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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ETF联接(257060)

商品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7月)查看PDF公告

 
 
 
 
 
 
国 联 安 上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联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 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2010 年10 月12 日 证 监 许可[2010]1394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 基金份额净值 可升可跌,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额时, 所得或会 高于或低 于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 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 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 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 的信用风险, 以及本基 金投资策 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 联接基金,通过投资目标 ETF 紧 密跟踪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的表现,与目标 ETF 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 方面存在着联系和区别 。 本基金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 合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 金合同。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1 日,有关财 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5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3 九、基金的投资 ..................................................................................................... 66 十、基金的业绩 ..................................................................................................... 7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8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82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8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94 十七、风险揭示 ..................................................................................................... 98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0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5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3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5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6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一 、绪 言 《 国联安上证大 宗 商 品 股 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 《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国 联 安 上证大 宗 商 品 股 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基 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者 自 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国 联 安 上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 国 联 安 上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 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 为《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 不包 括 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不 时 修 改 和补充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国 联 安 上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 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 披露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 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 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 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 品 股 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托 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 国 联 安 上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 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 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标的指数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目标ETF 另 一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简称ETF ) ,该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 数相同,并且该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以 上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ETF” ) 为目 标ETF ETF联接基金 将 绝 大 多 数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跟 踪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 目 标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 本基金是 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ETF的ETF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结束后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 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的期限 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况的账户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登记 结 算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入 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 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拥有的包括目标ETF 份额在内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 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 庹启斌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 历任 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讲 师、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 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 香港 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 研究发展中心主任、 经纪管理部总经理、 债券部总经理、 副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2) 谭晓雨女士, 公司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国务院特殊津 贴专家, 高级 经济师。 历任君安证券 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部研究员、 二级研究员及 高级研究 员;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咨询部总经理及财富 管理部联 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 Jiachen Fu (付佳晨)女士,董事,工商管理学士。2007 年起进入金 融行业, 历任安联集团 董事会事务主任、 安联 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 创始人, 忠利保险公司 内部顾问, 戴姆勒东北 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控部成 员, 美国克赖斯勒汽车 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 现任安联资产管 理公司驻 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 管理董事会成员。 (4) Eugen Loeffler 先生 , 董 事 , 经 济 与 政 治学 博 士 。2017 年3 月 底退 休 前,担 任安 联投 资管 理 新加坡 公司 行政 总裁/ 投资总 监, 负责 监督 安 联亚洲保 险实体的投资管理事务。1990年起进入金融行 业, 他历任安联全球投 资韩国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投资 主 管、安 联全 球投 资亚 太 区投资 总监 、安 联苏 黎 世公司投 资总监、 安联苏黎世房 地产及安联资产管理苏黎世公司行政总裁、 安 联投资管 理公司环球股票团队主管、 安联全球投资韩国 公司主席及行政总裁、 安联人寿 韩国公司投资总监、 安 联资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总监兼主管、 安联 资产 管理 欧洲股票研究部主管、 安联慕尼黑总部财务部工作 (股票/长期参与 计划投资 管理) 。 (5) 汪卫杰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士, 会计师职称。1994年起进入金融行 业, 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 稽核部副总经理、 资金计划部副 总经理、 长沙营业部总经理、 财务总部总经理、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计划 财务总部总经理、 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 资产负债 管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 子公司管理小组主 任。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6) 程静萍女士, 独立董事, 高级经济师职称。 历任上 海市财政局副科长、 副处长、 处长、 局长助理, 上海市财政局、 税务局副局长, 上海市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上海市物价局局长、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副主任、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职委员。 现任上海银 行独立董事。 (7) 王鸿嫔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士。 历任台 湾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怡富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证券投资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怡富证券投 资顾问公司总经理, 中 国摩根资 产管理董事总经理、 上 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上海富 汇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8) 胡斌先生, 独立董事,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 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 理公司担任Standish Mellon 量 化 分 析 师、 公司 副 总 裁 ,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 2007年11 月起, 担 任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2010年7月起,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 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任总经理。 2、监事信息 (1) 王越先生, 监事会主席, 大专学历。1975年3月参加工作, 历任上海 民生中 学会 计、 上海 城 市建设 学院 财务 科副 科 长等职 务。1993 年7月 加入原国 泰证券, 历任国泰证券国际业务部副经理、 国际业务部经理、 国际业务部副总 经理等职务, 1999 年8月公司合并后至2000 年9月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会计部副 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2 )Uwe Michel 先生, 监 事, 法 律硕 士。 历任 慕 尼黑Allianz SE 亚洲 业 务 部 主 管 、主 席 办 公室主 管 、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席及日 本全国主管、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 安 联 集 团 内 部 顾 问 主 管 。 现 任 慕 尼黑 Allianz SE业务部H5投资与亚洲主管。 (3) 朱慧 女士 ,职 工 监事, 经济 学学 士, 历 任国泰 证券 有限 公司 、 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 监。 (4) 刘涓 女士 ,职 工 监事, 经济 学学 士, 现 任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金事务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 庹启 斌先 生, 董 事长, 经济 学博 士。 历 任华东 师范 大学 国际 金 融系 讲师、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 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 香 港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 研究发展中心主任、 经纪管理部总经理、 债券部总经 理、 副总裁, 国泰 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2) 谭晓 雨女 士, 公 司总经 理, 经济 学硕 士 ,国务 院特 殊津 贴专 家 ,高 级经济师。 历任君安证 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部研究员、 二级研究员 及高级研 究员;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咨询部总经理及财 富管理部 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 李柯 女士 ,副 总 经理, 经济 学学 士。 历 任中国 建设 银行 上海 分 行国 际业务部、 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 经理、 营运负 责人兼内 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 理, 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魏东 先生 ,副 总 经理, 经济 学硕 士。 曾 任职于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和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2003 年1 月 加盟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先 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 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华宝兴 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副总监及国内投资部总经理职 务。2009年6月加入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总经理助理、 投资总监 的职务。2009年9月起, 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年12 月至2011 年8 月,兼 任国 联安 主题 驱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经 理。2014 年3 月起 ,兼 任国联 安新 精选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经 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 满黎 先生 ,副 总 经理, 研究 生学 历。 曾 任职于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先后担任上海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 西安分公司总经理、 华东业务总部总 经理、 北京 总部 高级 董 事总经 理;2012 年9月 加盟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担任市场总监。自2012年11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6) 刘轶先生,督察长,研究生学历。 曾任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 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财政 经济委 员会 证券 法修 改 工作小 组, 并曾 在南 开 大学等 从事 研究 工作 。2016年6 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黄欣先生, 伦敦经济学 院会计金融专业硕士, 于2002年11月加入兴业证券 投资部任投资分析员。