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 监督职能,健 全 会 计 、统 计 、 业 务 等 各 种 信 息资 料 及 时 、 准 确 报 送 制度 ,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2 (5) 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 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 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 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 员的 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 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 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 点, 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 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 重要区域遇 到 断 电 、 失火 等 非 常 情 况 时 , 应 急应 变 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 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 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 会受 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 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 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 性 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 务制 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 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察稽 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金管理 人承 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3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 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 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 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2016 年英国 《银 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 交通银行一 级资本位列第 13 位, 较上年上升 4 位;根 据 2016 年美国《财富 》杂志发 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3 位,较上年上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4 升37 位。 截至2017 年3 月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7337.11 亿元。 2017 年一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 193.23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 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 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 及经 济师、会计师、工程师 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 次较 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 年10 月至 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 2013 年5 月至2013 年10 月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2009 年12 月至2013 年5 月任本 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 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 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 年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 本行行长; 2010 年4 月至2013 年9 月任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 2004 年9 月至 2005 年8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 年6 月至2004 年9 月 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9 月至2004 年6 月 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 南宁分行行长, 广州分行行长。 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 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5 袁女士2015 年8 月 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12 月 至 2015 年 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 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 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 、处长助理、副处长, 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 袁女 士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 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 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 年3 月31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88 只。 此外, 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 产管 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私募投资 基金、保 险 资 金 、 全 国社 保 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 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 强内部管理,保证托管 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 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 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 估、监控,有效地实现 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 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 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 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 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 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基金资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6 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 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 托管 中心贯彻适当授权、 相互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结 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 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 的 相 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 托管中心在岗位、 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 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 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 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 监督 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 控制流程、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 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 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 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 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 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 控制 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 规, 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 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的规范、安全、高效, 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业 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 开发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 披露 制度》、《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业 务从业人员守则》、《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 务资料管理制度》等, 并根 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 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 术系 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 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 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 披露 由专人负责。


托 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 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 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7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 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 例、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 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 购资 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 划付、基金收益 分 配 等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进 行 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 同》 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及时 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 通银 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 内 交 通 银 行 及其 负 责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 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 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 有关 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 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 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 职的 情况。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中国(上海)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 嘴 环 路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8 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 茅斐


网址:www.vip-funds.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1)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 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 (021 )38032284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3)代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李晓皙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5)代销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7-8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6)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电话:010-60834772 联系人:周雪晴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0 7) 代销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写字楼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写字楼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8)代销机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投行大厦15-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联系人:毛诗莉


王立洲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9)代销机构: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8211 联系人: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9) 代销机构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室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10) 代销机构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 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1) 代销机构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朱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 代销机构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2 联系人: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3) 代销机构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4) 代销机构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15) 代销机构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3 16)代销机构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17)代销机构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8)代销机构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19)代销机构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号10号楼12楼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4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曹怡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20)代销机构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1)代销机构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22)代销机构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06-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崔丁元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5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23)代销机构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529 联系人:邵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24)代销机构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6楼B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电话:021-80133828 联系人:徐烨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25)代销机构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A 区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15810206817 联系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6 26)代销机构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 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7)代销机构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楼2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房2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 85643600 联系人:葛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8)代销机构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 ://www.66zichan.com 