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添金:关于以现场方式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信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以 现场 方式 二次 召开 信诚 添金 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基 金 管 理 人 ” )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523 号文 核准 的信诚 添金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 的 基金 合
同于2012年12月12日 生效 。
综合市 场需 求分 析 , 为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 信诚 添金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有关 规定 ,本 基金管 理人 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 上午 9:
30 在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验 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金 中心 汇
丰银行 大 楼9 层 )以 现场 方式召 开 了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中 , 因 信诚 岁岁 添金 份 额 ( 基金 代码 :550016 ) 存 在个别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及 代理 人携 带参会 的文 件材 料未 满足 会议通 知要 求, 导致 出席 大 会的信 诚岁 岁
添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未达 到2017 年5 月31 日 权 益登记 日信 诚
岁岁添 金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未满 足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和 《 信诚添 金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会 议召 开条 件。
根据 《信 诚添 金分 级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约 定,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开
会条件 达不 到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会议 召开 条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人 可就 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另 行确 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 后),且 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 日应保 持不变。 现 本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二次 召开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审 议 《关于 信诚 添金分级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有 关 事项 的 议案 》。 会议 的具 体安 排如下 :
1、会 议召 开方 式: 现场 方 式。
2、会 议召开 时 间:2017 年8月2日 上午10:30。
3 、 会 议 召 开 地 点 :信 诚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验 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 银行 大楼9 层)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的事 项为 《关于 信诚 添金 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转 型有 关事 项 的
议案 》 (以 下简 称 “ 《议 案》 ” ), 《议 案》 详见 附件一 。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为2017年5 月31 日, 即在2017 年5月31 日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在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登记 在册 的本 基金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均有权 参加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 和表 决方式
1、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会议 开 始。
2、 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人 数及 所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总 数 、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例 。
3、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会议 议 事程序 及注 意事 项。
4、大会 主持人 公布监 票人 (包括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员和 从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及 代理 人中 选举 的两 名监票 人) 、见 证律 师、 公证机 关和 公证 员。
5、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议案 。
6、与 会人 员对 议案 进行 审 议讨论 ,并 以提 交表 决票 (见附 件二 )的 方式 进行 表决。
7、监 票人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公证员 对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8、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果 。
9、公 证员 宣读 公证 词。
10、 大 会见 证律 师就 本次 会议召 开的 程序 以及 持有 人大会 形成 的决 议的 合法 性、 合 规 性
发表法 律意 见。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 会议需要准备的文件
1、个人 投 资者 出席 会议 的 ,需要 提供 本人 的身 份证 件 原件 及复 印件 ;
2、机构 投资者 出席会 议的 ,需要提 供 加 盖公章 (包 括基金管 理人 认可的 业务 专用章 ,
下同 ) 的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 照复印 件 (事 业单 位、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公 章的 事业
单位法 人登 记证 书 、 有 权 部门的 批文 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等 ) 和代 表机构 出 席 会议的 个人 的身
份证件原 件及复印 件及机构 授权委 托书(出 席的受 托人非法 定代表人 的,提 供加盖公 章( 如
有)和法定 代表人 签署的 授 权委托书 ;出席 的受托人 为法定代 表人的 ,提供加 盖公章(如有)
的法定 代表 人身 份证 明书 ) ;
3、个人 投资者 委托他 人出 席会议的 ,需 要提 供 被代 理的个人 投资 者身份 证件 复印件 ,
以及填 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 见附 件二 ) 。 如代 理人 为个人 , 还需 提供 代理 人 的身份 证件 原
件及 复 印件 ; 如代 理人 为 机构 , 还 需提 供代 理人 的 加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复 印件 ( 事
业单位 、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 单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 权部门 的批 文 、 开 户证 明 或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和 代表 机构 出席 会 议的个 人的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复印 件及 机构 授权 委托 书 ( 出席 的受 托
人非法 定代 表人 的 , 提 供 加盖公 章( 如有) 和法 定代 表人签 署的 授权 委托 书 ; 出席的 受托 人为
法定 代 表人 的, 提供 加盖 公章( 如有) 的法 定代 表人 身份证 明书 ) ;
4、机构 投资者 委托他 人出 席会议的 ,需 要提供 被代 理的机构 投资 者加盖 公章 的企业 法
人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事 业 单位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单 位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 部门的 批文 、 开
户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如代 理人 为个 人 , 还 需 提供代 理人 的身 份证 件 原 件及 复 印件 ;
如代理 人为 机构 , 还需 提 供代理 人的 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 事业单 位 、 社 会