2003 年10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产品开 发部经理助理、 总经理特别助理、 投资组合管理部债券投资助理、 国联安德盛 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国联安德盛安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2010 年4月 起担 任国 联安 双 禧中 证1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经 理,2010年 5月至2012年9 月兼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0年11 月起兼任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12 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8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 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公司总经理、 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投资组合管理部负责人、 固定 收益业务负 责 人 、 研究 部 负责 人及高 级 基 金经 理1-2 人(根 据 需 要) 组 成。 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成员为: 谭晓雨(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1-2 人( 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 中 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 从事违 反《 证券 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 从事违 反《 基金 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 强人员 管理 ,强 化职 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 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 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其他 第 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六 )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 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 内 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 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 保护资产的安 全与完整, 促进各项经 营活动的 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 高效和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具体来 说, 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 符合 现代 企 业制度 要求 的法 人治 理 结构, 形成 科学 合理 的 决策 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 行之 有效 的 风险控 制系 统, 确保 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健 康 运行 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 不断 提高 经营 管 理的效 率和 效益 ,努 力 实现公 司价 值的 最大 化 ,圆 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包括 公司 的 各项业 务、 各 个 部门 或 机构 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学 的内 控手 段和 方 法,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 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司 内控 制度 应当 符 合国家 法律 、法 规、 规 章和 各项规定。 (2)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涵盖 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各 个环 节 ,不 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 定内部 控制 制度 应当 以 审慎经 营、 防范 和化 解 风险 为出发点。 (4) 适时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应 当 随着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调 整和 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 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公司 必须 依据 自 身经营 特点 设立 顺序 递 进、权 责统 一、 严密 有 效的 三道监控防线: 1)建 立以 一线 岗位 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 防 线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 详细 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 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 立相 关部 门、 相 关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制 衡的第 二道 监控 防线 。 建立 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 风险管 理部和监 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 馈。 (2) 公司 必须 建立 科 学的授 权批 准制 度和 岗 位分离 制 度 。各 业务 部 门和 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 直接的操作部门 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 公司 必须 建立 完 善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和 规 范的岗 位管 理措 施。 在 明确 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 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 严格的操作 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 公司 必须 真实 、 全面地 记载 每一 笔业 务 ,充分 发挥 会计 的核 算 和监 督职能, 健全会计、 统计、 业务等各种信 息资料及时、 准确报送制度, 确保各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公司 必须 建立 严 密有效 的风 险管 理系 统 ,包括 主要 业务 的风 险 评估 和监测办法、 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 险防范系统等。 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 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 以便堵塞漏 洞、消除隐患。 (6) 公司必须制订切 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 步骤。 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 失火等 非常情况时, 应急应变 措施要及 时到位, 并按预定功能 发挥作用, 以确保公司 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 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司 自觉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按 照 投资管 理业 务的 性质 和 特点 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 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 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公司 按照 法律 、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 规定, 建立 完善 的信 息 披露 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司 根据 国家 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 全性、 实用 性、 可操 作 性原 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 公司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基 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 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公司 按照 法律 、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 规定, 建立 完善 的监 察 稽核 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 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 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 历,60%以上的员工具 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 业化的托 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 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 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 0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57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 内基金541 只,QDII 基金3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 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 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 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 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 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 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 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 起, 中国 银行连 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会计师 事 务所 开展 托管 业务内 部 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 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等国际 主流 内控 审阅 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 报告。2017 年 ,中 国 银行继续 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并 及时 向国 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名称: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立时间:2003年4月3日 联系人: 茅斐 客户服务电话:021-38992888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 及赎 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 代销 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 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4587 联系人:张建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电话: (0755 )83077278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010-66107913 联系人: 李鸿岩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电话:010-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428 联系人:刘军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 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6192 联系人: 吴斌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电话:021-38032284 联系人: 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 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或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079 联系人:吴少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或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田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或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 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 、42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 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281515


联系人:黄颖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5)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 、 02 、 03 、 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 、 02 、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法定代表人: 吴晓东 电话:0755-82493561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www.lhzq.com 16)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电话:010-83561149


联系人: 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 95399 网址: www.xsdzq.cn 17)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军 电话:010-85130579 联系人: 张于爱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易 电话: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网址:www.htsc.com.cn 1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038 联系人:郑向溢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网址: www.essence.com.cn 2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2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11947 联系人:朱海亚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住所:太原市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29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02 联系人:孟婉娉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电话:010-89937333


联系人: 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 www.bank.ecitic.com 24)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2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电话:0755-22197874 联系人: 叶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2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电话:010-88656100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8)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 河东区海河东路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 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电话:022-58314846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或400-8888-811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网址:www.cbhb.com.cn 29) 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电话:021-50586660-8644 联系人:霍晓飞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办公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1)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楼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电话:0755-22626391 联系人: 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 街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58568118 联系人: 林长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3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 号 法定代表 人:蔡咏 电话:0551-2257034 联系人: 李伟卫 客户服务 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电话: (023 )63786464 联系人:陈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37)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 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话:0871-3577942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8)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 电话: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39)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电话:0769-2211811