29)代销机构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 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43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30)代销机构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8312877 联系人:段京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31)代销机构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吴煜浩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2)代销机构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室, 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7;0755-8946 0500 客户服务 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3)代销机构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A栋11层1101-02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18号东方科技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34)代销机构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 期)第七幢23 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 期)第七幢23 层1号4号 法人代表:陶捷 电话: 027-87006003(8026)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35)代销机构 :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 座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人代表:王廷富 电话: 021-51327185 联系人: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36)代销机构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室 法人代表:刘鹏宇 电话: 0755-83999907-819 联系人: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37)代销机构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微动利)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人代表: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38)代销机构 :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36层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法人代表:程刚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0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39)代销机构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法人代表:王伟刚 电话: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40)代销机构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D座21&28 层 法人代表:蒋煜 电话:010-58170876 联系人:徐晓荣/刘聪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41)代销机构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A座36楼、37 楼 法人代表:顾敏 电话: 0755-89462447 联系人:罗曦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42)代销 机构: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 号A1002室 法人代表: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3)代销机构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 号武林时代20楼 法人代表: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44)代销机构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人代表:陈继武 电话: 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https://www.lingxianfund.com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2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 嘴 环 路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联系人: 茅斐


电话:021-3899286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安冬、陆奇 (四)审 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 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 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 张楠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3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5]869 号文准 予注册募集。募集期为 2015 年 5 月 26 日至 2015 年 5 月 28 日止。 经毕 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按照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406,228,598.96 份 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356 户。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4 七 、基 金 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6 月 2 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7 月 7 日 发布《关 于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调低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公告》,对 公司 管 理 的 国 联 安 添 鑫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基金份额和调低管理费率,并将对本基金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终 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实 施方案应当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基金 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 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 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 择权(如赎回、转出或 者卖 出) , 并在实施前预留 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 选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5 八 、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 的 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6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 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 基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申 购 确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后 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和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从 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赎 回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照 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 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7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 申请 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 记机 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 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含申购费 )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通过直销 机构申 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 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购费),已 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 述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 赎回份额 必须是整数份额。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 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 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8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 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0% 100 万≤M<200 万 1.00% 200 万≤M<500 万 0.6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2 、赎回费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随 投 资 人 申 请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6 个月 0.50% 6 个月≤T<1 年 0.20% T≥1 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365 日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 少于 3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 入基金财产。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9 以上每个月按照 30 日 计算。 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30 日以下 0.5% 30 日以上(含)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的赎回费应当 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0 例 2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则两 笔申 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金额 1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1.50% 。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0% )=9852.22 (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120=8796.6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 ,可得到 8796.63 份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2 :申购金额 100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 (元) 申购份额=9999000/1.120=8927678.57 (份 )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可得到 8927678.57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 上述 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 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额单 位 为元 。 采用 “ 份额赎 回 ”方 式, 赎回 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4 : 某投资者在 T 日 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期限 6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 则 投资者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1 赎回总金额=10000 ×1.120=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 ×0.2%=22.4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22.40=11177.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77.60 元。 例 5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日, 对应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 ,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1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5% =5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550.00 =10945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日, 假 设 赎回当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09450.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的 该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资 产净值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 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2 3 、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 续接受赎回申请 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3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的赎 回 申 请 与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 以此 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4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 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 的 转 换 业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一 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 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 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 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5 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 申 请按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份额 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 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 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 调整 并提前公告。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6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财务稳健、业绩良好、管理规范的公司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国债、金 融债、企业/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 、 可交换债券、 央 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 小企业私募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 0%-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 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7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和个股/个债配置、 投资组合的构建 和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 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 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 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对市场预期 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 行风险测算;研究员对 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 研究 支持;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 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 意见;如遇重大事项, 投资 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 决策; 4) 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 投资组合方案设计;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参考上述报告, 制定资产配置、类属配 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 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 建和 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 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 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 基金经理进行投资 组合的实施, 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单个 券种投资比例,交易指 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 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 定交易策略,通过交易 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 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 金经理; 8) 投资组合评价。