团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章 的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 复 印件等 ) 和代 表3
机构出 席会 议的 个人 的身 份证件 原件 及正 反面 复印 件及机构 授 权委 托书 (出 席 的受托 人非 法
定代表 人的 , 提供 加盖 公 章(如有)和 法定 代表 人签 署的授 权委 托书 ; 出席 的 受托人 为法 定代
表人的 ,提 供加 盖公 章( 如有)的 法定 代表 人身 份证 明 书) 。
5、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 者出 席会议的 ,需 要提供 该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的 营业 执照、 商
业登记 证或 者其 他有 效注 册登 记 证明 复印 件, 以及 取 得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资 格的证 明文 件
的复印 件和 代表 该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出 席会 议的 授权代 表的 有效 身份 证件 、 护照或 其他 身
份证明 文件 的 原 件和 复印 件, 该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所签署 的授 权委 托书 或者 证明该 授权 代
表有权 代表 该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签 署表 决票 的其 他证明 文件 。
6、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 者委 托他人出 席会 议的, 需要 提供 该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签署 的
授权委 托书 ( 见附 件 二)和 该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营业 执照 、 商业 登记 证 或者其 他有 效注
册登记 证明 复印 件。如 代理 人为 个人 , 还需 提供 代理 人的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复 印件 ; 如 代理 人
为机构 , 还需 提供 代理 人 的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照 复印 件 (事 业单 位 、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部 门的 批文 、 开户 证 明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和代表 机构 出席
会议的 个人 的身 份证 件原 件及复 印件 及机构 授 权委 托书 (出 席的 受托 人非 法 定代表 人的 , 提
供加盖 公章(如有)和 法定 代表人 签署 的授 权委 托书 ; 出 席的 受托 人为 法定 代 表人的 , 提供 加
盖公章(如有)的 法定 代表 人身份 证明 书) 。
7、以 上各 项中 的公 章、 批 文、开 户证 明及 登记 证书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认 可为 准。
六、会议出席对象
1、 本次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为2017 年5 月31 日, 权 益登 记日在 本基 金 登 记机 构 登 记在 册 的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2、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
3、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
4、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的见 证 律师。
5、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的公 证 机关人 员。
七、会议的预登记
1、预登 记时间 :2017 年7 月18日至2017 年8月1 日, 每个工作 日上午9:00 —— 下午4:00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现 场方 式预 登记或 传真 方式 预登 记。
2、现场 方式预 登记: 在预 登记时间 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采用 现场 方式进 行预 登记的 ,
应当按 照本 公告 第五 条的 规定提 供相 关资 料。
现场方式 预登 记地址 : 中 国(上海 )自 由贸易 试验 区世纪大 道8号 上海国 金中 心汇丰 银
行大楼9层 ,信 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联系 人: 金芬 泉。
3、传真 方式预 登记: 在预 登记时间 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凭 本公 告第五 条规 定需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的 传 真 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预 登 记 , 传 真 号 为021-50120886 , 确 认 电 话 为4
400-6660066 转9 ,传 真收 件人为 :金 芬泉 。
4、关于 预登记 的说明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通过预 登记 估计持有 人到 会情况 ,以 便为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进行 相应 准备 , 请 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予 以积极 配合 。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入 场前 仍需
按照本 公告 第五 条的 规定 提供相 关资 料办 理现 场会 议登记 , 未 能按 时依 据本 公 告第五 条的 规
定及重 要提 示出 示及 提供 相关资 料的 ,不 能入 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八 、会议召开的条件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 上 ( 含50% , 下同 ; 为 全部 有效凭 证所 代
表的季季 添金、岁 岁添金 各自基金 份额分别 合计占 权益登记 日该级基 金总份 额的50%以上,
下同) 。
九、会议的计票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 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大 会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可 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 重新清 点;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 次。
十、决议生效 条件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季 季添金份额 、岁岁 添金份额 在各自 份额级别 内 享有 平等的 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在 表 决票 (见 附件 三) 上填 写 “ 同意” 、 “反对 ” 或者 “ 弃权” 。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虽提供 了符合本 会议公告 规定的 文件,但 表决意见 未选、 表决意 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表 决票 (但 其他 各项 符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 均 视为 投 票人放 弃表 决权
利, 其所 持全 部基 金份 额 的表决 结果 均计 为 “弃 权 ” 。 签 名或 盖章 部分 填写 不完整 、 不清 晰
的表决 票计 为无 效表 决票 。
4、《关于 信诚添金 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有 关事项的 议案 》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 分之二 ) (为 参加 大会 的 季季添 金 、 岁 岁
添金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含三 分之 二) 以上 )通 过。
5、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本基 金管理人 自通过之 日起五 日内报 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5
十一、本次大会相关 机构
1、召 集人 :信 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客 服电 话:400 6660066
联 系人 :金 芬泉
联 系电 话:400 666 0066 转9
电 子邮 件:ds@xcfunds.com
传 真:(021) 5012 0886
网 址:http://www.xcfunds.com
2、公 证机 构: 上海 市东 方 公证处
地 址: 上海 市凤 阳路660 号
联系电 话: (021 )62154848 ,62178903 ( 直线 )
联系人 :林 奇
3、见 证律 师: 上海 市通 力 律师事 务所
注 册及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心19楼
联 系电 话:(021)31358666
十二、二次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 权
根据 《 基金 法》 的规 定 及 《信诚 添金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次
持有人大会需要 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 占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 额的50% 以上 (含50% , 下 同 ; 为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代表 的季 季添 金 、 岁 岁 添金各 自基 金