联系人: 张技辉 客户服务 电话:96228(省内) ,4001196228 (省外)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40) 天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户服务电话 :95330 网址:www.tfzq.com 4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696 联系人: 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42)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电话:0755-83704098 联系人:曾敬宁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5-505 网址:www.ytzq.net 4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81 联系人: 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4) 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 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45)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 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 厦7层- 、8楼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 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7-8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46)名称: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7)名称: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联系人:毛诗莉 、王立洲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8)名称: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 25 楼 2501 室、26 楼、 27 楼 2701 室、28 楼、37 楼、38 楼(名义楼 层 28 楼 2801 室、29 楼、30 楼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3001 室、31 楼、41 楼、42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国宝 电话:021-38663713 联系人:顾文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38 网址:http://www.hkbea.com.cn/ 49)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0)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联系人:张裕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1)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2)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朱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3)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54)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55)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56)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7)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58)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9)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 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60)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曹怡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61)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2)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63)名称: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06-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崔丁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64)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529 联系人:邵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65)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B 单 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电话:021-80133828 联系人:徐烨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66)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A 区 法定代表人: 马勇





电话:15810206817 联系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7)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8)名称: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房 2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 85643600 联系人:葛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9)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 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 ://www.66zichan.com 70)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43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71)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8312877 联系人:段京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72)名称:珠海盈 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吴煜浩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3)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 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 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7;0755-8946 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74)名称: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11 层1101-02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75)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 一期) 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 一期) 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法人代表:陶捷 电话: 027-87006003(8026)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76)名称: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人代表:王廷富 电话: 021-51327185 联系人: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 77)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人代表:刘鹏宇 电话: 0755-83999907-819 联系人: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78)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微动利)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人代表: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79)名称: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36 层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F 座 12 层B 室 法人代表: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80)名称: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法人代表:王伟刚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电话: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81)名称: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21&28 层 法人代表:蒋煜 电话:010-58170876 联系人:徐晓荣/刘聪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82)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 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36 楼、37 楼 法人代表:顾敏 电话: 0755-89462447 联系人:罗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83)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 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 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人代表: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209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4)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20 楼 法人代表: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85)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人代表:陈继武 电话: 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https://www.lingxianfund.com 86)名称: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 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人代表:高锋 电话: 0755-83655588 联系人:廖苑兰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87)名称: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 C 栋标准 厂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9 号君派大厦16 楼 法人代表:李陆军 电话: 0851-86909950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hyzhfund.com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联系人: 茅斐 电话:021-3899288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 号恒隆广场50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负责人: 蔡廷基 联系人: 黎俊文 联系电话:021-53594666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陈彦君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六 、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 经 2010 年 10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10]1394 号文核 准 募集 。募集期为 2010 年11 月1 日至 2010 年11 月 26 日。经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间共募集1,294,202,349.60 份基金份额 , 有效认 购总户数为11,254 户。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 《基金合同 》 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 》 已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生效。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 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 方式 见上述“五、相关服务机构”中的 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 (目前为下午 3:00) 之前, 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 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 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 时间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 其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1年1月19日 赎回开始日:2011年1月19日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工作日,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 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 除外) 。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原则。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前 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 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 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内 为 投资 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 性进 行确 认, 在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投 资 者 应及时向 销 售 机 构 或 以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交 情 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 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 资金账户。 投资者T 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 及相关销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售机构在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资金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 元人民币 , 代销 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 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 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 最低 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 份基 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在销售机构(网点)基金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 余额部分基 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 回。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以上限制 进行调整,并 按 照 《 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的 规定 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费 率与赎回费 率 1、申购费 率 (1)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①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前端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表: 申 购金 额(M ) 申 购费 率 100 万以下 0.60% 100 万(含)至500 万 0.28%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② 非养老金客户前端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 购金 额(M ) 申 购费 率 100 万以下 1.50% 100 万(含)至500 万 0.7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 优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 最新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设置申购金额上限,但各银行卡具体的申购上限要遵守 各银行网上银行上限标 准。 