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 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 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 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 量的方法,对股票、债 券和 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 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 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 在股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8 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 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 。在有效 控 制 投 资 风 险的 前 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上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资本成本、增长能 力以及股价的估值水平 来进行个股选择。同时 ,适度把握宏观经济情 况进 行资产配置。具体来说,本基金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股票选择: 首先,通过 ROIC(Return On Invested Capital) 指 标来衡量公司的获利能 力, 通过 WACC(Weighted Average Cost of Capital) 指标来衡量公司的资 本成 本;其次,将公司的获 利能力和资本成本指标 相结合,选择出创造价 值 的 公司; 最后, 根据公司 的成长能力和估值指标, 选择股票, 构建股票 组合。 (3)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 本基金 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 资信状况良好、 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 债券; 3)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运用收益率曲线 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合理、 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 转换债券。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 小型企业,扩大了基金 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发行 主体为非上市中小企业 ,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 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 ,信 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 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 难度高于普通上市公司 ,且 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 格投资者的数量,会导 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因此 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授权审批机制、集 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并通过组合管理 、 分 散化 投 资 、 合 理 谨 慎 地 评估 、 预 测 和 控 制 相 关 风险 , 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 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 发债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9 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 指标等情况,对其信用 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 时反 应。 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 力的分析评估,对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 ,以 便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程 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 风险 的变化。 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行 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 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 争地位、治理结构、盈 利能 力、偿债 能 力 、 现 金 流水 平 等 诸 多 因 素 , 给 予不 同 因 素 不 同 权 重 , 采用 数 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 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 值评估,选择发行主体 资质 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谨慎适当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 投资 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 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 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 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 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 价模 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 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 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及 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 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 场和 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 值水 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 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 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 保值 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 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 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 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 申购 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 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 降低投资组 合 的 整 体 风险 的 目的。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 1) 综 合 分 析 权 证 的 包 括 执 行 价 格 、 标 的 股 票 波 动 率 、 剩 余 期 限 等 因 素 在内的定价因素, 根据 BS 模型和溢价率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 对价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0 值被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 2) 基 于 对 权 证 标 的 股 票 未 来 走 势 的 预 期 , 充 分 利 用 权 证 的 杆 杆 比 率 高 的特点,对权证进行单边投资; 3) 基 于 权 证 价 值 对 标 的 价 格 、 波 动 率 的 敏 感 性 以 及 价 格 未 来 走 势 等 因 素的判断,将权证、标 的股票等金融工具合理 配置进行结构性组合投 资, 或利用权证进行风险对冲。 (8)资产支持证券等品 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贷款支 持 证券(MBS ) 等, 其定价 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 包括 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 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 模拟等数量化方法,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 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对于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将在谨慎分析收 益性、风险水平、流动 性和金融工具自身特征 的基础上进行稳健投资 ,以 降低组合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 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1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 或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 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合 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2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 易日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 期 间 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 定执 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3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按 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七)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50%+ 上证国债指数×50% 。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由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 该指 数以成份股的可自由流 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 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 成左 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 , 是以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 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 发行量加权而成。其编 制方 法借鉴了国际成熟市场 主流债券指数的编制方 法和特点,并充分考虑 了国 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 具备科学性、 合理性、 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 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 50 %的沪深 300 指数和 50 %的上证国债指数构 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 本基 金的投资风格基本一致 ,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 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 收益 水平。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该等指数的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4 发布,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 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 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 ,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 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九) 、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 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 经审计师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25,029.52 0.03 其中: 股票 25,029.52 0.03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423,428.96 6.76 其中: 债券 5,423,428.96 6.7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9,800,000.00 62.1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4,819,661.28 30.95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26,373.31 0.16 8 合计 80,194,493.07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可能 存在尾 差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25,029.52 0.0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6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5,029.52 0.04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可能 存在尾 差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3388 元成股 份 892 25,029.52 0.04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5,423,428.96 7.8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423,428.96 7.83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可能 存在尾 差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7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2137 12 康 得债 40,000 4,040,400.00 5.83 2 122182 12 九 州通 7,960 800,059.60 1.15 3 112153 12 科伦 02 5,784 582,969.36 0.84 6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 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8 11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报告期 内,经查 询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 等机构公 开信 息披露平台,以及经核 实托管人提供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 制度的前提下履行了相 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 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行为。 11.2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没 有投资于 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备选 股 票 库之外的股票。 11.3其 他各 项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7,404.4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7,974.85 5 应收申 购款 994.0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6,373.31 11.4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5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9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 绩不 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 A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①- ③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②- ④ 2015-06-02 至 2015-12-31 1.50% -11.46% 12.96% 0.12% 1.39% -1.27% 2016-01-01 至 2016-12-31 2.55% -3.64% 6.19% 0.09% 0.70% -0.61% 2017-01-01 至 2017-03-31 -3.46% 2.33% -5.79% 0.35% 0.26% 0.09% 2015-06-02 至 2017-03-31 0.49% -12.70% 13.19% 0.16% 0.95% -0.79% 注: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7 月 7 日起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基 金份额和调低管理费率,并对 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作 相应修改,原有的基 金份额在 开放申购 赎回后,全部转换为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 C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①- ③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②- ④ 2015-08-03 至 2015-12-31 2.41% 0.97% 1.44% 0.16% 1.18% -1.02% 2016-01-01 至 2016-12-31 2.14% -3.64% 5.78% 0.08% 0.70% -0.62% 2017-01-01 至 2017-03-31 -3.83% 2.33% -6.16% 0.34% 0.26% 0.08% 2015-08-03 至 2017-03-31 0.60% -0.44% 1.04% 0.17% 0.81% -0.64% 注:1 、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7 月 7 日起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 基金份额和调低管理费率,并 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作相应修改,原有的基金份额 在开放申 购赎回后,全部转换为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