份额分别 合计占权 益登记 日该级基 金总份额 的50% 以 上,下同 ) 。如果 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不 符合 前述 要求 而不 能够成 功召 开 , 根 据 《 基 金法 》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 在规定 时间 内就
同一议 案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时 , 除非授 权文 件另
有载明 ,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授 权期 间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出的 各类 授权 依然有 效 , 但 如
果授权 方式 发生 变化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重新 作出 授权 , 则 以最 新方 式或 最 新授权 为准 , 详
细说明 见届 时发 布的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
十 三、重要提示
1、 本 次会 议将 于2017 年8 月2日 上午10:30 召开 , 届 时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 管
理人聘 请的 见证 律师 、 公 证机关 人员 将对 与会 人员 资格的 合法 性进 行审 查并 予以登 记 , 请 出
席会议 人员 务必 按照 本公 告的要 求 , 携 带必 需的 文 件 提前 半小 时 到 达会 议地 点, 以便 验证 入
场。 主持 人宣 布会 议开 始 后, 不再 对未 登记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进行 登记 , 未 登记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不得 入场 参加 会议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当保 持会议秩 序, 服从召 集人 的引导, 除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或 代理 人 ) 、 会务 人员 、 聘 任律 师和 公证 机 构及召 集人 邀请 的人 员以 外, 召集 人有 权
依法拒 绝其 他人 士入 场 , 对于干 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秩 序 、 寻 衅滋 事和 侵 犯其他 基金 份额6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 召集人 有权 采取 措施 加以 制止并 及时 报告 有关 部门 查处。
3、特别 提醒各 位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在 进行 预登记 及会 议现场登 记时 ,需要 提供 的是开 立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账户 所使 用的 相关 证件 及 ( 或) 其复 印件 , 如若 开 立有多 个账 户
且使用 的是 不同 的证 件, 需要分 别提 供各 账户 对应 的相关 证件 及( 或) 其复 印件。
4、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人出 席本 次大 会后 , 又亲 自出席 本次 大会 进行 投票 表决 的 ,
以其本 人亲 自投 票的 表决 意见为 准。
5、基金 管理人 将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前 发布 提示性公 告, 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相关 情况 做必 要说 明, 请予以 留意 。
6、 如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不 能成 功召 开或 未能 通过本 次大 会审 议的 议案 , 根据 《 基
金法》 及《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规 定, 本基 金可 能会 再次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7 、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有 关公 告可 通过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站查 阅, 投资 者如 有
任何疑 问, 可致 电400 6660066 咨 询。
8、本 公告 的有 关内 容由 信 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解释 。
十四、持有人大会联 系方 式
持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 式联 系召集 人( 基金 管理 人) 获取相 应信 息:
联系机 构: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客服咨 询专 线 :400-6660066 转9
联系人 :金 芬泉
电子邮 件:ds@xcfunds.com
传真:(021) 5012 0886
网址:http://www.xcfunds.com
附件一 :《 关于 信诚 添金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
附件二 :授 权委 托书 (样 本)
附件三 :信诚 添金 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票
附件四 :信 诚添金 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转 型方 案说明 书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年7月18日
7
附件一 :
关于信诚 添金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
信诚添金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综合市 场需 求分 析 , 为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等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和 《 信诚 添金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有 关约 定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 下
简称 “ 中 国银 行 ” ) 协商 一 致, 决定 召开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本 基金实 施转 型。
转型方 案说 明见 附件 四《 信诚添金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转 型方 案说 明书 》。
同时 , 为 实施 本基 金转 型 方案 , 提 议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授权 基金 管理 人办理 本次
基金转 型的 有关 具体 事宜 , 并根据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以 及转型 后基 金运 作的 特点 及现时 有效 的
法律法 规, 对《 信诚 添金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进行 修改 和补 充。
以上提 案, 请予 审议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七月 十八 日 8
附件 二:
授权委 托书
本人 (或本机构) 持有了信诚 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
基金” ) 的基金份额 ( □季季添金 份额、 □岁岁 添金份额) ,就 于2017 年8月2日以
现场 方式二次召开的信诚 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
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信诚添金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有 关事项的议案
本 人 ( 或 本 机构 ) 特 此授 权 代 表 本 人( 或 本 机构 ) 参 加 审 议上 述 事 项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 本人 (或本机构) 同意 代理人
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 述 授 权 有 效期 自 签 署日 起 至 审 议 上述 事 项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会议结
束之日止。 若信诚添金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 的持有人
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 盖章) :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
签署日期:年月日 9
授 权委 托书填 写注 意事项:
1 .本 授权书 仅为 样本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参 考使用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以 自 行制作 符合 法
律规定 及《 信诚 添金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要求 的授 权委 托书 。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委托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以及 其他符 合法 律规 定的 机构 和个 人 , 代
为行使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的 表决 权。
3.