本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业 务 情 况 调 整 上述 交易 费 用和限额要求 ,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 提前进行公告。 本基金并适时参加相关 代销机构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具体活动细则及 费率情况详情参见基金 管理人有关公告。该等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最终 解释 权 归相关代销机构所有 ,活动具体规定如有变 化,敬请基金投资人留 意相 关代销机构的有关公告。 (2)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等。 2、赎回费 率 (1)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 有期 限(Y ) 赎 回费 率 持有1 年以下 0.50% 持有 1 年(含)至2 年 0.30% 持有 2 年(含)及以上 0.00% 注:1年指365天。 (2)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中25% 归入基金资产, 其余部分 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按照《信息披露管 理办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法》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 申购份数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投资者的申购金 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 算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 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 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 适用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 =11422.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 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 保留 到 小数点后 三 位 ,小 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 登记 1、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 加 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 (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回 该 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3、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1) 接受全额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 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 生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 应当按照 其 申 请 赎回 份 额 占 当日申请 赎 回总 份额的比例 , 确 定 该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 理的赎回份额; 投 资 者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者 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 开放 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 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开放 日 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 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同时以 邮 寄 、 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 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 导致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 (5)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 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申购的,申购款 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 生 上 述 (1 )到(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 暂停赎 回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 (3)因 市场 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所投资 的目标ETF 暂停估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5) 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赎回,且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 金赎回的; (6)发生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 已 被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 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 延续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 公 告 。 投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受 理 部分予以撤销。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十 二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 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 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 只能 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 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 一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 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 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 的开 放式基金。 基金转换费及转 换份额的计算: (1) 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① 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②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③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按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之 间 申 购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max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 ],即转入基金 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 申购费 率,如为负数则取零。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率作为依据来计算。后 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 补差 费率为零,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平台办理前端收费模式下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 他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 开放式基金间的基金转 换业务,享受转换费中 相应 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 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 。在确定基金转换补差 费率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时,对于转出基金、转入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高于 0.6%的,申购费率按各 基金对应的 4 折优惠申购费率执行,但优惠申购费率不得低于 0.6%;转出 基金、转入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 0.6%的,则依据标准申购费率 计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并依据相关法规要 求进行公告。 ④ 基金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 购 补 差 费 =( 转 出 金 额 - 赎 回 费) × 申 购 补 差 费 率/(1+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①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②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③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④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 确定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某投资者于某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将其持有的国联安精选 股票基金 500,000 份转换为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该投资者使用的是工行 卡(非通联支付)。假 设转换申请 受 理 当 日 国联 安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的 基金 单 位资产净值为1.250 元, 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050 元,假设该投资者持有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不满 1 年。该金额档次下,国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联安精选网上交易转换为国联安安心成长的网上交易申购补差费率为 0.75%-0.6%=0.15% ,则该投资者最终得到的安心成长的份额计算为:


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当日基 金单位资产净值×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赎回费率=500,000.00 ×1.250 × 0.5%=3,125 元 申 购 补 差 费 =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申 购 补 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500,000×1.250-500,000×1.250 ×0.5%)× 0.15% / (1+0.15%)=931.42 元 转入金额=转出份额×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赎 回 费 - 申 购 补 差 费 =500,000.00 ×1.250 -3,125 -931.42 =620,943.58 元 转 入 份 额 = 转 入 金 额/ 国 联 安 安 心 混 合 基 金 当 日 单 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620,943.58 / 1.050 =591,374.84 份


(4)业务规则: ①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 进行申请。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 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②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以 申请 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的单 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③ 正常情况下, 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基 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 在 T +2 日 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 可通过 本公司直销业务平台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④ 目前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 原则上 为100 份基金单位。 基金份 额 持有最低为 100 份基金单位。如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出后该基金份额不足 100 份时, 需一 次性全额转出。 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 制。 ⑤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份 额 及 净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 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 额转 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 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 认。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⑥ 目前, 原有基金为 前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的 基金份额,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 在调整生效前按照 《 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在 至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①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②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③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④ 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 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 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 金转 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 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敬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之 第(四)项“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冻结 与质押 1、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 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 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 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 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 账户 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执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 本基 金份额的投 资 者 的 条 件。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要 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 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办 理 其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的 转 托 管 手 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 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 于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 。 基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的 权 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4、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 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上证 大宗商品股票 指数。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以沪市能源、基础工业材料、农业等三大类别 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 50 只股票为样本,以 综合反映上海证券市场 大宗 商品相关行业企业的整 体情况以及投资者 对 大宗 商 品 价 格 的 预 期 , 并可 为 投资大宗商品上市公司 股票提供业绩比较基准 和分析工具。 该 指 数 基日 为 2003 年 12 月 31 日, 基点为 1000 点,指数 代码为 000066,指数 简称为 上 证商品。 如果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上 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 通 过 履行 适 当 程 序 更 换 本 基 金的 标 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目标 ETF 的标的 指数、市场代表性、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 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 的指数。