2 、C 类收费模式的对应基金 代码为 001654,自 2015 年 8 月 3 日起开始确认申购份额, 因此, 国 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份额的业绩表现自 2015 年 8 月 3 日开始计算,其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也自 2015 年 8 月 3 日开始计算。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0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以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账 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1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的债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的不含权债 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 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 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2 (4) 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 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 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 值。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 估值。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3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后,将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4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 人进 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5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 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 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9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 存 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6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6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 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 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供 分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基 金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 在 征 得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可 对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有 关 业务 规 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 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7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8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 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9%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9%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 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 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 协商 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划出,由 登记机构 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 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等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0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1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2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介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联 网 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3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书 ,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4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 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5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6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 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 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 风险 的影响。 1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机 构 要 求 对 本 基 金 所 投 资的可交换债券进行披露。 1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交 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 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7 14.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 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 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 子方式复核审查并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8 十 七、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而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 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使 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期货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 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 场 前景、技术更新、财 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 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 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 现难 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 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 不能完全避免。


5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 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 增值。


6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9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 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 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 前较 少的收益率 。


8 、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 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 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 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 险。 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 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 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 法弥 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 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 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 的风险,另外,信用风 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 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 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 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 的投 资收益水平。同时,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 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制 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 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 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 理人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 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 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 成本增加。此外,基金 投资 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 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0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 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 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 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 构、销售机构、证券 和期 货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合计投资比例的上限较高, 如 果股票等权益类市场出现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在增加预期收 益的同 时可能会增加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规 模一般小额零散,主要 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 电子平台、 综 合 协 议 交易 平 台 或 证 券 公 司 进 行转 让 ,难以进行更广泛 估值 和询价,因此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 能与实际变现的市场价 格有 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影响。同 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流 动性 可能比较匮乏,因此可 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 险,以及由流动性较差 变现 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目前主要是非上市公司 发行私募债券,发行人 可得信息较少,对信用 风险评价的难度更高。 资产管理人虽会通过建 立系统的信用 评 级 体 系对 信 用风险进行研究分析, 仍可能使本基金承受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信 用 风险 所 带来的损失。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1 3、股指期货的 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 的风险如下: (1) 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由于高杠杆特征,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2) 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果市场走势对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不利从而导致账户保证金不足 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 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通知追加保证金 ,以 使本基金能继续持有未 平仓合约。如未于规定 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 ,本 基金持有的未平仓合约 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 被强行平仓,本基金必 须承 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 无法平仓的风险 在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 仓合约平仓。这类情况 将导致保证金有可能无 法弥补全部损失,本基 金必 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 损失。同时本基金将面 临股指期货无法当天平 仓而 价格变动的风险。 (4) 强行减仓的风险 在极端情况下,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可能被期货交易所强行减仓, 从而使得本基金无法继 续持有期货合约,从而 导致交易价格的不确定 性或 者策略失败。 (5) 政 策变化的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 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6) 连带风险 为委托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 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 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 该结 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 行平仓时,委托财产的 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 平仓 而遭受损失。 (7) 合作方风险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2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 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选择的期 货 公 司 在 交易 过 程 中 存 在 违 法 、 违规 经 营 行 为 或 破 产 清 算导 致 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4、国债期货的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 的风险如下: (1)流动性风险。 若国债期货市场流动性 较差,交易难以迅速、 及时、方便地成交,将产 生流动性风险。 (2)保证金管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 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 预期收益。保证金不足 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使 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3)价差风险。 对于通过价差的变动获利的套利策略,价差往不利方向运行将可能造 成策略失效并招致损失。 (4)研判失误风险。 套 利 策 略 成 功 的 核 心 在 于 通 过 历 史 数 据 分 析 和 投 资 品 种 的 基 本 面 分 析,发掘套利机会,资产管理人的判断错误将导致策略失效,带来损失。 (5)执行风险。 一般情况下很难在同一时间执行套利策略的两端交易,因此存在一端 交易已经执行,而由于 价格的快速波动导致另 一端交易执行后获利低 于预 期甚至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6)基差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都是波动的,基差的不确定性被称为基差风 险。基差的波动给套期 保值者带来了无法回避 的风险,直接影响套期 保值 效果。 (7)CTD 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形式,国债期货的标的物是虚拟债券,CTD 券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3 对应的国债品种可能发生变化,存在基差扩大的风险。 (8)展期风险。 持有期货合约交割期限短于合同的到期日而需要将期货合约向前延展 时, 合约平仓时的价格 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存在着不确定性, 存在多次的基差风险。 (9)杠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八)其他风险 1 、因 本 基 金公 司 业务快 速 发 展 而在 制 度建 设、 人 员 配 备、 风 险管 理和 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4 十 八、 基金 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 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5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6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进行。 实施 方 案 若 未 在 基 金 合 同中 明 确 约 定 , 应 当 经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 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 有关 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 有的 选择权,并在实施前预 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 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 做出 选择。