如委托 人未 在授 权委 托书 表示中 明确 其表 决意 见的 , 视 为 委 托人 授权 代理 人 按照代理人
的意志 行使 表决 权 ; 如委 托人在 授权 委托 表示 中表 达多种 表决 意见 的, 视为 委托人 授 权
代理人 选择 其中 一种 授权 表示行 使表 决权 。
4. 本 授权 委托书 (样本 )中“ 委托 人证件 号码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或 申购本 基金 时
的证件 号码 或该 证件 号码 的更新 。
5. 如本 次持有 人大 会权 益 登记日 ,投 资者 未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则 其授 权无效 。
10
附件三:
信诚添金 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持有基金份额类别 季季添金 份额 岁岁添金 份额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 信诚 添金 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转型有 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2017 年月日
说明:
请以打 “√” 方式在审 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
选 择 一 种 表 决 意 见 。 表 决 意 见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的 表 决 意
见。 表决意见 未选、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 (但其他各项符 合 会
议通知规定的)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
计为“弃权” 。 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11
附件四 :
信诚添金 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方案 说明书
一、声 明
综合市 场需 求分 析, 为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 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 信诚 添金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 , 经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中国 银行”)
协商一 致 , 拟对 信诚 添金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实施转 型。
本次信诚 添金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信诚 添金”)转 型方 案需 经 参加 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 为参 加大会 的季季 添金、
岁岁添 金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 含三 分之 二) 以上) 通过 , 存在 无
法获得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通 过的可 能。
信诚添金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转型 已经 中国 证监会 变更 注册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表决 通过 的决 议需 依法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中 国证 监会对 本次 信诚 添金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转型 方案 所作 的任 何决定 或意 见 , 均 不表 明其 对本次 转型 方案 或本 基金 的价值 或投 资
者的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二、转 型方 案要 点
(一) 变更 基金 名称
基金名称由“ 信诚 添金 分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变更为“ 信诚至远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
变更注 册前 变更注 册后
基金名 称 信诚添金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诚至 远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二) 变更 基金 的类 别和 运作方 式
本基金 的类 别由 债券 型基 金转型 为混 合型 基金 。
本基金 由原 “运 作周 年滚 动”运 作方 式改 为常 规契 约型开 放式 ,并 取消 分级 运作机制 。
同时 , 变 更后 的基金 在类 别设置 上 根 据申 购费 、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率 收费 差异 , 将 基金 份
额分 为A 类和 C 类, 分别 设置代 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变更注 册前 变更注 册后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二) 基金 的类 别
债券型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二、基 金的 类别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12
契约型
本基金 以 “运 作周 年滚 动 ” 的 方式 运作。
季季添 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每 3 个月
开 放 申 购 和 赎 回 一 次 , 岁 岁 添 金 在 任 一
运 作 周 年 内 封 闭 运 作 , 仅 在 每 个 运 作 周
年 到 期 日 开 放 申 购 和 赎 回 一 次 。 每 次 开
放仅开 放一 个工 作日 。
契约型 开放 式
六、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设置
本基金 根据 申购 费、 销 售 服务费 等费
率收费 差异, 将基 金份 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 分 别设 置代 码、 分 别计算 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份 额类 别包 括 A 类和 C 类。A 类
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 但 不再 从本 类别 基 金财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一类 基金 份额;C 类
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 但从 本类 别基 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一 类基 金份 额。
有关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具体 设置、 费 率
水平等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 并在招 募
说明书 中公 告。 根据 基金 销售情 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并 履行 相应 程 序后增 加新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或者 调 整现有 基金
份额类 别的 费率 水平、 或 者停止 现有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销售 等, 调整实 施前
基金管 理人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公告 。
(三) 修改 基金 的投 资 范 围及投 资策 略等 投资 相关 条款
对 信诚 添金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原 《 基金 合同》 中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
投资限 制 、 业 绩比较 基准 、 风 险收 益特 征、 基金 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 使股 东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等 内容 进行 了调 整。
变更注 册前 变更注 册后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主 动 管
理 , 力 争 追 求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收益。
(二)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融工 具,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益 类品 种,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一、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通过合 理
的资产配置,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
略, 力争 获得 超越 业绩 比 较基准 的绝
对回报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13
易可转 债) 、 回 购、 银 行定 期存款 、 中 期
票 据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规
法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本 基 金 也 可 投 资 于 股 票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买入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工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权益类资产 的比
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 的 20% ,其中持 有的