本基金由于上 述原 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 对象的,应符合有关法 定程序,并在至少一种 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三 ) 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上证 大宗商品股票 ETF 、上证 大宗 商品股票 指数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其中投资于上证 大宗商品股票 ETF 的资 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新股 (首次发行或增发等, 包 括创业板新股) 、 债券、 股指期货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 投资理念 通过指数化投资 和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成份股、备选股投资 , 以 较 低的成本获得市场平均水平的长期回报。 (五 )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上证 大宗商品股票 ETF 的联接基金 ,主要通过投资于上证 大 宗商品股票 ETF 以求 达到投资目标。当本基金申购赎回和 在二级市场 买卖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 或本基金自身的申购 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 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和成份股 发 生 配 股 、 增发 、 分红等行为时,基金经理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目标是: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相对于 业 绩 比 较基 准 的日 均 跟踪 偏 离 度的 绝 对值 不 超过 0.35% , 年 跟踪 误 差不 超 过 4% 。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证 大宗商品股票 ETF 、 上证 大宗商品股票 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 大宗商品股票 ETF 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9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2、目标 ETF 投资策略 (1) 基金组合的构建原则 本基金对基金的投资仅限于指定的目标 ETF , 现时目标 ETF 仅指上 证 大宗商品股票 ETF 。 (2) 基金组合的构建方法 本基金可以以成份股实物形式在一级市场申购及赎回上证 大宗商品股 票 ETF 基金份额; 本基 金可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上证 大宗商品股票 ETF 基金 份额,本基金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上证 大宗商品股票 ETF 基金份额是 出于追 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本基金作为上证 大宗商品股票 ETF 的联接基 金,主要通过成份股实物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形式从一级市场申购 ETF 份额来构建 ETF 投 资组合。 不足 一级市场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的部分可以从二级市场买入 ETF 份额或者投资 于上证 大宗商品股票 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 每个交易日进行 ETF 份额二 级市场现金买卖的交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日目标 ETF 一个最小申 购赎回 单位的净值。 本基金通过租用的特定交易单元申购、赎回目标 ETF 份额。 当上证 大 宗商品股票 ETF 申购 、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 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基金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 金, 基金所构建的 ETF 投资组合将根据目标 ETF 的变动而发生相应变化 。本基金 将 根 据 法 律 法规 中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申 购 和赎回情况、现金头寸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 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 的指 数。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 购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 。因此对可投资于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 寸,主要采取完全复制 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重构 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 相应 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 (如流动性不足等)导 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 股票 时,本基金可以选择其他证券或证券组合 加以替换。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认购。 4、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国债、央票、金融债等期 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债券 ,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 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提 高基 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 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 约, 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 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 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 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 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套期保值操作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股 指 期 货 及 其 他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运 用 将 进 行 充 分 的 论 证,充分了解股指期货 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特 点和各种风险,以审慎 的态 度参与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六 ) 投资 决策流 程 1、投资依据 (1)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 经济运行态势和证 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 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 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 划与投资原则;决定有 关标 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 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 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 投资 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 委员会的决策, 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 调整和 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程序 (1) 首 先 运 用 数 量 化 模 型 以 及 各 种 风 险 监 控 指 标, 结 合 公 司 内 外 的 研 究 报告, 对 市 场 预 期 风 险 和 指 数 化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进 行 风 险 测 算 与 归 因 分 析, 提 出研究分析报告。 (2)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依 据 相 关 研 究 分 析 报 告, 定 期 召 开 或 遇 重 大 事 项 时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会 议, 决 策 相 关 事 项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基 金经理 根据 标的 指数,结 合研 究分析 报 告,原则 上依 据指数 成 份股 的权重构建资产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 采取适 当的技术和方法,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交 易 部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制 定 交 易 策 略, 完 成 具 体 证 券 品种的交易。 (5)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评 估 基 金 投 资 绩 效 。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基 金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风险控制。 (6) 基金经理密切跟踪 标的指数的变动,结合成份股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 流量情况、绩效评估报 告等,对投资组合进行 监控和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调整,以实现对跟踪 误差的有效控制。 (7)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七 ) 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 ×上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指数收益率+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 如 果 标 的 指 数 不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或 投 资 的 目 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 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 指数,同时变更本基金 的基 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其中,若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 或投 资策略的实 质 性 变 更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就 变 更标 的 指 数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且在指定的媒体 上刊登公告 ; 若 标 的 指数 变 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八 )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上证 大宗商品股票 ETF 的联接基金 ,风险与预期 收益水平高 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 ,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具 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 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 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 品种。 (九 ) 投资限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和本基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金投资目标ETF 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但是指定的目标 ETF 除外;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 投资 组合限 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 大宗商品股票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 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 (首 次发行或增发等 , 包 括创 业 板 新 股 ) 及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 金 融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7)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 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的 3%;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均在 BBB 级以上;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持 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 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 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c)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 出期 货合 约 价值 不得 超 过本 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d)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内 交 易( 不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f)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自 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 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 目标 ETF 的变更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 所联接的目标 ETF,以与原目标 ETF 有类似投 资目标的 ETF 作为新的 目标 ETF: 1、目标 ETF 的基金合同终止; 2、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3、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 4、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 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 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 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 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 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 数据 截至2017 年3 月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98,101.50 0.15 其中:股票 198,101.50 0.15 2 基金投资 121,163,836.38 93.69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847,667.46 6.07 8 其他各项资产 120,956.24 0.09 9 合计 129,330,561.58 100.00 2 期末 投资目 标基 金明细 序 号 基金名称 基 金 类 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1 上证大宗商 品股票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股 票 型 契约型开 放式 (ETF) 国联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121,163,836.38 93.93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3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3.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092.00 0.00 B 采矿业 99,274.00 0.08 C 制造业 92,051.50 0.0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820.00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1,864.00 0.00 合计 198,101.50 0.15 3.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4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净值比例 (%) 1 601088 中国神华 500 9,680.00 0.01 2 600028 中国石化 1,600 9,184.00 0.01 3 601857 中国石油 1,100 8,657.00 0.01 4 600309 万华化学 300 8,133.00 0.01 5 601899 紫金矿业 2,400 8,112.00 0.01 6 600673 东阳光科 1,100 8,019.00 0.01 7 601600 中国铝业 1,700 7,905.00 0.01 8 600111 北方稀土 600 7,266.00 0.01 9 600547 山东黄金 200 7,156.00 0.01 10 600489 中金黄金 500 5,860.00 0.00 5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9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10.1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2 本 基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1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1.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1.