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7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 额由 于基金 份额净值 的不同 ,基 金 收益分配 的金额 以及 参 与清 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8 2 ) 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 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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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5-99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 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 为基 金 的利 益依 法 为基 金进 行 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 券 经纪 商、 期 货经 纪 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 基金 认 购、 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0 10)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 投 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活 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 录和 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 料 在规 定时 间 发出 ,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 损 害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 处理 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 利或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1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 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 期货账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 面相互独立;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2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 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 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 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 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出 具 意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 及 《托 管 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从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 的登 记机 构 处接 收 并 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支 付 基金 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 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 的规 定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3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 导 致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 , 但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4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 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 书 面 告 知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5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 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6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 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 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 二 分之一)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 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7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 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一)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低 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开。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 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 凭 证 、 受 托出 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 质、网络、电话、短信 或 其 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8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9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 票人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0 应当进行重新 清 点 , 重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应 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 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1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2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进行。实 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 同中 明 确 约 定 , 应 当 经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 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 有关 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 有的 选择权,并在实施前预 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 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 做出 选择。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 法律管辖。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3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4 二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立时间: 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81 号文和中国 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5 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 汇、 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的 约 定 ,对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国债、金融债、企业/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 、 可交换债券、 央 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 小企业私募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的 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 0%-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开始履行。 2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的 约 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6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7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的 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在任何交易日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期间,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 定执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8 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3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 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 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 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9 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 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 人追偿。 5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督 。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 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 关规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 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投 资指 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 拨、账目核对、到期兑 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 证实 书的开立、传递、保管 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 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 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 履行 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 基 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 及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率 管 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0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 次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 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因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确无 法取得除外)拟发行证 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 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 、发 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保 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 评估 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基 金 托 管 人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并 有权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1 对 基金 投资其 他方 面进行 监督 。 (二)基金托管 人 应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账 、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认、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经基 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 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有 权在 发现后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及其他有关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电话 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 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 管 人 履 行托 管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核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限 于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2 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 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是 否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收 ,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 并 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 金 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 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规 定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期 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3 (5)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 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基金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 请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验资完成,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 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 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 明文 件。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 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 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 人制作、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 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 何银 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 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 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企业网上银行 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 网银” ) 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 《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 民币利率 管 理 规 定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 及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其 他 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 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 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 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 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 算备 付金账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托管人负责向 中国人民 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及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所 股 份有限公司以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及资金账户, 并 由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 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 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 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 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 业拆 借市场交易账户 。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 立有关 账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 用并管 理。 (七)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5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 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 保证 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正 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 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 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 值业 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关 事 项的通知》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 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 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 行 机 构 未 发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 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6 (2) 交易所上市的债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的不含权债 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 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 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 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 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 值。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 估值。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7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因 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二) 估值差 错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 致其 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承 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8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 应 当 承 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 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9 (1) 基金估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三)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规定的第9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存款 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 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 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 理原则。 ( 四)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 )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 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 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六)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 核对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0 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 )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 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盖章后,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 方式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 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 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 其 编 制 的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金 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 书(盖章)或以其他双 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 备有 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1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 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 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 性和 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合同》生效日及《 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 光 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 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 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 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 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 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 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 点在 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2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 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 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 《销售办法 》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 规定的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3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4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登记服务,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 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 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 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 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0 个工作 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 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帐单。 2 、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 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 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 何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登记机构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 其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 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5 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以另行公告为准。 (五)客户服务中心 1 、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 )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 小时自动 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 )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2 、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 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 投资者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gtja-allianz.co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定投、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 投资者 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 金投资者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 金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 基金管理人 所有。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6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 ) 、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 说明书。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7 二 十二 、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


1、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本基金管理人未发生与 本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 诉讼、仲裁事项,基金托管人未发生涉及托管业务诉讼、仲裁事项。 2、最近3 年,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 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者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 监管措施。 3、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媒体 公告日期 国联 安添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非货币市 场基金分红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 证 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6-12-09 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旗 下基 金所持万家文 化和中科创 达 股票估值 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 证 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6-12-14 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旗 下基 金所持先导智 能、中潜股 份 股票估值 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 证 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6-12-16 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旗 下基 金所持高新兴 股票估值调 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 证 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6-12-20 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旗 下部 分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股份 有 限公 司手机银行渠 道相关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 证 券时报、 证券日报 、深交 所、公 司 网站 2016-12-22 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增 加上 海凯石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 公 司为 旗下开放式基 金代销机构 并 开通 申购、赎回、 定投、转换 及 参加费率 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 证 券时报、 证券日报 、深交 所、公 司 网站 2016-12-28 国联 安添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1-14 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旗 下基 金所持海兰信 股票估值调 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1-14 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旗 下基 金所持国药股 份和麦捷科 技 股票估值 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1-18 国联 安添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 、证券 2017-01-19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8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变更 公 告 时报、公 司网站 国联 安添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四季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1-21 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开 展网 上直销平台汇 款交易方式 相 关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1-26 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增 加贵 州华阳众惠基 金销售有限 公 司为 旗下开放式 基 金代销机构 并 开通 申购、赎回、 定投、转换 及 参加费率 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2-10 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增 加深 圳前海凯恩斯 基金销售有 限 公司 为旗下开放式 基金代销机 构 并开 通申购、赎回 、定投、转 换 及参加费 率优惠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2-10 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旗 下部 分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股份 有 限公 司手机银行渠 道相关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 证 券时报、 证券日报 、公司 网站 2017-02-23 国联 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投 资资产 支持证 券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 证 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3-23 国联 安添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2016 年 年报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 证 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3-28 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增 加上 海基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为 旗下 部分开放式基 金代销机构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 证 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3-31 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旗 下基 金所持康尼机 电股票估值 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 证 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4-13 国联 安添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2017 年 一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 证 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4-22 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旗 下部 分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股份 有 限公 司手机银行渠 道相关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 证 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4-24 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旗 下基 金所持宣亚国 际股票估值 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 证 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4-26 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旗 下基 金所持华铭智 能股票估值 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 证 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5-25 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旗 下部 分基金参加武 汉市伯嘉基 金 销售 有限公司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 报、 证 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6-01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9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投资者 按 上 述 方 式所 获 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0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1 、 中国证监会准予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 的文件 2 、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 联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 〇一 七年 七月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