全 部 权 证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当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变 更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对 上 述 资 产 配
置比例 进行 适当 调整 。
(三) 投资 策略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债 券 、 现 金 各 自 的 长
期 均 衡 比 重 , 依 照 本 基 金 的 特 征 和 风 险
偏好而 确定 。 本 基金 定位 为债券 型基 金,
其 资 产 配 置 以 债 券 为 主 , 并 不 因 市 场 的
中 短 期 变 化 而 改 变 。 在 不 同 的 市 场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虑 宏 观 环 境 、 市 场
估 值 水 平 、 风 险 水 平 以 及 市 场 情 绪 , 在
一 定 的 范 围 内 对 资 产 配 置 调 整 , 以 降 低
系统性 风险 对基 金收 益的 影响。
2 、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策略
(1 )类 属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考 量 不 同 类 型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 信 用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税 收 等 因
素 , 研 究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利 差 及 其 变 化 趋
势 , 制 定 债 券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以 获
取 债 券 类 属 之 间 利 差 变 化 所 带 来 的 潜 在
收益。
(2 )普 通债 券投 资策 略
对 于 普 通 债 券 , 本 基 金 将 在 严 格 控 制 目
标 久 期 及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采用 目标 久期 控制 、 期限结 构配 置、
( 含国 债、 金融 债、 地方 政 府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央 行票 据、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 次 级债、
可转换 债券 、 可交 换债 券 、 证 券公 司
短期公 司债 券、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及其
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债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货币 市场工 具、
银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 权 证、 股指 期
货、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 规定) 。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参与 融资 业 务。 法律 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 -95% ; 基 金持
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3%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基 金保 留 的现金 或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比 例为 准 , 本 基金 的
投资范 围会 做相 应调 整。
三、投 资策 略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
况、 国家 财政 和货 币政 策 、 国 家产 业
政策以 及资 本市 场资 金环 境、 证券 市
场走势 的分 析, 在 评价 未 来一段 时间
股票、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的基础
上, 动态 优化 调整 权益 类 、 固 定收 益
类等大 类资 产的 配置。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力争 获得 超 越业绩 比较
基准的 绝对 回报 。
14
信 用 利 差 策 略 、 流 动 性 管 理 、 相 对 价 值
配置等 策略 进行 主动 投资 。
1 ) 目标 久期 控制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分 级 基 金 的 剩 余 运 作 期 限
以及宏 观经 济因 素 ( 包含 消费物 价指 数、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 工 业 品 价 格 指 数 、 货 币
供 应 量 等 ) 与 不 同 种 类 债 券 收 益 率 之 间
的数量 关系 ,确 定债 券组 合的久 期。
2 ) 期限 结构 配置
在 确 定 债 券 组 合 的 目 标 久 期 之 后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央 行 政 策 、 经 济 增 长 率 、 通
货 膨 胀 率 等 众 多 因 素 的 分 析 来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可 能 变 化 季 季 添 金 ; 在 上
述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将 运 用 子 弹 型 、 哑 铃
型或梯 形等 配置 方法 , 从 而确定 短 、 中、
长期债 券的 配置 比例 。
3 ) 信用 利差 策略
信 用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主 要 由 基 准 收 益 率 与
反 应 信 用 债 券 信 用 水 平 的 信 用 利 差 组
成。
基 准 收 益 率 由 宏 观 经 济 因 素 及 市 场 资 金
状 况 等 决 定 。 本 基 金 将 从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与 市 场 供 需 状 况 两 个 方 面 对 市 场 整 体 信
用 利 差 进 行 分 析 。 首 先 , 对 于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当 宏 观 经 济 向 好 时 , 企 业 盈 利 能
力 好 , 资 金 充 裕 , 市 场 整 体 信 用 利 差 将
可 能 收 窄 ; 当 宏 观 经 济 恶 化 时 , 企 业 盈
利 能 力 差 , 资 金 紧 缺 , 市 场 整 体 信 用 利
差 将 可 能 扩 大 。 其 次 , 对 于 市 场 供 给 ,
本 基 金 将 从 市 场 容 量 、 信 用 债 结 构 及 流
动性等 几方 面进 行分 析。
而 信 用 利 差 受 市 场 整 体 信 用 水 平 、 个 券
信 用 影 响 。 本 基 金 通 过 公 司 内 部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体 系 , 对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融 资 能 力 、 抗 风 险 能 力 、 经 营 状
况 等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 确 定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险及 债券 的信 用级 别。
4 ) 流动 性管 理策 略
本 基 金 对 流 动 性 进 行 积 极 管 理 以 应 对 :
a 、 季 季添 金 每 3 个月 开放 时可能 的净 赎
回;b 、 岁岁 添金 每一 年开 放时可 能的 净
赎 回 。 在 预 期 份 额 持 有 人 净 赎 回 比 例 较
高时, 本基 金将 采用 持续 滚动投 资方 法,
将 回 购 或 债 券 的 到 期 日 进 行 均 衡 等 量 配
2 、 股票 投资 策略
在灵活 的类 别资 产配 置的 基础上, 本
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
合的方 法挖 掘优 质的 上市 公司, 严 选
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
组合: 自 上而 下地 分析 行 业的增 长前
景、 行业 结构 、 商 业模 式 、 竞 争要 素
等分析 把握 其投 资机 会; 自下而 上地
评判企 业的 产品 、 核心 竞 争力 、 管 理
层、 治理 结构 等; 并结 合 企业基 本面
和估值 水平 进行 综合 的研 判, 严选 安
全边际 较高 的个 股。
3 、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当 前宏 观经 济形势、 金
融市场 环境, 运用 基于 债 券研究 的各
种投资 分析 技术 , 进行 个 券精选 。 对
于普通 债券, 本基 金将 在 严格控 制目
标久期及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
提下 , 采 用目 标久 期控 制 、 期 限结 构
配置 、 信 用利 差策 略、 相对 价值配 置、
回购放 大策 略等 策略 进行 主动投 资。
4 、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发行 人基 本面 的深 入调 研分析, 结
合发行 人资 产负 债状 况、 盈利能 力、
现金流、经营稳定性以及债券流动
性、 信用 利差 、 信 用评 级 、 违 约风 险
等的综 合评 估结 果, 选 取 具有价 格优
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进行
投资。
5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资 策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综合考 虑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安全 性、 收益 性
和流动 性等 特征, 选择 具 有相对 优势
的类属 和个 券进 行投 资 。 同时 , 通 过
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降低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信 用风险、 利
率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
6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定价 受市 场利率、 发
行条款 、 标的 资产 的构 成 及质量 、 提
前偿还 率等 多种 因素 影响 。 本基金 将
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