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2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2.1 本报告期内,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 息披露平台,以及经核 实托管人提供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12.3 其他 各项 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84.0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43.95 5 应收申购款 118,228.25 6 其他应收 款 -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0,956.24 12.4 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12.5 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600673 东阳光科 8,019.00 0.01 重大事项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 绩不 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③ ①- ③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②- ④ 2010-12-1 至 2010-12-31 -0.40% 5.17% -5.57% 0.79% 1.70% -0.91% 2011-1-1 至 2011-12-31 -33.13% -32.93% -0.20% 1.49% 1.52% -0.03% 2012-1-1 至 2012-12-31 4.50% 4.45% 0.05% 1.59% 1.61% -0.02% 2013-1-1 至 2013-12-31 -33.33% -33.91% 0.58% 1.39% 1.41% -0.02% 2014-1-1 至 2014-12-31 26.29% 26.05% 0.24% 1.24% 1.24% 0.00% 2015-1-1 至 2015-12-31 1.88% 1.33% 0.55% 2.77% 2.77% 0.00% 2016-1-1 至 2016-12-31 -7.37% -6.58% -0.79% 1.68% 1.72% -0.04% 2017-1-1 至 2017-3-31 2.71% 3.20% -0.49% 0.72% 0.71% 0.01% 2010-12-1 至 2017-3-31 -43.20% -40.03% -3.17% 1.73% 1.75% -0.02%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 包括目标 ETF 份额在内的 各类证券及 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 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 有: 1、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 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 款; 5、应收申购款; 6、目标 ETF 、股票投 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 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 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 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托管 账 户 并 报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立 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 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 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 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目标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的债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的不含权债 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 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 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 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 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 值。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 估值。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 的,从其规定。 7、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目标 ETF 份额、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 产和负债。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双 方 认 可 的方 式 将确认结果返 回 给 基 金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计 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 取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 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 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 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 法避免、无法抗拒,则 属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 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 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发生的差错,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 任方 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差错 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 过错 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 金托 管人过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管 人 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 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 出 现 过 错 的当 事 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及 处理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基金所投资之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 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3、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4、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 ) 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 是指基金利息 收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基金收益减 去 公 允 价 值变 动 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 以 及截至该日 的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后在权益登记日前 2 日于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转为基金份额 。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 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的费率、 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 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 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 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 下,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6%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 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 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E 取0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 起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 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 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计算方 法如下: H=E×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 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E 取0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 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 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 前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与基金销 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等内容详见“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的内容。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等内容详见“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的内容。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金合同 》 生 效 前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 息披 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1、招募说明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 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 载在 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 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当 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 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述 最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 财务 会 计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4) 变更目标 ETF;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 (9)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1)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 30% ; (12)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重行政处罚; (15)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9)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 变更 、增加、减少 基金份额 代销机构; (21) 更换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7)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在 本基金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 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 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 点, 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 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十 七、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 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 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 储蓄 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 金 , 既 可能 按 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 者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 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同 类 型 的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度 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者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 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 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 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以 1.00 元初始面值 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调整至 1.00 元初始 面值或1.00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 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 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 资的“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值 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 因 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 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 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和 证券 市 场 监 管 政 策 发 生 变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而 产 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 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 经济运行状 况 将 对 证 券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响 ,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 债 券回 购 ,其收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化 和 货 币 市 场供 求 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 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 能力、财务状况、市场 前景、行业竞争、人员 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 企业 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 可能 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 虽 然 基金 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 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 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 使基 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 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 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 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 关性较大 , 本 基 金 可 能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而 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 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 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 变现 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 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 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 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 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 产生 风险。 (五 ) 投资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1、目标ETF 的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 主要投资对象是目标 ETF, 因此目标 ETF 面临 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标的指数 收益率与股票市场平均 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 收益 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 均收益率 可 能 存 在 偏 离。 