的基础 上, 对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交 易结15
置, 以 应对 大量 赎回 产生 的流动 性需 求。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发 行 量 、 前 一 个 月 日 均 成
交量 、 前 一个 月的 交易 频 率、 买卖 价差、
剩 余 到 期 期 限 等 指 标 甄 别 个 券 的 流 动
性。
5 ) 相对 价值 配置
本 基 金 将 对 市 场 上 同 类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
久期 、 信 用度 、 流动 性等 指标进 行比 较,
寻 找 其 他 指 标 相 同 而 某 一 指 标 相 对 更 具
有投资 价值 的债 券, 并进 行投资 。
(3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略
对 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 成
和 质 量 等 因 素 , 研 究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收
益 和 风 险 匹 配 情 况 , 采 用 数 量 化 的 定 价
模 型 跟 踪 债 券 的 价 格 走 势 ,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选 择 合 适 的 投 资 对 象
以获得 稳定 收益 。
3 、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策 略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于 其 他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对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主 要
以 对 冲 投 资 风 险 或 无 风 险 套 利 为 主 要 目
的 。 基 金 将 在 有 效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对 标 的 品 种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 结
合 衍 生 工 具 定 价 模 型 预 估 衍 生 工 具 价 值
或风险 对冲 比例 ,谨 慎投 资。
在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相 关 限 制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谨 慎 原 则 确 定 本 基 金 衍 生
工具的 总风 险暴 露。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中 证 综 合 债 指
数收益 率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综 合 考 虑 债 券 市 场 代 表 性 、 市 场 认 可 度
等 因 素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 起, 选用中 证综 合
债 指 数 替 代 中 信 标 普 全 债 指 数 , 作 为 本
构风险 、 信用 风险 、 提 前 偿还风 险和
利率 风 险等 进行 分析, 采 取包括 收益
率曲线 策略 、 信用 利差 曲 线策略 、 预
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
资策略 ,投 资于 资产 支持 证券。
7 、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可运 用股 指期 货, 以提 高
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在股 指期 货 投资中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 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 本 着谨 慎
原则 , 参 与股 指期 货的 投 资, 以管 理
投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 险, 改善组 合的
风险收 益特 性 。 此 外, 本 基金还 将运
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
购赎回、 大量 分红 等特 殊 情况下 的流
动性风 险以 进行 有效 的现 金管理 。
8 、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根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以 套期保 值为
目的 ,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 下, 投资 国
债期货。 本基 金将 充分 考 虑国债 期货
的流动 性和 风险 收益 特征 , 结合对 宏
观经济 形势 和政 策趋 势的 判断、 对 债
券市场 进行 定性 和定 量分 析, 对国 债
期货和 现货 的基 差、 国 债 期货的 流动
性、波 动水 平等 指标 进行 跟踪监 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
础上, 力 求实 现委 托财 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9 、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
用权证 进行 套利 、 避险 交 易, 控制 基
金组合 风险 , 获取 超额 收 益。 本基 金
进行权 证投 资时, 将在 对 权证标 的证
券进行 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 的基础 上,
结合股 价波 动率 等参 数, 运用数 量化
定价模 型 , 确 定其 合理 内 在价值 , 构
建交易 组合 。
10 、融 资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务中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本 着谨 慎原 则, 参与 融资业 务。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16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 果 今 后 市 场 中 出 现 更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或 者 更 科 学 的 复 合 指 数 权
重 比 例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予 以 调 整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变
更 需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而 无 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并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在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和股 票型 基金 。
其 中 , 基 于 本 基 金 的 分 级 机 制 和 收 益 规
则 , 季 季 添 金 为 低 风 险 、 收 益 相 对 稳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 岁 岁 添 金 为 中 高 风 险 、 中
高收益 的基 金份 额。
(六)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 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 从事 以下行 为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8 )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2 、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 )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 不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 基
险收益 的分 析 , 确 定投 资 时机 、 标 的
证券以 及投 资比 例。 如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对融资业务做出调整或另有
规定的 ,本 基金 将从 其最 新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本基 金可 以相 应调 整 和更新 相关
投资策 略,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或相
关公告 中公 告。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95%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或 投资于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 过该权 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总金 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10 )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7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4 )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不低 于 80% ,权益类 资产(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产 的 20% ;
(5 ) 本 基金 投资 于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6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40% ;
(7 ) 本 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该权证 的 10% 。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模 的 10% ;
(11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限制 。
3 、 若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
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 更 , 致 使 本 款 前 述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被 修 改 或 取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依 法 履 行
相 应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和投 资限 制规 定。
(七)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 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15 )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1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9 ) 当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时 , 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 合 计 ( 轧差 计 算)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2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2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22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18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 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23 ) 当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时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24 )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25 ) 本基 金参 与融 资的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本基 金持 有的 融 资买入 股票
与其他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26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除 上 述第 (12 )
点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在上述 期
间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但需 提
前公告 。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19
动:
(1 )承 销证 券;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资;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投 资策 略, 遵 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 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 准。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金的 业绩比较 基准为:50%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率+50% × 中证综 合
债指数 收益 率。
本基金 是一 只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基 金,
该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较好地衡量本
基金的 投资 业绩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
更权威 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推出, 或者 是 市场上 出现20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
指数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但 不需 要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其 预期风 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行使相 关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 权利 ,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 任何 不当 利益 。
(四) 变更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变更注 册前 变更注 册后
基 金 收 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 益后的 余额 。
(二)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收益 的孰 低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包 括季 季添 金和 岁岁添 金份 额)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定。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 资人可 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
应类别 的 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
资人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 、 同 一 类 别 内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21
同等分 配权 ;
4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 分 配时 间 、 分 配数 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 公 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 在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
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 截止日 ) 的
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当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 的计算 方法
等有关 事项 遵循 相关 规定 。
(五) 调整 基金 的费 率
对 信诚 添金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原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内容 进行
了调整 。 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保 持不 变。
变更注 册前 变更注 册后
申购费 率 季季添 金的 申购 费率 为 0 。
岁 岁 添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 即 申 购 金 额 越 大 , 所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越低 。岁 岁添 金的 申购 费率为 :
岁 岁 添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200 万 0.40%
200 万≤M<500 万 0.2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 申购费 , 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申购费 。
单笔申购金
额
A 类份额
申购费率
C 类份额
申购费率
M <50 万 0.8%
0
50 万≤ M <
200 万
0.5%
200 万≤ M
< 500 万
0.3%
M≥500 万
1000 元 /
笔
(注:M : 申购 金额 ;单 位:元 ) 22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对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等)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岁岁添 金采 用
低 于 柜 台 交 易 方 式 的 申 购 费 率 , 并 另 行
公告。
赎回费 率 季季添 金的 赎回 费率 为 0 。
岁岁添 金的 赎回 费率 为 0 。
本基金 对 A 份额 、C 份额 收取的 赎回
费率有 所不 同, 具体 如下
1 、 本基 金 A 类份 额的 赎回 费率如 下 :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3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5%的赎
回费, 并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不 少于
3 个 月但 少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收 取不
低于 0.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不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期 不少 于 6 个 月的 投 资人 , 将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计入基金财
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具体 赎回 费率 结构如 下 :
持续持 有期 (Y ) 赎回费 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6 个月 0.50%
Y ≥6 个月 0
注: 6 个月指 180 天;