标的指数成份股平均 收益 率的波动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收益率的波动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 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1)本基金 90%以上的净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目标 ETF 回报与标的 指数回报的偏离会造成本基金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 (2)本 基金有投资成 本、 各种费用及税收, 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 税收,这将导致本基金 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 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 偏离 度; (3) 受市场流动性风 险的影响, 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 由于投资 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 ETF 份额和成份股、或在 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目标 ETF 份额和成份股及时地转化为 现金,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标的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4) 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 能力, 例如跟踪标的指 数的水平、 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证券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 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 金相对于对标的指数的 偏离 程度。 5、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但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 目标ETF 的表现完全一致,产生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基金赎回采用现金方式,为支付现金赎回款,相比目标 ETF, 本基金需要保留更多的现金资产; (2)本基金申购采 用现金方式,在利用到账的申购资金投资目标 ETF 过程中,市场波动等原因会造成本基金与目标 ETF 表现的差异; (3) 本基金为应对现 金申购赎回而进行的证券交易需支付一定的手续 费,此等费用将影响本基金相对于目标 ETF 的表现。 (六)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 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 面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十 八、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 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 金财 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 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 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十九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 交易过户、冻结、收益 分配 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 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理费,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 事先 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同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 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 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财产、其 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 其他 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 (7)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 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 理机 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 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 金进行融资、融券;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11 ) 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 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 产生的权利,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 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 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有关 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 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18) 因过错违反 《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 带责 任; (20)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参会份 额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 本基 金所持有的目标 ETF 份额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10)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7) 遵守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 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 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事项。 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 的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 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发生重大变化;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基金管理人、相 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交易、转托 管、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 《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 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 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 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 的截 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 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 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 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 《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召集 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 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 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 前述第 (二) 款规定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 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临时 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a 、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 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 会的 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 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 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 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 成决 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 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 额总数。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 监督员 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 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 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果在计票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 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5)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 ) 的 监 督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10、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 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 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方面的联系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本基金 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方 面存在一定的联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目标 ETF 的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 持有人 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 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的方 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 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 份出 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 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 开或 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三) 基金合同解 除和终止的 事由、程序 1、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有权依照《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售 办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行 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法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有关规定组织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 保护 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形 发 生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产;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 后方 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式 1、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间因 《基金合同》 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 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 照 其 时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基金合同》 的其 他部分应当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继续履行。 ( 五) 基金合 同存放地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 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 合同正本为准。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二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6 楼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 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 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 箱服务;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汇汇款;外 汇兑 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 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代客 外 汇 买 卖 ; 外汇 信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 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 律许 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 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 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 理发 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 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 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 下方 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 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 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 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其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库,交易对手 库 由 银 行间 交 易 会 员 中 财 务 状 况较 好 、 实 力 雄 厚 、 信 用等 级 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 易对 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 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 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 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 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 易结算方式, 在 具 体 的交 易 中 , 应 尽 力 争 取 对基 金 有 利 的 交 易 方 式 。由 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6)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 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 述名 单进行监督; 7) 对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 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 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 及收入确 定 、 基 金 收 益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载 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 、 (2) 款的监 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 正。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 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 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 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 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 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 由未执行或延迟执 行 基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报 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 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 定,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 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 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 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 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 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 相一 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 过本 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 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 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 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 银行 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 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 上述 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 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 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 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 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 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 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 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 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 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若 无相关规 定 , 则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 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 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 述手 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其 以 外 机 构 实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有 价 凭 证不 承 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 应在 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 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 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 至少 15 年。 (四)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 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于 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 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 金份 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 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 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 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 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 核结 果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 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 估 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 误达 到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当 计 价 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 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6、 除 《基金合同》 和 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 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 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 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 基金 托管人对该 损 失 不 承 担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算 的 净 值 数 据 也 不 正 确, 则 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 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 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 造成 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已 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 还不 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 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 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 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在相 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 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 保管 费给予补偿。 (六) 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 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 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3、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 七) 托管 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 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 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 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 务,配备安全、完善的 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 资者 办理基金账户、 基 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 与转托管, 股东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 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 算过 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 服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 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 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 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 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 年度结束后的20 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务中心向 所有 在册有基金份额 的 持 有人 及 第 四 季 度 发生 过 交易 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 季度 基金帐户状况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 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 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份额持 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 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 转基 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 申购费用, 客 户 的 分 红方 式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 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 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 内自 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基金管理人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将增加或变更定期定额业 务的代理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 敬请以最新公告为准。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网上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具 体优惠申购费率以相关 公告为准。 本 基 金 并 适时 参 加相关代销机构 定 期 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 况详 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五)客户 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 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 7*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 提供每周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 服务 网上客户 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 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查询 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 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 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 投资人满足相关条件下 ,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www.gtja-allianz.com )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 购、定投、赎回和转换 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可 享 受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的 优 惠,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 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 业务 的基金投资人 将 享 受 转换 费 中 相 应 前 端 申 购 补差 费 率 的 优 惠 。 通 过 基金 管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 基金定投业务并享受前 端定投申购费率优惠。 有关 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 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 支付的银行卡种类 , 敬请 基 金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021-38784766 , 400-7000-365) 、 邮 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 ) 、 网 上 留 言 、 书 信 等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 客户 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


1、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本基金管理人未发生与本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 诉讼、仲裁事项,基金托管人未发生涉及托管业务诉讼、仲裁事项。 2 、最近3 年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涉 及 托 管 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未 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监管机构采取 行政 监管措施。 3、 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公 告日 期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万家文化和中科创达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6-12-1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先导智能、中潜股份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6-12-1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高新兴股票估值调整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6-12-2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手机银行渠道相关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证 报、 证券时报、 证券 日报、 深交所、 公司 网站 2016-12-2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 购、赎回、定投、转换及参加费率 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 证券时报、 证券 日报、 深交所、 公司 网站 2016-12-2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 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 证券时报、 证券 日报、 深交所、 公司 网站 2016-12-30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 部分基金参加东亚银行(中国)有 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6-12-30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7-01-1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海兰信股票估值调整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7-01-1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国药股份和麦捷科技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7-01-1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 网上直销平台汇款交易方式相关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7-01-2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 购、赎回、定投、转换及参加费率 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7-02-1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申购、赎回、定投、转换及参加费 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7-02-10 2016 年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四季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7-01-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手机银行渠道相关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 证券时报、 证券 日报、公司网站 2017-02-2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公司网站 2017-03-0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3-23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6 年年报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3-2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4-0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4-1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康尼机电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4-13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7 年一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4-2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手机银行渠道相关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4-2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宣亚国际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4-2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华铭智能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5-2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6-01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 国 联安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 《 国联安上证大 宗 商品 股 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基金合同》 3 、 《 国联安上证大 宗 商品 股 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 国联 安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2、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 上述文件的 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 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