2 、 本基 金 C 类份 额的 赎回 费率如 下 :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的投资 人收
取不低 于 0.5% 的 赎回 费, 并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不少 于 30 日但 少于 6 个月的 投资
人收取 不低 于 0.5% 的 赎回 费, 并 将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计入基金财
产。具 体赎 回费 率结 构如 下:
持续持 有期 (Y ) 赎回费 率 23
Y<6 个月 0.50%
Y ≥6 个月 0
(注:Y : 持有 时间 ,其 中 6 个 月指
180 天)
销售服务
费率
季季添 金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为 0.35%,岁
岁添金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基
金 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费等。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季 季 添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前一 日季 季添 金资 产净 值的 0.35%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35% ÷当 年天 数
H 为 季季 添金 每日 应计 提 的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季季添 金前 一日 资产 净值
季 季 添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机构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费 年费
率为 0.35% 。 本 基金 C 类 基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份额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5% 年 费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35%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计
至每个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一 致后, 由基
金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
机构, 由登 记机 构代 付给 销售机 构 。
(六) 其他 相关 事项 的修 改
1 、考虑 到本基 金转型 后不 再是分级 基金 ,删除 原基 金合同中 关 于 季季添 金、 岁岁添 金
和分级 相关 的内 容。
2 、删 除基 金合 同中 关于 基 金份额 发售 的部 分, 并补 充基金 的历 史沿 革等 内容 。
3 、 考 虑到 自 《信 诚 添 金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生 效以 来,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其 配套 准则 等法 律法 规陆续 修订 , 基 金管 理人 需要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要 求及 转型 后的 信诚 至远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产品 特征 修订 《 信诚 添 金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内 容。
综上所 述 , 基 金管 理人 拟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授 权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及转型 后的 信诚 至远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产品 特征 、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修订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内 容。
三 、转 型前后 的 申购 赎回 安排
1 、集 中赎 回选 择期 24
自此次 信诚 添金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 本 基金将 安
排不少 于 20 个工 作日 的集 中赎回 选择 期。 在集 中赎 回选择 期间 ,投 资人 仅可 以申请 赎回 ,
不可以 申请 申购 。
(1) 集中 赎回 选择 期内 的 投资比 例
在集中赎 回选 择期内 ,本 基金不再 受“ 固定收 益类 资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的投资 比例 限制 。
(2) 集中 赎回 选择 期内 的 份额配 比
在集中 赎回 选择 期内 ,本 基金不 再受 季季 添金 与岁 岁添金 份额 不超 过 7:3 的 限制。
(3) 集中 赎回 选择 期内 的 份额净 值
自集中赎 回选 择期首 日起 ,季季添 金不 再获取 约定 收益,岁 岁添 金不再 内 含 杠杆机制 ,
两级份 额各 负盈 亏。 季季 添金份 额 、 岁 岁添金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为 : 计算 日
某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该计 算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该计 算日 该类 基 金份额 总数 。
季季添 金份 额 、 岁岁 添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均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季季 添金和 岁岁 添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 内公告 。 集 中赎 回选 择期 结束之 日本 基金
管 理 人 将 对 投资 者 未 赎 回的 基 金 份 额 及对 应 的 未 付收 益 统 一 结 转为 信 诚 至 远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A 类基 金份额 (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000 元) 。 结 转后 的基 金 份额数 ,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计算 误差 归入 基金 资产。
具体集 中赎 回选 择期 安排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告 为准 。
2 、 《信 诚至 远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自集中 赎回 选择 期结 束之 日的次 日起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执 行基金 的
正式转 型 , 将 原信 诚添 金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结 转后的 基金 份额 结转 为信 诚至远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A 类基 金份 额。
自集中赎 回选 择期结 束之 日的次日 起, 《 信诚至 远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生 效, 《信 诚添 金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同时失 效,信 诚添 金分级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正 式 变 更 为信 诚 至 远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将 按照
《信诚 至远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
3 、恢 复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在 《信 诚至 远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起不 超过3 个 月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业务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在申 购/ 赎回 开 始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25
四 、基 金转 型的 主要 风险 及预备 措施
(一) 转型 方案 被持 有人 大会否 决的 风险
为防范 转型 方案 被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否 决的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向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征询 意见 。 如有必 要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意 见 , 对转 型方 案进行 适当 的修
订,并 重新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必 要情 况下 ,推 迟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时 间。
如果议 案未 获得 持有 人大 会的批 准 ,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有关 规定 重新 向持 有人 大会提 交
转型方 案议 案。
(二) 基金 转型 后遭 遇大 规模赎 回的 风险
为应对 转型 后遭 遇大 规模 赎回 , 基金 在转 型期 间将 尽可能 保证 投资 组合 的流 动性, 应付
转型前 后可 能出 现的 较大 规模赎 回, 降低 净值 波动 率。
五 、基 金管 理人 联系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若对 本方 案的内 容有 任何 意见 和建 议,请 通过 以下 方式 联系
基金管 理人 :信诚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666-0066
公司网 站:www.xcfunds.com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7 月18 日